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金融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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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金融

农村养老金融范文1

论文关键词:农村非缴费型养老保障 降低贫困

发展中国家农村养老保障由缴费型养老保险计划、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以及其他非正规保障制度构成。非缴费型养老金在较多的发展中国家农村占据重要地位,非正规制度的养老保障在较多发展中国家还比较强大。这些经验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模式改革有借鉴意义。

一、发展中国家农村非缴费型养老保障的现状

农村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制度是对于低收入者的一种养老金计划,即对无力承担养老保险费的农村人口,给予养老保障。目前,大多数实施农村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制度国家的65岁以上人口基本达到7%以上,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但是经济均未达到相应的发展水平,属于未富先老的社会状况。他们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政府,而且各国的给付水平差别比较大。拉美国家给付水平较高,阿根廷最高达153美元人均。亚洲国家较低,一般在人均2美元。斯里兰卡最低只有人均1.25美元。这些国家的给付资金占GDP的比重均较低,大部分在1%以下,只有毛里求斯为2%,南非为1.4%。就是这一极少部分的GDP,却发挥了重要的国计民生的作用,解决了本国最贫困人口的养老保障,降低了贫困率和赤贫率。

农村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制度在实施中有两种,普遍保障型与测试收入型。发展中国家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实施中,其中实行普遍保障型国家有玻利维亚、毛里求斯、纳米比亚、博茨瓦纳、尼泊尔、斯里兰卡、布基纳、巴拿马、坦桑尼亚、津巴布韦和西萨摩亚(大洋洲)等国家。实行收入测试非缴费计划国家有阿根廷、孟加拉国、巴西、智利、哥斯达黎加、印度、南非、乌拉圭等国家。

二、发展中国家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制度的作用

(一)保证无力缴费者的养老金收入

发展中国家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是强制性缴费型养老计划的必要补充。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填补了无力缴费者养老缺失,保证了非正规部门农民养老保障水平,使非正规部门老人能够老有所养。2000年毛里求斯、纳里比亚、博茨瓦纳等国家基本上实现了100%覆盖率。南非保障面达到88%。养老金收入成为老人养老的重要收入来源。该年毛里求斯、纳米比亚、南非、博茨瓦纳受益人养老金收入分别占其人均GDP比例为17%、16%、32%和9%。在纳米比亚9岁的高龄人口其养老金给付额占该国人均GDP的66%,100岁以上老人养老金给付额占人均GDP的74%。

(二)降低贫困率

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降低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低收入国家农村的贫困率。如阿根廷、巴西、哥斯达黎加、智利的赤贫率分别降低了67.1%、95.5%、21.4%、和69.%。贫困率分别降低了30.8%、29。2%、24.3%和18.7%。南非、毛里求斯贫困率的降低在较大程度上也得益于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的实施。

(三)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在宏观经济运行、养老医疗服务和家庭和谐等方面均起到积极作用。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年金给付的货币收入,可以保证农民购买必需的生产资料,可以作为一种担保在商业银行贷款。同时,商业银行社会保障的支付业务进而促进了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发展。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年金给付的货币收入使得老年和残疾者能够享受更好的医疗服务。此外,由于享受年金给付,使老年人在家庭和社会的地位得以提高,增强家庭凝聚力。 转贴于

三发展中国家农村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制度的启示

(一)发展中国家农村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制度具有补充意义

发展中国家农村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制度是缴费型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补充。缴费型养老保障制度是覆盖正规部门有缴费能力的雇员。在市场失效的情况下,无经济能力的老年人的养老金出现缺失。这就决定国民社会保障对此提供必要的保障。缴费型与非缴费型整合的广度和深度取决于不同发展中国家具体国情,非缴费型的建立与发展受制于该国经济实力、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以及该国的社会文化结构因素的影响。普遍保障型养老金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收入测试制度对工作和储蓄的负面激励,普遍保障的非缴费型保障与缴费型保障的整合,有利于提高农村整体的保障水平。毛里求斯的普遍保障非缴费计划与1978年运行的缴费型计划的良性整合是成功的典范。由此提供了发展中国家农村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是缴费型养老金计划的必要补充的成功案例。

(二)增强政府的职责

发展中国家农村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中政府融资职责是明显的,这是一个被动的经济支持。“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通过农业经济运行机制增强农民的养老保障经济能力。

政府应在引导农村经济良性循环方面创造条件,营造宏观环境。农村金融在宏观层次上强化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加大农村公共项目和基础项目建设,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在微观层次上,有效地对农村经营者提供金融服务,建立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农业项目投资分析与风险控制服务,建立有效的农民储蓄一保险一贷款一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机制。储蓄保险组合提高了低收入群体拥有保险保障的可能性。政府财政除直接增加对农业生产的财政支持外,还应在农村教育发展、农村卫生条件改善、农村反贫困计划等进行财政投入,以提高农村整体的社会福利,也是对增强农民自我保障能力的基础性投资。在低收入国家,政府财政逐步建立农民的非纳费型社会救助计划预算,使之制度化。

(三)保护农民土地保障权利

土地保障仍是一些低收入国家农村的一种传统而重要的养老保障形式。转型国家土地制度的改革、东亚部分国家土地制度成功的私有化都对农村养老保障改革与发展形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如越南1993年土地分配改革中,将以前集体经营土地的50%—80%分配给老人。有效地保护农民土地保障权利,是发展中国家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安排和土地制度改革完善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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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自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的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实行的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制度模式。其中,基础养老金是现收现付的,在发放时由财政全额支付;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利息收入等构成。由于新农保的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不存在统筹互济和收入再分配,因此,若新农保制度设计合理的话,个人账户养老基金自身应该是收支平衡的。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的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即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为139个月(11.58年),除作特殊说明外,本文中的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指的是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而非计发年数。那么,这一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呢?计发系数过低,会导致参保人未死亡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就提前支付完毕,出现收不抵支的现象;计发系数过高,又会导致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大面积剩余,无法实现制度的预期效果。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新农保个人账户的研究主要是探讨该制度设计下个人账户的收支平衡问题,其中以替代率问题的研究居多,其次是对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进行研究[3-4],还有少数学者对新农保个人的有效缴费档次进行了测算[5],尚未见到对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进行系统性研究的文献。本文拟对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的高低作出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的公式推导

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是关系到个人账户收支平衡的重要因素。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的规定,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为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由于新农保的“退休”年龄(待遇领取年龄)是确定的,均为60岁,因此,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主要取决于农村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和利息等因素。推导出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的计算公式。假定参保农民在年满60岁时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为M,年满60岁后每年年初一次性领取全年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标准为P,个人账户在领取期间的年收益率(目前为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r,参保农民60岁的平均预期余命为eb。则参保农民各年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开始领取养老金时(即年满60岁时)的总额现值N为:(公式略)的平均预期寿命和利息等因素。推导出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的计算公式。假定参保农民在年满60岁时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为M,年满60岁后每年年初一次性领取全年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标准为P,个人账户在领取期间的年收益率(目前为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r,参保农民60岁的平均预期余命为eb。则参保农民各年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开始领取养老金时(即年满60岁时)的总额现值N为:(公式略)的平均预期寿命和利息等因素。推导出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的计算公式。假定参保农民在年满60岁时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为M,年满60岁后每年年初一次性领取全年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标准为P,个人账户在领取期间的年收益率(目前为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r,参保农民60岁的平均预期余命为eb。则参保农民各年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开始领取养老金时(即年满60岁时)的总额现值N为:(公式略)上式是基于死亡水平在年龄组中的平均分布假设做出的,而婴儿死亡率却随着出生时间的延长迅速降低,因此,本文根据实际统计数据直接计算出婴儿的死亡率。在最高年龄组,定义qx=1。第三,确定人口基数l0。本文确定为l0=1000000。第四,计算表上死亡人数dx,其公式为(公式略)3.农村国民生命表的生成根据以上生命表编制技术,利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分别生成农村国民生命表,包括男女混合及分性别的农村国民生命表。由于农村国民生命表的数据量过大,这里我们仅提取出2000年和2005年关键年龄组的平均预期余命,并进行比对,具体(表略)可以看出,经过5年的时间,我国农村人口平均预期余命已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0岁组的平均预期余命延长了3年左右,其它各年龄组的预期余命也提高了1.19~1.81岁不等。分性别来看,经过5年的时间,农村人口男性和女性的平均预期余命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0岁组的平均预期余命分别延长了2.47和3.93岁,其它各年龄组的预期余命男性提高了1.21~1.74岁,女性提高了1.20~2.02岁。可见,随着医疗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农村居民的平均预期余命具有不断提高的趋势。

二、农村国民生命表的编制

1.生命表的概念和分类生命表又称死亡表或寿命表,它是根据一定的调查时期、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和一定的人群类别(如男性与女性)等实际而完整的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分析,进而计算一个人口群分年龄组的死亡概率、平均预期寿命等各方面的重要指标并以表格的形式一一列出,用以描述一个地区、一定时期的人口的发展情况,预测该地区人口的发展趋势的一种重要的人口分析技术。生命表在有关人口的理论研究、某地区或某人口群体的新增人口与全体人口的测算、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寿险公司的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的计算等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新农保个人账户收益率的假定

国发[2009]32号文件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新农保个人账户收益率采用记账利率形式,并且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由于改革开放30年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以及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作用,我国的法定存款利率进行过若干次调整,特别是1997年中国经济“软着陆”之前,金融机构一直实行较高的法定存款利率,因此,以改革开放以来历年平均年利率作为参数显然不具代表性。为此,这里的个人账户收益率取近12年(1999-2010年)的平均值。我国过去12年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如表2所示。通过加权平均法可以求得平均值为2.5%。因此,假定个人账户收益率r=2.5%。另外,按照成熟的经济实践,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利率一般不超过5%,基于中国经济趋于成熟的考虑,本文将新农保个人账户的收益率再假定为3%、4%、5%。

四、实证结果分析

根据以上测算,2000年和2005年我国60岁农村居民的平均预期余命为18.33岁和19.99岁;根据以上假定,新农保个人账户收益率分别为2.5%、3%、4%、5%。将上述参数分别代入(3)式中,可计算出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根据2000年农村居民60岁平均预期余命18.33年测算,当计发月数为139时,个人账户收益率要达到4.8%,才能实现收支平衡。因此,如果仅仅考虑平均预期余命不断延长的因素,2005年农村居民60岁平均预期余命延长至19.99年时,在个人账户收益率不变,即4.8%时,计发月数应为148。如果个人账户养老金仍然依据139的计发系数来发放,那么个人账户就会提前支取完毕,产生收不抵支的现象。进一步分析个人账户收益率,根据2005年农村居民60岁平均预期余命19.99来测算,当计发月数为139时,个人账户收益率要达到5.5%才能实现收支平衡,否则会出现收不抵支的现象。从我国1999—2010年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的经验数据和中国经济日益趋于成熟的现实来看,个人账户的平均记账利率要达到5.5%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若个人账户收益率为2.5%,计发系数应为180;若个人账户收益率达到5.0%,计发系数应为145。因此,在现实收益率达不到预期收益率,而且平均预期余命还有不断延长的趋势下,新农保个人账户一定会出现缺口。分性别来看,女性60岁的平均预期余命比男性的要长,2000年和2005年女性比男性分别高出了2.89和2.81岁。根据这一实际情况,理应针对男性和女性规定不同的“退休”年龄或者设置不同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而目前,我国新农保采取的是男女同龄“退休”的办法,并且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均为139),这可能是出于以下几点的考虑:第一,体现了男女平等,可以使风险在男女两性之间进行分散;第二,便于农民理解接受,有利于新农保制度的宣传和推广;第三,农村老年女性更容易陷入贫困,这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保护女性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关于新农保男女同龄“退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的政策设计是合理的。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当前的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过小,新农保个人账户在未来会存在收不抵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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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怎样确定的?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牧区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问: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答: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牧区居民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参保人员也可以超过500元的档次自愿选择多缴费,多缴多得。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嘎查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嘎查村委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及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给予补贴,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缴费补贴:缴费金额为100元的,补贴标准为30元;缴费金额为200元的,补贴标准为35元;缴费金额为300元的,补贴标准为40元;缴费金额为400元的,补贴标准为45元;缴费金额为500元及其以上的,补贴标准为50元。自治区依据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盟市、旗县(市、区)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负担。对重度残疾人、农村牧区低保户,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参保人员缴费补贴以及自治区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负担50%,盟市、旗县(市、区)负担50%。自治区补贴依据各盟市财力状况划分为三类,对困难地区给予倾斜。

问:如何建立个人账户?

答:旗县(市、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分别记账。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问: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答: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自治区依据国家规定统一确定并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加20元。在上款规定标准基础上,盟市、旗县(市、区)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补贴。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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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子女参保

  一、引言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2009年9月我国开始试点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老有所养逐渐成为现实。与老农保相比。新农保的亮点之一就是规定:“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老人,不用缴费,就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①国家出台这样的政策.一方面是要让农村老人都享受到由国家财力支持的养老待遇,另一面也是为引导更多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但在政策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虽处于同一试点地区的年满60周岁的农村户籍老人。有的没领到基础养老金的现象。

一些农村老人被排除在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之外.这首先就有悖于建立“普惠式”新农保的初衷,进而还会引发新的社会不公。而各试点地区对老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的理解不同.导致各地对老人应参保子女的范围界定不同.从而又给新农保工作造成管理上的混乱。除此之外。通过子女参保作为附加条件而实现的高参保率.还将使地方财政本来就困难的落后试点地区的新农保缴费补贴不堪重负。所以,为保证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新农保的长期施行.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修正并完善农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这一政策规定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农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产生的问题

1.有悖于建立“普惠式”新农保的初衷,进而还会引发新的社会不公

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安全网”和“减震器”.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普惠性”是其重要特征。啵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具有这样的特征。因此,建立“普惠式”的农村养老保险便成为2009年推行新农保的重要目标之一。但在新农保的实际推行中,《指导意见》中有关“老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的规定,却在事实上违背了建立“普惠式”新农保的初衷.进而还可能引发新的社会不公平。

根据规定。若老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未参保,老人就不能领取基础养老金。这在无形中就形成了一种自动筛选机制.从而导致部分老人成为这一惠农政策下的“边缘人”。当然,这并不是国家设计该参保缴费机制的初衷。提高参保率。增加养老基金积累,让更多农民享受到有国家财政支撑的社会养老保险才是其目标所在。但当面对这样一群因制度安排原因所形成的“边缘人”。我们就不得不对新农保所倡导的“应保尽保”或建立“普惠式”新农保的目标提出质疑。因为这些现实与目标的偏差.已在事实上证明了这样的规定是有悖于国家建立“普惠式”新农保的初衷的。另外,社会保障还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可以达到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但新农保中关于老人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的做法却使得一些农村老人被排除在基础养老金领取范围之外.这势必将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因为恰恰是这些被制度“边缘化”的老人(如其子女是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参保)。无论是依靠自我还是子女养老都缺乏保障。所以,他们才是更需要国家这部分基础养老金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人群。

2.由于新农保试点各地对老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范围界定不同,将给新农保工作造成管理上的混舌

据调查.由于新农保试点各地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规定理解不同。就导致各地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范围界定也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所有与老人户籍在同一个村委会,年龄在l6---59周岁之间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儿子、儿媳、未婚的女儿及入赘的女婿、女儿都属于老人应当参保的子女:第二种是老人所有的子女都应当参保;第三种是根据户籍登记情况,与老人户籍在一起的子女必须参保。又由于目前新农保还处于县级统筹。所以。即便在同一省份的各地对老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的范围界定也不尽相同,这必将给新农保今后的省级或更高层次统筹带来困难。

从政策执行效果看.三种范围界定标准是各有优劣。第一二种界定从短期看.有利于扩大新农保覆盖面,增加了养老金的积累。但从长期看,这样的规定(尤其是第二种)已带有半强制性缴费性质,破坏了新农保自愿参保的原则,也侵害了老人的权益,会给新农保的长期推行造成心理抵触和不稳定影响。第三种界定虽然对老人应参保子女的范围界定要小些,但实际中,又出现了部分不愿参保的子女为不影响老人

领取基础养老金而提出与自己原本同一户籍的老人“分户”的现象。而且在有的地区,这种“分户”现象还愈演愈烈,使得“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规定不仅没能起到提高新农保参保率的作用。反而给当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负担。不仅如此,部分农民利用“分户”这种“搭便车”行为来逃避参保.还将造成一定的社会道德风险。进而给新农保的实际管理工作造成混乱。

3.通过“捆绑式”缴费机制实现的高参保率,使地方财政困难的落后试点地区参保缴费补贴不堪重负 已有调查数据显示.自新农保试点以来,部分地区新农保参保率已高达90%甚至接近100%。对于这样的成绩.我们在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又不能不思考:这90%或者近100%的参保率背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带有附加条件性质的规定所带来的参保贡献又是多大?尤其是在那些经济不够发达.农民参保意识比较薄弱的试点地区。

事实证明,在这些地区,影响许多中青年农民参加新农保最直接或者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为了让自家老人能够领取到国家的基础养老金。而这样的直接后果就是提高了当地的新农保参保率。但是,当越来越多的农民都出于这样的目的而参保时,则会导致当地财政的不堪重负。因为按照新农保<指导意见》规定。地方政府每年至少要给新农保参保人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也即通常所说的“进口补”)。在那些地方财政困难的落后试点区.按照每年最低30元的缴费补贴算,每年给参保人的补贴就不是个小数目。再加上通过附加条件来达到的高参保率。就更会远远地超过其实际的财政负担能力。这样,一旦形成养老金的资金漏洞,地方政府给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也就难以兑现,那整个新农保政策的执行也会面临难以为继的危险。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虽然新农保试点过程中.农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的做法出现了上述种种问题,但总的来说,这样的规定是符合中国农村目前实际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农民不同于城镇职工.很多没有用人单位.故参保的随意性很大;二是我国农民社会养老意识薄弱,对新农保政策也缺乏了解。其对参保的抵触性也很大。如果国家不实行这种引导性甚至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参保政策.估计新农保在试点阶段就会遭到“冷落”,到老龄化危机真正到来之时.国家和个人都将无从应对。所以,在目前经济和社会条件下,不能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规定加以完全否定。当然,也不能对该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置之不理。关键是要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完善这一政策。

笔者的相关建议主要有:

1.缩小并明确老人应参保子女的范围,要求只要与老人同户籍的子女参保,老人就可领取基础养老金

这样的规定.大大降低了农村老人领取基础养老金的门槛,更多老人纳入领取之列.同时还可减轻因各地政策不一带来的社会不公和新农保管理工作的混乱。为使此建议真正发挥作用。笔者还建议配以三项具体措施:一是国家要在新农保《指导意见》基础上,以政策形式对新规定的老人应参保子女的范围加以明确.从而避免各地区再存在不同理解。二是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坚决杜绝与老人同一户籍的子女因不愿参加新农保而与老人“分户”现象的发生。三是各试点地区政府要重点关注被排除在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优抚等范围之外的缴费困难群体.让他们不要总是成为优惠政策的“边缘人”。对这类人群,在实际调查前提下,可以为其代缴部分养老金.使他们也能够参加到新农保中来。

2.加大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加快社会保险法等与农村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出台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开始实施时间较短.所以目前大部分农民对此还缺乏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再加上老农保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得部分农民还担心自己参保会重蹈覆辙。所以。在广大农村加强对新农保的宣传乃当务之急。对农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政策的宣传.一方面是要向农民讲明国家制定该政策的初衷是为了引导大家积极参保.同时还需向老人的参保子女说明,子女缴费是在为自己以后积累养老金,老人基础养老金并不会挤占他们所缴纳的保险费。这样让农民们了解到政策的有利性.更多的农民就会自党参保,也才能有效避免上述“捆绑式”参保所带来的种种问题。

加快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出台也有利于解决农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产生的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法律对新农保的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养老金待遇以及基金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所以,政策执行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在“捆绑式”缴费机制下.即便是已参保的农民也还有许多的顾虑。如自己所缴纳保费的安全问题、养老金的待遇水平问题、新农保与其他养老制度的衔接问题等。这些顾虑,都可能成为今后已参保农民退保的影响因子。所以,通过“捆绑”带来的高参保率.并不能成为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长久之计。只有权威性的相关法律制定出来。才能给农民带来“定心丸”的作用。届时,即便没有农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的硬性规定.农民们也会积极参保的。

3.充分发挥农村其他惠农政策的帮扶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增加农民收入,让更多农民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是解决上述问题走出“捆绑式”缴费模式的根本出路

在我国经济落后地区,农民收入较低。缴纳保费对于一些低收入家庭来说。增加了经济负担。在温饱问题没有或者刚好得到解决的时候.很多中青年农民并没有为今后的养老问题作过多打算.他们更关注当前的问题.如:子女的教育问题、父母的赡养问题、看病问题、就业问题等等。所以。国家应充分发挥农村义务教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补等现有惠农政策的帮扶作用,帮助农民解决好当前困难。同时,还应通过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和科技的投入。增加粮食产量并帮助中青年农民充分就业等来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只要解决好农民生产生活中的现实困难并使农民经济收入增加,其自然就有参保缴费的能力。对老人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这一做法也会从心理上更容易接受,从而由被动参保变为主动参保。至此,上述种种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4.强化新农保基金的安全监管,确保资金保值增值,这是新农保持续稳定发展的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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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子女参保

一、引言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2009年9月我国开始试点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老有所养逐渐成为现实。与老农保相比。新农保的亮点之一就是规定:“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老人,不用缴费,就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①国家出台这样的政策.一方面是要让农村老人都享受到由国家财力支持的养老待遇,另一面也是为引导更多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但在政策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虽处于同一试点地区的年满60周岁的农村户籍老人。有的没领到基础养老金的现象。

一些农村老人被排除在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之外.这首先就有悖于建立“普惠式”新农保的初衷,进而还会引发新的社会不公。而各试点地区对老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的理解不同.导致各地对老人应参保子女的范围界定不同.从而又给新农保工作造成管理上的混乱。除此之外。通过子女参保作为附加条件而实现的高参保率.还将使地方财政本来就困难的落后试点地区的新农保缴费补贴不堪重负。所以,为保证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新农保的长期施行.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修正并完善农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这一政策规定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农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产生的问题

1.有悖于建立“普惠式”新农保的初衷,进而还会引发新的社会不公

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安全网”和“减震器”.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普惠性”是其重要特征。啵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具有这样的特征。因此,建立“普惠式”的农村养老保险便成为2009年推行新农保的重要目标之一。但在新农保的实际推行中,《指导意见》中有关“老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的规定,却在事实上违背了建立“普惠式”新农保的初衷.进而还可能引发新的社会不公平。

根据规定。若老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未参保,老人就不能领取基础养老金。这在无形中就形成了一种自动筛选机制.从而导致部分老人成为这一惠农政策下的“边缘人”。当然,这并不是国家设计该参保缴费机制的初衷。提高参保率。增加养老基金积累,让更多农民享受到有国家财政支撑的社会养老保险才是其目标所在。但当面对这样一群因制度安排原因所形成的“边缘人”。我们就不得不对新农保所倡导的“应保尽保”或建立“普惠式”新农保的目标提出质疑。因为这些现实与目标的偏差.已在事实上证明了这样的规定是有悖于国家建立“普惠式”新农保的初衷的。另外,社会保障还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可以达到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但新农保中关于老人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的做法却使得一些农村老人被排除在基础养老金领取范围之外.这势必将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因为恰恰是这些被制度“边缘化”的老人(如其子女是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参保)。无论是依靠自我还是子女养老都缺乏保障。所以,他们才是更需要国家这部分基础养老金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人群。

2.由于新农保试点各地对老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范围界定不同,将给新农保工作造成管理上的混舌

据调查.由于新农保试点各地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规定理解不同。就导致各地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范围界定也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所有与老人户籍在同一个村委会,年龄在l6---59周岁之间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儿子、儿媳、未婚的女儿及入赘的女婿、女儿都属于老人应当参保的子女:第二种是老人所有的子女都应当参保;第三种是根据户籍登记情况,与老人户籍在一起的子女必须参保。又由于目前新农保还处于县级统筹。所以。即便在同一省份的各地对老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的范围界定也不尽相同,这必将给新农保今后的省级或更高层次统筹带来困难。

从政策执行效果看.三种范围界定标准是各有优劣。第一二种界定从短期看.有利于扩大新农保覆盖面,增加了养老金的积累。但从长期看,这样的规定(尤其是第二种)已带有半强制性缴费性质,破坏了新农保自愿参保的原则,也侵害了老人的权益,会给新农保的长期推行造成心理抵触和不稳定影响。第三种界定虽然对老人应参保子女的范围界定要小些,但实际中,又出现了部分不愿参保的子女为不影响老人领取基础养老金而提出与自己原本同一户籍的老人“分户”的现象。而且在有的地区,这种“分户”现象还愈演愈烈,使得“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规定不仅没能起到提高新农保参保率的作用。反而给当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负担。不仅如此,部分农民利用“分户”这种“搭便车”行为来逃避参保.还将造成一定的社会道德风险。进而给新农保的实际管理工作造成混乱。

3.通过“捆绑式”缴费机制实现的高参保率,使地方财政困难的落后试点地区参保缴费补贴不堪重负

已有调查数据显示.自新农保试点以来,部分地区新农保参保率已高达90%甚至接近100%。对于这样的成绩.我们在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又不能不思考:这90%或者近100%的参保率背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带有附加条件性质的规定所带来的参保贡献又是多大?尤其是在那些经济不够发达.农民参保意识比较薄弱的试点地区。

事实证明,在这些地区,影响许多中青年农民参加新农保最直接或者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为了让自家老人能够领取到国家的基础养老金。而这样的直接后果就是提高了当地的新农保参保率。但是,当越来越多的农民都出于这样的目的而参保时,则会导致当地财政的不堪重负。因为按照新农保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虽然新农保试点过程中.农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的做法出现了上述种种问题,但总的来说,这样的规定是符合中国农村目前实际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农民不同于城镇职工.很多没有用人单位.故参保的随意性很大;二是我国农民社会养老意识薄弱,对新农保政策也缺乏了解。其对参保的抵触性也很大。如果国家不实行这种引导性甚至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参保政策.估计新农保在试点阶段就会遭到“冷落”,到老龄化危机真正到来之时.国家和个人都将无从应对。所以,在目前经济和社会条件下,不能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规定加以完全否定。当然,也不能对该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置之不理。关键是要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完善这一政策。笔者的相关建议主要有:  1.缩小并明确老人应参保子女的范围,要求只要与老人同户籍的子女参保,老人就可领取基础养老金

这样的规定.大大降低了农村老人领取基础养老金的门槛,更多老人纳入领取之列.同时还可减轻因各地政策不一带来的社会不公和新农保管理工作的混乱。为使此建议真正发挥作用。笔者还建议配以三项具体措施:一是国家要在新农保《指导意见》基础上,以政策形式对新规定的老人应参保子女的范围加以明确.从而避免各地区再存在不同理解。二是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坚决杜绝与老人同一户籍的子女因不愿参加新农保而与老人“分户”现象的发生。三是各试点地区政府要重点关注被排除在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优抚等范围之外的缴费困难群体.让他们不要总是成为优惠政策的“边缘人”。对这类人群,在实际调查前提下,可以为其代缴部分养老金.使他们也能够参加到新农保中来。

2.加大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加快社会保险法等与农村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出台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开始实施时间较短.所以目前大部分农民对此还缺乏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再加上老农保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得部分农民还担心自己参保会重蹈覆辙。所以。在广大农村加强对新农保的宣传乃当务之急。对农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政策的宣传.一方面是要向农民讲明国家制定该政策的初衷是为了引导大家积极参保.同时还需向老人的参保子女说明,子女缴费是在为自己以后积累养老金,老人基础养老金并不会挤占他们所缴纳的保险费。这样让农民们了解到政策的有利性.更多的农民就会自党参保,也才能有效避免上述“捆绑式”参保所带来的种种问题。

加快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出台也有利于解决农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产生的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法律对新农保的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养老金待遇以及基金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所以,政策执行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在“捆绑式”缴费机制下.即便是已参保的农民也还有许多的顾虑。如自己所缴纳保费的安全问题、养老金的待遇水平问题、新农保与其他养老制度的衔接问题等。这些顾虑,都可能成为今后已参保农民退保的影响因子。所以,通过“捆绑”带来的高参保率.并不能成为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长久之计。只有权威性的相关法律制定出来。才能给农民带来“定心丸”的作用。届时,即便没有农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的硬性规定.农民们也会积极参保的。

3.充分发挥农村其他惠农政策的帮扶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增加农民收入,让更多农民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是解决上述问题走出“捆绑式”缴费模式的根本出路

在我国经济落后地区,农民收入较低。缴纳保费对于一些低收入家庭来说。增加了经济负担。在温饱问题没有或者刚好得到解决的时候.很多中青年农民并没有为今后的养老问题作过多打算.他们更关注当前的问题.如:子女的教育问题、父母的赡养问题、看病问题、就业问题等等。所以。国家应充分发挥农村义务教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补等现有惠农政策的帮扶作用,帮助农民解决好当前困难。同时,还应通过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和科技的投入。增加粮食产量并帮助中青年农民充分就业等来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只要解决好农民生产生活中的现实困难并使农民经济收入增加,其自然就有参保缴费的能力。对老人基础养老金领取与子女参保“挂钩”这一做法也会从心理上更容易接受,从而由被动参保变为主动参保。至此,上述种种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4.强化新农保基金的安全监管,确保资金保值增值,这是新农保持续稳定发展的长久之计

农村养老金融范文6

所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6年我国开始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开始选择部分县市进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1992年1月,民政部正式下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明确资金筹集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开创了先河。其中,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方式体现。199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中强凋“在农村群众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基础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但由于这一时期推行的农村保险制度是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没有补贴,保险待遇低,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自1998年以来实践中并没有实现大的突破,其参保规模和基金筹资远远不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自2003年,我国开始积极推动各地开展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为筹资机制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09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2010年10月20日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在第20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2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筹资方式增加了政府补贴。2009年《指导意见》提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社会保险法》将这一筹资方式写入法律条文,在第20条中明确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具体包括:

(1)关于个人缴费。《指导意见》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关于集体补助。《指导意见》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关于政府补贴。《指导意见》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社会保险法》第21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关于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以适当增加发放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2)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国家为每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3)关于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意义

“三农问题”作为我国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养老问题的解决,无疑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而有利于整个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务院于2009年在全国10%的农村进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于2020年实现农村的全面覆盖,它成为取消农业税、实施农业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一重大举措,使“老有所养”的目标得以进一步实现。“新农保”的积极意义是多方面的,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首先,有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新农保”按照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缴费方法,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贴,并按照渐进原则,逐步提高其待遇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子女的经济负担,使农民养老无后顾之忧,增加其消费能力,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为其老年生活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