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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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报告

环境管理报告范文1

【关键词】高速公路;绿化与养护

高速公路的主要任务是对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用地进行绿化,对达不到绿化效果的路段进行绿化更新改造,通过抚育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绿化的各项功能和效益。

高速公路的修建会破坏大地的原有景观、减少大地绿色植物的覆盖面积;高速行使的汽车噪声、振动、尾气排放也会对自然环境造成污染。因此,我们在建设和发展高速公路的同时,必须十分重视环境保护,重视绿化工作。通过绿化,保持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创造舒适的行车环境和生活环境。

一、高速公路绿化的功能主要有:

1.净化空气功能

首先绿色植物在光合作用过程中能够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自动调节空气中二氧化碳和氧气的平衡,使空气保持新鲜。

其次,由于行车的影响,汽油燃烧后排出了大量的废气,如: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氟化物等。这些有毒气体不仅污染环境,还会直接损害人体健康。而绿色植物如同空气过滤器,它能吸收大量的有毒气体,对空气起到净化作用。

再次,空气中漂浮着大量尘埃,是导致细菌和病毒生殖繁衍的场所。减少灰尘,也就减少了空气中细菌病毒的含量。绿色植物对这些尘埃有很好的粘附作用,密集的草皮、根茎、叶片与地面紧密结合,形成植被,不易出现二次扬尘。通过植物来吸收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杀菌抑尘,可创造一个比较清洁的环境。

2.降低噪声的功能

汽车噪声是噪声公害的重要来源,公路绿化的目的也在于降低汽车噪声对环境所造成的危害。

3.美化路容功能

绿色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绿色的环境中,会使人精神振奋,思想活跃。而车辆在高速行驶时人的信息几乎都是由视觉传入的,因此改变驾驶员的视野环境极为重要。长时间、高速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会在精神上、视觉上产生疲劳,对行车安全非常不利。通过五颜六色的花卉及高低相同、形态各异的乔灌木景观,可以吸引司乘人员的注意力,给司乘人员以美的享受,从而达到调节视觉、消除精神疲劳的目的,提高安全保障。

二、高速公路绿化的特点

高速公路的绿化不同于一般公路的绿化,更有别于城市绿化。由于高速公路设计上的考虑,小气候的特殊性以及“高速”、“安全”的要求,给高速公路的绿化工作增加了难度,也决定了高速公路绿化所应具有的特点:

1.整体景观要适应车辆高速行驶的需要。

2.在保证安全运营的前提下,实现绿化美化,并且要充分利用绿化带的作用,为行车安全创造条件。

3.不易载植行道树,靠近车行道的任何部位不能栽植高大乔木。

4.以美化路容、路貌、生物防护为主,突出花草、灌木的地位。

5.以大环境绿化为依托,与大环境绿化相融合,大部分地区应做到三季有花,四季有绿。

6.全线绿化风格在统一的前提下,局部富有变化。

三、高速公路绿化的基本原则

绿化是高速公路设施的组成部分,绿化必须充分考虑到有关行车要求、交通安全、环境状况、自然条件及道路养护维修等问题。绿化时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为高速公路的运营服务,保障车辆在高速运行情况下的交通安全;

(2)保证视线良好,视野开阔;

(3)以生物防护为主,以美化路容、路貌为主,广种植被,不使土壤;

(4)高标准,低造价,美观实用;

(5)绿化植物的选择、配置要适应自然条件,要因地制宜;

(6)绿化效果要体现见效快、寿命长,景观富于变化;

(7)要与路上设施功能紧密配合,通过绿化加强设施功能的发挥;

(8)要方便公路设施的养护维修,应考虑机械化作业的操作。

四、高速公路绿化的养护管理

绿化的养护管理十分重要。当一条公路实施绿化以后,其绿化效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后期的养护管理是否适时、得当。

绿化的养护管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养护,根据树木生长需要和某些特定的要求,及时采取浇水、施肥、整形修剪、防治病虫害等技术措施;二是管理,对绿化植物进行看管、维护、清除杂草、防止机械和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损伤。

(一)树木的养护管理

1.浇水

高速公路树木养护不能单纯依靠天然降水,必须借助人工浇水。但水分过多也会使树木生长发育不良,长期水泡还会造成全株死亡,因此相对低部位,人工排水也很重要 当树木养护缺少水源、需远距离运水时,必须抓好浇派水时机,使浇水起到关键作用。

(1)新植幼树期 包括成活期和恢复期。

成活期:树木定植后,应立即浇水一次,在半个月总共浇水2—3次,每次都要浇足、浇透,这三次水叫定根水,也就是树木移植后促发新根的阶段。

恢复期:也可称“重点抚育期”浇水。这一时期,黄河以北地区因气候干旱,需持续3—5年。尤其第一年的雨季前,应每10天浇一次水;江南沿海地区可酌减。

(2)休眠期 休眠期浇水系在初冬和早春进行。我国东北、西北、华北地区雨量少,冬春又寒冷干旱,树木易受干冻损伤甚至死亡,所以在树木落叶后土壤封冻前,十一月上、中旬浇一次封冻水,以保证树木安全越冬,防止早春干旱。早春,树木上部因气温回升,树液开始活动,而地下根部系仍处于封冻休眠状态,往往出现生理干旱,引起“抽条”。为防止这种情况,在土壤即将解冻,树木发芽前的三月上旬,浇一次“解冻水”或称“返青水”。以利于新梢叶片的生长。南方春季即开始进入雨季,值“黄梅雨”时期,春末夏初不必浇水,但须加强排水。

2.整形修剪

整形修剪是树木养护管理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技术工作。整形,是在满足树木功能前提下改变树体结构形态的技术措施;修剪,是指对树木的茎、叶、枝、芽等营养器官进行剪截和删除的操作。整形是通过修剪来实现的,修剪是在整形基础上按一定要求施行的。

3.防治病虫害

树木的虫害,是指树木受到外界不利条件的影响,导致细胞、组织或器宫的破坏,甚至引起树木死亡的现象。

树木的病害,是正常生长发育的树木,遭受地上地下种类繁多的昆虫的危害,影响树木各部分营养器官,甚至引起全株死亡的现象。

为了保护树木和清洁环境,必须对树木病虫害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其发生发展的规律,采取有效的防治方法,控制或消灭病害的蔓延。尤其是花灌木,极易受到尺蠖、蚜虫等虫害的侵袭,也极易与周围大环境中的树木、庄稼和虫害相互感染传播,要及时准确地搞好病情、虫情预报,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特别是大环境的综合防治,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病虫害要“治早、治小、治了”。使用农药要“巧、准、狠”,“巧”就是把农药用在关键的时刻;“准”就是掌握病虫发生发展的规律,打中要害;“狠”就是集中药量、集中时间、集中人力,一举歼灭。

4.灌溉和排水

高速公路上的平坦草坪,如中央分隔带、护坡道、互通式立交区、绿化景点等处地势都比较平坦,进行灌溉比较容易。而大量的边坡草坪的灌溉就十分困难,必须采取不致引起冲刷的喷灌。一次浇灌难以浇足浇透,必须经常性地反复进行,才能显示出浇灌效果。

春季天气干旱少雨,草坪植物返青发芽所需水分难以从雨水中获得,要在大地解冻后立即灌溉返青水,使草坪植物在随着天气变暖而发芽返青时能够得到足够的水分供应。

进入冬季以后,草坪植物茎叶变得枯黄,停止生长,所需水分也相对减少,大气降水和地下水一般即可满足其所需水分。但于大地封冻前必须浇透一次冻水,以保证草坪植物根部越冬所需水分,以减少其越冬死亡率。

草坪的灌溉虽很重要,但雨季排水也是不能忽视的。尤其护坡道、隔离栅带草坪,极易受到边沟积水的影响。如果草坪土壤水分过于饱和或长时间积水浸泡时,会导致草坪植物倒伏、烂根以至成片死亡。所以,一定要使边沟排水通畅,所汇集的雨水能够迅速排除,确保草坪植物能够良好成长。

五、结语

在高速公路绿化工作中,不仅要重视绿化工作的设计与施工,而且还应在通车运营期间为养护投入一定人力专为此项工作的管理,每年要投入一定资金进行养护,方可收到可持续发展的效果。

高速公路遵循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经济适用、功能高效、景观协调、易于养护”的原则,满通功能的要求,与自然景观相协调,选择耐干旱贫瘠、抗污染、抗病虫害植物,做到乔、灌、花、草相结合,保持绿化的整体性和节奏感。

参考文献:

[1]高速公路运营管理.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6.

环境管理报告范文2

一、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分级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颁布实施以后,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许可管理;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凡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必须取得城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对建筑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采取签署责任书和预收卫生保洁费用的措施。对全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实施密闭改装管理工作,目前其相关政策正在报批。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宁波市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二、镇江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镇江市(地级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统一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直属单位镇江市特种垃圾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在管理体制上从有利于建筑垃圾管理出发,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机动大队成立四中队,6名干警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成立直属三大队也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这种管理体制,加大了管理力度,融管理、服务和执法于一体,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

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健全,制定了《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暂行办法》、《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特种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使用暂行规定》、《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业务工作规定》、《镇江市渣土运输行业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暂行规定》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各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处理,配备洗车(洗轮机)设备,并确定一名卫生监督员,不经监督员同意,车辆不准出场。同时采取预收一定数量的卫生保洁费用,以利于开展监督考核。

早在的时候,镇江市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装置的改造,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城管局、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联合下发通告,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市政府还决定,采取优惠的鼓励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车辆改造的,市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全市120余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政府共补贴40多万元。同时为了遏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乱弃土偷倒行为,对车辆利用gps全球定位系统实施全程监控。

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镇江市政府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目前,镇江市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施工单位有18家,其中主城区有5家。主城区有建筑垃圾弃置场4家。为了加强行业管理,镇江市于12月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了镇江是建筑垃圾处置协会,经过2年多的引导和强化,其行业自律管理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三、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两级级管理模式,市市容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受南宁市市容管理局委托,依法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工作。主要包括:负责渣土的产生、运输、消纳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的管理;制定全市渣土管理的发展规划和日常整理工作;负责全市渣土管理信息收集、统计及上报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各区渣土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南京市建筑垃 圾、工程渣土的处置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准运证;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场的设置审批;并依法对渣土处置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南京市对市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管力度大,对市区主要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均安装设置无线视频监控设施,对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进出车辆冲洗和保洁行为实施监管。

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方面,南京市于已经实施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健全,渣土运输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11月22日,南京市政府颁布实施第262号人民政府令,进一步规范渣土设置场的审批和监管,以奖励的措施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对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加大了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力度。与此同时,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调剂)管理方面,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制定了渣土(泥浆)处置场的审批条件及标准、渣土处置费补偿标准及审批规定,使渣土(泥浆)消纳处置场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

四、意见和建议:

综合这次考察的情况,3个城市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管理模式、体制合理,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职能明确;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健全,都有一个互通的建筑垃圾核准信息监控平台和有效的联动机制。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为逐步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建议: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互通监控信息平台,同时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促使我市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处置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环境管理报告范文3

一、问题的提出

最近我发现我们学校旁边的河里、路上又有了不少新的垃圾。同学们也不保护环境,垃圾随手就扔,即使垃圾箱就在旁边,也不愿不去扔。为此,我和几个同学一起写了一份调查报告。

二、调查方法

1.采访一些学生和老师,问问他们有什么看法。

2.进行实地调查。

3.上网查阅有关织里被污染的资料。

三、调查情况和资料整理

1.学生的看法:大部分人都觉得应该保护环境,而不应该乱扔垃圾。而有小部分同学却认为织里镇的环境卫生不关他们的事儿,他们想扔哪就仍哪。(是一些六年级的男生)

2.老师的看法:应该让每个班主任都抽出一节课的时间来给学生们讲讲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以及怎样去保护环境 。

3.实地调查:通过调查,我们发现造成织里严重污染的主要原因是织里的工厂太多了,他们把污水排到河里,把有毒气体和严重污染空气的烟从烟囱里放出来。这对我们的家园造成多大的伤害啊! ……

四、结论

织里镇的同志们,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织里镇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我们应该去保护她,而不应该去伤害她。让来这里旅游的人能够喜欢织里,喜欢保护环境的织里。同志们,难道你们喜欢住在一个到处都是垃圾的的家园里吗?与其天天生活在到处都是垃圾的织里,还不如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一起来保护我们织里镇的环境!你们觉得是这样好还是生活在垃圾堆里好呢?赶快行动起来吧,让我们一起为自己加油,也为织里镇加油吧!最后再让我们喊一次口号: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环境管理报告范文4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草案)》后,于9月10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此前,8月下旬委员会组织力量赴宁波、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征求意见,9月上旬又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我省是海洋大省,海域总面积约26万平方公里,是陆域面积的2.6倍,辽阔的海域为我省发展海洋经济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1998年我省制定出台的《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对加强海域管理,规范海洋开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以及海洋开发利用能力的提高,我省原来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已不相适应,海域使用管理跟不上海洋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同时,随着“两区”建设和海洋经济发展,以及海洋开发密度和强度的加大,我省海域使用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更好地拓展空间,规范管理,促进我省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一部符合浙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环资委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总结并规范了近年来我省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根据新的形势对海域使用管理各个方面作了新的规定,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建议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填海造地后的规划调整问题

填海造地后的规划调整是海域使用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条例草案第十一条只就涉及海域使用及相关规划衔接问题作了规定,而对填海造地后的规划调整问题未作明确规定。由于填海造地其自然属性已发生根本变化,随之而来的海洋功能区划与其它涉及海域使用及相关规划也要作相应调整。同时,无论是用海项目还是用陆项目审批,又都涉及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如不及时作出相应的规划调整,就会造成各涉及海域使用及相关规划与实际情况不符和规划之间相互脱节的状况,不利于海域使用的有效管控和海域的有序、合理开发。为此,建议条例草案除了对各涉及海域使用及相关规划作好衔接规定外,也应明确根据填海造地和造地用途情况,适时依法作出相应的规划调整,以确保各有关规划管控措施的真正落实。

二、关于填海造地后原海域使用权人的权益保障问题

填海造地后原海域使用权人权益保障涉及到社会稳定。虽然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对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作了规定,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补偿标准不一,就有可能出现补偿维持不了原海域使用权人生计的状况。而原海域使用权人又无能力参与土地使用权竞标,原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此,建议条例草案除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规定外,明确填海造地后,海域使用权收回对原海域使用权人产生重大影响或补偿不足以维持生计的,可享受部分土地使用权,以保障原海域使用权人的正当权益。

三、关于填海造地后的使用权证变更问题

使用权证变更是海域使用管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也是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条例草案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对填海造地后的使用权换证确权作了原则规定。依据这两条规定,填海造地后的原海域使用权人就是当然的新增土地使用权人,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实际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自用填海项目。由于海域使用用途明确单一,土地使用权可以直接确权给原海域使用权人,即填海造地后的原海域使用权人就是成陆后土地使用权人。另一种是政府主导成片开发填海项目。由于政府填海造地主要用于土地的成片开发,填海造地后的原海域使用权人就不一定是成陆后真正的土地使用权人,即土地最终的使用者是投资建设具体项目的其他法人组织。如果简单地将原海域使用权人当作新增土地使用权人,就会造成使用权换证确权管理上的混乱,同时也不利于土地的成片开发。建议条例草案对业主自用填海项目和政府主导成片开发填海项目使用权证变更以及程序等方面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完成后,由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海洋、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上述规定难于执行。填海完成前属海域使用权,填海成为土地后属土地使用权,时序不同,性质不同,两者不能混为一个环节。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对“换证”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其成为矛盾,建议考虑修改。

四、关于同一主体涉及用海用陆项目的管理问题

同一主体涉及用海用陆项目管理是目前海域使用管理中尚未明确的问题。虽然用海用陆项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可依据海域使用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但问题是同一主体涉及用海用陆的海岸工程项目,如按各自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或招拍挂,就会出现得到海域使用权不一定得到土地使用权、得到土地使用权不一定得到海域使用权的状况,这不利于同一主体涉及用海用陆项目的管理和实施。为此,建议条例草案对同一主体涉及用海用陆项目,明确实行联合审批或统一招拍挂,再分头办理使用权证,以确保同一主体涉及用海用陆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五、关于节约集约利用海域和保护海域生态环境问题

拓展空间,规范管理,促进我省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是条例要明确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建议在条例总则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为立法依据之一。同时,在编制海域功能区划、用海项目审批、海域保护等条文中明确节约集约利用海域和保护海域生态环境方面的要求,以求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海域污染。

环境管理报告范文5

根据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6月中旬以来,省人大农资环委分赴湖州、绍兴、金华、台州以及临安、德清、新昌、武义、温岭等地,就《浙江省气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此后,省人大农资环委又专门听取了部分设区市气象部门的负责人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征求了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9月lO日,省人大农资环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浙江省气象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我省地处东南沿海,台风、暴雨(雪)、雷电、干旱、大风、冰雹、大雾、霾、高温热浪、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较为频繁。往往会引发滑坡、泥石流、山洪以及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灾害等次生灾害。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气象灾害对我省的影响程度有上升趋势,气象灾害给我省带来的损失也随经济发展而不断增加。农资环委认为,我省气象灾害种类多、灾情重、损失大,防御任务艰巨,通过气象地方立法,有利于更好地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同时,鉴于气象工作具有很强的基础性、专业性和地方性,涉及面广,需要进一步明确气象工作的社会管理职责和公共服务职能,界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气象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因此,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农资环委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气象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本省实际,总的结构、内容基本可行。同时,就条例草案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

一、关于基层气象队伍建设的问题

我国现行气象工作体制是以部门垂直管理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县气象局是最基层的气象工作机构。在调研中,基层反映。以专业为主导的管理体制,需要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气象工作队伍,以弥补管理和服务的不足。对此,我省是重视的,近几年已开展了兼职气象协理员、义务气象灾害信息员和应急联系人的队伍建设,并启动相关人员培训和发证工作。如台州市已培训了6000多人,舟山市培训了1000多人,效果明显。国务院办公厅文件([2007]49号)要求,在乡(镇)、街道配备兼职气象协理员,协助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信息传播、气象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气象科普宣传等工作,并在村、社区、公共场所等建立义务气象灾害信息员和应急联系八队伍,配合开展当地气象灾害防御服务工作。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气象工作人员和职责的规定。

二、关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问题

我省是气象灾害影响最严重的省份之一。制定气象灾害监测防御规划,科学监测,预报和预警气象灾害,是政府依法协调各部门和全社会力量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调研中。一些基层单位反映,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各级政府牵头协调组织气象等部门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才能促进工作机制的建立,更好地协调各职能部门按照气象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2007]49号)精神,有效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为此,建议条例草案中增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职责的内容。

三、关于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问题

我省是雷电灾害多发地区,2004-2006年全省发生雷电灾害4000多起,造成人员伤亡200多人,经济损失2亿多元。2007年,截止8月底全省遭雷击死亡37人、伤30人,直接经济损失6400多万元。在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时,有的部门对条例草案第十七条有不同的看法。农资环委认为,依据气象法,2005年3月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190号),对规范和深化我省防雷减灾工作,有效开展管理、消除雷灾隐患,发挥了积极作用。考虑到规章的时效性问题,继续确认该规章有关防雷减灾行政许可事项是必要的。为增强全社会的防雷责任意识,建议条例草案中增加雷电防护装置维护和检测的责任条款。鉴于防雷专业性、技术性强,建议条例草案中增加雷电风险评估范围由省气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四、关于气象灾害信息共享的问题

气象灾害防御是涉及多部门、全方位的系统工程。目前,受气象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管理体制等因素制约,气象预测、预报、预警水平不高,气象信息收集不全,建立和完善气象与相关部门快速联动的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是十分重要的。目前,气象灾害信息来源于多个部门。且各部门信息各自为政,缺乏沟通,影响灾情收集的准确性。一些基层气象部门反映,气象灾害的灾情收集工作开展的难度较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应由政府出面组织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为了形成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合力,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二款中“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时,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农业、林业气象灾害防御信息等内容。

五、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问题

全球气候变化加剧,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增加了不确定性。调研中,基层反映。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问题,气象法第三十四条作出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2007)49号)又作了进一步强调。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如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缺乏程序规定,并且可行性论证的范围也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建议条例草案中增加明确气候可行性论证程序和范围的规定。

六、关于投入和保障的问题

气象工作服务在地方,需要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根据国务院文件(国发[2006]3号)对气象工作投入和保障的要求,地方财政既要解决地方应当承担的气象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投入,也要解决地方应当承担的气象职工的生活保障。调研中。基层有关单位反映,近年来,中央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大多倾斜于中西部地区。我省各级财政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和保障力度虽然有较大增长,但有的市县对气象事业投入和保障明显不足。职工同城不同酬现象依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气象事业发展和队伍的稳定。农资环委认为,浙江是多种自然灾害交汇区,增加财政对气象的投入,统筹落实气象事业经费是必要的。建议条例草案中明确为地方服务的气象事业经费,应统筹纳入各级地方公共财政预算的内容。

七、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农资环委认为,条例草案缺乏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行为相对人违法行为相应处罚规定。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对违反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增加相关处罚条款的规定。

环境管理报告范文6

[关键词] 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环境信息报告主体;利益相关者;博弈

[中图分类号] F299 [文献标识码] A

Game Between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Reporters and Stakeholders in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of Regions Inhabited by Mixed Ethnic Groups

SUN Zhimei, LI Xiulian, ZHANG Xuli

Abstract: Th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of the regions inhabited by mixed ethnic groups in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includes both micro and macro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There is a game between information reporters and stakeholders. The analysis of game pattern brings in variables such as environmental penalty, reputation benefit, and social benefit, which enriches the research conclusion. The study suggests stakeholders taking part in reporting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raising penalty, focusing on environmental reputation, promoting a supply side reform of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and facilitating internalization of social cost.

Key words: regions inhabited by mixed ethnic groups, urbanization,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reporters

一、研究背景

在党的十报告中城镇化被提到了实现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地位,与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并称为“新四化”,四者要实现同步、协调发展。

2014年3月16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是指导全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规划。其中明确了未来城镇化的发展路径、主要目标和战略任务,同时指出在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必须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如“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建设用地粗放低效、城镇空间分布和规模结构不合理、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等。[1]

新型城镇化建设既要注意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也要关注对环境与生态系统的影响、民生与福祉的提高,建设美丽城镇。城镇化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伦理问题。[2]散杂居民族地区由于其分布面广、发展不平衡等特点,在实现新型城镇化、提高城镇化质量的道路上,扮演着较为重要的角色。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为环境信息报告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语境。

本文基于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建设的背景,着眼于其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治理,借鉴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对环境信息报告主体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协调进行分析。

二、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中环境信息报告主体与利益相关者的界定

环境信息公开是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它不仅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也是推进我国环境管理工作全方位提升的重要手段。[3]环境信息报告问题与利益相关者的内在机理,为治理城镇化产生的环境问题提供一种制度引导,为协调城镇化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提供一种有效机制,对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的实践无疑具有促进作用。一方面环境信息的报告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了决策依据(如政府可据以进行环境规制,金融机构决定是否给以信贷支持),另一方面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也为环境信息报告的实践产生了引导和约束作用,环境信息报告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为解决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中的特殊问题提供了一种基础性的信息,也为实现散杂居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了一种思路。

(一)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信息报告主体

事实上,为了清晰地界定城镇化进程中环境信息报告主体,有必要对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信息作出界定。基于我们对散杂居民族地区的实地调研,发现城镇化过程中的环境信息包括基本的两类:微观环境信息与宏观环境信息。前者如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企业环境绩效信息等;后者如城镇化三废治理情况、城镇森林覆盖率等信息。因此,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信息报告主体主要是企业与政府。在推动城镇化过程中,企业是重要的建设主体,也是微观环境信息的报告主体。但是企业考虑到信息的报告所产生的市场效应以及趋利避害的自利动机,往往会在报告与不报告之间进行不同的策略选择。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与社会治理的主体,在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中扮演双重角色,一方面是政府环境信息的报告主体,另一方面又是企业环境信息的监管主体。但是,在实际履责过程中,可能存在政府监管的缺失。

(二)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中的利益相关者

就微观环境信息而言,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投资者、债权人、消费者、社会公众、社区等。政府需要承担公共管理的职能,企业环境行为是否合法以及企业环境信息是否报告属于政府监管的范畴。投资者和债权人在城镇化建设中提供资金。而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会对周围环境与空气质量产生影响,这些都是公众和社区的环境信息关注点。此外,在城镇化背景下,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农民这一弱势群体。城镇化的建设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企业占地行为,农民的利益首当其冲地受到了侵害。因此,是否征用土地、如何补偿以及工业建设对土地造成的影响等信息都成为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迫切需要了解的信息。在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过程中,核心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政府和社会公众。企业与上述利益相关者之间产生了博弈。

就宏观环境信息而言,利益相关者主要是社会公众以及民间环保组织。其中公众是核心利益相关者。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目标之一是“城市生活和谐宜人”,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基础设施的完善、生态环境的改善、空气质量的提高、饮用水安全的保障等等都是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此外,民间环保组织逐步壮大,也逐渐成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

三、环境信息报告主体与利益相关者的博弈模型

博弈论关注的是意识到其行动将相互影响的决策者们的行为。[4]参与博弈的主体都是理性经济人,他们之间相互影响。某一主体的受益不仅取决于自身策略的选择,还取决于其他方的行动。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中,环境信息报告主体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同样充满博弈。以下对企业(微观环境信息的报告主体)、政府(宏观环境信息的报告主体)与其核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进行分析。

(一)企业环境信息报告与政府监管的博弈

企业是微观环境信息的报告主体,政府是核心利益相关者之一。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中,企业有报告与不报告两种决策,政府有监管与不监管两种决策。企业若选择报告环境信息则需要为之付出成本,不报告环境信息则会被罚款(在政府监管的情形下)。假设企业报告环境信息的成本为C1,不报告环境信息受到的罚款为F;政府监管的成本为C2,不监管的成本为0。从社会角度而言,企业报告环境信息时将产生社会收益,假设社会收益为Rs。

企业在环境信息报告中往往存在短视行为,倾向于隐瞒环境信息,尤其是对企业不利的信息。基于上述分析,企业环境信息报告与政府监管的短期博弈矩阵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环境信息报告与政府监管的短期博弈

当政府不监管时,企业报告环境信息会发生成本C1,不报告环境信息则成本为0。由于C1大于0,因此企业会选择不报告。反之,当政府监管时,企业报告环境信息会发生成本C1,不报告环境信息则会受到罚款F。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政府应该选择监管;并且当政府监管时,若F足够大,则企业会选择报告。

长期来看,企业如实报告(不论有利信息还是不利信息)可以体现环境声誉,报告环境信息将获得私人收益,假设基于声誉效应所获得的长期收益为Re。基于上述分析,企业环境信息报告与政府监管长期博弈矩阵如图2所示。

图2 企业环境信息报告与政府监管的长期博弈

长期博弈下,当政府不监管时,结论与短期博弈下相同,企业会选择不报告。反之,当政府监管时,若企业报告环境信息,会发生成本C1,但是基于环境声誉会获得收益Re,可见净收益为Re-C1,此时,社会净收益为Rs-C2;若企业不报告环境信息,则会被处以罚款F。因此,两权相害取其轻,只要Re大于C1,F足够大,企业会选择报告。

(二)企业环境信息报告与公众监督的博弈

企业与公众之间的博弈中,企业有报告与不报告两种决策,公众有监督与不监督两种决策。假设企业报告环境信息的成本为C1,环境盛誉收益为Re,不报告环境信息则会失去公众信任,丧失基于环境声誉而获得的收益,即产生机会成本,为-Re,公众监督成本为C3,不监督成本为0。企业报告环境信息时,仍然会产生社会收益,为Rs。构建企业环境信息报告与公众监督的博弈矩阵如图3所示。

图3 企业环境信息报告与公众监督的博弈

当公众不监督时,企业报告环境信息会发生成本C1,不报告则成本为0,由于C1>0,因此企业会选择不报告。反之,当公众监督时,企业报告环境信息会发生成本C1,环境声誉收益为Re,净收益为Re-C1,不报告则会产生环境声誉损失为-Re。只要Re>C1,则报告是更理性的选择,可以避免损失-Re。

(三)政府环境信息报告与公众监督的博弈

政府是宏观环境信息的报告主体,公众是核心利益相关者。政府与公众的博弈中,政府有报告与不报告两种决策,公众有监督与不监督两种决策。假设政府报告环境信息的成本为C4,基于环境声誉产生的收益为Rg,不报告环境信息则会失去公众信任,产生环境声誉损失(即机会成本)为-Rg,公众监督成本为C5(公众监督政府报告环境信息的成本不等于监督企业报告环境信息的成本,故假设为C5),不监督成本为0。政府报告环境信息时,仍然会产生社会收益,为Rs。构建政府环境信息报告与公众监督的博弈矩阵如图4所示。

图4 政府环境信息报告与公众监督的博弈

当公众不监督时,政府报告环境信息会产生成本C4,不报告则成本为0,由于C4>0,因此政府会选择不报告。反之,当公众监督时,政府报告会产生成本C4,环境声誉收益为Rg,净收益为Rg-C4;不报告时,丧失环境声誉收益,也即产生机会成本-Rg。只要Rg>C4,则报告是更理性的选择,可以避免产生机会成本。

四、政策建议

环境信息报告是一个供需相互博弈的过程。散杂居民族地区城镇化的实践中,企业与政府是环境信息的主要供给方,公众等其他主体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同时也是环境信息的需求方。只有从报告主体与利益相关者两个角度双管齐下,才能实现环境信息的供需平衡。

(一)利益相关者参与环境信息报告机制

企业与政府负有环境责任,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对环境的关注,会对企业形成影响和压力,而企业对此压力的积极反应是将环境纳入企业的战略视野,对企业的目标、战略以及评估标准做出应变,从而承担起企业的环境责任。[5]基于前文的分析可知,企业报告微观环境信息时,政府不监管、公众不监督将会导致企业不报告的结果,因此政府监管、公众监督显得格外重要;政府报告宏观环境信息时,公众不监督也将导致政府不报告的结果,因此公众监督尤为重要。将这一结论加以推广可知,需求方的作为与不作为对环境信息报告主体的选择产生重大影响,促进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推动民间环保组织的建立与规范化,都成为必然之举。利益相关者与环境信息报告主体的博弈,可以有效地推动环境信息实质性需求的形成,有助于实现环境信息报告主体的主动供给。

(二)提高环境罚款力度

基于前文企业环境信息报告与政府监管的博弈分析,无论是短期博弈还是长期博弈,在政府监管的情形下,只要环境罚款F足够大,则企业理性的选择就是选择报告环境信息。因此,为了使企业选择报告环境信息,就要加大环境罚款力度,或者采取其他环境规制手段,增大企业的环境违规成本,促使企业不得不报告环境信息。

(三)注重环境声誉效应,推动环境信息供给侧改革

与以往的博弈分析不同,本文在分析时引入环境声誉变量,即企业环境声誉收益Re,政府环境声誉收益Rg。企业或政府长期的报告实践会形成环境声誉,表现为正声誉或负盛誉,正声誉会给报告主体带来环境声誉收益,负盛誉会给企业带来环境声誉损失。前文研究结论得出,只要Re、Rg大于各自的环境信息报告成本,则报告是主体更理性的选择,可以避免产生机会成本。因此,在城镇化过程中为了提高环境信息报告质量,应该更加着力于从环境信息的供给方角度进行改革,使环境信息报告主体意识到环境声誉效应,注重环境声誉的正积累,使其获得的环境声誉收益大于环境信息报告成本,才能从根本上使报告主体产生自愿报告的动机。

(四)促进社会成本内在化

在当前城镇化的状态下,城镇化所带来的收益大多由企业攫取。但城镇化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却是由社会来买单,因此社会成本大于社会收益。为了保证城镇化成果的合理分享,应建立正确的成本效益关系,促使社会成本内在化,由企业来承担,具体而言,可以从事前和事后两种思路展开。事前将环境治理成本内化到企业的日常环境管理实践中,或者事后由企业来承担高昂的环境治理成本或环境恢复费用。

[参 考 文 献]

[1]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R].2014-03-16

[2]朱磊.中国城镇化的环境伦理审视[J].浙江社会科学,2016(1):84-89

[3]王华,郭红燕,黄德生.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现状、问题与对策[J].中国环境管理,2016(1):83-8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