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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发展范文1
(一)农村经济发展依赖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推动
农村区域经济是按照特定自然地域、经济情况、社会发展需要而形成的特定区域农村经济整体,经济区域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区域产业化等作为发展目标的。农村区域经济的产业化依赖于农村产业企业的支持和充分的资金供给。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为企业融资、吸纳农村剩余资金和促进资金的循环创造了条件,否则就会出现企业融资贷款困难,优势产业发展不起来,难以引导和促进当地农户有计划有规律的生产。区域内的农业产业多、小、杂、全,农户自给自足的多品种,多样化生产,不能使有限的资源得到优化配置。金融市场不完善导致农村企业发展受到阻碍,农业的产业优势发展不起来,区域经济没有支柱产业的支撑,农村的现状更加难以改变。因此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支持和被支持的关系,更是一种共生的关系,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能快速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二)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能拓宽农民投资渠道,有效吸收农村剩余资金,促进区域经济的活跃
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市场发展不平衡,金融结构不合理,直接融资比例过低;金融产品种类与层次还不够丰富,风险定价等市场功能有待增强,大部分农户的投资渠道单一,储蓄仍是理财首选,股票、证券投资占比不足5%,导致资金外流严重,企业融资困难,难以解决劳动力等问题,农民只有到外地寻求就业,农村的经济发展缺乏推动力,农村农户缺乏收入来源,农村吸收剩余资金的能力有限。劳动力和农村资金外流,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帮助农村广大中小企业融资,推动农村企业的发展,合理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防止农村资金沉淀、逆流,才能活跃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三)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是满足多层次农村经济主体资金的需求
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不平衡性和层次性,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农业生产规模和组织形式都不尽相同,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也表现出较强的多样性。在一定的生产技术水平下,金融工具与金融组织种类越丰富,金融活动对需求信息的收集、反馈和动态调整就越迅速,对经济的渗透力和促进作用就越强。因此,多样化的农村金融结构比单一形式的金融结构更能够满足多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增长。以某县级市为例,目前存在三种层次的经济主体:一是已经部分形成规模化经营的产业化农业组织,基本实现“基地+农户”的增长模式;二是部分仍处于贫困边缘,有待政策扶植的农户;三是以上两者之间大量存在的从事小规模农业生产的农户,该层次的农户处于从小农经济向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动态演进过程之中。对于这三种不同层次的农村资金需求主体,应该以不同的金融结构来满足。
(四)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能有效解决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
据对某市10家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构成调查显示,当前农村中小企业自有资金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企业成立之初的25%上升至29%,而金融机构贷款逐渐萎缩,由20%下降至17%。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但银行提供的贷款却没有按比例增长,中小企业融资难局面一直难以改善。而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存在明显的上升趋势,已由12.9%迅速增长到22.4%,利率由6%增长到20%,如果得不到很好控制,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情况还会以此方向变化。据部分企业主介绍,银行贷款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企业不得不采取民间借贷等措施,来满足他们的资金需求。民间信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服务不足,对农村金融是一个很好的补充;但是民间信贷风险性大,无法律保障,有可能干扰农村的正常金融秩序,引发民事纠纷,产生金融诈骗等危害整个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因此,完善农村金融市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势在必行。
二、影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深层次因素
(一)制度瓶颈
1.金融体制不完善,尚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明显存在着组织机构单调,服务功能不全等问题。一是基层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了信贷管理体制,上收了贷款审批权,减少了基层支行的授信额度;并普遍实行经营战略转移,信贷投放向中心城市、优质客户集中。在这种经营战略主导下,银行贷款投放集中于少数重点企业,而对乡镇工业、特色农业生产及农业深加工等企业发放的贷款却寥寥无几,支农作用日益削弱。二是农业发展银行功能单一,在支持农业产业化、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等诸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方面政策性效能受到制约。三是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中存在能力和素质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为自身包袱沉重,经营困难,结算功能不全,信用工具欠缺等。四是农村经济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健全,农业保险服务缺位,不能有效为农村经济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2.农业和农村信用担保体系缺位。一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受到诸多政策法规约束,抵押融资受到较大限制。二是抵押物难选择,农业贷款扶持的农业、林业等产业,其资产多为农产品、林业资源,若作为贷款抵押物其自然风险很大。三是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目前,部分县域信用担保机构尚未建立,农村地区的小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难以获得融资担保。
3.民间金融缺乏规范的市场运行规则
民间金融在满足农村市场资金需求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民间信贷组织尚未被“正名”,新兴民间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条件以及监管办法久未出台,民间借贷活动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其拾遗补缺的作用难以发挥。
4.农业保险缺少政策扶植。农业生产最容易遭受自然灾害的影响,由于农业保险风险高,赔付率大,保险公司开办此类业务积极性不高,造成农业保险供给不足,需要农业保险的农户无处投保。
(二)资金供需瓶颈
金融资源外流严重,资金短缺。县域资金外流严重影响了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阻滞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只吸收农村存款,大力压缩农业贷款,甚至只存不贷,使农业资金向其他行业转移。邮政储蓄利用政策和网点优势,吸收了大量农村资金,这部分资金在成为中央银行基础货币后,有一部分通过支农再贷款形式返还到农业领域,但绝大部分游离于农业之外,
(三)效率瓶颈
商业银行对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作用减弱。近几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主要集中投放于大城市、大企业、重点项目,并且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和严密的放贷手续。同时,有些商业银行调整经营战略,在县域经济实施了分支机构的市场退出,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网点大幅减少,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此外,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实行比较集中的管理模式,对基层很少或根本不予授权授信,保留下来的机构网点所吸纳的资金大部分或全部上存,实际上已成为上级行的“储蓄机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严重失衡,导致商业银行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乏力,导致县域经济发展资金投入不足的根本原因。
三、相关建议
(一)合理布局,完善农村金融体制。在当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既要尊重历史,又要放眼未来,要从有利于县域经济发展出发,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发展各类金融市场”的要求,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适度竞争、共同发展的思路,去谋划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科学有效地整合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形成政策性、商业性、互三种金融主体并存的多元化经营局面,且保持适度的竞争,增大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农业的扶持力度,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多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避免县域金融市场经营主体趋于单一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农村资金市场的资金供给与需求趋于均衡,从而更好地促进县域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机构调整不能搞“一刀切”。为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在信贷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在对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撤并过程中,应从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和保持适度竞争的角度考虑,兼顾地区间经济发展的现状,由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各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深入细致的市场调研,统一规划机构撤并方案,科学有效地整合县级金融市场资源,保留1-2家县级商业银行及适当的经营网点,并赋予一定的贷款权限,以缓和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
(三)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推动农村区域产业经济发展。农村金融市场要完善,需要立足区域经济发展,农村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对优势产业企业的有力支持。通过开展存贷、担保、保险、期货等多种金融业务,刺激区域内的金融市场;提升区域产业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减小和分散农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改变产业企业融资,贷款难的情况,只有建立起了农村金融市场,实现了区域经济,农业才会有一个新的面貌。要靠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吸引资金(特别是商业资金),防止农村资金逆流、滞留、回流,实现农村资金区域内的良性循环。
1.鼓励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从资金上支持区域优势产业,改变农村生产的“小、散、全、杂”的布局,专业化生产、经营,把小区域各产业的生产要素配置到优势产业上,打造区域特色。农民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不利于市场的发展,生产资料的过度分散也导致了生产力的下降,要通过专业生产和资金上的重点扶持改变这一状况,克服生产要素的过度分散,使生产资料(特别是资金)转移到优势产业上来,实现产业的规模化,增强产业的整体实力,这样,区域的特色才会体现出来。
2.以优势产业为载体,逐步完善金融市场,促进强化产业优势,完善产业的相关服务,以优势产业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政府要立足于支持优势产业的角度,吸引各种资金流向优势产业,鼓励广大中小企业经营优势产业,打开优势产业的销售市场,提升优势产业的社会效应,农业保险和企业担保贷款是建立农村金融市场的一个突破口,农业保险等一系列相关金融服务要抓住机会,保证优势产业取得足够融资,对优势产业进行金融支持,同时,以此为机会活跃金融市场。
3.发挥区域优势产业的整体效应,实现优势产业规模化。区域经济的产业化,有效降低了行业风险和企业风险,因此为之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和其他金融服务风险也会大大减小,金融市场便有可能得到发展和完善。要鼓励银行增大对农村的资金投入,扩展其业务范围和领域。政府应鼓励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展开多种金融服务,创造一个活跃的竞争的氛围,改变金融市场的疲软状态。在一个完善的竞争性的金融市场的条件下,实现了资金地高速循环,推动经济地发展。同时,政府应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诸如交通通讯等公共事业,为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作补充,实现地区经济的和谐发展。
金融市场的发展范文2
一、我国当前金触市场的主要问题
我国金融市场主要问题表现在:利率、汇率管制严,资本市场没有放开。带来的主要问题,一是利率与汇率不是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供需规律决定其水平,使资源配置不能按市场规律达到最优化。在市场经济情祝下,市场的供需是对资源稀缺性的合理调节,而这种调节是通过资源供需量和价格进行的。任何一种资源都会向能带来最大经济效益的领域流动,而这种效益体现在资源扣除了获得它所花费的成本后取得的价值增值。这也是社会财富的价值增量。因为是价值而不是价格,因此,就应准确衡量资源的真实成本。而在利率与汇率作为资源的单位价格不能按市场供需反映其真实价值时,资源所创造出的价值也就不真实,也就是说资源不是在有效配置的情况下使用。这在实际中看到的是,在利率、汇率管制的情况下,资金在得不到准确定价的情况下用于项目建设等。同时,价格不能真实反映价值的资源流动也是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如以行政命令和长官意志进行资金投放等。二是由于利率、汇率受管制,就不能按市场供需进行利率浮动,银行或其他机构将无法采取有效的金融工具避免因调整利率、汇率带来的损失。同时,我国在国际贸易和金融市场的一切资金活动大都以完全浮动利率计价,这与我国固定利率(相对于完全浮动利率)制形成了较大利差风险,会使正常经营的银行和企业造成资金上的损失,另外还给投机商创造了机会,导致我国金融市场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三是资本市场不放开,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就无法创造出更多的金融产品进行风险防范与服务企业,如不能通过自营的期货、期权等工具进行汇率、利率波动带来的对收益与外币资产价值的风险进行防范与化解,也不能做到资产多元化,使资金主要集中在贷款上,加大了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风险,同时也因银行金融产品单一使企业应该享受的服务渠道减少。这也在一定程上影响了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竟争的能力。如我国银行不能参与企业纯资本性融资的包装、承销与分销等业务,因为这里面涉及到承销不成功进行资本性投资的问题,这在当前我国对金融市场管制的情况下,是不允许的。
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最直接的是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市场的诸多条件短时间内难以具备,对于国际金融市场运作的知识和经验缺乏较深入的了解,加之长期以来对金融市场风险观念上的误区等,导致我国金融市场建设步伐较缓慢。但从今天全国的经济实力与金融环境看,有些条件已经具备,如我国银行间的同业拆借市场、证券市场已运作多年,交易系统已基本建立;我国的外汇储备已超过3000亿美元,已有足够的市场抗风险能力;我国的银行已开展国际业务十几年,已积累了大量的国际金融市场运作的经验,并培养了一大批这方面的人才等,因此已到了加快改革与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时候。
二、加快我国金触市场的改革与开放、做好现代金触风脸防范
(一)金融市场的改革与完善是为我国经济建设创造高效“操作平台”的需要。
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在任何一个经济实体里这两方面都必须相辅相成发展,才能达到整个社会的平稳、健康的发展。“十六大”报告中对我国经济的下一步发展制定了宏伟的蓝图,提出了全面建立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这就要求我国各行各业应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保证效益的提高,最终达到整个国民收入高质高量的最大化效应。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有一个健全和发达的市场,以市场机制来合理化配置资源、节约资源,按市场衡量标准与国际接轨进行资源调配和全球化经营,从而在世界经济中使我国的资源得到有效地增值,创造高于国内生产价值的增量效益。金融市场的完善与发展在其间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它是价值创造过程中一种平台,是积极资源输导、分流和创造价值实现的整个价值链中重要一环:一是金融市场作为流通环节,能对外国资本与我国资本的有效结合起到资源的合理配置的效应,从而创造两种资源的合效应。二是通过资本投资降低闲置国外资本的机会成本,使其仍然留在国内,而不至于撤资.让其等待更佳的投资机会,以便将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实际价值。三是有利于虚拟经济的稳定发展。任何一种资本除在实体经济中通过消耗而求得价值增值外,都会在流通环节或待生产领域求得价值的保值。如果没有一种保证资本保值的环境也就不可能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实际上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设想当一种资本不能因避免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通胀风险等通过金融市场而进行远期买卖、期权交易、货币互换等市场机制进行保值,创造价值能得以保证吗?显然不能,只有在加快金融市场机制的健全与完善中,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的这一“无形的手”才能达到这一目的。四是只有一个健全和完善的金融市场才能保证我国银行业资产的多元化配置,降低单一信贷产品的行业风险、经济波动风险、期限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加快金融市场改革与发展,应放开对利率与汇率的管制,适当开放资本市场。
利率是资本本身及资本运作的单位成本,它应该取决于资本市场对整个资本资源稀缺性的供需状况、运作效率和风险程度的认可。汇率最终体现的是对国与国资金利差的补偿。资本在利率、汇率的调节下,按市场供需规律实现了流动的需要和价值的增值。具体从以下三方面体现出适当放开资本市场、完全放开利率、汇率的必要性:
1.从整个资本供需看,只有全部资本参与市场分配与调节才能充分体现资本的成本。当前我国不允许外国货币资本项下的自由兑换,只允许经常贸易项下的自由兑换,这实际是人为限制了资本的自由流动。当然,碎然全面开放资本项下自由兑换会对本国货币造成一定冲击,甚至会导致金融市场的混乱,但这主要取决于我国的经济实力。就我国当前的综合国力和外汇储备来看,只要在一定的管制下,适当开放资本市场不会对我国金融市场造成重大冲击。另外,一直实行管制,闭而不放,从长远看也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与成熟。因此,从现在开始,完全放开个人本外币自由兑换,有管制地放开企业本外币自由兑换是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状况的,也是我国利率逐步走向市场化的必由之路。只有这样,市场才能以市场规律分配和调节资本,使资本按市场计价,最终这到本币、外币、国内、国外价值趋于统一,才能使本币远期买卖、套期保值等业务得以操作,才能避免本外币的套利行为,更加巩固人民币的价值。
2.利率、汇率市场化是商业银行在对风险程度认可基础上,实行信贷资金真实计价的基础。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是一种稀缺资源,必须按市场规律进行调节与计价才能做到真正的价值增值。由于商业银行经营产品的高风险性,决定在价值增值过程中,其收益具有各方面风险导致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其提供的信贷产品的价格必须包含补偿了风险的溢价。这种溢价就是对风险程度的认可与承受的代价.它与获得资金的成本共同构成了商业银行资金的真实价格,即市场利率。因而,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应在进行信贷产品定价时,除考虑获得资金的成本,还要考虑的因素是对风险的计价。因此,商业银行应根据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正确衡量信贷产品收益预期风险价值,决定银行业的最低资本需要量,并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计算平均的营运成本,在其基础上按实施的不同业务种类和预期收益确定执行的利率。而不是当前这种不分行业、不分信用等级、不分风险大小,一律按基准利率或基准利率最高、最低上下浮动执行。
3.利率市场化有利于银行按服务功能与水平确定利率之外加价。在利率管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除按利率向客户提供信贷产品外,几乎对其付出的其他成本无法得到补偿,这也不是按市场规律作业务。商业银行应将提供给客户的产品、技术和信息等应该计价的价值,全部包括在价格中才能真实反映出全部资源的增值效应与质量。因此,应允许银行按其创造产品,提供技术与信息等付出的成本进行利率加价,运用综合收益率来衡量某类或整个资产收益水平,而不是只按现在账面利率水平。这样做不但会使银行的竞争更加合理化、规范化,也有利于整个银行业服务水平和效率的提高,使具有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质量与效率高、运作安全的银行得以长期稳定的发展。
金融市场的发展范文3
[关键词] 离岸金融市场 分离型模式 监管
离岸金融市场(Off-shore Financial Markets)是经营境外货币存储与贷放的市场,其资金的借贷或供求双方都不是本国居民。它不同于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具有交易主体非居民性、交易货币境外性、利率体系独特性、融资规模庞大性、交易业务便利性、管理环境宽松性等显著特点。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发展金融中心已是世界各国金融竞争的新特点和新趋势。对于处于东亚中心地位的中国来讲,如何把握时机,利用自身的优越条件,积极迎接挑战,构建自己的金融中心,已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重要课题。
一、发展离岸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的必由之路
任何一个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与发展都离不开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中国要想构建国际金融中心自然也不能例外,必须加快构建离岸金融市场,在离岸银行业务基础上创造出适合自己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离岸金融特色品牌。这样既有助于继续推进人民币金融账户下自由兑换的进程,为人民币国际化奠定基础,也可以大幅度地降低人民币的结汇数量,从而有效减轻外汇储备增加和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并为巨额的外汇储备存量寻找出路。
我国曾于1989在深圳选取四家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1998年底,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银行离岸资产质量恶化,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暂停了所有中资银行的离岸业务。2002年6月,央行全面恢复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的离岸业务,并同时允许交通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开办离岸业务,上海开始发展离岸金融市场。国内和国际经济发展对离岸金融业务提出了巨大的需求,继续发展离岸金融市场具有客观性。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构建离岸金融市场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推动。而制定和实施优惠政策是政府推动的主要形式,这些优惠政策可包括:税收优惠;逐步实行自由外汇制度;降低经营成本,免提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金,降低对流动性比率和清偿力的要求。
二、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应选择分离型模式
离岸金融市场有四种类型,分别是内外一体型、内外分离型、避税型和渗透型。目前对于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模式的选择,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继续选择分离型模式。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之间存在综合成本和综合收益的差异,这种隔离只能是非常态的、相对的和有限的,而内外资金的平衡流动和相互渗透则是常态的、绝对的。因此应放松管制,选择渗透型发展模式。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严格区分,银行的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不得相互抵补”,是一种“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这可以有效阻止离岸金融交易活动对我国货币政策的影响和冲击。目前我国政府金融监管的能力尚处于软弱状态,主要还是运用信贷规模来控制和调节市场货币流通量。继续采用内外分离型的离岸金融市场模式,一方面有利于我国金融管理当局对国内业务、在岸业务、离岸业务分别加以监管,另一方面可以较为有效地阻挡国际金融风险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在离岸金融市场发展成熟之后,可考虑逐步向渗透型过度。
三、加强对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
金融市场的发展范文4
摘要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吸引外商投资(FDI)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一种途径,它有效地引进外国资金和技术,刺激了金融市场,补充了高新技术的空缺,促进了新生产力的产生,拉动了经济增长,这一直是采取对外开放政策国家所热切期盼的。如今外商投资的主要方式是跨国并购,在其中起关键作用的就是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大型并购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就是,金融市场不完全只有利于外商,它更多是帮助本土企业筹集资金去引进先进术,从而从根本弱化企业对外资的依赖程度。
关键词FDI经济发展金融市场外商投资
金融市场除了合理配置资源以外,主要的作用是为在经济活动中交易的双方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和公正交易的场所和机制,有效地筹集资金。影响金融市场发展的条件有很多,它的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与经济政策有关。我国根据国情提出了对外开放政策,它可以有效地促进新经济的产生与发展,吸引外商投资,以此来带动经济发展。
一、外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一)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国内生产总值GDP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用支出法从最终使用角度考察GDP由三部分组成,即:总消费(C)、总投资、(I)、及净出口(E)。公式是:
GDP=C+I+E
GDP=C+I+E
GDP/GDP(-1)=C/C*(C/GDP(-1))+I/I*(I/GDP(-1))+E/E*(E/GDP(-1))
上式说明经济增长率是消费增长率、投资增长率、净出口增长率的加权和,同时也说明经济增长由投资、消费和外贸拉动共同影响。
(二)外资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
凡事都有两面性,FDI的发展能够推动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也能够降低经济的增长速度,给国家经济增长带来负面影响,例如:
1.就业损失效应。通常来讲,一个外商直接投资后会并购我国的企业,并且按照自己原有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来对公司进行调整和整合。这些做法就会影响到原企业的员工,使得一部分工作没有效率的人员由于不适应新的工作模式或是新的工作环境而失业,造成失业率上升。但另一方面也节约生产成本,使得能者多劳,提高了工作效率。
2.就业挤出效应。根据资料显示,外商投资成为我国经济发展重要途径,大量的外商进入我国市场,加剧了企业之间的竞争,很多企业为了稳定本企业的经济状态,不受外商进入的冲击,都通过减少员工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与本土企业产生的竞争,提出了“减员增效”,该方法能够有效地降低就业率。
另一方面来说,就业挤出效应带来了竞争力,使得本土企业有了危机意识为了生存和占有国内市场,不断的吸取学习外资企业的科技技术完善自我,不再故步自封,所以在长期经济中由于高新技术的采用也使得本土企业降低了生产成本减少了失业率。
二、经济增长对金融市场的作用
两者之间发展的关系是一种正相关,金融体系是由金融市场组成的,完善的金融体系不仅能有效地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还能够更合理的配置资源。想要经济迅速发展,必须将更多地资源运动到生产领域,这都得依赖于金融市场的调控。
金融市场的发展范文5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结构
一、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
2007年8月,美国开始爆发次级抵押贷款危机,随之波及世界金融市场和股票市场,这次危机的爆发是由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的不断加息引起的。自2001年初至2006年上半年末,美国联邦储备局连续13次下调联邦基金利率,这使得美国房地产事业迅速繁荣。然后,美国经济出现反弹,通货膨胀发生,这又使得美联储在2004年6月上调联邦储备基金利率。此时,联邦储备基金利率的上升造成浮动利率抵押贷款的利率上升。因此,美国金融机构设计出了以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为标的的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来转移风险和提高资金周转率。在美国,个人向银行等房贷机构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放款机构再将住房抵押贷款作为一种资产“卖给”房地美和房利美等机构。这些机构将这类流动性差的资产证券化,然后经世界级信用评级公司评级,再出售给投资者。不过,到2006年底,美国房地产泡沫明显,发地产价格下跌,于是在利率高时购房的消费者无力偿还贷款,并且潜在的购房者数量也下降,从而导致了抵押贷款公司破产。
美国的金融体系在这次危机中显示了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在监管缺失下容易发生危机。尽管市场导向型金融体系在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力方面存在着明显优势,资本市场筹资成本也较小,更无需确定法定存款准备金、信息成本费和无存款保险费。事实上,美国金融业市场金融衍生品过度创新和过乱创新导致虚拟经济的过度膨胀,影响了金融业对其客户的保护,金融系统对货币政策及实体经济做出的反应产生了问题,尤其是在现有的金融法规和监管框架不能参与金融调整情况下,将引起金融市场波动。因此,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实质上就是次级房地产抵押贷款在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过程中出现了制度缺陷、链条断裂。
二、中国金融结构分析
我国实行的是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下有限制地开展混业经营,但仍以分业经营为主,具有银行主导型和政府主导的典型特征。金融体系承担了大量改革的成本和储蓄的积累,特别是在政府的引导下,更将少量的优质资源集中投入于关键项目,从而优于强调风险分散和竞争的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目前,我国居民资产组合中,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比重很高,保险准备金的比例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主要融资渠道仍然是以银行贷款为主,风险集中于银行业,而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则对经济影响相对较小。但是资本市场缺乏融资功能,将不利于我国实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再加上在数量跟地位上都占据主导地位的国有性商业银行和三大政策性银行被各级政府所控制着,即使是股份制商业银行,政府部门也是重要的控股股东。这也是中国金融体系难以以市场为导向的关键原因。
三、我国与美国不同金融体系的对比分析
从市场发展阶段来看,美国金融市场发展成熟,金融产品丰富,但是金融产品滥用导致金融市场过度投机;我国的金融市场则发展不足,金融市场创新滞后,投资者不成熟,基础设施不完善。
从金融监管理念上看,美国实行的是机构型监管和功能型监管并存的双重监管机制,以及政府、机构和市场参与者相结合的三级监管模式,美国的场外市场管制宽松;而我国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始终按照有管理的市场发展思路,立足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定位,坚持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并重,从实体经济出发推动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发展。
四、我国与美国不同金融体系的对比分析
(一)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创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使得我国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在创新方面存在不足。因此,我国要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同时改善信息发现、信息传递和信息决策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应对效率。只有依靠及时、准确的信息和快速应对,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应该完善内部竞争机制,建立金融市场基础性制度,应建立个金融行业间的内部竞争,同时吸取各国的成功经验,用科学发展观推动金融创新,发展适应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态势来积极应对金融创新。并且完善金融立法,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严格的监管。
(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方式。我国制造业比较发达,尽管这样的国情并不适合实施混业经营,但这不意味着不能通过渐变式的金融创新来逐步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我国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应当遵从以下三点:
首先,制定有效合理的货币政策,保证银行机构满足《新巴塞尔协议》的各项指标要求,引导货币总量的合理增长。
其次,保持以国有和股份制为主体的商业银行体系,积极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同时将投资银行的新业务纳入新监管框架。
最后,积极发展有价证券市场,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加快推进金融衍生产品业务,调整债券市场结构,使融资工具多样化。
(三)构建微观审慎的分业监管和宏观审慎的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较低,市场发展不成熟,传统监管体系的缺陷尚未完全显现出来。在当前仍需坚持分业监管的前提下,我国金融业应当重新确立有别于分业经营模式并时又适应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分业监管新框架,形成分业监管新机制。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从金融全局监管金融风险,目前其更适合承担系统性风险监控的职责。然而,央行扩权在货币政策调控目标与银行监管目标之间也存在冲突,并扩大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风险的内在缺陷问题。因此,从长期来看,我国有必要建立独立的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来担当金融体系宏观审慎监管职责。
(四)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发挥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作用。创新青要做到上述几点,我国还需稳定汇率机制,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倡导建立东亚区域性金融合作机制,保持区域经济的稳定发展; 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国际监管与合作。(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王晓青,李涛.后危机时代金融体系的完善与创新――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的比较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1,(7).
[2]蔡国喜 徐光.金融危机下关于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思考[J].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2009,(12).
[3]易宪容.美国次贷危机的信用扩张过度的金融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9,(12)
[4]杨廷财.美国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与启示[J].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9,(5)
金融市场的发展范文6
一、各国及地区金融市场税收立法的基本趋势
从现代金融市场逐步形成至今,各国对金融市场的税收负担进行了多次调整,但基本上遵循了税负从轻且不断调低的基本趋势,赋予金融主体的税收优惠措施名目繁多、形式各异。尽管曾有个别国家力图适当提高金融交易的税收负担,如重新开征证券交易税或取消优惠税率,却仍因随之而来的金融市场效率的丧失而放弃。
(一)各国及地区金融税法的基本趋势:金融交易的税负从轻
证券交易税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税种之一,在多数国家经历了“先征后废”的调整趋势,如美国于1966年、德国和瑞典于1991年、意大利于1998年、日本和丹麦于1999年、新加坡于2001年均相继废除了证券交易税。①根据美国国库伯斯·里伯兰德国际税收网提供的95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情况来看,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的国家和地区只有27个。即便在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国家,其税收负担也较轻且呈现下降的趋势。各国或地区无论是单方或双方征收,其总税负一般在0.1%~0.3%左右。除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外,各国仅对买方或卖方实行单边征收。在中国大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自2008年4月28日起由3‰下调至1‰,并于2008年9月19日实现单边征收。
各国对金融资产收益的税收课征通常不单独设立税种,而是并入公司或个人普通所得征税,但多规定各种优惠的税收待遇。在资本利得税方面,希腊、奥地利、比利时②对资本利得给予免税的待遇。在中国,对股票转让所得则免除个人所得税。大多数国家对资本利得给予特殊的免税待遇。如法国对短期资本利得并入企业所得按1/3征税,长期利得可抵减以前损失后按普通所得征税。西班牙、爱尔兰等国则按不同资产项目和持有期长短规定了减税幅度递增的方法。此外,各国大多允许资本损失在资本利得范围内充抵和结转。美国、英国等为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也采取诸多措施加大资本市场的税收优惠力度。在利息所得税方面,虽然大多数国家对利息所得征税,但各国一般均对利息所得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或实行低税率,或规定一定的扣除项目。在中国,从1999年开始恢复对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为应对金融危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税率先由20%降至5%,并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完全免税③。
为应对此次破坏力巨大的金融危机,各国纷纷制定了名目繁多的经济对策,其中,减税作为重要的财政政策之一而备受推崇。从各国为救市而实施的减税政策来看,针对金融市场的税收减免依然为不少国家所采用,如日本、韩国、中国、罗马尼亚、巴西等。在日本,个人从股票中获得的资本利得和股息所得享受10%的优惠税率的政策延长至2011年。罗马尼亚2009年度对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免税,个人的资本损失可以用同类型的资本利得冲销,从2010年1月1日起,未冲销的资本损失余额可以向后结转1年。在匈牙利,35%的股息税税率被取消。在巴西,个人消费金融操作税的税率由3%降至1.5%。在韩国,资本利得税的起征点从6亿韩元提高到9亿韩元。
(二)各国及地区金融税法的立法意图
税收的课征对各国政府的机构运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随着金融自由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市场已经成为了一股指引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1],促进本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也成为各国、地区政府放弃或削减金融市场税源的最重要的立法考量。如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中强调,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目的在于“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则称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目的在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我国台湾地区停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是“为增进公共利益,权衡经济发展阶段性需要与资本市场实际情况,而采取的合理的差别规定”。在本次金融危机中对金融市场采取减免税措施的国家,其目的则主要在于以减轻税负使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量得以恢复。
从各国的情况来看,与其他产业不同的是,适用于金融市场的税收规则被赋予了更多的宏观调控职能,而其固有的收入职能却被大大弱化了。在制定金融税法规则时,对金融市场征税能够为国家获取多大规模的财政收入并非最主要的考量因素;相反,如何以税收利益为诱导,推动和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增强本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已成为最根本的制度考量。也正是基于宏观调控的目标,金融市场成为税收规则变动最为频仍的领域,金融交易税的开征、停征、减征或免征均视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势而定。而由于金融市场本身对税收的潜在排斥性,对金融税法的修正也主要集中于金融交易税收的减免或停征。
金融资产发行和交易的成本主要由费用和税收构成。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税负高低将会增加或降低金融资产的交易成本。随着交易成本的提高,投资收益将有所降低,由此影响参与金融交易的投资者数量以及投资者购入金融资产的数量和品种,甚至影响金融资产的资本总量,减少金融资产的交易总量,缩小金融市场的规模。有学者利用美国的经验数据证明,如果资本利得税的税率从28%下降到0,那么,股票的资本成本可以从15.1%下降到12.7%。不仅如此,作为“无对价给付”的税收,一旦对金融交易征收,也将造成部分资金流出金融市场,并不会直接流回金融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市场的存量资金。据估算,如在中国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提高2个千分点,以目前每天约3 000亿元的交易金额计算,每天上缴的交易印花税将高达9亿元,净增加6亿元。但每个月因此从证券市场上多流出的资金超过120亿元,相当于每个月发行一个大盘股。因此,对金融市场征税对其运行效率有着重要的影响,将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减少金融市场的交易规模。在“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本身创造流动性”的悖论下,各国对金融市场开征任何税种或采用增税的措施都极为慎重;相反,停征金融交易的相关税收或赋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以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减少金融交易成本,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却成为各国金融税法制定的基本选择。
基于扶持和培育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考量,税收也成为各国、地区增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各地区的金融交易逐渐产生同质化,其交易条件、交易规则和交易的金融产品并不存在实质的差别,加上各国、地区纷纷放松对外汇的管制,资金的无国界流动使各国金融市场之间具有高度的可替代性。在此情况下,交易费用的差异,包括对同一金融产品课征的税收,将对资本的进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可以说,随着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逐渐提高,税收将成为影响金融交易产品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为维护并增强本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金融市场也成为各国税收竞争的重要领域之一。如果一国金融交易的税收负担过重,将会迫使本国金融市场上的资金转向税负较低的相似或类似的金融市场。“除非在全球针对广泛的金融工具征税,否则后果只会是异地转移和所使用工具的变化”[2],即使对本国金融市场的征税确实能够“挤出”一部分窖藏于金融市场的过剩资本,但由于全球金融市场之间的可替代性,从本国金融市场流出的资本并不会进入本国的实体经济中,相反却为相同或类似的其他金融市场所吸纳,由此,对金融市场征税,不但改善本国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发展的初衷无法满足,反而会大大降低本国固有的资金量,对本国金融市场发展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并无任何实质性的益处。④也正因为如此,尽可能降低本国金融市场的税收负担成为各国的必然选择,各国在金融领域的税收竞争也因之愈演愈烈。在此竞争压力下,各国、地区立法中的税收优惠方式也日益繁多,优惠程度和范围也日渐扩大。有些国家甚至放弃对创新金融产品制定相应的课税规则,形成立法的空白,实际上也使其处于无税的状态。如1993年、2002年和2006年,美国政府多次向国会提交征收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税的计划,但都引起了各大交易所的强烈反对,导致立法计划未能获得通过。
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而言,向金融市场提供程度不同的税收优惠,对推动金融市场的整体运行无疑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单纯在金融产业中强化税收的政策调控功能而弱化其本应固有的财政功能,并由此形成金融主体与其它市场主体的差别税收待遇,这是否能以金融市场发展作为其合理正当化的理由仍有待进一步的探讨。而在税收立法中,经济效率的追求是否应作为最根本的合法性判断,同样有待研究。
二、金融市场税负从轻的正当性分析
税负减免成为金融税收立法的主要趋势,但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为立法意图,仍不足以成为其合法化的基础。以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为核心的金融税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仍需在考察对金融市场税收优惠的必要性、是否合乎比例原则及由此所形成的差别税收待遇对纳税人权利的影响等之后才能予以确认。
(一)金融市场税负从轻的比例原则审查
根据传统税法理论,以经济调节为目的的税收的正当合理性在于立法者对于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基于公共利益有诱导促进或管制的必要,因此,有必要采用税收减免或加重征收作为工具。[3]税收政策形成对不同主体的差别性税收待遇时,应当具有“合乎理性的、从事物本质所导出的理由或其他明白的理由”[4],否则即构成对税收平等原则的违反。所以有必要对该税收优惠的目的与手段之间、政策实行与实施效果之间是否合乎比例予以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