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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评报告范文1
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既有研究大多停留在报告是否披露,以及对不同类型或特征的公司的披露情况进行比较;财务报告质量;是否受证监会处罚,同时,也有一些研究通过构建内控指数或从内部控制五要素出发详细分析内控报告。随着内控制度的完善,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力度应处于逐步增强的趋势,先前的研究局限于对每年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数目总体上的统计和对比,有些则忽略了新上市及退市的公司可能对统计数据准确性造成的影响,而具体到对同一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在不同年份间连续披露情况的研究则较少。
在我国,政府监管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具有重要影响。崔学刚(2004)认为政府失灵和监管不足都有可能造成政府监管无法达到其应有的效率限度。因此在政府监管下,内部控制制度的实行是否切实有效?我国的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企改制而成,基于我国的制度背景,公司股权性质对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是否会存在一定的影响?介于以上问题,本文从自愿性披露的角度出发,以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为研究契机,对2007年~2009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的相关情况进行描述统计,由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连续性及报告质量来说明相关政策和监管环境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不同股权性质的上市公司在内控自评报告披露方面存在差异的原因,并提出改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质量的合理建议。本文的研究对相关部门的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 沪市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情况的分析
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自我评估报告的鉴证报告。然而,此规定并未在当年生效,而是到了2007年改为鼓励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自我评估报告的鉴证报告。为此本文选取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年份跨度为2007年~2009年。其中剔除07年及以后上市的公司,剔除在2007年、2008年或2009年退市的公司,剔除银行、证券、保险等具有特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最后获得样本公司共计757家。我国于2008年6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4月五部委又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配套指引,且证监会和上交所在每年还会颁布一项《关于做好上市公司XX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的统计见表1。757家上市公司中有412家(54.43%)连续三年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617家在2007年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中有173家在2008年政府颁布内控基本规范后开始披露,且这些公司在2009年的财务报告中继续披露其内部控制自评报告;32家上市公司(占比4.23%)从2009年开始进行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由此看出,鼓励性政策为主的监管环境下,在自愿披露的前提下,大部分企业出于各种原因连续三年不披露内控自评报告;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并不断完善,以前年报中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以出台的相关政策为指引开始逐步披露内控自评报告。这表明政府监管环境对于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具有一定约束作用,而监管力度及制约性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程度的高低。
随着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和逐步完善,部分上市公司能够遵从政策监管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内部控制较为完善的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是一种向外部发送公司财务报告高质量信号的方式。173家上市公司选择在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出台后开始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那么是否意味着这些公司实现了高质量的内部控制?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结合上交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查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详细与否:(1)是否从内部控制的五个构成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督"对内部控制分别进行评价;(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否涵盖公司所有运营环节;(3)是否指出内部控制还存在的缺陷、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改进计划和措施;(4)公司是否设立了专门负责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内部审计部门或专职的内审人员。结果发现,这些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披露的质量差强人意,仅有6.94%的样本公司进行了详细披露,简单披露的公司占到了60%以上。在这其中,指出自身仍然存在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措施的只有27家(15.6%),这说明政府监管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效果并不理想,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披露只是表面遵从,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
三、 基于京沪地区特征的分析
在我国,地区市场化进程存在差异(樊纲、王小鲁,2009),不同地区受到政府干预的程度也有所不同,对政策的敏感性自然也就不一样。上海和北京无疑是最具代表性的两个城市:上海是我国的经济中心,相对市场化进程全国排名第一;北京是我国的政治中心,大部分政策从制定、实施到推广普及都由此开始。相比市场化进程较高的上海地区而言,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势必会受到较高程度的政策监管。基于地区特征,笔者选取地处北京和上海的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对象,通过对样本公司2007年~2009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情况进行统计,以进一步验证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在不同的监管环境下存在差异,统计结果发现,北京地区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力度远高于上海,连续三年披露的公司占比北京为44.78%,上海为8.4%;连续三年未披露的占比北京味19.4%,上海为61.83%。在现有研究中,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影响因素包括了公司规模、盈余质量、股本结构、审计意见类型、公司业绩、再融资计划以及公司成长性、内审部门是否设立等。数据统计时期,我国上市公司内控报告仍属于自愿披露范畴,在自愿披露的前提下,表中北京地区连续披露程度比上海高出如此之多的现象,无论从公司特征还是公司业绩来考虑,很明显无法通过以上的因素进行合理的解释。
在资本市场上,为减少逆向选择,公司采用充分披露政策,以增加公众可获取的信息量。自愿披露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目的亦在于通过信号传递以降低逆向选择。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内部控制信息作为企业向外界传递公司运营情况的信号。内控质量高(比如,内部控制资源充裕、快速成长、设置了内审部门)的公司可以将增加内控的外部鉴证作为一种强有力的信号向市场传递管理层对内控质量的信心,从而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估值,降低资本成本。这难道说明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是在通过披露内控自评报告来对外传递公司运作良好的信号么?然而,在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上海,仅有8.4%的上市公司连续三年披露了内控自评报告,连续三年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达到81家,相对较低的披露比例表明在我国现阶段,即使在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上海,企业并未有效的通过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来向外界传递企业的运营状况。显然,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并非是为利用信号传递作用而进行披露。
既然利用信号传递作用的意图不够充分,为什么北京地区的披露比例如此之高?前面提到中国市场化指数中,衡量各地市场化发展状况的五方面因素中有“减少政府对企业干预”一项指标,我们发现北京地区的得分为7.80(上海得分12.33),在东部地区的11个城市中排名第七,不难看出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政府监管的影响。经统计,在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颁布后,北京地区2007年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中有51.35%选择在2008年开始披露,在东部地区各省市中处于较高的水平,这也充分说明了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对政府政策监管的敏感性较高,并能很好的遵从政策;同时,在北京上市的公司中,国有性质公司占到很大比例(北京2009年上市公司共有81家,国有性质公司有73家(90.12%),其中的61家选择披露(83.56%),这也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企业性质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存在一定的影响。
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积极进行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那么他们的内控就一定是高质量么?于是根据上文提到的内控自评报告评价标准,我们对从2008年开始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样本公司进行分析。经统计,虽然在2008年进行了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但披露却过于简单,详细披露的数目为0,简单披露占到了73.69%。而在这19家样本公司的内控自评报告中,有14家认为自己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如果说这些公司确实实施了有效的内部控制,那么内控自评报告模式的构建和要求亟待规范,从而能够通过评判内控自评报告的优劣来衡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高低;如果并非如此,那么这些简单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便存在“形式主义”披露的情况甚至外强中干的嫌疑。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监督检查往往仅停留在“过程控制”而忽略了对会计结果――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这种监督检查的作用值得思考。
四、 基于上市类型的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能够影响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监管环境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由于我国大陆资本市场发展起步较晚,法律建设还不成熟,各项法律法规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相对而言,我国香港地区拥有较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立法,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更严格,各相关政策更为具体,监管环境水平更高,制度建设更为完善,形成了高水准的法律实施环境。因此,大陆和香港在投资者保护的立法及实施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与仅在内地上市的公司相比,在港上市的公司处于更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之下,公司治理者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的约束。由此,笔者将沪市的A+H股交叉上市、仅在A股上市、A+B股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详细结果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出,A+H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的情况明显好于仅在A股上市和同时在A、B股上市的公司。A+H股交叉上市公司中,有超过1/4的公司连续三年披露内控自评报告,而仅在A股上市和A+B股上市的公司这一比例明显要低;同样从2008年开始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情况来看,A+H股上市公司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比例明显高于仅在A股上市和A+B股的上市公司。这表明在内地和香港交叉上市的公司受到更加严格的法律监管,同时,A+H股交叉上市的公司对于香港和内地的政策执行情况更加良好。在自愿性披露的前提下,交叉上市的公司受到更加严格的政策指引、制度监管和法律约束,这些公司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动机更强。
五、 基于所有权性质的分析
上文已经指出,在北京地区范围内,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中国有企业占了很大比例,那么基于企业的股权性质,笔者将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同时将国有企业划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对全部样本公司进行分析。经统计,在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出台以后,积极遵从政策规定并开始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中73.41%(127/173)为国有企业,这些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国有企业占到全部国有企业样本的25.20%,高于非国有企业的18.18%;连续三年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中,国有企业披露的比例(15.87%)在1%显著水平上高于非国有企业(8.30%)。文章将国有企业具体划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中央企业的披露情况优于地方国有企业,且均在1%统计水平上显著不同。我们暂不对这些公司内控自评报告质量的优劣进行评价,单从披露力度方面看,很明显,国有企业能够积极遵从政府监管,更大力度的披露内控自评报告,其原因在于国家持股对公司的监管力度较强,对内控要求较高,且国有性质的公司不同于其他纯商业目标的公司,国有公司,尤其是中央企业,肩负着履行社会责任、支撑国民经济、执行国家战略等任务,因此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各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及形象导致了国有企业以身作则,树立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构建并不断完善内控制度。
六、 结论及建议
针对本文指出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的程度、年度间的连续性及在不同股权性质的公司间存在差异的现象,可见在中国,监管环境、股权性质会影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我们提出如下建议:政策的出台要伴随适当程度的政府监管,同时更要注重政策出台的经济后果;内控体系的构建亟待规范,统一的内控体系和科学有效的内控制度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上市公司的股权性质不同,对企业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会产生影响。笔者以为,要重视政府监管,更要注意政府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在制度规范的同时不忘质量控制,杜绝表面现象;要尽快出台统一规范的内控制度和自我评价体系,鼓励国有企业的模范带头作用,从而推动内控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发展,内控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企业自评报告范文2
为进一步深化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改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杭财绩效〔20**〕12**号)和《20**年度本级绩效评价项目计划》等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年度全市67家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20**年度全市67家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扶持项目。
二、组织形式
采取项目单位自评和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形式,对20**年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扶持的67个项目(附件1)实施绩效评价。
1、项目单位自评。全市67个项目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内容、指标和标准进行自评,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评价人员等。如项目实际绩效与预期绩效目标存在差异的,应在自评报告中作详细说明,经各区、县(市)财政局、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办经济发展处)。项目单位自评工作由各区、县(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2、综合评价。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各区、县(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项目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按照综合评价不低于25%的比例对重点项目进行评价,并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三、评价内容、指标和标准
本次评价主要是对20**年全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扶持项目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指标分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两大类,权重按60%和40%分设,业务指标包括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等二级指标;财务指标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与使用等二级指标,具体指标、评价标准见(附件3)。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优秀为90分以上,良好为75—89分,合格为60—74分,不合格为59分以下。
四、时间安排
20**年8月30日前全市67家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扶持项目单位完成自评工作,形成项目评价报告,经区、县(市)财政局、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办经济发展处)一式2份;各区、县(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单位绩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填写项目评价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办经济发展处)一式2份。9—10月份,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各区、县(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并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五、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开展20**年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扶持项目绩效评价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因此,各地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人;要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组织项目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杭财绩效〔20**〕12**号),熟悉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和内容,按时完成绩效评价工作。
企业自评报告范文3
关键词: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A股上市公司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185-04
信息披露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有效性,降低委托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是维系资本市场健康、有效运行的核心制度安排之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仅是上市公司评价内控设计与运行、提高内控质量并向外界传递内控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与决策,和监管当局对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依据和手段。《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先后颁布,使中国的内控信息逐步从自愿性披露步入强制性披露阶段,并引起学术界关注。
内部控制缺陷是内控过程存在的缺点或不足。内控有效性评价的关键正是判定是否存在内控缺陷、内控缺陷的类型与严重程度及拟采取的措施。国外研究大多集中于内控缺陷披露的影响因素和经济后果。影响因素主要包括财务特征、审计特征和公司治理特征。经济后果方面关注缺陷披露的市场反应,以及内控缺陷对会计信息质量、管理层预测有效性、权益资本成本、债务契约的影响等。国内近年来内控研究虽不断深入,但已有文献主要通过构建内控指数、采用间接替代变量等方式,对内控缺陷披露的关注较少。据笔者统计,目前专门从事内控缺陷信息的实证性研究的只有蔡丛光(2010)、田高良等(2010,2011)、刘亚莉等(2011)和盛常艳(2012)等。这可能源于过去几年,中国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处于无规范约束状态,内控缺陷缺乏统一标准,缺陷披露的随意性较大,可比性和质量较差时。
近年来,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数量和披露规范程度有明显改进。鉴于此,本文以2009—2011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对其内控自评报告及内控缺陷披露情况进行描述统计分析,以认清上市公司内控建设、内控信息披露和内控缺陷现状,为后续相关研究提供基础。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
在以企业为纽带的博弈各方中,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审计师对内控的鉴证能够释放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信息,使投资者得以对管理层内部控制行动和自身的投资风险做出判断。
(一)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市场和行业分布
本文初始样本包括2009—2011年2 647家沪市A股和1 415家深市A股上市公司。其单独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情况如表1所示。
2009—2011各年度,深市公司的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率均在99%以上,远高于沪市公司。但沪市公司的披露率逐年上升,到2011年已超过50%。这可能是根据上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2010年,沪市公司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主要为“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并鼓励其他有条件公司(拟申请加入“上证公司治理板块”的)披露。而深交所的相应年报工作通知要求,深市公司都应根据《基本规范》披露内控自评报告。
从行业分布来看,公司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比例较高的行业主要集中在:行业I(金融、保险业),披露比例为75.2%;①行业F(交通运输、仓储业),披露比例为65.3%;行业J(房地产业),披露比例为63.6%;行业K(社会服务业),披露比例为61.8%。
(二)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详略程度
本文依据披露的详略程度,将内控自评报告分为简式报告和详式报告。其中,简式报告篇幅一般不超过3页,仅简单表述公司对内控的责任、内控目标、是否开展内控评价工作及评价结论、有无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等;详式报告往往详细介绍内控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重点控制活动、内控有效性的结论及改进计划等。详式报告进一步依据其表述方式分为两类,其中,全部或部分按照《基本规范》的内控要素来叙述的归类为框架式报告,其余为叙述式报告。本文2 298份自评报告中有113份简式报告(占比4.9%)、1 057 份叙述式报告(占比46.0%)和 1 128份框架式报告(占比49.1%)。简式报告全部在上交所披露。在上交所披露的详式报告中80%为框架式报告(617份)。而在深交所披露的详式报告中76.9%为叙述式报告(880份)。
从披露内容看,深交所披露的重点控制活动集中在控股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方面;而上交所披露的重点控制活动集中在附属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方面。这与沪深两个交易所2007年的内部控制指引和相关年报工作通知中规定的差别有关。
(三)内控自评报告与内控鉴证(审核/审计)报告
样本年度中,沪深两市共845份内部控制鉴证(审核/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或者专项说明,下同),其中,深市326份,沪市519份。
该845份内部控制鉴证(审核/审计)报告中,有767份是针对内控自评的报告。即深市有326家公司同时披露内控自评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审核/审计)报告,而沪市是有441家。
在这845份内部控制鉴证(审核/审计)报告中,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共9份,占仅1.1%。其中,2009和2010年各有2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报告;2011年有4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报告,1份否定意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审核/审计)报告与内控自评报告的结论基本都一致,多为专门基于内部控制鉴证(审核/审计)而出具,极少部分是基于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和测试而出具。极低比率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原因可能是目前中国内部控制审计正处于起步阶段,监管力度不足,难以发挥其应有保证作用。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
中国目前对上市公司内控缺陷披露的具体形式、内容和范围都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中,内控缺陷信息多以内控信息披露为载体。主要来源包括:年度报告公司治理部分中“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一栏;管理当局的单独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鉴证(审核/审计)报告。本文将内控缺陷界定为以上来源中所披露的内控缺陷类型、产生原因及改进措施的情况,以及上述部分中虽未明确使用“缺陷”字眼,但存在对内部控制的否定评价,典型的表述为“存在以下薄弱环节”、“有以下不足”,诸如公司治理机制缺乏对公司决策层关键人员的有效制约能力、独立董事履责不到位、债务重组损益处理有误等。对仅提及需进一步完善或改进的内容,如尚需完善内控制度、内审职能、公司治理水平、内控环境建设,内控执行力有待加强等,本文不将其认定为存在内控缺陷。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概况
在本文初始样本2009—2011年的4 602家沪深A股上市公司中,有539家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信息(占比11.7%)。其中,简单说明有不足或提及要整改的有107家;具体说明不足有哪些或具体说明如何整改或有整改计划的有475家;明确使用“缺陷”字眼具体说明有何种缺陷的有64家。
上表说明,深市公司披露内控缺陷的较多;内控缺陷多通过内控自评报告披露;大部分自愿披露内控缺陷的公司虽然有较强的披露缺陷动机,却缺少单独披露内控自评价报告和内控鉴证(审核/审计)报告的动机,这可能是出于成本因素考虑。
(二)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公司的行业分布
将539家披露内控缺陷的上市公司按行业分类,发现其中265家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属于制造业企业,占总数的49.17%。进一步将这 265 家公司按制造业二级行业分类。披露内控缺陷公司的行业分布情况如表3 所示。
从大行业来看,行业M(综合类)、J(房地产业)、K(社会服务业)的上市公司披露内控缺陷比例较高。而从制造业二级行业来看,C99(其他)、C5(电子)、C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的上市公司披露内控缺陷比例较高。这些行业受社会关注较高,社会关注度高可能提升了公司的内控缺陷披露概率。
(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内容
从披露信息的内容和表述来看,公司披露的缺陷信息集中在制度完善、制度执行、内控监督评估以及子公司管理控制等方面,但大部分内容空泛、同质化。多数自评报告流于形式,说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也没有具体描述存在的一般性缺陷;①在年度报告“公司治理结构”中披露的缺陷也不具体,通常提及公司制度建设不完善、监督力量薄弱,其次是职责划分不清晰和由于子公司数目增多和业务范围扩大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再就是控制活动不合理、关联交易不合法和高级管理者凌驾等缺陷行为。部分公司仅说明有缺陷而没有具体说明缺陷内容。据统计,2009—2011年该539家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共披露8 247项内控缺陷,其中有5 771项缺陷已经得到整改,占披露缺陷总数的70%;另有2 476项缺陷尚未得到整改,占比30%。
1.按缺陷影响程度分类
本文539家上市公司披露的8 247项内控缺陷中,43项为重大缺陷,②占总数的0.52%;220项为重要缺陷,占总数的2.67%;其余8 155项为一般缺陷,占总数的98.88%。大部分公司披露的是影响程度较低的一般缺陷,仅极少数公司披露重大和重要缺陷。这一方面是因为上市公司缺乏披露重要和重大缺陷的动机,不得已披露缺陷就避重就轻;另一方面也与《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没有规定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有关。若由上市公司根据这几种缺陷的定义自行确定,可能导致一些重大缺陷无法被认定并披露。
2.按缺陷性质分类
参考Ge & McVay(2005),将内控缺陷分为会计层面内控缺陷和公司层面内控缺陷。前者涉及会计核算,包括合同管理、授权审批、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核算信息系统、印章管理、会计账务处理等;后者指其他缺陷,包括内控制度不完善或尚未得到有效执行,风险控制、预算编制考核、企业信息系统、供应商与客户管理、企业机构和规章不完善,内部审计职能薄弱,员工素质低等。2009—2011年,样本公司共详细披露749项内部控制缺陷的具体内容。其中有120项属于会计层次内控缺陷,占比16.02%;另外629项缺陷属于公司层次内控缺陷,占比83.98%。
三、总结与建议
本文通过对2009—2011年度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的统计分析,发现:
在内控自评报告披露方面,深市公司的披露比率高于沪市公司;行业I、F、J、K公司的披露比例较其他行业公司高;沪市公司披露的报告相对简略,大部分为框架式报告,而深市公司披露的报告大部分为叙述式报告。
在内控缺陷信息披露方面,披露缺陷的公司相对少;行业M、J、K公司的披露比例较高;重大和重要缺陷的披露比例低;披露的缺陷大多已整改;大多属于公司层次内控缺陷,会计层面内控缺陷披露相对较少。
总体而言,近年来,特别是2011年以来,上市公司披露内控缺陷比例显著提升。但中国当前内控缺陷信息披露仍处于起步阶段,整体披露水平较低,信息含量较差。其可能原因在于:上市公司内控缺陷披露的动机主要来自于监管层的监管压力,其主动披露缺陷的动机较弱;而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尚未发挥足够的外部治理作用。
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更具指导性的披露规则,构建有效的内控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加强对内控缺陷披露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和惩罚机制;积极发挥证券市场对内控有效信息的识别及定价机制作用,引导投资者理性解读内控缺陷信息,保护和鼓励企业自愿进行内控信息披露。加强对内部控制审计的监督,提升内控审计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外部治理功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Ge,S.McVay.The Disclosure of Material Weakness in Internal Control after the Sarbanes—oxley Act.Accounting Horizons,2005,
(19):137-158.
[2] Ashbaugh-Skaife H.,Collins D.W.,Kinney Jr W.R..The Discovery and Reporting of Internal Control Deficiencies Prior to SOX-man-dated
Audits.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2007,(44):166-192.
[3] 蔡丛光.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分析[J].财会研究,2010,(4):33-38.
[4] 田高良,齐保垒,李留闯.基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影响因素研究[J].南开管理评论,2010,(4):134-141.
[5] 田高良,齐保垒,程瑶.内部控制缺陷对会计信息价值相关性的影响——针对中国股票市场的经验研究[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1,(5):27-31.
企业自评报告范文4
关键词:内部控制缺陷;分类;认定;披露
一、研究背景
2006年,沪深两市相继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均要求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对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予以披露。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且要披露相应的自我评价报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颁布确立了以五大目标、五大要素为核心的内部控制基本框架,但是其中并没有对内部控制缺陷做出具体的定义。为了保证基本规范的顺利实施,2010年财政部等五部委了企业内部控制实施路线图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其中配套指引包含《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三部分,这种“应用”、“评价”与“审计”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模式标志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基本形成。
虽然我国在内控缺陷的分类与认定上有了不小的进步,但是目前在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与披露方面仍然存在着概念模糊及可操作性差等问题。例如,《评价指引》按照内控缺陷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但是对于内部控制缺陷的具体定义、如何区分及怎样披露等问题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些制度方面的空白也导致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困难及披露质量不高等一系列问题。鉴于此,本文从分类、认定、披露三方面着手,对内部控缺陷进行系统研究,对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及解决思路。
二、中国现阶段关于内部控制缺陷的规制要求
关于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和认定,《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十六条指出“内部控制缺陷按成因可以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第十七条中提出“内部控制缺陷按照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具体认定标准由企业根据指引的要求自行确定”。
关于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二十一条提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就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控评价过程、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控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做出披露。”
三、中国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现状研究
(一)样本的选取及数据来源
本文以2011年深市主板A股477家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巨潮资讯网所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公告信息汇总和进一步处理,对企业内部控制披露情况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1月1日,477家上市公司中有418家公司出具了自我评价报告,在出具自评报告的公司中有258家没有对内部控制缺陷相关的信息进行披露,其余的160家公司分别从分类情况、认定标准、具体表现及整改措施等方面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披露。
(二)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情况研究
关于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提到:“内部控制缺陷按成因可以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按照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通过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类汇总我们发现,各公司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异,大都是在现有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
1.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简单地说,设计缺陷主要是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制度建设不完善,如企业的机构设置存在缺失或重复的现象、各岗位之间的职责权限没有进行明确划分等。运行缺陷主要是指现有制度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按照设计意图运行,如企业审计委员会无法有效发挥对内部控制的监督作用、“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等。
2.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重大缺陷是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一项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或制度系统失效等。重要缺陷是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的一项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其影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如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完善、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如决策程序效率不高、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等。
3.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在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过程中出现的,会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及完整性产生直接影响的控制缺陷,如存货盘查后未按要求签名确认、企业固定资产台账变更记录更新不及时等。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虽然不会直接影响到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及完整性,但是会对企业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如企业文化建设不完善、企业技术人员的大量流失等。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确定
由于我国对于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所以如何确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成为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要面临的重要问题。对上市公司公开的资料进行研究发现,各公司结合自身的行业特征、公司规模、风险承受能力及风险偏好等因素,分别确定了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认定标准。在160家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上市公司中,51家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进行了披露,109家公司并未披露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在披露认定标准的51家公司中,有42家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立标准,5家采用定性标准,4家采用定量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由表1的统计可以看出,多数公司并没有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予以披露,而披露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的公司则多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标准。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比较容易确定,通常以某一项财务指标作为计量标准,如合并税前利润总额潜在错报≥合并税前利润的5%、资产总额潜在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销售收入潜在错报≥销售收入总额的0.5%等。
对于内控缺陷认定中定性标准的确立,不同公司有着不同的要求。关于重大缺陷的认定,除了在审计指引中提到的三项之外,还包括缺乏民主决策程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及时整改、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严重流失等。关于重要缺陷的认定,主要体现在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审核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监督存在缺陷等。对于一般缺陷的确认主要包括决策程序效率不高、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业务流程的一般控制缺失等。
(四)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情况研究
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是企业自评报告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通过客观披露公司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可以使相关投资者对企业整体运行情况及内部控制具体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同时也能够督促企业对现有缺陷的整改,从而促进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不断优化,为企业未来的良性运作提供重要保障。
在160家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上市公司中,在自评报告中未披露公司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有130家;披露公司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有30家,这些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1)仅提及公司存在内部控制缺陷,但未对缺陷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说明;(2)仅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数量;(3)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具体披露情况如下。
从表2中可以看出,不同公司对于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程度有着很大的差异。现阶段多数公司并没有对内部控制重大、重要及一般缺陷进行详细的说明,仅有少数几家企业对于自身存在的问题及对应的整改措施进行了完整的描述。
四、研究结论与相关建议
随着内部控制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也逐渐被企业所重视,但是在研究中我们发现,现阶段很多企业的自评报告内容比较空洞,只是停留在表层描述,并没有提供太多关于企业内部控制的具体信息。在自评报告中关于企业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显得比较随意,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格式,特别是关于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确立比较混乱,不同公司之间往往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现阶段,多数上市公司对于自身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并没有在自评报告中详细说明自身存在的各类内控缺陷。除此之外,很多公司忽略了内部控制缺陷的后续整改问题,并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鉴于研究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是企业层面。企业是内部控制的建设者和实施者,企业的态度也决定着内部控制建设的效果和质量,所以企业要首先提高对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视程度,积极推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同时,在实施过程中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内控评价体系进行适当修整,使其更加适应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此外,企业也要发挥审计的作用,对于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及时、客观的披露,对于暴露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其次是相关监管部门层面。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使内部控制建设过程能够有法可依。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内部控制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及披露的具体格式,这在无形中加大了企业认定和披露内控缺陷的难度,所以监管部门要统一标准,对现有规范中表述模糊的部分进行进一步细化,降低企业的执行难度,也使企业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披露更加规范化。此外,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检查力度,推进企业内部控制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建设。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也要发挥其外部审计的作用,加强对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重视,同时要注意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在审计报告中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为投资者和监管者提供更好的参考。
参考文献:
[1]田高良,齐保垒,李留闯.基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影响因素研究[J].南开管理评论,2010(04).
[2]王惠芳.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困境破解及框架构建[J].审计研究,2011(02).
[3]杨有红,李宇立.内部控制缺陷的识别、认定与报告[J].会计研究,2011(03).
企业自评报告范文5
【关键词】 广东省; 内部控制报告; 可靠性; 年报重述
【中图分类号】 F27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9-0100-07
一、引言
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可靠性以及自身投资风险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报告。在我国,伊利股份管理层私自挪用款项;华源集团财务管理混乱,内部控制薄弱;澳柯玛大股东占用资金,盲目扩张,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等事件的发生,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失去信心,而这些事件的发生都与公司内部控制失效有关,假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披露的信息够详尽,投资者便可以通过分析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缺陷进而判断是否投资这家公司。然而绝大部分上市公司认为,年度报告中一旦披露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的信息质量必定会引起投资者的质疑,因而在年度报告中对内部控制缺陷避而不谈[1]。因此提出以下思考:公司的内部控制报告能否有效反映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反映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状况?事实上,只有内部控制信息真实可靠,信息的使用者才能够有效地了解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状况,公司才能够通过内部控制系统的调整和缺陷修复,达到加强内部控制报告可靠性,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的目的。
二、文献综述
近年来,随着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后进行年报重述现象的增多,学者开始关注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的可靠性问题。高质量的评价报告不仅可以传递出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为外部投资者提供参考,还可以督促内部管理层不断完善与改进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的质量与效率[2]。
崔志娟等[3]通过对2008―2010年沪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评和鉴证报告的数据分析,发现上市公司虽然越来越重视内部控制报告的披露,但仍存在披露时间较为随意,披露内容缺乏信息含量等问题,导致内部控制报告可靠性较低。张宇琪等[4]通过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公司数据,发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二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和格式不统一;三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全面反映内部控制的情况。提出应从明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责任主体为董事会,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和格式以及全面公允地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三方面来解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可靠性不足的问题。李颖琦等[5]以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和试点公司2011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为样本,以财政部的评价指标为标准,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研究发现:总体来看,对照财政部参考指标,样本公司201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信息的总体披露水平不高,披露频率均值不足50%,各项指标的披露频率差异较大。不同特征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表现出显著差异,如沪市公司对各项指标的披露频率高于深市公司;大规模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水平显著高于小规模公司;财务状况好的公司在风险识别、反舞弊机制、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披露水平高于财务状况差的公司。孔晨等[6]以出版上市公司(皖新传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为例研究内部控制报告的可靠性评价,得出以下结论:内部控制信息整体内容过于形式化;内部控制缺陷及缺陷认定标准不到位;内部控制风险信息的陈述不完整等方面的不足影响了内部控制报告的可靠性。
三、广东省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现状分析
(一)数据的来源以及样本的选取
本文的年度报告、鉴证报告和自评报告均来自于巨潮资讯网,选取了2012―2014年广东省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其中剔除了ST、PT公司后,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广东省上市公司分别有359家、360家和378家。
(二)广东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披露状况分析
为了分析2012―2014年广东省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的状况,本文分别统计了广东省上市公司单独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作为年报附件披露以及作为公司治理组成部分披露的情况,具体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2012年广东省共有35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占上市公司数的比重为98.61%,2013年有35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占比为99.17%,2014年有363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占比为96.03%。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广东省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家数逐年增多,所占上市公司数的比重高,广东省上市公司基本都能披露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披露的形式也从单独出具报告向作为年报附件形式披露的转变,从表1也可以看出,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作为公司治理组成部分的比重虽然不高,但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三)广东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披露形式分析
上市公司为了获得投资者的信赖,会加大力度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让信息使用者了解所投资公司的状况,同时向外界传递公司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借此区别于其他的企业。为了具体分析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形式,本文分别统计了上市公司在自己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情况,即发表责任控制的声明,一般认为:上市公司在自己的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内部控制的信息,其违规的可能性就越低,内部控制报告可靠性越高;上市公司在自己的年报“监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情况,即对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发表意见,一般认为:上市公司在自己的年报“监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其违规的可能性就越低,内部控制报告可靠性越高;上市公司在自己的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情况,即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并发表自我评价意见,一般认为:上市公司在自己的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即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其违规的可能性就越低,内部控制报告可靠性越高;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报告发表后有没有对年报进行重述,一般认为: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报告后没有对年报进行重述,则内部控制报告可靠性高。
从表2可以看出,2012―2014年广东省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公司数分别为307家、285家和270家,数量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2014年有28.57%的公司未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披露内部控制的信息,即没有发表责任控制的声明。一般认为:上市公司未在自己的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其违规的可能性就越高,内部控制报告可靠性越低。
从表3可以看出,2012―2014年广东省上市公司监事会报告披露内部控制情况的公司数分别为31家、22家和20家,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2014年有94.71%的公司未在监事会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一般认为:上市公司未在自己的年报“监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其违规的可能性就越高,内部控制报告可靠性越低。
从表4可以看出,2012―2014年广东省上市公司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公司数分别为305家、303家和289家,数量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2014年有23.54%的公司未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情况。一般认为:上市公司未在自己的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即未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其违规的可能性就越高,内部控制报告可靠性越低。
从表5可以看出,2012―2014年广东省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报告后进行年报重述的公司数分别为2家、4家和2家,数量较少,2013年有4家公司在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后,对年报进行重述,是三年间年报重述数量最多的。一般认为: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报告后没有对年报进行重述,则内部控制报告可靠性高。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绝大部分的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后都没有对年报进行重述,广东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可靠性高。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多种多样,披露的形式也是多样的,信息披露规范程度不够高。信息使用者在获取公司信息时,很难进行比对,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虽然近年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可靠性有所提高,但总体来说还是存在追求形式化,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
四、广东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可靠性分析
为了分析广东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可靠性,本文分别统计了2012―2014年间,广东省上市公司明确提出内部控制有效的情况,广东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意见情况,广东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情况,广东省上市公司年报重述情况,年报重述的广东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情况,广东省上市公司连续三年披露内部控制自评、鉴证报告以及年报重述情况,广东省上市公司两年披露内部控制自评、鉴证报告以及年报重述情况,广东省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评、鉴证报告以及年报重述情况,广东省上市公司年报重述类型情况,广东省上市公司年报重述更正建议情况等。具体情况见表6。
从表6可以看出,2012―2014年间,广东省上市公司明确提出内部控制有效的公司家数分别为328家、338家和352家,占广东省上市公司的比重分别为92.66%、94.68%和96.97%。从数据可以看出,2012―2014年间,广东省上市公司明确提出内部控制有效的公司家数呈现上升趋势,且明确提出内部控制报告有效的公司家数占广东省上市公司家数的比重都超过92%,广东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可靠性总体较高。
从表7可以看出,2012―2014年间,广东省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公司中,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意见的公司数分别为344家、347家和352家,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公司数分别为10家、10家和11家。可见,出具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广东省上市公司中,只有少部分公司被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广东省上市公司中,非标准意见多数跟内部控制无关。虽然相比于标准意见,非标准意见的家数不多,但是2012―2014年,每年被出具非标准意见公司的家数也都超过10家。可见,广东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还有待提高。
从表8可以看出,2012―2014年间,广东省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出具鉴证意见的公司家数分别为108家、135家和151家,鉴证报告的意见类型绝大部分为标准意见。2012年出具的鉴证报告意见类型为非标准意见的有2家、2013年为2家、2014年为3家,其余都是标准意见。可见,2012―2014年间,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报告进行鉴证的广东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可靠性较高。
从表9可以看出,2012―2014年间,广东省上市公司年报重述家数分别为2家、4家和2家,年笾厥龅募沂总体较少。2013年4家年报重述的公司都披露了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且内部控制报告都自评有效,1家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自评报告进行鉴证,且出具鉴证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意见。虽然存在这一现象的上市公司所占广东省上市公司的比重不高,但是这会使信息使用者对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报告的质量提出质疑。
从表10可以看出,2012―2014年间,年报重述的广东省上市公司中,财务报告审计意见都是标准意见,这说明,即使出具了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也有可能对年报进行重述,这会削弱审计报告的可信度。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广东省上市公司都披露了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以及鉴证报告。可见,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以及鉴证报告的可靠性也有待提高。
从表11可以看出,2012―2014年连续三年广东省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公司家数为106家,占上市公司家数的比重仅为29.53%,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公司家数为23家,占上市公司家数的比重仅为6.41%。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广东省上市公司连续三年披露自评报告以及鉴证报告的公司数量很少,连续三年对年报进行重述的公司数为0。
从表12可以看出,2012年和2013年、2013年和2014年、2012―2014年连续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公司的家数分别为350家、354家和349家。连续披露所占上市公司数的比重较高,都在97%以上。2012年和2013年、2013年和2014年、2012―2014年连续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公司家数分别为31家、38家和80家,所占的比重较小,因此,有待提高广东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披露数量,重视引进第三方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进行鉴证。2012年和2013年、2013年和2014年、2012―2014年连续对年报进行重述的公司数都为0。
从表13可以看出,2012―2014年广东省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家数分别为354家、357家和363家,所占上市公司数的比重分别为98.61%、99.17%和96.03%,可以看出,绝大部分的广东省上市公司都披露了内部控制自评报告。2012―2014年广东省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家数分别为108家、135家和151家,所占上市公司数的比重分别为30.08%、37.50%和39.95%。可以看出,广东省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自评报告进行鉴证的比重很小,有待提高。2012―2014年广东省上市公司对年报进行重述的家数分别为2家、4家和2家,所占上市公司数的比重分别为0.56%、1.11%和0.53%,年报重述的公司家数并不多。
从表14可以看出,2012―2014年间,广东省上市公司年报重述的类型都属于年报更正,在年报重述错报的原因统计中可以看出,未注明原因占的比重最大,工作人员疏忽和数据有误是其次。在年报重述内容的统计中,次要内容的更正或补充所占的比重最大,其次是重要内容的更正或补充以及一般问题的更正或补充,2012年有一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利润变动的更正。从广东省上市公司年报重述的年份分析可以看出,2013年是年报更正内容最多的年份。
从表15可以看出,2012年广东省上市公司年报重述的公司家数有2家,其中更正或补充两处以上的公司数为1家,建议以后加强年报编制过程的审核或沟通工作的公司数为0家,总体上,2012年广东省上市公司年报质量较高;2013年广东省上市公司年报重述的公司家数为4家,其中更正或补充两处以上的公司数为2家,建议以后加强年报编制过程的审核或沟通工作的公司数为1家;2014年广东省上市公司年报重述的家数有2家,其中更正或补充两处以上的公司数为1家,建议以后加强年报编制过程的审核或沟通工作的公司数为1家,总体上看,广东省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质量较高。
五、广东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主体不明确
内部控制能否发挥实际效用的关键在于界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披露的主体是谁的问题。公司管理层最了解公司的内部运作以及公司内部控制的缺陷,而监事会和信息使用者所了解到的信息有限,因此公司管理层理应成为内部控制报告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从表2可以看出,广东省2012年有52家上市公司、2013年有75家上市公司、2014年有108家上市公司未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没有发表责任控制声明,这说明广东省部分上市公司存在着内部控制报告披露主体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必然会影响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可靠性。
(二)内部控制报告信息披露缺乏规范,企业重视程度不够
我国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及注册会计师的结论性意见,但是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形式以及框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使得上市公司无所适从,也使信息使用者无法获得充足的信息。从表4可以看出,广东省2012年有54家上市公司、2013年有57家上市公司、2014年有89家上市公司均未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信息,f明广东省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意识不强,对发表的自我评价意见重视不够,有的公司的自我评价只是简单的两句话,这直接影响广东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可靠性。另外有的企业自评报告日期有误,董事、股东没有签名,甚至出现内容自相矛盾的报告等。这些都从侧面反映部分广东省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重视不够。
(三)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缺陷缺乏主动性,言辞避重就轻
广东省上市公司中只有少数企业披露了重大缺陷,原因大多是迫于证监会的调查和外部审计监督的压力。如2013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迪威视讯(300167)发表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原因是认为该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问题,并且指出该公司存在两个重大缺陷。一是因为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规而被证监会成立专案调查,但是浏览其自评报告,可发现其言辞避重就轻,仅说明存在一定缺陷,其余方面保证重大有效。海联讯(300277)在证监会的调查压力下,于2013年公告承认连续三年通过应收账款科目虚增企业利润。二是绝大部分的广东省上市公司认定公司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即使公司披露了一般缺陷,也没有详细披露,没有任何实质性内容。表述如“对在公司组织开展的内控控制评价工作中发现的一般缺陷,通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并咨询外部审计师,讨论缺陷整改措施。截至报告基准日,识别出的缺陷已得到整改”等。
(四)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后存在年报重述现象
如果广东省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报告后没有进行年报重述,则内部控制报告可靠性高。从表14可以看出,广东省2012年有2家上市公司、2013年有4家上市公司、2014年有2家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报告后对年报进行重述。重述的原因有很多,例如:数据有误、工作人员疏忽等,这必然会影响内部控制报告的可靠性。
六、提高广东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可靠性的建议
(一)明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
广东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主要是监事会,而公司最有能力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估的责任主体是董事会和管理层,在现实中广东省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形同虚设。因此,为了保证广东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可靠性,首先应明确内部控制报告的责任主体,明确内部控制的责任人,落实到实名,要求管理层对内部控制报告的可靠性进行担保,保证其信息的真实性。
(二)规范内部控制报告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遵循着多样化的内部控制标准,各种法规指引都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内容既有重叠,也存在差别,这会给上市公司带来困惑,导致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内容详略程度有所不同,不利于信息使用者进行比较。因此,为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使企业能有序执行内部控制,建议监管部门要加强内部控制法制建设,同时针对不同行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框架以规范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切实提高广东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可靠性。
(三)完善内部控制报告缺陷和整改信息披露机制
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是内部控制环境不够健全的表现之一。如果企业对于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含糊笼统地进行披露必然会影响利益相关者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准确判定。因此,相关部门应制定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如实地披露公司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以便信息使用者能得到更加全面的内部控制信息。对于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的企业要加大惩戒力度,增加信息披露违规的成本。另一方面,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是反映企业对待缺陷的态度和应对能力的一项重要信息,因此,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的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尽早整改缺陷,从而提高公司内部控制水平。
(四)关注内部控制报告后进行年报重述问题
绿景控股(000502)2012年3月了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09和2010年度净利润进行追溯调整,分别调减了9 299 008.45 元和2 317 829.86元,通过对以前年度净利润的调减,公司实现了“盈利―亏损―盈利”的目的,避免了连续两年亏损而面临退市的风险。这提醒监管部门要注意年报重述中可能存在的利润操纵和信息披露不当行为。另外针对某些关键信息如资产减值损失、收入、关方交易等进行年报重述时,也要特别关注,公司可能存在利用年报重述进行利润操纵的恶劣行为。
七、研究结论
针对2012―2014年广东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信息披露的研究,发现广东省上市公司主要存在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责任主体不明确、信息披露缺乏规范性、缺陷信息披露缺乏主动性、存在年报重述等问题,影响了内部控制报告的可靠性。针对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明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规范内部控制报告的信息披露、完善内部控制报告缺陷和整改信息披露机制以及关注内部控制报告后进行年报重述问题的建议。随着内部控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公司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内部控制报告的可靠性将会越来越高。
【参考文献】
[1] 李明辉,何海,马夕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的分析[J].审计研究,2003(1):38-43.
[2] 仇兵奎.谈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J].会计之友,2007(10):35-36.
[3] 崔志娟,刘源.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可靠性评价――基于2008―2010年沪市公司年报重述的分析[J].南开管理评论,2013(1):64-69.
[4] 张宇琪,赵丽萍,孙璐.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研究――基于深市的数据[J].财会通讯,2013(3):80-81.
企业自评报告范文6
(1.北京铁路电气化学校 北京 102202;2.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 100015)
摘要:专业评估是职业教育外部评价的核心制度,是建立我国职业教育质量认证制度的创新举措。本文从专业评估的原则、步骤、专业评估过程及专业评估指标体系设计等几方面论述了职业教育专业评估体系的内涵及构建。
关键词 :职业教育;专业评估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4)05-0013-04
职业教育分级制对职业教育等级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职业教育宽进严出的入学制度、灵活的学习制度,决定了建立职业教育评价工作机制的重要性。职业教育评价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获得授权的职业教育机构及其专业自身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的职业教育评价体系,是在国家职业教育发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职业教育评价委员会组织与实施对职业教育机构及其专业的质量评估和检查。职业教育评价包括内部质量评价和外部质量评价。内部评价指职业院校内部教育质量管理体系与评价制度;外部评价指职业教育关联方对职业教育机构教育质量的监控与评价,即政府、学生、行业企业对职业教育需求满足程度的测量与评价。专业评估是职业教育外部评价的核心制度,是针对职业教育机构的某一特定专业,就其专业办学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进而评价该专业是否具备举办某一等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教育的办学水平,是否满足相应等级的职业教育标准的质量要求,是建立我国职业教育质量认证制度的创新举措。
专业评估原则
明确性原则 评估程序要用书面文件公布,以便被评估学校对整个评估的指标、方式、流程及结果的运用有清晰的认识。
一致性原则 评估结果要与国家相同学术性质的标准保持一致。
可信性原则 评估方法及过程等能获得被评估学校的信任。
中立性原则 评估过程不鼓励任何特定形式的准备、研究活动,要确保评估工作的中立与公正。
等值性原则 评估仅就各校的质量进行评估,与被评学校的规模、声望、类型无关。
透明性原则 整个评估机制,包括评估前的规划、实地评估及评估结果的公布都强调透明性,以增强评估的可信度。
专业评估步骤
制定专业评估标准 由评价委员会组织职业教育专家、行业企业专家、管理专家和职业教育研究专家研究制定。
提出申请 学校向职业教育评价委员会提出申请。
审核 职业教育评价委员会审核申请。
自评 学校根据评估标准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评估专业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并写出自评报告。
实地考察 由评价委员会选派专家访问和评估申请评估的学校。
撰写评估报告 评估专家组写出评估报告,提出评估结论。
评价委员会决策 评价委员会复核评估报告,决定是否授予申请评估的学校以专业等级资格认证,并报请职业教育发展领导小组和政府批准。
公布评估结果 职业教育授权委员会公布评估结论。
评估专家组的组成及条件
组成 专家组一般由职业教育专家、行业企业专家和评估专家等5~7人组成,设秘书1人。
专家组成员条件 (1)在教育领域和行业企业享有一定声誉。(2)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3)遵循回避制度(不得为该校毕业生,不能或不曾在该校供职,与该校主要负责人无直系亲属关系等)。
专业评估过程
专业评估主要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学校向评价委员会提交评估申请,说明学校自评过程及通过评估活动准备达到的目标。第二阶段是提交申请半年后的办学条件评估,时间为1年左右。主要评估专业的办学条件,如是否具备明确的教育目标,是否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及学校为实现教育目标的工作安排等。第三阶段是教育绩效评估,时间为1年左右。主要评估学校的教育绩效,如人才培养方案是否先进,人才培养标准和培养规格是否符合职业教育分级标准,学校是否建立并实施了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其中,评估的第二和第三阶段都设置了自评和实地考察环节,学校在每个阶段都要撰写自评报告。评估周期为3年,学校自评和评价委员会评估学校的时间为两年,剩余1年时间是学校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评价委员会的建议进行整改。
第一阶段即学校申请阶段,学校要向评价委员会提交评估申请及办学条件评估实施方案和教育绩效评估实施方案。在办学条件评估实施方案中要说明学校如何根据评估标准准备自评,确定并解决学校为满足基本办学条件所需关注的问题。阐述学校是如何达到基本办学条件要求的。在绩效评估实施方案中要说明学校如何达到教育绩效所需的要求,阐述实现教育绩效的方法和措施。
第二阶段为办学条件评估。评估内容主要是审核学校自评报告中的资料,确保数据能够准确、客观地描述专业现有状况;根据评估标准,评估学校的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教学条件,确保学校工作达到或超过职业教育分级标准的要求。
本阶段包括自评和专家组实地考察两部分。在自评过程中,学校需要关注以下三个关键问题:制定明确的工作任务;根据评估指标体系提供反映学校工作任务;实现程度的佐证材料。
评估小组实地考察1~2天,主要任务是审查学校递交的自评报告,并就报告中不够明确的内容与学校交流。组织教师和学生座谈,以评估支持文件内容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根据评估标准对学校进行评价,给出综合反馈意见。
需要强调的是,评估小组应在报告正式成文之前与学校进行沟通,让学校有机会纠正其中存在的问题,之后,将报告提交给评价委员会。
评价委员会收到评估小组报告后,做出办学条件评估决策,决策内容包括:(1)学校达到办学条件的要求,允许学校继续准备教育绩效评估。(2)确定教育绩效评估中必须加以关注的重点问题,如果需要,调整教育绩效评估日期。(3)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学校进行警告,做出推迟评估和终止评估的决定。
第三阶段为教育绩效评估。评估目标主要是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保证方法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检查学校评估学生学习工作的开展情况;促使学校持续参与教育绩效相关问题的解决。
评估小组实地考察2~3天,主要任务是审查学校递交的自评报告,针对报告中不够明确的内容与学校进行交流。抽样检查主要的质量保证方法和学习评价方法,组织教师和学生座谈,以评估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根据评价标准对学校进行评价,并给出综合反馈意见。
同样,评估小组在报告正式成文并提交给评价委员会之前要与学校进行沟通,让学校有机会纠正其中存在的问题,之后,将报告提交给评价委员会。
评价委员会收到评估小组报告后,做出教育绩效评估阶段的决策,并把决策结果提交给职业教育授权委员会。决策分以下几种:(1)通过职业教育分级认证。(2)有条件地通过认证。(3)取消认证资格。
专业评估指标体系
建立评估指标体系是国家对职业教育进行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为指导、监督职业教育机构改进教育服务和质量管理工作提供了一种工具。一套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就是一套具体的标明等级的教育质量和管理质量标准。
专业评估指标体系按照办学条件评估和教育绩效评估两个阶段设计为两级指标体系。办学条件评估包含了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教学条件3个一级指标,下设工作任务等11个二级指标。教育绩效评估包含了教学管理与改革、水平与质量、效益与特色3个一级指标,下设教学管理等11个二级指标。
专业评估指标体系见表1。
评估结果及说明:(1)办学条件评估和教育绩效评估满分均为100分。(2)办学条件评估总分达到80分,3个二级核心指标中,80分的不少于2个,其余不少于60分,方可继续申请参加教育绩效评估。(3)教育绩效评估总分达到80分,3个二级核心指标中,80分的不少于2个,其余不少于60分,方可通过专业评估,取得专业认证资格。
专业评估指标体系内涵及标准说明
办学条件评估指标体系 办学条件评估指标体系详见表2。
教育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教育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下页表3。
为加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必须建立高效有序的职业教育质量框架,即在国家职业教育发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职业教育评价委员会组织实施对职业教育机构的质量评价。评估的具体事务由职业教育授权委员会委托各个地区职业教育质量评价的专职机构——职业教育评估中心具体实施。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由职业教育评价委员会依据国家颁布的职业标准制定。
参考文献:
[1]顾志跃.转型中的教育评价[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5.
[2]郭亚军.综合评价理论与方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
[3]许建械.高等学校教育鉴定与水平评估[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
[4]牛金成.国际职教评估发展之趋势[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2(33).
[5]Academic Program Review Handbook[EB/OL](2009-02).http://academicaffairs.cmich.edu/pro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