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奖励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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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奖励办法范文1

一、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二、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三、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拆迁奖励办法范文2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区下发的年度城市建设及拆迁、扫尾目标任务分解表所列项目(列入表中的工业拆迁项目除外),以及市、区当年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表之外的突击性项目的完成情况(参照港闸办发[2008]12号文件)。

二、考核方法

(一)考核与奖惩

1、有上年拆迁扫尾工程的街道(乡)、开发区,在兑现2007年专项奖励资金时,预留20%作为扫尾保证金。在规定的目标完成时间内完成扫尾任务的,完成后全额支付;在目标时间后两个月内完成的,支付50%;未完成的,不予支付。

2、工程保障采用评级奖励办法。区安排专项转移资金奖励在建设中能做好群众工作,确保工程施工不受影响的街道(乡)、开发区。分优、差二个等级。工程优等级奖5万元/项,差等级不予奖励。

3、对当年城建前期任务拆迁的考核以项目为单位,区安排专项转移支付奖励街道(乡)、开发区。

当年城建前期任务拆迁的考核标准为房屋(包括非居)全部拆除,达到拆迁工程验收标准。开拆时间为目标完成时间一个月之前。需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由拆迁推进办确定。

在目标完成时间内完成拆迁的,民房以项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奖励80元/平方米;目标完成时间后两个月内完成的,以项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奖励60元/平方米;目标完成时间两个月后完成的,以项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奖励30元/平方米。集体土地房屋搬迁或按规划要求在领许可证前预拆的,以项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另加20元/平方米。

居单位在目标完成时间内完成的,按非居组审核、审计价的1.5%予以奖励;在目标完成时间后两个月内完成的,按审核、审计价的1%予以奖励;超过两个月完成的,按审核、审计价的0.5%给予奖励。非居单位在工程开拆前未通过拆迁实施单位提前拆除,按拆迁实施单位服务收费标准(审核、审计价的3%)奖励。

该奖励在工程居住房以及非居房全部拆除后,一并兑现。

该项奖励实行专户储存,专门监管。各街道(乡)、开发区必须将所得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生活、就业、养老方面的实际困难等问题。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督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4、为鼓励街道(乡)、开发区为推进城市建设争做贡献,区安排专项奖励基金,由街道(乡)、开发区奖励在完成拆迁任务过程中有贡献的人员,其中包括区机动大队或其它派出参拆人员。

民房以项目全部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奖励20元/平方米,集体土地房屋搬迁或按规划要求在领许可证前预拆的,另加5元/平方米;非居按审核审计价的0.2%给予奖励。该项奖励不与推进进度挂钩,在全部拆迁任务(包括非居)完成后支付。

对按计划完成2007年底前扫尾项目的按5000元/户给予奖励。

专项奖励基金实行后,区不再支付1%的拆迁推进费。专项奖励基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街道(乡)、开发区根据项目自己制定。

5、安排50万元用于奖励区部门为目标任务完成做出贡献的相关人员。

(二)考核实行单项考核、季度兑现和年度汇总的方式

各街道(乡)、开发区在项目开工前,将《项目拆迁开工报告》报区考核办,考核办会同推进办进行拆迁项目跟踪。目标任务完成后,街道(乡)、开发区及时书面申请考核,并填写《目标任务完成考核表》,同时提供所有证明材料(非居申报材料经推进办非居组认可)。

区考核办组织考核,出具《城建工作任务业绩考核通知单》。按季度兑现专项转移支付和专项奖励基金。

考核办年底对各街道(乡)、开发区年度城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汇总。

(三)街道(乡)、开发区城市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街道(乡)、开发区年度四个文明综合考核挂钩,基本分为15分

1、按时开拆率(即全年所有按时开拆项目与全年应拆项目的比)占权重10分,开拆率与权重分值的乘积即为该项得分。

2、拆除率(全年已拆户数与全年所有项目应拆户数的比),占权重5分,拆除率与权重分值的乘积即为该项得分。

3、拆除率达90%以上的街道(乡)、开发区中,全年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数列全区第一的加3分;列全区第二的加2分;列全区第三的加1分。上述三项之和即为各单位四个文明综合考核中城建考核得分。低于12分的街道(乡)、开发区,不得评为先进和标兵。

(四)开展“城建杯”竞赛活动

按季度开展“城建杯”竞赛活动,根据上述三个文明综合考核中城建考核办法,对照季度城建计划任务,进行考核打分,得分前两名的授予“城建杯”。

拆迁奖励办法范文3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含的内容

《征收条例》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包括哪些内容?笔者认为,应包括如下内容:1.征收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尤其是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是否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是否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征收项目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如征收补偿方案是否进行了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补偿资金、安置房源是否落实,对困难家庭的保障条件是否具备,征收法规政策的宣传公示是否到位等;3.征收项目的实施是否会引起征收片区内或周边居民的严重不满,征收补偿是否与同类地区的项目存在明显的不公平;4.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他方面;5.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对策和预案措施等。

二、对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补偿安置问题

《征收条例》未对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补偿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要求承租当事人双方通过民事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租赁纠纷,政府不介入其中。但在具体征收补偿过程中,租赁双方未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况时常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征收补偿工作的难度,需要谨慎对待。

1.补偿方式的选择

《征收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征收补偿时不能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是否既可以适用货币补偿,又可适用房屋产权调换呢?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对被征收人只能适用房屋产权调换。其原因是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仍可就产权调换房屋建立新的租赁关系,避免房屋承租人没有房屋居住或使用而要求房屋征收人提供房屋,同时可规避房屋征收人介入房屋租赁纠纷。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给予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实际由承租人经营,那么,真正意义上的停产停业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因此,停产停业损失理所当然应补偿给房屋承租人,对被征收人只存在租金损失的问题。房屋租赁当事人可就停产停业损失费协商房屋租金补偿问题,或者依照房屋租赁协议或合同处理相关补偿问题。

3.房屋征收奖励

《征收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对存在租赁关系的被征收房屋,房屋征收奖励是给予被征收人还是房屋承租人?笔者认为,房屋征收奖励应给予被征收人。因为征收奖励的目的是促使被征收人及早搬迁,征收人可根据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奖励办法,而最终向征收人腾空并移交房屋的是被征收入,而不是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为获得最高额度的征收奖励,可催促房屋承租人尽快腾空房屋,如果因房屋承租人迟迟未腾空房屋而导致征收奖励损失,被征收人可通过司法渠道向房屋承租人追索。

三、在行政复议、诉讼前是否存在先予执行的问题

按照《征收条例》第28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一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按照《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按照《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一般为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而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一般为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因此,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亦即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前,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不能申请司法强拆的。这极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工程延期或影响绝大部分被拆迁人按时返迁等。在补偿决定送达三个月后,无论被征收人是否提起行政诉讼,市、县级人民政府均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对征收人已依照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作了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安置用房、周转用房且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证据保全的,可依法先予执行。

四、商业拆迁问题

《征收条例》只规定了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房屋进行征收,而对商业拆迁未作规定。而实际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等商业拆迁在一定时期内依然存在,这必然涉及到拆迁管理和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问题。

1.拆迁管理问题

由于商业拆迁行为是纯粹的民事行为,拆迁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拆迁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房屋征收人是不能对之进行管理的,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只能对之进行指导。但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拆迁人要从事拆迁行为,应当具备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同时,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管。

2.拆迁补偿标准问题

对商业拆迁的补偿标准,笔者认为可参照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至少不低于房屋拆迁之日同时期、同结构、同区域、同用途的二手房市场价格。如果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依照约定。

3.对违规拆迁的处理问题

拆迁奖励办法范文4

Abstract: In the past, the content of compensation for the housing which is compulsory purchased is not clear and integrated. It is confused not only between the compensation and the allowance for low-income families, and between the compensation and the assessed value also. After the compulsory purchase of housing and compensation on the sate-owned land ordinance published, the status will be improved.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are not clear, the local government should publish more complementary measures to guarantee the fairness of the compulsory purchase of housing.

关键词: 房屋征收;评估;补偿;公平

Key words: compulsory purchase of housing;appraisal;compensation;fairness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3-0252-02

0引言

房屋征收是公权力强制取得私权利,发达国家和地区公权力的行使,一般遵循三个要点:一是前提正当,即必须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程序合法,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三是补偿合理,即不让被征收人的利益受到损失[1]。因此,合理补偿是房屋征收程序正常启动后最为关键的问题。过去20多年间,城市房屋拆迁作为取得国有土地的重要途径,为我国快速工业化、城镇化提供了充足的城市建设发展用地。但由于拆迁补偿中存在的公平性问题,也积累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房屋征收补偿费是国际惯例,但过去我国的拆迁评估与补偿实践中,存在着一些未明确或者被公众误解的问题,影响了拆迁补偿的公平、公正。

1过去房屋拆迁补偿中存在的影响公平性的问题

1.1 补偿内容不完整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房屋征收补偿一般采用公平补偿的原则,即确保征收造成的各相关人的各项损害都得到相应的补偿,同时也防止被征收人因征收补偿而有不当得利[2]。国外征收补偿与征收损失往往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征收补偿具有“有损失,就有补偿,谁损失,就补偿谁”的特点。因各国国情不同,房屋征收需要补偿的内容各个国家并不完全相同,但综合美国、英国、日本不动产征收的规定来看,补偿的范围一般包括五个部分:一是对土地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二是对残留土地及邻接地损失的补偿,三是对干扰及搬迁的补偿,四是对失业者的补偿,五是对间接利益损失的补偿[3]。过去我国与拆迁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中没有对补偿内容做出清晰规定,实践中主要依靠拆迁当事人谈判确定补偿费用,补偿内容主要体现的是第一及第三部分,其他部分的损失未直接体现。造成一些被拆迁人估量或者真实发生的损失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中得不到合理体现,被拆迁人的心理预期得不到满足,或者拆掉旧房后无法在原地购买类似住房的情形大量存在,从而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1.2 混淆了补偿与社会保障被拆迁房屋往往位于一个城市的中心地段,特别是旧城改造项目中的房屋,大部分面积很小、较为破旧、基础设施不齐备,被拆迁人多为低收入人群。如果按照房屋价值进行补偿,由于相同地段已经没有类似房屋,被拆迁人很难用补偿款购买到相同位置的新房,只能搬离市区。由于过去几年我国大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较快,有的被拆迁人甚至无法在郊区购买到新房。拆迁部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往往通过与这部分人谈判,多给与一些补偿来解决,但补偿金额多由谈判的结果决定,补偿款不公开透明,各个被拆迁人之间不能横向可比,造成较多的纠纷。实际上,对于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应当通过给予社会保障,公开、透明的进行解决,而不是采取谈判,增加补偿费的办法。否则不利于拆迁补偿的公平、公正,不利于社会保障的公开透明,为建设和谐社会留下隐患。

1.3 混淆了评估值与补偿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但没有明确补偿的内容及与评估值之间的关系。导致在实践中,混淆评估值与补偿费的情况普遍存在。拆迁部门为了减少责任,要求评估机构将全部费用包括各类补贴和奖励都体现在评估值中,按照评估值给被征收人货币补偿;一些地方为了顺利搬迁,规定按照新建商品房价格评估被征收房屋价格。这些做法使评估本身失去规则,导致评估价扭曲,而且造成许多错误认识,扰乱了房地产市场价格体系(如破旧房的征收补偿评估价,大大高于同类房的二手房市场价),以及一些不应得到这种补偿的被征收人也获得了这种补偿,引起新的不公平。

1.4 评估机构中立性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是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依据,特别是过去的房屋拆迁中,补偿内容的绝大部分都是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因此,评估机构的中立性是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公平公正的首要条件。《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实践中由于被拆迁人难以组织,还有很多地方采取由拆迁部门组织招投标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这些选定方式,被拆迁人参与程度低,有的方式甚至无法参与,拆迁部门掌握决定权。再加上征收评估费用也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实际操作中很容易造成房屋征收部门干预评估的情况发生,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的评估与补偿

拆迁奖励办法范文5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园区投资的工业企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促进园区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在园区投资的项目需满足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12〕24号)规定的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要求,不得圈地和闲置土地。

第五条坚持培植后续财源的原则。凡入园的项目,原则上年均入库税收不得低于每亩5万元;鼓励高附加值、单位面积税收贡献大的项目落户园区。

第六条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有效利用开发资源,并按园区产业布局投资建设。重点支持发展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及环保产业。引进项目正式签约前,应进行项目综合评价。

第七条项目入园应与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明确投资额度、税收强度、项目用地条件、用地面积和价格、财政补贴与奖励的数量和方式、开工及建成投产时间、验收标准和程序等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项目供地按国家规定的招拍挂方式实行出让,企业依法依规按招拍挂价格缴纳土地价款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对投资强度、税收强度符合本政策要求的项目,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金额为本项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支付的价款每亩5万元以上的部分。财政奖励资金全部用于企业技术进步、贷款贴息、节能环保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奖励资金分两次奖励到位,在项目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时奖励50%,在项目建成投产并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后奖励50%。

第十条项目用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费用按50%的比例由园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从项目投产之日起三个年度内,按企业所缴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用于科研开发与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引进项目的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无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十三条园区负责项目用地“三通一平”。即项目用地平整至厂区红线外道路路面高程,供水、供电、道路通至厂区红线。

第十四条积极为落户园区的重点项目或企业落实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山区等特殊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落实不低于2年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第十五条引进项目由园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受理服务,限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和经营证照。对重点项目实行专班协调,跟踪服务。

第十六条项目供地后,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园区按投资方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收回该项目土地使用权。税收强度从合同约定的建成投产之日起,三个年度内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取消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对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由县政府另行确定奖励办法。

拆迁奖励办法范文6

一、精心编制各类规划

1、启动编制《湾里组团规划》(责任单位:城建局)

2、编制《湾里区水系综合整治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城建局、区环保局)

3、编制湾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4、编制《罗亭镇总体规划》和《罗亭镇及罗亭工业园控制性详规》。(责任单位:罗亭镇、罗亭工业园、区城建局)

5、完成《梅岭休闲接待中心控制性详规》、《洗药湖避暑度假村控制性详规》向国家建设部报批工作。(责任单位:区旅游局)

6、完成《湾里区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__-2020年)》向省政府报批工作,并向市政府提交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

二、认真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1、完成“森林城乡、花园南昌”植树造林1.3万亩建设任务。(责任单位:区林业局、区城建局、各乡镇、街办)

2、加强森林防火和林政管理、农房管理工作,始终保持对盗伐盗运林木和农民违章建房的高压态势,巩固生态保护成果。(责任单位:区林业局,区农房办,区国土分局,区行政执法分局,各乡镇)

3、制定第二批规模养猪场搬迁计划,并启动实施。(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农办、区拆迁办、有关乡镇)

4、完成罗亭卓茵景观公司水保生态基地100亩经济林的栽种任务。(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林业局、罗亭镇)

三、加快发展地方经济

1、进一步加强财税工作,全面完成一季度财税收入任务,力争实现“开门红”。(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2、制定20__年度全区重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项目推进考核办法。(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3、制定20__年度全区招商引资工作方案和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确定今年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加大跟踪洽谈力度,力争更多项目落户。(责任单位:区外经贸委及招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启动梅岭旅游总公司组建工作,开展旅游景点整合工作。(责任单位:区旅游局、区景点收购小组成员单位)

5、制定梅岭景区创建国家4a级景区实施方案,并编制创建国家4a级景区旅游专项规划。(责任单位:区旅游局)

6、制定《鼓励发展“农家乐”产业实施方案》,重点抓好招贤坑头王家、梅岭麻沙、太平泮溪等3个区级旅游示范村建设。(责任单位:区农办,区旅游局、招贤镇、梅岭镇、太平乡)

7、制定《鼓励发展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区农办、各乡镇)

8、完成罗亭工业园起步区491亩土地的土方平整、雨污管网铺设和景观排水沟建设,基本完成园区纵二路以东202亩土地的征用和土方平整工作,启动工业园招商服务中心和罗亭新水厂建设,加快推进罗亭工业园入园企业建设。(责任单位:罗亭工业园管委会、罗亭镇)

9、启动实施太平乡600亩茶叶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区农办、区林业局、太平乡)

10、制定20__年全区经营性用地收储和出让计划,并做好土地报批、出让工作。(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

11、按照依法依规、先易后难、分期分批、分类解决的原则,对景区内停建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责任单位:区监察局及有关部门)

12、制定区属国有工业企业改制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四、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1、配合做好云湾公路

拓宽改造和南昌(湾里)射击中心建设。(责任单位:区城建局、区国土分局、拆迁办、招贤镇)

2、完成红湾公路拓宽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和用地报批工作,启动工程招投标工作。(责任单位:区城司、区拆迁办、区国土分局、招贤镇)

3、启动天宁路西段项目征地拆迁和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区城司、区城建局、区拆迁办、区国土分局、招贤镇)

4、完成旅游环山公路太平—洗药湖段拓宽改造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区公路分局)

5、完成太珂公路改造工程8km的施工图设计工作。(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6、完成昌湾大道(井冈山至卫生材料厂门口)路灯安装工程,确保春节前完工并投入使用;制定“路灯进社区”工程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区城建局)

7、制定城交北路、文明南路、文明北路和邓垄路维修改造方案,并启动实施。(责任单位:区城建局)

8、启动店罗公路部分弯道取直和水毁工程维修工作。(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9、完成“东方红”临港建筑拆迁工作。(责任单位:区拆迁办)

10、制定20__年度公交候车亭建设计划,并启动实施。(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五、认真做好其他工作

1、认真做好申报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启动新湾里一中、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工作。(责任单位:区教文体局、区城建局)

3、全面实施中小学校舍d类危房改造工程,春节前完成d类危房拆除任务。(责任单位:区教文体局、各乡镇)

4、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工作。(区人劳和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教文体局、各乡镇)

5、启动实施市第四医院异地重建工程,加快推进幸福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6、继续做好防控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等重大急性传染病工作,继续实施“光明·微笑”工程。(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7、开展春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加快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责任单位:区人口和计生委、各乡镇、街办)

8、完成20__年度新农村建设试点村选点定点工作。(责任单位:区农办)

9、启动并争取完成区招商服务大楼规划设计工作。(责任单位:区外经贸委、区城建局)

10、启动实施区政府机构改革工作。(责任单位:区人劳和社保局)

11、完善湾里区城市长效管理和考评办法。(责任单位:区创建办等)

12、制定湾里区城市低洼危旧房和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计划。(区城建局、区发改委、区房管局、区国土分局)

13、完成第一栋廉租住房建设并交付使用,完成第二栋廉租住房主体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区房管局)

14、加快城镇拆迁安置小区和农村拆迁安置房建设。(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城司、有关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