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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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范文1

1 发生规律

1.1 发病症状

花生青枯病是一种典型土传细菌性病害,俗称花生瘟。该病在水旱轮作田发生较少,在旱坡地发生较多,吉水县花生种植以丘陵旱坡地为主,故易引起该病发生。从花生开花一直到收获都有发生,且病情迅速,一般以初花期最易感染,病菌从植株根部伤口及自然伤口侵入,在维管束内繁殖,分泌毒素,造成导管堵塞,致使根尖变色软腐,再从根部维管束向上扩展至植株顶端。初始时病株主茎顶梢第1、2片叶先失水萎蔫,之后病菌进入皮层与髓部薄壁组织的细胞间隙,使之崩解腐烂,再散落至土壤中,并通过土壤、流水等侵入附近健株,进行重复侵染。染病植株经1~2天后,全株或一侧叶片从上至下急剧凋萎,色泽暗淡,但仍呈青绿,故名青枯病。病株易拔起,根瘤黑绿色;病茎及根部纵剖,维管束呈黑褐色,横切面潮湿时稍加挤压可见污白色菌脓溢出,将病段悬吊入水,可见烟雾状浑浊液从切口涌出,此为确诊本病之主要依据。

1.2 发病条件

花生青枯病种子不带菌,其病菌主要在土壤中越冬,存活3~5年后仍有致病力,病土的迁移、翻耕和流水、农具等均可造成该病的传播,一些病害发生严重的田块,还可寻到病情沿流水方向扩散的痕迹。其病菌生长温度范围为18~37℃,以26~32℃为最适,当气温达25℃以上,降雨的多少与迟早决定此病发生的程度与早晚,一般久旱骤雨或久雨骤晴或时晴时雨均发生严重。吉水县花生以春植为主,一般清明节前后播种,在6月上、中旬大量开花下针,此时降雨量为250mm左右,约占全年的16%,为全年最高,月均温26.4℃,如此高温高湿条件,非常有利于此病的发生。加之吉水大部分为旱坡地连年种植,土层偏薄、质地偏酸、肥力偏差,以上环境条件客观上加重了此病的发生。

2 防治措施

2.1 农业防治

2.1.1 实施合理轮作。在水田实行花生与水稻分季水旱轮作或在旱地与青枯病菌的非寄主植物2~3年轮作,是控制该病发生的最有效措施。如采用花生与番薯、西瓜、甘蔗、玉米等轮种,并避免与茄科、豆科、芝麻等作物连作。

2.1.2 选用抗病品种。对实施轮作有困难的地方,应利用品种间的抗病性差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通过引种、试种,或自选、自育、自繁,因地制宜地选用抗病性相对较强的品种。目前较抗病的品种有:粤油256、抗青10号、11号、中花2号、粤油92、粤油22、粤油320、粤油250、桂油28、矮花3号等。

2.1.3 进行改土施肥。对酸性土壤可施石灰25~50kg、草木灰150~200kg、过磷酸钙20~30kg,使土壤呈微碱性,以抑制病菌生长,减少发病,同时还要适量补施钼肥;对沙质地采取深耕改土,加入河泥进行改良,并施足腐熟堆肥或厩肥、增施磷钾肥、适施氮肥,可减轻青枯病的发生。

2.1.4 改善灌溉条件。要防止田间荫蔽与大水漫灌,并注意排水防涝,防止田间积水与水流传播病害。旱地花生在播前进行短期灌水,可使病菌大量死亡;水田采用高畦栽培,并适期播种和合理密植。

2.1.5 及时清除菌源。对田间病株应及早拔除,并带出田外集中深埋或烧毁,病穴撒上石灰粉消毒,防止病菌蔓延传播;对常年种植花生田块,在花生收获后也应及时清除田间病残体,放在稻田里堆沤作基肥,以减少土壤病源;同时做到不用病花生藤作堆肥,以尽量减少和控制病菌的扩散,降低次年发病的初浸染源。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对策

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公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它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对不符合该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社会相应增加的公共投入的补偿,是从经济上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是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一种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同时实施,这就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了法律依据。计划生育由基本国策上升为法律,这就要求广大计生工作者要以法律法规为武器和准绳,切实做到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而在实践中重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对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直是人口计生部门工作的难点。根据2006年的统计,浙江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的兑现率为66%,全部征收数额(含往年)的兑现率仅为48%;从征收例数来看,当年有超过30%社会抚养费未征收,其中衢州地区的兑现率不到四成,全部兑现率不到三成,温州地区也是如此。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不仅是直接反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还反映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

造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不够。虽然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但这种宣传教育的效果还不够理想,还有一些群众对“社会抚养费”知之甚少;有些地方对计生法规的宣传教育则流于形式,特别是交通不便、地处偏远的山村还存在死角。二是执法不严,没有严格依法行政。在基层,有些地方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而是以征收难度大为由,人为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造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以到位。再加上一些计生执法人员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原则性不强,怕得罪人,出现随意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现象。三是部分群众计生法律意识不强,不履行或对抗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在偏远农村一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家庭,经济往往比较困难,没有能力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四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面广量大,执行难度增大,而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合力还不够。五是外出流动人口多,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管理和服务方面相对滞后,还没有形成“一盘棋”管理,这也是导致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是,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所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它妨碍了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一是严重损害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使刚性的法律法规变成了可以伸缩的条款,降低了法律法规的威慑力。二是弱化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动力。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责任在经济上没有得到应有的追究,社会抚养费的限制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不利于利益导向机制的形成,不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一,执法不公,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四是造成了政府资金的大量流失,也助长了“逃生”现象的发生,使征收对象转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逃生或接受处罚,不利于流动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上述问题和原因的存在,既有计生部门的责任,也有相关部门的配合问题。因此,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计生部门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正视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同时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计生工作,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要真正承担起计生工作的应有责任。

二、深化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对策

要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是计生工作的重点。加强深化计生部门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工作的能力是做好计生工作的必要前提。改进工作方法,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能,建立科学、系统的工作机制是做好工作的有效途径。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实行综合治理是做好工作的根本保证。所以,要深入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就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律意识

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多形式、多载体、多途径的宣传方式,让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宣传教育要深入基层、面向群众,着眼于群众认识的提高和观念的转变。要充分利用乡镇人口学校,搞好普法教育。结合洞头海岛县实际,对县、乡人口学校要加大投入力度,改善设施条件,针对渔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时间;根据不同知识层面,调整普法内容。要结合当前宣传、司法等部门开展的“五进村”活动,做好“送法进渔村”、“送法上渔船”、“送法进学校”等具体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计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遵守和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社会抚养费能否征收到位,与征收对象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了解掌握的程度有直接关系。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使负有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的公民思想得到转化,认识得到提高,明白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强制性,主动履行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二)加强计生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计生干部是人口和计生工作中依法行政的最基本的主体,是计划生育行政活动中的最终实施者。只有不断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才能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因此,要全面加强计生队伍建设,提高这支队伍成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观念,努力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硬、懂业务、会管理的高素质队伍,使广大计生干部成为守法、执法的模范。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是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综合体现,因为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未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办事,都可能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影响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这就要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当中全面依法行政,依法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各项事务,做到既保障国家权力的实现,又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政是用法律手段保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的基础,如果计生部门和执法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本身没有严格依法行政,就很难保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位。做到严格依法行政,首先要正确执法,文明执法,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程序、期限办事,执法主体合法,征收对象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调查证据充分,引用法律和适用程序无误。

(三)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执法工作效能

要重视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能。坚持“规范、到位”的原则,突出抓好“严、准、实、细、公”五个要素。

完善规章制度。一是完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已出台《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到收支规范,并注重解决计划生育工作的必要经费。二是规范完善机关制度,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过错责任追究制,明确工作职责。

坚持“规范、到位”的原则是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实践中,计划生育执法人员要自觉规范执法行为,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卷宗;把面对面的思想工作做到位,把社会抚养费的数额征收到位,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生育的当事人切实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具体地说,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严”,就是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照“七个不准”的规定,实行一步到位工作方式,严明纪律,亮证执法,严格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准”,就是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条文,不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不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自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实”,就是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征收对象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行分类确定,如果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根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确有困难”的情况分期缴纳。

“细”,就是作风扎实细致,从调查取证做出书面的征收决定、送达等相关程序到按照“一案一卷一制作”的要求,规范法律文书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等,执法人员都要作风扎实,工作深入细致。

“公”,就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依法行政的整个过程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坚决杜绝“人情案”和随意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额的违法行为,将征收情况在当事人所在村委、单位的政务公开栏中公布。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实行综合治理

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不仅需要计划生育部门的密切配合,尤其是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协调一致、综合治理才能实现。

首先,计划生育部门严格执法。只有计划生育部门的执法行为合法,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遇到阻力,司法部门才能积极配合,发挥职能,解决困难。

其次,相关部门发挥作用,积极配合,综合治理。仅靠计划生育部门的执法活动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到位率低的问题,还需要公、检、法、司法等相关部门的支持,特别是人民法院的配合。人民法院对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案件,要积极审理,依法执行。公安部门要为计划生育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对破坏阻碍执法的要依法严厉打击。检察部门要对影响社会抚养费征收造成严重后果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积极依法,使违法者及时受到法律制裁。

最后,建立有利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的工作机制。用工作制度、责任目标等管理措施在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相互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增强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心,调动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如人大在对人民法院的责任目标管理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案件立案率、结案率、执行到位率有一个明确规定,以增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力度。党委政府在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目标管理中,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要达到一定的比率等等。

总而言之,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不仅关系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而且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与人口的协调发展,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关系到我们民族素质的提高,因此,必须把其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认真抓实、抓好。

参考文献:

1、曹林淇,闫用喜,李合明.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的实践与思考[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3(10).

2、陈宰金.加快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进程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J].当代人口,2004(6).

3、胡承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现状与思考[J].当代人口,2004(3).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范文3

(一)立法方面一是立法根基存在偏差。计划生育立法普通存在一个问题是没有体现权利和义务、权力与责任的相一致的原则,大多存在重限制、轻奖励和优待,重保护行政权、轻保护群众正当权益的现象。比如,关于公民生育权的保护方面就存在立法冲突缺乏协调机制的问题。如国家现行立法和湖北省、恩施州等地方法规中,对夫妻户籍分布属不同省份,且这两个省份生育政策又不一致的情况下,生育政策如何适用的问题没有作具体规定,这就给操作带来尴尬。二是法律质量不尽如人意。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关于生育调节的人群规定不明晰。《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明确规范了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的生育行为,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没有合法婚姻关系却存在生育行为的人群没有相应的规范。对生育行为与婚姻关系的不一致的情况该如何调节其生育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生育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是否一定要以婚姻为前提,不是很明晰。三是操作性和执行性差。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避孕节育是个极度隐私个性的人权事项,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只能通过宣传教育,保障公民知情避孕节育措施,非强制性监督、控制,故不能“保障”其“选择”。又如,法律、政策的不配套。在实践中常见的早婚问题,就存在婚姻法不管,计生法难管等方面的尴尬局面。

(二)执法方面一是法治观念弱,粗暴执法。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干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而计生法规条条框框太多,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太繁琐、太慢,削弱了工作力度。虽然人口计生法制建设进程中,拆屋下瓦,牵猪赶牛的现象是早已杜绝,但程序违法、程序不公开也是一种粗暴。二是法治观念强,法治能力弱。违法生育必须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是法律的规定,无可非议。但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固执的认为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这个违法生育子女不论是与何人所生,都属于家庭成员,作为家庭主角的妻与夫都应受到处理。但此种情形,如果只处理夫妻一方,就会造成违法生育另一对象借此逃避处理。这种法治观念强而法治能力欠缺的现状违背了法律的立法本意,同时也使得法律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三是政策随意性大对执法带来挑战。如根据《人口法》的规定: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于是有很多的地方出台对农村双女户和独女户在中考、高考时给予加分录取的政策。此规定是增加妇女受教育的机会的举措,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对女孩的关爱。但此政策以户籍为前提,将非农户籍的女孩排斥在外。高中阶段的教育是非义务教育,户籍并不决定孩子受教育的学校和享受教育资源的不一样,农村户籍的和非农户籍的基本上是混杂在一起上学,享受一样的教育资源。因此,以户籍为杠杆来关爱农村双女户和独女户对非农户籍的女孩极不公平,既无法体现对女孩的关爱温情,更容易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发。

(三)司法方面一是司法不公。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把握不住特殊时效的规定而造成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现象时而发生。特别是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候,执法人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如果执法人员不公秉公执法,不公正的结果显而易见。有的基层法院在审查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行政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时,裁定执行的要求在各地也不一致,有的地方干部在征收抚养费上拍脑袋给违法当事人减免,把自己的个人标准和价值凌驾于法律之上,关系案、人情案屡见不鲜,造成不良影响。二是行政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果不尽如人意。部分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嫌法律程序、执法文书填写麻烦,同时排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使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矛盾大,百姓不配合执法也造成法院无法顺利实施强制执行。此外,有的法院认为如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计划生育部门自己的事情,对受理的强制执行案件积极性也不高。三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现象普遍存在。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涉及基本人权,因此运用法律者应吃透法律要义,特别是在法律适用上更要理解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法律法规之间关系而正确适用条文。但实践中,有的地方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的理解不深不透,影响法律的真正执行。

(四)守法方面一是群众的生育观念没有得到根本转变。现阶段,群众的生育观念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要求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不孝有三,无后为大”、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依然蔓延,歧视、虐待、溺弃女婴等现象屡禁不止。二是计生工作人员观念仍有待提高。当前,随着社会的进步,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实践中出现民告官的强化与行政管理机制弱化的对比,这给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提高恩施州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法律法规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自治法规,都要做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度与相关法律内容上的衔接。做好计划生育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配套工作。修改完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堵塞法律漏洞。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如《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法》,依法明确流动人口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服务职责。同时,还要完善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全国基本统一的管理规范,妥善解决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就同一事项作出不同规定的问题。

(二)健全执法机制一是积极探索新的执法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执法,保障非诉行政案件顺利审查和诉讼复议案件顺利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强化计划生育执法手段。依托互联网将公民履行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的情况纳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明确规定任何经济社会组织与所有金融机构都有责任和义务代扣代缴社会抚养费。二是改革流动人口管理体制,理顺管理秩序。建立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机制。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将流入人口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合理设置管理服务机构。三是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通过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消除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后顾之忧,使之懂得养老不是单纯依靠儿子和女儿,还可以依靠社会的力量,逐步形成家庭抚养孩子---孩子回报社会---社会赡养老人的良性循环。

(三)强化监督体系一是积极探索新的执法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执法,保障非诉行政案件顺利审查和诉讼复议案件顺利审理。依托互联网将公民履行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的情况纳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明确规定任何经济社会组织与所有金融机构都有责任和义务代扣代缴社会抚养费。二是改革流动人口管理体制,理顺管理秩序。建立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机制。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人口总数,合理设置管理服务机构。三是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通过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消除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后顾之忧,使之懂得养老不是单纯依靠儿子和女儿,还可以依靠社会的力量,逐步形成家庭抚养孩子---孩子回报社会---社会赡养老人的良性循环。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范文4

一、做好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做到”以理服人”

“理”是开启群众心灵的钥匙,要想使广大职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靠讲空话、大话是不行的,说一些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假话更不行,只有依据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讲实情、摆实理,才能使他们易于接受,要通过大家通俗易懂的漫画知识版块、文艺节目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使职工了解计划生育的有关方针政策,提高觉悟,逐步转变生育观念。要依据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讲实情、摆实理,使他们易于接受。“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在做思想政治工作时要对症下药,针对年龄不同、个性不同、家庭状况不同的职工,采取不同的教育思想方式,因人而异地讲道理、做工作,特别注意找准谈话的切入点,疏通职工的思想渠道。对那些容易引发职工思想波动的问题,如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宣讲《条例》相关容,进行有理有据的说服,达到安抚情绪,化解矛盾的目的。

二、做好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注重“以情感人”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热爱计划生育事业,胸怀爱心,真情投入,要有再苦再累也要把工作干好的思想。在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时,不仅要“晓之以理”,更要“动之以情”,要“爱”字当头,做群众的“贴心人”,以自己的行动把党的关怀化作一颗温暖的心去满足他们心理上对“爱”的需求。只有这样,职工才愿意和你交朋友,有话才愿意和你说,你的话人家才乐意听,工作才容易取得理解、支持和配合。做思想政治工作时,只有怀有深厚的爱,才能使职工和我们从心眼里相互理解,心连心、心贴心;才能深入地把握思想脉搏,找准问题症结,才能有针对性地搞好宣传教育,提供让职工满意的各项服务;才能有更大的耐性和韧性去做工作,不厌其烦去对待职工,才能在工作中不怕反复、不怕曲折、更不怕解决他们提出的各种实际问题。

三、做好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加强“利益引导”

“利”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催化剂。当前,新形势下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如何使广大职工认清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地贯彻物质利益原则,大胆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正当权益,一是要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贯彻落实好生育政策;二是要服务到位。为育龄妇女实行免费查体、查孕,以及妇科的诊断和治疗,要深入细致地登记造册,跟踪服务落到实处;三是要奖扶到位。国家出台了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各种奖励政策,如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符合条件不再生育的奖励等,要及时发放兑现,落实好政策,真正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实惠,四是要惩罚到位。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要严格落实征收社会抚养费及相关处理,奖罚分明,才能使广大职工心服口服,计划生育工作才能更好地发展。

四、做好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关注“群众需求”

当人们的生存需要得到满足之后,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愿望就会日趋强烈。要重视广大职工主体感受上是否满意,是否赞成,是否高兴的情绪反应,充分关注个体自身成长与发展的需要,关注他们的理想、信念和情感。要引导人们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精神境界、完善自我人格,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志向和目标。同时,要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针对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做好培训、再就业、就医、求学、社会保障等诸方面的工作,及时帮助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最大限度地消除引发人们心理失衡、行为失控的外部诱因,为培育人的健康心理和维护人的正当权益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范文5

具体的工作做法

(一)领导重视,完善了政务公开的各项制度和办事机构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第一基本国策,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群众性工作,计划生育管理与群众息息相关。为进一步塑造新时期人口计生管理单位形象,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我委严格按照便民、利民、为民的工作原则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实行政务公开。一是明确了工作机构。委里成立了由委党组书记、主任为组长,党组成员副主任为副组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县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本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一名副主任负责,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委机关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体系,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二是设立了办事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正式对外服务以来,我委就指定了一名工作人员常年在县政务中心上班,专门为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件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三是健全了工作制度。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委里健全了与政务公开工作相关的工作制度,使政务公开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更加规范有效。

(二)依法公开,增强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和办事程序透明度

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日臻完善,人民群众法律观念不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成为了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具体要求,为此我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进行政务公开,做到了依法行政,办事公开。一是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公开。多年来,我们一直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和优生优育知识,使群众知晓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做到依法生育。二是办事程序公开。多年来,委机关和县服务站都按县有关部门的要求将一些涉农服务项目和办事程序向群众公开。同时,督促指导乡村做好计生政务公开或村务公开,增强计生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规范有序,委里各项工作运行良好。

为加强对委干部职工的管理,委里制定了《内务管理制度》,以制度的形式对各项工作和工作人员进行规范和有效的管理,确保机关工作高效运行。一是用人公平、公正、透明。多年来,委里十分注重发挥干部职工的主观能力性,严格按照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原则对人员进行定岗定责,充分激发了工作人员的内在潜力。二是财务收支公开合理。委里对财务收支严格进行项目预算,所有开支都坚持能省则省的原则,尽量做到少花钱办好事。每年年底,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在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上通报委里全年的财务收支状况。三是严格工作纪律。在具体工作中,委里做到了重大贵重物品和大批量物品实行政府采购,重大事项由委党组或委全体领导成员集体决策,领导班子更是勤政廉洁,充分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范文6

200*年是“十一五”开局年,做好200*年的工作,对完成“十一五”人口规划有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根据市政府和金城镇计生工作目标要求,我们局今年主要目标任务是:全面完成市政府与我局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任务;本系统计划生育率达100%,期内综合避孕率达95%,其中期内长效避孕率达70%以上;新婚出生缺陷一级干预率达90%以上;避孕节育全程服务与生殖保健服务率达90%;避孕节育不良反应防治率达80%以上,避孕措施及时更换或终止妊娠率达80%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95%以上,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统计数据准确率达98%以上。

为完成今年的工作目标,我们工作的指导思想为: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主题,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在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社会保障方面实现新的突破,不断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确保完成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如下:

一、创新宣传教育形式。

整合资源,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完善建设局计网站,充分发挥信息平台作用,把计生工作与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相融入、相渗透、相结合的文章及时发到网页上;创新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努力使宣传品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融知识性、趣味性、实用性为一体,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现代化的宣传服务。

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扣紧“新、进、家”三字,集中开展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送知识、送温暖、送服务“三进三送”活动。充分利用党校、人口学校开展人口理论教育,努力开办一些群众乐于参与的教学形式,重点增加生殖健康以及传播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的宣教内容,在创建学习型家庭活动中,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融入家庭学法之中。

针对建筑施工队伍流入人口逐渐增多的现象,将人口学校办成流动学校。

二、创新依法管理体制。

继续广泛深入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认真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在全系统形成依法行政、管理规范、群众满意的计划生育良好氛围。进一步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落实好独生子女父母有关奖励优惠待遇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的报销,保证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对依法登记结婚夫妇实行按政策生育,用法律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

加大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力度,继续做好对在城施工工地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工作,查验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确保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育龄妇女来坛3个月以上纳入我方同服务、同教育、同管理。努力探索向工地流动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努力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三、创新计生优质服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