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奖励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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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奖励办法

工业企业奖励办法范文1

根据公司的发展以及公司董事会的要求,拟对公司原有的员工奖励办法进行调整,以改变模式化的奖项设置。根据现代企业管理的理念,按公司价值观为导向,尝试设立新的员工奖励办法并在实际运作中逐步调整完善,形成具有鲜明特征、层次清晰、结构完整的员工奖励办法,作为公司考核激励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0总体要求

奖励办法要能够激发员工奋发向上,体现公司理念,明确价值导向,认同员工价值,提升公司凝聚力。

3.0设置原则

3.1细化原则。奖项设置各有侧重,取向明确,既提倡德才兼备,也鼓励学有专长,避免“贪大求全”。

3.2绩效原则。讲求结果导向,以公司利益为最高目标,兼顾社会效益。

3.3量化原则。增加量化指标的比重,尽可能减少非量化、模糊性评价指标。

3.4榜样原则。奖项的设置及评选要突出优异,名实相符,要有明确的激励和榜样作用。在评选中不设硬性的名额指标。

4.0奖项设置

奖项的设置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4.1综合类是对员工认同公司理念、服务公司、爱岗敬业、与公司荣辱与共的褒奖;体现公司对员工个人价值的认同,以及对在年度工作中,完成任务优异的团队和员工的奖励。设:荣誉员工奖,总经理奖,优秀员工奖,年度杰出团队奖,年度杰出经理奖。(其中,荣誉员工奖为终身奖,是公司最高奖项。)

4.2专项荣誉类主要是为对公司发展做鎏厥夤毕椎脑惫さ慕崩I瑁禾厥夤毕捉保窆ち浣薄?/P>

5.0奖项说明

5.1荣誉员工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此奖项为终身奖,是公司最高奖项。

5.1.1入司工作年满四年以上(含四年)。

5.1.2连续三年(或累计四年)获得年度单项奖的。

5.1.3认同公司理念,在维护公司利益与声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

5.1.4坚持原则,执行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工作优异,对公司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5.1.5以公司利益为最高目标,有高度的整体意识和团队精神,品德高尚,团结同志。

5.2总经理奖:具备以下条件中五项的公司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

5.2.1坚持原则,执行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工作优异,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考评优秀的。

5.2.2以公司利益为最高目标,有高度的整体意识和团队精神,服从领导,团结同志,业务娴熟。

5.2.3认同公司理念,模范执行员工守则,品德高尚,廉洁奉公。

5.2.4全年出满勤。

5.2.5敬业爱岗,努力工作,锐意进取,在本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省级荣誉或奖励的。

5.2.6以公司利益为己任,通过各种措施,为公司创造效益20万元(含)以上者。

5.2.7努力学习新的管理理念及经验,善于思考,强化管理,有创新意识,对原有的制度、流程提出重大改进意见,提高效率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5.2.8除以上6条外,如有出色完成公司重大或特殊任务有功绩者,评选组认为有必要的,可提请总经理特许并报董事会批准,参加此奖项的评选。

5.3特殊贡献奖: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

5.3.1敬业爱岗,努力工作,锐意进取,在本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区、市级政府以上荣誉或奖励的。

5.3.2有创新意识,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措施;提供有效信息,并为公司采纳且产生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为公司防止或减少了重大经济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5.3.3以司为家,厉行节约,在工作中想方设法为公司节约开支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者。

5.3.4业务娴熟,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为公司增创效益在2万元(含)以上者。

5.3.5见义勇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获得区级以上见义勇为基金奖励的。

5.3.6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4服务工龄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

5.4.1在公司工作年限在三年(含三年)以上

5.4.2尽心尽责,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5.4.3有良好的工作业绩,获得过公司奖励的。

5.4.4关心集体,爱护团队,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并做出成绩的。

5.5年度杰出团队奖:参加此奖项评比必须具备的条件

5.5.1超额完成部门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工作业绩显著。

5.5.2有高度的全局观念,整体意识强,能团结协作配合其他部门工作,注重工作效率,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各项活动。

5.5.3严格执行公司制度,严守职业道德和员工守则,团队有良好职业素质的。

5.5.4团队学习气氛浓厚,创新意识强,注意吸取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并融会应用于工作中,有过硬业务水平的。

5.5.5消防安全意识强,能严格遵守公司消防及安全管理的规定,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

5.6年度杰出经理奖:具备以下条件四项者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

5.6.1工作认真积极,卓有成效,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10(含)以上的。

计算公式:(实际完成任务指标—计划任务指标)/计划任务指标

5.6.2在工作中,锐意改革,积极创新,为公司创造明显效益的。

5.6.3部门管理严格规范,执行制度一丝不苟,部门员工认同度高,团队凝聚力强。

5.6.4有高度的全局观念,与其他部门配合协调好。

5.6.5严守职业道德和员工守则,廉洁奉公。

5.7优秀员工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部门经理以上的管理人员不参加此奖项评比)

5.7.1完成工作指标,业务水平高,获得公司上下一致认同的。

5.7.2遵守职业道德和员工守则,目标考评优秀。

5.7.3工作勤勤恳恳,认真负责,成绩突出。

5.7.4团结同志,相互协作,且有团队精神和全局观念。

5.7.5厉行节约,维护公司利益。

6.0评选程序

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议,具体程序如下:

部门推荐评审组初评张榜公示群众评议

评审组审定总经理审批董事长核准公布结果

7.0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除特殊贡献奖之外的其他奖项的评比:

7.1入司时间未满一年的。

7.2未完成年度工作指标的。

7.3病事假时间连续超过一个月(或累计超过一个半月的)。

7.4出现重大工作失误。

7.5违反员工守则被处罚的。

8.0奖励标准

8.1荣誉员工奖:

8.1.1授予公司终生员工。

8.1.2公司为其购买大病医疗保险(累计保费1万元)。

8.1.3受奖当年安排本人及配偶境外旅游一次(地点公司确定)。

8.1.4受奖当年晋升一级工资。

8.2总经理奖:

8.2.1奖金3000元。

8.2.2带薪休假一周(5个工作日)。

8.3特殊贡献奖:

8.3.1根据贡献额,酌情给予提成奖励。

8.3.2安排本人及配偶境内旅游(地点由公司确定)。

8.4服务工龄奖:

8.4.1晋升一级工资。

8.5年度杰出团队奖:

8.5.1每人奖励300元。

8.5.2带薪休假一周(5个工作日)。

8.6年度杰出经理奖:

8.6.1安排境内旅游一次(地点由公司确定)。

8.6.2安排与工作相关的带薪学习(费用在3000元以内)

8.7优秀员工奖:

8.7.1奖金600元。此外,对自费参加物业相关专业培训的员工,按培训费用的比例给予适当奖励。

8.7.2获奖的员工和集体,除以上奖励之外,公司可根据事迹推荐其参加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模,红旗手,青年标兵,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9.0表彰形式

9.1在全年总结表彰会上授奖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9.2对于获得“荣誉员工奖”和“董事长奖”的员工,其事迹和照片将陈列于公司荣誉室。

9.3以“银河精英荣誉榜”的形式给予公开表彰。

10.0荣誉员工的解除

10.1荣誉员工是公司的终生员工,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解除其荣誉员工称号。

10.1.1违法乱纪,被司法机关处理的。

10.1.2贪污受贿,被举报查实的。

10.1.3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失误,导致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10.1.4纪律散漫,屡次违反员工守则被处罚,经教育仍无改进的。

10.2解除程序。

董事长办公室提出动议评审委员会复查张榜公示

工业企业奖励办法范文2

一、加大奖励,鼓励企业多作财税贡献

工业是我镇的主导产业,工业企业税收是我镇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长久以来,工业企业支撑着我镇的财税,为全镇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为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激发工业企业发展自身、贡献全镇的激情,鼓励全镇各工业企业做大做强,争作贡献,特制定以下奖励措施:

(一)奖励对象:全镇所有工业企业,包括个体私营业主。

(二)奖励办法:对于2014年上缴税收(一般预算收入)同比增长的,奖励增长部分的10%;上缴税收(一般预算收入)50万元以上的,再奖励税收一般预算收入的1%。对于2014年上缴税收(一般预算收入)同比下降的,不予奖励。

(三)奖励认定:纳税数额和增幅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加大奖励,鼓励税务部门严格征管

加大对国税、地税等税收征管部门的奖励,鼓励加强征管,确保税收应征尽收。

(一)奖励对象:国税六分局、地税五分局

(二)工作目标:国税部门确保完成国税征收1380万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地税部门确保完成地税征收3120万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

(三)奖励办法:年中实现双过半的,奖励20000元;完成年初目标任务的,再奖励人民币80000元,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1%加奖。

(三)奖励认定:国税六分局工作成绩认定以财政部门确定的数据为准,地税五分局工作成绩为财政部门认定的地税收入扣除地税一分局门临征收部分为准。

三、广泛动员,发动干部职工协税护税

下达任务,严格考核,加大奖励,广泛发动全镇广大干部职工共同参与,积极支持和协助征管部门工作,最大程度地防止税源流失,确保应征尽收。

(一)考核对象:镇三套班子成员,各村(居)、各单位、党政各部门(以下统称单位)。

(二)确定任务:镇三套班子成员、村(居)、各单位协护税任务数(财政一般预算)详见附表。

(三)考核办法:

1、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内完不成协护税任务的个人和单位取消所有评先评优资格。

2、镇财政按工作成绩的10%安排工作经费。

3、完成全年协护税任务的奖励基础奖3000元;每提前一个季度完成全年协税任务的加奖进度奖1000元;实现“双过半”的给予预奖;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10%给予奖励,超额部分结转下年度。奖金的50%奖励协税单位主要负责人。

4、完成协税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单位负责人)在年终评优评先及提拔晋升中优先考虑。

四、协护税工作有关事项

1、镇成立协护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镇协护税工作的领导、协调、考核等。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各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镇财政所,黄中飞任办公室主任,钱永宝任常务副主任。

2、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有关票据(纳税发票和完税证明复印件)交镇财政所,经分管领导审核后认定成绩。部分无法提供直接证明材料的,必须提前向镇协护税工作领导小组作出说明,经领导小组确认后镇协护税办公室予以认定成绩。

3、镇财政按核定的成绩安排工作经费,分阶段兑付。每当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的四分之一时,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即可申请领取工作经费。不足全年工作任务四分之一的部分,镇财政不予安排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协护税名义列支费用。

4、以引进物流公司、广告公司、销售公司、软件公司等形式协税的,镇财政承担前期费用,并按税收贡献折算协税工作成绩。

5、对于今年新招引落户的企业,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营业税和两年内的生产经营税收折算招引单位或个人的协护税工作成绩,不再安排工作经费。

工业企业奖励办法范文3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以工业化为核心的发展战略,加快培育具有新余特色的产业集群,全力打造中心城市的产业支撑,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市工业发展制定如下决定。

一、实施“工业兴市”战略,强力推动工业跨越式发展

㈠继续加大主攻工业力度。在全市进一步统一思想,营造工业兴市的浓厚氛围。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新余市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工业化进程的指导、协调、督促、服务工作。形成加快工业发展的合力,着力寻求工业发展的新突破。

㈡力争更快的发展速度。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树立超常规发展意识,保持速度与质量和效益的统一。围绕强化新钢一个龙头,壮大工业园区、改制企业、县区工业三大板块,力争到20*年全市工业销售收入达到500亿元。规划并实施“百亿工程”,重点扶持*0户重点企业,到20*年使其增创*0亿元销售收入。努力实现全市工业经济主要指标增幅高于全市GDP增幅、高于全市财政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工业发展平均增幅。

㈢促进工业企业上规模。力争全市每年新增年销售收入过500万元规模工业企业20家以上。力争到20*年底在全市培育*个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20个销售收入超过亿元,30个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40个销售收入超过*00万元的企业。

㈣全面完成国有工业企业改制。继续深化国企改革,全面盘活存量资产,确保20*年基本完成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制任务。

㈤建立多元产业支柱。在支持钢铁产业发展壮大的同时,全方位培育产业基础,大力扶持优势产业,加快建设以钢铁、电力、纺织、建材、机械电子、金属制品为支柱的产业集群。

㈥建立工业发展专项基金。设立新余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市政府每年安排上年可用财力5%的资金,作为工业发展专项基金。各县、区要根据各自情况,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工业发展基金实行专项管理,滚动使用,主要用于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工业企业贷款贴息、担保、培训、奖励等(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二、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步伐

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每年组织实施一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并对筛选确认的全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当年给予一次性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贷款贴息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㈧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创建并经认定为省及省级以上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完成省及省级以上重点高新技术产品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获省及省级以上新产品并有认定证书的,获得省及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并有认定证书的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㈨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在互联网上设立门户网站,或在直接为企业服务的专业门户网站上搭建网页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专项资助。

三、扶植重点骨干企业快速发展

㈩确定重点骨干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凡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或税收*00万元以上的市属企业,均列为重点骨干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十一)强化激励机制。上交税金总额*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同比增长不低于20%的地方企业,在达到上述标准的第二年由纳税地政府对企业予以奖励,超过20%以上的增长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每增加*万元奖励0.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二)支持重点骨干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优先协调重点骨干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工业用地和水、电、煤、运等供应。供电部门销售电价代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应缴部分通过批准可用于企业的电力扩容改造和管线维护。

四、加快工业园区建设

(十三)加大工业园区招商力度。加快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银行、社会和民间资本采取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投资环境。创新招商引资手段,注重以商招商,以产业对接为着力点,吸引跨国公司和国内500强企业进区落户。鼓励市内外大企业延伸产业链,到高新区创办特色工业园区,形成专业化协作配套的产业集群。

(十四)提升工业园区集约化开发建设水平。着力提高工业园区投入产出率,提高每平方公里的投资强度、销售收入、财税收入和出口创汇能力,做优做强工业园区。城区国有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原厂区土地可变更为商住用地,所得土地出让金全部用于新厂建设和企业改制;城区民营中小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所得土地出让金50%返还给企业,用于企业新厂建设。

五、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十五)扶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新办、新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新上工业项目一律享受工业园区企业同等待遇。

(十六)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新办工业企业和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各种规费减免50%,5000万元以上的减免80%。中小企业在首次融资过程中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部门给予优惠。在发生转贷业务时,有关单位不得重复收取评估费。在中小企业办理担保贷款时,涉及抵押登记收费的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严禁对中小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十七)加快中小企业上市步伐。选择优强工业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通过努力使其达到中小企业板上市要求。对优强企业争取上市给予重点支持。

(十八)缓解中小企业投资压力。采取政府投资或其它投资方式,在高新区建设一批高起点标准厂房,作为中小工业企业发展的“孵化”基地,鼓励中小企业采取租赁、分期付款、期购、成本价回购厂房等形式用于工业生产,使之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发展生产。

(十九)引导中小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本地中小工业企业进园实行属地纳税。对原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和新增地方留成部分,保原企业所在地的基数,新增部分按比例分成。

(二十)倡导中小企业经营者奋发有为。每年对中小企业经营业绩进行考评,对于排位前十名的企业经营者由政府资助组织出国考察学习。

(二十一)设立中小企业奖励基金。每年在工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中小企业,主要用于表彰优秀中小企业家。

六、大力引进和培养工业人才

(二十二)加大技工人才培训力度。劳动、教育等部门要把培养技工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与工业企业的对接互动,采取定向订单式培训等方式,大力培养造就一支满足我市工业快速发展急需的高级技工人才和熟练工人队伍。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围绕我市工业发展需要,实行定向订单式职业培训,且培训时间超过3个月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在促进再就业资金中资助培训机构。

(二十三)加大工业经济管理人才培训和引进人才力度。采取政府给予一定经费资助的办法,选派一批优秀人才参加高级人才培训、外出挂职或出国学习;鼓励通过委托外培、外出考察学习、邀请知名学者来余讲学等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大力引进工业科技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进一步优化工业发展环境

(二十四)表彰先进。从20*年开始,设立并选评十名“突出贡献奖”、十名“企业发展奖”、十名“扶持企业发展奖”和“技术创新奖”。全市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由市政府授予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同时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进行宣传。

(二十五)加大金融对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强银企协作,设立银企协作奖。各级经贸委(经贸局)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企业和绩优项目,努力促成银企签约,按实际履行签约额,对金融机构予以奖励。积极拓宽民资、外资进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渠道,不断增加基金规模,提高担保中心担保能力,每年从工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安排现有基数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提高担保中心防范风险能力。

(二十六)支持中央和省属企业发展。各级各部门要将支持驻市中央、省属企业发展为己任,在企业改制、分离企业办社会、技术改造及优化外部环境等方面提供良好服务。

(二十七)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未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好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八)鼓励企业开拓市常引导工业企业积极参加境内外商品交易会(包括博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开拓市场,扩大知名度。

工业企业奖励办法范文4

一、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1、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投资工业项目

3、建立《**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和投资导向目录、属国家支持、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的工业项目,均可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4、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每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多可达20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70%给予补助;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50%给予补助。

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费用。

5、凡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投资进度,按季度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期新增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范围为项目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辅助设施。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期内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其中投资总额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6个月;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补助时间起始日为:需要新征土地的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政策兑现时间均在项目开工后。

**年1月1日前,已享受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的项目,继续按照《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政[2006]1号)享受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设备补助、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至期满;获得国家或省无偿补助的工业项目,按国家或省实际到位资金的30%给予配套或奖励的政策执行至2006年12月31日止。

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及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按照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6、**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或经济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工业项目,以及跨国、跨省、跨市工业企业将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法定代表人重奖。

7、支持中小企业振兴发展。对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市政府安排4000万元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以奖代补政策,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审核兑现。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8、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推行循环经济模式。企业购置循环经济综合利用专用设备、专有技术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9、境外投资者投资总额在6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减免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市外境内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境内外企业、项目,不再重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三、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

10、设立大企业上台阶奖。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其销售收入绝对值较上年每增长1亿元,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年实现利税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其利税绝对值较上年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11、鼓励工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配套企业。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新增的所

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

12、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肥的中小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时,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3、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14、新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I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标准认证,且“三合一”体系有效运行1年以上的,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15、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法定代表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列为国家级新产品的,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列为省级新产品的,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17、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工业企业,给予法定代表人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安徽省出口名牌商品”的工业企业,给予法定代表人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工业企业推进技术创新

18、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

19、对建立的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信息服务、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总投资的20%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后,每年度为本市中小工业企业培训各类技术人才发生的费用,按费用支出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0、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按照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的30-50%给予专项补助。购买科技成果在本地实现产业化的工业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2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从认定之日起,该产品3年内上交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22、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五、加快开发区、产业园区发展

23、城区产业园区土地出让收益返还。对各城区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费用后,由市财政通过区财政返还各产业园区,用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24、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县、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按季结算,先报先贴”。

25、新引进市外企业税收返还。对城区产业园区内新引进的市外投资的工业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中市级分成部分,全额返还各产业园区。外来投资者与本市范围内企业在城区产业园区内共同投资新设立的工业企业,其税收市本级分成部分按外来投资者投资占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返还各产业园区。

26、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补助。为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集约利用土地,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发区、产业园区多层标准化厂房的以奖代补。按各区当年实际建成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资金的30%补助给产权单位。

27、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加快产业集聚步伐。各开发区、产业园区引进的工业项目不符合本区产业集聚发展要求的,可按我市工业布局的要求推荐到其他开发区、产业园区落户。该项目的招商引资指标由引荐县、区和落户县、区按7:3的比例分享;由此而实现的税收,5年内,由引荐县、区和落户县、区按3:7的比例分享。

六、其它

28、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兑现的资金,由市与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区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50%,县、区财政承担50%。各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3县范围内企业,由市与县分别兑现。

奖励政策涉及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分税制比例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29、申请上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按规定向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2周内一次性审结,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否则,将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0、本市以前出台的相关财政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31、本政策于**年1月1日起试行。

工业企业奖励办法范文5

一、考核对象

区人行、农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银行楚州支行、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人保公司、人寿保险公司;信用担保公司。

二、考核内容

(一)总量指标

各金融机构贷款净增额低于区政府下达目标任务50%的不予奖励。贷款净增额中要考虑不良贷款核销、剥离等因素。

(二)结构指标

1、当年工业企业贷款净增额;

2、当年农业贷款净增额;

3、当年商贸服务业贷款净增额;

4、当年政策性及其他贷款(个人消费等)净增额;

5、当年房地产贷款净增额;

6、人保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当年赔付总额;

7、信用担保公司当年担保贷款净增额;

(三)专项指标

1、单个金融机构增量存贷比上升情况;

2、单个金融机构贷款净增额1亿元(含)以上情况;

3、单个金融机构在本系统内的排名情况;

4、银企对接贷款落实情况率。

三、考核依据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依据为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月报及相关附报,各被考核单位的会计报表、统计月报及相关报表作为考核的补充资料。

(二)人保公司、人寿保险公司以报上级公司的报表和相关台账为依据。

(三)信用担保公司以相关的报表和台账为依据。

四、奖励标准

(一)贷款净增额奖励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按当年工业企业贷款净增额的1.2‰奖励、当年农业企业贷款净增额的0.9‰奖励、当年商贸服务业贷款净增额的0.6‰奖励、政府性工程贷款净增额的1.2‰奖励,当年政策性及其他贷款(个人消费等)净增额的0.4‰奖励、当年房地产贷款净增额的0.2‰奖励。人行奖励金额按银行业金融机构奖金总额的平均数计算。人保公司、人寿保险公司按当年赔付总额的0.1‰奖励。信用担保公司奖励标准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标准。

(二)系统排名奖励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各行(社)在市各县区同系统贷款净增额排序第一的,加奖该行(社)1万元。

(三)增量存贷比奖励标准:各金融机构(不含农发行、邮政储蓄银行)年末增量存贷比超过全市平均增量存贷比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奖励1000元。

(四)扣减因素:(1)对未完成区政府当年贷款净增额目标任务且贷款净增额在市各县区中排名倒数后两名的单位,将酌情调减该单位财政性存款。(2)银企对接落实率低于100%,每低5个百分点的,扣减1000元。(3)增量存贷比每低于全市平均增量存贷比1个百分点的,扣减1000元。(4)各被考核单位不按时向区金融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人民银行报送所需报表、材料的,将扣减当年奖金总额,具体扣减金额由区金融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确定(不含农发行、邮政储蓄银行)。⑸考核中发现下列舞弊行为的,将取消或扣减相关被考核对象当年奖金:一是虚报、瞒报相关考核资料被查实的;二是经各被考核对象共同认定的其他非正常行为;三是考核办认定的其他非正常行为。

(五)奖金分配:上述奖金的60%用于奖励受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其中对主要负责人奖励金额为领导班子成员奖金总额的50%。其余由受奖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对作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六)经费列支: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政府性工程贷款奖励办法按照楚政文件执行,经费由区城建办列支)。

工业企业奖励办法范文6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郧西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且单个固定资产投资在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其它外币按国家当时汇率折算)以上的非国家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条鼓励客商在我县投资开发工业园区。对在我县投资开发工业园区的,授予其园区内财产所有权和园区管理权。

二、土地供应

第三条客商投资需要的各类用地,可分别通过出让、承租、合资或合作、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客商投资使用土地最长年限为: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用地50年。

第四条客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成本价供地。

第五条新办工业企业用地,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给予企业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企业承担3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1—3000万元之间的,企业承担2万元/亩;在荒坡地开山造园通过山地整理兴办工业的,企业承担5000元/亩;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境外资金400万美元(其它外币按国家当时汇率折算)以上,或高新技术项目,可享受特别优惠政策扶持,实行“一事一议”。进入工业园区的按工业园区优惠政策执行。

第六条投资购买盘活改制企业用地享受原已制定的企业改制优惠政策;现有企业迁址扩规扩能用地参照第五条执行;投资新建开发工业园区用地由园区所在地政府与投资客商共同商议供地价格。

三、纳税奖励

第七条客商投资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其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实行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政策。属高新技术产品(经省以上认定)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优惠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县政府批准,可延长享受所得税奖励期限。

第八条新办企业投产当年入库税收达到一定额度的,按工业奖励办法,由受益财政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投资新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县以上认定),年纳税额达10万元以上,由受益财政3年内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县内外贸企业出口本地自营产品,出口1美元县财政奖励0.08元人民币。

四、规费优惠

第十一条客商投资企业所涉及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县级权限内征收的免收;财政全额预算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三年内免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差额预算单位的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

第十二条对客商投资企业,优先安排供水、供电。属自行取水的,前五年内免收水资源费。工业园区内企业用水价格优惠20%。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供电线路架设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五、服务承诺

第十三条客商投资新办企业,每一个项目县成立一个专班,以专班为主体,实行全程服务。所需办理的各项手续,县内手续由专班代办,县级以上手续由专班组织相关部门会同企业共同办理。

六、其他政策

第十四条创获全国驰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产品被评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县政府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落实市政府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七、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及优惠,由县政府成立专班测算核定并督办兑现。

第十六条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