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制度的性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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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的性质

社会制度的性质范文1

【摘 要】 制度是一种程序性、合法性规范,现代制度更多是指博弈规则。制度的合理与国家政治民主的发展也引起了公民社会的兴起。制度建设有政府单边主导制度建设原则:宪法建立在人们心中原则、遵从法的精神原则、以理性为依据、法制建设与法治建设相结合原则,也有当公民社会力量强大时政府与公民社会主导制度建设原则:民主原则、平等原则、增量与最大原则、制衡原则。制度设计管理应遵循尊重传统习俗与增进人民福利的一些技术性问题。

【关键词】 制度建设 公民社会 制度建设原则 制度建设技术性管理

一、制度建设与公民社会

(一) 制度与制度建设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1】,现代制度更多是指博弈规则,是国家对资源的权威分配。

制度建设是政府为了保证社会各阶层合法、合理、有序的工作而设计的一整套程序性、规范性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离不开制度建设,社会的各种利益和谐调整也离不开制度建设,制度是国家、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串珠线,没有制度,国家和社会将会是一堆没有线的珍珠,无法正常运作。

(二)公民社会定义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又称市民社会,对公民社会的定义众多,伦敦政治经济学院(The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公民社会研究中心给出工作性定义:“公民社会是指围绕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的,非强制的行动团体。理论上,其制度机构与政府,家庭和市场不同,但实际上,政府、公民社会、家庭和市场之间的界限是复杂、模糊,并且可商榷的。公民社会一般包括不同的场所、人物和组织机构,以及多种程度的正规性、自治性和权力结构。公民社会通常运作于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妇女组织、宗教团体、专业协会、工会、自助组织、社会运动团体、商业协会、联盟等之中。”【2】

本文认为公民社会是介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社会领域,这一领域由相对于国家的组织所组成,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所关心的利益或价值。非政府组织或非盈利性组织是典型的公民社会。

(三)公民社会的兴起

民间组织的发展既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也需要一定的政治环境,没有一个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很难想象民间组织的存在与发展。80年代以来中国的政治体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其中的许多变革直接或间接地促成了公民社会的发展。第一,政府日益重视法制和法治,公民的结社自由开始具有实质性意义。

第二,政府大幅度放权。第三,政府开始转变职能。这三方面改革所带来的经济和政治环境的变化,使得80年代后中国的民间社会开始快速增长,出现了增长高峰。到1989年,全国性社团聚增至1600个,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到1997年,全国县级以上的社团组织即达到18万多个,其中省级社团组织21404 个,全国性社团组织1848个。县以下的各类民间组织至今没有正式的统计数字,但保守的估计至少在 300 万个以上(俞可平,2000)。除了社团组织外,改革开放后,中国还发展起了另一类比较特殊的CSOS即所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民间的服务性事业单位,它们不享有国家的经费资助,通过向社会提供有偿维持运转,但按照规定这些组织不得把盈利作为其主要目的。据初步统计,到1998年这类组织达到了70多万个。【3】

公民社会的兴起使得政府设计制度时必须考虑公民社会的力量,因为民主国家里的制度是国家与社会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所以制度设计必须遵循一些合法原则。

三、制度建设原则

人是天生的社会性动物,人本性是社会性,人们不能脱离社会关系而隔离生活,但是人们又不能直接决定自己的生活。所以把权力转让给政府是必需的,即使政府有时会侵犯人们利益,人们也不可能轻易推翻政府。因为推翻政府这一届或整个政府机器,由于人们不仅追求政治自由还要追求生活幸福,政治生活并非是每一个人的主要事情,故不可能由人们直接行使权力治理国家。所以还得建立政府,由它行使权力,因此人们必需在现实政府主导下生活,政府“即使在最坏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4】。

制度建设过程应然是政府与人们的博弈过程,制度的不断变化与发展是政府与人们博弈力量的此消彼长。但实然的制度建设是政府主导的,是政府自认为符合人们利益而设计的制度,这是因为公民社会还不够成熟和强大,达不到与政府博弈的实力,所以政府就包揽了制度社会的一切工作。等公民社会兴起和强大时,制度建设就会在政府与公民社会博弈过程中变化和发展,制度就会朝向公正发展,因为“制度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反映,又是社会公正的保障”【5】。

(一)政府主导制度建设原则

在现有的社会状况下,政府力量过于强大,所以制度建设要求政府遵循一些原则,使制度设计合法与合理。

1、 宪法建立在人们心中原则。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每个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了解和熟悉宪法,如果人们不了解宪法,宪法就是一张纸而已。现实中,放眼望去,了解宪法的人、看过宪法的人没有多少人。中学、大学都没开宪法学,这也不利于宪法在人们心中传播,真正的宪法是建立在人们心中的,而不是一张。人们心中有宪法才是制度公正与民主发展的最重要基石。

2、 遵从法的精神原则。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提出的,论述法的制定要遵从一定的原则。“法的精神的基本含义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和该国的政体、自然环境、土地气候、人民的生活方式、宗教、贸易、风俗习惯有关系,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所以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法的精神。简而言之,法的精神就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6】。要以法的精神为指向,充分尊重本国公民的风俗、习惯、地理环境等。

3、 以理性为依据。政府主导的制度建设必须从理性出发,“争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7】,引导人们走向快乐,减少人们痛苦,政府缺乏理性以及政府贪图小利、与民争利是现代人们痛苦的根源。

4、 法制建设与法治建设相结合原则。法制和法治两个概念极其相近,从两者都要求政府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行使权力,两者的本质是相同的。“但法制偏向于静态的规定,要求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法治偏向于动态的发展,是政府在法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制度设计”【8】。由于人类各方面快速发展,产生了新思想、新文化、新技术、新财富等,法律的制定倾向于滞后,政府必须运用法的原则进行制度设计,引导人们走向幸福。“法律有限,人事无穷”【9】,正体现了现代政府权力与职能扩大的主要原因。

(二)政府与公民社会互动建设制度的原则

制度设计不可能永远由政府主导,当公民社会兴起和强大时,制度建设就要求政府与公民社会共同参与,它是一力量的博弈过程中。

1、 民主原则。每个人参与政府的制度建设是不可能的,无论是有政治爱好还是利益诉求。当公民社会兴起时,政府制度建设就不能再单独行使,必须逐步扩大制度建设民主成分。政府的权力是人们赋予,“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通知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10】,人民有权参与政府制度建设,虽然每个人不可能都参与,但公民社会有条件参与,公民社会有组织性、一定的政治性及利益相关性,政府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公民社会的存在,允许公民社会民主参与,使制度建设民主化,提高制度的合理与合法性。

2、 平等原则。在政府与公民社会共同进行制度建设过程中,政府与公民社会应处于平等地位。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政府应该把决策权逐步让渡出来,由政府与公民社会共同决策制度的建设。

3、 增量与最大原则。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往往涉及利益的分配,以及资源的使用,在这个过程,不仅要考虑社会效益还要考虑全民个人利益。以往制度建设是政府主导的,所以也容易造成部门立法,部门利益最大化问题。但在公民社会参与政府的制度建设,应本着增进全体公民个人利益为出发点,结合社会效益与个体利益,在保证个体利益增进至少也不损失的前提下,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建设才是合理的。

4、 制衡原则。在制度建设过程中,许多制度设计是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设计的,出于公务员“公共选择理性人的存在”【11】,制度设计难免带有强烈的部门色彩。所以在政府与公民社会在决策制度设计时,由政府草拟制度设计,然后由公民社会力量决策通过。公民社会出于本组织经济人与理性人出发会制衡政府部门立法,使制度建设趋向制衡,政府在制度建设过程中,更多会主动向公民社会协商、妥协,从而最大限度增进公民个体利益。

四、制度建设管理的技术操作问题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制度建设必须遵循一些普世原则以及人文环境、地理环境等因素,勾画了一些原则性问题,下面将讨论些实际操作性问题,以便于政府再去制度建设过程中合理与合法。

1、 制度建设必须充分考虑当地人文环境、地理环境及风俗、习惯、传统等,不能做同一规划。例如在前几年制定了一项规定,人死后要火葬,不火葬要罚款等这项制度,且不论制度是否完善,从法理上,法的精神上看,都是不合理的。中国有几千年的入土为安传统,尤其在农村,不可能通过一项制度就可以把传统、风俗、习惯给于改变。从现实执行情况来看,效果很差,政府有利用职权之便侵犯人民利益之嫌。这可以看出制度遵从法的精神的重要性。

这项制度可以这样设计:考虑到城市人们文化素质较高,而且传统意识较为薄弱,只要制度完善就可以广为推行。在农村,考虑到风俗、习惯、传统等因素,可以鼓励农民火葬,但不强制,以自愿为主,可以辅以金钱等物质利益为诱导。精神诱导作用较弱,而且用的不好容易引起村民反感与抵制,比如政府为了推行这项制度,常常会宣扬一些例子,这样会适得其反,让这个村民背上一种负罪感,久而久之使村民都反感政府的行为残忍不道德。用制度慢慢改变人们的落后习俗,而不是强制和剧烈变革,而是渐进式的变革。

2、 制度的力量有时没有传统的力量强大,必须用理性眼光看待公民社会的自治。例如前几年政府处于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目的,就将一大批森林加以公共管理,这样就把以前属于农村村民自治的森林也变为公共管理了,结果是森林资源减少得更快,反而没有收回管理权之前的效果好。森林减少的原因是村民去偷林,由于管理员人员有限,不可能管理得了一个面子广大的森林,而且当地村民也熟悉环境,这样偷林现象就很严重;再加上森林管理员工资较低,他们也希望获得一些“外快”,这样就产生了一些灰色腐败现象。村民其实也是一个理性人,他们当然会计算所得所失,下面是一组博弈对比分析: 从上面对比可以看出村民在自治情况下偷林成本是相当大的,所以在有些村落森林资源保护较好的应继续让其自治,政府只是原则上作指导,向其提供资金与人员支援即可,切不可忽视公民社会自治力量。

3、 资源集中时应有所分配。制度建设过程主要是资源的集中与分配,为了经济发展集中是在所难免,发展经济的成果必须公平分配给全体人民。在资源集中过程中必须保证每个公民的福利至少是不损失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资源集中带来的社会利益增大时必须增进人民的利益。例如高校教育发展,政府把大量资源集中发展名牌高校,从提高本国教育、科研水平的目的是可以理解的,但必须保证其他高校所获的资金至少不低于往年的情况下才可以。当重点建设高校的资源集中所取得的社会收益时,必须把收益的一部分用于其他高校的发展,这样才能保障制度公平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1】[美]诺斯著:《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页。

【2】资料来源百度百科,baike.baidu.com/view/660324.htm。

【3】资料来源,cn.happycampus.com/docs/983284067901。

【4】《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页。

【5】宋增伟主编:《制度公正与人的全面发展》,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6】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77页。

【7】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280页。

【8】张国庆主编,《公共行政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17页。

【9】张国庆主编,《公共行政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3页。

【10】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82页。

社会制度的性质范文2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人口老龄化;健康

中国建设《“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针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现状,明确提出要实施健康老龄化行动,促进医疗与养老的深度融合,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careinsurance,LTCI)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应对家庭照料与医疗护理服务无法满足规模激增的失能人员需求时采取的一种风险应对措施。目前国际上的做法主要分为以德、日为代表的社会保险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保险模式和以英国等福利性国家为代表的津贴模式,在制度选择上都与本国实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一定相关性。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本研究认为我国应建立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广泛覆盖需求人群,发挥基本保障作用,并以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作为补充,更好地保障制度运行。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强调国家颁布护理保险法律,以社会化筹资的方式,对失能人员(指由于患有慢性疾病或处于生理、心理伤残状态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在较长时期内,需要依赖他人进行日常照料才能完成基本生活活动的人群)所产生的护理费用进行分担给付[1]。它类似于保险型国家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强调风险共担及多元筹资。本文主要分析德国、日本、韩国的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结合国内相关探索对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1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特征

长期护理保险在德国、日本、韩国是作为与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并行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制度,具有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诸如国家强制性、社会互济性、普适性、公平性和福利性。另外,纵观这3个国家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做法,存在许多共性。

1.1以社会保险作为筹资的基本方式,并辅以多种方式补充

在德国、韩国、日本模式的筹资体系中,社会保险都是护理保险基金来源的重要渠道,基本都是通过保险缴费及财政补贴来建立基金池子,但各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缴费率有所不同[2]。除了采用社会保险作为筹资的基本方式,实行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的国家还会采用多种方式来补充社会保险费用,包括税收补助低收入人群,引入私人保险加强市场竞争和设置自付费用抵御道德风险、约束滥用行为。其中私人保险可能是多数中等收入国家最不愿意选择的制度,因为在高收入国家体系中,这一渠道已经导致了供给市场失灵[3],故我国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设计时也要引以为鉴。

1.2立法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都出台了专门的护理保险法来保障该制度的顺利实施。例如老龄化形势最为严峻的德国和日本分别于1995年、2000年相继颁布《长期护理保险法》,随后韩国也在2008年出台了相关立法。健全的法律法规不仅为长期护理保险指明了发展的方向,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制度的贯彻落实。因此,我国要发展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也要保障立法先行,为相关政策的执行提供稳定的环境。

1.3建立了护理需求评估与护理强度、保险金给付水平挂钩的制度

为更有效地配置资源,各国普遍建立护理分级,以严格的评估体系来确定保险给付水平。长期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不同,它需要对申请者的失能状况进行评估,不同等级享受不同的护理服务时间以及给予不同标准的保险金。德国建立3个护理等级,由德国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审查委员会组织评估[4]。日本则将其分为7个等级,由地方护理认定审查委员会组织评估;韩国将其分为3个等级,由等级判定委员会组织评估。

2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国家经验的对比分析

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是德国、日本与韩国,政策移植使得3个国家的制度具有极大相似性;但由于3国特定的经济社会形态和福利文化,同为多方筹资的社会性长期护理制度安排又存在较大的差异。

2.1筹资机制

筹资渠道往往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初期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是维系制度运行的血液。在3个国家筹资机制安排中,政府补贴、保险缴费和个人自付比例有所不同,具体来说,德国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主要依靠保险费及政府补贴。要求个人收入水平低于强制医疗门槛的,必须加入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体系;而高收入者则可有权选择加入社会保险体系或购买强制性商业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缴费率是个人收入的1.95%,分别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0.85%,是所有实行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的国家中自付比例最低的。日本实行强制性全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保险金来源包括向被保险者征收的保险费及公共税收,保险费和政府财政分别负担50%,其中政府负担的50%中由中央财政支付25%,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负担12.5%[5]。保险费缴纳标准分65岁以上和40~65岁两个年龄段设定.韩国的筹资主要是以税收为基础的方式及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其中,社会保险制度是首选,因为政府不愿意提高税率,也因为韩国民众较熟悉社会保险提供医疗服务的模式。护理保险基金是按医疗保险保额与长期护理保险缴费率相乘所得费用为标准征收的,保险缴费率是工资的0.38%,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护理服务费用的分担比例为:长期护理保险支付60%,政府财政支付20%,个人自付20%[6]。

2.2保障水平

保障水平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作和成本控制的关键问题。被保险者的需求是否得以保障,取决于保险给付的范围、形式及强度。对于给付范围各国护理保险法案细则中都有明确标准。给付形式主要分护理机构补助和居家护理补助,且各国机制都倾向于鼓励居家护理。补助的金额也是保障水平高低的强有力反映,具体金额多少取决于评定为什么等级标准。德国的系统较为复杂,涵盖现金、实物、服务、技术等多方面,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受益人可自行选择护理形式,其中大部分在家护理的申请人会选择现金补助。比较具有创新性的一个设计是,受益人的家庭成员也可通过向老人提供护理服务来挣取劳务费,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护理人员不足的压力。而在韩国,现金补贴只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因居住在岛屿僻壤等显著缺乏长期护理机构或者因天灾等难以利用其他护理给付方式,只能依靠家庭进行护理时,由长期护理保险工团向保险者给付家庭护理费[7]。日本与德国、韩国相比对于给付范围和形式的规定更为细致,甚至规定了老年人可享受的具体服务内容、时间和费用,延续了其在基本医疗保险上的风格。护理法规定不准现金给付,只能提供护理服务,有居家护理和专门机构护理两种形式供选。

2.3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经济发展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从最开始的资金筹集到最后护理服务的落实都需要足够的经济力量支持,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国家很难做到全民覆盖的护理服务保障。德国、韩国、日本的人均国民经济水平都处于国际较高水平,日本实现了全民覆盖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德国在实行社会长期护理保险保基本的同时,针对高收入人群对于更高品质护理服务的需求还引入了私人保险。全面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仅对于国家财力有严苛要求,同时也会对经济增长产生积极作用,诸如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促进资源更有效分配。相比德国、日本、韩国,我国居民人均消费水平偏低,加之地区发展不平衡导致构建全国性制度难度更大。应允许各地在统一的制度框架下依据当地人口结构、物价水平和收入状况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并随着当地经济水平发展适时做出调整。

3国内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的地区实践分析

国内关于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的探索主要是以青岛、长春及南通为代表,这几个地区在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筹资机制、保障水平上形成了各自特色的模式。

3.1青岛试行城乡统一的医疗护理保险制度

青岛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出台《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率先试水,将长期医疗护理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社会保障的制度性框架,后又于2015年实现城乡统一的护理保险制度。在筹资模式上,主要来源于医保统筹基金,按固定比例从中划转;另外,政府每年也会补贴2000万元。为防止护理保险基金崩盘,明确当基金出现超支时,先由所在市医保基金予以弥补,仍无法实现收支平衡的,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确定财政分担[8]。在保障水平上,青岛主要是根据参保人需求有选择性地提供“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和“社区巡护”4种医疗护理形式,而对于日常照料却未涉及。

3.2长春主要针对失能人员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初出台了《关于建立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以在医疗保险和医疗护理间搭建一个平台,保障失能人员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需求。在筹资来源上有3个渠道:①主要是从医保统筹基金定比划转;②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进行划拨,因长春市经过调研发现实施长期照护保险的资金仅需医保基金结余的5%,可在保证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实现护理保险金筹集[9];③财政补助资金。在保障水平方面,考虑到照护保险保障范围大,多为失能老人,它们属于体弱、慢性病患者,家庭医疗负担较重,故长春市对于失能人员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的报销比例设置高于基本医疗保险。

3.3南通采用“社商合作”方式运行基本照护保险制度

南通市于2015年底出台了《关于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意欲建立社会保险主导,商业保险辅助的基本照护保险制度新模式,在具体做法上与德国有很多相似性,本研究认为是最具全国范围内推广价值的。①在制度设计上实现了筹资的多元化,不再仅靠医保基金结余,而通过个人缴纳、医保统筹基金划转和政府财政3种渠道定比筹资,以社会力量捐助、福彩基金赞助为辅构建基金来源结构。②在保障水平上,按照接受服务的地点不同设定不同支付标准,在医疗机构照护床位接受服务的需符合特定条件,补偿标准为60%;在养老服务机构照护床位接受服务的,照护基金支付50%。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上门照护服务构建了一系列较全面的支付标准,主要是按具体服务项目付费,并通过设定月度1200元的限额来约束滥用行为。

4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的未来展望

建立合理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涉及许多相关政策,需要数年准备时间,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应从地方试点积累经验到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制度体系。具体的制度构建展望如下。

4.1制度定位———构建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以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辅助

目前国际上典型的制度模式除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外,还有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护理保险模式和以英国等福利性国家为代表的津贴模式。实行商业性护理保险模式的国家政府通常未建立公立护理保障制度,民众需自行购买保险服务;由于信息不对称常导致市场失灵,且保费也呈不断上涨趋势。津贴模式资金通常来自地方财政和中央政府的辅助支持,这些国家的照顾待遇优渥、保障范围广,但服务供给效率通常较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决定需建立由政府主导、全民共享的社会性长期照顾制度,但由于中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足以支撑巨额保费支出,故需同时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作为辅助。

4.2筹资———创建稳定可持续的多元筹资和费用控制机制

筹资模式选择是当前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面临的最大现实问题。国外和我国试点地区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机制的分析,以及我国老龄化严峻形势对于护理费用的大量需求决定了单独依靠企业、个人缴费或者政府都无法维系资金可持续运转。故最可行的做法是效仿德国和韩国,通过企业、个人和政府定比缴费建立社会保险资金,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筹资,实现风险共担的多元筹资模式。其中,由于当前社会保险中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压力已经比较大,故政府要对长期护理保险投入大量资金。另外,为保障基金稳定可持续运行,建议政府可委托第三方商业保险机构来管理整个体系的运营,商业保险公司因其专业性,对于提高费用控制能力更具敏感性。

4.3保障水平———构建科学合理的给付模式

相比德国、日本、韩国,国内地区试点城市存在覆盖人群有限、给付方式不明确、照护服务基础设施匮乏等问题。首先覆盖人群应基本保障护理服务需求强烈的失能人员,另外政策上要给予护理服务产业发展大力支持。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付方式,从国际经验来看一般是采取服务供给和现金给付两种方式。二者皆有利弊,选择的标准要依据护理服务的基础设施充足与否和服务供给的可及性和便利性[10]。服务供给有利于制度的推行,且可以更有效满足完全失能人员对于护理服务的需求;但需要包括服务机构和专业护理人员在内的护理系统支持,另外它可能会滋生医疗资源浪费现象。现金给付给予参保者较大的机动空间,可以自行调配护理基金使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现阶段我国护理服务产业发展滞后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提供服务供给的同时,对于不方便接受护理服务的人群给予现金补助,如对于护理条件极度匮乏的偏远农村及社区便可以采取此种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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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的性质范文3

关键词:农村老年女性;丧偶独居;社会支持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49(2017)01-0044-10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701005

收稿日期:收稿日期2016-05-09;修订日期:2016-09-26

基金项目:基金项目山东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农村寡居老年人口的生存状况与社会支持研究”(J14WC03);中国女性研究会 / 汕头大学女性研究中心 2014―2016 年度中国青年学者女性 / 性别实证研究项目“农村独居女性老年人生存状况和社会支持研究”。

作者简介:作者简介李月英,泰山学院管理学院讲师。

(英)A Study on Social Support of LivingAlone Elderly Widows in Rural Area:

Based on the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S Village in Shandong Province

(英)作者姓名LI Yueying

(英)作者单位(School of Management, Taishan University, Taian 271000,China )

Abstract:(英)摘要:

This research conducts an empirical analysis on the social support of the livingalone elderly widows in rural area with the methods of questionnaire survey and case interviews. The analysis revealed that: Firstly, the social support of the livingalone elderly widows is poor. The economic support is quite low mean their source of income is less, their income is low, the ability to pay chronic disease medical bills is weak;Secondly, the elderly who have no daughter face enormous difficulties during their illness because daughters attend sick parents usually in rural area; Thirdly, the emotion support is medium. Their daughters and neighbors play a critical role in their emotion support. The low social support of the livingalone elderly widows in rural area is associated with the low level of basic pension in rural area, the limited coverage of minimal assurance,the heavy pressure of the high marriage betrothal gifts and the embarrassment of the daughters’ taking care of their parents. Therefore,to improve the basic rural pension level, to expand the range of minimal assurance, to include daily chronic diseases into the new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system, to raise the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of family economic support, to advocating the daughter pension are the reasonable countermeasure.

Keywords:(英)P键词:the rural elderly women; livingalone elderly widows; social support

一、研究背景

老龄化问题一直是学术界研究和政府工作的重点问题。由于女性具有生存优势,女性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要高于男性人口,所以在人口老龄化过程中最为突出的是人口女性化。2010 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丧偶老年人口达4774 万人,占老年人口的2689 %,其中女性丧偶老年人口有3345万人,丧偶比例为3695%,丧偶男性老年人口有1419万人,丧偶比例为1630%

数据由全国人口普税旃室提供的长表数据计算而得。,老年女性丧偶概率明显高于男性。从分区域来看,农村老年女性丧偶人数最多,达到1983万人,占全国丧偶老年人口的4176%

依据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原始数据汇总推算得出。。有研究A测表明,2010―2050 年中国丧偶老年人口总量依然会快速增长,到2050年将达到 11840万人,是2010年的25倍,其中女性丧偶人口总量达到9449万人,占到丧偶老年人的80%以上[1]。由此可以预计,我国今后女性丧偶老人增长速度快,绝对数量大,丧偶老年女性面临的问题将非常突出。同时,由于农村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女性的生活自理能力远远高于男性,农村老年女性丧偶后绝大多数选择独居。尽管丧偶独居老年女性是农村老年人的一个特殊群体,但在未来人口发展趋势下却是农村老年人口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个群体。对这一群体的关注,不仅关系到农村老年人当前的生存质量,更是关系到农村老年人未来密切相关的养老问题,关系到整个农村如何应对人口老龄化。

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处于地域、年龄和性别的三重弱势之中,是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迫切需要社会支持。社会支持是指各种社会形态对社会弱势群体即社会生活有困难者所提供的无偿救助和服务或者是指人们在社会中来自他人的各种帮助[2]。.按其类型划分,社会支持分为工具性的社会支持和情感性的社会支持,前者包括经济供给和生活照顾,后者指精神慰藉[3]。按照社会支持来源渠道划分,可分为正式的社会支持和非正式的社会支持,前者指的是国家、社区和机构提供的支持,后者指家人、邻居、亲戚和朋友等提供的支持[4]。研究表明,良好的社会支持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以及生活满意度等都具有积极的影响[5-6]。无论是正式社会支持还是非正式社会支持都能够改善农村老年人的主观幸福感[7]。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当前对丧偶老年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养老问题、贫困问题和健康问题三个方面。龚继红等通过对农村丧偶老年人的家庭养老状况研究发现,农村丧偶老年人主要的经济来源由其子女提供,但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子女提供的却很少[8]。王晶等从社会因素、家庭因素和丧偶老年女性自身因素三方面对农村丧偶老年女性的贫困原因进行分析[9]。王莉莉研究发现我国丧偶老年女性普遍存在着经济收入低、保障水平差、自评经济状况“困难”比例大的特点,认为可以通过强调性别平等观念、建立遗属养老金制度来解决丧偶老年女性的养老问题[10]。刘彦吹却有员鸾嵌榷耘迳ヅ级谰永先说纳存状态进行了分析,发现农村丧偶老年女性的贫困化程度较男性高、生活适应性更差[11]。周建芳研究发现,丧偶对农村老年人生理健康的影响大于心理健康[12]。焦开山通过研究丧偶对中国老年人死亡风险的影响,发现老年人丧偶与其死亡风险有非常显著的关系,一般而言,长期丧偶老年人的死亡风险显著高于长期有偶的老年人[13]。

综上所述,当前对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专门进行研究的较少,鉴于女性老年人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丧偶率高且自理能力相对较强的现实,本研究采取调查问卷和深度访谈的方式,以山东省S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为研究对象,主要以社会支持视角为切入点,关注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的社会支持状况。研究内容集中在社会支持的三个最基本的方面:经济支持、生活照顾支持和精神慰藉支持。厘清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社会支持面临的困境,对完善其社会支持系统提供了有意义的经验证据,体现了社会学研究应有的最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

二、样本选取与描述

本研究的地点S村位于山东西部,距离镇政府所在地4公里,距离县城34公里,是所属镇中人口最多的一个行政村,截止到2015年1月1日,该村共有1873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共455人,丧偶老年人192人,丧偶后选择独居的女性共有121人,考虑到当地农村各个村庄的同质性较强这一现实,因此选择该村作为研究地点。在文化方面,该地是儒家文化影响比较浓厚的地区,大男子主义思想较为严重,女性地位较低。在经济方面,该村属于经济较落后的行政村。近年来,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多,农民的收入有所增长,但务农仍旧是其主要收入来源,人均耕地163亩,是典型的乡土社会。本文就是对生活在这样的文化经济背景下的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的社会支持状况进行研究。研究时对121位丧偶独居老年女性全部进行问卷调查,并对其中的7名丧偶独居老年女性进行深度访谈。

样本的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来看年龄方面,121位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中,60―69岁的占314%,70―79岁的占537%, 80岁及以上的占149%。从被调查者的年龄构成可以看出,随着年龄的增长,丧偶的老年女性逐渐增多。中龄独居老年女性居多,到了高龄之后,由于身体状况较差,有能力独居的老年女性数量降低。

其次,从调查对象的受教育水平来看,丧偶独居老年女性中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909%,小学文化程度者占74%,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者占17%。总体而言,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

再次,从健康状况来看,

121位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中,患有各种疾病的丧偶独居老年女性占到了总体的835%,无疾病的

丧偶独居老年女性仅占总体的165%,无疾病的丧偶独居老年女性一般为低龄丧偶独居老年女性。

第四,从子女构成情况来看,121位调查对象中子女数量平均为43个,其中儿子22个,女儿21个。

最后,从独居原因来看,719%的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认为与子女分开住自由,149%的老年人认为和儿媳相处不融洽,91%的老年人担心和子女在一起住会给子女带来麻烦,还有41%的老年人选择独居的原因是子女都在外打工。

三、调查结果分析

二级1.经济支持状况令人堪忧

经济支持是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安度晚年的基本保障,也是社会支持的核心内容,本研究中经济支持主要通过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的经济来源、收入水平、经济支出和自我经济状况评价来反映。

(1)经济来源单一。

在本研究中,根据调查对象的现实情况,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的主要来源分为六类:基础养老金、子女提供、自己劳动、农村低保、遗属补助和个人储蓄。由于基础养老金是60岁及以上老年人共有的收入来源,本文收入碓粗械幕础养老金指的是仅有基础养老金,无其他收入来源。

表题表1经济收入来源

人,%

收入来源人数百比例%

基础养老金49405

子女提供23190

自己劳动17140

调查结果如表1所示,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的主要经济来源中仅有基础养老金的占到了405%,尽管养老金每月只有85元,但对她们来说,这是一笔很重要的收入来源。子女提供占到190%。具体到子女的性别,其中儿子提供的占到85%,女儿提供经济支持的只占15%。同时,随着农村老年人养老金的发放,由子女提供的收入来源所占比例开始下降,许多子女认为老年人有固定的养老金,就不用再给老年人提供经济上的支持了,这和学者提出的“社会保障会 ‘挤出’代际经济支持”的说法相一致[14]。在对一位丧偶的独居老年女性的儿媳访谈时,她说:“国家每个月都按时给老太太养老金,她也不怎么花钱,那些钱都够她花的了,我们还给她啥钱,每年给她粮食就行。”(个案1,69岁,丧偶3年,一子四女)经济收入来源为自己劳动的比例为140%,自己劳动者绝大多数为低龄(60―69岁)的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经济来源为农村低保的比例为149%。在当地,低保的救助水平为每个月130元,远远高于基础养老金,但由于低保名额较少,加之资格获取上可能存在的一些不透明、欠公平的程序,低保资格的获得并不容易。经济来源为遗属补助的占到58%,遗属补助的数额近年来不断增加,现在一般都在每月300元以上。经济来源为个人储蓄的占58%,一般是老伴去世之前积攒下来的。

(2)收入水平低。

收入来源决定收入水平,在121位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中,平均月收入400元以上者占58%,主要为有遗属补助者;平均月收入300―400元者占75%;平均月收入200―300元者占182%;平均月收入100―200元者占281%;平均月收入100元以下者占404%,主要为仅仅有基础养老金者。这表明,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的月收入普遍偏低,将近七成(686%)的老年女性月收入在200元以下,在物价居高不下的当今社会,这种收入也只能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

在调查中发现,121位丧偶独居老年女性中只有190%的子女提供经济上的支持,提供的水平也很低,一般是在过年过节的时候给一二百块钱。在该地2014年的人均收入是7100元,这样的人均收入水平提供在老年人养老方面如此低的原因,除了有些子女对老年人的重视不够之外,还有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农村这样的生活现实: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及20世纪90年代初非法性别鉴定技术在该地区的使用,导致出生性别比严重偏高,自2011年以来,出现婚姻市场挤压,“物以稀为贵”,所以该地区的结婚彩礼暴涨。到目前为止,平均的彩礼是20万元左右,若再加上房子、车子等,一桩婚事不下40万。昂贵的彩礼使得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马上陷入生活的困境。有学者提出彩礼已经成为代际剥削的手段[15]。在这里可以延伸理解的是这种代际剥夺不仅是经济上子辈剥夺父辈,还包括隔代剥夺,即在经济上孙辈剥夺祖辈,其表现就是,在一个家庭中主要是财产流向孙辈的婚事的情况下,家庭只会挤出一小部分甚至没有任何财产流向家中的老年人。通过调查发现,凡是自2011年以来有孙子处于适婚期的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子女提供的经济水平都很低,调查发现在74位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的肯定回答里,有66位子女提供的经济支持为零。“现在的年轻人订婚结婚都花这么多钱,家里借了那么多外债,用在正事上的钱都不够用,哪还有闲钱再给我啊。”(个案2,77岁,丧偶5年,四子一女)

(3)经济支出偏低。

在121位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中,平均月支出400元以上者占50%;平均月支出300―400元者占91%;平均月支出200―300元者占190%;平均月支出100―200元者占281%;平均月支出100元以下者占388%,调查结果显示,由于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的收入水平偏低,所以她们的月支出水平同样也是较低。尽管如此,她们的一些支出项仍必不可少。通过对她们的支出项进行调查发现,支出项中医疗占727%,食物占338%,人情占164%,衣服占129%(此处为多选项)。由此可见,医疗的选择率最高;其次是食物的花费,农村独居老年女性吃的粮食(本地以小麦为主)尽管不用花钱买,但日常饮食必需的油盐酱醋等也是支出的一部分;人情和衣服的花费所占比例较少。总之,医疗上的花费是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的主要支出费用。“我平时吧,主要是把钱都花在买药上了,吃的粮食和菜一般也用不着花钱,夏天自己院子里种的蔬菜都够吃的了,冬天就吃白菜,粮食是儿子给,也不用花钱,就是这医疗费,想节省都没法节省,是最大的花费项了。”(个案3,78岁,丧偶9年,三子三女)

通过对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日常医疗费用的承受能力调查发现,不能承受日常医疗费用的有554%;有一定困难的有239%;基本能承受日常医疗费用的有132%;能承受日常医疗费用的有75%。由此可见,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承受的日常医疗费用的比例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低的。当她们无力承担日常的医疗费用时,绝大多数老年人选择向子女(主要是儿子)求助。

(4)自我经济状况评价差。

认为自己的经济状况“很宽裕”的比例仅为41%,“比较宽裕”的比例为91%,“有些困难”的比例为107%,“困难”的比例为314 %;而自评经济状况为“很困难”的比例为447%。总的来说,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经济状况自我评价较差,这也与她们的实际生活相一致,通过访谈也印证了这一点。

“政府给的每个月85块钱,要是只用在吃饭上根本花不了。粮食由儿子给,菜几乎不用买,夏天自家院子里种的菜都吃不了,冬天有白菜,平时闺女们来看我的时候给我买肉和鸡蛋,但就是平时的医疗费花得太多,这个又不能报销,我有心脏病和高血压,光治心脏病的速效救心丸,一个月我差不多要花接近90块钱。唉,钱紧张就紧张在平时的医疗费上了。”(个案1,69岁,丧偶3年,一子四女)

所以,在经济方面,绝大多数农村丧偶老年女性需要强有力的经济支持,尤其在慢性病的医疗费用支付上,需要更多社会政策的倾斜。

二级2.患病时的生活照顾支持主要由女儿承担

从选择独居的原因可以看出,丧偶独居老年女性选择独居,大部分都是主动选择。长期以来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使得女性比男性具有较好的生活自理能力,所以对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而言,平时的生活照顾不成问题,都能自己照顾自己。随着年龄逐渐增长,考虑到农村医疗卫生条件较差,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的健康状况也在下降,患病在所难免,因此她们患病时的照顾状况值得关注。

在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生病时的照顾支持中,占较大比重的是女儿、儿子和儿媳。其中女儿占了最高的比重

(867%),其次为儿媳(284%)和儿子(269%)。有研究认为儿媳是老年人生活照顾支持的最主要资源[16]。但在本研究中,儿媳对婆婆的照顾支持力度远远低于女儿对母亲的照顾支持力度。从所调查的S村来看,但凡有女儿的丧偶独居老年女性,一般在自己生病需要人照顾的时候,都是由女儿来照顾。在老年人看来,经济上的支持由儿子来负担,照顾方面的事情理所当然地由女儿出力了。女儿是自己养大的,儿媳虽然也是自己家里人,但终究不是自己养大的,不能指使来指使去。在儿媳看来,同样存在着类似的看法,作为一家人,老年人生病之后,虽然儿媳可以适当地去照顾一下,但只要老年人有女儿,照顾的主要责任就不能摊在儿媳的身上。

“只要我一生病,儿子们就会通知他们的两个姐姐,让她们来伺候我。只要闺女在我这里,儿媳就很少来。不过说得也是,有闺女哪还用得着儿媳啊,不光我自己是这种情况,大家都是。儿媳父母病了需要人伺候的时候,她娘家弟媳也是不帮忙的,每次都是她回娘家忙前忙后,想起来这就不生气了,大家都扯平了。再说了,闺女心细体贴,伺候人有耐心,每次生病需要人伺候的时候我也愿意闺女在我跟前照顾我。”(个案4,81岁,丧偶17年,三子两女)

因此可以看出,当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生病时,照顾者主要是女儿。这里体现出照顾支持的交换法则。即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对其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尤其是未成年时期)的抚养照顾与其在年老时需要他人的赡养照顾相交换。这其中的参与者只能是老年人及其子女,儿媳一般排除在外。这其实是和霍布斯关于社会交换理论中所揭示的社会交换的互惠规范原理相一致。但在实际生活中,老年人和其子女之间的照顾交换更多体现的是一种义务和自觉。这与北京大学所做的“中国老年健康影响因素跟踪调查”的结果相一致,即:主要照料者为女儿的高龄与中低龄老年人对日常生活(包括生病时)所获照料的满意度比主要照料者为儿子/儿媳的高龄与中低龄老年人分别高出45%与13%http://.cn/c/nd/2015-11-23/doc-ifxkwuwx0312096.shtml。

二级3.精神慰藉支持状况一般

精神慰藉支持是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生活不可忽略的一部分。经济支持是基础和保障,精神慰藉支持则是支柱和依靠。老年人的需求存在着一种 “同心圈效应”,需求结构的流变呈现出一种从内隐到外显、自低级而高级、从物质到精神、自家庭而社会这样一种扩张[17]。对老年人而言,精神慰藉的提供者最主要的应该是配偶。但对丧偶独居老年女性来说,配偶已去世,她们的主要精神慰藉者丧失,所以她们的精神慰藉者只能是子女、亲戚朋友、邻居。对于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的精神慰藉支持状况,本研究主要从与家人的互动、与邻居的互动以及孤独感的自我评价三方面进行考察。

(1)与家人的互动较少。

西方社会普遍认为,中国式的东方家庭养老制度主要好在它具有不可替代的精神赡养功能,老年人可以从家庭中得到很大的精神支持。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文明的冲击,传统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孝”文化的观念愈加淡薄,再加上居住方式的选择,子女与丧偶独居母亲的交流也越来越少,不少子女(主要是儿子)认为只要在物质上满足了老年人的需求就是孝顺。一般情况下,女儿与老年人互动比儿子要多,但出嫁的女儿往往和老年人不在同一个村,不能经常看望老年人。从调查结果来看,经常与家人交流的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仅占223%;偶尔与家人交流的占578%;几乎不与家人交流的占 199%。从这点上来看,能从家庭中得到精神慰藉的丧偶独居老年女性只占很少的一部分。 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几乎从不与家人交流的丧偶独居老年女性主要有两种:一是没有女儿,同时与媳妇的关系特别差的老年人;二是有子女流迁的老年人,特别是女儿有流迁的老年人。“和两个儿媳妇的关系都不怎么好,平时说话也不多,也说不到一块去,我又没闺女,看到别的老太太和闺女亲密的说话,我都羡慕的不行呢。”(个案5,74岁,丧偶5年,两子);

“有两个孩子在外打工,我耳朵不太好使,他们也很少打电话,只有到过年的时候才能见到他们,说说话。在家的儿子整天忙着干活挣钱,很少来我这里陪我说说话,人老了,就知足吧,给你多说几句话还能长寿不成,有吃有喝的,别想那么多了。”(个案6,70岁,丧偶2年,两子一女)

由此可见,整体而言,家人在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的精神慰藉支持中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相对于农村丧偶老年女性精神慰藉的需求而言,还远远不够。

(2)与邻居互动频繁。

与城市人们各自封闭式的居住方式不同,农村人的居住方式相对来说是开放的,最主要的表现就是邻居之间相互串门聊天。调查中,有近802%的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经常与邻居相互往来;有烦恼时,678%的老年人会选择向邻居倾诉,其比例甚至高于子女。调查还发现,595%的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感受到邻居对自己很关心。这种现象表明,邻居是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的重要精神慰藉者。与邻居的互动相比较,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与亲戚互动相对较少,其原因是随着年龄的增大,相互来往不太方便,仅有190%的丧偶独居老年女性与亲戚来往较多,所谓的远亲不如近邻在这里也能很好地体现出来。总之,邻居对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的精神慰藉支持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3)孤独感的自我评价一般。

老年人的孤独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老年人对精神照顾的需求,也是衡量老年人精神慰藉支持状况的一个显著标志。一般来说,女性的自我感受能力强于男性,所以,女性的孤独感高于男性,年龄越大孤独感越强[18]。有研究发现,女性、独居、经济不能自立和不能获得医疗服务的老年人容易经常感到孤独[19]。但是通过调查发现,经常感到孤独的有223%;偶尔感到孤独的有504%;没有感到孤独的有273%。仅仅两成的丧偶独居老年女性孤独感较强,这样的结果与以往的研究结果相差较大,也出乎预料之外。通过进一步的访谈也证实了这一调查结果。

“一个人过我觉得还挺好的,平时要么出去串个门,打打牌,看看电视,听听收音机,白天的时候还能看看书,还孤独个啥。我和老伴关系不咋好,他活着的时候因为他爱喝酒我们经常吵架,没少生气,天天气得我没法,现在也让我想不起他的好来。所以我就觉得现在虽说是年纪越来越大,只要身体没大毛病,一个人过还真不错。”(个案7,82岁,丧偶11年,一子两女,学历是初中,曾当过小学老师)

通过访谈可以发现,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的孤独感不仅与其自身的状况有关,还与其配偶的去世年限以及配偶去世前两人的关系好坏有关。一般来说,最孤独的是与配偶生前关系较好,并且配偶去世时间又较短的老年人。孤独感较轻的是那些与配偶生前关系较差,子女对其较孝顺的老年人。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社会支持的调查分析,本研究得到如下结论。

二级1.经济支持水平较低

首先,基础养老金的发放部分缓解了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经济生活的困难,但没有帮助她们提高生活质量,就目前来说,每月85元的基础养老金的保障水平较低。其次,低保救助面窄,仅有149%的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获得低保救助,更多的人难以得到救助的机会。再次,家庭经济支持责任降低。随着农村养老金的发放,由子女提供的收入来源所占比例开始下降,出现“社会保障会 ‘挤出’代际经济支持”的现象。另外,家庭经济支持受到婚姻市场彩礼飙升的严重影响,主要表现在家庭的财产集中用于孙辈的婚姻上,用于老年人养老方面的就更加少,随着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的孙辈们逐渐步入婚姻阶段,这种“代际经济剥夺”的现象会愈加普遍。如果把家庭看作一个场域,按照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分析[20],从经济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任何一个资本来衡量,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在这个场域中无疑处于劣势地位,缺乏竞争力。所以,也就成为家庭这一场域中的最底层,成为获得家庭财富最少的一个角色。

二级2.精神慰藉支持水平一般

与其他相关研究不同之处在于,本研究中,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的精神慰藉支持状况一般,主要原因在于农村传统的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保持较好,邻居这种地缘关系在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的情感支持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发挥了比其他关系更重要的作用。另一个方面的原因在于配偶的去世,对于长期以来生活在男尊女卑环境中的丧偶独居老年女性而言,更多的是一种解脱。作为有自理能力的老年女性,丧偶独居的日常生活照顾支持状况良好,只是在生病期间,需要更多的生活照料,在这种情况下,有女儿的丧偶老年女性的受照顾状况优于无女儿的丧偶老年女性。

二级3.最大的生活困境表现在慢性病的费用支出上

通过对“您最希望得到哪方面的支持和帮助?”调查发现,793%的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选择了慢性病的医疗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减轻了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住院治疗的负担,但对于慢性病的治疗却无能为力,因此根据这一客观现实,对包括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在内的整个农村老年人而言,解决慢性病治疗的费用,是缓解农村老年人经济生活困境的迫切需要。

二级4.女儿养老的经济处境尴尬

丧偶独居老年女性患病时的照顾者主要是女儿。有女儿的丧偶老年女性的受照顾状况优于无女儿,很好地起到了“女儿是母亲的贴心小棉袄”的作用。尽管如此,在经济方面,女儿往往被排除在家庭养老范围之外。在子女经济状况同样不太好的情况下,儿子不管情愿与否,他们往往会顾及面子借钱也要给生病的父母治病。但女儿一般就没有这么大的压力,有经济能力则出一份力,没有则不出。在当地农村,很多男性也认为没有义务赡养妻子的父母,赡养妻子的父母是女方弟兄的责任和义务,还有不少的家庭因为妻子给其父母提供经济支持而导致家庭矛盾爆发的现象。总之,在对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的经济支持上,女儿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在生病时的照顾支持和精神慰藉支持中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的社会支持总体状况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正式的社会支持脆弱和非正式的社会支持力不从心。因此,完善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的社会支持体系,需从如下方面入手。

首先,国家需要承担起弱势群体养老的主要责任。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强社救助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和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等建设,明确了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等要求。对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而言,国家同样应当承担起养老的主要责任。一是提高农村老年人的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对于农村老年人而言,当前每月85元的基础养老金的保障水平还是比较低。二是扩大农村低保救助的覆盖面。在当今积极推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和精准扶贫的背景下,将这些农村特殊的弱势群体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使得更多的农村老年人能够享受到国家救助的温暖。三是针对目前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经济支持的困境――慢性病的医疗花费,将包括丧偶独居老年女性在内的农村老年人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畴,真正解决农村老年人的经济困难。

其次,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养老服务作用。

作为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社会支持的主体之一的农村基础组织,只是在低保名额的分配上起到一定的作用,在整个社会支持过程中,几乎处于缺席的状态。因此,在当今大力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农村社区基础组织需要在养老服务方面承担起真正的角色,比如,可以通过社区基层组织牵头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包括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在内的广大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同时,面对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文化水平低、医疗卫生保健条件差、整体健康状况较差的现实,积极联系医疗机构定期下乡,进行义诊、免费体检,尤其是妇科检查。建立农村社区服务站点,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开展社区心理咨询和心理讲座等活动,提高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的生活水平,真正发挥出农村基础组织在养老服务方面的作用。

再次,提高家庭经济支持的责任感。

尽管目前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属于全覆盖,但就其保障水平来说,仍属于较低层次,只能视之为养老支持来源的补充部分。所以,为了避免出现更多的“社会保障 ‘挤出’代际经济支持”的现象,家庭依然需要承担起养老的首要责任。最根本的要求就是子女提高经济支持水平,保障丧偶独居老年女性的生活质量。只有在国家和家庭双保险的养老支持下,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才能有一个有质有量的晚年生活。

最后,倡导男女平等,大力提倡女儿养老。

与儿子相比,女儿心思较细腻,对母亲的照顾更体贴。研究显示,对于无配偶老年人来说,与已婚女儿同住的满意度大于与已婚儿子同住[21]。所以,在落实家庭养老时,要突出女儿在养老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赡养老年人方面女儿不仅负有同样的责任,而且应拥有与儿子同等的决策权利,女儿养老和儿子养老一样合法、合情、合理[22]。大力提倡女儿养老,从本质上体现了男女平等的重要思想。在当地农村出现的彩礼暴涨的社会现实,体现的不是女性社会地位的升高,而是过去重男轻女的结果导致如今婚姻挤压的严峻现实,因此,倡导男女平等,使得农村婚姻市场趋于回归正常,避免出现更多的“代际剥夺”现象。

生老病死是人生中不可逾越的阶段,家家有老年人,人人都会老,关爱今天的老年人其实就是关爱明天的自己。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作为老年人群体里的特殊群体,同样应当受到整个社会足够的重视,让农村丧偶独居老年女性有一个幸福愉悦的晚年,让她们共享改革开放成果,是我国发展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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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的性质范文4

关键词 道德态度 行为 影响因素 协调方法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A

1 道德态度与行为

中国是一个有着传统美德的国家。在中华民族的血管里,道德的血液已经奔涌流淌了五千年。从古至今,一代文人志士都宣扬传承中国的道德文化,古代圣贤倡导的仁、义、礼、智、信;明清时代流行礼义廉耻、孝悌忠信;民国之初,中山先生提倡忠孝仁爱信义和平;当代,提出的“八荣八耻”道德荣辱观。受过教育的人在此环境的感染下,每个人对道德都保持着正面的态度。

人们常说:态度决定一切。一个人的态度决定着他的行为,而规律性的行为又形成了他的性格,最终一个人的性格也就决定着他的命运。从这个意义上看,心态决定着人的一切。但是在飞速发展的今天,道德问题却不像我们宣扬的那样,积极正面的态度并没有引起正面行为,反而这些年每每谈及道德问题,人们往往叹气连连。“毒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楼倒倒事件”等等,一桩桩涉及行业暴利、食品安全、医疗安全、建筑安全的恶性道德事件像一把把利刃,划出道道令人触目惊心的伤口,引得人们牢骚满腹 ,“小悦悦”事件中的“十八罗汉”让世人感叹这个社会的凄凉。人们总是在吹捧着道德至上的理念,总是赞美完美的道德,似乎在内心深处是坚信不疑的。可是在很多时候人们似乎也没有顺着自己的内心。在道德面前是考验我们每一个的最佳时候。其实每个人对道德的态度都是积极的,只不过他们心中有一个选择,而这个选择更善于背叛人的内心。

“知行合一,非常人能之”看到这句话,不知道是否为道德态度行为不一致有了一个合适的借口,其实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有太多时候自己的行为并不是自己内心态度的真实体现。人的内心本就是矛盾的,有时候会做出许多和自己内心态度真实的想法相反的事情。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道德伪善”。人们一边使自己坚信并努力传承中国的道德文化,对道德呈现最积极一面,而一边又在面对道德选择时候,违背了自己的态度,表现态度与行为的不一致,甚至大相径庭,使自己出现矛盾焦虑与不安心理。

2 社会道德态度与行为的不一致现状

目前研究表明,在面对这种不一致状态时候,人们整体呈现的是寻求态度之间以及态度和行为之间的一致性。这意味着,个体在努力调和不同的态度与行为,并使态度与行为保持一致,以使自己显得富有理性,言行一致。人们在行为中倾向表现一致性,人们内心希望自己的言行能够一致,表里如一,这样自我内心也会愉悦。当我们态度消极的时候,就可以表现出自己的不满和情绪。当出现不一致时,个体就会采取措施促使态度与行为重新回到一致的平衡状态。人们采用的办法是改变态度,或者改变行为。

但是当人们的一致性根本没有办法协调这两者关系的时候,人们通常采用的方法是,为这种不一致找到一种合理的理由。烟草公司的经营者们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例子,你可能会觉得奇怪,这些烟草工作的员工面对吸烟与不良的健康结果关系的资料,是如何冲破层层阻力,他们如何对吸烟与肺癌之间已经定型的明确的因果关系予以否认?什么力量使他们依旧从事这种工作?他们有一个强劲的借口——他们通过不断地阐述烟草业的利润而给自己洗脑,他们承认吸烟的不良结果,但把它合理化地解释为:人们都可以吸烟,烟草公司给人们提供的是一种选择的自由,他们可以接受研究证据并积极地从事健康香烟的生产。当然,如果这种不一致与不协调过大,为了态度与行为保持一致,那么他们可能会辞去这份工作。这种行为的某些成分通过态度表现出来,现在我们如果回过头看这些态度,我们就会发现它引起各种反应。社会态度是道德行为的起点的,是对外界的刺激以态度的方式做出第一反应,并且决定采取的道德行为的类型。人的道德行为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理性的、经过深思熟虑型的道德行为,二是非理性的、冲动型的道德行为,三是启发感染、培养训练型的道德行为。①

3 道德态度与行为不一致的影响因素

为什么道德态度与行为有时候一致,有时候又不一致呢? 从态度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来看,影响因素有以下三方面:态度因素、个体因素和环境因素。②态度的成分和强度决定人们的行为与态度是否一致。在中国古老文化中,尊师重道是传统美德,是当代教育的主题,我们道德观念教育的基础。当我们的认知和我们的情感一致时,即我们既认可这种美德,那么我们对于老师的行为就会与态度表现一致,学生喜欢老师或者将来希望从事教师工作。其次外显态度与内隐态度的冲突,外显态度与行为很可能不一致,在老人摔倒之后是不是该扶的道德问题中,根据现实经验教训来看,我们为求自保,我们的外显态度大部分都是不去管理“闲事”,但是人内心都是善良,他们渴望去帮助别人。所以在实际情况发生的时候,人们的内隐态度和外显态度发生冲突,人们更倾向表现内隐态度,而与外显态度不一致。

另一个原因便是个人因素,当涉及的意义重大时候,我们会表现态度与行为一致,但是若代价太大时,我们则会表现出不一致。由于个人不同而表现不同。人们对于见义勇为的道德持肯定态度,与这态度一致的行为是助人行为,但当某次助人行为需要以自身的人身安全为代价时,有的人就会退缩。有时候在态度消极的时候,这种个人差异就会表现得更为明显。有些人会果断地表现与态度一致的行为,我不愿意去做一件事情,那么不论什么硬性要求,我都不愿意。但是一些人则会被环境约束,表现出与自己态度相违背的行为,从而影响自己的心理,甚至会产生不安与焦虑。

最后便是环境因素,在社会道德规范,风俗习惯的约束下,在其他人或群体的态度与行为的外在参照标准下,在一些社会舆论、个体、群体和情境的外界压力下,人们的道德态度与行为就会表现出一致可能性就非常大。因此在很多方面,我们的道德态度需要进一步强化,从而产生与态度相一致性的行为。

4 协调道德态度与行为一致性的方法

4.1 加强道德观念的教育

态度成分对于行为与态度是否一致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利用社会教育加强道德态度观念,使得道德态度成分对于行为的影响力增强,态度达到一定的强度,便会产生态度对应的行为。特别是依旧接受教育的学生,利用学校教育是最有效的途径,加强对学生的道德观念教育,使得学生在步入社会之前,对道德形成一个坚定而又积极的态度,便于在社会工作中,做出与道德态度一致的行为。中国的“80后”、“90后”及现在的中小学生遵守社会公德的情况,总体上似乎要好于更年长的人。他们更快地适应着“陌生人社会”的公德规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垃圾分类、过马路走斑马线、在公交车上主动让座。这些“小节”的变化,反映的正是中国道德观念的加强,从而使得更多与态度一致的行为出现。

4.2 重视社会舆论宣传的道德建设

社会道德舆论是一定的社会或阶级在对某一道德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评价性的看法和态度。③社会道德舆论对人们的道德行为有支持功能。处在社会环境中,生活中的事情评价和看法会影响人们的态度。因此社会道德舆论不仅要注重道德建设,而且需要注意宣传内容。一方面要对正面案例进行宣传和赞美、对于“拾金不昧”“无私帮扶路人”等高尚道德品质的事件加大宣传力度,并给以积极舆论评价,使得人们强化道德态度,并进行模仿。另一方面对于不良道德行为进行批评与教育,使得人们避免不一致的产生。但社会道德舆论功能的发挥不是自发的,需要人们积极地去努力运作。

4.3 建立完善的道德行为保障机制

对于目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道德态度与行为的不一致现象,可能态度成分不足够引发行为,也有可能是由于一致性的行为后果的不良影响。 “路边摔倒老人是否去扶”这一道德问题一直备受争议。我们的道德态度总是积极地认为对于有困难的人要给予适当的帮助,但是相应行为会带来很多问题,一些不分青红皂白的人总是冤枉好人的事件也是层出不穷,这就使得与道德态度一致性的行为减少。因此,针对此我们应该加强道德行为保障,不仅是对于与道德态度一致的行为进行表彰或者奖励,更要对于那些不正当的污蔑行为进行打击,甚至是可以使用法律来进行强制与约束。这样才能正面树立道德行为,并且鼓励一致的出现。

康德(Immanuel Kant)说过:“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又新、有加无已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④道德是约束我们社会行为的一个美好约定,加强道德观念的教育使得我们对于道德态度积极而且正面,协调自己行为,表现与态度一致是我们最终追求的目标,是我们这个社会的要求。

注释

① 邓全福.道德行为形成过程中社会心态的起点作用[J].甘肃理论学刊,2012(1):109-113.

② 佐斌.社会心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128-131.

社会制度的性质范文5

当下中国诸多社会问题在法律层面往往集中表现为法律制度在社会现实中的运行问题,那么法律制度运行的实效到底是如何受到影响的,抑或影响我国法律实现的社会性因素到底是什么?

一、研究方法与对象

深入了解某个组织内的制度执行情况,采用便利抽样方法,将已工作一年多的E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参与观察、文献梳理以及重点访谈等方法对其进行研究。E公司系东南沿海城市一家专门为政企单位提供云计算解决方案的公司,它自成立后发展迅速,仅两年时间就从一家小公司发展出四家子公司/关联公司,注册资本也从100万元增加至1400万元。挑选E公司的日报制度进行研究,是因为该制度系员工每日都要实际操作的规则,且亲自参与制定、监督执行,对相关信息掌握清楚、详实,便于进行研究分析。

二、E公司日报制度执行情况理想与现实的差距

从制度制定者的角度来看,一个制度的理想执行情况应该是:所有目的都得到实现,每个条款都被100%执行到位,没有任何打折。但日报制度即便简单,却依然在执行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达不到100%执行的状态,这让笔者发现了理想与现实的差距。

(一)关于发送形式的理想与现实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两难

E公司日报制度规定统一使用内部软件发送日报,目的之一是统一日报发送形式,方便接收者阅读。但由于部门主管需发送部门工作,而软件是按时间、任务、完成情况的固定格式设计,无法另行编辑,不利于部门之内还有各类不同性质分组的主管总结发送本部门工作日报。因此,多个部门的主管改变了发送形式。在笔者看来日报形式的改变并不会对其目的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在监督执行过程中,默认了各部门主管的上述日报发送形式,而没有要求其进行更改,总经理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

但其实该类变通,已经与正式颁发的书面制度内容产生差异,该项制度执行情况未达到100%。但若强制要求所有主管采用统一的形式,对一些内部还有分组或者直接兼管几个部门的主管而言的确不太方便,日报制度不仅没有帮助工作反而对其造成负担。二者之间的冲突正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两难之争,在E公司因为过程环节少,过程执行对结果的影响也小 ,程序正义的牺牲可以达到实现实体正义的目的。但就大型组织而言,牺牲程序正义最终是否可以真正实现实体正义就有待商榷。

(二)关于发送人员与时间的理想与现实监督执行人员面对特殊情况时的两难

日报制度是针对公司所有成员制定的,因此原本应该是所有在职人员都要每天按时发送两次日报。但因为E公司处在高速发展期,人员变动较快,时有试用期人员离职现象。另外,有些刚报到的主管级别成员,甫进公司有很多其他事项需要交接、学习,因此对这些新进人员,其上级主管都没有即时安排其执行日报制度。笔者作为制度监督执行者,面对这样的情况,只能尊重各部门主管的安排,但该类情况,并没有在制度上得到体现。因此,笔者在接纳此部分人员的执行情况时,严格来说,其实也是对制度的一种违背。

(三)关于罚则的理想与现实违背制度后果的衰减效应

社会制度的性质范文6

一、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人力资源的流动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能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而且使劳动力的有序流动成为可能,使人力资源的分配趋向更合理化、科学化、正规化。如果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就会影响人力资源的流动,就象我们国家现在这种状况,有的单位尤其是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不愿从有社会保障的单位流向没有社会保障的单位,而且很多人要想方设法进到事业单位,这就使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拥挤,而有的企业单位就可能缺乏人力资源;况且劳动者的流动也有很大的风险,一旦出现意外,可能造成劳动者失业甚至失去收入的来源。因此,劳动者轻易不会去流动。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劳动者的流动。

2、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控制和提高人口质量

众所周知,我国人口众多,因此,也是劳动力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可是由于发展的不平衡性,我国的城乡之间的差距很大,这也包括着劳动者的知识、技能和个素质的差异。所以,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我们要从提高人力资源的素质出发,提高人口质量,另外,必须控制人口的数量,人口的数量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人力资源的质量又决定了我国企业的管理和发展,因此,要从根本上促进我国人力资源的开发,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基础。

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承的。只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给劳动者提供稳定的生活的保障,当劳动者或其家人遇到生、老、病、死、失业等意外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能给劳动者提供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而不会对劳动者及其家庭造成员造成影响,更不会对劳动者本人造成影响。因此,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帮助劳动者提供抵抗风险的能力,避免因基本生活保障缺乏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的积极作用,在实际中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开发。

3、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实践经验证明,人们只有在身心稳定的环境中,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为人们创造了这样的环境。在我国古时就有这样的说法: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当然这是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期盼,但同时也是和谐社会的一种体现,古时尚能如此,而况现在社会乎。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为劳动者提供最后的生活屏障,不管劳动者所在的单位发生了什么情况,也不管劳动者家庭有什么变化,最终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样能极大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这些劳动者能轻装上阵,尽其所能开创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地。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既是政府的责任,又是政府的义务。纵观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应在政府的主导作用下,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的特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1、科学规划

我国的特点是城乡发展极不平衡,参与社会保障的人数也是这样的特点。有资料显示,我国参与社会保障的城镇人口仅点总参保人数的30%,因此,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还很有限,这种状况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并存的格局十分不利,有很大一部分的企业不能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如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部分三资企业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并没有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力有限也制约了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普及,只能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前提下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另外,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要根据我国的特点进行,在保证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并最终完善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制度。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