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

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范文1

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与评估

计划生育政策主要包括20世纪60-70年代“晚、稀、少”的广义计划生育和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施行的独生子女政策[2]。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从实行便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近年来随着老龄化加剧、性别比失衡,人们越发关注该政策的实施效果及调整方向。大量文献从经济学、人口学、公共政策等角度对该政策的效果进行了评估,试图回答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实现了预期目标,产生了怎样的社会影响,要不要调整及怎样调整的问题。

经济学视角下的计划生育政策评估关注的核心是该政策对经济发展产生了怎样的效应。大量研究表明,计划生育执行以来不仅提升了人的个体价值、消费结构,也带动了经济发展方式、消费习惯和文化的渐进式变革,促进了经济增长的速率和国民产出。但如果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来讨论计划生育的影响,会发现该政策已产生了对经济发展的阻碍效应。以收入分配为例,在城乡二元分割的条件下,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尤其是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的超生罚款制度,会显著扩大城乡收入差距[3]。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不仅人口红利已消失,代际传递所导致的财富积累加剧社会分化,加上计划生育与财政、货币政策的捆绑,都会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4]。在市场改革的大背景下,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改革也势在必行[5]。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口效应是显著的。有研究表明,在1972-2008年间,排除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单纯由于计划生育的作用,中国少生了4.58亿人[6]。这使得社会的劳动负担得到减轻,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最佳的机会、人力资源和条件。当然,生育控制政策执行的效果不仅仅表现在人口规模效果方面,更重要的是该政策通过对人口规模、人口结构和人口自然变动等方面的影响又会进一步扩展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许多领域,这就需要对生育政策的人口效果(规模、结构、变动趋势等)给予准确评估[7]。

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评估,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计划生育政策的目标是解决中国在发展中的人口问题,其实质是在生育问题上实施的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方案,以协调个体之间、个体与国家之间目标和价值分配方面的冲突[8]。采用政策评估的科学逻辑及系统方法对生育政策进行评估可以发现,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目标已实现,中国的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调整计划生育管理模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已正当适时[9]。

那么计划生育政策调整,该怎么调?对此学者们意见不一。主张维持现存计划生育政策的学者认为,尽管在过去半个多世纪中国经历了一个从典型的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变化的过程(即在更替水平以下),目前中国人口态势呈低生育率和高增长率并存的局面,因而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人口政策只能比较严格[10]。但也有学者指出,要进一步发挥人口政策的调节作用,不仅要放开胎数,还当考虑对现行政策的方向进行调整,在尊重生育意愿的基础上,以鼓励型控制替代限制型控制,以宏观政策配合替代单一人口政策调节[11]。有学者还研究了中国改革整体逻辑与渐进步骤之间的关系,指出计划生育政策管理机制改革的重心在西部和农村,核心是政府职能的转变[12]。还有学者研究了中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修正与完善,强调生育心理、行为传导和导向机制的作用机理,既强调保健因素,也要刺激激励因素[13]。

总的来看,无论是经济学、人口学还是公共政策视角的评估方法,都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更好认识计划生育政策实行效果的途径。而学者们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改革方向的争论,也反映出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如何促进人口乃至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思考与忧虑。以上研究的不足在于,大部门研究都从宏观的社会结构的层面,来探讨一个政策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却忽略了具有主体性的单个的人。每个人都是鲜活的个体,计划生育政策对其所造成的独特的生命体验也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政策的意义与成效,期待有更多的后续研究。

二.计划生育政策下的艾滋病干预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自实行以来,在控制人口方面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中最关键的因素在于避孕节育技术的作用[14]。欧洲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生育率的转变与避孕和节育技术的推广应用是密切相关的[15]。自计划生育政策推行伊始,我国就建立了计划生育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加大避孕药具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力度,在城市和农村开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进行节育手术和供应避孕药具,极大地提高了我国避孕技术和手段的普及率。对成熟避孕方法综合推广的评估也发现,综合干预措施能有效提高农村育龄妇女对计划生育服务过程和现用避孕方法的满意程度,推动计划生育服务的改善[16]。

在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过程中,我国农村计划生育服务系统实现了由单一的避孕节育服务向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转变,以及由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向综合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优质服务转变[17]。其中生殖健康问题越来越受到学者关注,原因是生育和性行为不仅是生殖健康关注的重点,也是近些年愈演愈烈的世界性顽疾――艾滋病的传播方式之一。于是,将计划生育与艾滋病干预相结合,成为一个十分有意义的研究视角。

如何对艾滋病进行有效干预?性的社会网络理论认为,在研究人类的任何性现象时,必须把研究对象放进他(她)所在的性的社会网络中去,探索行为者在不同的网络位置上所出现的不同行为方式,才能全面和深入地发现行为者的性行为实况。经验研究表明,利用计划生育网络实施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安全套推广、生殖保健服务以及以社区为基础的关怀等综合干预措施,能显著提高居民对艾滋病的病因、三大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的正确认识[18],且人们对待艾滋病病人的态度和使用的行为意向也有显著提高[19]。由于计划生育网络本身比较健全,这种艾滋病干预教育不需要额外投资,是经济有效的、艾滋病预防教育资源的有效结合点[20],同时也在主观上被育龄人群所认可的、被普遍接受的[21]。

同时,对计划生育人群的调查能帮助我们更好的了解艾滋病干预工作具体该如何操作。一项针对上海市育龄夫妇的研究表明,尽管育龄夫妇具备一定的知识和艾滋病传播途径的认知,他们却存在某些歧视和偏见,尤其是妻子,这与其教育程度和接触外界信息的渠道有关,因而艾滋病干预时应充分考虑不同性别的差异各有侧重。另外,无论是艾滋病知识认知水平还是对艾滋病患者的态度以及使用意愿,夫妻双方都具有相关性,因此,同时将夫妻双方作为目标人群进行干预,效果可能更好[22]。研究还发现,良好的咨询不但能显著提高育龄夫妇的知识水平,还能使其对艾滋病病人的不良态度得到转变;且提供咨询和增加可获得性是推广使用的重要因素[23]。但要注意到,计划生育服务者的艾滋病预防意识和能力还存在不少缺陷,育龄人群对安全套的使用多停留在避孕功能上。因而还需要加强艾滋病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安全套的认识和使用率[24]。

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范文2

北京新计生条例修订详情

20xx北京将修订人口计生条例,拟增设配偶陪产假15天,

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为贯彻落实党的是八届五中全会关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有关精神,今年将修订人口与计生条例。

目前,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正在征求民意,并已经收到3000条建议。送审稿中,拟增设配偶陪产假15天,与此同时,取消现行计生条例中规定的30天晚育假,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这意味着,大多数女职工的生育假不变,仍为128(98+3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昨天,市法制办就备受关注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正案》中明确: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征求意见时间为昨天至1月28日。

新设配偶陪产假15天

在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政策措施方面,《修正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去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晚婚晚育和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计划生育奖励产假、配偶陪产假等福利待遇的规定,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两孩以内不再进行审批

《修正案》删去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根据生育政策调整,两孩以内不再进行审批,删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的规定;同时删去了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

原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计划生育手续与户口挂钩的规定(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律责任等规定,都在《修正案》中删除。

再婚夫妻已有两孩可再生

《修正案》还修改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明确,具体内容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修正案》还删去了生育间隔的规定。

有“独生子女证”每月仍奖10元

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修正案》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

具体奖励和优待包括: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对于第一胎生育双胞或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3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对已享受奖励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退还已领取奖励费”的规定被删除。

修改背景

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需要。根据xx届五中全会“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的决策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全面两孩政策已在全国同步实施,但再生育子女的条件、依法生育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等重大问题都需要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因此亟须修订本市《条例》。

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范文3

关键词:社会工作 计划生育 应用

一、前言

社会工作原理与方法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计划生育的执行不仅关系到家庭的配合,而且关系到国家制度方针的执行。

二、人口计生社工产生的背景和需求分析

引入人口计生社工是现阶段人口计生工作重视科学化、人性化的服务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计生工作适应新形势的内在要求。众所周知,“计划生育”极具中国特色,同时我国将推行计划生育纳入了国家宪法。根据我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可见,计划生育在我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初就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迄今已有40多年的历史。此间我国计划生育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70年代初到2000年,以控制人口的数量为主要任务,计生工作的做法主要是想方设法不让育龄妇女超生,采用的手段包括经济罚款、强制实施人流、结扎手术等;第二阶段是从2000年到2006年,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主要任务,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考虑变“强制实施”为“引导教育”的方法来控制人口增长;第三阶段从2006年至今,以统筹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主要任务,此阶段计生工作越来越注重科学化、人性化,并逐渐提出变“管理”为“服务”的概念,国家大力提倡教育和影响育龄妇女,让育龄群众接受科学的优生优育知识,从观念改变上来实现人口素质的提高。这三个阶段的发展反映了我国人口管理思想和观念的转变,也体现了我国日益在追求人口的数量、质量、结构的均衡发展。

三、计划生育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1.属地管理落实不到位。

从二00五年实行计划生育属地管理以来,虽说有一定的成效,但随着新建居民区、拆迁户、外来人口的日益增多。属地管理的体制没有全面落实到位,形成了计划生育管理上的“盲区”。加强属地管理,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已成为提高社区计划生育水平的迫切要求。

2.“人户分离”、“空挂户”、“下岗”职工给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带来了难度。

这种现象还会长期存在,原因有很多种:一是不少农村居民到城里购买商品房,户口仍在农村,但实际居住在城里;二是不少居民有好几处房子,往往户口在甲地居住却在乙地;三是不少居民迁入新居但户口仍在原地不愿迁走;四是企业下岗职工给居委会增加了压力。

3.社区工作量太大,计生干部不能全身心投入到计生工作中。

随着经济的发展,对社区工作者的要求越来越高,工作任务也越来越多,社区工作繁重复杂,导致计生干部不能全身心地投入计划生育工作中。

4.流动人口给社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带来了压力。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量的流动人口涌进城市。这些流动人口有很大一部分是育龄群众,由于她们居无定所活动性很强,又脱离了户籍地的约束,少数人想方设法钻一些社区管理松懈、服务不完善的空子,达到她们计划外生育的目的。再有现在不管是进城务工的流动人口还是部分常住人口,口袋鼓了,就想方设法地计划外生育,在他们眼中那一点点的社会抚养费换一个人多划算。

5.育龄妇女婚育情况掌控难。

城市居民居住结构的变化打乱了原有的邻里关系和管理模式,城市封闭住宅区、封闭“电子门”的出现,改变了过去的瓦平房、“四合院”的居住结构,邻里之间互不了解,甚至老死不相往来,育龄妇女婚育情况难以掌控,导致出现了计生管理的盲区。

四、社会工作原理与方法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应用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40多年来,我国计生委的工作人员冒各种骂名,顶各种干扰,坚持计划生育政策不动摇,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争论也越来越多。虽然我国的生育率大幅度下降并接近更替水平,重要原因是育龄妇女婚龄后移,多胎生育有所减少,但仍可能反弹;加上我国近三亿多妇女有生育能力,社会经济文化状况大部分尚未达到要求少育的水平,巩固计生成果还要做大量的思想工作和社会服务工作。而且目前我国正处在第三个出生高峰的顶峰,计划生育工作的任务仍然很繁重。因此,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就是要坚持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不动摇,进一步加大宣传,努力肃清错误思潮的影响,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严峻性、长期性和重要性。

2.查漏补缺,做实做细。

虽然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监管机制,但是对两类人群的监管仍然存在不小的漏洞。一是流动人口,一是高收入人群。前者是流动性大、居住地与户籍管理脱节造成的,可以通过强化辖地管理,实行计划生育全国联网管理等方式解决。后者是不少高收入者,仗着自己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以上交罚款代替管制,起了很坏的示范效果,特别是给广大人民群众形成了一种“有钱有权就可以生”的错觉。对这一部分人应该采用冻结账户、严控收入来源等严厉措施,震慑挑战法律底线者。

3.加快试点,长远考虑。

虽然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仍然是一个长期的政策法规,但任何一个政策必定有它的适用期限。考虑到人口政策对国家与社会的影响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看清它的利弊,特别是人口政策直接关系到国家民族的未来。因此在全国推行计划生育的大前提下,也应该选择部分适当的地域实行“两胎制”或“自由生育”试点,充分论证,科学摸索,彻底搞清利弊,为我国人口政策的调整积累科学、真实的依据。

4.奖罚并举,优化保障。

搞好计划生育,就需要把计生工作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把计生工作同勤劳致富奔小康结合起来,同社会保障结合起来。要拓宽经济来源,针对人口老龄越来越严重的状况,大力发展老龄事业,发展和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多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解决老年人的后顾之忧。

5.强化服务意识、淡化任务观念是搞好计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由于计生工作形成了依靠行政手段为主的工作方法和模式,使大多数计生工作人员形成了强烈的任务观念,将工作重心放在完成上级指令性任务上,工作内容也局限在配合上级完成计划生育对象节育措施的落实上。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关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广泛进行,计划生育工作已被大多数群众所认识和接受。今后工作的重心应向为计生对象提供优质、高效、安全、舒适的技术服务方面转移,努力扩大计生技术服务领域,以提高人们的整体健康为重点,创新工作方法,把计生技术服务从单纯落实节育措施拓展到避孕节育全过程服务、优生优育服务、生殖保健服务和美化服务环境上。

6.注重培训,提高素质。

要创造条件走出去参加全省、全国的培训,通过培训开拓视野、增长见识。提高素质只靠培训远远不够,有效的方法是加强自学和自我提高,逐步使自己成为政治思想责任强、政策法律意识浓、基础业务质量好、组织领导能力大、工作作风过得硬、创新求进业绩多、群众和领导信誉度满意度高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作为企业的各级领导者,也应当从更多的方面为他们提供机会,创造条件,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既要信任又要爱护,高看一眼,厚爱一层,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结束语

文章对当前社会工作原理与方法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应用的相关知识进行了粗略的分析和研究。综上分析,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运用科学的方法促进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潘贵玉 中华生育文化导论[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12。

[2]史正 艰难的决策,深远的影响.科学决策,2011。

[3]宋健 于景元 人口控制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范文4

【关键词】计划生育 依法行政 问题 对策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概念浅析

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依法管理,是依法治国整体目标实现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执行机关是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兼具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职能,能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这项国策能否顺利实施。在过去的社会环境下,计划生育的行政行为的具体实施主要依靠行政力量,主要目标是实现对人口过快增长的抑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转型,计划生育的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面对新情况,计划生育在依法进行行政行为时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也发生了改变。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计划生育的行政管理工作的执行不再主要依据地方性政策,也不再单纯地依靠国家的整体调控,计划生育的制度化进程全面加速,逐步用法制化、制度化代替行政干预。在过去的行政行为过程中,政策是底线,如今这一底线正逐步被法律所取代。当前的主要矛盾是计划生育制度与其法制化之间的矛盾,因此我国的计划生育制度的依据开始受到巨大的挑战。①计划生育的法制化建设正是在此大背景下被提上了正轨。

行政机关、企业法人、社会公民及社会组织等不同群体间的相互关系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对象和内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从狭义上来说,指计划生育的相关具体行政人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律框架内对计划生育的具体行为进行依法行政。从广义上来说,计划生育的立法、守法、司法、执法、监督等多个范畴都包含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范围内,此外还包含相关文件的审批与确认、有关证件的发放、对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法律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相关规定和法律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在行政过程中要注重严格兼具公平,同时开展计划生育矛盾调解工作,受理相关案件,合理处理纠纷,对拒不接受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项工作与其他依法行政工作存在一些共同特征,即它们都是合法、规范的,但由于该行业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计划生育的依法行政行为还存在一些独特的特征。

一是主动性。依法行政的最终目标是实现行政管理的最终智能,必须具备一定的主动性,而不是被动接受行政诉求才采取行动。在实际行政过程中,主动性是基于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不得采取行政行为。

二是广泛性。在进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过程中,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在新的社会背景下,依法治国方略得以全面推进,社会生活所涵盖的各个方面也都被纳入了法律轨道,依法行政因此显得更为重要,尤其是在计划生育领域,其所涉及的范围早已超出计划经济时期的简单范畴。不单是管理,其服务的对象同样非常广泛,在农村发现违法生育后,既要严肃处理,同时又要兼顾社会实际,对于家庭特别贫困的,往往无法收足社会抚养费,这种现象在贫困地区大量存在,需要在行政过程中针对实际情况考虑妥善的解决方案。

三是多元性。除了计划生育的行政部门可以作为行政主体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卫生、药监等相关部门也具有相应的执法权。乡镇政府或街道也可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作出相关决定,其也是相关行政主体,这是由计划生育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的。

四是强制性。计划生育的行政执法在行政法律规范的范围内,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重要手段,这就决定其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对象违反相关法律规范或拒不履行相关义务,就会受到相应的强制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执法的强制性不是随意的,而是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框架内进行的。

五是艰难性。由于计划生育国策的特殊性,其工作本身具有浓厚的强制行政色彩,在20世纪80年代实行之初,更倾向于“人治”而非法制。由于长期的工作习惯,非法制的强制执行已在行政管理者的头脑中形成了一种固有印象,他们习惯于用“特殊性”掩盖简单粗暴的工作行为,因此无论是对于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而言,依法管理的理念都难以被确立。这决定了在该领域依法行政困难重重。此外,由于行政主体过于多元化,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无法达到预期,所以在执法过程中会存在一些不公平现象,这既有可能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也有可能是主观原因造成的,从而加大了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难度。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意义

计划生育是政府行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基本国策,关系着国家的发展和兴衰。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每项行政行为都与每个社会成员有着密切联系,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其既享受一定的权利也承担必要的义务。只有在法制环境下才能保障人民的利益,实现政府与群众权利义务的等价交换。计划生育必须依法行政的意义在于:

计划生育是当今基本国情下治国方略的需要。社会越来越趋于法制化,我国正在努力建成高度法制化国家。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引发的连锁反应就是权力格局的变动与利益格局的转换。这些变化所带来的波动必须依靠法律这根准绳的约束,才能使其平稳、有序地渡过。依法治国是大势所趋,是国家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要努力让法治手段成为治理国家最常规的措施。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整体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执法水平。长期以来,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仅有政策性的支持,行政职权不明确,部门职能交叉缺乏规范的界定,部门之间的协调困难,既齐抓共管又漏洞百出,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出台明确了政府职责,同时界定了法律保护的范围,为政府职能的顺利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还将国家计划生育的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政府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必须以法律为框架,这是国家“依法治国”、“依法治官”理念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随着制度不断法制化、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其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执法行为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法行政无论是对治国还是管理计划生育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有利于保障公民在计划生育国策下的正当权益。依法行政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应用,目标是在法律的框架下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使其不受非法的侵害,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体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门针对以往重处罚、轻教育、轻服务的状况,在强调义务的同时,更加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体现了真正意义上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对依法生育、平等生育及知情权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范。此外,该法规还从严格执法的角度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定义,坚决不允许在执法过程中二次违法行为的出现。在具体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障人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使其积极、自觉地维护计划生育中取得的成果,为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有利于培养公民计划生育的法制观念,加速法制化整体进程。依法行政是计划生育工作在当前环境下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对依法治国理念的实践检验。近年来,各级政府都开始重视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各级执法人员和群众的法制观念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出台,顺应了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化的客观需求,规范执法行为。为完成新时期人口控制的基本目标,我们必须采取更加科学的管理方法来推进计划生育工作,不但需要整体调控,还要兼顾效率和法律,只有这样才能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在实际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少部门和执法人员还未真正树立规范执法的意识,操作过程中则更加容易忽视法律的规定,这一现状在短期内难以彻底消除。要扭转这种局面,一是要加强法制教育,既要针对被管理者更要注重对管理者的普及教育,树立守法与规范执法的意识;二是要正确把握该项法律,掌握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标准与制裁力度,既要落实又要准确适用,才能更有利于计划生育法制化进程的全面推进。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建设目标,也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和对执政能力的高度自信,其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在于能否严格依法行政。计划生育工作虽然很难,但却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是全局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加速法制化进程是对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的最有力保障,今后需要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以期能够在最大范围内满足管理者和公民的主要诉求,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工作难以开展的现状。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道大学】

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范文5

关键词:信息化;计划生育;管理

1计划生育工作采取传统管理方法的弊端

1.1统计疏漏。统计疏漏的问题可能由工作人员的疏忽,原始资料遗失等原因导致材料不健全或丢失,给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带来一定的麻烦,对后期数据查询管理造成困难。尤其是在“二胎政策”放开后,孕龄层级将会有新的变化,计划生育工作中面临的挑战将更为艰巨。

1.2人工劳动量大,效率低。传统的统计工作多采用电子表格人工录入,在面临如此庞大和流动性大的数据时,对计划生育工作者提出了不小的挑战,工作繁杂而且效率不能保证,只能靠主观能到性去完成工作,造成人力资源浪费,组织机构人员冗长。

1.3数据准确性差、时效性差。人工操作难免会有遗漏、计算错误等,对统计数据的更新也比较慢,加上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对数据的更新会造成许多麻烦。整个流程从上到下一个环节出错,必将难保统计结果的准确性。

2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化管理成熟的客观条件

2.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改革具有强力保障[1]。2003年3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拟定的机构改革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体制,大力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水平。”可见国家在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方面早已提出了新的要求,切实解决部门与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共享的问题,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效率,达成信息及时快速更新以及便民服务等任务已经早已提上日程。

2.2政府办公信息化基础已奠定。随着科技不断进步,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全国政府部门已开始进入信息化办公时代,大数据和局域网,政务服务网站的铺开等一系列工作已逐步开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乡镇计划生育委员会已经有80%配备电脑等设备,提高办公效率,这些软硬件的基础建设已经得以全面铺开,为信息化办公打下了坚实的物资基础。

2.3多窗口多渠道获取数据信息。随着政府职能网站的建立,已逐步建立如生殖健康管理系统、计划生育管理系统、政务信息管理系统、计划生育事业管理系统、公共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等高效的职能系统,为广大群众服务。收集、处理、存储、查询、分析、反馈和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及相关计划生育工作信息等日常工作将变得简单高效,同时也为基层计划生育科学管理与优质服务和计划生育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支持。

3信息化管理的方法列举

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将运用信息化管理的多种手段进行针对性开发和布局。其主要方法可分为以下几种:

3.1建立计划生育管理数据库。建立计划生育管理数据库将该改变原来的纸质档案模式,淘汰手工录入数据资料和人工计算,保存纸质档案的陈旧方式。对于工作人员来说,可实现轻松调阅想要查询的资料;对于管理方面的工作人员来说,将会有更多的时间运用在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上,而不是像以前那样要花大把的时间进行繁琐的数据计算和数据更新再重新整理档案。

3.2网络化办公,多方位,多渠道数据信息交流。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站,主动将向社会宣传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知识、优生优育知识、生殖保健常识等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组建政府专线网络实现本级计划生育部门和政府之间、和政府其它部门之间以及计划生育上下级部门之间的信息传输网络化;计划生育部门的局域网,实现单位局域办公自动化,利用符合机关日常办公和计生工作特点的办公自动化软件(OA),实现在局域网上进行文件的传阅、网络文本打印等功能[2]。

4信息化管理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的促进作用

计划生育工作运用信息化管理首先是组建了一个庞大的数据信息系统,不论是在建立的过程中或者在建立完善后,对整个计划生育管理都起到了脉络清晰,数据可靠,随时调用,准确性高和灵活方便的作用。大大提高了数据的利用,满足了计划生育工作所要求的时效性。其次,网络化和系统化帮助计划生育工作者建立起了与政府、卫生部门的联系渠道,同时进行数据共享,实现了网内成员之间和成员单位内部政务办公“无纸化”,实现电子政务[3]。网络化开辟了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的新途径,新思路,通过自媒体形式将计划生育工作渗透到各个角落。最后,信息化管理大大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不会存在由于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诸多不便和人为因素干扰。

5结论

在全球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计划生育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必须加快脚步全面铺成,利用信息化管理的便捷高效为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服务,更好的进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综合决策、综合服务。

作者:陈赛儿 单位:浙江省诸暨市赵家镇人民政府计生办

参考文献:

[1]刘小芳.试论信息化管理对计划生育工作的促进作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20):223-224.

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范文6

观点一:现行生育政策应该放宽,逐步过渡到普遍“放开二胎”的政策。“21世纪中国生育政策研究”课题组总结了现行生育政策的消极影响日渐显现,不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协调发展,必须从战略高度前瞻性地尽早应对,避免被动。提出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将现行生育政策调整为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时机已经成熟。主张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控制多胎的条件下,有计划地逐步放开二胎生育。乔晓强、任春借鉴别国经验得出:欧洲、韩国、日本的经验都表明,生育水平的下降变动趋势具有一定的不可逆性。一国在到达更替水平时,生育政策要及早变化,如果生育政策长期不变,或者说在群众生育意愿已经非常低的情况下再去调整生育政策,就可能导致放开生育政策后,生育率也不可能反弹,因此,生育政策的调整必须选在生育率还有反弹性的时机。

观点二:坚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变。段华明认为,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是必须具有的重大清醒,“中国一切问题都会因为人口总量太大而变得复杂”“通过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发展,在发展中解决人口问题才是理性的出路”。此外,有学者认为,生育政策的放开会导致部分独生子女家庭突然间获得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权利,于是便纷纷生育,导致出生人数的堆积。

2.两个评价指标下的具体分析

A.不同方案满足生育意愿的程度

我国目前意愿生育子女数和意愿生育性别状况。“2001年全国计划生育与调查”结果表明,35.6%的育龄妇女的理想子女数是1个;56.4%的育龄妇女的理想子女数是2个;想要三个或更多孩子以及不想要孩子的妇女分别占7%和1.1%。“2002年全国居民生育意愿调查”显示,在有计划生育的情况下,被调查者意愿生育子女数为1.78个;在无计划生育政策下,意愿生育子女数是2.04个;无论城乡,想要“一儿一女”的比例都是最高。“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表明,育龄妇女的平均理想子女数已经降到1.73个,其中,未婚育龄妇女的平均理想子女数为1.46个,明显低于已婚育龄妇女(1.76个);对于意愿生育子女的性别,57.3%的育龄妇女希望生育“一儿一女”。31.6%的育龄妇女表示无所谓。

通过上述三次全国范围的调查,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的平均意愿生育子女数大约为1.7个,大部分育龄人口认为“一儿一女”是最理想的人口构成。

两种方案满足生育意愿的情况。现行政策显然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群众的生育意愿,尤其是农村群众的生育意愿,放开二孩政策可以很好的契合了群众的生育意愿。而且不会造成人口失控。从人口的发展规律考虑,如果一对夫妇只生育两个孩子,将不会造成人口的持续增长。据测算,即使从2005年开始就允许每对夫妇平均生育两个孩子(即一步到位方案),我们人口规模的峰值也仅为16.07亿。目前持续的人口增长,是因为处于生育年龄的妇女群还相当大,而由于这个人群将随着时间推移而减少,加上由于人口老化而导致的死亡人数的增加,人口增加将逐渐下降。

B.不同方案下政策制定的目标比较

作为公共政策的人口与生育政策。公共政策是社会公共权威部门在特定的条件下,为达到一定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方案或行动准则。人口生育政策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是典型的涉及每个公民自身与家庭利益的公共政策,生育政策作为公共政策,有其制定的基本目标,不仅是经济社会效果,更重要的是人文关怀。

C.不同方案下政策目标的比较

现行政策不变方案的制定目标。我国现行生育政策是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政策制定之初,就是为了控制我国人口的过快增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总而言之,现行政策严格控制人口,计划生育,最主要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放开二胎方案的制定目标。放开二胎方案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新时期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后,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各项工作成为党和政府的基本要求。在这种大的社会发展背景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也需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落实“以人为本”的价值准则。全面放开二胎,打破城乡界限,这个目标是贯彻公平公正的价值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