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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意义范文1
人工流产包括负压吸引术和钳刮术[1]。人工流产并发症主要有出血、子宫穿孔、人工流产综合反应、吸宫不全、感染和羊水栓塞。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穆光宗教授认为[2],致使我国近期总体出生性别比超常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B超使用不规范和准入门槛降低,使得相当数量的孕妇做性别鉴定后,有选择性地进行了人工流产。鉴于这种情况,我院建立了B超孕检登记制度,严格了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因此,妇产科医护人员既要认真做好计生手术,又要全面、及时、准确掌握人口出生信息,充分认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加强人口出生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医疗服务与计生工作两不误。
2母婴安全与实名登记:
我们一方面要做好人口出生实名登记工作,查实孕产妇身份证件。同时,应“以人为本”,不得以证件不全、身份证待定等任何理由将要求住院分娩或者临产的孕妇拒之于妇产科门外,要在确保母婴安全的同时,做好人口出生实名登记工作。
3优生服务与孕性检查:
计划生育意义范文2
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对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服务和管理
(二)强化服务工作。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责任机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区经常与管理之中,依托社区,最大限度地满足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实现社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及时为外出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上门办证,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女性外出前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本市辖区内流动的男性不必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或用工单位在流入人口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应及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通过《全国、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进行查询。对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应书面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逾期仍未按规定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各县(市、区)要积极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保护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在外来流动人口就医、就业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三)实行分类管理。重点服务管理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按流动人口性质分三个类型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已婚育龄妇女重点做好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二是对未婚育龄女性重点做好宣传教育、信息跟踪与服务;三是对男性重点做好政策咨询与信息跟踪。按地域分:一是城区重点抓好流入人口、下岗离岗等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男女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以女方单位管理为主;男女双方一方有工作单位的以有工作单位的一方管理为主;男女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以女方现居住地社区管理为主;下岗离岗人员未交接前以原单位管理为主,交接后由接收单位管理。二是农村重点抓好流出人口村民自治服务与管理工作。把流动人口的管理纳入各乡镇制定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制度之中,建立和完善流出人口村民自治服务与管理制度。
(四)明确管理责任。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户籍地管理为主:本市范围内县(市、区)之间的流动人口;本市流向外地连续时间不足1年的流动人口。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外地流入本市的流动人口;因婚嫁来本地常住,但尚未迁移户口的。③本市范围内流入现居住地时间3年以上,且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已婚育龄对象,可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现居住地按常住人口进行服务与管理,现居住地应将其婚育信息通报给户籍地。④建立周边地域的流动人口多边协作机制,推进周边地域“一盘棋”管理。
(五)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双向责任”,实行“双向追究”。对本市范围内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等问题,依据实际情况,实行“双向检查考核,双向责任追究”。①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3年以下违法生育的,由现居住地承担责任。户籍地连续6个月未接到有效的环孕检证明的,户籍地承担同等责任。②收取了终止妊娠保证金,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终止其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或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提供了查环孕检服务仍出现违法生育的,由实施管理责任方承担责任。③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流动人口,从怀孕第6个月开始,所到之处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入地未发现,或者未及时落实补救措施,或有意将对象赶走的,该对象所到流入地均应承担同等责任。④本市内流动人口的出生,由现居住地负责登记上报,并将流动人口的生育信息反馈给户籍地,本市户籍地应同时登记上报。本市流向外市的,不论流出时间长短、出生是否符合政策,均由户籍地负责统计上报。
(六)建立定期清查和有奖举报制度。实行季查年清(每季查环孕情、年度全面清理)制度,把强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查环孕情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源头来抓,通过办证、查证、查环孕情,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流向,了解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确保违法怀孕行为早发现、早核实、早处置,有效防止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的出现。严禁各种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跨省设立管理站开展环孕检和乱收费等违法行为,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保障机制
(七)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经费投入的保障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人口发[20*]61号)规定的“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经费,切实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
(八)实行计划生育费用统一结算。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辖区内流动形成的计划生育费用,实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统一结算制度。即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辖区内流动在现居住地形成的计划生育费用,先由现居住地乡级支付后,交其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处理,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为同一县(市、区)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与户籍所在地乡级结算,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为同一县(市、区)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结算,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再与户籍所在地乡级结算。
流入地发现流入人口有计划外妊娠的应及时采取终止妊娠手术,手术经费由户籍地承担,并由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奖励流入地每例200元。(手术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月统一结算)
(九)落实经费承担责任。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种社会组织等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负担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
(十)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通报及协商制度。涉及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市内跨县(市、区)的流动人口,坚持“谁先发现谁征收”、征收标准“就高不就低”、“先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的原则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所征社会抚养费“两地”(实行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对半分成;对跨市的流动人口,发现地人口计生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可参照市内跨县(市、区)征收原则协商确定征收事宜,有效制止“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
三、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十一)坚决查处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为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加价收费。要切实加强监督,严肃查处向流动人口乱收费的违法行为。
对出具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理。
对伪造、变造、买卖、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理。
(十二)严格依法行政。对政策外生育的流动人口,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给予开除、辞退、解聘的处分,并依法征收其社会抚养费;属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
(十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市、县两级要成立党政办公室、综治办和人口计生、*、建设、城管、工商、卫生、民政、劳动保障、财政、教育等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协调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协调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加强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研究解决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十四)建立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相关部门要指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要实行分级分类全方位多层次服务管理,明确村委会、城镇社区居委会、单位、流动人口的雇主、用人单位、专业市场和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出租户等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十五)建立健全信息登记通报制度。一是建立和落实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登记通报制度。各级*、工商、城建、房管、卫生、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在审批(办理)或者年度审验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要将相关信息登记,并定期通报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二是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交换和反馈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流入地与流出地的双向信息沟通。县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机构要配备专门微机等基本设备,县、乡两级均应明确专人负责全国、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日常使用和监管,做好信息跟踪与更新,将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措施、持证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反馈户籍地,提高信息交换的反馈率、及时率和准确率,加强省际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互动。三是实行流入人口信息申报制度。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地一周内,房屋出租、出售、出借户主或单位应将其入住信息告知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接到告知后应及时上门采集和核实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及时将流入人口基本信息登录到全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四是实行流出人口信息登记制度。流出人口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要登记其基本信息,并录入微机。
(十六)增强管理与服务工作合力。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形成小区管理、物业协作、*配合、居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在流动人口聚居地,建立流动人口党员之家、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鼓励流动人口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等志愿者组织。协会开展活动要丰富多彩,提供服务要突出流动人口的主体地位,切实搞好生产、生活、生育服务活动,增强流动人口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能力。
五、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计划生育意义范文3
一、评议目的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整改重点,通过组织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和“请流动人口农民工评计生”活动(以下简称“双评活动”),为研究制定人口计生工作措施、调查基层基础工作情况,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评议范围
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在农村的县、乡(镇)主要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在县城所在地的镇、城市街道(社区)主要开展“请流动人口农民工评计生”活动。
三、评议内容
本次评议内容主要包括: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评价,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技术服务、文明执法、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等5项内容。
四、评议方法
(一)制定、发放问卷调查表,以计划生育服务对象进行问卷调查。2万人以下的乡镇参评人数不少于100人,2万人以上的乡镇参评人数不少于180人,调查表采取现场发放、无记名填写回收的办法。
(二)在评议过程中,县人口计生委要组成抽查组,采取查看评议活动资料、召开计划生育服务对象座谈会等形式,了解评议活动进展情况。督查问卷调查是否走过场,并现场组织育龄群众开展评议问卷调查。
五、评议安排
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自20*年8月初至20*年9月底,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20*年8月15日前,县人口计生委印发《关于开展“万人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计生办、直属单位进行部署,并制定本地“双评活动”实施意见。
(二)组织实施。20*年8月16日至9月10日,各乡镇计生办组织开展评议活动。
(三)集中整改。20*年9月中旬,各乡镇计生办针对评议活动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
(四)总结评估。20*年9月15日前,各乡镇计生办将有关数据统计汇总表(附件3、附件4)和“双评活动”开展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等书面报告县人口计生委。
六、有关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双评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开展“双评活动”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结合起来,与加强人口计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结合起来,与树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形象结合起来。
(二)各乡镇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精心设计,周密部署“双评活动”。制定的实施方案要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在“双评活动”中,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技术服务行为。
计划生育意义范文4
一、实行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各镇乡、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扶助对象。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县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月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解释由县人口计生局另行下文。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对于符合条件的,以年为起点发放。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三)经费来源。扶助经费由省、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县财政负担部分列入年度预算。
三、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各乡镇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统一政策口径,严格掌握标准,确保政策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个人申请、村乡(镇)初核、县人口计生局复核、张榜公布等环节,接受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奖抚发放渠道直接发放特别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以及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特别扶助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实施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各镇乡要把实施特别扶助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组织,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特别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制度实施的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口计生局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财政局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建立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要建立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公安局、卫生局、残联要配合做好对扶助对象确认过程中的相关工作。人劳社保局、民政局要配合做好特别扶助制度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衔接。宣传部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监察局、审计局要定期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计划生育意义范文5
【关键词】 医院流产; 计划生育服务; 干预效果; 研究
中图分类号 R714.2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6)3-0138-02
doi:10.14033/ki.cfmr.2016.3.076
在世界人工流产率不断持续上涨的大背景下,从1990年开始,国际项目支持与服务组织开始对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有了更多关注,并将基本的流产后服务模式作为促进生殖健康规划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并且这种方式已逐渐应用于卫生服务系统中,完善了流产后的服务以及流产后的计划生育服务,同时建立起了国际联盟,开始公布了优质流产后服务框架[1]。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之下,我国也开始关注对流产后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的干预工作,但常规的计划生育服务干预效果往往不佳,基于此,笔者所在医院对于医院流产的妇女在实施计划生育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全面计划生育服务的实施,在临床上对于妇女的避孕态度、避孕知识以及避孕行为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收集笔者所在医院2013年2月-2014年2月收治的年龄低于25岁的妊娠妇女150例作为研究对象。年龄19~25岁,中位年龄23岁。同时在此过程中所有妇女均属自愿参与本次研究,同时所有的妇女对本研究知情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其中50例妇女使用常规基本干预方法,设为基本组;另50例妇女实施全面干预,设为全面组;并收集50例在医院流产后不使用计划生育服务干预的妇女,设为对照组。三组妇女一般资料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干预方法
1.2.1 基本组 对于基本组妇女而言,在实际的实施干预过程中,使用常规基本干预的方法进行相应的干预。(1)被动宣教。首先对妇女实施被动宣教,在此过程中可以对流产的妇女进行询问有关于避孕的方法,并对其实施相应的宣教。(2)问诊指导服务。发放关于印有附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社区的地址以及联系电话的相关手册,以便于妇女及时问诊。
1.2.2 全面组 对于全面组妇女而言,可以按照如下干预方案进行,(1)主动宣教。首先实施主动宣教,在此过程中可以将流产的妇女分成数个小组,由专门的宣教员对妇女发放关于计划生育的宣传手册。(2)面对面咨询。可以对有自身特殊问题的妇女实施计划生育知识宣教的过程中进行面对面咨询,在此过程中,可以配备教具以及模型,咨询师可以和妇女进行一对一的交流。(3)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在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干预过程中,可以对妇女进行避孕药品以及用具的发放,妇女通过自身的实际知情情况对这些用具以及药品进行选择。(4)咨询问诊服务。在问诊指导方面,给妇女发放问诊联系卡,问诊联系卡中含有计划生育服务社区的联系电话以及地址,便于其在今后计划生育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2]。(5)男伴参与。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要求妇女的丈夫参与到宣教的过程中,进行共同的计划生育宣教。通过这种方法,能够显著改善无法较好的实施全面教育的问题,同时也能够帮助妇女的丈夫了解到应该如何实施计划生育。对于计划生育服务的完善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1.3 观察指标
在本次研究中,为了较好地分析在实际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后能够得到的效果,笔者对三组妇女在进行计划生育服务后1年之内的第一次性生活使用率、每次性生活使用率、再次妊娠率及非意愿妊娠率进行相应的记录,并对三组妇女在性生活时使用的情况进行比较。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7.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以率(%)表示,比较采用字2检验,P
2 结果
全面组妇女在流产后第一次性生活使用率、每次性生活使用率、再次妊娠率以及非意愿妊娠率均明显的优于基本组及对照组,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表1 三组妇女干预后情况对比 例(%)
组别 第一次使用 每次使用 再次妊娠 非意愿妊娠
全面组(n=50) 48(96) 47(94) 5(10) 3(6)
基本组(n=50) 40(80)* 38(76)* 15(30)* 13(26)*
对照组(n=50) 38(76)* 35(70)* 14(28)* 11(22)*
*与全面组比较,P
3 讨论
目前有许多国家在实施流产后的计划生育服务的经验表明,通过推广实施一种规范化的计划生育服务,可以显著提升有效避孕率,降低妇女的重复流产率,进一步降低人工流产率[3]。这表明计划生育服务干预有着重要作用,其中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干预方法是保证计划生育正常进行的重要条件。因此对妇女实施一种更加有效的计划生育的相关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尚未拥有一种有效的计划生育服务干预方案,因此一种全新的干预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有研究显示,全面干预方法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全面的计划生育服务干预方案能够涵盖目前实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过程中的主要内容,核心就是在妇女能够充分知情,并了解避孕方法的基础上,自助的选择避孕方法[4]。但在此过程中可以发现,全面干预的成本较高,需要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以及政策保证,同时也需要充足的人力资源才能够让全面干预正常的进行[5]。目前发现在城市中基本干预更加容易开展,其主要依托为目前城市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不断发展及健全[6]。但目前城市中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较少,很多年轻人并不愿意主动去寻求计划生育的相关服务,限制了计划生育服务干预的全面开展。
在本次研究中可以发现,全面组妇女在流产后第一次性生活使用率、每次性生活使用率、再次妊娠率以及非意愿妊娠率均明显的优于基本组和对照组(P
综上所述,通过对流产后的妇女实施计划生育的相关服务,临床上对妇女自身的避孕态度、避孕知识以及避孕行为方面通过使用全面干预效果更佳,在临床上可以进行推广和使用。
参考文献
[1]常明秀,徐晓,张晓静,等.医院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干预效果分析[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8,16(11):665-669.
[2]常明秀,张晓静,徐晓,等.郑州市医院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现况的定性研究[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8,16(3):162-165.
[3]沈念春,刘睦宇,彭春香,等.人工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干预效果初探[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10,18(9):533-536.
[4]朱勤芳,陆新妹,杨美芳,等.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的实施与效果调查分析[J].中国妇幼保健,2012,27(27):4257-4260.
[5]高军连.医院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干预效果探究[J].大家健康(下旬版),2013,7(3):119.
计划生育意义范文6
坚持以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省、市《实施意见》,稳定低生育水平,以全面落实孕情检测和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遏制违法生育为主线,夯实基层基础,提升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为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活动内容
1、对集中查体结束的村,组织力量查找漏查人员补透查,完成100%查体任务;
2、对已生育子女、按政策不应再生育的育龄群众全部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90%以上;
3、对已统计上报的违法生育人员完成调查处理,并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率和社会抚养费全额征收到位率均达100%;
4、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政策外怀孕人员终止妊娠工作。
三、工作步骤
1、层层宣传,广泛发动。一是计生办要在镇驻地主要道路、居民区、人员聚集地等位置,采取悬挂横幅、张贴宣传单、发放宣传资料、组装宣传车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宣传。各村要配合镇的宣传,根据自己的实际利用广播、宣传栏、黑板报、宣传一条街等有效载体扩大宣传,把活动内容尽快做到家喻户晓,形成浓厚的整治氛围。二是各村要召开专题会议,充分认识这次集中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对照考核指标排查本村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逐项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确保活动的质量和进度,圆满完成活动布置的各项任务。
2、强化领导、明确责任。为确保集中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和任务的完成,党委、政府决定成立由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社区和相关部门组成的“计划生育集中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活动的任务部署、统筹协调和检查调度,各村也要相应成立由村四职干部组成的活动领导小组,做到相互配合、紧密协作、分工负责、综合治理,确保各项工作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3、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在整治活动中,要对流出在外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及时回寄报告单、不按时查体的、生育子女后未在期内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违法生育后拒不露面接受调查或调查拒绝签字的、发现怀孕外逃等人员作为重点,逐项研究、逐个突破,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对流出在外没有纳入流入地管理的人员,外出查找时,务必带领其本人与流入当地计生部门联系,登记造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当地提供免费孕环情查体服务并发回查体报告单,既能及时完成查体任务,又能节省育龄妇女往返时间;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人员,除市级以上计生服务站出具的不适应证明之外,都必须落实;对违法生育和政策外怀孕人员,要集中力量完成调查取证、社会抚养费征收以及终止妊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