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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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奖励资金使用办法

单位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补贴款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号)和《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建〔〕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生猪养殖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是指在本县区域内栏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能繁母猪15头以上、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场、小区),包括原种猪场、商品猪养殖场、原种猪扩繁场、良种猪生产场、地方品种猪资源场。

第四条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生猪生产,严禁挪作他用。

(二)稳定和发展并举原则。稳定现有规模生猪养殖场生产,鼓励新建或改扩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品种改良、生猪饲养管理新技术推广。

(三)公开透明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奖励政策,同时张榜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成立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畜牧兽医水产局。领导小组负责奖励资金方案审定、奖励资金额度安排、奖励资金扶助项目审批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实施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奖励资金的主管部门,在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财政激励政策;

(二)组织制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三)审核确定奖励资金具体扶助项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五)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是奖励资金扶助项目的实施管理部门,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调查核实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的基本数据,提出具体奖励对象建议;

(三)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四)对生猪规模化养殖场项目实施业务指导和提供技术服务;

(五)督促检查生猪规模化养殖场项目资金的使用,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会同县财政局作出处理;

(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其它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稳定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的生产奖励;

(二)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户(场、小区)的奖励;

(三)生猪饲养管理新技术推广奖励;

(四)生猪养殖户(场、小区)创办龙头企业和创建标准化示范场奖励;

(五)防疫服务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疫情监测、生产动态监测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

第九条申请使用奖励资金的规模化养殖户,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县境内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常年存栏能繁母猪15头以上,生产栏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的规模化养殖户;

(二)防疫严格、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免疫程序、消毒和科学饲养管理制度,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产,有健全的生产记录档案和免疫台账;

(三)引进种猪应从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购买,并有种猪合格证和动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

(四)持有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使用国家违禁药物,两年内无重大疫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条使用奖励资金进行猪舍标准化改造、良种引进和粪污处理的规模化养殖户,项目竣工后,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设施完善,防疫严格,管理规范。栏舍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种猪与商品猪分开;消毒设施完善,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生产档案规范,饲养密度合理。

(二)引进种猪品种纯,谱系清楚,生产性能良好。

(三)污水和粪便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粪污处理后应符合国家环保局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按规定组织申报。奖励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第十二条对验收合格的规模化生猪养殖户按照以下4个档次进行奖励:

(一)栏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常年存栏能繁母猪15头以上50头以下,常年存栏总猪数300头以上500头以下,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2万元。

(二)栏舍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常年存栏能繁母猪50头以上100头以下,常年存栏总猪数500以上1000头以下,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

(三)栏舍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常年存栏能繁母猪100以上200头以下,常年存栏总猪数1000以上2000头以下,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

(四)栏舍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能繁母猪200头以上,常年存栏总猪数2000头以上,安排奖励资金10-15万元。

第十三条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申请奖励资金的应建标准化栏舍1000平方米以上,存栏能繁母猪60头以上,且由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规划设计栏舍,各项建设内容在奖励资金发放前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奖励标准为:

(一)标准化栏舍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常年存栏能繁母猪60头以上1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

(二)标准化栏舍1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常年存栏能繁母猪100头以上2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8万元;

(三)标准化栏舍30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能繁母猪2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新建专业化生猪供精站的奖励:经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规划设计,独立建站,且标准化栏舍200平方米以上,防疫、环保等配套设施完善,检验检测设备齐全,存栏可使用良种公猪(大约、长白、杜洛克)10头以上,并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创建生猪产业农业龙头企业和生猪标准化示范场的奖励。

(一)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生猪产业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二)获得省级、国家级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称号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

第十六条防疫服务费用支出,严格控制在奖励资金总额的10%以内。

第十七条当年已享受标准化规模养猪户(场、小区)项目资金专项扶持的,不再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县财政局会同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奖励资金额度,编制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和验收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具体的实施单位、实施地点、实施内容、实施规模、投资构成、实施期限、基本概算、监督管理等内容,报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县财政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根据全县生猪生产和项目建设验收情况提出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经县财政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人审核,报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县财政局设立奖励资金使用台帐。

第二十条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奖励对象。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建立动态监管制度。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县统计局对全县生猪养殖场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本数据进行动态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对生猪养殖大户进行年度评定,奖优汰劣,有进有出。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和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对上报的基础数据资料进行抽查、复核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资金使用全程跟踪,包括奖励资金的审批和执行情况、奖励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使用奖励资金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数字,“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单位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发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主要包括: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信息产业建设专项资金和政策奖励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成立由主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的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和监督市政府确定的工发资金规模、使用计划和预算安排。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负责领导小组各项工作的落实和相关部门工作协调、督查。同时,市工信委负责工发资金计划编制和落实、项目归口管理和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工发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落实,参与工发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并做好资金拨付、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工发资金支持项目,建立项目库,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六个环节进行动态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章使用原则

第五条工发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项目原则。重点支持成长性好、投资规模大、投入产出比高的企业项目,突出支持产业带动能力强,对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

(二)促进创新原则。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及通过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建设。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加大技术引进力度,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三)鼓励配套原则。围绕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促进本地主机企业、配套企业之间配套合作向更深层次发展,不断壮大配套规模。重点鼓励主机企业成规模采购本地配套产品,配套企业成规模提供本地主机企业配套件,引领产业集聚发展。

(四)扶持产业原则。根据国家、省、市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将高端制造、电动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医药和电子信息产业等领域作为培育重点,支持其快速发展。

(五)规范管理原则。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纪检、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资金的筹集拨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执行。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六条工发资金主要支持工业企业和为工业企业服务的相关机构,支持的工业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工业发展重点要求,能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两型产业建设,并有利于带动就业和提供地方财源。按分类主要用于:

(一)产业发展专项。主要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项目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延伸产业配套链的工业企业。对重特大工业招商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特殊支持政策。

(二)技术改造专项。支持生产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有合理经济规模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实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支持企业改善装备条件,引进购买国内外先进设备,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着力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服务,支持创业基地建设,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着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和市场网络建设,主要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信贷风险补偿、担保机构补贴、上市扶持和风险补贴、股权融资奖励、服务体系建设补助和成长型中小企业扶持等。

(四)技术创新专项。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核心体系建设、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技术创新产品产业化、重大创新项目及关键和共性技术的研发项目实施建设以及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等。

(五)工业节能专项。主要用于工业企业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示范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与培训、节能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同时,对促进循环经济建设,淘汰落后产能和两型企业建设给予支持。工业节能资金的使用,参照《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六)信息产业建设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信息产业化和产业信息化及三网融合内容产业和终端产业建设等。

(七)政策奖励专项。主要用于市委、市政府出台的鼓励工业经济发展的相关奖励政策兑现,以及境外参展、招商、申请技术专利的配套奖励。

第四章支持方式

第七条工发资金支持方式为有偿使用、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除奖励外,原则上同一企业同年度内不重复安排。

第八条有偿使用主要用于新型工业化发展项目、重大工业招商项目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办公会议确定的重大工业产业项目,可依法采取借款、投资、入股等方式。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投资总额较大、贷款比重较高的项目及银企对接项目,同一项目的贴息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贷款贴息期限和额度根据银行实际贷款金额和现行贷款利率及贷款贴息的资金规模等因素核定。对重大项目大额贴息资金(金额超过200万元),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总额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的20%。

第十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设备购进、产品开发以及产业化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总额按一定比例核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重大补助项目(金额超过200万元)按市委、市政府决定、批示和会议纪要执行,并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总额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的20%。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利税大户、企业上台阶、产业配套奖励、循环经济建设补贴等相关奖励政策的落实。

第五章申报与审查

第十二条申报工发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章纳税,及时向财政等部门提供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和数据信息;

(三)项目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企业各出资人按约定出资到位,项目自筹资金必须到位;

(五)项目申报的其他条件,按各项目申报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资金申报表;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新建企业除外);

(六)项目资金构成证明材料;

(七)申报文件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每年4月份以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统一联合下发各类资金申报通知,各区、县(市),高新区、经开区工业经济局(产业发展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含工业园区项目)联合申报。各区、县(市),高新区、经开区工业经济局(产业发展局)负责项目资料的接收,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以联合行文的形式上报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中央和省在长项目直接向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申报;市属企业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二)市工信委负责项目汇总,并按要求报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会审和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报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三)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将项目资金安排情况在《晚报》和工业网上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根据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示,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如有异议,由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五)其他因特殊情况需分期分批申报项目资金的,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工发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报告和验收制度。市工发资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项目承担企业应向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报告工发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投产达产情况。凡使用市工发资金50万元以上项目竣工后,须向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有关办法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企业收到相关补贴资金后,必须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市工信委、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为工发资金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应按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的要求开展自评和综合评价,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按照国家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执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同级财政和工业主管部门要求,上报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上报情况、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工发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及未达到绩效考核要求的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将采取警示整改、撤销项目并追回全部工发资金等办法处理,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经警示整改不到位的单位,相关部门3年内不得对其安排、批准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工发资金,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工发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全过程应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及工发资金使用单位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审计部门应提高审计效率,推进审计资料和结论共享,避免重复审计。

第七章附则

单位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3

第二条资金来源

暂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一般不低于当年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5%。

第三条资金使用范围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廊坊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专利申请的资助;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重大专利项目转化和产业化的资助;重大专利项目、重点专利示范企业和专利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奖励;专利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和重大专利活动的资助。

第四条资金使用标准

申请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对重大专利项目的转化和产业化每项资助不低于2万元;对重大专利项目及列入省市重点专利示范企业且专利申请量高的企业奖励不低于2万元;重点专利先进县(市、区)奖励2—5万元;支持专利机构建设,对于在廊坊域内建立首家专利机构的资助5-10万元。

第五条资金领取办法

1、专利申请资助应填写《廊坊市专利资助申请表》(可从华北知识产权网下载)一式二份;持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缴纳相关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资金资助手续。

2、申报重大专利项目转化及产业化资金应提交河北省科技攻关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和项目申报书导出软盘一张,经专家评审通过,办理资金资助手续。

3、重大专利项目、省市重点专利示范企业和重点专利先进县(市、区)的奖励由市知识产权局年终评定后办理领取手续。

第六条专项资金监管

市知识产权局将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定期在华北知识产权网上公告。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受资助的项目检查、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单位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4

第二条工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结构调整扶持资金),用于大市区结构调整专项整治项目补贴、工业重点项目技术设备投资补助、重点高耗能设备技改更新奖励、工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品牌建设与技术创新奖励和重大产业招商活动经费补助等。

第三条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市经贸委主要负责对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的指导、组织项目的评审确认、编制和下达。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确认,下达资金安排计划,监督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资金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支持促进结构调整和专项整治的项目;支持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在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成长性项目;支持符合我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突出导向。优先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采用世界先进技术、设备,装备档次高、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

(三)突出大市区。专项资金用于大市区各类重点工业项目。

第五条资金使用范围、方式和标准

(一)对各类扶持项目购置先进技术设备的补助。根据工业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带动能力、技术含量、产出贡献,按技术设备实际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淘汰更新落后耗能设备给予补贴。

(二)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三)工业重大前期项目及专项整治经费补助。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一次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和一次性投资2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工业项目前期经费给予10万元补助。对列入考核的市属专项整治搬迁项目给予贴息补助。

(四)品牌建设与技术创新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市属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市属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市优秀专利新产品认定和新获得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研发中心认定的市属生产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申请技术设备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经贸部门核准、备案,且列入市重点工业目标竣工项目计划,主体工程已竣工的项目,申报时其技术设备投资不得低于800万元。

(二)列入国家千家企业、市百家企业,以及提前实施三年淘汰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年以来,淘汰更新落后耗能设备,并经经贸部门审核验收的项目。

(三)专项整治中列入搬迁的市属企业,在按时完成搬迁建设任务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搬迁入园建设的原市属企业,获得银行项目贷款的,给予一次性利息补贴。

(四)申请前期工作经费补贴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10亿元以上,已经正式签约,且在一个年度内可以开工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

第七条资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亭湖和市开发区项目,分别由三区经贸委和财政局对照有关要求和条件进行联合审核后,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申报。市直企业的项目,直接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二)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部分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三)根据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情况,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按照当年资金规模与申报项目情况,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初步计划,在网上进行公示。

(四)网上公示结束,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八条资金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技术设备补贴项目申报单位需填报市工业重点工业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经各地经贸委和财政局盖章确认的技术设备清单,以及实施进度情况说明材料和符合规范要求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请落后耗能设备淘汰更新项目补助的企业,需填报市淘汰更新落后用能设备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资金申请报告,淘汰及更新设备明细表由指定机构出具的淘汰设备报废证明,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其它证明。

(三)申请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搬迁资金必须是按计划完成搬迁的企业,需填报专项整治项目贴息资金申报表,由市区城北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申报品牌建设与技术创新奖励资金的企业需填报品牌建设与技术创新奖励扶持资金申报表,以及证书及上级批文。

第九条资金拨付和监督

(一)按照资金下达计划,经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对项目共同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二)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每年12月31日前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审查。

(三)列入资金计划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消时,项目单位需提交经费决算报告,逐级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同意,并将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上缴市财政局。

单位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5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业突破四年行动计划的决定》(*发[20*]7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扎实开展“工业推进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发[20*]3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强工业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专项基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县政府发展工业经济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和兑现工业经济专项奖励。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指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专项基金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并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年增加基金额度,每年按新增地方可用财力的5%追加专项基金。

第四条专项基金管理包括预算管理、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及监督检查四个方面。专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基金管理原则:

工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支持,严格把关;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为经济社会效益较好的工业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支持。

(二)县委、县政府扶持工业发展政策兑现;对发展工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三)县委、县政府确定扶持和鼓励工业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对列入省“861”计划、市“6611”工程和县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第七条工业企业申请短期流动资金支持,采取有偿方式提供。每个企业一次申请金额为5-5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依法签订合同,承担按期还款责任,逾期不还者,除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外,还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参照省财政扶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财政间隙资金使用方式实施。工业企业有偿使用专项资金,必须以房产、土地等有效证件作抵押,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0%的标准支付专项资金占用费;采取融资担保的参照金融部门、担保中心运作方式实施。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请专项基金的工业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正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三)经济效益较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上一年度纳税5万元以上;

(六)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

第九条申请专项基金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本县经济发展方向;

(二)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

(三)项目竣工投产后,能够达到预期经济效益、促进财政增收、增加就业。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申请专项基金的工业企业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资金使用用途、预期目标、还款承诺等);

(二)**县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申请书(见附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主要产品、资产负债及效益、主要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职工人数及获得的主要荣誉等;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六)提供房产、土地等有效证件,并协助办齐有关抵押手续;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县经委和县财政局对申请专项基金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将审核结果报专项基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项目计划下达后15日内由财政拔付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奖励程序。

第五章专项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县经委负责对专项基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获得专项基金扶持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用途的须经县经委、县财政局核准。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按要求将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成验收报告分别报送县财政局和县经委。

单位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6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等七个文件的通知》(**政〔20**〕131号)精神,市财政每年在产业优化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使用和管理好引导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做大做强现代、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主要支持范围是:

(一)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创意、商务服务、信息服务等重点行业的项目建设;

(二)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建设;

(三)市服务业重大标志性项目建设;

(四)服务业特色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五)著名品牌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产业化开发;

(六)从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中分离出来的生产业企业的发展;

(七)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农村服务等薄弱环节发展;

(八)奖励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县(市、区)。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坚持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坚持实行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择优支持;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引导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五条引导资金的项目管理由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审核、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监督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服务业发展局依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审核拨付,并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引导资金根据扶持项目和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一)投资补助。对于公共服务平台、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投资总额的1%—10%以内,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突破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比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与引导资金管理的规定》(**政〔20**〕68号)文件,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能够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扩大市场容量、增加社会就业、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土地、环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能够在当年启动,并在合理工期内建设完成。

第八条引导资金项目实施以企业为主体。企业申请使用引导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话;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A级以上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九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服务业发展局(发展改革委)申报。县(市、区)服务业发展局(发展改革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向市服务业发展局出具推荐规定(市属企业直接向市服务业发展局申报)。各县(市、区)服务业发展局上报项目时抄送同级及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申请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主要原因;市服务业发展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后,邀请相关部门、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价规定。

第十二条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组的评价规定,提出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按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引导资金。各县(市、区)财政局要设立引导资金专账,反映市拨付的引导资金收支情况,并及时转拨到有关项目单位。市直单位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贷款贴息按项目贷款银行结息单拨付贴息资金,当年使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继续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新晨

第十四条使用引导资金的企业和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工程建筑和设备采购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款项,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市服务业发展局、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竣工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市服务业发展局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