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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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

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范文1

河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第五条《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六条《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军人所在部队或者民政行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为准;相当于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执行。具体鉴定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是渔民且女方为农村居民。

第八条山区、坝上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平原、丘陵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第九条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和女方父母为农村居民;

(二)男方落户并生活在女方家庭;

(三)对女方长辈承担赡养义务。

两个以上男子到同一多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只能有其中一对夫妻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结论后,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第十一条将所生子女送养给外国人并且该子女已依法取得外国国籍的,送养人不得以此为理由申请再生育。该子女不计算为送养人的子女数。

第十二条《条例》规定的申请再生育的农村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农村居民户口20xx年以上;

(二)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

第十三条育龄夫妻依法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后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改为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时,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并出具证明确已怀孕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继续有效;尚未怀孕且不符合城镇居民再生育条件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予以收回。

属于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24个月内可以按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自发给《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之日起24个月内没有怀孕的,其《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予以收回,不再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户籍管理机构应当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方怀孕3个月以上因意外终止妊娠的,应当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就诊者出具终止妊娠原因的诊断证明。

无前款规定机构出具终止妊娠原因诊断证明的,其《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施行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后子女死亡且又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可以到指定的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其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公民实行晚婚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奖励婚假。

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条例》规定的奖励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奖励假天数支付本人工资报酬。

属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施行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

(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

第二十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的节育假,按接受手术时怀孕的月份确定:

(一)怀孕不满2个月的,休息不少于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的,休息不少于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休息不少于42天;

(四)怀孕6个月以上的,休息不少于90天。

第二十一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除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假期外,再增加以下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二)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有其他需要延长节育假期的特殊情况,应当由两名以上医师确定。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子女年满18周岁前,由夫妻双方或者离婚、丧偶夫妻单方申报,经女方或者单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不再生育的;

(三)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四)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尚未再婚的。

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双方都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除独生子女父母奖金以外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但子女已满18周岁的;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作出结论的。

第二十四条生育的第一胎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只有一个子女存活的除外)的,不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五条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后,其独生子女死亡并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子女的,重新享受其奖励。

第二十六条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前的双方或者丧偶一方可以分别享受原奖励,再婚后自愿不生育的也可以继续享受原奖励。

第二十七条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又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二)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又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

(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支付;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

(三)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

(四)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五)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确有困难不足支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有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权利。

第三十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

(一)发放避孕药具;

(二)孕情、环情检查;

(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终止妊娠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除外);

(五)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的诊治除外)。

第三十一条向农村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依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卫生、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向城镇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除避孕药具外,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按以下途径解决:

(一)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二)未参加上述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其提前生育年度不足1年的,每提前1个月对生育双方分别按125元征收。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后,又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送他人收养的子女,应当计算为其生育子女总数。

再婚夫妻不符合《条例》规定而生育的,其生育子女总数按多子女一方累计计算。

第三十五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不得因夫妻离婚或者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而免征其社会抚养费和免于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包括以下情况:

(一)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未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未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的;

(三)属于个体医疗机构的。

第三十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代收代缴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金融机构。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办理。

经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3年内分期缴清,但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总额的50%。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未按本细则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可以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式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十一条《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6日公布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发展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 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 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4、有利于 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实行计划生育,可以缓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 耕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

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范文2

今年初,河南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与计生部门一起,就出生人口性别比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赴河南漯河、信阳、南阳等地进行了调研。调研发现,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已经成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严重隐患,进行综合治理已刻不容缓。

出生人口性别比是指一定时期内出生100个女婴所对应的男婴数,正常范围应在102―107之间。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近年来迅速攀升,目前已经超过“警戒线”,其中陕西、河南、安徽、湖北、湖南等地成为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重灾”地区。

在河南,出生人口性别比呈现长期、持续、普遍、严重偏高的现象。1982年第3次人口普查时为110.3,1990年第4次人口普查时为116.5,2000年第5次人口普查时为118.46,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专家认为,性别严重失衡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危害远大于人口数量增长过快问题。长期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首先会造成“婚姻挤压”,找不到配偶的男性容易成为性犯罪的诱因,引发“骗婚”、性过错、性犯罪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其次,男女结婚的婚龄差将增大,“大男小女”、“大女小男”的现象会日益增加。第三,会造成高离婚率,残损家庭增多,影响下一代儿童的健康成长和民族的长期发展与振兴。第四,会引发买卖婚姻、童婚交换、男性第三者插足、、性病传播难以控制等一系列问题。第五,将导致“就业性别挤压”,增大养老难度和复杂性,对来之不

打击“两非”遭遇尴尬

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B超技术普及以来,我国男女出生性别比长期偏高,据有关部门推算,全国目前20岁―34岁旺婚年龄人口男性比女性多1000多万人。专家认为,上世纪90年代出生的人口,在达到婚龄时,将会有10%的男性被挤出婚姻市场不能成婚。人口性别结构严重失衡,会对将来的婚姻和家庭形成严重冲击,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河南在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出生性别比已经上升至118.46,远远高于国际公认的103―107的正常比例,属于严重偏高的省份之一。

为遏制性别比持续偏高的势头,河南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人口计划生育部门与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连续两年联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简称“两非”)的专项治理活动,仅去年以来就立案千余起,处理涉案人员近1200名。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王立英说,在查处“两非”过程中,工作人员是相当不易的。禹州市在查处“陶瓷城安富荣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一案时,从部分乡镇抽出骨干,车辆10台,分赴禹州市城区不同地点,对其活动进行监控和堵截,最终在曹庄收费站南当场抓获正在实施不法行为的人员。但这项工作经常面对线索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的困扰。随着打击“两非”活动的深入开展,一些违法人员的活动由公开转为隐蔽,单线联系、流动作业,对这些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两非”的人员,目前无法处罚;对零售药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束手无策,这使人们能轻而易举地在各种药店买到终止妊娠的药品,服药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要求引产。

为选择生男设立“禁止牌”

河南省新出台的这部包含二十四条的法规,明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胎儿性别行为,严格控制可用于男孩选择的医疗技术手段,并对实施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以及责任人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孟宪臣说,导致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是利用B超技术和中期以上引产手术等手段开展“两非”,新出台的条例重点加强了对B超、染色体技术、终止妊娠手术和药品的管理。

在过去的20多年中,买B超手续简单,造成了B超的泛滥。为此,该条例专门规定,B超的购置、使用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取得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证设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项目和超声诊断项目;有具备执业资格的操作诊断人员。

该条例同时规定,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新条例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更有力,”王立英说,“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规范了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对有关技术服务的监管制度,明确了打击两非的具体措施,使执法人员有法可依。”比如,过去对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处罚没有依据,新的条例规定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还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为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设置了一道门槛。

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王立英介绍说,该条例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人口实际制定的。虽然这些法律明确禁止“两非”行为,但可操作性不强,条例作为实施性法规,充实和完善了部门职责、相关监管制度,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保障和依据。

王立英说,条例草案修改期间曾上网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从网上收集到的帖子看,绝大多数人支持立法,一些人还就如何保护公民隐私权、如何方便群众等提出了积极的建议,根据这些建议,条例草案在修改时增加了“依法保护公民隐私”的相关条款,从而使这部法律更具人性化。“条例在尽可能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引导人们保护自己的健康。”

仅有法律是不够的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人口专家刘俊哲说,这部法规将对遏制男女性别比偏高起到积极作用,但它是“治标”而非“治本”良药,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最终依赖人们观念的改变、经济的发展以及养老保障体制的完善。王立英对这一看法表示赞同。他认为,这部法规具有教育、引导作用,使人们树立禁止“两非”的观念,同时对违法行为保持一个高压态势,让人在思想上警醒,行为上拒绝。

王立英说,执行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可能是一些人为了经济利益置法律于不顾,包括明的、暗的。这就需要行政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此,河南各地成立了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通过不间断的检查、部门的监管、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使这部法律执行到位。

面对持高不下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我国有关部门多次进行深入调查,寻找“治本”良方。专家认为,这种现象深层次的原因还是文化观念上的,包括“重男轻女”传统的影响。为此,国家人口计生委近年来开展了“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等,使社会性别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等观念深入人心。

相关的活动在河南也深入开展,各地因地制宜制定政策,着力为计划生育户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比如让计划生育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等方面享受更多的优惠。

“在加强执法的同时,必须着力构建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普遍开展规范、优质的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综合服务。”王立英说,“根治出生性别比偏高需要长期的、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立法只是一个很好的开始。”

一些政府部门人士和专家认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讲,改变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状况可能比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更有现实意义,对此他们建议:

把综合治理人口性别比偏高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卫生、药监等部门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责任制,进行严格考核与奖惩。以此督促各级党政领导和部门领导积极履行职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机制和局面。

人口性别比偏高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社会问题,必须协调各有关部门,整合利用政府资源,进一步制定和落实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提高地位,使其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无后顾之忧。

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范文3

____年度,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认真落实城关镇____年度辖区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方案和奖惩办法(镇党字[____]2号)文件给我局制订的职责要求,为促进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实施履行了科技部门应尽的职责。现就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自查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局党组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是成立了党组书记任组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先后下发怀科党组[____]8号、怀科党组[____]9号和怀科党组[____]15号文件,在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机关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落实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二是组织了由机关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在每月办公会上,把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加以督办落实。三是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的一项具体工作任务,年终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评定工作人员考核等次,严格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任务。

二、加强学习,明确任务。一是认真学习中央、省委《关于全面加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和新修改的《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县委、县政府关于人口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系列精神,深入研究本单位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情况,提高全体干部自觉意识,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认真落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和部署相关工作任务。二是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争创文明单位相结合,在文明创建和创先争优活动中加强计生文明管理服务水平,在干部职工上下营造计生文明舆论氛围,有效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文明创建取得明显实效。我局连续三届获市级文明单位,连续五年获全市科技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多次获得全省科技系统政务宣传先进单位、全省防震减灾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三、履行职能,落实措施 。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各项科技政策相结合。一是在全面总结科学技术“十一五规划”中计生工作取得成效基础上,继续把人口健康领域科学技术纳入了“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重视和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新技术,获得专家评审通过。二是在制定____县农业科技示范户管理办法和在全县重点创新课题征集时,把人口和计生纳入条件和重点支持内容。三是在培育科普示范村、农业科技示范户和科普示范先进单位建设上,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评选认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激励计划生育科技研究创新。在科技工作中,力所能及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人员申报奖励和成果服务,召开人才暨科技工作大会,表彰奖励优秀科技成果,鼓励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研创新和新技术推广运用,激励了广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四提高计生文明家庭地震应急意识。一是广泛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全民普及活动,提高计划生育家庭防震避灾意识。我局印制了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手册万余份,由各乡镇群测群防员负责分发到各村使地震科普知识走进千家万户。

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范文4

200*年是“十一五”开局年,做好200*年的工作,对完成“十一五”人口规划有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根据市政府和金城镇计生工作目标要求,我们局今年主要目标任务是:全面完成市政府与我局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任务;本系统计划生育率达100%,期内综合避孕率达95%,其中期内长效避孕率达70%以上;新婚出生缺陷一级干预率达90%以上;避孕节育全程服务与生殖保健服务率达90%;避孕节育不良反应防治率达80%以上,避孕措施及时更换或终止妊娠率达80%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95%以上,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统计数据准确率达98%以上。

为完成今年的工作目标,我们工作的指导思想为: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主题,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在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社会保障方面实现新的突破,不断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确保完成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如下:

一、创新宣传教育形式。

整合资源,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完善建设局计网站,充分发挥信息平台作用,把计生工作与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相融入、相渗透、相结合的文章及时发到网页上;创新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努力使宣传品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融知识性、趣味性、实用性为一体,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现代化的宣传服务。

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扣紧“新、进、家”三字,集中开展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送知识、送温暖、送服务“三进三送”活动。充分利用党校、人口学校开展人口理论教育,努力开办一些群众乐于参与的教学形式,重点增加生殖健康以及传播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的宣教内容,在创建学习型家庭活动中,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融入家庭学法之中。

针对建筑施工队伍流入人口逐渐增多的现象,将人口学校办成流动学校。

二、创新依法管理体制。

继续广泛深入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认真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在全系统形成依法行政、管理规范、群众满意的计划生育良好氛围。进一步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落实好独生子女父母有关奖励优惠待遇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的报销,保证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对依法登记结婚夫妇实行按政策生育,用法律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

加大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力度,继续做好对在城施工工地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工作,查验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确保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育龄妇女来坛3个月以上纳入我方同服务、同教育、同管理。努力探索向工地流动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努力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三、创新计生优质服务模式。

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范文5

关键词:社会性别视角;生育保险制度;男性生育角色

一、背景

生育保险制度是在生育发生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一种生育保险制度。[1]不同于其他种类的社会保险,生育保险不是对劳动能力或岗位丧失导致收入损失的补偿,而是对人口再生产和女性生育价值的一种肯定。但是从社会性别视角来看,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二、社会性别视角下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对男性的生育责任和权益缺乏重视

男性生育角色即男性(丈夫)在(妻子)生育过程中应该享受的权利及应尽的一系列义务。[2]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长期以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都强调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作用,而男性在生育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在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中,男性承担了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义务,却没有享有与女性相对等的生育保险待遇。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表现在男性缺乏生育假期,即男性护理假和“父育假”。我国对男性护理假尚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仅在部分省市各自修订了关于男性护理假的政策,时间从7天到25天之间。比如我国江苏省修订的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女方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和不少于十五天的共同育儿假”;四川省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是,由于男性护理假并没有被纳入到社会保险之中,由单位承担男职工护理假的工资,实施效果难以保证。除了发生在母亲产假期间的护理假,还有关于养育子女的假。传统观念认为育儿责任更多的是在于母亲,常常将“育儿假”理解为母亲哺育子女的假。然而父母双方都应该承担生育责任,因此肯定父亲的生育责任,在制度上给予“育儿假”更能推动男女两性平等。目前全世界有近80个国家规定了“父亲假”,从1天到3个月不等,如丹麦规定父亲有2周假期,卢森堡有8周,欧盟的斯洛文尼亚有90天,其中15天可用于孩子6个月之内,其余用于孩子三岁之前。“父育假”在很多国家得到肯定并且在政策上得到实施,然而这在我国并未得到普及,《社会保险法》在此方面也未提及过。生育活动中男性没有成为生育保险的对象第二方面表现在男性缺少生育津贴。在我国,生育津贴是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我国绝大部分城市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也都是给母亲的,父亲基本上不享受。《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第一条有写到,该办法是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并未提及男性员工在生育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措施。其实,在不少国家,无论男性和女性都会参加生育保险,并且男性和女性都可以领取生育津贴。这既是对男性生育角色和责任的一种肯定,也是对男性在生育保险中权益的肯定。

(二)对女性就业的挤压效应

如上文提到的那样,目前中国的生育保险是以女性生育保护为重心。仅仅强调女性的生育责任,对其进行经济补偿,或者在政策方面过度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利并不是最佳做法,甚至会带来一系列负面的影响。比如用人单位会因制度上相较于男性职工偏多的劳动禁忌和休假而付出更多的劳动成本。这样不仅不能达到保护女性在就业中的平等地位,反而会加重劳动市场对女性的排斥。此外,生育保险制度对于男性的生育责任的忽视反而会刺激用人单位加大对男性的聘用率,以降低用人成本。这样就会造成一方面给用人单位留下“女性成为承担生育责任的主角”的刻板印象,另一方面降低了男性在生育过程中的责任和关注的双重问题。因此,仅仅将砝码增加到天秤一端,只会加剧失衡的后果,无法达到保护两性在生育保险制度中的权益,还是应将男性生育责任纳入生育制度之中。

(三)生育保险中政府责任的履行尚不充分

一方面,政府对于生育保险的推动力度和监督力度远远低于其他险种,以至于生育保险的缴费率一直是几大险种中最低的。2005年全国参保人数为5408万,仅为当年养老保险全国参保人数的30.9%,到2010年达到12336万,也仍只有当年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62.3%[3]。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生育保险费用完全由企业负担,这造成企业负担过重。而真正保护女性主体责任的做法是应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筹资生育保险基金的责任。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应由政府承担更多。

三、措施

(一)肯定男性生育角色,将男性护理假津贴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通过生育政策肯定男性生育角色,引导男性承担育儿责任,提高男性比较集中的企业缴纳生育保险的积极性。我们应该打破“生孩子只是女人的事儿”的错误观念,男性在生育中也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增加男性护理假,将男性护理假津贴纳入生育保险,不仅仅是利于促进两性共同承担生育责任,也可以缩小男女两性的用工差距,缓解生育对于女性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激励企业参与生育保险,积极聘用女职工

企业作为生育保险的责任主体之一,其参与生育保险的积极性对于生育保险的实施效果以及女性平等就业有着重要的影响。政府可以大力推动女性就业,减少女性的失业率。

(三)强化生育保险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责任

生育保险是对生育活动的一种肯定,应是对男女两性在生育过程中的生育责任和角色的肯定。不同于其他险种,生育保险是人口再生产的一种价值补偿,具有更加特殊的社会意义,因此应该强化政府在生育保险中的责任。生育保险基金应由政府出资、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组成;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应由政府可承担更多或给予补助,以减少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负担。

参考文献:

[1]潘锦棠.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J].人口研究,2003(2).

[2]刘文明,段兰英.男性生育角色与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范文6

一,全面完成人口控制的各项指标:

1,全年人口出生控制数:2200个以内;

2,符合政策生育率达93%以上(二孩符合政策生育率达83%以上);

3,人口出生及节育统计合格率达95%以上;

4,长效避孕节育率达76%以上,药具占节育比例的10%;

5,政策外多孩:1%以内;

6,二孩出生婴儿性别比比上年下降2个百分点.

二,主要工作

1,宣传教育工作

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实现宣传重点下移,着重抓好进村入户的宣传,舆论环境的营造,拟在村级文化室开辟"婚育新风文化长廊".深入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重点是国家"一法三规",《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强化对计生系统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在抓好各级人口学校"五化"建设的基础上,拓展宣教内容,开展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男性生殖健康教育,拟建立社区性健康教育基地.

2,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

强化孕情跟踪管理服务,重点对当年计划内二孩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全面实行孕情跟踪,乡(办),村(社区)两级要落实跟踪服务的对象,责任到人,盯人跟户,建立孕情跟踪管理服务的工作机制,并纳入考核.加强与卫生,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加大力度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坚决打击溺弃女婴的违法行为.

3,优质服务工作

以深入开展创建"三好一满意"合格区和优质服务先进区活动为载体,争先创优,不断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把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作为中心工作,推行优质服务试点村(社区)达85%以上,以各级服务站,所,室为基础,免费向育龄群众提供"五必访"(即对新婚者,怀孕者,产后者,使用避孕药具者,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者必访)及康检,妇检服务,康检率和妇检率分别达80%,95%以上.加强孕前管理,指导基层做好节育手术后随访工作,随访率达95%,稳步开展以落实长效避孕方法为主的知情选择,加强药具管理,实现工作重心下移,建立村为主的工作机制,开展"送温情"服务.针对各乡,办计生服务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拟举办3期计生技术服务人员业务培训班,达到"转变观念想服务,提高技能会服务,创造条件能服务"的要求.拟在7月份召开优质服务现场会.

4,依法行政工作

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杜绝因计生行政执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禁止乱收费,抓好《一孩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年内农村推行村民自治的村达到100%,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城市推行居民自治的社区达70%以上,示范村(社区)达30%,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

5,流动人口工作

加大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力度,落实与有关单位,部门配合协调机制.完善流动人口各项管理机制,在聚集地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管理与服务,建立跟踪管理见面签单制度,积极开展"三生"服务,向流动人口公开服务内容.加强对用人单位,出租房屋,门面,摊位的管理,与房主签定计划生育合同,明确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劳动用工单位和住宅小区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落实各种管理制度.拟抓好城乡接合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试点.

6,协会工作

深入开展"四创"活动,"六有"建设.重点抓好村(居)民小组协会工作,建立健全协会小组的各种制度,推行"会员优惠卡"制度,在去年所建示范点的基础上,再新建3—4个示范点.积极探索计生扶贫到村,到户的新路子,各级协会要充分发挥扎根群众,联系面广的优势,为育龄群众搞好生产,生育,生活服务,帮助计划生育困难户制定帮扶计划,落实帮扶项目,资金,物资,发展生产,增加人均收入,引导育龄群众先生财,后生孩,走少生快富的道路.主动参与计生村(居)民自治工作,动员育龄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年初评选表彰一批"四创"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

7,规划统计工作8,人口与计生综合改革工作

按照"三改","三建","一强化"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全面落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制,完善"区指导,乡(办)管理,村(居)落实"的管理体制.重点抓好利益导向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建立健全,搞好城市居民(下岗,失业人员)独生子女调查摸底,落实计生政策兑现.

三,工作措施

1,强化目标管理.层层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对符合政策生育率,出生人口数,统计合格率等指标中一项不达标和因行政执法不当引发恶性案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落实计生督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逐步完善对乡(办)的考核与评估.

2,加强计生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配强配好计生人员,促进队伍结构的合理化,特别是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加强计生干部业务培训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廉洁,务实,高效"的计生队伍.

3,加大对计生事业费的投入,保证计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4,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年内力争完成2—3个计生工作示范点,通过抓点带面,促进整体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