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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范文1
作为“互联网+”的范畴,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每个阶段都会有其显著的特征及问题。因此,本文将主要探讨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状况、趋势以及出现的相关问题。
从2015年春晚的微信抢红包到2016年春晚的支付宝“集五福”与微信抢红包的激烈之争,使我们切身体验到了这种将民俗注入网络元素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互联网金融的巨大发展前景,因此,我们需要再次审视互联网金融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
一、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仍处于起步阶段,在信息披露与人才储备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第一,第三方支付发展迅速。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出现极大地解决了网络交易中的资金安全性弱和资金流动性差的问题。当前第三方支付的市场总体逐步趋近成熟、行业的细分结构逐步稳定、市场的集中程度较高,同时市场监管也日益完善。
第二,P2P网贷行业增长迅猛,并衍生出了多种交易结构。据CECRC测算,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全国的网贷平台已逾2000多家,其中投资人数已接近300万人,这表明了我国网贷平台发展迅猛。但由于我国的P2P行业仍处于探索的阶段,相关的法律体系和金融监管举措都存在着空白,因此需要进一步的规范。
第三,中国的众筹融资模式始于2011年,到现在为止,初具规模的众筹网站已有十几家。现阶段我国的众筹模式主要分为会籍式、凭证式以及天使式。其中前两种带有公益的性质,但是第三种就具有了十分明确的财务回报的要求。总体上看来,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足、对非法集资的法律界定不清晰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因而会严重阻碍众筹模式在国内的发展。
第四,互联网保险业务也在逐步发展。1997年,中国保险信息网上线,这是中国首家正式上线的保险网站。2013年,众安在线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理赔的模式,又使中国保险业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上完成了一次重大的突破。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
从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出3个重要发展趋势:
第一,融合共生的趋势。互联网与金融之间是互补的,这可以从物理空间中的经济形态与虚拟空间中的互联网所进行的对接融合来体现。互联网金融来势迅猛,传统的金融机构早已与互联网平台进行跨界合作,挖掘双方的互补空间,在合作的过程中融合共生以实现共赢。
第二,时空融通的趋势。金融是一切跨越时间、空间的价值交换。经济发展一定阶段时,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和传统的金融供给不足的矛盾会日益凸显。人们愈发需要更加方便、快捷、广泛的金融服务,而互联网的出现恰好可以弥补传统金融的不足,使得金融回归其“初心”。当互联网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时,就会极大改善金融的融通度,从而使价值实现即时融通,交易效率出现质的飞跃。
第三,金融格局综合化趋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淡化了金融行业专业化与分工的界限,降低了对市场参与者的要求,并极大放宽了金融服务的可能性边界。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阶段中出现的问题
(一)监管体系不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既拥有机遇,也会存在不确定性风险,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监管层面上的问题与风险。当前我国的很多企业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经营模式,因此,要全面精准的落实混合行业的管理就会十分困难,从而造就了监管体系的不完善。
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防范风险、建设信用体系以及宏观调控等方面都带来了新的挑战。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交叉性的行业,因此行业的监管会涉及到很多的部门,需要多部门进行共同监管,从而无法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地监管,同时也使得很多互联网企业游走在监管的真空地带。
(二)风险控制能力不足。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影响逐步扩大,它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潜在性风险。由于金融与互联网行业本身就存在着高风险,因此,两者结合后更容易碰撞出更大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不仅存在着传统金融业所特有的各种风险,而且还兼备技术与法律方面风险。例如,支付宝的快捷支付出现了很多次的盗刷事件,由于快捷支付可以绕开银行,并且首次关联也不需要输入银行卡取款密码,而只需输入手机验证码就可以完成支付,所以就会出现潜大的技术性风险。因此从根本上讲,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是互联网金融在成长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三)信息安全亟待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有关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愈演愈烈,并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传统的金融机构相比,互联网金融易受到网络内外的系统攻击,因此存在着较高的信息安全问题。例如2014年支付宝员工售卖用户信息事件,以及2015年苏宁易购大量泄露用户订单信息事件等,这些主要都是由于其内部管理体系不完善,信息保护意识不足造成的。
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可以通过分析海量的数据,来掌握客户全方位的信息,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加具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大数据本身也是需要大数据库的支持,随着数据的不断集中及用户规模的不断扩大,信息安全就逐步产生了巨大的隐患。
因此,随着新技术和新设备的迅速普及与应用,应当高度关注网络信息的安全问题、提高技术水平并完善监管体系来促使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四)易成为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温床。互联网金融是在虚拟空间中进行交易的,因此不会留下任何除交易信息外的物理痕迹。同时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运行没有严格的资格审查,而且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匿名性,手机和网络用户可以通过的设置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就可以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去流转资金。这种方式隐藏的巨大漏洞很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来进行“黑钱”的划拨,并实施洗钱、收受贿赂等活动,之后通过投资回报的方式合法化不合法的收入。互联网金不被时空所限制的特征使得犯罪分子很容易的完成巨额资金的快进快出,这会使金融反洗钱部门的监管更加困难。
四、总结
虽然近几年我国互联网技术有了很大的飞跃,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旧处于起步阶段,在消费者信息的保护、监管的完善以及风险的防范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2016年的中国经济正处于一个十字路口,新常态下的经济发展方式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较好时期。回顾过去的一年,可以看到2015年中的互联网金融已经呈现上升的趋势,而这种市场热度将会在经济新常态的倡导下在2016年将再次有一个理性的升温。
在我国要快速可持续的发展互联网金融,需要跳出思维定式,并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创新与监管的关系。监管要灵活的视实际情况而定,更加强调有预见性的监管,并防范潜在风险的蔓延。当然金融创新也不能触碰底线,要坚守住金融以信用为核心的根本规律。不断促使金融创新与监管形成良性的循环,经过不断的创新大浪的淘沙后浮现出较为清晰的格局。
二是正确处理防范风险与发展行业的关系。由于我国大部分互联网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存在重视拓展业务而忽略防范风险的现象,因此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范文2
随着全球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网上购物消费、网络银行等电子商务的发展如雨后春笋。对于在全球网络市场发展最快的中国来说,我国互联网金融既拥有全球最巨大的市场,又面对最严峻的挑战。作为信息网络技术与现代金融相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我国现行的金融组织体系形成强烈的冲击,不同金融机构的差别分工将日趋淡化,混业经营将成为一种必然发展方向,金融监管体系也将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新战略,是摆在我国金融业界的新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一)政府主导下互联网金融公共基础设施发展迅速。一是建成了初具规模的金融数据通信网的基本框架。互联网金融的最大特点就是EDI(电子数据交换)技术的广泛应用。中国人民银行从1989年筹建金融卫星通信网到1991年投入运行至今,已覆盖全国所有地市和大部分经济发达县,成为我国最大的卫星数据通信网。1996年,由金融机构和中国电信共同组建中元金融数据通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启动建设中国金融数据地面通信骨干网。这两个骨干网的建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传统业务处理的电子化改造。基于金融骨干网,国内金融机构开发了一系列的应用软件和应用系统,已初步实现了金融传统业务处理电子化。在金融卫星通信网上运行的全国电子联行系统、金融信息系统、金税信息系统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等,扩大和加强了金融机构间电子支付系统和金融数据传输,实现了城市范围乃至全国范围的金融业务处理,方便了客户,提高了金融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加了金融交易的安全可靠性。
三是新型金融服务项目的开展。1993年,国家陆续启动“四金”计划,即“金桥”(国家公用经济信息通信网)、“金卡”(电子货币)、“金关”(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信息网)、“金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工程。在此基础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建立了遍布全国各地的金融信息传输系统,如ATM系统、EFT/POS系统、家庭银行系统、企业银行系统、自动清算系统和各种汇款系统、网络证券交易系统、网络保险交易系统,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公共基础。
(二)市场主导下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形态和业务规模蓬勃发展。一是互联网金融形态多样。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呈现出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非P2P的网络小额贷款、众筹融资、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6种模式。第三方支付分别有以阿里巴巴支付宝、财付通和快钱为代表的3个品牌。P2P网络贷款,即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方的匹配,借款人可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出借人,通过平台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目前存在分别以宜信、拍拍贷、翼龙贷为代表的债权转让模式、纯线上模式和连锁加盟模式等3种亚模式。众筹融资模式,是指项目发起人因为资金问题遇到瓶颈,可通过一定的互联网平台,由项目发起人发起项目,由公众参与项目,公众个人或群体决定对项目进行投资。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即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改变原来的金融服务模式,有线上银行、线上保险、线上证券和线上理财等多种模式。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即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及为此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现有的互联网金融门户主要涵盖了P2P信贷、投资理财及保险等领域,聚拢了分门别类的金融产品。
二是交易规模呈“井喷式”增长。从我国2007年出现首家网络贷款公司以来有短短六年多时间内,互联网金融已进入传统银行业的个人金融、公司金融、综合经营、跨境服务等多个服务领域,交易规模也呈“井喷式”增长。如在国际结算领域,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跨境结算已介入;国内结算和现金管理,快钱已进入;国际汇兑,阿里巴巴已经实现了境外买家向境内卖家支付;中间业务,快钱等已介入基金和保险平台代销业务;在住房按揭、汽车按揭、信用卡、小额信用贷款等多个领域,都有互联网金融程度不同地介入情况。据中经信息统计,2012年,网络贷款公司已超过300家,交易额超过20亿元。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为8.1万亿元,同比增长27.9%,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目前主要结算手段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以及新兴的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分别达到了3.7万亿元和1511亿元,而用途更为广泛的网银交易规模则达到了约900万亿元。另据易观智库统计,我国2013年互联网金融零售市场交易额就达到了7542亿元,同比增长47.3%;2013年二季度国内第三方支付市场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达到1224亿,与一季度相比增长76.6%。
二、制约国内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因素分析
互联网金融在国内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其方便、快捷、低交易成本的特点得以充分体现,为弥补传统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不足发挥了显而易见的重要作用。然而,互联网金融本身完全依赖现代信息技术的特质、当前主要以传统金融体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制环境、国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因素,使高风险始终伴随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甚至一度呈高发态势。如2011年9月,拥有10万会员的“哈哈贷”因资金问题关闭;2012年12月,“优易网”卷走60多位债权人2000万资金;2013年4月,P2P网贷企业“众贷网”和“城乡贷”两家网络平台相继倒闭。因此,在关注互联网金融积极效应的同时,还应分析制约国内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各种因素。
(一)法律体系滞后。从欧美经验看,其对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治理没有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管,但相应的法律规则制度对此却有明确约束。例如Zopa,其注册必须获得英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反欺诈协会、信息委员会等机构的准入。同时各个互联网金融公司组建联合会制定P2P信贷的行业准则来完善整个行业的自律。在美国,证券交易协会要求该类公司按照证券业务进行注册,并由《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明确将互联网借贷纳入其民间借贷的范畴。而我国尚不存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制度及法律规范,《巴塞尔协议III》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则对互联网金融业的适用性较弱,一旦出现法律纠纷,交易双方的权利都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二)技术保障不足。互联网金融是随着现代IT技术的发展而快速勃兴的,在突破时空限制、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IT技术的天然缺陷也蕴含了互联网金融的内生风险。如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BUG丛生的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和TCP/IP协议安全性漏洞,都会因技术层面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产生实实在在的恶意损害事件。有资料显示,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4.56亿人次,包括个人资料泄露、网购支付不安全、遭遇钓鱼网站等。尤其在大数据时代,各种信息在其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已经被收集并作为一种默认的信息来源而使用,加之现有法律也未明确互联网公司有保护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责任,未对信息的合法合规流转和使用进行规范,极易导致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信息被泄漏、盗用和滥用的风险隐患增加。在此背景下,对互联网金融至关重要的安全性失去了可靠保障。
(三)信用体系“短板”。尽管在人民银行等部门积极推动下,我国针对公司法人和自然人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国内信贷征信体系在应用深度和覆盖广度上,均与互联网金融发展需求存在明显差距。如英美等国,注册借款人账号或注册互联网金融公司,都需提供其社保账号,关联银行账号、学历、以往不良支付记录等信息,信用信息的广泛共享,提高了违规成本,夯实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基础。反观国内,互联网金融公司尚无法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公司之间更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仅依赖于其自身的规则和策略,导致交易成本极高且风险巨大,在缺乏法律保障的条件下,事后惩戒难以实施,借款人违约成本较低,助长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剑走偏锋”。
(四)监管体系“真空”。法律制度的缺失,直接的后果即是职责不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即央行支付结算司负责监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91金融超市、易宝金融获得由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核准的金融信息服务牌照。相比之下,直到目前P2P贷款平台则仍游离于监管之外,而且大多数机构仅在工商局办理了相关注册程序。如2011年8月“哈哈贷”倒闭事件发生后,P2P信贷业务风险引起银监会重视并专门发文,表示P2P信贷业务并不在银监会监管范围之内,发文旨在督促商业银行设置与P2P信贷业务之间的“防火墙”,防止P2P信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央行近年来也明确提出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互联网金融绝不能触碰的两条红线,对红线以内的规则并无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也视情况予以事后约束。在监管缺位的同时,行业自律也极为松散,仅有少量机构加入中国小额贷款联盟,一旦未被纳入监管体系的众多的P2P公司与信托等正规产品结合,将会急速扩大我国影子银行规模,给我国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留下巨大风险隐患。
三、促进和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我国现有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从西方发达国家探索出的一套经验做法看,各国普遍重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已有的法律框架下,并强调互联网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而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均无法单独对互联网金融形成必要规制,建议国家立法机关修改上述法规以及《刑法》、《公司法》等法规中的部分法律条款,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为互联网金融创造规范宽松的法律环境。此外,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适时研究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新法规,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中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交易纠纷仲裁提供法律依据。
(二)多方面入手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的复杂性,决定了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已无法满足其监管需求,应协调分业与混合两种监管模式,建立统一标准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体系,实现综合监管。可考虑由央行牵头,银、证、保等部门参与,组建隶属国务院的全国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出台互联网金融业务相关监管规定,确保监管的专业性和全面性,并且要建立稳定的交流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一是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企业的监管部门和监管主体。二是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领域,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打造互联网金融统一数据平台,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三是强化国际监管合作,努力探寻国际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合作渠道,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加强沟通协调。四是充分发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作用,引领参与自律组织的75家机构加强内控建设,不断提升防范风险和安全经营能力。
(三)增强我国金融网络系统运行的安全性。一是加强金融企业与信息技术企业的密切合作,加大对核心技术与信息软件的研发力度,加紧开发适合我国金融系统安全需要的互联网金融三大核心技术――Web技术、建立服务平台技术、安全保密技术及其配套系统。在硬件方面,要大力研发功能强大的服务器、有指纹鉴定功能的自动柜员机、可擦写的智能钱夹等先进设备。在软件方面,要大力研发网络安全系统、语音鉴别系统、电子转账系统、智能卡识别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等众多软件系统集成。二是要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网络建设,建立可靠的金融机构内部网络和互联网之间的桥梁和安全屏障。在互联网金融的开发应用过程中,必须提高金融防范意识,对往来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应作充分性、真实性鉴别,确保金融机构和客户双方资金的安全。三是建立一套与网络安全管理相配套的监管措施。即建立严密科学的制度化、规范化,全面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保密制度、系统维护制度、数据备份制度、人员管理制度、互联网金融安全教育、建立网络安全组织体制及审计制度。四是充分考虑网络银行业务的风险,加强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由于网络银行所特有的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应作为商业银行内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结合《巴塞尔协议Ⅲ》最新框架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设计合适的风险权重,将操作风险纳入商业银行风险评价体系内予以考核。
(四)探索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延伸至互联网金融领域。借鉴国外发展互联网金融中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以及交易证据确认等方面的成熟经验。建议以《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实施为契机,探索将国内网贷平台业务开展中产生和采集、查询到的大量信息数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局制发的规范标准,经个人同意填制后提供给征信机构,建立征信机构与网贷平台之间可共享的数据库,征信机构通过整合与风险管理相关的各类信息,建立起良好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可通过征信机构的数据全方位评估借款人资信状况,化解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还要引导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正确使用互联网平台,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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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esent Development Situation, Restrictive Factors an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f Internet Finance in China
FENG Mingli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75)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范文3
一、国内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现状
近年来,以阿里巴巴和腾讯为代表的非金融类互联网企业利用其信息技术优势和建立起的网络平台涉足电子货币、支付结算、投融资和理财等金融业务,促进了金融市场竞争,加强了金融普惠程度和居民便利性。这种由非金融类互联网企业借助自身平台优势进入金融行业,将互联网精神及其运行模式应用于金融行业,所呈现的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可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当前国内有代表性的、占市场主要份额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网络融资和互联网理财。
(一)网络支付:以支付宝为代表
马云的阿里巴巴集团于2005年创立了支付宝(Alipay),标志着我国非金融机构正式进入支付领域。支付宝创立之初主要是为了解决淘宝网买卖双方交易的第三方担保问题,之后逐步涉及航空客票、公共服务缴费、信用卡还款、通信缴费等居民消费者生活的各个方面。目前,国内第三方支付业务以支付宝(阿里集团)、快钱、PayPal(易趣)、财付通(腾讯集团)和易付宝(苏宁易购)为代表,网络支付市场逐步进入稳定增长阶段。
目前上述互联网企业的第三方支付产业链较银行账户体系并不完备,如跨行资金归集、代收代付、发卡等方面功能尚有所不及。其提供支付服务的收益并不仅仅体现在相关的手续费收入和资金沉淀利差上,在大数据和云计算时代掌握核心优质客户群并构筑大数据积累是不能忽视的利益驱动因素。
(二)网络融资:以P2P网贷为代表
拍拍贷于2007年8月在上海创立,是国内首个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采用的是纯信用无抵押的线上运行模式,贷款额度为1000元-50万元,借款期限为3-12个月,年化综合利率区间为18%-30.24%。拍拍贷运作模式中,网贷公司扮演的是单纯的中介角色,仅利用信息技术撮合借贷双方,由贷款人自身定借贷利率,公司本身不承担违约责任。上述网络融资有别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本质上是一种直接融资模式,但与传统直接融资模式相比,又有着交易成本低、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等特点。
(三)互联网理财:以余额宝为代表
支付宝集团与天弘基金合作,于2013年6月13日推出余额宝产品。相比传统银行渠道理财产品动辄5万、10万元的门槛,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1元即可入门,并且可当天(T+0)快速赎回,及时到账。用户结构上,余额宝呈现出年龄层次上移,区域分布扩大和人均持有金额提高这三大趋势,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余额宝的市场欢迎程度。2013年以来,国内互联网企业陆续推出百发(百度)、理财通(腾讯集团)、汇添富现金宝(网易)等互联网理财产品。上述互联网理财主要是借助第三方支付和货币市场基金平台将低收益的小额存款转化为高收益的“类同业存款”,主要投资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债券、中期票据等安全性高、稳定的金融工具。
二、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趋势
(一)拓宽:网络支付平台业务不断创新
网络支付平台目前主要与互联网理财产品对接,但随着淘宝基于支付宝平台分析客户数据供阿里小贷使用和电商巨头之一的京东商城并购网银在线支付平台,表明存量网络支付平台已经不满足于传统的支付业务,而互联网企业和电商正在建立自己的支付平台。
目前各主要网络支付平台均致力于推广金融产品销售,借此增强客户黏性,拓宽业务范围并由此提高收益。随着网络支付平台业务将不断创新,由此预见未来“网络金融超市”等金融产品互联网销售平台和理财社交网络、理财服务网站和理财工具支持网站将快速发展。
(二)聚变:移动互联网与金融结合将引领新一轮变革
有线互联网是互联网的早期形态,移动互联网或者说无线互联网是互联网的未来。目前移动互联网已超越PC成为居民上网的主要方式。移动支付的发展风生水起。2013年4月,支付宝手机客户端上线了转账到银行卡的功能。2013年6月,中国移动与中国银联共同推出首个移动支付联合产品-手机钱包。2013年8月,腾讯集团的微信产品具备了网络和扫描支付功能。在小额、多笔的现代支付常态中,移动支付较有线互联网更加便捷,可以大胆预测在不久的将来,移动支付将演变为移动货币,并由此对传统纸币和银行卡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变革,其成功取决于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率,是长尾理论的现实最佳实践。当移动互联网速度不断优化,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价格门槛不断降低、性能配置不断升级、近场技术(NFC)逐步成熟,流动性这一条件移动互联网已经具备,而收益率只要复制现有互联网金融模式即可,只要不断提升移动互联网的安全性,移动金融必将引领新一轮变革。
(三)科技:大数据和云计算催生金融新产业
大数据技术支持下,客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预测、风险定价等可以凭借“三流”(资金流、信息流、物流)信息的挖掘、分析而获得,较好地解决了传统信用管理中信息不对称、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随着上述基于大数据分析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发展,未来将不断涌现官办或官民合办的专业的第三方客户征信公司。
近年来新兴的云计算方面发展较好。通过云计算供应商在电商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云计算将为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一种运营成本更低、业务更灵活、系统更安全的轻量级商业模式,特别是对那些小型的金融网点可以大幅降低运营成本和解决人力资源不足问题。
三、对国内金融体系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一)机遇之一:倒逼银行机构加速业务流程再造和推进普惠金融
互联网金融的成功在于服务创新和关注低端客户金融需求,使普通民众能够以标准化、碎片化的方式享受专业的、安全的、无法从银行机构获得的金融服务。而这,无形中推动着普惠金融的理念。也促使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关注优化互联网业务渠道,提升客户服务体验与感受,加强金融工具和理财产品的创新,为客户提供更贴合需求的金融产品。
(二)机遇之二:间接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
目前商业银行实质上已部分实现了大额存款的利率市场化。而余额宝等网络理财产品的出现,打通了个人小额活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的桥梁,解放了未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小额存款,从而间接推动了不同市场的利率市场化水平。
(三)机遇之三: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供试验田
当前互联网金融缺乏监管、粗放生长,缺乏完善的内控和风险补偿机制。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就存在必要性和紧迫性。相比同银行一样缴纳存款保证金,互联网金融企业更愿意加入存款保险。有需求,有条件,风险小,成本低,互联网金融企业无疑是实践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好的试验田。
(四)挑战之一:抑制货币需求,影响社会融资规模数据的真实性
网络支付的快速发展,通过电子货币对实际通货的替代效应,会抑制货币的交易需求。网络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当前社会融资规模数据缺乏监测,与社会实际金融资金供给不匹配。而网络融资平台由于缺乏监管,极易流向限制性行业或空转。同时不容否认的是,余额宝等网络理财产品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而这些成本商业银行会转嫁到实体经济,从而抬升社会整体融资成本。
(五)挑战之二:弱化了的金融机构中介职能
网络融资会挤占银行新增个人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等零售贷款业务,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了大量在途资金,而网络理财则会加速银行的存款资金分流。互联网金融的高效便捷和低成本,促使金融机构将客户接触和服务渠道由实体转向网络虚拟。互联网与生俱来的技术风险和道德风险会加速金融风险溢出,而内控体系的缺失会直接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安全和正常运行,并放大社会整体金融风险。
(六)挑战之三:金融监管难度加大
互联网金融因在业务准入、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监管尚存空白,因此有着更大的监管套利空间。相关法律法规模糊和监管真空,以及监管技术和互联网金融专业监管人才的不足,使互联网金融行业积聚了大量风险。此外,我国金融分业监管的现状使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界限难以把握,互联网金融协作监管机制亟待建立。
四、政策建议
(一)建立并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完善相关规制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规范业务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二是加快建立互联网金融协作监管机制,避免监管真空。三是优化监管技术,引进和培养互联网金融专业监管人才队伍。
(二)促进金融机构同互联网企业间的合作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升金融机构业务流程水平和推动金融产品创新。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范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景,瓶颈
一、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
随着全球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金融、网上购物消费、网络银行等电子商务的发展如雨后春笋。尤其是中国加入WTO 以后,网络银行业务正在接受着来自全球银行业的严峻挑战,经过网络革命洗礼的外资银行,进驻中国市场后,已经开始在电子化、网络化方面捷足先登。对于在全球网络市场发展最快的中国来说,外资银行看到了这块巨大的市场,纷纷登陆中国,目标要建造全球最大的网络金融帝国。中国网络金融既拥有全球最巨大的市场, 又面对最严峻的挑战。作为信息网络技术与现代金融相结合的产物,网络金融的出现将对中国现行的金融组织体系形成强烈的冲击,不同金融机构的差别分工将日趋淡化,混业经营将成为一种必然发展方向,金融监管体系也将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电子商务引发的全球商务革命和经营革命,预示着全球正在经历从传统经济向数字经济转移的重大转折时期。伴随着网上银行、网络证券等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与金融一体化的进程逐步加快。但与此同时,挑战与机遇并存,如果积极有效地的应对全球金融服务提供商的挑战,不失时机的抓住机遇,建立网络金融的发展新战略,是摆在我国金融业界的新问题。
二、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客户持续增长。面对着风起云涌的第三方支付公司、P2P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平台大举进军金融服务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零售业务。银行除了不断完善电子银行和网上商城等平台外,不少银行积极开拓互联网金融新模式。2011年全国网上银行市场交易额达到781万亿元,注册用户数达到4.34亿户,是美国总人口的1.4倍,目前仍逐年增长。
(二)业务品种不断完善。银行业在占领和巩固电子商务市场上具有很大的优势,但如果仅仅把业务停留在支付、结算等领域是远远不够的。某国有大行同时上线两大电子商务平台“善融商务个人平台”、“善融商务企业平台”。这二大平台不仅为客户搭建交易平台,还为客户提供支付结算、托管、担保和贷款融资等全方位服务,有望创新小微企业和零售客户信贷融资的新模式。银行创建的电子商务平台不仅有利于业务的创新和发展,更重要的是有利于银行了解客户全面、真实的信息和数据,可以不断完善批量化信贷业务的数学模型,提高小微企业和零售贷款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范职业操守不良带来的道德风险。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在积极完善和开拓互联网金融的业务领域。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创设小微企业互联网交易平台,企业在网上提出贷款申请和财务数据,银行据此进行评分,通过线上和线下互动,企业在无抵押、无担保情况下就可能获得贷款融资。
(三)交易成本的降低。网络金融的发展,客户对原有的传统金融分支机构的依赖性越来越小,取而代之的则是利用银行提供的网上银行进行交易,网络交易无须面对面、无须等待,这样在客户服务方面,金融机构所需的不再是原有的柜台人员,而是一套完善的、使用方便快捷的软件设施,如POS机,ATM机,网上银行及客户终端等,这样不仅可以从客户的角度出发,随时随地的满足客户的需求,标准化和规范化所提供的服务,不仅提高了银行的服务质量,还大大降低了柜面的压力,提高了客户的金融交易需求。
三、我国网络金融的未来趋势
(一)支付产业链持续完善,移动化与自金融将成主要发展方向 。随着当前第三方线下支付的迅速发展,第三方支付企业将更加重视与线下支付的融合发展,未来线上线下支付工具的融合将进一步增强。而NFC技术的逐步发展以及移动支付业务的推广,移动支付在未来将成为手机继通信、娱乐、办公等功能之外的另一个重要功能。随着移动支付渗透率的提高,终端制造商必然会在手机上内置支付功能,2013年将会有支持多种支付方式的手机面世,将会促进第三方支付行业在移动支付业务方面取得更快的发展。未来会有更多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全力进军信息化金融业务,致力于多、快、好、省地帮助企业“搬运”资金。同时第三方支付企业会首先选择介入信息化程度高的行业,如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等;其次会选择商旅、保险、物流行业等;此外,高端规模化制造业以及大型农业等也将有机会介入移动化与自金融。
(二)信用体系建设至关重要,将带动P2P行业蓬勃发展。信用体系建设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机制体制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反观国内,由于没有完整的信用体系,所以导致国内的P2P逐渐演变成为P2P2P,即个人对平台对个人,众筹平台的发展也渐渐演变成为预售平台,极大地影响了中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导致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过高。随着未来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可以借助P2P阳光透明的借贷程序,积极推动P2P行业蓬勃发展,对抵制高利贷,扶持创业起到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推动监管部门从防范转为鼓励,给民间借贷一个良好的发展方向。
(三)依托现有供应链金融基础,实现从企业金融到产业链金融过渡。基于现有企业供应链金融基础,下一步是改变传统的企业金融视角,从产业链金融视角出发,针对小微企业所处的产业链进行整体开发,提供全面金融解决方案,进一步解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三难”问题。
相对于企业金融,未来产业链金融模式将在两个维度进行扩展:一是服务对象从核心企业扩展到产业链上的相关方,包括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二是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从一种或多种产品扩展到全面的金融产品,如票据及其衍生产品、贷款融资及其关联产品、结算、托管、现金管理等,以及其他增值服务,如交易撮合、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这就使营销、调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不良清收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都实现了批量化处理,极大地节约了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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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农业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6.3;F832.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2
前言
近年来我国除了不断加大城市化建设外,也对农业中小企业方面给予了很大的关注,众所周知,农业中小企业对于促进我国农村建设、提升我国经济实力等多个方面均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然而其目前却面临严重的融资问题,严重阻碍了农业中小企业的长足发展。鉴于此种形势我国越来越多的农业中小企业选择应用互联网金融来解决此问题,事实证明互联网金融确实可以在此方面发挥极大的作用,但由于互联网金融融资在我国兴起较晚,因此在实际应用中依然会存在些许问题。
一、造成农业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因素
(一)融资渠道不完善
根据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导致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融资渠道方面,由于我国中小企业规模较小,能够承受的融资风险也有限,而作为主要融资渠道的信贷银行对中小企业缺乏信心,同时也不愿承担信贷风险,导致中小企业在银行贷款时通常额度很小,但成本却很高,导致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得不到有效改善。另外,虽然我国一直在完善金融体制,但目前来看我国融资制度还不够完善,甚至不具备完善的融资体系,这使得中小企业在选择融资机构时遭遇了更大的困难,同样是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之间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尤其在内源融资方面,为了改善这一现象我国应尽量完善融资渠道[1]。
(二)融资成本高
由于农业中小企业的经济收益容易受到季节、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了融资风险高于其他行业的情况,而银行在选择放贷对象时通常不会选择该类企业,即使对其放贷也存在成本高的现象,中小企业多半难以承担。另外,农业中小企业因受到放贷额度的限制,导致其为了自身发展必须频繁的向银行进行贷款,而为了不承担过多的融资风险,融资机构必须对该类企业进行深入调查,确定其确有需要并且具备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才会对其放贷,而此过程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对于农业企业来说极有可能因融资不到位而造成巨大的损失[2]。
(三)农业中小企业自身发展有限
受到金融制度的限制,我国融资结构在房贷方面均有一定的放贷指标,然而农业中小企业各个方面的优势均不明显,如发展观念落后、企业规模小等,此种现象的存在严重阻碍了融资机构对其进行大额度放贷,虽然我国经济实力提升的同时加强了对农业中小企业的支持,使其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却依然无法充分满足借贷条件。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各个领域均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不断扩大着应用领域,如今在农业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其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在解决融资方面其具有的优势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中小企业通过互联网融资不必受到融资额度的限制,也不必经过过多繁重的办理手续;二,互联网金融融资过程中能够对中小企业进行深度了解,了解之后则可以利用自身携带的功能进行资源整合,因此除了基本的融资之外,也可以利用闲置资源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融资资金;三,互联网金融除了上述优势外,其还可以大幅度减少融资风险,通过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来实时调整融资方案,并为各个中小企业选择最适合的融资方式以及融资额度,从根本上降低了传统融资中的融资风险[3]。
三、互联网金融破解农业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扩大了我国金融领域的发展范围,并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但毕竟其兴起时间短,在短时间内完成了多个领域的快速发展,势必导致其在很多环节中出现漏洞。为了能够使互联网金融不在繁乱的经济市场中迷失发展方向,我国应利用法律效力来规范互联网融资行为,同时根据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以及总体特点,结合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为融资创造更多方式,如引进市场管理机制来促进互联网金融与农业中小企业的合作,并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服务业务,使其在解决融资困难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4]。
(二)促进互联网金融与中小企业的合作
中小企业融资与大企业融资之间存在很多差异,而“短、小、急、频”已经成为其融资过程中的显著特征,虽然互联网金融可以利用高新科技迅速完成融资,但不可否认的是严重浪费了各项资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将当地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集中到一处,使其处于同一个机构中,根据季节、自然环境变化以及企业自身发展现状对其进行统一融资,此机构即为目前普遍应用的合作性金融机构,该机构的形成可以充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也能够有效完善当地的信用体系[5]。
(三)中小企业提升自身发展现状
造成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是在于中小企业自身发展不足,若要彻底改善此种现象,中小企业必须迅速强大起来,因此应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这个平台,通过其融资帮助来不断扩大自身规模,这就需要企业员工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及素质,如此才能具备使用互联网技术的能力,足够了解互联网金融模式才能为自身发展制定更完善的计划,与此同时中小企业一定要注重提升自身的信用额度,这对于其今后的整体发展而言可以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