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制度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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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的概念

社会制度的概念范文1

记者:您认为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对人们的心态有何种影响?

周濂:最近央视有一个系列访谈,针对普通中国人频繁地追问同一个问题“你幸福吗?”但是在我看来,在社会的公平正义还未真正得到落实的时候,奢谈幸福是一件多少有些荒谬的事情。

我想当前人们的社会心态是比较复杂的,其中不可避免地有着仇官、仇富的心理,这反映了当前一个非常核心的社会矛盾:贫富差距日益增大。也正是在这个背景之下,对于社会正义的诉求成为了一种全社会的共同渴望。

记者:您对正义的理解是什么?可以从哪些方面提高社会正义?

周濂:所谓正义就是给某人应得的东西,但是我们立刻就会意识到,“应得”是一个很麻烦的概念,不同的理论对于“应得”的解释也各有不同,有的人认为应该根据人的德行来分配利益和权责,有的认为应该根据家族和血缘,有的则认为应该根据劳动与贡献,不一而足。正义也可以分为实质正义以及程序正义。比方说100元钱分配给5个人,到底是每人20元钱是公平的分配,还是说订立一套全体一致同意的程序,由这个程序来决定谁得多少。因为完美意义上的实质正义几乎很难实现,所以多数理论都主张程序正义的概念,比如只要程序是公平的,那么无论最后的结果是什么,它也是正义的,这就是所谓的“作为公平的正义”。

我们既可以在个体行动的层面也可以在社会制度的层面来谈论正义。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社会制度的正义与否是首要的核心问题,因为几乎没有谁可以脱离社会而独自生活,而社会制度虽然看似无形,实则决定了每一个生活在其中的个体的生活愿景和未来。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指出,如果社会结构在划分社会合作利益的时候是在起点处就表现得对某些人更为有利,那么这样的社会制度就是不正义的,比方说因为户籍制度所导致的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就是典型的社会不公。我认为当前的社会矛盾,有很多都是不公正的社会制度所导致的后果。

记者:您认为当前的种种社会心态是否都出于对“公平”、“正义”的诉求?

周濂:我相信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忍不住和身边的人进行比较,有比较就会有落差,有落差就会有嫉妒。但是嫉妒的类型至少可以分为三种,其一是温和的嫉妒,它没有恶意,更多的时候等同于羡慕;第二,竞争的嫉妒,也不具有太多的摧毁性,反而是一种引人向上的动力;第三种类型的嫉妒是我们通常熟悉的嫉妒,对于被嫉妒者带着深深的敌意和恨意。

但真正重要的问题在于,哪一种对于平等的诉求是合乎正义的?有人曾经区分了三种在正义观主导下的反应性的态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愤恨,这是一种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他人提出要求的态度。从道理上说,产生愤恨的情绪有三个必要条件:首先,其他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共规范;其次,其他人的行为侵犯了某人的个人利益;第三,当事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没有违背过公共规范,也就是说被侵害人长期以来应该是奉公守法的。

嫉妒升级为愤恨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认为那些境遇比自己好的人是因为借了不正义制度的东风;第二,别人之所以比自己过得好是因为他做了不公正的事情。

总之,我们需要非常小心谨慎地区分:在什么意义上是纯粹的嫉妒,又在什么意义上是基于对正义的诉求而产生的愤恨。

记者:如何对人们的心理进行疏导?

周濂:需要双管齐下,一方面,需要进行制度的改良,另一方面,也需要每一个个体自身的努力。借助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等理论方法来为我们纠结的内心解套。

社会制度的概念范文2

摘要: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需要从制度理论的视野出发,厘清制度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制度思想政治教育源于制度的内在功能和人与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由于现代社会转型所引发的制度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制度基础。所以,只有立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现代性遭遇,有意识地把社会制度建设纳入到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中去,创新制度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才能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 G641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12435(2012)03027606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学科交叉整合,制度理论的转型与发展逐渐影响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领域,给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带来了新的契机,制度思想政治教育的概念也逐渐引起学界的关注。一是制度化论。孙其昂明确提出,“思想政治工作不仅是一种社会历史实践,而且是一种制度化的社会事实”[1]。邱柏生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变化和发展,必须具有制度化的表征。这种制度表征主要表现为工作体制、组织网络、规章制度、队伍组织的培养和使用等方面。[2]二是制度类型论。丁力把思想政治教育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3]并明确了两者之间的联系。蒋达勇提出了把思想政治教育区分为内生性制度和外生性制度两大类的观点。[4]三是制度系统论。李俊伟认为制度安排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为思想政治工作提供规则体系,要有严密的结构,形成完整的系统。[5]马关生等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制度可以看作一个完整的系统,它由规则内容、特定对象、内在理念、实现载体等四大要素构成,他们把思想政治教育制度划分为领导体制、制度规则和运行机制三大形态。[6]四是制度管理论。宇文利认为,制度管理的质量是思想政治教育实现程度、应用信度和实践效度的关键,要着力消除制度建立和制度落实之间的间隙,[7]健全完备的制度,既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题中之义,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保障。

可见,将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扩展到制度领域,是思想政治教育现代转型的有益尝试,可以在社会系统与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之间架起一座制度沟通的桥梁。制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既需要对制度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研究,也需要对制度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研究。既要有“制度—结构”的分析路径,又要有“制度—行为”的研究思路。既需要进行价值分析,以便提出理想的制度思想政治教育目标,也需要进行优化分析,以指出制度思想政治教育的最优路径。

一、制度思想政治教育基本内涵

学界对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或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层面的意识形态的认识,达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同。所谓制度思想政治教育,就是在社会制度的建构、执行和创新等过程中,有目的、有计划的渗透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活动。制度思想政治教育既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是建立在一定物质基础上并与社会环境相关联的客观历史过程,又是颇为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

制度思想政治教育的提出,是把社会制度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背景与先决条件,力求考查社会制度体系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相互关系,它以社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完善和创新为契机,对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的现代转型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曾经指出:“解决制度问题比解决思想问题更重要,更带有根本性质”。他认为,“光从思想上解决问题不行,还要研究解决制度问题”[8]。社会制度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制度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外部环境和重要保障;思想政治教育维护和促进社会制度的发展;制度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都是意识形态的再生产。因此,在意识形态领域对制度与思想政治教育进行深度整合,是社会有序化运行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现实中的社会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的转型或制度的变迁会直接影响到思想政治教育的性质、内容、方法等。对现实社会而言,一个制度的“合法性”不仅要经常被确证,而且经常也会被证伪。当思想政治教育离开了被建立时的制度土壤时,或者人们心中的制度价值发生了变化时,或者当初确立的那些制度受到人们的质疑时,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式和内容也会同步发生改变。因此,制度的执行和创新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制度执行和制度创新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起初是指向政治社会权力关系的,会影响到思想政治教育的变迁,最终在新的社会制度中产生了新的思想政治教育,如此循环。与一般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相比较,制度思想政治教育发挥作用的机制有所不同。一般的思想政治教育制度是显性的、正式的思想政治教育规则,它以是非判断为标准,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思想政治教育规则直接影响人们的行为。制度思想政治教育即“制度中的思想政治教育”,是隐性的、非正式的思想政治教育规则的组合,是隐含于社会制度形式(如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等)中的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它借助于制度关系间接地作用于人们的行为。无论制度的还是一般的思想政治教育,都是规范化的思想政治教育,都要依赖于有目的、有计划、有规则、有组织的实践活动。可以说,制度的和一般的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体两翼,相互作用,互为补充的。制度思想政治教育主要依靠权力关系的外部制约,通过利益关系起作用,灌输相应的政治意识形态价值,为社会主体提供思想政治教育导向,指导社会主体做出合乎政治意识形态价值的行为选择。就有效性而言,一般的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要大于制度思想政治教育,它比制度思想政治教育更具强制性,因此,就某些方面而言,一般的思想政治教育比制度思想政治教育可能更有效。但是,从符合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角度考量,制度思想政治教育提供的意识形态价值导向,不仅可以从外部规范社会行为,而且可以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化创造必要前提,可见,制度思想政治教育的意义更为深远。

二、制度思想政治教育何以可能?

社会制度的概念范文3

关键词:人学 国民素质 特征 意义

人学是以人这一特殊社会存在物为研究对象,探讨其生存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马克思,恩格斯的人学思想是研究人的存在、人得本质,人在实践活动中处理与自然、社会、他人及自身关系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而人的素质是他们人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的素质是由人具有的特质所规定的活动能力及其状态,而构成人的那些特质有先天和后天之分,即先天特征和后天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特质。

一“国民素质”范畴之我见

据此而论,所谓国民素质,从个体意义上讲,是指在先天和接受各类教育的基础上,以价值取向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形成的区别他人的具有相对稳定的特质。从社会阶层的角度上讲,是指国民在个体素质形成的基础上,在同期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价值力直接引领的作用下,通过对获得的素质观念在实践中内化后所表现出来的相对稳定的特质。其内涵是国民在生活、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中所具备的自身条件,以及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所具备的自身条件,以及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所具备的自身条件主要是身体、心理和社会文化素质,其实质是德、智、体、美诸多条件的有机结合和统一所形成的国民素质总体水平;这种能力是潜在能量,即未被发掘利用的力量和发展价值,是实现自身需要的内在条件。从外延上说,它可以作为古代国民个体素质、全民身体素质,也可以作为现代或当代国民个体素质、全体国民素质,还包括一定社会时期的各个地区、各阶层和群体的国民素质。

二“国民素质”的基本特征

通过对国民素质概念的诠释和界定,我们可以全面认识国民素质的基本特征即国民素质所特有的性质,国民素质内在本质的反映和外在表现形式。

第一,先天不同性与后天平等发展性

马克思认为人的素质具有天赋性,人具有天生素质,人的生存和发展必须遵循生物运动的客观规律,人的生命来源于遗传,所以人得先天素质有很大的不同性,,但同时人作为社会存在物具有平等的地社会地位,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有获得发展的平等性。国民先天素质的不同性影响着后天身心发展的个体差异性,因为人们的思想观念会随着社会核心价值观、教育和环境作用的影响,所以,人们只有在先进制度的规范下,素质才能得到平等的发展,促进自身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二,历史继承性与现实社会制度规范性

“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显然人们的一切活动都在创造着历史的同时都受到同时期社会制度的制约,从国民素质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国民素质离不开本国现实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的引导和影响是历史的产物,同时又给社会以巨大的影响。

第三,文化模塑性与教育引导性

马克思认为,文化的发展在于主体内部的精神运动,说明文化是人创造的,文化的发展史与人类的发展紧密相连,人类创造文化的同时自身素质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所以文化必然影响和规范着人类的发展,是社会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文化人们在实践活动中不断创造和发展,产生了教育,教育极大的提高人们的劳动能力和技巧,因此,教育在国民素质发展的过程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素质观念内化性与素质完整发展内在性

国民素质是以国民的内在的形式存在的,是作为主体的内在属性存在的,每位国民因为要受到外在社会文化,经济,政治的环境影响,以及在接受教育后,会表现出相对的不稳定性,动态性,只有经过通过主体内化转化为素质结构的稳定部分。国民素质的结构具有协调性,整体性,其中各部分的内容,他们相互作用,相互渗透,协同整合构成了一个人整体的素质结构

第五,个体性、群体性与职业性、角色性

国民素质的个体性,即指国民具有的身心特征与能力的个体表现,因为个人生活在社会中,所以个人是具有社会性的,国民的个体不能离开社会群体而存在,其必然共处于一个国家或地区之中,在社会中相互交往相互作用,所以国民既具有个体性,又具有群体的共性。与此同时,国民素质反映到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又具有职业性和角色性特征,因为在具有一定结构的群体中不同的成员在其中会占有不同的地位,即具有不同的身份。

三、国民素质观念形成的理论意义

人是社会的主体,是生产力的构成要素,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所以人的素质发展在随着社会发展提高的同时也对生产方式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国民素质是伴随着国家形式的产生而形成的特殊存在形态,国民素质是从国民性的视阈,以社会制度为逻辑基点,研究国民素质机制,探讨国民素质发展规律而初步建立的学科,国民素质学重视国民先天素质在素质中的作用,强调个体与社会的融合,坚持历史考察与社会制度的统一,提出国民内化与实践结合的素质提升方法,以促进国民素质均衡发展为目的,在人类文明史上,关于人的素质的学问和知识是随着时代、实践和科学的发展不断创新发展,国民素质学在人类文化体系中将占有特殊的,无法替代的非常重要的位置,它必将成为未来社会的一门显学。和谐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体现,是反映国民素质与经济、政治、文化的社会统一体在发展中相互依存的表现形式,所以国民素质的均衡发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并且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高价值理念。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日]池田大作,[意]奥锐里欧?贝恰.21世纪的警钟[M].北京

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

社会制度的概念范文4

罗尔斯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私法位于正义两原则范围之夕卜一一私法不是社会“基本结构”的组成部分,根据这种观点,社会基本结构只限于基本的宪法自由及政府的税收与交易制度。这种狭义的观点导致了人们认为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在与私法有关的问题上保持中立。

然而,在当今如火如荼的关于合同法事前(exante)和事后(expost)分别与合同法道德理论与经济分析理论相对应一一两个概念间的争论中,争辩双方都在不同程度上援用罗尔斯的理论来证明自己主张的合理性。如果狭义的社会基本结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罗尔斯的理论完全摆脱了这种争论。因为,正义两原贝皖全不适用于私法,由此可以合理地推断出,罗尔斯的理论与合同法理论间的争论毫不相关。但是,许多经济分析学者却认为罗尔斯的理论也包含着适用于私法领域的福利最大化方法。RobertK.Rasmussen就认为,一个持罗尔斯观点的人“会制定一项源自经济学的破产制度而非协商性的法律。他们的观点是,适用于这些私法领域的福利最大化方法将最终导致通过税收和交易制度等分配或再分配后得到的最大化福利的产生。随之而来,这将极大的符合正义两原则的要求。这就导致了一种不太可能出现的结论一一持罗尔斯理论观点的人和法学研究者应当同经济学家一样在私法领域适用福利最大化的理论研究方法,受分配目的导向的公平不是经由私法规贝U达到的,而只能是通过税收和交易达到。当然,这一结论是以私法规则本身并不受正义两原则支配这一假设为根据做出断言的。

然而,如果这种狭义的社会基本结构观点是不正确的,并且私法应当完全服从正义两原则,那么就无法再得出通过将福利最大化方法适用于私法领域就能极大地满足正义两原则的要求这1论。分配或再分配就不需要仅仅依靠税收和交易来完成,并且那种认为罗尔斯的理论应当将经济方法适用于私法领域的结论也能够被合理拒绝。因此,如果能够对罗尔斯所提出基本结构概念进行分析,我们可能会对合同法是否为罗尔斯的政治哲学理论所指导做出更为准确的理解。

二、罗尔斯政治哲学理论引入基本结构的原因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指出了在“原初状态”中采纳的两项正义原则,并主张社会制度应当按照这两项原则来进行构建。

他进一步主张正义的两项原则仅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

对于罗尔斯而言,优先的善是指那些“源自原初状态的立场,对交易双方来说无论他们的最终目的如何,都假定为他们的需要是合理的”事项。罗尔斯将优先的善编序为一种评定相互竞争的法律和政治制度设计的客观标准。优先的善被理解为“权利、自由以及机会、收益和财富、还有自尊的社会基础。”在建构法律和政治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对彼此竞争的制度设计中与优先善有关的规定进行比较并且选择那种在总体上最大符合正义两原则要求的制度设计,而正义两原则的要求与法律和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则是由民主程序来居中协调的。

然而,罗尔斯对社会基本结构的实际价值的论述去阱不那么请楚,即社会制度将如何根据它们对优先善的规定进行评价并按照正义原则进行设计并不明确。具有私的性质的机构是否属于基本结构,在它们的设计里是否也应当服从正义两原则的要求,哪种政治和法律制度能够被正确地理解为直接或间接地符合正义两原则的要求都是不请楚的。既然正义两原则在严格意义上讲并未对合同法提出要求,那么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这些法律制度是否必须被理解为是社会基本结构的一部分以及是否因此必须遵守正义两原则的要求。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为什么罗尔斯引进了基本结构这一概念;第二,基本结构是由何种制度构成的。第一个问题对于理解罗尔斯的构想是至关重要的,而第二个问题贝提理解其如何应用的关键。正如当前任何一种最佳原则所示,其所揭示的规范性结论都与原则所适用领域的某种功仓饰关,因此,这些最优原则适用的范围必须被具体化。

对于罗尔斯而言,正义两原则的范围是其所谓的“基本结构”。他虽然并不总是明确指出是什么构成了基本结构,但是却解释了他对于基本结构的关注以及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他以背景条件为解释的开始。罗尔斯拒绝接受功利主义哲学家的正义观一一正义位于人们彼此之间个体或局部合意一一是因为他所谓的“背景性正义”是构成社会正义的必要条件。而洛克所使用的历史进程并不足以构成有道德的自由平等的人所接受的背景性正义概念的特征。对于罗尔斯来说,公正无法在局部中实现,即无法从仅仅被视为在私人间进行的交易这种个人关系的内容中得出。相反,正义应当从其所谓的“社会角度”出发来进行观察。对于罗尔斯来说,社会正义是一整套社会规则的实质,其通常所坚持的是最大限度满足正义两项原则的要求。

对于罗尔斯来说,这些背景条件对于决定个人交易或者特定条件下的正义是至关紧要的。虽然对正义的诉求并不仅仅是人们之间已经确定的合意交易的一个事实,但是,正义多少要根据个人或者局部交易背景中是否存在某种确定条件来加以明确说明。背景条件对于社会正义的必要性产生了建立这些条件的基本结构的要求,正如他所说的“工资协议是否公正依赖于劳动力市场的性质:必须避免过多的市场干预并且在劳工与雇主之间应当存在公平交易的权力。但是,另一方面,公正取决于潜在的社会条件,例如公平的机会。

罗尔斯哲学理论

对基本结构关注的另外一种解释(或合理性证明)是罗尔斯所谓的即使当“公正的背景条件—时存在,它们也可能逐渐地被”即使其行为严格遵循个人交易的“地方性”规则来进行个人交易的那些人所“破坏”。罗尔斯对“看不见”的手“远离”正义,企图在错误方向运作并因此而“侵蚀”了正义的背景条件进行了论证。这种论断展示了他私人交易规则无法(或者不应当)提及社会正义的观点一一这些规则(也许其独自对于确保并维持背景正义并不充分。这是因为“个人交易无法过于复杂,或者需要大量的信息以至于不能够正确应用这些规则;它们也无法命令个人与众多广泛分散的第三方进行商谈,因为这将增加额外的交易成本。对于罗尔斯来说,完全充分的社会正义需要一套管理背景条件的制度。而基本结构的职责就是确保背景正义;与私人交易有关的规则要对“简单性和实用性”负责。这就是罗尔斯引入基本结构的原因。

三、罗尔斯理论中对基本结构概念的不同叙述

罗尔斯的文章在何种制度构成了基本结构这一主题上并不明确。即使坚持它们应当在任何种充分的社会正义理论中发挥作用,他的整个基本制度概念仍然要比人们预期的模糊得多。在某些地方,罗尔斯认为影响一个人一生前途的所有的社会制度都应被理解为基本结构的构成部分——这一观点有时可以理解为“广义的T基本结构观点。在其他地方,甚至即使在他对关注基本结构的解释中,罗尔斯都以某种方式暗示基本结构缺少扩张性并且将私法和私的分类排除在外一一“狭义”的基本结构观点。因此,在罗尔斯的论断中,什么构成了社会基本结构,根据什么对优先善进行规定以及用何种制度来进行评估成为一个普遍性问题。

在《正义

论》中,基本结构由“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与负担的分配、“思想自由与良心自由的法律保护’、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生产资料中的私有财产权以及家庭”构成。根据这种观点,似乎任何一个影响一个人一生前途的社会生活的方面都构成基本结构。罗尔斯明确指出,“正义原则适用于社会体制中的基本结构并且用于决定生活前景。”罗尔斯认为广义的基本结构概念可以令人信服地建构起来。“这种结构也通过规制个人与团体之间交易与协议的另夕卜一套法律制度得到加强。那些与欺诈和胁迫有关的规则,以及类似的规则,不仅属于这种规则,而且还符合简单性与实用性的要求。建构它们的目的是赋予个人与团体在追求他们的目的中拥有有效行动的自由而不会有过多的限制。这里所谓的法律制度应当包括合同法在内,这一段文字也可以被看作是对广义的基本结构观点支持的暗示。 在《作为主题的基本结构》—文中,他对狭义的基本结构观点进行辩护。他主张在两种社会规则中以及在这些规则得以实现的不同制度形式中存在一种分工。基本结构首先由详细说明社会背景的制度组成并且也包括了那些不断调整和弥补不可避免的远离基本公正趋势的操作机制。他解释到,。实际上,我们所追寻的是一种在基本结构同直接适用于个人以及团体并且为他们在特定的交易中所遵循的规则之间的制度性分工。。如果这种分工能够被确立,个人与团体就会拥有更有效地在基本结构的框架内实现他们目的的自由,不必再有在社会制度中为了保持所创造的基本公正而要存有必要的矫正这方面的顾虑。

社会制度的概念范文5

1.“全球化”。在《经济常识》(必修1)中出现的“全球化”,侧重地域联系角度,突出联系的范围。教材中指出,经济的“全球化”指商品、劳务、技术、资金等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和配置。主要意思是社会资源跨越空间、制度、文化等障碍在全球范围内流动、配置。伴随着生产力和国际分工的发展,全球化使一个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一个国家的、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的状态被各国各民族相互依存相互依赖所代替,它的意义在于为各种资源配置提供更广阔的平台,有利于资源更好地优化配置,促进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一体化”。相比较“全球化”,在《经济常识》(必修1)中出现的“一体化”更侧重联系的程度,强调各要素联系的紧密性。经济的“全球化”同时催生了经济的“一体化”。市场经济内在规律客观上要求世界各国通过一定的协议、规则使其经济活动成为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在世界经济联系中,如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正在为消除影响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的各种障碍而努力,而众多成员国的加入则标志着各国经济运行正在遵循统一的规则,各国经济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3.“多极化”。在《政治常识》(必修2)中提到的“多极化”,侧重于国际政治格局,指国际政治经济力量中心的“多”,这是相对“单一”而言的。随着前苏联的解体,二战后世界形成的美苏对峙的两极格局被彻底打破,由于国际关系复杂多变,世界各种力量在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中重新组合,发展中国家的崛起和大国实力的均衡化使国际格局向多极化的趋势转化。当前世界上出现了若干个可称为“极”的政治经济力量中心,如美国、俄罗斯、中国、欧盟、日本等。

相对于两极或单极格局而言,多极格局是建立在各种力量相互依存和制约的基础之上,因此更具稳定性,不仅有助于遏制美国搞单极化的图谋,也有利于世界的和平、稳定和国际关系的民主化。

社会制度的概念范文6

到底什么是“顶层设计”

这就是说,从工程学角度来讲,顶层设计是一项工程“整体理念”的具体化。例如,要完成某一项大工程,就要实现理念一致、功能协调、结构统一、资源共享、部件标准化等系统论的方法,从全局视觉出发,对项目的各个层次、要素进行统筹考虑。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这一工程学概念被西方国家广泛应用于军事与社会管理领域,是政府统筹内外政策和制定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思维方法。从我国目前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顶层设计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对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和完善,要求我们政府在改革与发展中必须从“战略管理”的高度统筹改革与发展的全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科学发展的理念,为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谋划新的发展“蓝图”。

同志最近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对“顶层设计”这一概念在中国改革过程中的使用有一个全面的表述,概括起来有三层含义:一是指导方针,明确指出“着力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在实践中不断开拓科学发展之路”。二是基本内容,主要强调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从党和国家全局出发,提高辩证思维水平、增强驾驭全局能力,把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协调好,同时要抓住和解决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事关长远的重大问题、关系民生的紧迫任务……加强改革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三是实现路径,重点“解决体制和深层次矛盾,全面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体制创新”。

可以说,顶层设计概念的提出,是我们党对中国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认识深化的表现,也是我们党关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理论成熟的表现。能从战略高度把握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标志着中国的发展取向结束了“摸着石头过河”的历史,进入一个目标明确、规划具体、战略得当的新的发展时代。

顶层设计在社会发展和管理领域的运用,也可以理解为政府“战略管理”。我们知道,战略一词的核心意思就是整体性、全局性、长远性、重大性目标的设定。战略管理这一概念则包含三个内涵:一是战略目标的规划与设计;二是战略过程的组织与控制;三是战略执行与实施。改革的顶层设计就是要从政府战略管理的高度统筹改革与发展的全局,使改革与发展按照我们的预期目标迈进。

改革的顶层设计必须着力于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加强改革的顶层设计,是一个重要的战略任务与全新的紧迫课题,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中国发展的现有境况下,改革顶层设计的关键环节首先是制度层面的平衡。要从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出发,从民族复兴的“大义”出发,谋划发展全局。不仅要继续推进市场经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而且要下大力气推进政治制度、社会制度、文化制度的改革,使整个社会制度处于一种协调发展、良性运行的状态。这就是说,必须下大力气全面推进各领域改革,推进各领域的制度建设,着力解决影响全面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切实加强改革的顶层设计,使政府战略管理的水平确实上一个新台阶,让人民满意。

其次,改革顶层设计要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所突破,除了要在蓝图设计、制度平衡、政策协调性、战略性调整等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以外,一个基本的改革着力点就是要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和解决社会的深层次矛盾。换句话说,就是要解决影响社会和谐发展、公平公正发展、良性发展的“短板”问题,实现全面的“体制机制创新”。在中国社会的重要转型期,我们提出“经济增长方式转型”这一带有体制性、全局性、根本性问题,确实抓住了影响良性发展的“短板”问题。经济增长方式转型,一是从过去的重点以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增长,转变到以消费和服务拉动经济增长;二是从过去的粗放型和加工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到以技术创新型和环保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消费和服务拉动经济增长,实质就是“民生拉动”经济增长,使民生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就需要顶层设计,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相互关联的配套改革措施,如:工资和分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财政与预算制度改革、户籍和社会管理制度改革等等,只有这些事关“民生问题”的改革能够实现,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才能实现,服务业才会在GDP中的比重变大,民生也会逐步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方式,一些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深层次矛盾才会消除,人民的幸福和尊严才有制度保证,整个社会的合理化程度才会提高。

最后,改革顶层设计本质上是改革理念、改革方法的突破,要从哲学高度加以理解,要有“辩证思维”,要解放思想。改革的顶层设计,既要有“全局”观念,又要有“重点”突破;既要有“长远”谋划,又要有“现实”考量。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社会主要矛盾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过去的着力于解决“社会贫困”问题,到目前的着力解决“社会公正”问题,这是我们目前面对的“根本现实”,既不能模糊,也不能回避。改革的顶层设计,必须直面这一问题。

改革发展的蓝图

和实现路径逐渐清晰

我们知道,社会公正问题与“权力运行”直接相关。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来看,一个社会的“公正”与否,是公共权力运行的直接结果。从道德哲学的角度来看,一个社会道德上“正当”的实现,是与整个社会制度上的“正当”直接相关。因此,要实现社会公正,改革的顶层设计必须着力于对“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换句话说,必须下大力气进行政治行政体制改革,以“社会建设”为中心谋划下一步的改革发展大局。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按照共和国的宪法原则切实实现人民群众的“五权”,即: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使“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成为实现社会主义“社会民主”的基本形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道德文明的有效手段。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根治“、特权腐败、用人腐败”等社会主义公共权力不应该存在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相违背的、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封建恶习,才能使公共权力真正具有“公共精神”并且按照“公共利益”来行使,也才能最终实现社会“公正”和道德上的“正当”。当然,政治行政体制改革设计是一个非常艰巨而复杂的工程,改革的顶层设计也需要一个过程,但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在这一点上形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