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指标考评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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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指标考评细则

耕地保护指标考评细则范文1

关键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过程异化

中图分类号:F3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1—0039—04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跟城市建设用地增加挂钩,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农民居住区建设的地块(新建区),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农村建设用地的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建新拆旧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用地布局更加合理,集约化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土地整理工作。作为国土资源部出台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进一步盘活了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缓解了城乡用地供需矛盾,受到各地的普遍欢迎。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某些地方“增减挂钩”发生异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及成效

近年来,为加强耕地保护,国家出台耕地占补平衡办法,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占地的数量,进行耕地占补平衡,补充的耕地要在数量和质量上与原有耕地相当,并要求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最终达到既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缓解城市建设用地扩张对农用地的压力,又实现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的目的,其本质是“占补平衡”的创新。2006年国土部开始在全国五省市开展试点,2008年又增列19省市为试点。试点政策的出台在全社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政策的不断完善与创新下,拓宽了建设用地空间,保护了耕地,提高了耕地质量。

各地在试点过程中,因地制宜,探索了不同的增减挂钩模式。从实施主体来看,主要有政府主导、市场主导和农村集体自主运作等类型。所谓政府主导,主要指由政府统筹管理和组织,负责项目立项选址、规划编制、方案设计、资金筹措、工程督办和项目区验收等。项目实施企业作为具体的执行单位,负责拆旧区农民安置和新建区工程。所谓市场主导,是指政府通过提供优惠政策,运用市场机制来引导企业参与项目实施,企业通过投资、拆旧和安置,获得项目用地, 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只是监督、引导、协调和服务。农村集体自主型运作,指新区建设和旧地复垦都由农村集体组织依据政策自行控制的模式。政府主导型是目前全国各地比较普遍的模式,市场主导型也有一定比例,农村集体自主型运作的情况相对比例较少,一般对农村集体的经济实力要求较高,同时村民要充分了解政策,对改善居住环境具有较强的意愿。从具体的实施方法上看,又有四种:第一,就地城镇化。主要是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或县城郊区,其主要做法是将城市建设和农村建设统筹规划,通过增减挂钩政策将农村居民点整理后,周转出的指标全部用于城镇建设,而原拆旧区转化为城市社区,农村居民相应转变为城市居民。第二,场镇扩展。实施范围在小场镇及周围的农村,主要做法就是引导场镇附近农民向场镇集中,通过整理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场镇建设,壮大地方小城镇规模,并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事二三产业。第三,拆村并村。将几个居民点分散、居住条件不好的村落整合,通过规划选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将几个村落的居民合并到相对集中的一处或几处居住。第四,整村搬迁。主要指在一些自然条件恶劣的山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区,通过增减挂钩将所有农村居民点进行复耕,选择地理条件较好的新区重新规划建设,节约的用地指标用于发展城镇建设。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执行中取得了以下较好成效。

1.缓解了城市供地紧张的矛盾。当前国家对各地城市发展中年度用地指标有严格的规定,导致各地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存在用地瓶颈制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满足大的耕地占补平衡的目标下,将挂钩的指标用于城镇建设,既不占用地年度指标,也不占用规划期内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有效缓解了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压力,为推动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提供了用地支持。

2.推动了统筹城乡发展。长期来,我国大多数农民习惯于自然院落形式分散居住,村庄建设大部分是以农民自主建设为主,由于未经过科学规划指导,村庄布局不合理,制约了农村的发展。通过增减挂钩,整体规划,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水平,提高了农业生产能力,有效解决了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缺动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缺渠道”、新农村建设“缺资金”、城乡统筹“缺抓手”的问题,有效地推动了农民向城镇和新村集中、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有力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

3.促进了集约节约用地。通过增减挂钩,有效整合农村居民点用地,对原有散乱、废弃和闲置的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治,农村居民点“小、散、乱”现象有所改善,形成集聚效应和规模效应。共用设施建设,降低了人均用地标准,节约了大量土地,同时通过建设标准化的田间地块,整体改善土地质量,促进土地利用的有序化、合理化、科学化,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全国已试验的增减挂钩试点调查,旧村庄整治后一般节地在50%左右。刘彦随等通过高分遥感影像调查,认为全国64万个行政村330万个自然村通过综合整治,近期增地潜力可达757.89万公顷,约合1.14亿亩,而若能保障转移进城人口全面小康住房用地需求,并实现快速城镇化发展后农村人口、产业、用地相对集中,我国农村综合整治远期增地可达992.16万公顷,约合1.49亿亩。

4.撬动了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众做周知,我国实现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受农村土地及集体经济组织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限制,农村土地所有权人主体的问题、运行管理问题、权益保障问题缺乏具体的政策办法,农村土地使用和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度和广度不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尚不能充分实现合理的市场化价值,市场化流转还存在一定的障碍。而增减挂钩则通过合法途径对土地权属进行调整,对建设用地进行流转,对耕地保护提出措施,对农民权益进行保障,对低效使用土地进行整治,成为推动土地资源向土地资产、土地资本转变的一个重要抓手,成为撬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导火索”,对促进土地要素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提升农村土地资产的价值,让边远农村共享城市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下一步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等有重大促进和导向作用。

二、综合评估滞后使“挂钩”实施面临异化风险

作为一项解决工业用地、城市发展用地供需矛盾的工具性措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从开始试点就受到各地的普遍欢迎,同时由于对增减挂钩的具体评估缺乏统一规定和实施细则,导致部分地方在“挂钩”过程中前期调查评估不够,中期监管不力,后期验收不规范,从而使“挂钩”效果出现偏离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风险。

1.重前期申报不重中后期评估验收,耕地占补平衡运行面临异化风险。按照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文件的要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要严格按照前期调查评估、中期监督管理、后期验收评估等环节实施,要重视征求农民集体和农户意见,对涉及权属调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摸底调查,编制《土地权属调整初步方案》,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建设用地整理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报告。要求加强监管,整治项目自立项批复之日起时必须完成复垦整理工作。项目实施后要进行严格的数量、质量评估验收。而目前部分地方增减挂钩的实际运行中,耕地占补平衡存在被异化的可能。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实占虚补”风险。有些地方只注重“占”,不注重“补”。新区建设工作热心,拆旧区复垦工作滞后,难以按规定时间归还台账,导致被占良田已经成为城市建设用地,而补充或新增耕地却迟迟得不到落实。二是“实优虚劣”风险。一般而言,城市周边土地相对平缓、肥沃,水源、地质条件较好,而偏远农村地区可能位于高原山区或土质较差的丘陵山地,同时又是原有宅基地、砖瓦厂或其他建设用地,复垦成为与城市周边耕地质量一样的良田相对较难,在耕地质量上有可能形成用质量较差的替换质量较好的风险。三是农地“非农化”风险。由于土地整理成本相对较高,而纯粹的农业生产缺乏比较优势,不少地方土地整理以后,不是用来进行农业生产,而是进行一些“非农化”的经营牟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四是耕地“非粮化”风险。在各地的土地整理以后,即使仍然从事农业生产的,也有不少地方更倾向于种植花木、蔬菜等经济作物,而不是单纯的生产经济效益相对较差的粮食。

2.补偿标准不一和新村建设规划缺少评估使农民增收、农村建设面临风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实施的初衷是解决城乡合理用地问题,同时也是推进和落实以城带乡、以工促农战略的一条有效路径,可以通过建设用地指标的流转将城市发展成果转移到农村,使城市资金通过一定的方式支持农村建设。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四方主体,即政府、企业、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国家有关部门在房屋拆迁和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上并没有出台具体的收益分配标准,有些地方工作做得好的,农民不需花费太多就可以搬到新区或新村。而也有少数地方将增减挂钩的补偿标准参照传统征地补偿,据国家有关资料统计,被征土地征用费的收益分配比例,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造成农民利益受损。另一方面,新区或新村建设规划评估不足,导致新建集中区在具体使用时,不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造成较大生活成本。如有些地方只是考虑让农民集中居住,但却未考虑农民饲养牲畜的习惯,新建区未规划牲畜饲养空间,导致新区建成后农民入住率低。也有的地方不考虑文化风俗习惯,导致新区建成后,原有村落长久形成的历史非物质文化丢失或遭到破坏。

3.挂钩项目与相关规划缺少衔接评估使农村用地面临结构失衡风险。规划编制质量不高,规划滞后,规划意识不强,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发展和建设无序的症结之一。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就是要变无序为有序,提高农村用地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前期申报工作必须强调统筹规划,即以科学规划为引导,严格按照土地使用规划,通过典型示范,推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有序进行。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些地方为了尽快解决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紧缺的压力,在增减挂钩项目选址上只顾眼前,不顾长远,随意划地,导致挂钩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衔接,与城乡规划不协调,对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一级类用地的结构缺乏科学规范的引导和控制,使三类用地在数量、质量和空间秩序的组合方面面临错位、失衡的危险,难以实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建立新型城乡形态的战略目标,各种争地矛盾很难得到有效解决。

4.置换土地质量缺少评估使国家粮食安全面临风险。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根本要求,是国家规定18亿亩耕地红线的政策本底。目前各地在增减挂钩后,对新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估还需要更加严格,形成更为完备的标准。尽管表面上通过增减挂钩,一些地方在耕地总量上保持大体平衡,但实际上新复垦的耕地要形成较好的生产力,还需要多年的精心培育。各地挂钩过程中存在劣地换良田现象,补充耕地的质量与被占用耕地的质量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实际上是耕地在减少,与耕地占补平衡战略“使存量耕地产出能力总量不下降”的初衷不符合。表面上耕地面积没有减少,但实际上粮食产量下降,这种情况一旦成为普遍现象将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三、科学实施增减挂钩政策的对策建议

1.坚持统筹规划,健全完善项目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政府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地方城市发展需求水平、城市土地利用绩效水平、城市的战略地位等重要因素确定每年进行城乡建设用地挂钩的总量。按照统筹规划的要求,把拆旧区和新建区作为一个整体放到区域经济发展大局中进行科学定位,统筹考虑市县域城乡空间、产业布局和农田、生态保护,形成城镇和村庄相互衔接、架构合理的城乡形态。要分区域明确产业结构、人口密度、复垦耕地标准、环境保护等要求,建立统筹产业发展、新区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文化保护等的综合规划评估体系。强化项目规划的实施与监督,规划编制、审查和监督要适当分离,以便规划严格执行。

2.创新农村产权制度,推动农村建设用地优化配置。明晰农村产权关系和权能,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这是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基础。要在技术方面对确权工作进行规范,坚持实测确权,在管理上加强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维护和纠纷调处机制。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控制宅基地房屋建设强度,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机制和农村房屋产权流转、交易、处置机制。

3.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和责任评估体系。在严格执行规划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农民在土地非农化和增减挂钩过程产生的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明晰建设用地作为一种商品的价值构成要素,在补偿标准方面要综合考虑区位、自然生产力、开发成本、机会成本、复垦成本、预期收益、社会保障价值因素等。建立专业、权威的评估机构,科学估算土地价值的合理区间,将其作为监督土地交易市场正常运行的依据。明确土地使用权交易各方的责任与义务,作为土地转换之后续工作的考评与监督依据。

4.建立项目区招投标和规范化管理机制。在项目区挂钩实施过程中,严格依据条件实行项目区招投标管理。如在增减挂钩试点中对土地复垦整理可以采取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财务请拨款制和报账提款制等。严格控制周转指标规模,规范管理,不得违反规划扩大试点范围,避免借农村土地整理过快扩张城镇建设用地的规模。在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过程中,既要注重耕地的数量不减少,又要保证整理后耕地的质量不降低,要做好耕地质量评估检查。

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城乡建设用地的双向互动和协调运行,对缓解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性。而如果不重视“挂钩”过程中的综合评估和管理,则一项好的政策也会异化为侵害农民权益、造成国家粮食安全的隐患。因此,探索制度创新,完善体制机制设计,对进一步科学实施增减挂钩政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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