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奖励办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科技项目奖励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科技项目奖励办法

科技项目奖励办法范文1

第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新研制成的市内首创,省内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应用于生产或建设中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采用推广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  金

一等奖  奖状和证书  1000元

二等奖  奖状和证书  500元

三等奖  奖状和证书  300元

第四条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

第五条  设立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报市主管局(公司)或县、区科委初审,合格的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批。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二)市级学术团体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直接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报所在县、区科委初审,合格的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在发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发奖。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市财政科技经费中支付。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事迹载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如被上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时,其奖金只补发与市奖励的差额部分。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其有关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多得奖金,严禁搞平均主义。

第十一条  对获奖的市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要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二条  县、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可根据本办法制定。

科技项目奖励办法范文2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并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县科学技术进步的评审工作。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县科委,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授予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技术项目(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经过生产实践证明,对推动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经过技术鉴定,属于国内、市内、县内首创的以及本行业先进的科学技术。

(二)传统工艺改进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通过对原有工艺、设备、配方等进行改造后,在提高生产效率、工艺水平、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璜、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的科学技术。

(三)技术引进项目,在掌握、消化、吸收、引进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发展创新,形成独特的技术风格,并且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

(四)在我县重大设备研讨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

(五)推广转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星火成果项目,经过县级科技管理部门筛选推荐或部门立项的项目,应用推广中对原技术有进一步的创新或改进,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

(六)标准工作方面的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及有关标准,实施后对提高产品质量及其竞争能力具有显著作用,经有关方面评定,达到市内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

(七)计量工作方面的项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改善检测手段、改进计量器具、提高标准量值的传递等级、开辟新的计算内容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项目。

(八)科技情报信息工作方面的项目,全县科技进步或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国内外科技信息、引进的技术成果,经生产实践证明对提高经济效益有显著效果的科学技术。

第六条需申报请奖的科技项目,必须按程序办理。

(一)申报。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报主管单位初审,符合奖励条件的,报县科委。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填写审批表后、各协作单位签注意见,报县科委。

(二)初审、登记。县科委对上报的科技进步奖请奖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给完成人员“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并推荐到县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由*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经过初审合格的科技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奖励等次。

(四)公告、授奖。通过评审委员确定的获奖项目必须在媒体上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至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若无异议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授奖。凡有异议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

第七条*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三个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

一等奖:达到市内先进水平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对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技成果,由县政府授予成果完成单位科技进步奖,向成果主研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20000元。

二等奖:具有县级以上水平并接近市内先进水平,对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科技成果,由县政府授予成果完成单位科技进步奖,向成果主研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10000元。

三等奖:具有县级先进水平并接近市内平均水平,对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科技成果,由县政府授予成果完成单位科技进步奖,向成果主研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5000元。

第八条*县科技进步奖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直接从事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70%。

第九条*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科技项目奖励办法范文3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㈠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分学科组织有关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小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小组的初评意见,做出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负责推荐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目。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局内,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㈠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成就的;

㈡在本市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年只授予1人,在没有符合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㈠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对本市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

㈡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与技术管理研究、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对本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㈢在实施重大工作项目中,解决大量复杂、关键技术问题,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者接近当代国际先进水平,对本市的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本条第(三)项奖仅授予组织。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每年的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个人、组织,下同)由下列单位推荐:

㈠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㈡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㈢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前条所列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有关科学技术专家对候选者的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推荐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组织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的评价标准、公平的评审规则对推荐的侯选者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提出奖励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拨付,专款专用。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奖金为50万元。其中10万元为获奖者个人所得;40万元用于获奖者自由选题的科学研究。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为1万元,二等奖奖金为0.6万元,三等奖奖金为0.4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的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社会力量在我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凡违反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及省有关的规定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科技项目奖励办法范文4

第二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项目一般不超过40项。

第三条凡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区依法经营和纳税,申报项目的主要业绩必须在区内或区内企业经营范围内完成。

第四条凡已实施的科技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区科技进步奖:

1.凡在本区完成、达到市先进水平以上并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2.凡经实践证明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和开发前景的创造发明,计算机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的应用项目;

3.具有先进性,经过试验证明可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扩大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

4.在医疗卫生、计生、教育、环保、劳保、城市交通、市政管理、行政服务、安全工作中,采用新方法和先进技术获得明显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和项目;

5.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研究项目;

6.在较大工程建设,重要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先进技术,使生产效率、产品质量有明显提高,成本明显下降,取得良好效益的项目;

7.采用先进技术,较大规模开发我区资源,较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获得明显效益的项目;

8.经过研究、考察、调查等途径整理资料、图表、报告以及学术上、理论上新见解,经过实践证明对经济建设或社会事业有显著作用的。

9.已取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技术成果,经实施后取得较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定按技术水平高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小,推动我区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分为一、二、三等奖。

第六条申报程序

1.区科技局每年初行文通知区科技进步奖申报工作;

2.区内各有关单位接通知后,可向区科技局索取或网上下载《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同时组织申报;

3.申报时提供以下材料

(1)《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2)项目总结报告;

(3)鉴定证书或专利授权证书;

(4)能证明该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材料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原件。

第七条评审程序

1.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作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申报项目推荐上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2.由区科技局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水平评审;

3.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区科技局初审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讨论并提出终审意见;

4.评审委员会的终审意见呈报区政府批准确认。

第八条设立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受奖人员应为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完成人,一般不超过五人,其顺序应按项目鉴定证书中的人员顺序或实际贡献大小排列的顺序,如有变动必予以说明。

第十条对同一单位同一项目或同一系列的项目(或系列产品),采取一次性奖励办法,不重复授奖;申报评奖的项目如有争议,须待争议解决之后,才能申请奖励。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未予申报奖励的项目,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向评审委员会推荐参加评审。获奖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其事迹、受奖等级载入个人业绩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区科技进步奖由区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一等奖人民币3万元,二等奖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人民币1万元,奖励经费在区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以下原则分配:属个人完成的项目,全部发给本人;属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50%发给第一完成人,其余部分按贡献大小分配。

第十四条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同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推荐、评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依法给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科技局和评审委员会就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有关问题提出申诉和建议;评审委员会有义务和权力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

科技项目奖励办法范文5

第一条为了实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项目获奖候选人应当是其科技成果的全部或者其中核心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单位行政领导确实参加了项目的研究,符合主要完成人的条件,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申报奖励,但人数不得超过一名,并且要在申报书中附详细的书面材料,具体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本人签字、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市科技突出贡献奖

第四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候选人所申报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面,为我市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技术水平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

(三)申报项目必须投产或者实施二年以上,有较好的投入产出效益,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项目不超过1项。

第二节*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科技基础性应用研究”,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领域所进行的科技基础性研究工作;所称“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技领域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市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及评审标准,应当与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知识产权及其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挂钩。评审标准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一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90分以上,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二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80-89分,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三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在科技基础性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了创新成果,社会效益得分在70-79分,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八条*市科技进步奖所涉及的获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发、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九条*市科技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15项;单个项目的受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受奖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三节*市自主创新促进奖

第十条*市自主创新促进奖的评审,应综合考虑申报项目所体现的创新精神和所具有的借鉴、示范和带动意义。主要授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已被授权并已开始实施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无专利纠纷,具有潜在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示范性强,具备良好的技术前景、市场前景和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符合*市产业发展方向和社会进步需要;

(三)探索性强,能够突破传统思维方式,超越相关专业领域的共识(非共识项目),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明显促进和启发作用。

(四)将各种相关技术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或新产业,具备良好的技术前景、市场前景和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

“各种相关技术”,可以是各种成熟的和已获得广泛应用的技术;

(五)将一项或多项技术或科研成果率先应用到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产生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是指我市已形成一定规模的行业或领域。如果该行业或领域在我市的规模较小,则指广东省范围内的该行业或领域。

(六)引进先进技术进行产业化,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先进技术”是指省内领先水平以上的技术;

(七)对所使用的技术及装备进行革新改造,取得良好的效果,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第十一条*市自主创新促进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20项。

第四节*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

第十二条*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的获奖候选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归国科技人员:

(一)归国来本市五年内创办科技型企业,在技术及项目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二)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评审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每年授予项目不超过2项。

第三章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本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经过法定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申报人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证明材料,上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或者组织,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表;

(二)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

(三)技术鉴定证书或者有关评审证书;

(四)技术资料,包括省级以上科技查新报告、调查考察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试验研究报告、有关图纸及学术论文等相关资料;

(五)经济效益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直接关系到人身、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获得许可证之前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为主,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八条申报人须按规定缴纳评审费。

第十九条符合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科技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章评审

第二十条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按学科、专业分类登记,并组织专业评审组评审,提出初评意见。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办公室将初评结果报评委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委会对拟奖对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做出拟奖决定,并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在《*特区报》上公示30天,有异议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五章处理;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授奖。

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评委会的评审会议应有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方为有效;评审结果以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本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必须在拟奖决定公示期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五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对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真实性所提出的异议;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的异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实质性异议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

第二十六条提出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受理。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评委会办公室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异议材料,应予受理。

申报人接到异议受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提交有关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报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必要时评委会办公室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未处理完毕的,不予评审。

第二十八条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提交评委会审议,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异议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各方。

第六章授奖

第二十九条*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按每个获奖项目100万元一次性拨付,其中50%奖给首席完成人,另50%按项目主要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十条*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第三十一条*市自主创新促进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5万元。

第三十二条*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报请市长签署,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为10万元。

科技项目奖励办法范文6

1我国农业科技奖励制度的现状及特点

1.1国家农业科技奖励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我国科学技术的最高奖,具有显示度高、影响力大、示范性强的特点,是衡量一个单位、科研团队或个人学术水平、科研创新能力、科技转化能力和社会贡献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国家科技奖励体系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用于奖励个人或组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用于奖励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的优秀成果。“十一五”期间,国家三大奖项累计授奖1342项(通用项目),其中,农业科技成果获得三大奖项共计149项(未包括林业和水产),占授奖通用项目总数的11.1%(见表1)。根据表1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国家科技进步奖约占农业科技奖的90%,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奖数量呈逐年减少趋势。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以下简称“中华农业科技奖”)是原农业部科技进步奖的继承和延伸,是面向全国农业行业的唯一综合性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农业行业的科技发展水平。

根据《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中华农业科技奖获奖成果具有被推荐为国家科技奖的资格。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农业部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奖,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分设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丰收奖每3年评选一次,授奖量大,影响面较广。农业部于2006年设立了中华农业英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励在农业科学研究中作出卓越贡献的杰出科学家,每届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

1.3省级农业科技奖励各省级政府重视发挥农业科技奖励的激励引领作用。以江苏省为例,1996年设立了江苏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奖,2008年,将其调整合并为江苏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并制定了《江苏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

1.4社会力量设奖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国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技奖。1999年,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出台,建立了社会力量设奖登记管理制度,规范了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社会力量设奖得到有序发展,已成为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大北农科技奖经过10余年发展,已成为农业领域较为成熟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

2农业科技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科技奖励制度在国家科技、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咨询和推动作用,在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了卓越贡献[1]。授予科技奖励,意味着对科研人员的承认与尊重,能激发并强化他们的创新动机,使其产生强烈的动力,引领带动更多的人共同创新[2]。我国的农业科技奖励制度,经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后10余年的改革发展,已较以前更趋完善。但是,这些改革举措仍是在现有科技奖励体系的框架内,从技术和操作层面进行的局部完善,还存在着行政干预较为普遍、奖励评审制度不合理、奖励对象过于偏重科技成果等问题[3-4]。

2.1政府行政干预不可避免在我国的科技奖励体系中,政府奖占据了主导地位,而政府奖大多由科技行政部门来负责奖励的申报、评审等组织管理工作,行政干预不可避免。科技奖励中行政干预的存在,有可能产生科技奖励的不公正现象,这将大大挫伤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同时,也将造成科技奖励资源的浪费,影响奖励功能的发挥[5]。

2.2评审制度不合理,缺乏科学统一的评审专家选拔制度评审专家的选拔缺乏具体、科学、统一的制度,致使评审专家不一定是本行业的专家,有些政府部门主管农业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也成了评审专家,甚至担任评委会主任,对评审结果起直接决定作用。而很多研究人员为了使自己的成果获得好的评价,往往是在申报时,就与持有相同学术观点的专家、同学或师友打好招呼,直接影响了科技成果评价的公正性[6]。

2.3奖励对象过于偏重科技成果目前,我国的科技奖励系统除最高科技奖和国家科技合作奖是根据成果奖励个人以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均是奖励单一项目。由于一般项目的参与者一般都是数人甚至达到数十人,从而易出现奖励主体“缺位”和“挂名”现象,导致激励效应的极大弱化[2]。

2.4缺乏监督惩罚机制我国大多数科技资源由行政部门配置和管理,这些行政部门既是管理部门也是监督部门,缺乏独立的第三方官方监督机构。这就导致科研机构更关注单位每年争取到的项目经费的多少和等级,激励科研机构更多地从争取科研资源出发去申请科研资助,而较少关注科研经费的绩效。在这种体制下,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为了争取更多的政府资源,甚至可能联合起来造假,导致诸多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而一旦造假事件被曝光,管理者不但不正视问题,甚至还可能刻意“护短”,使学术不端行为更加嚣张[7]。

3完善农业科技奖励制度的建议

3.1培育独立的评审机构,避免行政干预培育独立的中介机构或科技评估机构进行委托评审,让政府逐渐从科技奖励评审中退出,这是政府走出行政干预,保证评审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7]

3.2完善评审专家选拔机制确立科学合理的专家选拔标准,严格实行专家回避制度,扩大同行专家选拔范围,建立科学合理的评审专家选拔制度[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