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重大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重大突出贡献奖励办法

重大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本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分为突出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市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科技奖突出贡献奖是我市科学技术最高奖项,其授予从严审批,可以空缺。

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修养,活跃在科研、生产前沿,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并且在科技活动中取得重要技术突破,引起该行业、该领域技术的重大进展,为本市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下列自然人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创造、且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经实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在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技术,以及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第八条申报市科技奖的程序与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按照科学技术成果管理规定,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过的成果。

(二)申报项目需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性能稳定可靠,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出具证明,或经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评审验收,方可申报。

(三)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经县(区)科技局或市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奖励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并由主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四)凡申报的项目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

(五)申报项目经市奖励办形式审查后,在有关媒体公示,征求异议,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的交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市科技奖候选人或者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省驻商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推荐单位应填写规范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资料与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对主要内容已获得省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被推荐为市科技奖候选人和项目。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㈠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㈡制定评定奖励等级标准;

㈢审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

㈣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㈤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技奖评审工作。

评审人员是市科技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涉及项目的,应当回避。

市科技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技术成果。

第十五条市科技奖评审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向市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和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由市奖励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市奖励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由市奖励办公室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技奖候选人和组织及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填写异议登记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15日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异议处理,异议应当自提出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处理意见报市奖励委员会,并及时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期限内未处理完毕的,下年度重新推荐。

第十八条市奖励委员会根据审议结果及异议处理意见做出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若市奖励委员会审议结果公示期内无异议,则其审议结果视为决议,直接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1人;

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人;

三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

一、二、三等奖如属于推广类成果,可在其原有基础上各增加2人。

第二十条市科技奖突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15万元,其中5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10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2万元,二等奖奖金1万元,三等奖奖金0.8万元。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参与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奖是市政府设立的唯一科学技术奖项。原有的企业技术进步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奖,均纳入市科技奖范围。

重大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范文2

一、调整划型企业范围。即将划型企业范围由原来的“全市所有企业”调整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调整划型体系标准。原办法中划型标准是以企业实缴税金额为主要指标,辅以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自营出口额和资本市场上市等条件,划分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本次修改取消了划型的辅助条件,适度提高划型门槛。即实交税金额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企业,3000万元至1亿元的为大型企业,5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为中型企业。

三、调整政策待遇。原办法有14项政策待遇,本次修改取消了原办法中的6、11、12、13、14、15、16、18、19共9条,只保留对法人代表针对性强的5项待遇。即:

1、推选市委委员、人大常委、政协常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评先树优时,优先考虑大中型企业法人代表。

2、实行市级班子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大中型企业由市级班子领导包靠。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法人代表可直接与市委书记、市长联系,中型企业法人代表可直接与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联系。企业遇到重大特殊问题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实行现场办公,集中研究解决。

3、每年组织特大型企业法人代表到境内外学习考察一次;每年组织大型以上企业法人代表国内学习考察10天,中型企业法人代表国内学习考察7天。

4、每年组织大型以上企业法人代表到国内一流医院查体一次,中型企业法人代表到省内一流医院查体一次。

5、在企业评议职能部门时,增加大型以上企业评议票比重。其大型企业评议票4张,大型企业评议票3张。

四、合并、修改实缴税金奖励项目。将原办法中的实缴税金基数奖、实缴税金增幅奖、实缴税金特殊贡献奖三项奖励合并为地方财政贡献奖,明确实缴地方税金额不含耕地占用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免抵调、政策退税、财政税收返还、土地使用税等,提高了中型和大型企业的特殊贡献奖奖励门槛和标准,即中型企业当年度实缴地方税金500万元(原为1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超过50%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原为5万元);大型企业当年度实缴地方税金2000万元(原为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超过20%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原为10万元);同时提高了不予奖励的标准,即考核年度内实缴地方税金额达不到100万元(原为50万元)的,不予奖励。

五、修改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奖。增设“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和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超过5000万元”两个受奖条件,对符合“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条件的,奖励标准提高到万分之二。

六、取消50强位次进步奖。50强企业是依据主营业务收入(50分)、利税总额(25分)、实交税金(25分)三项指标加权得分排名,大中型企业是依据实交税金额辅以其他条件进行划型排名,两种排名方式的企业位次有一定差距,容易引起混淆。建议取消50强企业排名,对应取消50强位次进步奖。

七、合并“职工工资增长奖”和“销售利税率提高奖”为“社会贡献率提高奖”。社会贡献率=(利税总额+应付职工薪酬)÷主营业务收入。

即以考核年度的前三年中社会贡献率最高值为基数,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的企业,当年社会贡献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法人代表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20亿元(含20亿元)至50亿元的,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法人代表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含2亿元)至20亿元的,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法人代表2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

八、调整节能降耗奖和清洁生产奖。两项奖励调整到《市节能降耗考核奖励办法》中执行。

九、调整减排工程奖。此项奖励调整到《市工业企业治污减排考核奖励办法》中执行。

十、合并原文中的“先进制造业投入奖”、“高新技术产业投入奖”、“战略性新兴产业投入奖”三个奖项为“科学投入奖”,提高奖励门槛。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手续齐全且已竣工投产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一项目直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帐面价值达到1亿元的,按投资额每增加2000万元(原为1000万元)奖励1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其中,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投资额每增加3000万元奖励2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十一、调整技术创新项目奖、研发机构建设奖和高新技术企业奖。将原文中的上述三项奖励调整到《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中执行。

十二、修改企业争先创优奖,同时更名为“标准化奖”。因国家重要行业技术专业委员会设立体制不统一,亦无统一标准界定国家重要行业范围,本次修改将原文中的“对当选国家重要行业技术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职务的企业,给予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5万元。”修改为“对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三、修改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奖。在原办法基础上增加“当年产值增长超过3000万元的”条件,把奖励标准降低为“按新增产值的万分之三(原为万分之五)”进行奖励,同时把奖励封顶金额降为50万元(原为100万元)。

十四、合并“知名商标奖”和“名牌产品奖”为“知名品牌奖”,并在奖项中增加“获省长、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万元”。取消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分三年兑付的规定,一次性奖励完毕,降低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奖为50万元(原为100万元)。

十五、修改“高层次人才引进奖”。依据《关于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双百计划”的意见》,对该奖项中的“省引进海外人才‘’第一层次人选”修改为“省‘泰山学者’特聘专家”、“在分别享受各级财政扶持资金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同时”修改为“分别享受各级财政扶持资金的同时”。

重大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范文3

1我国农业科技奖励制度的现状及特点

1.1国家农业科技奖励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我国科学技术的最高奖,具有显示度高、影响力大、示范性强的特点,是衡量一个单位、科研团队或个人学术水平、科研创新能力、科技转化能力和社会贡献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国家科技奖励体系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用于奖励个人或组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用于奖励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的优秀成果。“十一五”期间,国家三大奖项累计授奖1342项(通用项目),其中,农业科技成果获得三大奖项共计149项(未包括林业和水产),占授奖通用项目总数的11.1%(见表1)。根据表1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国家科技进步奖约占农业科技奖的90%,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奖数量呈逐年减少趋势。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以下简称“中华农业科技奖”)是原农业部科技进步奖的继承和延伸,是面向全国农业行业的唯一综合性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农业行业的科技发展水平。

根据《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中华农业科技奖获奖成果具有被推荐为国家科技奖的资格。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农业部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奖,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分设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丰收奖每3年评选一次,授奖量大,影响面较广。农业部于2006年设立了中华农业英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励在农业科学研究中作出卓越贡献的杰出科学家,每届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

1.3省级农业科技奖励各省级政府重视发挥农业科技奖励的激励引领作用。以江苏省为例,1996年设立了江苏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奖,2008年,将其调整合并为江苏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并制定了《江苏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

1.4社会力量设奖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国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技奖。1999年,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出台,建立了社会力量设奖登记管理制度,规范了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社会力量设奖得到有序发展,已成为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大北农科技奖经过10余年发展,已成为农业领域较为成熟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

2农业科技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科技奖励制度在国家科技、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咨询和推动作用,在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了卓越贡献[1]。授予科技奖励,意味着对科研人员的承认与尊重,能激发并强化他们的创新动机,使其产生强烈的动力,引领带动更多的人共同创新[2]。我国的农业科技奖励制度,经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后10余年的改革发展,已较以前更趋完善。但是,这些改革举措仍是在现有科技奖励体系的框架内,从技术和操作层面进行的局部完善,还存在着行政干预较为普遍、奖励评审制度不合理、奖励对象过于偏重科技成果等问题[3-4]。

2.1政府行政干预不可避免在我国的科技奖励体系中,政府奖占据了主导地位,而政府奖大多由科技行政部门来负责奖励的申报、评审等组织管理工作,行政干预不可避免。科技奖励中行政干预的存在,有可能产生科技奖励的不公正现象,这将大大挫伤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同时,也将造成科技奖励资源的浪费,影响奖励功能的发挥[5]。

2.2评审制度不合理,缺乏科学统一的评审专家选拔制度评审专家的选拔缺乏具体、科学、统一的制度,致使评审专家不一定是本行业的专家,有些政府部门主管农业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也成了评审专家,甚至担任评委会主任,对评审结果起直接决定作用。而很多研究人员为了使自己的成果获得好的评价,往往是在申报时,就与持有相同学术观点的专家、同学或师友打好招呼,直接影响了科技成果评价的公正性[6]。

2.3奖励对象过于偏重科技成果目前,我国的科技奖励系统除最高科技奖和国家科技合作奖是根据成果奖励个人以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均是奖励单一项目。由于一般项目的参与者一般都是数人甚至达到数十人,从而易出现奖励主体“缺位”和“挂名”现象,导致激励效应的极大弱化[2]。

2.4缺乏监督惩罚机制我国大多数科技资源由行政部门配置和管理,这些行政部门既是管理部门也是监督部门,缺乏独立的第三方官方监督机构。这就导致科研机构更关注单位每年争取到的项目经费的多少和等级,激励科研机构更多地从争取科研资源出发去申请科研资助,而较少关注科研经费的绩效。在这种体制下,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为了争取更多的政府资源,甚至可能联合起来造假,导致诸多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而一旦造假事件被曝光,管理者不但不正视问题,甚至还可能刻意“护短”,使学术不端行为更加嚣张[7]。

3完善农业科技奖励制度的建议

3.1培育独立的评审机构,避免行政干预培育独立的中介机构或科技评估机构进行委托评审,让政府逐渐从科技奖励评审中退出,这是政府走出行政干预,保证评审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7]

3.2完善评审专家选拔机制确立科学合理的专家选拔标准,严格实行专家回避制度,扩大同行专家选拔范围,建立科学合理的评审专家选拔制度[8]。

重大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范文4

一2012年经济发展目标

完成财政预算收入7.77亿元,同比增长11%;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2亿元,同比增长10%;三产增加值比重达到60%;社会消费品零售额21.5亿元,同比增长15%;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销售106亿元,同比增长20%;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销售30亿元,同比增长20%;服务业增加值22亿元,同比增长15%;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1.7亿元,同比增长1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产值15.6亿元,同比增长10%;销售15.6亿元,同比增长10%;利润7260万元,同比增长10%;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同比增长15%;实现自营出口总额8.7亿美元,同比增长15%;引进内资3亿元。

二现代服务业政策

(一)加快发展现代商贸业

1鼓励兴办商贸企业

1)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当年全额到位的,实缴税收在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及以上的新注册商贸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

2)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商贸企业(入驻商务楼宇的企业除外),按区财政体制分成,街道可分成部分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15万元。工业企业用房用于商业出租的不予奖励。

2鼓励争创服务业品牌

1)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通过行政途径获得),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被评为中华老字号国家金鼎百货店国家特级酒家(限专业餐饮),一次性奖励15万元。

3)被评为省著名商标省老字号国家一级酒店(限专业餐饮)全国绿色市场全国双百市场工程定点企业四星级文明市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被评为市知名商标市服务名牌三星级文明市场达标百货店(大型超市),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对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2万元。

3鼓励引进国内外著名品牌

1)国际著名品牌店在我街道新独立注册的,营业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给予该品牌店5万元的奖励;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该品牌店10万元的奖励。引进中华老字号企业总部且在本街道开设门店的奖励10万元;引进分部或在本街道开设首个门店,且门店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5万元。

2)新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管理旅游酒店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引进国内知名服务业企业(同行业销售规模前10名),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增加部分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10万元。

4鼓励创建商业特色街

新创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商业特色街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级阶提升的,按差额奖励。

(二)加快发展现代商务业

1鼓励自主经营商务楼宇。对自主持有产权并从事租赁经营的新商务楼宇开发主体,给予开发主体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实行企业入驻补助。新注册入驻商务楼宇的企业(租赁期在3年及以上,不含工业企业),入驻面积在500平方米8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8万元的补助。凭租赁合同及付款发票物业管理费发票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兑现。

3鼓励企业购买商务办公用房自主经营。新注册购买商务办公用房入驻商务楼宇的企业(不含工业企业),购买面积在500平方米8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凭房产证物业管理费发票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兑现。

4加大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等企业的引进力度,对引进注册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大型商务企业,实行“一企一策”。

(三)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

1对新办现代物流企业且当年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开业一个年度内,从事物流业总营业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营业额每20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额20万元。

2鼓励物流企业品牌提升,被政府主管部门评为国家级名牌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省级奖10万元市级奖5万元,级阶提升按差额奖励。

(四)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

1对新办服务外包企业且有实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发生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足额到位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2对新办达到一定规模在我街道购置商务用房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经营期满一年后经评估认定的,每家奖励1万元。

3对新认定的区服务外包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

4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国内外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展览促销活动,按实际参展费用的1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额为5万元。

5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外包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基地或示范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五)加快发展科技与信息服务产业

1对新办的行业性公共技术创新平台,给予3万元的奖励。

2对新落户我街道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列入市级重点软件企业的每家奖励2万元。

3新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每家奖励10万元;新认定为市级重点软件企业的,每家奖励5万元;新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认证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和1万元。

(六)加快发展旅游业

1境外品牌旅行社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百强旅行社省五星级旅行社;市十佳旅行社省四星级旅行社引进落户我街道(相应称号需在前一年或当年获得),且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新引进的企业需承诺连续经营五年以上)

2加大品牌创建力度,对被评为五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被评为四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被评为金叶绿色旅游饭店五星级旅行社五花级经济型酒店三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评为银叶绿色旅游饭店四星级旅行社四花级经济型酒店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和中介服务业

1鼓励发展其它文化服务企业。鼓励引进有影响力或具有产业带动力的网络传媒广告会展等其它文化服务企业。经认定,对落户我街道的此类企业,其生产用房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2鼓励中介机构提升信用等级,被市级以上工商部门评为AAA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评为AA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

3鼓励中介服务企业推进品牌建设,对通过行政途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市知名商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加大现代服务业树强扶优力度

1对现代服务业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批准挂牌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2对进入区“十大现代服务业先进(明星)企业”区服务业“20强”企业区服务业“20佳”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3对实现境内外上市或实现借壳上市并把公司注册地迁入我街道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上市成功的企业董事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工业经济政策

1被评为区“工业企业50强”和“成长型工业企业50佳”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2对未列入市区技改项目但符合我区工业投资导向目录鼓励类的技术改造项目,500万元以下投资的技改项目,按投资额每50万元奖励5000元,最高奖励5万元。

3被列入区级市级清洁化生产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人民币;被评为省绿色企业的奖励5万元(适用于现代服务业企业)。

4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通过行政途径获得)的,奖励30万元;被评为省名牌产品或省级著名商标的,奖励10万元;被评为市知名商标或市名牌产品的,奖励5万元。

5对主持制订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企业每项

奖励10万元;对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企业每项奖励2万元。

7对企业在本年度内取得ISO18000(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认证的分别奖励5000元;通过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经区消防部门认定,通过“四个能力”建设的人员密集场所,每家单位奖励5000元。

8对新引进宁波大市外内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且当年全额到位的,按实到大市外内资每5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额10万元。

9对新注册的建筑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当年全额到位的,按注册资本每5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额10万元。建筑企业按区财政体制分成,街道可分成部分的12%给予奖励。

10注册纳税在中河,项目开发在异地的房地产企业,按区财政体制分成,街道可分成部分的15%给予奖励。

四科技创新人才开发政策

1对新建立国家级省市级区级工程(技术)中心或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2对新获得区“双十工程”(十家高新技术成长型企业和十个高新技术重点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列入国家级省市级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4对列入国家级省市级区级的信息化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列入区信息化应用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一次性奖励2万元。

5对列入国家级省市级区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6对新列入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的试产(试制)计划并实施开发立项每项奖励2000元,通过新产品鉴定的,再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2000元,最高奖励额5万元(以上奖项不重复计奖)。

7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列入区级50家科技初创型成长型高新技术苗子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8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科技成果或与大专院校挂钩的技术攻关获得的成果,并实行产业化生产的,以技术转让费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对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对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

10对列入国家级省市级区级的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11对利用自主发明专利进行产业化生产的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立项认定的,按销售额每5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

12对由政府企业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多元投入多种形式的独建或联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中介服务机构,经区级认定的每家奖励3万元。

13对在我街道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经区政府职能部门科技论证批准,街道给予该孵化基地三年奖励,每年奖励30万元。

14企业每聘用一名院士,奖励1万元;引进一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奖励5000元;每引进和培养一名高素质人才奖励3000元;对新评选为省级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对企业引进副高及以上职称高素质人才子女的入托入学问题予以优先解决。上述人员需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

15对企业参加由区政府部门组织的省内外人才招聘活动且派人参加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

五开放型经济政策

1对利用客户渠道为我街道引进外资的企业或个人,根据引资额度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对新批准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除房地产类项目外),当年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不高于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其中对投资总部经济服务外包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咨询服务现代物流等领域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实行重点奖励,当年实到外资每50万美元给予不高于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上述项目在批准第二年到位的实到外资,按对应标准减半奖励。

3对评定为区外贸强企和外贸优企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人民币。

4对新获得商务部省(市)区级“出口名牌”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5对企业到境外新注册商标(按办理逐国注册和马德里协定多国注册,分别给予奖励),每注册一个商标奖励5000元人民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万元人民币。对国外自有注册商标产品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在2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人民币。

6对经批准在境外注册设立贸易性公司(办事处)的企业和获外经权的企业奖励1万元人民币;对经批准在境外兴办生产加工企业和研发机构等,奖励3万元人民币。

六综合奖项

1财政贡献奖。对商务楼宇商贸业服务业第二产业等各行业企业,视其对街道财政贡献程度各取1-3名,分别给予6万元到10万元的奖励。

2产业转型升级奖。对街道内工业企业实行“退二进三”,土地挂牌摘牌后,且项目招商成功(包括自主开发)的,按实际土地挂牌面积,每亩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对原有商业地块进行就地改造,实行产业再升级的企业,按土地实际改造面积,每亩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

3青年创业新星奖。评比40周岁及以下的企业法人若干名,视其对街道的财政社会贡献及创业情况,给予5万元的奖励。

4成长型企业奖。评选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实缴税收15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50%以上的商贸业服务业第二产业企业若干名,给予5万元的奖励。

5和谐企业创建奖。对当年创建区和谐发展企业的,奖励

2万元;对企业再上台阶,创建区和谐发展标兵单位的,再给予2万元的奖励。

6安全生产奖。评比表彰8家先进企业,每家奖励1.5万元,奖励企业相关人员。

7社会贡献奖。对当年度社会捐助额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取前三名,给予表彰和实物奖励。

七附则

1本政策意见中的企业是指注册与纳税均在本街道的各类企业。对新引进的重大或有特殊贡献的企业,提交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集体讨论决定,实行“一企一策”;所指的奖励是指除区奖励外,街道给予的奖励。

2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综合奖项评比资格。

3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各项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高奖额奖励。除特别约定外,实行街道“一企一策”的企业,仅享受综合奖项的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