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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发展范文1
一)网络金融内涵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开展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e-commerce)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
二)网络金融的特征1、业务创新。网络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强竞争实力,网络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2、管理创新。管理创新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机构放弃过去那种以单个机构的实力去拓展业务的战略管理思想,充分重视与其他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资讯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网站等的业务合作,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局面。另一方面,网络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也趋于网络化,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垂直官僚式管理模式将被一种网络化的扁平的组织结构所取代。3、市场创新。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本身也开始出现创新。一方面,为了满足客户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网络世界的竞争新格局,金融市场开始走向国际联合。另一方面,迫于竞争压力一些证券交易所都在制定向上市公司转变的战略。4、监管创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过去分业经营和防止垄断传统金融监管政策被市场开放、业务融合和机构集团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随着在网络上进行的跨国界金融交易量越发巨大,一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不能完全控制本国的金融市场活动了。
二、网络金融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经济风险。首先,从技术风险来看,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的发展状况。第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难以适应金融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网络金融的运行无法达到预想的高效率,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安全隐患。第二,技术解决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造成了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该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这将会降低信息传输效率;二是所选择的技术方案很快被技术革新所淘汰,技术落后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从经济风险来说,网络金融在两个层面加剧了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其一,网络金融的出现推动了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在金融运行效率提高,金融行业融合程度加强的同时,实际上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网络金融具有高效性、一体化的特点,因而一旦出现危机,即使只是极小的问题都很容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并迅速扩散。
三、网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务规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处于亏损状况。第二,网上金融业务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我国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上网,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在主观方面,主要存在两点问题:第一,未能进行有效的统一规划。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因缺乏宏观统筹,各融机构在发展模式选择、电子设备投入、网络建设诸方面不仅各行其道,甚至还相互保密、相互设防,造成信息、技术、资金的浪费和内部结构的畸形,不仅不利于形成网络金融的发展,还有可能埋下金融业不稳定的因素。第二,立法滞后。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我国此类法律极为有限,只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等几部法规,并且涉及的仅是网上证券业务的一小部分。另一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务健全的法律体系相比,网络金融立法同样滞后。面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和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对现行金融立法框架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当调整金融业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方式,以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网络金融积极稳妥地发展。
四、建议应采取的对策针对上述风险和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1)确立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并行发展的战略。(2)建立专门的指导和管理机构。(3)加快网络金融立法。(4)造就复合型金融人才。(5)改革分业管理体制。(6)加快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立法进程。(7)银监会应提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8)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9)建立大型共享型网络银行数据库。(10)建立网络金融统一的技术标准。
【参考文献】
网络金融发展范文2
(一)经济全球化发展是其产生的原动力
20-21世纪,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及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快,金融行业也进一步融入到了一体化的进程中。在此背景下,以美、日、德为代表的世界各国纷纷通过重组金融机构、完善金融法律法规、放松金融管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手段不断推动全能银行的建设。在此过程中,通过金融业的相互分享客户资源,广泛利用因特网等手段,金融业间的充分合作得以进一步发展。
(二)电子商务及网络经济的深化是其产生的推动力
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带动了电子商务模式的进一步创新和改革,进而催生了以网上银行和支付宝为代表的网上支付和结算系统。网上支付系统的诞生,一方面对银行系统提出了要求,要求传统的商业银行要研发能适应网上环境的支付系统,另一方面也对传统银行的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银行要不断提供相适应的虚拟金融服务。在两方面的作用下,网上支付系统的产生进一步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力度,从而使得传统金融机构得以在网络环境中寻求新的增长点,从而推动了网络金融的发展。
(三)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是其产生的技术基础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对金融行业也产生了深刻的变革,使虚拟的网络金融网点成为现实,并推动金融业务处理的自动化、无人化、虚拟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推动了金融业务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大大简化了以往纸张办公的繁琐和漫长等待时间;二是使得虚拟网络金融营业网点成为可能,并不断丰富了网上所能开展的业务种类;三是也大幅度提升了金融机构的网络系统。
二、网络金融的发展历程
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金融也大体经历了辅助传统业务、电子业务、网络金融初期三个阶段。
(一)辅助传统业务阶段
随着在20世纪60年代以计算机联机应用系统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诞生,使得金融机构得以在内部开展总部与分支机构、营业站点之间的相关存、贷、汇等联机业务,并得以在外部开展通存通贷等联行业务。在80年代以后,以水平式金融信息传输网络,电子资金转账(EFT)系统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使用得以使传统金融业务的票据处理速度、支付效率和资金管理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并且提高了安全性,节约了开支,这是应该是网络金融早期发展的主要作用。
(二)电子业务阶段
从20世纪80年代的后期-90年代后期,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行业逐步实现了业务的电子化操作阶段,并不断研发出了与电子业务相适应的终端服务体系。以在线银行服务、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终端系统(POS)、企业银行(FB)、家庭银行(HB)为代表的网络金融服务为更多的客户提供了多样化的服务模式,大大简化了传统人工业务的繁琐性,也给客户带来了粳稻的便捷体验。
(三)网络金融初期阶段
得益于电子业务的良好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传统金融业开始向网络金融业转变。仍然以银行这一金融主体举例来说,在1995年10月18日,世界上首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成立,而在1999年末,具有网络性质的银行已达到100多家,到目前为止,不仅在欧美发达国家,而且在亚洲新加坡、日本、中国等国家也相继兴起了网络金融服务。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日益成熟、网络金融服务商的日益增多和强大,传统金融服务向网络金融转移必将是金融创新发展的主要趋势。
三、网络金融的发展趋势
(一)更全面的网络金融服务和更丰富的金融产品创新
伴随着基于庞大数据库和数据处理的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为网络金融服务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无限的发展空间和改进空间,因此,在日渐成熟的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下,在日益激烈的金融行业竞争中,为了能够保持竞争力,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更全面的网络金融服务和更为丰富的网络金融产品必将出现,从而不断推动网络金融的发展。
(二)一体化的服务平台的打造
在未来,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和网络的编辑,网络金融客户必将需要将所有相关业务融为一体的全面综合服务,即只需有一个界面,就可以满足网络金融客户的绝大部分需求。因此,为了满足这个需求,在未来,一体化的网络金融服务系统必将会被打造出来,同时,为了使客户能有多样化的产品选择,金融机构也必将加快重组、兼并的步伐,充分吸收和融合相关资源,从而不断丰富网络金融产品,打造一体化的服务平台。
(三)被广泛认同的服务品牌的出现
在未来,网络金融将成为客户使用金融服务的一种主要方式,随着越来越多的网络金融服务提供者出现,客户也必将对其进行甄选,这也就要求网络金融提供者的品牌具有广泛的认同度。这种品牌将是客户对网络金融服务质量的认可,因此,基于信誉、安全、规模、技术甚至独特的企业文化和经营方式的品牌战略将是未来金融机构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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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时代背景;网络金融;发展趋势
目前,随着互联网与通信技术的普及,许多互联网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等跨界探索了金融服务,产生了一股巨大的金融创新力量。同时,随着银行业的不断进步,使得以往的金融服务实现了较大的发展,从而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金融需求,促进了金融行业的良好发展。
1网络金融概述
1.1网络金融定义
网络金融从狭义上理解就是在国际互联网中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包括各种网上银行、网络证券、保险等;从广义上理解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基础,在全世界范围内的金融活动的总称,它除了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了网络安全与网络监管等多方面的内容。网络金融与传统的金融活动不同,它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活动,采用网络化运行方式,形态是虚拟的。网络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信息技术的快速融合而产生的,适应了目前的网络时代。
1.2网络金融的特征
网络金融结合了传统金融服务与现代互联网技术服务,其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网络金融实现了业务上的创新。网络金融的宗旨是竭力为客户服务,这决定了其应当不断创新。为了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应当努力拓宽市场,提高自身的竞争力,网络金融必须展开业务创新。网络金融在管理方面进行了革新。管理方面的革新包括以下几点,第一,金融企业抛弃了以单个机构的实力去发展业务的战略管理原则,把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放在首要地位,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力量,从而促进企业效益的提高[1]。第二,网络金融企业的治理模式也融入了网络元素,以往的垂直条线式管理策略逐渐被网络化的管理结构所取代。(2)网络金融实现了市场革新。由于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金融市场所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金融需求以及实现网络金融竞争的新形势,相关市场逐渐向国际联合的方面发展。此外,由于受到较大的竞争压力,有的证券交易所不得不逐渐改变公司的战略。(3)网络金融实现了监督与管理方面的革新。由于相关技术的良好发展,使得网络金融的监督与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并且网络金融业务深入到了国际市场。以往的分业经营与防垄断的传统监管政策被相关新模式所取代。随着在网络上进行的跨国金融交易量不断增大,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很难有效掌控本国的金融活动。(4)网络金融的虚拟性。网络金融的虚拟性主要表现在服务机构、金融业务以及交易载体的网络化[2]。服务机构网络化指的是利用网上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的金融活动,减轻了对传统银行的依附。金融业务网络化指的是所有的金融交易活动都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载体的网络化指的是网络支付方式代替了传统货币的支付方式,以相关的网络支付方式作为网络金融的交易工具。(5)网络金融的开放性。此特点主要是指经营环境的开放。通过网络,可以打破空间上的约束,冲破以往金融交易的诸多条件限制,能够为客户带来极大的便利,吸引更多的客户。只要金融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经营,全球所有网民都可能成为其客户,并且能够为客户带来优质的服务。
2新经济背景下网络金融的发展历程
2.1网络支付发展
1996年在美国诞生了全球第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并且第三方业务在美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形成了以PayPal为代表的一大批第三方支付公司,比如AmazonPayments、YahooPayDirect等。电子商务在西方国家得到了蓬勃的发展。然而,每个国家网络支付的进步并不是十分平衡,北欧国家普遍领先于中欧国家。在亚洲地区,属日本网络支付发展最快。我国网络金融发展十分迅速。2014年,我国个人网银交易规模为448.5万亿元,同比增长70.3%;企业网银交易规模为855.9万亿元,同比增长28.4%;手机银行交易规模虽然只有32.8万亿元,但同比增长高达157.1%,如图1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近几年我国网络支付实现了快速的发展。
2.2网络融资发展
2005年在美国运营的Zopa网站是全球最早的网络借贷网站。目前知名度最高的网络融资载体是美国的Prosper,其功能与Zopa没有很大的出路,当时在运营方式中有所差异。通过Prosper这种机制,借款方可以以较低的利率筹资,出借方可以以比较高的利率出借资金,而Prosper可以从双方的融资活动中获取盈利,这样就实现“三赢”的局面[3]。网络融资还有一种崭新的方式就是众筹模式,此模式的代表是Kickstarter。此模式与往常的融资方式有所不同,尽管Kickstarter也需要创业项目来供给资金,但是此部分资金由广大人民群众提供。Kickstarter将经营策划公布于互联网上,吸引感兴趣的人用“投资”的方式来参与此计划,从而实现了网络融资。
2.3网络理财发展
Paypal是最早实现网络理财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它建立了账户余额的货币市场基金。用户只需要通过简单设置,就能够把PayPal账户中不计利息的余额自动转入到货币市场基金,从而获取利息收益。从Paypal的角度上来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并不是为了获取资产管理的收益,也不是为了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做准备,其主要目的就是吸引客户,为客户提供高效的理财,从而获得更多的沉淀资金,取得客户的信任。这就与支付宝涉及信息传媒的道理一样,虽然无法为企业实现直接的经济利益,然而,其内在意义是无可估量的。
3新经济背景下的网络金融发展趋势
3.1网络金融业务的创新
网络背景下的金融业务与以往的金融业务所有不同,由于其融入了信息技术,使得许多潜在业务得以挖掘,从而实现的创新。最早的网络金融业务只是运用了网络信息技术的某个方面,比如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等。伴随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开发网络金融业务新领域成为了金融服务提供商的主要任务。以为例,其业务创新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对个人金融信息服务的注重。目前网络使用者越来越多,且大多数为个人用户。二是对关联业务发展的注重。网站提供了大量的与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公共事业金融服务。三是更注重业务流程的科学性、合理性。网站服务界面简洁且人性化,能给用户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服务,需要填写的资料都有详细的提示。这种科学、合理的流程给客户带来了良好的体验,使得客户更加信赖此网站。
3.2网络金融的盈利模式创新
传统金融业务盈利模式包含利息收入、保险金及其他中间业务收入,而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盈利中的占比逐渐增多,已渐渐成为金融盈利的主要收入来源,网络金融的盈利模式就依托于传统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增长,特别是依托于个人金融服务盈利增加。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庞大的网络个人用户促使以服务费和中介费为主的中间业务收入成为了网络金融服务盈利的主要来源[4]。相比于存贷利差仍占很大比例的传统金融服务,网络金融服务更加依赖于中间业务收入的发展,因而使得网络金融服务会更加注重用户的服务体验,在向客户凸显自身稳定安全性的同时,追求更优质的口碑效益。
3.3网络金融的经营模式创新
网络金融的经营模式创新与网络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并且也与金融业务的发展有着一定的联系,但真正决定网络金融经营模式发展趋势的是金融业的经营导向。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金融行业涉及其他服务业务的门槛和运行成本已大大降低,能够在更广阔的平台向用户开办各类服务业务,获取更多的利润,使得传统封闭式发展的分业经营模式面临困境。网络的普及大幅降低了金融行业在开设其他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时所花费和投入的人力、物力、安全等成本,特别是手机网络的普及和“4G”时代的到来,使得个人金融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已经逐渐摆脱固定网点的桎梏,用户只要有可联网的手机,便可以随时随地办理金融业务及其他缴费业务。
4新经济背景下网络金融的发展建议
在新经济背景下想要促进网络金融的发展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提高网络金融服务品牌效应。如今我国金融业仍大多以分业经营模式为主,尽管存在混业经营,但是单个金融主体的经营业务依然相对单一,尚未实现规模经营。(2)网络营销模式多样化。网络营销的好坏影响着经营金融网站的盈利能力。尽管以支付宝为主的网络金融服务平台已在近两年大幅普及,但这类多种业务同时存在的金融网站在我国仍未普及,因此网络营销的方式对金融网站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当前不仅存在着搜索引擎营销、电子邮件营销,还存在各种网络营销与社区营销,且目前的社交网络中包含了许多网络数据,客户希望得到更多的新体验。针对网站交互性以及用户体验而创新的网络营销模式将有效促进网络金融的发展。
5结语
网络金融作为一种崭新的金融方式,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方便,并且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随着网络金融行业的逐渐成熟,其未来发展的前景也会更加可观。然而,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应当采用有效的方法预防潜在的各种风险,只有这样,网络金融才能够更好地发展。
作者:李芊 单位: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
参考文献
[1]孔繁强.新经济形式下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J].中国市场,2010(22).
[2]许瑞.网络金融的发展与趋势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2(07).
网络金融发展范文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3012203
1引言
网络购物通过互联网对商品信息进行搜索,通过电子订单传达各类请求,并选择商品支付方式,商品所有者通过各种物流渠道送货上门的一种购物方式。
互联网金融(IT FIN)融合了互联网和金融两个范畴,并通过云计算、支付平台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手段来实现支付、融资和信息中介等主体功能。当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支付主要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金融服务平台等技术手段得以实现。
随着众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不断完善,起着中介和临时仓储作用的网络购物日渐兴起,越来越成为沟通运营方、供货方和消费者的一座桥梁。本文主要通过对武汉市年龄大概在18―40周岁的广大消费者进行随机问卷调查,了解其网购的观点,网购的习惯以及对网购未来发展的期待,从而分析了解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2实地进行问卷调查
为了解网络购物和互联网金融在现代人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武汉东湖学院经济学社全体成员通过文献查阅、网上查询等方式了解了大量相关内容并设计了调查问卷的问题,在武汉市光谷广场随机发放问卷,请被调查者现场填写问卷。本次实践共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收回985份,其中57份无效,有效问卷共928份,男性305人,女性623人。
3问卷分析
第一部分:被调查者的基本信息;
第二部分:被调查者的第三方支付情况;
第三部分:网购的优势和不足;
第四部分:相关法律及对网购和互联网金融的期待。
3.1基本信息分析(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月基本生活费在800-1200元的占被调查者总人数的一半以上,月网购频率在1-3次或偶尔会有的占75.1%,说明大部分人对待网购比较理性。他们所能接受的网购价格在100以内或100-300的占85.2%,这与他们的月基本生活费有很大的关系。
表1网购群体基本信息分析(n=928)
信息分类选项人数所占总人数百分比(%)
基本生活费/月800以下10110.9
800-120051255.2
100-180021823.5
1800以上849.1
网购频率/月偶尔会有41144.3
1―3次28630.8
3―6次16117.3
6―10次697.4
更多181.9
网购价格(元)100以内29231.5
100-30049853.7
300-50012813.8
500以上272.9
3.2第三方支付情况分析(见图1)
从图1可知,被调查者使用的网络支付方式按比例大小依次主要包括支付宝、网上银行、财付通和货到付款等。其中有568人使用支付宝,占样本总人数的58%,支付宝因其起步最早,发展较快,所以被广大用户所接受。
图1被调查者网购时第三方支付情况分析
从目前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迅速,且发展前景良好。但在发展过程中也伴随诸如支付安全、技术支持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或多或少都制约着消费者对于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使用。此外,虽然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发展迅速,但网上银行支付任然牢牢占据着当前的B2B市场,第三方支付平台在B2B领域所占份额极小。再者,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分化严重,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支付宝公司对于市场的占有率遥遥领先,其他一些中小型的支付平台则难以生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支付宝拥有极高安全性能,它不但使用了多次密码验证技术,还提供了资金异常变动短信通知,支付宝安全险等众多安全保障措施。支付宝的实例说明安全性问题是用户最为担心的,也是众多支付平台应当重视的首要问题。
3.3网购的优势和不足之处分析(见图2,图3)
图2网购的优势
图3网购的不足
从图2可以看出47%的消费者选择网购的主要因素是因为它方便快捷,原因可能是由于他们平时忙于学业和工作,缺乏足够的购物时间。网购既解决了购物的需要又不用花费太多的时间,并且可以随时随地,所以才如此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网购存在的不足。从图3可以看出,很多人认为网购的最大缺点就是图片与实物不符,无法辨别其质量,有此观点的人数占被调查者总人数的69%,这就要求商家要诚信经营,不要以次充好。否则,在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的同时也损害了自己的店铺形象和销售量。
3.4网购前景分析(见图4)
图4网购前景分析图
从图4我们会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三种看法人数相当,认为网购发展迅速,会很快被大部分人接受的人占被调查者总人数的34%,认为短期内不会有太大变化的占被调查者总人数的33%,认为网购现在存在很多问题,网络商城不能取代实体店的占到被调查者总人数的33%。这说明消费者对网购前景的看法不一,网购还需要进一步改善和优化,着实解决目前存在的各种问题是当务之急。
4我国互联网金融现状
目前,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传统金融模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补充。在经营形式,涉及网络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属于金融的范畴,是以创新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务,并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理财渠道。如余额宝、微信理财、财付通通等,将支付平台与货币基金业务直接连接,起点低、持续时间短、收益率高、方便快捷,实时到账无手续费。到2014年2月,余额宝融资规模已突破4000亿元,用户超过6100万户,户均持有额达6500元。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中国网民人数突破6.2亿人,且通过手机上网的人数以年增长率19%的速度保持着快速增长的势头。在我国,手机牢牢掌握着第一大上网终端的地位。
借助互联网的影响,2015年春节最大的亮点就是网上抢红包,支付宝、微信、微博、qq等都推出了抢红包的活动。根据有关机构提供的数据,从除夕开始,截至大年初一下午4时,仅在某一平台参与抢红包的人数就突破了500万人,参与活动次数超过7500万次,平均每分钟9400人次的红包被领取。互联网商业企业的掘金活动竟有如此多中国人疯狂参与,实在令人大跌眼镜。也折射出了互联网金融未来广阔的发展空间。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项发展中的金融服务,在为用户带来便捷的同时,仍存在许多风险,必须时刻警惕,需要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完善。
首先,现有的法律法规缺乏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约束和相关界定,在出现纠纷的情况下,难以依据现有的法律进行裁决,导致了交易双方的利益都难以得到保障。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案件仅仅能做到后期的监察,对其前期的发生的预防和治理缺乏有效手段。
其次,用户的信息安全问题、资金安全问题也难以得到根本的保障。在大数据时代里,交易数据通过不断积累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信息来源,各种信息通过各种渠道被收集作为信息来源使用。还有部分互联网企业内部控制不健全,不重视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现有法律缺乏对于互联网企业保护客户敏感信息的规定,缺乏对信息使用的规范。这些保障措施的缺失使信息主体缺乏有效保护的合法权利的手段,促养了信息被泄露和滥用的风险隐患。
另外资金安全问题也是用户所关注的。一是资金收益受损的风险。众多投资者被余额宝等网上理财工具所表明的高收益率所吸引,它们被认为是非常安全稳定的投资渠道,然而,一旦出现与货币基金有关的运营问题,或经济问题,投资收益将直接受到影响。二是由期限错配所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在投资者投资到期,需要一次性收回大量资金时,投资平台极易形成流动性不足的风险。三是担保机制不健全带来的信用风险。因为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是很难区分其信息的真实性,监管机制的不健全使资金的违约风险增加。据统计,在2013年,大约有70家网贷公司由于无法满足客户提现这种流动性风险的出现使其面临危机甚至被关停,涉及金额13亿左右。
5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
首先,要推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互联网金融的法制化、规范化发展。就目前国际经验来看,注重将互联网金融列入已有的法律制度下,并强调各互联网平台的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施行,已成为各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而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均缺乏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和制约,所以国家立法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上述法规,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为互联网金融创建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网络金融发展范文5
关键词:网络营销 民间金融 P2P
引言
P2P网络金融业务是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张宏光、谢勇模,2011)。民间金融以互联网为依托,以P2P式网络营销为手段,有效扩张其在金融市场中所占比例。民间金融机构掀起的以P2P网络金融业务为代表的金融产品创新浪潮给传统金融企业造成了巨大冲击。P2P网络金融业务的迅猛发展得益于其内生性技术优势和交易模式创新优势。与线下传统金融机构相比较,P2P网络金融业务主要以线上操作为主,其产品交易费用相对较低,民间金融机构借助成本优势来获取在大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夹缝中生存的能力。再者,P2P网络金融业务属于金融创新,相关金融监管措施尚不健全,这使得民间金融机构的P2P网络金融业务可以获取金融制度套利机会,从而增进其借助制度监管缺位机会而获取盈利的能力。故此,民间金融机构应当充分结合P2P网络金融业务的金融创新特点来深入剖析该业务的实施风险,并据此制定其开展P2P网络金融业务的具体发展策略,以有效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的活力。
P2P网络营销模式下民间金融存在风险分析
(一)监管风险
第一,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对P2P网络金融业务监管的意识准备和能力建设。在传统金融业务框架下,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通常通过事前的行政命令指挥和事后制定补救性制度措施等方式来行使其金融监管职能。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金融业态创新,传统金融监管模式难以适应网络新时代的金融监管需求。民间金融机构的迅速崛起开启了以P2P网络金融业务为代表的金融业态模式的持续性创新,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采取有力的变革措施来革新金融监管理念和金融监管方法,形成一种依托高技术的高度灵便的系统化金融监管新体系,以提升金融监管机构对复杂化金融业态的监管能力。
第二,民间金融资本充足率相对较低,这使得民间金融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源自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化金融危机仍在深化和蔓延,这给包括民间金融机构在内的金融系统提出了提高资本充足率以低于系统性风险的要求。从长期而言,我国宏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取决于宏观经济结构从投资导向型向消费导向型转型的成败。消费导向型宏观经济结构将直接刺激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及其他个人消费信贷活动,这为民间金融业务拓宽业务规模提供发展契机。但当前宏观经济转型进展不畅及个人住房消费比例过重等因素制约了我国居民在非住宅消费领域的消费意愿,从而降低民间金融业务的拓展空间。
(二)技术风险
第一,P2P网络金融业务模式下的民间金融机构面临网络技术安全性问题有待解决。从P2P交易的安全风险角度分析,民间金融机构在借助网络渠道展开金融业务营销的过程中,其金融业务的相关单据的数据信息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格式在进行传输。全流程使用互联网渠道传输的民间金融机构的金融数据存在如下风险隐患。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其金融数据难以处于绝对保密状态。在涉及重要财务资料的内部安保措施缺位的情形下,由民间金融机构经办员工掌握客户的存款资料及贷款资料的制度安排为将来的安全风险暴露埋下隐患。
第二,P2P网络金融业务模式下的民间金融机构面临着网络信息安全性问题有待解决。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是制约民间金融机构的P2P网络金融业务实施的关键障碍。在民间金融机构借助高新信息技术来拓展其P2P业务的同时,入侵民间金融机构的P2P业务平台数据库的黑客的技术力量也随之进化。通过伪造个人信用资料以骗取贷款的非法金融行为屡禁不绝,通过篡改个人信用信息或盗取数据库管理员帐号的形式来入侵民间金融机构数据库的非法行径亦有大规模爆发的风险。
第三,在跨地域推进P2P网络金融业务的同时,民间金融机构并未做好与跨区域业务风险控制相匹配的金融风控技术准备。P2P式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拓展使得金融机构摆脱了地域限制,但是民间金融机构却并未做好与之匹配的P2P网络金融风险控制对策。
(三)信用风险
第一,信息不透明是导致民间金融机构的P2P网络金融业务的信用风险暴露的主要威胁。由于民间金融机构通过网络借贷平台来获取的借款人的必要信用信息量相对较少,从而使得民间金融机构难以精确判断借款人的真实信用水平。虽然民间金融机构可以获取借款人在认证阶段提供的征信报告、财务报表及银行流水证明等信息,但却缺乏权威机构来核实上述信用信息,从而在一定水平上影响民间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水平评估结果的精确度。
第二,金融风险暴露后的风险控制措施不足制约民间金融机构P2P网络金融业务信用水平度的提升。P2P业务中实际借款人因经营不善或蓄意欺诈等行为所诱发的P2P网络金融业务风险增加了借款人对放贷行为的担忧,从而遏制了P2P网络金融业务规模的扩张。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团队的风控能力相对薄弱,风险抵御能力相对不足,从而难以有效应对P2P网络金融风险。部分民间金融机构通过外借注册资本金的方式来应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稽核,在通过稽核后即行撤资。这使得部分民间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规模远小于其实收资本申报规模,从而难以有效应对P2P网络金融业务中的信用风险。
基于P2P网络营销模式的民间金融发展策略
(一)民间金融风险监管策略
第一,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健全针对民间金融机构P2P网络金融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P2P网络金融的借贷关系形成的基础是网络平台,由此诱发金融系统的不确定性,故将网络借贷纳入政府部门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显得尤为迫切(何晓玲,2013)。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顺应时展和网络技术进步的要求,积极转变传统金融监管理念,在支持民间金融依法开展以P2P网络金融业务为代表的金融创新的前提下,建构适合网络化时代金融监管特色的金融监管新体系。
第二,民间金融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行业企业间的合作关系,联手建立针对P2P网络营销金融业务的金融风险监测与防控体系。面向P2P网络营销金融业务的金融风险监测与防控体系应当将目标客户的借贷款项所投资的项目内容、借贷成本与期限及客户偿债能力作为金融风险监管重点,从而为民间金融机构建立全时空和立体化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提供客观的量化依据。民间金融机构的P2P网络金融业务的分散交易和高频交易特点为金融监管机构提出了监管难题,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利用P2P网络金融业务的交易特征,充分发动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力量,以扩大监管主体数量的方式来增强对P2P网络金融业务的监管力度。
第三,为防范P2P网络金融业务所衍生的系统性风险对既有金融风控体系的冲击,民间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准备金账户。P2P网络金融业务风险准备金账户是以维护P2P网络金融业务中资金借出方的共同利益为目标,其资金来自民间金融机构依契约向借款人所收取的服务费。通常该服务费的收取比例与贷款产品的品种及期限等信息相挂钩。民间金融机构应当对风险准备金账户实施专户管理,并对风险准备金账户的资金收支状况进行及时和全面的披露,以有效降低所暴露风险对民间金融机构运营秩序的冲击。
(二)民间金融新渠道拓展策略
第一,民间金融机构应采取差异化渠道战略来建设P2P网络金融业务渠道。传统银行通常采取增加营业网点的方式来拓展其营销渠道,增加其金融服务业务覆盖范围。民间金融的资本实力和金融业务运营能力相对较弱,缺乏通过增设营业网点的方式与大型金融机构展开正面竞争的实力和能力。民间金融应当建构P2P式金融业务网络营销新渠道,与大型金融机构展开迂回式市场竞争。具体而言,民间金融应当本着扬长避短的原则对其P2P网络金融营销重新定位,以满足城镇地区中产阶级和底层普通居民的终端消费作为本机构的长期发展战略起点,从而确保民间金融的P2P网络金融业务覆盖的客户群与大型金融机构的主流客户群无本质冲突。这要求民间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发挥P2P网络金融业务优势,通过互联网渠道来提升其对目标客户群的市场覆盖率,进而实现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差异化战略目标。再者,通过设计单位交易成本相对低廉的理财产品的方式来吸引中低收入群体客户的小额资金,民间金融机构可有效达到积少成多的资本金积累效果,从而开辟与大型金融机构不同的目标市场。
第二,民间金融机构应以普惠金融理念为指导来建立P2P网络金融业务渠道。2006年联合国的建设普惠金融体系蓝皮书中指出,各国应当通过健全政策和法律的方式来发展可服务各阶层的金融机构体系,为各阶层提供适合其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由于普惠金融体系服务对象的总量庞大,其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需求内容庞杂,这使得大型金融机构缺乏为普惠金融体系下的客户提供价格适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民间金融机构应当本着普惠金融的理念,将其P2P网络金融业务渠道建设的重点放于被大型金融机构所忽视的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以合理价格为其提供符合其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从而有效满足在传统金融体系下受到金融抑制的社会阶层的金融需求。
(三)民间金融的产品策略
第一,民间金融应当通过积极推进P2P网络金融业务的方式来拓展自身业务规模。当前金融监管部门对大型和小型金融机构分别提出了11.5%和10.5%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虽然对小型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低于对大型金融机构的要求,但多数民间金融机构难以企及该指标。民间金融机构不可通过营业网点总量建设的方式与大型金融机构展开正面竞争,而应当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优势与大型金融机构展开非对称性市场竞争。为此,民间金融机构的理性选择是通过改造其业务运营模式的方式来改造其资产结构。通过推进P2P网络金融业务的方式可以确保民间金融机构能扩张其金融业务规模,实现民间金融机构达成自身发展目标与满足金融风险监管目标的双重要求。
第二,民间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轻资产型金融产品开发策略。民间金融机构需着力规避在传统金融业务领域与传统大型金融机构展开正面竞争,转而以创新战略为指导理念,以P2P网络营销技术为切入口,在现有金融生态系统外部培育网络型金融生态新系统。民间金融机构应当摆脱传统金融机构所奉行的大规模布局营业网点的粗放式经营模式,转而将企业的投资与运营重心放在以互联网络为支撑的P2P式网络金融业务领域拓展项目上,形成以网络资产等轻型资产为特色的精细化金融经营新模式。这要求民间金融机构应当与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及金融网络技术服务公司等机构展开战略合作,通过变革金融业务运营流程的方式来约减传统金融业务运营流程,形成与网络金融技术有效融合的新型金融业态和金融产品,以充分满足网络金融业务客户对便利化金融产品的切实需求。
参考文献:
1.张宏光,谢勇模. 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内生金融发展[J].银行家,2011(3)
网络金融发展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5-0057-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5.12
近两年来,随着互联网理念、技术向金融领域的高度渗透,以余额宝、微信理财通、拍拍贷、众安在线、阿里小贷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引发市场高度关注。特别是近期由是否应该取缔余额宝所引发的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的争论,一度成为社会热点话题,而非仅仅局限于金融圈内。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主要模式
所谓互联网金融,一般指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为代表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与金融行业深度融合所形成的金融新业态新模式,具有融资、支付和交易中介等金融功能。互联网金融通过移动支付、供应链金融和大数据服务营造互联网金融生态圈,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帮助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大幅减少交易成本,从而创新性地破解融资难题,并推动金融行业加快变革。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主要衍生和发展出以下六大模式:
一是P2P(Peer-to-Peer)模式。P2P模式是指拥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意愿的机构或个人,通过网络平台,以信用贷款的方式将闲置资金贷给资金需求方。与传统的投融资渠道相比,P2P模式具有收益高、风险低、资金门槛低、省时省力等众多特点。P2P平台作为单纯的网络中介,负责制定交易规则和提供交易平台,不承担借款人违约带来的损失,并且整个业务都是在线上完成。如2006年成立的美国Prosper公司有125万会员,已累计促成3.07亿美元的会员间贷款。P2P模式进入中国后,逐步演变出信贷中介、信息服务、担保赔付等三大模式[1]。
二是互联网支付模式(包括移动支付)。互联网支付模式是指客户为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互联网支付模式的快速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更加便捷、低成本的支付服务,从根本上改变了支付清算模式,甚至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和生活方式。互联网支付模式主要有商户直联网银、网关支付与虚拟账户支付。其中,虚拟账户支付模式分为直付型虚拟账户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两种模式。第三方支付又从单一互联网支付向网关支付与虚拟账户支付的混合支付模式发展,逐渐发展成为综合支付服务提供商。
三是众筹模式。众筹(Crowd Funding)模式即大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相比传统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机遇。众筹模式自2009年在国外出现以来,已经发展了近四年。2012年4月,美国通过JOBS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获得股权资本。众筹模式也已经在国内出现,如2011年7月上线的点名时间,已成为中国最大的众筹网站。考虑到法律风险,目前国内几家众筹平台都不涉及股权融资。
四是金融产品互联网销售。是指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金融产品借助互联网渠道和电商平台实现快速和规模化销售的模式,以余额宝、微信理财通、众安在线以及方正证券在天猫商城开设的泉友会官方旗舰店等为代表。如天弘基金与阿里旗下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合作推出的余额宝从去年上线到现在已经吸引了8100万用户并吸纳了近5000亿元资金,导致银行人民币存款大幅减少,正在威胁银行业的传统垄断地位。天弘基金凭借余额宝这一产品所管理的基金规模已经超越华夏基金成为行业第一。众安在线也不是单纯地“通过互联网卖保险”,而是从互联网参与方的需求出发,为互联网的经营者、参与者和用户提供一系列整体解决方案,并在此基础上研发出虚拟货币失盗险、网络支付安全保障责任险以及基于语音技术的保险保障服务等虚拟保险业务,化解和管理虚拟金融业务的各种风险。
五是互联网货币。互联网货币是指采用一系列经过加密的数字,在全球网络上传输的可以脱离银行实体而进行的数字化交易媒介物,表现为数字货币、在线货币、电子钱包、电子信用卡等形式,以比特币、Q币、亚马逊币等为突出代表[2]。互联网货币的发行方不需要政府的特殊授权或者监管机构发放的牌照和资质,不同国家政府对互联网货币的合法定位也有不同的认定。以比特币为例,德国是世界上首个承认比特币合法的国家,但只是被认定为“记账单位”,中国、韩国等国家均不承认比特币合法地位,而美国对此含糊不清。近日,由于黑客入侵盗走价值4.67亿美元的比特币,导致世界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Mt.Gox近日申请破产保护。
六是其他模式。互联网金融还创造出金融搜索、网上OTC业务、基于交易历史信用记录的网上贷款等新模式。比如,金融搜索是将互联网的大数据、搜索引擎技术与金融咨询、贷款初审等金融专业技术进行结合的新型模式,“融360”就是我国融资贷款搜索平台代表之一[3]。网上OTC业务则是通过互联网平台搭建的针对机构投资者的OTC业务,比如Wind资讯推出的“万得市场”。阿里小贷则以会员在阿里巴巴平台上的网络活跃度、交易量、网上信用评价等和企业自身经营的财务健康状况作为依据进行网络小额贷款。
二、互联网金融的运行逻辑
互联网金融近些年的快速发展并非偶然,其背后是以互联网技术、社交网络应用、信用环境和法制环境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支撑的。
一是信用为前提。互联网金融通过构建虚拟信用平台,加速金融中介消亡,为更广泛的金融需求创造信用。比如,对于小微企业来说,由于缺乏信用评估和抵押物,往往难以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支持,而通过互联网数据发掘,可以充分展现小企业的“虚拟”业务轨迹,从中找出评估其信用的基础数据及模式,由此为小微企业信用融资创造条件。
二是信息为核心。互联网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提供信息支撑。在信息接入方面,由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信息接入变得更加容易,客户接触和服务的渠道由实体向虚拟转移;在信息处理方面,包括搜索引擎和即时通信的后台大数据处理能力的提升,使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大大降低。同时,依托海量数据的深度挖掘,大大降低了客户网络行为分析、消费行为分析、消费心理分析的成本,降低了客户违约风险,提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三是技术为基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现代互联网技术的支持。比如,海量数据挖掘技术实现了客户的精准分析和风险控制;云计算技术实现了数据集中处理和安全存储;动态交互技术保障资金融通的即时完成;搜索引擎技术实现了对大量信息的有效过滤和查找;安全技术使隐私保护和交易支付顺利进行。
四是法制为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个人信息保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证书等体系建设,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支付技术、客户识别技术、身份验证技术等技术环节涉及公民权益甚至国家安全,这些都需要健全的法制体系作为保障。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跨种类金融机构、跨市场金融活动、跨时空交易的统一协调监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互联网金融对经济金融活动的重要作用
互联网金融创新对盘活社会资金、加速金融创新和金融机构变革、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提供了有利契机。
(一)有助于盘活社会资金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扩大社会融资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盘活社会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一是互联网金融大大降低了普通百姓进入投资领域的门槛,通过积少成多形成规模效应,撬动更多社会资金。如绝大多数银行理财产品起步资金都在万元以上,而“余额宝”一元起即可购买,有助于吸引以百元和千元为单位的社会闲散资金大量进入。二是互联网金融可以依托资产证券化等手段盘活资产,实现资金快速循环投放。如阿里金融与东方证券合作推出的“东证资管-阿里巴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使得阿里小贷能够迅速回笼资金,盘活小额贷款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有助于加速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打通了交易参与各方的对接通道,提供了不同类型金融业态融合发展的统一平台,有助于加快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模式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一是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发展将重构当前的金融生态体系,新金融机构、泛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等非传统金融机构将不断兴起,集成创新、交叉创新等创新型金融形态将不断涌现。近年来支付宝、人人贷、阿里小贷、众安在线的出现和发展即为例证。二是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冲击下,金融机构既有的盈利模式、销售模式、服务模式和管理模式已经难以为继,倒逼其推动金融模式转型和创新。三是随着信息技术、社交网络技术、金融技术的不断突破,大量基于消费者和小微企业的个性化、差异化、碎片化需求的金融产品由理论变为现实,将大大丰富现有的金融产品序列和种类。
(三)有助于加快传统金融机构变革
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传统金融机构的资源配置主导、定价强势地位和物理渠道优势,倒逼传统金融机构加快价值理念、业务模式、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的全方位变革。一是促进传统金融机构价值理念变革,摒弃以往过于强调安全、稳定、风险、成本的价值主张,更加注重无缝、快捷、交互、参与的客户体验和客户关系管理,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二是促进传统金融机构业务模式变革,改变息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传统盈利模式,通过产品创新和提供综合增值服务构建新盈利模式。三是促进传统金融机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再造,加快组织的扁平化、网络化和流程的简捷化、去审批化,从而提高组织效率,快速响应客户需求。
(四)有助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互联网金融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内生动力,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无门的问题。一是互联网金融依靠先进的搜索技术、数据挖掘技术和风险管理技术,大幅降低了参与方在信息收集、询价磋商、信用评价、签约履行等方面的交易费用,整体上降低了小微企业的准入成本和融资成本。二是互联网金融的运营特点与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具有很强的匹配度。如P2P网络贷款服务平台贷款门槛低、覆盖面广、交易灵活、操作便捷、借款金额小、期限短,可以为小微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金融服务。三是互联网金融引致的激烈市场竞争将推动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重新配置金融资源,大量小微企业将得到更多信贷支持。
三、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发展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凭借“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精神,对传统的金融理念、金融模式、金融业务和金融监管体制形成了颠覆性的冲击和挑战。
(一)对金融理念的影响
基于搜索引擎、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定律、概率统计、数据挖掘等行为分析技术支撑,互联网金融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金融理念和思维模式。一是边际交易成本和市场参与门槛大幅降低,信息安全保护和风控制度设计不断健全,使得金融需求端和供给端之间的“点对点”和“多对多”直接交易成为现实,实现了封闭式金融向开放式金融的转变。二是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发展和虚拟货币的出现,改变了银行作为资金交易和支付中介的传统定位,加速了金融脱媒和“去中心化”进程。三是社交网络的发展使得平台化应用变成众享众制众筹模式,移动微博方式使得信息传播速度呈几何级数增长,“自媒体”成为趋势并带动“自金融”时代到来。四是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催生了大量需求驱动型的创新金融产品,普通消费者个性化、多样化、碎片化的融资和理财需求得到极大满足且被准确地风险定价,个人金融服务迅猛发展,传统金融向普惠金融转变趋势日益明显。
(二)对金融模式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将对传统金融机构现行盈利模式、营销模式、风控模式和组织模式带来很大影响。一是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稳步推进和存贷款利率上下限逐步放开,宜信、拍拍贷、人人贷等P2P网络贷款服务平台快速发展,将对银行依靠吸存放贷赚取息差为主的盈利模式造成重大冲击,倒逼银行加快转型。二是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渗透将隔断银行与客户的联系,导致银行客户萎缩和业务流失。由于难以掌握客户交易行为和信用信息,基于客户信息的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和交叉销售等运营模式将愈加困难。三是互联网金融以庞大的电商交易和信用记录为基础,通过数据挖掘、社交网络和行为分析进行风险识别、信用评级、系统化审批和纯信用贷款,对传统金融机构以抵押、质押或担保为主的风险控制模式和信用审核模式产生很大的冲击。四是互联网金融依托信息技术和移动网络平台提供即时、快速、便捷的全天候服务,对银行、券商、保险公司等以物理网点和柜台服务为核心的组织架构和服务模式带来深远影响,促进金融机构传统组织架构由线下向线上延伸、由面对面服务向非现场服务转变。如美国已出现无网点、无ATM、无信用卡、无支票的“纯网络”银行。
(三)对金融业务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和功能产生极大的替代效应。一是第三方支付从入口处改变用户支付习惯,冲击银行传统汇款转账业务和增值业务。如支付宝、易宝支付、拉卡拉等可为客户提供收付款、转账汇款、票务代购、电费和保险代缴等结算和支付服务。随着身份认证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的发展,移动支付将会更多用于解决大额支付问题,替代现金、支票、信用卡等银行现有结算支付手段。二是互联网金融为各类金融产品提供扁平化的直销渠道,弱化了银行、券商、保险公司的传统通道业务功能。如余额宝在支付宝账户内嵌基金支付系统,用户既可以购买货币基金产品享受理财收益,又可以随时赎回用于消费支付,对银行传统代销基金业务产生较大影响。再如众安在线不设分支机构,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和理赔业务。三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资金、股票、债券、票据、产权、保险、大宗商品等交易方更多通过网上信息、磋商谈判、完成交易,给银行、券商、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产权交易中心的存贷款、经纪、资管、投行等业务造成极大冲击。如Wind资讯客户可以依托“万得市场”项目信息和寻找交易机会,目前“万得市场”已覆盖固定收益、上市股权、投行销售、理财产品、产权股权等五大类和十五个小类。
(四)对金融监管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其产品的创新性、业务的融合性、发展的草根性、服务的普惠性、风险的传播性都对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法律体系带来很大的挑战。一是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市场跨业务的特征,其混业经营和综合经营的模式与当前的分业监管体制相悖,导致监管存在缺位、部门监管界面不清、监管标准不一、甚至逃脱现行金融体系监管,容易产生监管套利行为。二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格局下,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层出不穷,而相应的门槛准入、经营范围许可、资金风险监控、信息披露、惩罚约束机制等监管制度和管理手段严重滞后。此外,对互联网金融往往重在事后监管,日常监管和事前监管不足,容易产生风险敞口。三是互联网金融长期良性发展的基础体系和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征信体系、电子签名技术、数字证书等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体系、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还不健全。
参考文献:
[1]冯军政,陈英英.P2P信贷平台:新型金融模式对商业银行的启示[J].新金融,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