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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的本质范文1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还存在很多宏观制度层面上的不完善,从而导致对女性的社会排斥。同时微观层面上企业的违法和部门的监管不力,也使部分女性就业权利和养老保障权益缺失。因此,必须对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政策进行改革,以改革为契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进而维护女性养老保障权益,逐渐消除各种因素产生的对女性的社会排斥。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排斥 社会性别
问题的提出
“社会排斥”目前已经成为社会政策的研究重点,越来越多的政策研究者倾向于从社会排斥的角度来解释一些社会问题。学者们对于社会排斥有不同的理解,公认的社会排斥是指对基于公民资格的权利,主要是社会权利的否认或者这些权利未充分实现。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社会性别排斥基于性别差异而产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性别差异因养老保险制度、劳动力市场政策等情况不同,养老保险参保率、养老金领取率以及养老金金额在男女之间的分配上存在较大差异,但是总体来看,基本养老保险主要覆盖了男性,并且男性养老待遇普遍高于女性。我国目前在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普遍没有考虑到性别差异,并且制度的设计上存在着性别社会排斥,但是这种排斥并没有被人们普遍察觉甚至被忽视,这种忽视的结果是女性未能获得相应的养老保障权利。
国内外的研究机构或者学者们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性别排斥这一问题上研究较少,相应的文献也凤毛麟角,但是国际组织已经意识到男女在养老金覆盖面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且这种差异对养老金整体性别差距的影响很大。其中,国际劳工组织在2000年提出要加强社会保护与性别问题之间的联系,强制性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特别是非全日制工作和家务劳动等(国际劳工局,2000),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这种倡议在各国的实施情况,还有待于考察。另一份《2000年世界劳动报告》在其序言中提到“社会保护制度并不仅仅是反映了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男女之间的不平等,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还加深了这种不平等”。可见,从国际组织层面上看,劳动力市场的性别不平等,已经被认真而深刻的提出。不过,这种国际组织的倡议在我国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即时研究国内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排斥文献也不多见,国内学者大致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其一,从社会保险覆盖面角度来研究性别排斥问题,学者们认为扩大覆盖面真正地把女性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内,可以改变女性的不利地位,如朱冬梅指出女性在自由职业者中的就业率比较高,要直接改变女性养老保险参保率和领取率低的现状,就应该扩大自由职业者的保险覆盖面,并且认为有些规定并不利于灵活就业者的参保(朱冬梅,2005);潘锦棠认为《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对灵活就业者的参保门槛设置过高,这点对于以灵活就业为主的女性来说是极为不利的(潘锦棠,2006);王永慈认为社会保险制度只能保障失业者在一定时期内有基本保障,长期失业者将被排斥出社会保险制度,而从未工作过或缴纳过社会保险金的人也同样会被排斥出社会保险制度之外(王永慈,2001)。其二,从性别差异角度来分析女性保障权利的不充分(当然,性别排斥和性别差异两个概念有相似之处,从性别差异角度来思考女性养老保障的不充分或许也能带来一些启发)。学者们认为从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中,要考虑性别差异问题,认为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充分体现性别差异,特别是对养老保障与性别关系没有足够的研究,使妇女的养老保障很不充分(吴可昊,2002);徐文丽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并不必然有利于女性的发展,要使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切实保护女性权益和促进女性发展,就必须在社会保障制度中采取倾向于女性的积极差别对待政策,这种积极差别对待政策在社会保障各项目具体实施和完善过程中都应有所体现,并以这一政策为指导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徐文丽,2005)。
本文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入手,试图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性别排斥问题进行分析,探求养老保险制度中性别排斥的根源以及社会排斥所带来的对个人、群体和社会、经济的影响,从而提出一些对改进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用的建议。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性别排斥的根源分析
基于社会性别视角来探求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社会排斥,本文试图根据“排斥出何处,谁被排斥”来探索排斥问题。首先探讨“谁被排斥”。由于男性在就业机会上占有绝对优势,获得养老保险机会远大于女性,因此对于养老保险的性别排斥可以这样来理解,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一些女性排斥在制度之外,使这部分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权利或者说权益丧失,进而导致男性和女性在养老保障权益上的不平等。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性别排斥,主要是指女性群体在制度中被排斥。其次探讨“排斥出何处”。这是个复杂的问题,因为社会性别排斥是一个“动态”过程,强调“施动者”通过“怎样的制度过程”将女性排斥出基本养老保险领域,侧重养老保险制度排斥机制和排斥过程,从而产生排斥的影响和结果。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质上是指一个国家以法的形式,保障公民在年老时依法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政府制定并颁布一系列养老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养老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养老保险政策及制度本身是否存在排斥女性需要被检验,如果存在则政策本身即存在排斥女性问题,即把女性排斥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这种物质帮助权利可以视为社会保障权,应是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其中也包括养老保障权利,并且我国颁布了《企业养老保险条例》、《公务员条例》及各地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农民养老保险条例》等,从制度层面上表明,不论男性还是女性,只要是我国公民就都有享受养老保障的权利,因此制度文本中并没有排斥的字眼和表述。
不过现实的情况表明,女性的养老保障缺失较为明显。在实际生活中女性群体确实被排斥,这样就有两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性是养老保险制度本身不完备存在着漏洞,从而产生了微观层面上的排斥;另一种可能性是排斥存在于政策执行和实施的过程中,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落实或者操作者故意或者出于非故意的原因,而把女性排斥在制度之外。排斥的施动者是执行和落实这些养老保险政策的主体,从宏观角度看是国家政府部门及有权制定地方法规的地方政府部门,从微观角度看是各地方用人单位(主要指企业)。
(一)内生因素:养老保险制度本身不完备
内生因素主要指制度内因素,即国家宏观制度政策,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身设计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合理性,没有充分考虑女性的就业权及在就业权下面的基本养老保险权利,导致现实中很多的女性群体没有被纳入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以男性为主,而女性大多处于社会安全网之外。
1.制度内漏洞及根源分析。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身设计存在漏洞,把诸多女性排斥在制度之外,而女性被排斥体现在依据群体特征而被排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女性农民工保险条例不完善。目前我国出台了诸多社会保险条例,如《企业养老保险条例》、《公务员条例》及各地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尽管如此,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仍不完备,很多地方没有出台专门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条例,男性农民工养老保障权益缺失比较严重,而女性相对于男性来说更为严重,现行的养老制度中没有顾及到女性农民工的就业权益和养老保障权益,导致很多女性农民工被排斥在养老保障制度之外。主要的原因在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使农村妇女在就业时缺乏社会保险,即使农村女性在城市中能够及时就业,由于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与户籍身份挂钩,而农村流动妇女没有城市户籍而遭受歧视,不能平等地享受城镇的市民待遇,这种市民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待遇。因此,在现有城乡差别的户籍制度下,农村女性包括女性农民工在城市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待遇基本等同于无。
学校在读女性养老保险条例缺失。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中,《企业养老保险条例》、《公务员条例》及各地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都没有考虑到在读博士、硕士的学生们,这些人很多是女性,相对于本科毕业的学生,女性博士和硕士毕业晚、就业晚,且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少,况且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女性要比男性提前5年退休,因此,这些就业晚的女性未来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少,这是一种制度本身的排斥。
农村女性的养老保障普遍缺失。农村女性养老保险制度普遍缺失,主要的问题在于国家尚未具备把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统一起来的能力和条件,目前颁布的企业养老保险条例仅仅适用于向城镇人员实施基本保障。我国城镇保障基数己过于庞大,如果实行城乡统一保障,国家必须拿出很大一笔开支,国家财力难以承担,不过根据国务院最新的政策表明,从2009年开始在全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这对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灵活就业女性养老保障普遍缺失。男性在获取固定工作的机会要比女性大,因此,从事灵活就业工作的以女性居多。按照我国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存在用工行为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单位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有较固定工作的男性有可能获得养老保险待遇,而灵活就业的女性目前还有很大一部分游离在养老保障覆盖之外,特别是中小私营企业为降低成本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更不给予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中的很多女性没有被覆盖到社会保险范围之内。女性应有的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没有实现,主要是由于制度的缺陷和部门的监督不力,从而把女性排斥在制度之外。我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其中财政起到最后的兜底作用。由于养老金资源的有限性,加上社会保障财政投入的力度有限,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还比较窄,未能普及到国内全部行业和全部企业。另外,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使企业用工成本加大,社会保险负担较之前加重,短时期内让所有的企业包括中小企业全部缴纳社会保险费还存在一定困难;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很难,其雇主规模较小,社会保险意识淡薄,导致在规模小的企业中的女性人员没有养老保障。
长期未能就业的失业女性没有养老保险。在失业群体中,普遍以女性居多,并且在重新再就业机会的获得上,女性比男性更为劣势。我国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劳动形式和就业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就业形式的多样性使就业出现了不稳定和失业现象。在市场经济中,可能由于自身原因或者家庭原因未能就业而出现失业女性,这部分人口很多没有养老保障而沦为城市弱势群体。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社会保险总体立法,尚未形成全民基本的养老保障体系,客观上养老保障的覆盖面较窄,覆盖面的扩大需要经历过一个渐进的过程。
2.制度本身不完备导致男女不平等。制度本身的不完备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障制度设计时并未考虑到男女性别的差异,同时我国男女退休年龄的差异也导致了女性在领取养老金待遇上的不平等。具体表现在:
未考虑到性别差异。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由于教育背景、个人能力以及女性要承担家庭劳动,导致女性在职工资普遍低于男性,从而使基于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的养老保险费存在差异,进而在养老金待遇上存在差异。以我国企业养老保险为例,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文件中只是提到了“城镇职工”要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并没有考虑到女性和男性的差异,在工资收入和待遇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体现出性别差异的制度设计,表1的数据可说明这一点。从表1中可以看出,2000年辽宁试点方案下的男女退休金和工资比例,在养老金水平上,城市老年人中男性平均退休金为745.7元,女性为528.6元。假定如果女性与男性同是60岁退休,女性退休时养老金只占男性的66.8%~82.4%,与男女职工工作期间的工资差异(76.9%~90.9%)相比,养老金分配中的性别差距相对较大,女性在工资和养老金待遇上明显低于男性,而在社会保险试点方案中,女性要和男性一样缴纳占工资总额8%的养老保险费,从这个意义上讲,女性的就业权利并未真正得到保护。
男女退休年龄不同。我国目前基本养老保险主要针对城镇职工,养老金是城镇职工退休后的主要生活来源,在我国由于男女退休年龄规定不同,女性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早退休意味着她们退休后的相对生活水平会下降,退休年龄不同导致我国养老金性别差异存在不合理性。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政策规定了男性60岁、女性55岁退休,并且针对一些特定职业,女性可以提前退出就业岗位,早期的规定是女性退休年龄早于男性,其初衷是为了保护女性,随着我国城镇妇女就业模式的变化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男女退休年龄差异对两性养老金影响逐渐呈现出不平等性。旧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个人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工资和连续工龄两个因素,当时工资增长率较低,女性早于男性退休对养老金影响较小甚至基本没有影响,而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下,对于相对固定的工资水平的个人来讲,养老金多少是由其缴费年限决定的,女性退休年龄较早直接导致了女性较少的缴费年限,从而影响其养老金水平。
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存在缺陷。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以缴费形式筹集资金,一般以两种形式筹集,有的地区以地方税务局代征,有的地区是企业直接到劳动部门进行社会保险缴费。由于没有实行社会保险税制度,企业在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项目时,往往拖欠或者漏报,甚至有些企业只给男性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而不给女性办理养老保险,其结果既影响了女性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交费,又剥夺了女性养老保障的权益。当前最急迫的是建议完善社会保险立法,或者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惩罚力度,特别维护女性群体的养老保障权益。
(二)外生因素:养老保险制度未被有效执行
制度外因素主要指微观层面的因素,体现在现有的制度未落实,或者说养老保险制度在微观层面上未被有效地执行,包括管理部门不落实或企业不落实,根源在于管理部门不落实主要是某些地方保护主义,企业不落实主要是考虑用工成本进而对女性产生歧视。
政府监督不力导致企业敢于违法。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法》刚刚通过,法律中仍没有考虑到性别差异,也没有考虑到对女性的倾向性保护,因此仍被称作是“中性政策”。对于某些企业的故意违法,政府往往监督不力、惩罚不力,导致雇主敢于违法且成本比较低,即便违法被查处,也是罚款了事;某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倾向于违法,甚至在很多地方保护主义的遮掩下,有些企业雇主“敢于”并“持续”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只给付基本工资,不给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五项社会保险,造成了工人社会保险权益的缺失,其中也包括女性社会保险权益的缺失,对于女性的社会排斥现象到处可见。因此,这些中性政策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才能有效约束微观主体的行为,减少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和性别排斥现象。
企业考虑成本和收益不愿办理社会保险。很多中小企业的雇主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不主动为工人缴纳保险,一般不愿意与女性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女性被排斥在社会保险之外,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女性劳动者的利益。很多企业一般规定了较长的试用期,因为在试用期可以找各种理由和借口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现有的社会保险条例,企业要给签订合同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比按月足额缴纳五项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企业缴费20%、医疗保险企业缴费6%、失业保险企业缴费2%、生育保险全部由企业负担(一般占0.5%左右)、工伤保险全部由企业负担(实行浮动缴费率,平均水平为1%左右)。总体来看,企业要缴纳社会保险费总比例将近30%(见表2),社会保险各项缴费比例是按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工资水平越高,企业职工总人数越多,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就越多。对于一般大企业或者是盈利企业来说,一方面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必须要缴纳的,另一方面也有能力缴纳这部分费用。但是对于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来说,这笔费用无疑是个巨大的人工成本,在企业效益不好或者金融危机来临时,中小企业要么减薪,要么拖欠社会保险费,甚至很多中小企业根本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用工制度存在对女性的歧视。很多企业用工制度存在对女性的歧视性条款或者是约定俗成的规定,比如存在同工不同酬,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最新的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职工个人要按工资总额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实账运行积累。这样,通过未来几十年的个人账户积累,到了退休时男性和女性养老金一定会存在很大的差异性,相对于男性较高的退休金收入,女性只能维持一个低水平的待遇。可想而知,女性在把子女抚养成人并且从事长期的劳动之后,得到的却是和男性有一定差距的退休金收入,影响了她们晚年的生活水平,这对于女性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女性排斥的结果及影响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女性排斥的结果使女性在养老金待遇上缺失,提升了女性对养老保障的敏感度,同时女性养老金的缺失亦不利于养老保障基金的积累。
养老金及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差异,导致女性养老保障权益缺失。对女性个人来讲,一部分女性退休金待遇低,达到退休年龄养老金相对少,而另一部分女性养老保障权益缺失,达到退休年龄时却没有任何养老金保障。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差异导致男女老年人主要生活来源产生了差异。女性在就业中遭受养老保险制度的排斥所形成的直接结果是导致她们经济贫困、社会地位低下,从而产生个人的失落感,这种现象如果长期存在会使女性孳生自卑心理。
对社会女性群体来讲,女性对养老金敏感度普遍提升。在市场经济大的社会背景下,我国妇女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女性越来越注重个人在经济上的自立能力,女性对自己的工作越来越重视,对退休后养老金的性别差异也越来越敏感,很多女性越来越在意自己年老时是否能得到一份基本的生活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对不得不早于男性离开工作岗位的退休政策的满意程度会降低,要求提高退休年龄的呼声也会越来越高。我国旧的养老保险体制下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政策,在新的制度下却可能成为侵害妇女权益的政策。因此,应该重新调整我国的退休政策,提高女性退休年龄并把这一政策纳入到现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中。
女性养老保险的缺失,不利于养老基金的积累和经济发展。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制度,在职职工依靠个人缴费,等到几十年后退休,个人账户可以积攒一大笔基金,而这笔基金在政府的监督管理下需要投资进行保值和增值,养老保险基金进入到资本市场进行投资,将会对经济产生积极的影响。国外的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后,推动了金融工具的出新,并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基金积累。对于女性而言,积累养老基金除了能够保证她们的晚年生活,也能为养老基金的积累做出贡献。没有女性养老基金的积累,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是不完整的。
女性养老保障的缺失,不利于社会性别平等的建立和社会文明的进步。西方有句谚语:推动摇篮的手,是推动世界的手。历史上,女性对社会的作用,对人类文明的传承,对抚育人类的作用不言而喻。女性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促进了家庭和谐、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女性的权益获得应该和男性一样的平等而长久,女性的一切权利应该被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并给予承认。不过,几千年的父系文明的存在束缚了人的观念,男女不平等及两性存在的差异性,使目前女性仍在很多领域缺失应有的权益,其中包括养老保障权益的缺失,如果不能及时而有效地纠正这种缺失,将会进一步固化社会对女性歧视和忽视的刻板印象,将会影响两性平等的建立,更将会影响社会的文明进步。
结论与建议
(一)健全有关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完善《社会保险法》,依法强制扩大养老保障覆盖面。建议国家尽快完善《社会保险法》和出台《养老保险法》,细化各项法律制度,进一步弥补制度空白;颁布《女性农民工保险法》、《女性保险法》等法律,通过法律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直至覆盖全体女性人口,使女性真正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养老保障权益。同时,探讨如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来消除性别排斥问题,女性在自由职业者中的就业率比较高,要想直接改变女性养老保险参保率和领取率低的现状,应该扩大自由职业者的保险覆盖面,降低对灵活就业者的参保门槛设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差别的参保政策。此外,应该改革失业保险制度,使女性失业者不但在一定时期内有基本保障,在长期失业中也可以获得社会保障,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提高这部分人群对参加社会保险的认识。
打破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按户籍划分的城乡有别的二元养老保障制度,在制度安排上存在严重偏向城市居民,在制度的运行上也是一种由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国家财政保底的保障制度,而农村的社会保险建立和改革的脚步却远远赶不上城市的步伐。若能实施《养老保险法》,将会极大地普及养老保险,使城市和农村的养老保障体制达到统一标准。目前的城乡户籍制度成为就业的障碍,基于户籍制度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形成了城市和农村的划分,不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同时也不能保证女性劳动力顺利地流动和就业。目前和户籍制度挂钩的养老保障也是就业中的一大难题,因此建议取消户籍制度,真正的使城市和农村制度一体化,实行居民就业保障制度和居民养老保障制度。
改革现有制度,实行男女退休年龄平等。在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下,退休年龄对女性养老金的不利影响更大,因此要逐步提高我国女性退休年龄。提高女性退休年龄对于女性来说有两点好处:一是女性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可以积累更多的养老基金,二是通过提高退休年龄,使女性参保年限延长,进一步增加养老金的储蓄,从而会提高其养老金水平,保证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提高生活质量。不过,退休年龄的提高应该逐步推行,同时还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如政府机构、企业和不愿意继续就业的女性。因此,建议政府在调整男女退休年龄时,应当全面考虑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
(二)政府严格监督及执法
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建议政府严格约束企业办理社会保险,使企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同时继续完善《劳动合同法》,尽快完善《社会保险法》,利用这些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监督。另外,政府有关劳动部门应该明确各自职责,加大监督力度,保障企业用工的有序性和合法性,尤其是对女性工人的招聘和用工方面,更要加大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借鉴有关国家的《反性别歧视法》,针对我国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进行反就业歧视立法,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列出可以有年龄、性别、学历等特殊要求的行业或岗位,同时在法律中应明确列出属于严格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范围。在各类人才市场中,政府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规定,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且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后果。此外,政府应明确职能部门对就业市场歧视的监管职责,规范劳动用工市场的用工行为,建议政府在劳动部门成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用来解决就业歧视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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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的本质范文2
关键词:化学教学设计;智慧;文本解读
文章编号:1005C6629(2017)3C0012C05 中图分类号:G633.8 文献标识码:B
1 问题提出
化学课堂教学中很多遗憾或者缺失的出现,源于教师对知识本体缺少科学理性的解读,对文本缺少深层理解。而许多成功的教学实例,都是因为教师对学科内容有着深入、独到的解读,对学科的知识发展有着深入的理解,对学科知识如何转化为学生的认知有着恰当的把握,对学科核心素养的形成有着深层次追问。化学教学的目标不仅是掌握知识,更应指向科学本质和科学素养的形成,指向有条理的怀疑品质的形成,指向有价值的批判意识的形成,因此,化学学科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形成“科学之精神和独立之思想”,即追求逻辑的自洽和寻求可重复的经验证据。所以,有必要对化学教师备课中智慧的文本解读进行探讨。
2 文本解读的问题
大量案例表明,化学教师备课中的文本解读存在着如下四种主要问题。
(1)原点意识缺乏。很多教师不是先阅读教材文本,不是先查阅各种版本教材的不同建构,不是先阅读课标,而是先阅读各种参考资料,先下载大量的PPT课件,然后再进行整合、拼凑。这样做导致两个后果:一是教者的主体逻辑思路被“绑架”,因为采集众多优秀观点导致教学主线混杂;二是新鲜的情境素材众多,难以割舍,最终进行叠加。比如:关于“铝的冶炼”的教学,有化学史线路、制备线路、应用线路等,加之情境素材丰富,若不进行取舍,教者就很难突出重点。
(2)自我建构缺失。备课时由于大量地阅读包括教学参考书在内的相关资料,各种结论、各种优秀教学设计、各种经典素材充塞自己的头脑,却没有自己的体验,更没有形成自己的独立的认识和见解。如关于“Fe2+与Fe3+的转化”的教学,教师往往处理成Fe2+转化为Fe3+、Fe3+转化为Fe2+和实际应用等,自我建构主线的意识欠缺,生硬割裂知识的内在联系。事实上,只要存在Fe2+,一般都存在Fe3+,因而,分版块处理的方式就不符合实际情况。因而,Fe2+、Fe3+的转化教学可解读为:“控制转化”、“转化应用”等教学线路,教者智慧地选择其中之一或者整合两种教学思路的方式。“控制转化”就是沿着“亚铁盐和治疗贫血的试剂”的保存这条线路,因而设计出:检测是否变质、变质程度(定量)、怎样防止变质、如果变质怎样转化等过程。“转化应用”就是Fe2+转化为Fe3+的实验室应用(高锰酸钾滴定)、工业应用(重铬酸根离子除去),Fe3+转化为Fe2+的实验室应用(配制亚铁盐溶液)、工业应用(印刷电路板工业)等。
(3)理性质疑缺少。由于热衷于寻找所谓新的教学方法,寻找新的教学媒体,寻找“争奇斗艳”的教学情境,寻找“令人目眩”的互联网应用,时间花在资料搜集上的多,花在教学形式上的多,花在设计练习上的多,而花在理性质疑上的少,教师缺少有条理的质疑和有价值的批判,课堂教学中问题设计少,即使有问题,也是让学生成为“应声虫”居多。
(4)价值引领缺位。一旦形成了对教材文本的固化认识,就很难改变,不仅不能超越自己,对其他不同的观点也常常排斥。遇到有新的说法,都不愿接受。有的教师满足于对教材知识内容有技巧的传授,有的教师陶醉于对解题规律的精巧归纳,有的教师迷恋高效率的达成,对任何教材内容都采取“大卸八块”的做法,极少思考引领学生“为何学”、“何学之”、“学何为”。有鉴于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文本的智慧解读。
3 智慧的文本解读的要素
智慧的文本解读要处理好三个要素:一是为何学,即为什么要学习此内容,知识本体价值何在,这个内容学习后应使学生形成怎样的价值观。在化学教学中,很多看似“无价值”的课题,其实蕴含着价值观层面的内容。如:初中化学“保护水资源”,很多教师在处理这节课的时候,常常采用的是读读、议议、背背、练练,对文本解读限于浅层表述,仅限于应付考试,没有上升到“为什么要保护”、“怎么保护”、“如此易得的水,为什么是资源”,正是缺少“逻辑推演和思辨”,教师和学生并未建立起“水资源的宝贵”意识。“保护水资源”这节课可以进行如下“思辨式”设计,一是地球是“水球”,为什么还说“缺水”,总结出结构性缺水和可利用淡水的稀缺;二是怎么解决缺水呢?可从节约(滴灌技术等)、储存(水窖、水库等)、循环(中水、海水淡化等)等手段解决缺水;三是水能够循环利用,为什么还要节水呢?水在生物体内的循环、自然界中的循环等都说明水“取之不竭、用之不尽”,是否值得“保护和珍惜”呢?引发学生思考废水处理对能源的消耗,被污染的水要能够再次变成可使用的水资源,需要耗费大量的能量,这种能量的消耗又必须从自然界索取,这样形成“恶性循环”,假想地球上的水资源全部被污染了,地球生命生存的每一滴水都要通过消耗大量能源才能获得,那将是多么恐怖的事情?
二是何学之,即采用怎样的方法学习。德国哲学家维特根斯坦说过:一个优秀的建筑师和一个蹩脚的建筑师的区别在于,蹩脚的建筑师屈从于每一种诱惑,而优秀的建筑师则予以抵制。如果将建筑师换成教师,同样切中要害。我们更多地屈从于某种诱惑,这种诱惑无非是显性的“功利、高效”等要素。教师选择教法,跟教师自身的教学理念有很大关系,更多教师在选择教法时被非学科的东西左右,如“如何在短时间掌握”“如何在短时间内高效达成”“如何取得较好的应试成果”。在教学中怎样组织好“学”是关键,组织好“学”的抓手是逻辑线路,即着重处理好知识主线、问题引线、活动穿线、认知接线。如在初中化学“水的净化”教学设计中,内容组织的宏观逻辑体系可安排为:解决生存用水的方法(沉降、过滤)、有色有异味的天然水转化为饮用水(吸附)、硬度较大水的转化(软化)、海水转化为饮用水(蒸馏等)、大规模饮用水的解决(自来水生产);问题线设计为:贝尔(野外求生)采用布包过滤获得饮用水、贝尔利用烧灼树枝获得木炭制作过滤装置(吸附)、贝尔在荒岛上如何利用海水制得淡水;活幼橹的逻辑线路设计为:过滤装置的设计及操作、水净化器的制作、软硬水的鉴别、自来水厂水处理的流程讨论。
三是学何为,即学习了相关内容和技能后的作用以及价值。这个环节往往被忽视,维特根斯坦曾经说过:不停地问“为什么”的人,就像站在一幢建筑物前读导游手册的游客一样,忙于阅读这个房子的建造历史,以至于妨碍了他们看见这幢建筑物。过于注重细节的考量,而忽视了整体的把握,这是教学设计另一类遗憾。以“水的净化”为例,如果仅限于净化方法的学习,不是关键,而应该上升到对净化方法的合理选择、净化方法的深层思考。例如,不同要求的水,所采用的净化方法是不一样的,电子级的水,净度要达到99.9999%甚至更高要求;不同地区的水源,所采用的净化方法也是不一样的,等等。再者,水的净化,是人们处理物质的手段,要从降低能耗的高度思考问题,要从产品的最终应用方向去思考问题。
4 文本解读的三个阶段
著名语文特级教师黄厚江老师说:语文教师的文本阅读需要经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存在价值和意义,缺失其中任一环节都会导致对文本的曲解、偏解,甚至误解[1]。同样,在化学教学中,文本的解读也需要经历三个阶段。
4.1 第一阶段:陌生解读
在全新的解读中感受文本,形成新鲜的体验,获得对文本的直接认识,积累教学的“本我”资源。陌生化,本是西方文艺理论的一个概念,现在常常被借用来表达阅读的一种状态。陌生解读就是把解读对象(哪怕是教过多次)当作全新的文本对待,把曾经有过的体验和认识搁置起来,使主体和对象之间形成一种距离,用新鲜的触觉感受文本。
一是指不带任何现成的结论进行解读。例如:在执教初中化学“构成物质的微粒”这节课时,教师在处理过程中,基本沿袭了“三特点”处理法,即:微粒具有“小(很小)、动(运动)、隙(有间隙)”的特点,因而,在教学设计中,将这三个方面分为三个独立板块进行探究设计,这种割裂式处理,导致对每个设计的实验进行某一个性质的解读。“高锰酸钾溶解于水”的实验,仅解读为微粒很小;两个小烧杯中存放浓氨水和酚酞,再倒扣一只大烧杯罩住两个小烧杯,酚酞变红,仅解读为微粒运动;无水乙醇与水混合体积变小、压缩注射器中的空气,仅解读为有间隙。其实,高锰酸钾溶于水,微粒(离子)小、运动特征、间隙等都能够通过现象证据进行合理的推理。高锰酸钾微粒的运动证据:开始时,高锰酸钾固体周围变紫红色,过一会儿,烧杯内的水都变紫红,这不是说明微粒在运动吗?这难道不能说明水分子也在运动吗?高锰酸钾微粒有间隙的证据:高锰酸钾固体消失,紫红色溶液形成,很明显,固体的体积很小,溶液的体积要大得多,说明了高锰酸钾微粒之间有间隙,才能够让水分子与高锰酸钾的微粒融为一体,从另一角度看,水分子之间也应该有间隙,才会给高锰酸钾溶解提供了可能。由此看来,教师不带任何结论进行思辨性解读,对培养学生基于证据的推理和有价值的质疑是有益的。
二是不带任何现成框架进行文本解读。教师在处理元素化合物教学内容时,常常希望通过简约、易记的方式让学生获得对物质性质的整体认知。殊不知,这种带有现成框架的处理方式,使得学生的分析观察品质和自我表达受到约束。如在“金属钠的性质与应用”教学中,很多教师喜欢将金属钠与水的反应总结为“浮熔游响红”,谐音是“芙蓉又想红”。这种处理看似简洁高效,让学生短时间内掌握了金属钠与水反应的典型实验现象。但是,这种解读具有人文味,缺失科学味;具有易记忆的特点,缺失对物质整体性质的描述和感知,更可能缺失实验中典型细节的理解。金属钠在水中的反应,有学生经过仔细观察,作了如下的描述:金属钠在水面熔成一个光亮的小球,并四处游动,发出咝咝的声响,所到之处,划下一道道红色的轨迹,时而伴有少许烟雾,在最后时刻,还能看到黄色火光,有时还能听到爆鸣之声。这样的解读与5个字对比,哪一个更有思维张力?实验观察能力的培养,要从细节开始,要从观察品质开始,要从打破现成框架开始。
三是以学生的视角而不是以教师的视角进行解读。教师视角的解读,本身有知识积淀、知识迁移和既有经验等诸多因素,这些对于学习多个学科的学生来讲,有些问题的理解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站在学生的认知水平的角度进行解读,是教师的基本功,这种“换位”有时就是教学智慧。如在“氧化还原反应”的教学中,若不站在学生视角,追求“一步到位”,将氧化剂和还原剂辨识、单双线桥表示电子转移、氧化还原规律、配平与计算、信息型氧化还原反应书写等“一锅煮”,必将使学生陷入无法接受的境地,到头来,吃力不讨好,更伤害了学生学习化学的热情,甚至对化学产生恐惧。研究表明,高中生学习化学的三个分化点:一是物质的量及计算的学习,二是离子反应的学习,三是氧化还原反应的学习。有经验的教师常常将氧化还原反应处理成三个发展阶段:一定数量的氧化还原反应积累后(一般在学习了碱金属后),氧化剂与还原剂、氧化产物与还原产物的辨识阶段;较复杂氧化还原反应积累后(一般在铁铜、卤族、氧族、氮族等非金属元素及其化合物后),氧化性、还原性强弱辨识,并利用强弱序推测氧化还原反应能否发生,进而认识氧化还原的内在规律;化学能与电能相互转化学习后,认识到氧化还原反应中蕴含的能量转换,认识到氧化还原的两个半反应“拆分”的价值,从本质上认识氧化还原反应发生时,“电子转移”被合理利用的价值,认识到利用电能实现一些“非自发”氧化还原反应的价值,从而理解工业上制备较活泼的金属、获得氧化性较强的物质。
4.2 第二阶段:立体解读
立体解读,就是从不同维度、不同层面观照文本,获得对文本的全息解读,处理好文本阅读中多重意义之间的辩证关系。
在化学文本的解读中,一般应从三个维度进行思考。一是知识内容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发展,即人类的认知顺序。一般说来,就是化学史角度。如对于原子结构的认识、金属铝获取的认识、元素周期表的完善等。二是学生认知的序,即学生已经有怎样的认识水平,可能有怎样的模糊认识,现阶段发展怎样的认识,未来发展应该奠定怎样的基础等。三是知识本体结构化的序。
重视课堂的逻辑结构,一般用到两种思维方式。一种是比思维,这是一种横向的迁移思维。美国学者约翰・波拉克(John Pollack)在《创新的本能》一书中说:人类的进步总是由类比本能激发的,研究表明,重大突破的发现者一般都是通过类比,瞥见可能发生的情况,追求下一步创新[2]。最有说服力的类比有5条标准,其中第一条就是“用熟悉的事物解释不熟悉的事物”。在学习金属钠时,学生自然联想到金属镁、金属铁,因而,作出与氧气、酸溶液等反应的类比;在学氧化硫时,类比二氧化碳;在学习化学平衡时,类比到生态系统平衡(破坏、再平衡),社会学平衡(人类社会的发展、变革),心理学平衡,电磁学(楞次定律);在学习元素周期律时,类比自然界的季节变化等。另一种是推演思维,即演绎、归纳和批判的思维方式。在学习“离子反应”时,常常采用这个逻辑建构方式。教者可提出“为什么试剂不同,现象却很一致”,Na2SO4溶液[K2SO4、(NH4)2SO4等]与BaCl2溶液[Ba(NO3)2、Ba(OH)2等]进行的9种组合,实验现象如此一致,让学生产生本质是什么的联想,这是一种归纳思维的运用;对于“H++OH-=H2O”这样的一个离子反应,你可能找到的试剂组合,这是采用演绎思维的方式;“对于H2SO4溶液和Ba(OH)2溶液的反应,能否用H++OH-=H2O表示”,像这样的例子,就是一种批判性思维的引入。
4.3 第三阶段:智慧解读
智慧解读,即借助个性化的解读方式,获得对文本新颖、独特的理解,为高品位、高质量的教学提供可能。所谓智慧解读,并不是一个严谨的科学术语,而是一种文学性、形象化的表达,是指在解读中不能简单地接受他人的解读结论,不停留于自己以前的解读,不依循通常的解读途径,而能够从新的角度、新的途径,个性化地解读文本。当然,这种解读的新颖、独特和个性化也只是相对的。
首先,在解读文本时要有新视角,从而获得对文本内涵的新理解。在“质量守恒定律”的教学中,很多教师在研究有气体参加和生成的反应中,总是喜欢关注“如何形成密闭体系”,来进行实验探究和设计,对质量守恒定律的研究手段和最终认同缺少学理的理解。质量守恒定律的文本解读,应该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研究化学反应前后质量变化,应该选择哪些反应研究,采用的是“数学归纳法”的思想,也是人类研究自然界规律的常规思路;二是选择了某个反应以后,必须考虑体系问题,因为如果敞口,必须考虑外界空气对这个反应是否有影响,引导学生建立起化学反应研究体系的重要性,为今后能量变化研究埋下伏笔;三是要引导学生分析需要哪些数据进行推理举证,这是质量守恒定律的核心意义:定量测定的价值所在。17世纪,定性化学蓬勃发展,定量研究直到18世纪中叶,天平这个工具应用于科学研究,这才使得化学反应前后质量变化的研究取得重大进步,拉瓦锡也因此被称之为“定量化学之父”。质量守恒定律的文本解读,一般引导学生思考需要选择五类反应进行实验的价值,即:只有气体参加的反应、只有气体生成的反应、无气体参加和生成的反应、溶液中有沉淀生成的反应、有气体参加且有气体生成的反应等,这才是完全角度的“数学归纳法”思想,如果能够得到反应前后质量不变的结论,就可以推导出化学反应前后质量守恒。
其次,要善于发现文本的新问题。对于波义耳加热金属的实验,教材中为强调对比,将波义耳和拉瓦锡的实验用简图[3](如图1)进行对比,突出“震撼效果”。资料显示,波义耳并不是做了汞的加热实验,汞在敞口容器中加热也是不可取的,大量的汞蒸发,最终得到“汞灰”的质量比汞质量大的可能性也不大。波义耳反对法国人让・莱(Jean Rey,1575~1645)的实验结论,让・莱认为:金属加热质量增加,增重源自“空气吸收原理”。波义耳于1673年发表《使火与火焰固定并且可称的新实验》(New Experiments to Make Fire and Flame Stable and Ponderable)及《玻璃的透隙对于火焰可称量部分的发现》(A Discovery of the Perviousness of Glass to the Ponderable Parts Flame)2篇论文[4]。波义耳在敞口玻璃器皿中煅烧的金属选择了铜、锡等,为防止气体膨胀导致器皿爆裂,他在器皿口未加封闭之前加热片刻,待尽可能多的空气被赶出以后,再封口加热。在“燃素说”的理论背景下,波义耳认为金属焙烧增重是由于燃烧时产生的“火粒子”(或火素)穿过玻璃后被金属吸收所致[5]。波义耳的结论是错误的,但是不应该因这个结论而“小看波义耳”,在那个时代背景下,提出这个结论是一种必然,因此,波义耳是被“误读”的,他与质量守恒定律的发现绝不是“失之交臂”的简单问题,而是理论框架突破和实验手段的双重问题。这种误读,导致了学生对波义耳对化学学科重大贡献的错误理解,甚至误解为波义耳的贡献要远比拉瓦锡和道尔顿小得多,其实,这三位都是化学史上“教父级”的人物。
最后,要善于发现文本的新意义。每一个科学定律的发现,都是在很多科学家、很多次的反复实验中取得进步,最后能够突破或者发现这个定律,往往需要运气、敏锐和顿悟。在质量守恒定律发现的100年历史中,从1673年波义耳的金属加热实验,到1756年的罗蒙诺索夫的铅屑、铜屑和铁屑等混合金属加热实验,以及拉瓦锡在1772~1777的5年间,多次若干实验反复验证,直到1789年才以严谨的表述发表。后来,1908年德国化学家朗道尔特(Landolt)及1912年英国化学家曼莱(Manley)做了精确度极高的实验,所用的容器和反应物质量为1000g左右,反应前后质量之差小于0.0001g,质量的变化小于千万分之一,此时人们才基本上认同这个定律。从这个意义上看,质量守恒定律的教学中,应保持发现的眼光,挖掘新的意义,这个意义就在于:科学定律的发现,不是一次实验就能举证,即使有证据,在推理过程中也必须经历来自权威、世俗以及学术的挑战,这也S就是知识本体的价值之所在。
文本解读需要积淀和智慧,文本解读需要发现的眼睛、专业的视角和前瞻的眼界。作为化学教师,每一次的文本解读都要有“脱胎换骨”的勇气、审慎明辨的思考、换位和高位的视域。唯如此,文本智慧解读了,课堂教学就活了。
参考文献:
[1] http:///20151125/n428071016. shtml.
[2][美] 约翰・波拉克著.青立花,胡红玲,陆小虹译.创新的本能――类比思维的力量[M].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6:113.
[3]王祖浩,王磊主编.义务教育教科书・化学(上册)[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2.
社会制度的本质范文3
二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受到欧美福利国家普遍保障的福利思想和儒家文化的双重影响,由此催生了日本“全民皆保险”“国民均年金”的福利理念。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双层结构年金制。第一层次是国民年金制度,是由国家主导,全体社会成员强制加入的基础养老金,体现了“国民皆年金”,有助于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性;第二层次是农民年金基金制度,以自愿性为原则,农民以自己土地经营的收入状况自愿参加,政府予以税收优惠,为国民年金的重要补充内容。
一、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国民年金制度、农民年金制度和国民年金基金制度。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设立可以满足日本农民对养老保险的不同需求。
1.国民年金制度
1959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国民年金法》,并于1961年正式实施国民年金制度,将未纳入养老保险制度的广大农民纳入年金制度。1985年,通过对《国民年金法》的修改,使国民年金成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一元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民年金是指被保险者缴纳统一金额的保险金,并根据各自缴纳保险金时间的长短获得相应年金的一种缴费型年金制度。国民年金法规定凡是20~59岁的全体国民必须加入国民年金制度。国民年金的筹资机制为现收现付的待遇确定型(DB),资金来源为农民缴纳的保费和国家财政。国民年金改革后的给付条件是,缴费满25年,根据各自缴费期间,65岁以后领取老龄基础年金。其中,农民的保险费继续实行定额收费,自1986年4月开始,每月缴费标准为6800日元,并自1986年起到1990年,每年将保费提高300日元。国民年金的给付水平较低,其目的是为了减轻老年人的生活负担,只起到补贴作用。
国民年金由农民缴费和政府财政支持的筹资模式既激励个人提高参保意识,又能减轻政府负担。政府主导下的个人强制加入的国民年金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有利于日本的社会稳定和经济恢复。但随着日本老龄化的加剧,国民年金较低的待遇水平难以维持老年人的生活。因此,日本政府为农民建立了作为补充收入的养老金制度――农民年金制度以及国民年金基金制度。
2.农民年金制度
为实现农业的现代化经营以及保障农民的晚年生活,日本政府于1970年颁布《农民年金法》,1971年正式实施。2001年日本国会对农民年金制度进行了改革,将现收现付制的保险方式改为固定缴费的完全积累制。农民年金制度是日本唯一以农民为对象,针对农业就业者设立的保证其晚年生活的公共社会保障制度,为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民年金制度由日本厚生省与农林水产省共同管理。开展的业务包括:农民年金事务;负责参保人农地的购买、出售以及贷款;向农民年金参保人离农时给予补贴。日本农民年金的保障对象为年龄在20-55岁之间的农业经营者,拥有5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经营主强制加入,拥有3000~5000平方米土地的农业经营者可自愿加入。
农民年金的资金来源为参保者缴费和国家财政负担。2001年日本农民年金制度实行固定缴费的完全积累制(DC)模式,缴费标准由投保人根据不同的年龄、预期利率等自由选择,并设立缴费上限与下限,缴费下限为2万日元,缴费上限为6.7万日元。长期从事稳定且有效率的农业工作的农民,可缴纳不足下限数额的特别保险金,特别保险金与下限之间的差额,由国家财政承担。
现行的日本农民年金制度采用两种方式支付:农民老龄养老金和特例附加养老金。已缴纳保费并开始领取农业劳动者老龄养老金的人,在年满65岁时,附加支付国民养老金;特例附加养老金的支付对象是年龄满65岁缴纳保费满20年以上并转移了农地所有权的非农业者。农民老龄养老金以其缴纳的保险金额为参照,特例附加养老金以国家补助额和运营管理收入的总额为准。
3.国民年金基金制度
日本政府在基础养老金外设立了满足农民更高需求的国民年金基金制度,1991年制定了《国民年金基金法》,规定凡年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日本农民均可自愿参保,每月另交附加保险费,参保农民65岁后,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和带有税收优惠的附加养老金。但被豁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加入农民年金者,不得加入国民养老金基金。
二、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
1.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满足农民的不同需求
首先,依法建立了强制型的国民年金制度,并于1959年实现将广大农民纳入基础养老金的保障范围。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全体日本农民强制参加国民养老保险,资金由农民和政府共同承担。日本政府在第一层次的国民年金之外,建立了属于第二层次的农民年金制度和国民年金基金制度。
2.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有严格的国家立法保障
日本有关农民的各种养老保险制度都有法可依。如国民年金制度依据的是日本政府1959年颁布的《国民年金法》;1971年的农民年金制度基于1970年的《农民养老基金法》;国民年金基金制度则依照的是1991年的《国民年金基金法》。这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法可依,有效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3.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起主导作用
第一层次的国民年金制度中政府对每位公民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体现了公平性原则,将农民纳入国民年金制度,并发展了农民年金制度和国民年金基金制度,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在推进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中所发挥的主导作用。日本国家财政一开始负担基本养老金费用的1/3.2004年在财政日益紧张的情况下,日本政府还是决定到2009年使国库负担基础养老金的比例从1/3逐渐上升到1/2。[1]如此高的财政补贴有利于稳定农民的老年收入,缩小贫富差距。
4.农业协作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
日本的农业协作组织负责农民年金的管理,农业协作组织是一个非盈利性的民间组织。该组织主要负责保险费标准的确定、待遇条件以及发放年金等。它还具备保险功能,为农民提供养老保险,并委托投保人提供咨询服务。农业协作组织有成本优势,具体体现为管理成本低、退保人数少,农民对其信任度高。
三、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1.制度的设定应综合考虑地区差异,缩小贫富差距
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贫困地区加大补贴力度,体现制度的公平性。这种公平不仅要考虑城乡差异,更应体现在广大农村地区。我国农村各地区间经济水平参差不齐,东、中、西部农民生活水平平差距较大,尤其要对贫困地区的农民加大补贴。此外,制度设计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符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以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日本是一个严格按照法律执行各项工作的国家,在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前就已颁布了多项法律。我国需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并在具体制度的运行、缴费方面作出具体说明。还可以探索出台《农民养老保险法》《农民社会保险法》等专门针对农民的法律,明确参保范围、筹资模式、保障标准等内容。严格而完善的法律是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依据,以法律为依托能够引起相关部门和农民的重视,并保证相关政策的有效落实,。
社会制度的本质范文4
论文摘要:劳动力市场就业模式与年龄结构的变化是日本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基本动因,改革思路走顺应劳动力市场变革状况与趋势。有鉴于此,中国应基于劳动力市场多重分割,劳动者收入多重差距的现实,顺应劳劝力市场一体化趋势,构建公平分配代际劳动产品的多层次多元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如何在人口规模极其庞大且老龄化加速,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城乡及地区间收入差距明显的中国,构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大挑战。放眼国际,除文化、传统习俗比较接近之外,日本构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过程中的一些客观条件与中国也颇为相似: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农业人口比重保持着相当高的水平,城镇化水平明显低于欧美工业化国家,人口出生率急剧下降和预期寿命延长导致老龄化程度迅速提高,成为世界上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研究日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对构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特殊借鉴意义。本文在研究日本劳动力市场特征及其变革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多阶段互动关系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基于劳动力市场结构与雇佣模式等特征来设计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构建基于劳动力市场多重分割,劳动者收入多重差距的现实,顺应劳动力市场一体化趋势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一、日本养老金制度改革与劳动力市场变动密切相关
二战之前日本就存在针对军人、官僚的“恩给”制度(即抚恤养老金制度),和针对在职公务员的“官业共济组合制度”,还有少数大企业为了奖励连续工龄长的员工,建立的一次性退职金制度。但这些福利覆盖面小、社会化程度低,无法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代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创立是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经济结构、就业结构和雇佣形态变动等多种因素协同作用的结果。
日本于1985. 1994. 2000和2004年对养老金制度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改革与调整,主要涉及到制度设计、缴费标准、待遇水平以及养老金国家责任等几个方面。在制度调整方面,1985年把全体国民各种养老金(厚生年金、共济组合、农民年金等)的基础部分统一起来,取代国民年金成为第一层次基础公共年金,将职域年金(与收人关联养老金)改造成第二层次公共年金,同时确立专职家庭主妇年金权;1989年建立以自营业者为对象的国民年金制度,2000年实行学生国民年金保险费缴纳特别制度。在缴费方面,1985年调整各职域年金负担比例,1989年强制要求20岁以上学生加入国民年金,1994年提高保险费率,征收特别保险费(奖金的1%),2000年引人总报酬(奖金等收人也纳人缴费基础)制度,2004年提出从当年开始厚生年金保险率每年提高0.345%,2017年达到18.3%后保持固定不变,国民年金缴费从2005起每年增加280日元,2011年达到16900日元。在资格条件和待遇方面,1985年规定加人保险时间满2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采用国民年金定额制和值域年金定率制,实行与物价相关联的浮动制度;1994年分阶段将值域年金支付开始年龄提高到65岁,把60~65岁退休年金分为定额部分和报酬比例部分,同时提高物价联动指数,根据生活水平调整基础年金、厚生年金;2000年把厚生年金支付水平降低5%。2004年实行65岁以后在职老龄年金制度,并计划将厚生年金支付水准从59.4%逐渐向50.8%靠拢。在国家责任方面,1985年由国家财政集中负担基础年金, 1994国会做出国家财政负担国民年金的比例从1/3向1/2努力,2004年则明确规定基础年金的国库负担比例由1/3提高到1/2。
本文认为,日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仅明显存在基于劳动力市场特征的设计思路,且其养老金制度改革原因、目标及效果也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力市场因素。
(一)适应劳动力市场变革是日本养老金改革的重要原因和目标
20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劳动力市场出现了快速变革。劳动力市场变革过程中,日本就业结构发生变化,进人夕阳产业的劳动者数量明显下降,但这些部门退休人员的数量非常大,养老金严重人不敷出,出现了大量赤字,唯有依靠政府大量财政补贴。同时,日本工业化过程中,二元经济结构迅速变化,大量农村青年劳动力到城镇非农部门工作,流人城镇的农村劳动力对社会养老保障的需求日益增加,成为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动力。
同时,养老金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则是使年金制度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与变迁,进而保持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性。考虑到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日本于1994年通过养老金改革方案,以推迟领取退休金的年龄来鼓励60-65岁的老年人继续在劳动力市场工作。同样,2000年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改变养老金的调整机制,根据社会整体的工资总额增长率(就业人员人均工资X劳动人口)调整。用这种指数调整,即使平均工资增长,但如果在职职工减少,养老金就将下调。
(二)劳动力市场是解决老龄化社会养老保障的钥匙和关健
社会养老金可以实行现收现付制、完全基金制,或者两者的结合,但无论哪种制度,最终取决于社会中劳动者创造的财富(物质和非物质财富),即在职劳动者的劳动生产率。基金制计划虽然可能拥有足够的财力来支付对其所有的货币索偿,但现在的基金制计划参与者(未来的退休者)能否获得足够的商品和服务,最终取决于他退休时整个社会的商品和服务的数量,即养老金领取者总要依赖于其随后的两三代人生产出老人所要消费的物品,除非基金制能够增加未来的产出水平,否则现收现付制与基金制具有完全相同的结果: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仅仅是两种在劳动者和养老金领取者之间分配产品的方法。也就是说,虽然基金积累制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将来的社会生产提供比较充足的资金,并使得未来的老人有能力通过货币换商品或者货币换服务的方式养老,从而有利于未来社会产品的生产量和缓解代际矛盾,但商品和服务的生产最终还是取决于劳动者,因而在职劳动者的数量和质量、工作积极性及其对社会保险的缴费态度决定了社会保障的未来。
日本养老金改革便主要试图通过推迟退休年龄、提高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率,以及根据劳动者报酬调整养老金水平等措施来解决养老金财政问题。就国民年金而言,1994年改革规定缴费每年增加500日元,到1998年共增加160。日元,达到13300日元;关于厚生年金,1985年改革规定保险费的增加率为每5年提高2.2%,1994年改为每5年提高2.5%,2000年则规定在5年内维持保险费不变,之后每5年提高2.5%,2004年又计划到2025年将保险费率提高到27.8%。同时,考虑到人口老龄化使得未来领取养老金数量将急剧增长,日本政府将养老金给付年龄提高到65岁,以便将社会保险费率控制在30%以内,减轻被保险者的负担。
(三)社会养老保障与劳动市场是多阶段互动关系
社会养老金制度构建与改革对劳动力市场也产生巨大影响。1954年厚生年金保险制度规定将支付开始年龄由55岁提高到60岁,但由于当时很多民营企业实行55岁退休制度,从而导致55~59岁退休者生活困难,大量工人要求工作到60岁才退休。顺应这一要求,许多企业的退休年龄便逐渐推迟到60岁。1985年政府将养老金领取年龄提高到65岁的改革也使得企业界将退休年龄逐渐提高到65岁。
劳动力市场与社会养老保障并非简单的单向关系,而是复杂、双重、多阶段的互动。从日本经验来看,劳动力市场变革、就业模式转变等因素导致了现代日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诞生,这是劳动力市场与社会养老保障互动的第一阶段;成型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和其他经济社会制度协同起来,又会推动劳动力市场演变,如失业率上升与大规模提前退休,这是劳动力市场与社会保障制度互动的第二个阶段;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导致的劳动力市场演变会进一步引起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变化,而劳动力市场制度与结构特征则是一国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模式与特征形成的重要基础和演化动力,这是劳动力市场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互动的第三个阶段。日本养老保险费率上涨对企业的收益造成严重影响,而企业为了减轻年金负担,必将减少雇用。另外,年金制度改革与保险费上涨很可能对经济复苏造成巨大冲击,这种制度影响了劳动者的劳动就业,从而降低了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进一步制约了养老金的资金来源,加剧了国民年金的“空洞化”。
二、劳动力市场变革成为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动因
很长时间来,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体系是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对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做出严格限制,劳动者被固定在各自区域,城镇劳动者由国有企业雇佣,实行充分就业制度,乡村劳动力在集体经济体内劳动,形成典型城乡二元分割劳动力市场。在社会保障方面,国有企业给城镇劳动者提供终生就业岗位,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保障是城镇养老保障的主要形式。农村劳动力养老以家庭和土地保障为主,劳动者在年老之后主要依赖具有劳动能力的子女提供生活资料,并由子女提供老年服务,集体提供低水平补充保障,并为那些无子无女的“五保户”提供老年生活资料和服务。
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中国就业结构和雇佣模式随经济体制改革而转变,成为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动因。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劳动力要素的城乡配置,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到非农部门,并越来越倾向在城镇工作和生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明显不能满足他们的养老需求。同时,城镇非公有制迅速发展,大量年轻劳动者要么以个体工商户形式就业,要么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但由于他们在收入水平和工作稳定性等方面与国有企业职工差异悬殊,难以被当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障模式覆盖。更重要的是,经济体制改革迫切要求国有企业降低劳动成本,打破终身雇佣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雇佣制度,但企业统筹层次的城镇劳动保险制度导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高,明显阻碍了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这三种力量结合起来,从不同方面对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带来冲击。由此,1991年国务院要求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将养老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企业包办改为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随后,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也逐渐提上日程。
三、构建基于劳动力市场特征的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日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中国具有特殊借鉴意义。不仅因为日本相对成功地度过了20%的人口老龄化阶段,也因为中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些背景条件类似,中国面临着日本曾经遭遇的状况:中日都是世界上老龄化程度最快的国家(中国老龄化落后日本大约20年),当前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加速发展阶段,当前老龄人口比例已经与日本1990年代相当。在社会养老需求上,与日本一样,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被打破,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入城镇非农部门,其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成为突出问题。另外,早期日本与中国都形成了以终身雇佣和年功制度为基础的企业小社会保障制度为主,家庭承担实际养老照料和服务,以及较少国家社会支出的东方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模式,在制度路径依赖上讲,中国参照日本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成本相对较低。
(一)构建基于劳动力市场结构与特征的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中国目前农业就业与非农就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明显,又存在劳动力市场分割现象,非正规就业规模大。从我国实际看来,直接将现行正规就业养老保障制度扩展至非正规就业者和自雇者行不通,而应该建立多层次多元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首先分别在城乡建立针对劳动年龄人口的基础养老金制度,作为最基础的养老金层次;在城镇基础养老金制度之上,还需要针对城镇劳动者的就业类型与特征建立多元的社会保险,如公共部门就业者(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就业者)养老金制度、企业职工养老金制度以及自雇者、个体工商户养老金制度,分别将不同类型的从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继续以往多元分割的养老金制度,而要形成多元而有效衔接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2009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颁布,意味着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关系将实现转接接续,这为实现城镇居民统一的基础年金奠定了基础。下一步要考虑农村居民基础年金和城镇居民基础年金的互动问题。目前城乡平均养老金的差距远远大于城乡就业者的收入差距,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虽然我国城乡就业的收入差距使得农村居民的基础年金要低于城镇居民,但是城乡基础养老金的差距不应该大于城乡就业者劳动收入的差距,且应该随着城乡就业者收人差距的缩小而缩小,并最终实现城乡统一的基础年金。
(二)加快基金制账户的建设
虽然基金制养老保障计划不能直接增加未来社会商品和服务的供给,但它可以从两方面降低未来的养老压力。首先,基金制可以为将来储备资金。如蔡防(2007)所言,基金制可以创造“第二次人口红利”的机会,即在人口结构趋于老龄化的情况下,个人和家庭的未雨绸缪产生一个新的储蓄动机,形成新的储蓄来源,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源泉。另外,基金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代际劳动者之间分配养老资源的关系。在现收现付制下,退休老年人的养老资源来自代际之间相互抚养的承诺,今天的在职劳动者通过抚养退休老年人换取下一代劳动者在其年老退休后提供养老资源的承诺,是一种通过国家法律和政府力量保证实施的合同关系;基金制养老金能在一定程度上将退休老年人和在职劳动者的承诺转变成一种商品关系,退休老年人利用预先积累的养老金购买在职劳动者生产的商品和服务。现收现付制在人口年龄结构和经济发展平稳的经济体中比较有效,但对于中国这样迅速老龄化、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国家,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很有可能导致未来劳动者之间的代际矛盾,基金制则可以有效缓解这种矛盾,加快基金制建设便成为题中之义。
除覆盖率较低外,我国养老金账户还面临着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养老金账户的做实率仍然不高,虽然我国1998年开始在东北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目前也已经推广到全国,但是由于政府财政补贴等问题,一些地区的个人账户仍然名存实亡;二是社会保险逃费率相当高,据我们初步计算,我国当前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逃费率在20%以上。因此,需要加快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建设,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和基金统筹部分的政府补贴力度;同时,努力完善信用体系,加强政府监管,促进养老金基金管理机构之间的竞争,以降低养老金私营化带来的各种交易成本,努力寻求在养老金管理机构的管理与投资成本、政府的监管成本以及养老金的收益率之间建立一种平衡。
(三)提高中央财政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比例,确保养老金有效衔接
社会制度的本质范文5
一、讨论物权法草案应当以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
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这是 1949年建国以后五十经验的总结。多年的实践证明,实行生产资料完全公有化,实行国民经济高度计划化,在财政上搞统收统支,在物资上搞统购统销,在报酬上搞统一分配,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规律。改革开放以来,逐步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总结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从而增强了综合国力,改善了人民生活,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侵吞公有财产,分配不公的问题应当高度重视,尽快解决。但是,不能因此而怀疑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体现,是使我们国家繁荣昌盛的基本国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国策。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应当是我们讨论和修改物权法草案的基础,离开这个基础,就难以达成共识。
二、不同的法律部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任务不同
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各法律部门特别是直接调整财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属性和不同的调整方法,各有不同的任务。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物权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而发生的关系。物权法上的平等主体就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是法律概念,不直接反映其所有制性质,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独资企业、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合资建立的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在物权法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物质资料发生的关系,不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基于物质资料发生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权法的任务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合法取得的物质资料的权利(在物权法上称为物权,包括关于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交通工具、服装、食品等不动产和动产的各种物权,其中主要分为所有权和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两类),规定民事主体使用和支配物质资料的规则,为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性的法律保障,为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提供基础性的法律保障。
人们生活需要有服装、食品、住房、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对这些生活资料享有物权,人们的正常生活才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工商企业需要有物质资料才能进行生产和商品交换,物权法确认工商企业享有物权,就为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为了生活或者生产经营需要,有时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一个所有权,例如,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出资合买一件物品(汽车、拖拉机等),形成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的共有财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再如,两个以上的农业集体组织共同出资,合建一项水利工程设施,形成两个以上的集体组织的共有财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这在物权法上称为共有(不是指经济制度上的公有),共有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共有物购买或者出卖时买卖双方的关系如何处理?需要物权法区别共同共有还是按分共有,分别作出规定。一幢大楼里的房间归各用房人所有(物权法上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又有走道、楼梯、地下车库、楼前绿地等方面的关系,还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和物业管理人的关系,这些关系如何处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是个复杂问题,一般不容易由当事人协商决定,需要由物权法规定。
相邻的土地、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之间,在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中会发生多种关系,为了用水、排水、通风、采光、日照等发生的关系,当事人各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建筑物的建造或者修缮,铺设电缆、管道等需要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相互之间各有什么权利和义务?这些关系在物权法上称相邻关系,需要物权法作规定。
建设用地除了使用地面以外,土地的上空、地下还可以再设立使用权,如果设立,就涉及各使用权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转让给第三人等复杂关系,这在物权法上称建设用地使用权。当事人一方为了实现自已土地的利益,如通行、汲水、引水、排水等,需要使用他人土地,通常是有偿的、有较长的期限的,协商确定之后,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在物权法上称地役权。除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外,地役权还会涉及到与其他物权人的关系,例如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关系。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都需要物权法作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方面已经有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个法主要是关于承包经营合同关系的规定,通过物权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可以由政府根据承包经营合同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稳定和保护土地包经营权,有利于调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积极性。
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是不断发展的,物权关系是不断变动的,会不断发生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情况,需要物权法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则与办法作规定。
物权法草案反映了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上述各方面的问题至今许多都没有法律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或者没有提高到物权的高度,实践中发生了不少涉及物权的纠纷,无法可依。没有物权法必然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没有物权法,合同法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影响商品交换,影响市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以前,集体和个人的财产遭受侵害,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少物权法保障物权,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公有财产遭受侵害,重要原因之一也是缺少物权法保障物权。
除民法外,其他法律部门根据其属性和功能,用不同的方法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除民法外,调整财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部门主要是行政法和经济法。行政法通过行政管理的方法管理经济,例如土地管理法、铁路法、公路法,是国家管理土地、铁路、公路的法律。经济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农业法、银行法、税法等。行政法和经济法有直接调节不同所有制经济的职能,通过行政法和经济控制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使其符合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物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没有直接调节不同所有制经济关系的功能,在法律和所有制的关系问题上,可以说行政法和经济法是调节法,物权法是保护法。
三、物权法区分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不平等和物权关系平等
所有制和物权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前者是经济问题,后者是法律问题。例如,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是讲所有制,是经济问题。说甲村的土地由甲村的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甲村的土地都没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甲村的土地所有权,这是讲法律问题,是物权关系问题。再说,甲村的土地由农户或者农民个人承包经营,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在物权法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成为物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甲村的农民都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也是一种用益物权。在一个村里,至少有这三种物权,此外,国有企业、私有企业以及个人还有多种形式的物权,所有物权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由于物权法与所有制有联系,在物权法中有关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是必要的,但是应当作原则性、方向性的规定。物权法草案第1条规定:“为了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物权法草案还根据宪法对自然资源的归属作了规定,有些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有些自然资源分别归国家或者归集体所有。自然资源是一切物质资料的基础,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公有财产,就为公有制经济奠定了基本的物质基础。物权法草案的这些规定体现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不平等,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除自然资源外,其它不动产和动产(工厂、铁路、银行等)需要通过生产、交换、分配等方式才能产生,这方面物的归属问题实质上是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经营范围问题,是哪些行业吸收或者限制集体和私人投资的问题,这些问题在生产资料完全公有化的情况下,在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经营范围有明确分工的情况下,物权法可以作出规定(前《苏俄民法典》有规定)。在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情况下,对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由物权法划个界限,用基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不利于对各类经济发展的灵活调节,这类问题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由行政法和经济法根据需要作灵活调节。
以上说的是物权的归属,再说物权的行使。物权的行使有对内关系对外关系两个方面,对内关系是法人内部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对外关系是平等的物权主体之间因行使物权发生的关系问题,物权法调整的是对外关系,基本上不调整内部关系。内部关系中比较复杂的是国有企业行使物权的权限问题,对此物权法只能作原则性规定,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出资者权益,就从根本上划清了国家和国有企业权限的界限,具体规定国有企业行使物权的权限和程序不是物权法的任务,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独资企业法规定。
这里应当强调的是,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作为民事主体的不同所有制经济单位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物权法区分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不平等和物权关系平等。物权法第5章的题目是“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本章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所有权,主要内容是关于自然资源为公有财产规定,关于国家出资的企业和国家的关系的原则性规定,关于集体企业行使所有权的原则性规定。所有权类型的规定,反映了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反映。但是,这里不是讲物权关系的主体就是国家、集体和私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体现在物权关系上,主体要落实在具体单位上,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是物权关系的主体),在民法上就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泛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不可能成为物权关系的主体,因此物权法草案第2条规定:“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区分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不平等和物权关系平等,对正确制定物权法和物权法颁布后正确适用物权法有重要意义。
四、平等保护物权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
物权法保护物权的方法主要是在物权受到侵害时,由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侵害民事权利的人向权利人承担的责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的,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应当体现平等原则。《民法通则》规定的侵害民事权利的责任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物权法规定侵害物权的责任形式应当限于这些责任形式。物权法草案第 43条第2款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规定只是指明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不限于物权法上规定的民事责任,物权法草案没有具体规定侵害物权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侵害物权,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行政法或者刑法的规定。
既然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那么,对平等主体的物权的保护就应当是平等的,不论被侵害的物权的所有制性质如何,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不应当是侵害公有财产就多赔,侵害非公有财产就少赔,也不应当是着重和优先保护国有财产,次保护集体财产、后保护私有财产。只有平等保护才符合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否则,无论是偏向于对公有制经济的保护,还是偏向于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都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都偏离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物权法的任务是用物权法特有的保护方法保护所有平等主体的物权,既维护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也维护不占主体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才能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如果要求物权法规定优先和着重保护国有经济、次保护集体经济,后保护私有经济,就意味着要改变物权法的属性和功能,使其实现调节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的功能,那样就否定了物权法的民法性质,混淆了民法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区别,造成法律体系的混乱,就会引发司法的混乱,产生不利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弊端。
社会制度的本质范文6
各区县、局总公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贯彻市政府《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6年第1号令),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帐户管理,实行全额核算的财务会计制度,现把《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记帐、差额缴拨”财务与会计管理工作规定》以及与之配套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帐户工作表册》、《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帐户工作流程图》汇编成《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帐户管理工作手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报告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附件:《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帐户管理工作手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