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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奖励办法范文1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以及与工业企业劳动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劳动安全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劳动安全的领导和管理,对劳动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给予奖励:
(一)认真贯彻劳动安全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健全并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实现上级下达的劳动安全目标考核指标,伤亡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
(三)及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排除事故隐患,预防或避免事故发生,保护了国家、集体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四)推广应用先进生产技术和工艺,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控制和治理职业危害取得成绩。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给予奖励:
(一)严格贯彻执行劳动安全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全面实现上级下达的劳动安全目标考核指标;
(二)在劳动保护管理、安全技术、尘毒危害防治中有发明、创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排除事故隐患或在事故抢救中做出贡献;
(四)劳动安全监察、管理和监督人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政清廉,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成绩。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劳动安全工作先进集体称号;事迹突出、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由市 (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推荐,省劳动厅考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授予劳动安全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对省人民政府授予劳动安全工作先进集体的成员,企业可发给不超过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二分之一的一次性奖金。奖金在本企业奖惩基金或新增效益工资中开支,免征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个人,企业职工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所在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个人,也可由劳动部门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制定。
第九条 在同一考核年度内,因劳动安全工作先进受两级以上人民政府 (含地区行政公署)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金按标准最高的计发,不得重复发给。
企业奖励办法范文2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理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应当遵守《劳动法》、《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依照法律、法规与企业确定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各类行政和技术管理人员(干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农民合同工以及外籍员工。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一方,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处理活动。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争议事实、共同请求事项、共同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应当推举1至3名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五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 企业调解
第六条 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人数少、规模小的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或者其他相应组织。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并接受地方(行业)工会和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活动经费由企业承担。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4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书一式3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1份。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天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 仲
裁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设区的市、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称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省和行政公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综合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并对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的代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最多为9人。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担任。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员分专职仲裁员与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专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期间,由仲裁委员会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标准执行。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四条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仲裁员的培训、考核及资格确认、发证工作。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1名首席仲裁员和2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指定。
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处理。
仲裁庭对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十七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且能提供相应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或者指定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庭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人亦可按前款规定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人的,由仲裁庭为其指定人,被指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再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由仲裁庭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也可由本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经仲裁庭批准后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仲裁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行公务证。
第二十二条 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的,应当提前告知委托方。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裁决。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庭内应当摆设整洁、庄严。参加庭审的仲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着装整齐、标志显著。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保证仲裁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案,但因下列情形致使劳动争议处理案件无法继续审理而中止仲裁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一)向上级请示等待答复的;
(二)需要等待工伤鉴定结论的;
(三)委托调查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中止仲裁的。
仲裁庭中止仲裁应当报仲裁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的,申诉人应当递交撤诉申请书,仲裁委员会确认后应当准予撤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由申诉方预付,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仲裁结案时,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庭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撤诉处理的,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申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受理费的,按放弃申诉处理。
仲裁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是仲裁委员会主任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在7日内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因回避所产生的缺额,由回避人所在单位指派同等条件的人员或者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人员补充。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仲裁员有《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在按《条例》的规定处罚的同时,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仲裁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适用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中案件特别审理的规定。
企业奖励办法范文3
第一条 为鼓励职工积极开展提合理化建议活动,促进企业技术革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 围
第二条 以下范围的建议是应鼓励的: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围绕提质增产、节能降耗,而提出的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办法和措施。如围绕有效利用蒸发量,促进原盐提质增产;深化制盐工艺改革,提高制卤效果;减少雨化损失,增强抗灾能力;提高盐田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减轻劳动负荷;促进隐患整改,保证安全生产等。
第三条 以下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夸夸其谈、无实质内容的;为完成任务而毫无新意的;公认的事实或正在改善的,已被采用过或前已有的重复建议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总场成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领导小组,组长:___,副组长:____,成员:___。领导小组负责建议和成果的征集、登记、整理、评审、总评和存档等日常工作。各分场(厂)也要成立相应组织。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五条 总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领导小组负责将《海化盐场合理化建议报审表》和《海化盐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成果报评表》下发到全场各工区(车间),保证职工可随时取到空白表格。
第六条 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只有建议设想而未实施或和验证的填写《__盐场合理化建议报审表》,已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并验证成功的项目填写《__盐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成果报评表》。“建议内容”一栏应先对现状加以说明,对其存在的不足或将导致的隐患加以分析,再具体说明应采取的措施和步骤,最后还要有经济效益分析和预期目标,必要时应附图纸、数据、专业资料等。
第七条 职工完成的《海化盐场合理化建议报审表》或《___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成果报评表》,及时上报工区(车间)、科室,工区(车间)、科室认为符合要求或有价值的,应及时上报分场(厂),分场(厂)经过把关、筛选后,由各单位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于每季度末一次上报总场工会办公室。
第八条 每季度末,总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领导小组及时对全场上报的合理化建议,通过召开评审会的方式,根据建议的经济性、安全性和时效性,进行评审,作出采纳与否的结论,通过后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实施。对不采纳的意见,应作出具体的原因解释。
第五章 奖 励
第九条 年终总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领导小组对全年所有的建议和革新项目进行总评,根据效益大小取前6项为受奖的技术革新项目,其次15项为受奖的小改小革项目。技术革新项目评出一等奖1名、奖金1000元,二等奖2名、奖金800元,三等奖3名、奖金600元;小改小革项目前5项为一等奖、奖金200元;后10项为二等奖、奖金100元。
第十条 特别重大的技术进步项目或对全场乃至整个行业有重大技术推进作用的项目,可给建议人一次性特别奖金。具体数额由总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后报场长批准发放。
第十一条 对所有受奖的项目,总场将在年终总结表彰大会上与评出的各类先进一并奖励。奖金以现金形式发放,各单位不得扣留或另行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企业奖励办法范文4
一、邮政储蓄
1、生产奖金按月核发,考核标准为:非营业网点职工奖金60%挂钩考核全局余额净增计划,30%挂钩考核全局收入计划,10%挂钩考核全局资金票款安全;营业网点职工奖金全部挂钩考核网点余额净增计划,网点当月完成净增余额计划50%以下的取消当月生产奖金,完成50%以上的按完成比例核发。
3、较上月新增绿卡活动卡,新增绿卡活动卡卡均余额在500元以上的,按5元/户奖励储蓄网点;卡均余额在1000元以上的,按10元/户奖励储蓄网点。
二、邮政绿卡短信
按2009年新增绿卡短信户数成功扣款每户每月1元的标准奖励。
三、基金业务
每新开一户中间业务交易帐户且发生有效认(申)购业务,按每户1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有效认(申)购金额按认(申)购金额的10‰进行奖励。
四、小额质押贷款
按其实现收入的25%进行奖励。
五、商易通
每成功营销1台“商易通”话机,绑定绿卡账户自绑定日起一季度日均余额不低于3万元(含)的奖励50元;不低于10万元(含)的追加奖励50元。
六、空中充值业务
每新发展一户商且商3个月内销售话费在500元以上的,按每户1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七、汇兑业务:
1、商务汇款:按实现汇款收入的15%直接奖励业务揽收人员;
2、帐户类汇款:入账汇款按每笔0.50元的标准直接奖励临柜人员;
3、汇兑新业务:汇款每笔按0.3元奖励;集体汇款回执每笔按0.3元直接奖励临柜人员;(客户开发维护的所有成本包括在奖励之中);
4、国际汇款业务:按每笔10元直接奖励临柜人员;
5、网汇通业务:按网汇通销售额的2‰直接奖励临柜人员;
八、保险业务:
1、财险:商业车辆险按保费的9%进行奖励;交强险按保费的2%进行奖励;其它财险按10%进行奖励。
2、寿险趸缴按手续费收入的50%进行奖励,期缴按保费3%进行奖励。
九、速递物流类业务
1、速递业务
2、物流业务
(2)、农资分销按销售收入的25%奖励。
(3)、区域物流按收入的25%进行奖励,其中驾驶员10%、揽收人员15%。
十、邮务类业务
1、函件类业务
(2)、普通邮资广告信封按收入日20%直接奖励揽收人员;
(3)、企业贺卡按收入日25%直接奖励揽收人员;
(4)、幸运邮天下按收入的25%奖励营销人员;
(5)、中邮专送广告(含其他广告)按实现收入的3%直接奖励网点揽收人员;
(6)、对于在实际揽收中产生的每次每单商业信函业务,单次签单、制作、交寄量在1000件以上,按实现收入的8%直接奖励网点揽收人员;
(7)、函件回执:按每件奖励0.5元。
2、快包、商包业务
(1)、快递包裹:每收寄一件直接奖励窗口临柜人员手续费0.5元;
(2)、家乡包裹,按收入的15%奖励营销人员;
(3)、校园包裹和军营包裹按业务收入的10%奖励;
(4)、包裹回执:每件奖励0.5元。
3、邮件保险费(保价费)业务(包含特快、快包和普包)
(1)、凡办理邮件保价费100元以上的邮件,直接奖励营业人员每件0.5元。
(2)、其它附加业务
包件(普包、快包)、给据函件(挂信、挂刷)、特快专递业务收寄中凡办理了3元回执业务的给予临柜人员每件0.5元的奖励。
4、集邮类
业务
(2)、日常邮品销售:按毛利的7%进行奖励。
5、报刊业务
(1)、报刊流转额奖励办法:按日常收订报刊流转额的3%直接奖励收订人员(不包括报刊大收订、半年收订)
(2)、企业形象期刊专项营销奖励办法
凡成功开发企业形象期刊按流转额的25%奖励揽收人。
十一、项目营销奖励办法
(1)、范围:各类业务奖励办法未予规定的,适用于本办法。
(2)、对象:项目组
(3)、奖励标准:
利润达到销售总额的40%(含)以上,按销售总额的10-30%奖励项目开发组或项目个人,超过50%的,再奖励项目开发组或项目个人超额利润部份的40%;
操作流程:
①、为了促进业务发展,要求每个项目在具体操作前,实施人必须向市场部填报《项目开发申报表》,市场部审定并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后实施项目,经局长签字同意可先行借支一定数额的项目准备金用于业务招待,项目开发成功后按规定核算,经主管领导签字予以报销,项目未成功实施由借款人限期归还借款。
②、各部门按月统计本局项目收入情况,核算应发奖励,汇总并签字后,报州局函件部审核。
注意:
(1)、如为项目组开发成功,由上报市场部的项目开发审报表内确定的项目组长行使揽收奖励分配权。
(2)、提及的利润是指销售收入扣除相应的成本(成本中除去邮资、印刷、运输费、设计费、车辆使用费、人工费等直接成本外还包括客户开发维护等一切费用)开支后实现的净收入。
企业奖励办法范文5
烟台科技奖扩军到五项,合作奖、技术奖入列
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新出台的《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合作奖和发明奖成为最大的亮点。
为鼓励企业加大产学研合作力度,烟台市首次设立烟台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资金30万元。“省内其他地市有设合作奖的,但一般只做引导性鼓励,没有奖金。”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奖项授予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开发机构等合作的本市企事业单位和合作方,以及对烟台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专家或组织。
针对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实施细则增设了烟台市技术发明奖。拥有有效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或国外专利,且技术成熟,整体技术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都可参评。
新的奖励办法实施后,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奖项将增加到5项,分别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经济效益非唯一指标,公益成果考核社会效益
除了增设了两个奖励奖项外,实施细则还对最高奖和创新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细化。
另外,新的实施细则还新增了公益类成果的评价要求,“属于社会公益类成果并且无法以经济效益来考核应用效果的,主要考核该成果形成的社会效益,且该成果必须在本市应用,并相应地为本市产生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
细化奖项候选单位标准,新办法强调“本地化”
新出台的《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还将2010年7月1日单独的《烟台市科技创新奖实施细则》做了适当修改和整合。
企业奖励办法范文6
一、优生输送奖
成绩优异的小学毕业生进入中学就读的,对学校和学生进行奖励,其中籍小学毕业会考成绩在前20名的,按每生1200元奖励;成绩在前50名的,按每生800元奖励;成绩在前80名的,按每生600元奖励。非籍学生减半奖励。所获奖金分配办法:所在学校分配奖金四分之一,班主任分配奖金四分之二,学生本人分配奖金四分之一。
对教学成绩出色的小学和中学各年级段主课教师进行奖励,每学年所教科目班级期末考试成绩前三名者,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
二、中考优秀奖
1、普高上线奖。中学初三毕业生参加本年度中考,普高上线人数以20人为基数,每增加1名(含特长生),奖励学校2000元,30名到50名每增加1名,奖励3000元;50名以上每增加1名奖5000元。
2、排名晋位奖。中学当年毕业生中考总分优秀率在全区综合排名(以教育局统计的排名为准,如教育局不排名,镇政府根据教育局提供数据自行排名)每前进一位奖励6000元。
三、重点中学录取奖
中学当年毕业生被重点中学录取的(重点中学指录取分数线在姜山中学录取分(含姜山中学)以上的学校),奖励学生1000元/人。
四、优秀教师奖
1、中学当年毕业生中考课目单科考试成绩高于全区相同科目平均分的,按该科目上线人数,以每人50元标准奖励该科目任课教师。
2、对教育系统下派的骨干老师到中学支教的,按每人每年2万元予以补贴。
3、对获得“教坛新秀”、名教师、骨干教师、特级教师等荣誉称号的视获奖级别进行1000-5000元奖励。
五、有关说明:
1、各学校要着眼于教育优质化的目标,对照考核内容,合理地制定对教师和学生的激励办法。
2、支教补贴对象必须经区教育局、镇政府及中学共同认可,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3、专项基金当年有结余的累积到下一学年使用,镇政府也可酌情做其他振兴教育发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