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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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范文1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第一条 为强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支持和引导《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xx〕17号)目标任务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xx〕1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专项资金支持事项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方案)等。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年度方案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等方面。

第五条 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本地区相关地市制定本地区本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1),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清单(具体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文),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中央财政在下达专项资金时,将分省绩效目标连同资金指标文件一起下达地方。

各省份根据确定的中央专项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调整完善年度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申报表,并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对绩效目标不完善或与资金不匹配的要限时予以修改完善。

第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2),明确评价标准和原则要求,确定专项及区域绩效目标,并组织对各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负责对地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对地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编制并提交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及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区相关市(区)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形成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经省政府审核后的评价报告分别报送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

(二)环境保护部负责汇总审核各省份绩效评价报告,形成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

(三)财政部分配以后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将参考环境保护部提供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第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含)至90分的为“良好”,60(含)至8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选择通过政府官方网站、通报、报刊等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下一级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督促绩效目标有效实现。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年度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年度实施方案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xx〕17号)及水污染防治项目中央储备库衔接、项目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对各省份上报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对于未及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或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省份,暂停或减少拨付下一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附:

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范文2

为进一步做好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提出的用三年时间使渭河水质变清和《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14年)》文件精神,结合市渭河流域污染防治-2014年目标责任和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目标

1、2014年底渭河流域水质控制目标

在生态基流保障的前提下,渭河干流段水质基本达到Ⅳ类(即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30毫克/升,氨氮1.5毫克/升),实现水质基本变清。

2、2014年底在上游水质达到控制目标的前提下,渭河干流断面水质基本达到Ⅳ类,胭脂河按照新区规划确定的功能区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严把项目准入

严格项目准入,坚决杜绝不符合产业政策和高污染企业落户,禁止审批印染、造纸、果汁等高耗水、高排污项目以及污染严重的化工企业。

(二)坚决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污染企业

坚决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污染企业;淘汰工艺落后、耗水高、难治理的企业;对无能力进行污染治理、达标无望的排污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已停产多年的造纸完善相关关闭文件,年年底完成关闭工作。

(三)抓好工业污染防治和管理

在不断加强污染源监管的同时,积极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对已完成污水升级改造工程的兴包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深度处理、提标改造工程、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综合废水治理工程、市晁庄实业公司屠宰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工程,年月30号完成验收;督促华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4月开工建设污水升级改造工程,力争年月底完成进行调试运行。对新建、扩建涉水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对不能按照《黄河流域(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挂牌督办。

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期除磷脱氮提标改工程已进入调试运行,力争年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二期工程正在与投资方洽谈,力争年4月开工建设。2014年6月建成投入调试运行。

(四)加强畜禽养殖监管,切实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加大配方施肥推广力度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不合理施肥,降低农业面源污染。示范推广发酵床养猪技术,降低养殖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和单位能耗。实施农村沼气工程、有机肥加工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重点解决畜禽粪便污染带来的环境问题,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市星光良种猪繁养殖有限公司生猪养殖,粪便和秸秆无害化加工工程建成营运,年6月完成项目验收;市赵村桑园兴农奶牛养殖场粪便和秸秆无害化加工工程目前正在可研和环评阶段,力争2013年5月开工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摸清底子。为保证渭河三年变清行动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环保、水利、住建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渭河三年变清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召开渭河段三年治理行动工作会议,全面传达贯彻落实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渭河段三年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同时,组织骨干技术人员力量,深入企业和沿渭镇办,进行拉网式排查,彻底摸清查实全市水质排放达标现状,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渭河水质治理提供详实可靠依据,确保水污染治理工作扎实开展。

二是强化源头治理,严控污染增量。严格落实排污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源头防治”制度,坚决杜绝“两高一资”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落户,切实做到增产不增污。按照“财政投入、市场运作、社会融资”等资金运作模式,积极督促企业大力实施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确保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全力加快农村面源污染治理进程,大力推行农村垃圾规范化处置,积极实施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效遏制农村水质污染。

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范文3

**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加大隐患治理力度,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开展“大排查大整治”集中行动,巩固“百日安全无事故”专项行动成果,严防事故发生,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按照工作要求,在前期开展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活动的基础上,按照油田《关于深化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胜油QHSE〔2021〕61号的工作要求,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了“**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展开工作的组织运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全面落实各项保障机制。

服务部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加强《胜利油田HSE管理体系手册》的宣贯落实,早先也已制定了《**施工现场绿色提升方案》、《**施工绿色工作标准》等相关制度规定,明确了以生产运行中心牵头各班站责任落实,形成层层落实、齐抓共管的目标体系,将生产经营中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全程管控和闭环管理,确保依法合规和风险受控。

加强培训教育,服务部建立常态化生态环境普法教育机制。系统梳理《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固废法》《水污染防治法》《刑法》(修正案)《“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和有关典型案例,组织开展以“知敬畏、守底线、促合规”为主题的全员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全体员工依法合规和遵章守纪意识。

二、全员参与,做好生态环境的排查整治工作。

服务部具体由QHSE领导小组牵头,生产运行中心督查各班站逐项对照水污染防治、废气污染防治、固废污染防治、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环境应急管理七大类排查内容,采用逐一清单化排查方式,制定形成排查任务清单,做到每项排查任务都要定人、定责、定时,确保排查工作“全覆盖、无死角”。

三、区部联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顺利进行

服务部与桩西采油厂各管理区工作上紧密衔接,在生产作业环节上互相配合,安全环保措施得当,各类生活、废旧垃圾归位收集,杜绝现场跑滴漏现象,共同推进生态环境工作。

四、服务部下一步工作计划

1、进一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鼓励全体员工及时发现问题,上报问题。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治,健全环境应急预案制度。

2、进一步加强宣传,提高服务部全体员工的生态环保意识,同时,做到直接作业环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宣传服务并举,强化安全环保主体责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服务部长远发展规划中,做到自主、自觉、自律、未雨绸缪,生产经营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3、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服务部将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把环境安全隐患督查监管贯穿于日常工作中,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每一个环境安全隐患点,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其他安全隐患,将及时把信息通报给桩西采油厂各管理区,实行区部联动,共同筑起一道安全防线,确保一方清水净土。

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范文4

一、工作目标要求

通过专项排查,摸清全乡污水排放情况底数,进一步健全建立台账,全面掌握各排放口污水流量、水质来源、流向等基本情况。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设施监管,规范污水收集处理、拉运、排放情况。全面解决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我乡水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二、重点排查范围

1.全乡涉水工业企业污水处理情况;2.农村社区生活污水排放情况;3.辖区内旅游景点、农家乐等人员集中区污水处理情况;4.辖区内养殖场(小区)污水处理情况。

三、排查整治时限

(一)自查阶段:

各村及相关职能站所自查。

(二)市、区抽查阶段:

根据乡政府上报情况,市、区相关部门开展随机抽查。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工业企业废水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内容:各村组织专项排查整治,开展涉水企业专项检查,重点对企业废水排放是否达标,排污口是否规范,排放去向、是否超排放总量排放,是否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罐车拉运排放、倾倒工业废水的企业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工业企业是否存在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偷排等违法行为。

整治措施:结合“双随机”抽查、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在线监测、环境污染投诉举报等情况,对全乡工业企业水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问题,切实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问题,对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立即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各村、乡环保站

(二)农村生活污水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内容:乡集镇办对集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排放情况特别是直接排入河道或水体的排污口、污水排放量、水质、来源、流向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整治措施:各村生活污水应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坚决杜绝污水排入河道或形成渗坑,对排查中发现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偷排、渗坑排放等问题严惩不贷,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对因职责履行不到位或整改措施不落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各村、乡集镇办

配合单位:乡环保站

(三)旅游景点、农家乐等人员集中区污水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内容:各村排查辖区范围内的旅游景点、农家乐等人员集中区是否存在经营场所生活垃圾无固定堆放点,生活污水无集中收集处理设施、是否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或私设暗管直接排入河道和水体、是否存在河道两侧红线范围内居民厕所及生活污水排污口的问题。

整治措施:各村及乡环保站对存在的问题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规范建设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专用设施,签订污水处理协议,建立垃圾、污水清运处理台账记录;依法查处利用渗井、渗坑、私设暗管直接排入河道或水体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河道两侧红线范围内居民厕所及生活污水排污口,居民厕所、封堵生活污水排污口。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各村、乡文化站

配合单位:乡环保站、乡食药所

(四)养殖场(小区)污水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内容:各村排查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否配套建设永久性化粪池、固定堆粪场和相关的雨污分流管网;是否采取防渗、防溢、封闭措施,实施粪污无害化处理;畜禽粪便是否存在露天随意堆放,采取渗井、渗坑随意存贮或外溢流入沟渠或排入河道的违法行为。

整治措施:各村要严格按照农牧部门规模化畜禽养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认真进行排查。对无永久性化粪池随意倾倒,利用渗井、渗坑存贮或外排污水;对无固定防渗漏堆粪场的养殖场(小区)随意露天堆放,造成污染周边居民环境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依法查处;要严格按照禁养区划定方案要求,实施关闭或搬迁措施;对需要整改的严格按照规范化标准要求,建成雨污分流污染防治设施,签订粪便处理、拉运协议,建立台账;对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排查整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具体责任人和相关单位的责任。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各村、乡畜牧兽医站

配合单位:乡环保站

五、保障机制

(一)强化责任落实。乡上成立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人和整治时限,确保按时完成排查整治任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治,对需要主管部门整治的问题,要以书面函告,并报送区水污染防治办公室。

(二)强化督查调度。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大排查力度,立即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全覆盖、地毯式排查,切实查清我乡范围内排污源和污染物,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无遗漏,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或已完成整治后出现反弹的,严格对照《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施限期整治、停产整改、罚款等处罚措施。

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范文5

关键词:跨界水污染;制度缺失;防治制度

1引言

目前杭州湾水质是全国12个主要河口、海湾中最差的一个。受到污染的水质影响了沿岸地区的工农业供水数量和质量,降低了生物多样性,对杭州湾的航道资源、滩涂资源、旅游资源以及潮汐能资源也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为减少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对沿岸地区的负面影响,保护海域水环境,制定一套合理可行综合的海域污染防治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2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状况

杭州湾地处浙江省北部,上海市南部,东临舟山群岛,西有钱塘江、曹娥江等注入。其沿岸的杭州、宁波、绍兴、嘉兴4市是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区,人口密集,经济发达。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扩大,两岸陆源污染不断加剧。而大面积的湿地围垦,使得有着特殊喇叭状地形水文特征的杭州湾对陆源污染物的自净功能大大退化。

2001年以来,杭州湾水质整体劣于国家海水标准中第四类海水标准。海水富营养化严重,水质较差。其主要污染因子是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其中,威胁最大的是无机氮。杭州湾水污染还呈现近岸海水污染重于离岸,内湾污染重于外湾的特征。据2009年《浙江省海洋环境公报》显示,重点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等级处于极差和差的比例分别达到4.7%和25%,较我国其他主要海湾河口,杭州湾位居最差之列。

3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治理的政策失灵及原因

3.1水污染治理的政策及其失灵表现

目前,杭州湾沿岸各地为治理跨界海域水污染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一是按排污现状每年削减一定比例进行任务分配和污染物总量控制。二是建立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政策,对于没有报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报批立项。三是自2008年9月1日起浙江省施行《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以此加强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监测和保护管理。四是启动并实施了《2010 年“浙海网”工作计划》和《2010 年“浙海网”数据共享计划》,初步构建 “浙海网”数据共享技术平台,推进海洋环境监测与观测信息共享政策。五是出台《杭州湾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施办法》,规定了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具体方式。

但这些实施办法很多都处于探索阶段。例如杭州湾海域中的嘉兴市,作为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先行者,于2007年开设了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中心。但这个实践处在让原先零散的、个别的排污权交易向制度化、规模化转变的初期阶段。其他地区虽有排污权交易的实例,不过都是在环保局撮合下,企业间点对点的交易,因而缺乏大规模的排污权交易平台。

3.2政策失灵的原因分析

3.2.1跨区域合作制度不健全

杭州湾沿岸城市中,杭州、宁波、绍兴、嘉兴是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区,上海为直辖市。在水污染治理的协调和组织方面,各种研究大多要考虑各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问题。政府官员以短期的GDP为升迁考核标准,因而忽视治理水污染。在行政区划主导区域经济发展方式的影响下,各城市对流域内水资源的利用,往往只考虑本地的经济发展,而不考虑整个流域对水资源的利用情况。在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防治领域,两岸五城市并未形成有效的水污染防治海陆统筹制度,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两省市五城市的杭州湾水污染防治管理机构。

3.2.2部门协调管理问题难度大

在部门协调方面,杭州湾水环境管理制度上存在着职责不明、机构薄弱等多个问题。虽然浙江省设有海洋渔业局、环保厅、钱塘江管理局、海事局等多个行政机关来管理杭州湾水环境,但部门之间缺乏联合工作机制,且真正具有行动力的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排放标准的动力和机制。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难下海,许多跨部门海洋环境问题难以及时解决。从市级部门来看,杭州湾沿岸五城市各自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分解到不同部门,这些部门大多缺乏海洋环境专业人才,每年的海洋环境公报是有偿委托宁波一家专业部门完成的,这样的机构设置无法担当起杭州湾及钱塘江河口环境管理的重任。

3.2.3海域污染物评价指标缺乏

各地对水污染排放没有形成完整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由于浙江省沿海城市的城市化推进速度不断增加及农业集约化生产的不断提高,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增加。而尾水排海标准低于排河标准实际上市诱导了各地在杭州湾岸边增设污水处理厂。目前使用的《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是1998年实施的国家标准,缺乏对有毒有机物等特殊污染物的评价指标及标准。“十一五”期间,浙江省将化学需氧量作为杭州湾陆源污染物的监管和考核重点,而忽视杭州湾地区主要的污染物氮和磷,导致杭州湾水环境治理中的事倍功半。另一方面,近岸海域生态没有一个完整的综合评价体系,目前的监测体系只反映不同要素质量状况,不能科学地表述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的总体质量。

3.2.4监管力度不足

一方面,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和应急能力不足。杭州湾监测站点和监测项目偏少,缺乏对重点污染源排放状况的在线监测,更缺乏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能力。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自动监测系统仍处空白,难以反映杭州湾不同海域的环境质量和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我国没有赋予公众监督治理水污染的各种权利和途径,没有形成水污染损害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形成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环境诉讼制度,去限制政府或企业对于水环境的不当行为。

4以波罗的海为例的经验借鉴

波罗的海位于欧洲北部,海岸线曲折,与外海的通道又浅又窄,属于欧洲北部的内海。二战后,随着波罗的海沿岸国家城市规模扩张,加上波罗的海水体交换缓慢,大片的海底区域没有生命迹象。氮负荷过大被认为是波罗的海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这也最终造成其近岸海域基本没有纳污容量,生态环境极其恶劣。

波罗的海与9个国家接壤,这些国家对波罗的海水体的富营养化都有责任。一个国家单方面的努力不足以减少水体富营养化程度。这意味着,有效和高效的氮还原需要他们联合行动。针对上述情况,1974年波罗的海沿岸国家在欧盟领导下,签署了《赫尔辛基公约》,该公约是针对陆域污染源制定的第一个区域性条约。到20世纪80年代后,波罗的海水质和生态环境逐渐得以改善。波罗的海的水污染治理是跨国合作治理海域污染的典型,其主要经验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4.1制定区域性条约,预防跨界损害

保护跨界水资源首先意味着跨界地区需要履行预防损害的义务,而不是事后对损害进行赔偿、补救的义务。因为在造成损害之后再补偿,往往无法恢复之前的状态。环境影响评价是最重要的预防措施,它结合了预防原则和预防环境损害原则,也考虑到了公众的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步骤,监测也是防止、减轻损害的关键步骤。1974年波罗的海国家签署的《赫尔辛基公约》联系了近20个不同的科学或行政团体处理波罗的海事务,如国际海洋研究协会、海洋研究科学委员会、经济互助会等,以及若干个双边和多边的机构。根据公约第十一条规定,沿岸国应当制订和实施监测跨界水体环境,包括洪水和跨界影响的联合方案,并制订和实施有关监测方案、测量程序等的统一标准。

4.2加强援助与合作,控制污染物排放量

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长期污染问题,与波罗的海接壤的国家限制污染物的跨国流动,通过支持北欧环境金融公司(NEFCO)建设,由该公司通过市场交易行为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收费,同时对减少污染物排放提供税收刺激。各政府通过立法规定了不同类型企业和设备的最大污染物允许排放标准,实施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同时加强农业面源治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在污水处理厂中配套建设污泥处理、沼气发电装置,既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又避免了污泥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5基于制度创新视角的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防治制度

针对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的制度成因,借鉴波罗的海水污染防治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从改进型水污染总量控制制度、全方位水污染综合调控制度、排污权交易创新制度3方面设计杭州湾海域水污染综合防治的新制度。

5.1改进水污染总量控制制度

中国现行有关水污染的标准制定参照了欧美20世纪的排放标准,以控制排放浓度为主,难以适应总量控制的要求。如果按照排放标准进行浓度控制,而不考虑水体纳污能力,即使达标排放,水污染程度也会加重。因此,对允许在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排放的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进行核定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

实施改进型水污染总量控制制度要求以地处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的五城市污染物排放量达标为控制目标,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作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明确污染控制重点海域的功能定位,调查沿岸地区污染物排放量,掌握跨界海域的环境容量。根据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五城市各排污单位。对水污染物达标排放量仍不能达到规定的区域,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超出容量部分的进行削减或通过生态修复等措施,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同时,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5.2完善源头减排管理制度

影响海洋环境的污染物和营养物质很大一部分来自陆源,加快制定完善以陆源污染防治为重点,兼顾海源污染控制的减排政策。首先,按照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要求,根据水体功能的水质要求及其自净能力,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污染物入河总量,并倒推至排污口,采取相应削减措施。

从源头上控制水污染,严格环境准入。按照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和专家评审、公众评议“两评结合”的环境准入制度,严守生态红线,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发展,根据水环境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重新规划生产力布局。同时规定,凡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2014年11月绿色科技第11期5.3健全末端治理监管制度

制定与完善末端治理监管制度,按照海陆统筹、专司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通过水质自动监测技术实现水质的实时和远程监测,监督总量控制制度落实情况、排放达标情况,及时预警重大水质污染事故。提升海陆统筹环境综合监测能力,保护杭州湾海域环境质量。

统一污染物排海标准与排内河标准。控制重点污染物氨氮和总磷,纠正因污水排海标准低于内河而产生的沿岸污水处理厂增设过多的趋势。严格限制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对污染严重的重点行业采取更高的排污标准。同时,设立执法监督小组赴各地监督,通过集中执法,专项检查等形式,坚决依法打击、公开曝光和处罚环境违法行为。

优化杭州湾两岸入海排污口布局。首先,全面排查入海排污口数量,掌握入海排污口情况。根据海洋功能区划调整、取缔,重新设置入海排污口。其次,优化整个海湾尤其是跨区域入海的排污口布局,着重推进杭州湾沿岸5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同时,加强对入海口已有湿地的保护,增强河口湿地的清污能力。

5.4创新排污权交易制度

目前,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水环境污染严重。水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水排污权的二次分配手段,发展空间巨大。杭州湾沿岸5城市应加强交流合作,建立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按照市场原则公开交易水权。同时,建立各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广域网,形成排污权交易信息平台和可供网上查询的信息网站,及时提供排污权交易的信息、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也要为排污权交易提供价款结算服务。沿岸各市应确立跨城市交易的价格比例机制。政府部门采取激励机制以促使买卖双方参与交易,引导成立各类中介组织并激发其作用,以此降低交易费用,促使更多的企业参与交易。

为了解决了地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应要求新建和扩建的企业必须向现存的企业购买污染物削减信用,新企业购买污染物削减信用的资金可以用来治理现存企业的污染。其次,允许将一个工厂内部的多个排放点或者一个公司下属的多个工厂看作一个整体,允许一些排放点增加排放,而另一些排放点则要更多地削减排放量,这样,排放量从整体看是减少的。最后,应建立银行储存制度以避免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污染物削减信用可以存入经认可的银行,银行方面负责之后的储存、使用和流通。

参考文献:

[1]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海洋环境公报(2009~2013)[R].杭州: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2013.

[2] 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嘉兴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R].嘉兴:嘉兴市环境保护局,2011.

[3] 施祖麟,毕亮亮.我国跨行政区河流域水污染治理管理机制的研究――以江浙边界水污染治理为例[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3):3~9.

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全镇水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用到合格水为目的。通过若干年的不懈努力,实现我镇石材加工企业污水零排放,确保我镇一流的水质环境。

二、目标任务

保障群众饮用水源地水质量安全,保障农村、农民、农业有合格的生活用水和生产灌溉用水。

三、整治范围与重点

我镇所辖行政区范围,重点为辖区范围内向及其支流直排污水的石材加工企业。

四、方法步骤

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制定方案(4月8日至4月12日)

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实施方案,做好行动前的宣传,将我镇水污染形势宣传到各个石材加工企业及各阶层群众,使大家充分认识做好水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严肃性与必然性,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水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及时报告治理进程,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各村及工业园必须利用板报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

(二)摸清底数,确定对象(4月12日至4月15日)

各村委会、工业园要与供电、工商等部门协同配合,对全镇范围内企业、重点行业、涉水排污企业和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建立详实准确的基础档案数据库。

1、工商局负责调查提供涉水排污企业经营执照情况。

2、各村委会、工业园负责各自辖区内石材加工企业名单,并按规模大细分三级归类报。一类指全仓库加工企业。二类指精加工企业。三类指民用建材加工企业。并与供电、税务部门协作调查企业用电情况及污水排放情况。

(三)启动建设,全面实施(4月16日至7月31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照数据库确定的整治对象,全面启动排污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建设,补办证照(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规范排污口设置,并加强对重点领域,企业排污监测管理工作。

1、所有未建污水治理设施的涉水排污企业单位必须整改,按照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镇政府请环保局提供技术指导,并进行验收。

2、镇政府将配合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涉水排污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污水治理达标且循环使用者免征;污水治理达标但不能循环使用者按标准征收;污水治理不达标者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并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达标;拒绝治理者,供电、工商、环保等部门将按星府办〔2007〕65号文件执行,直至关闭。

3、对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者,督促企业改进管理办法,加强监测管理,并责令改正且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进行限期治理,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停。

4、企业排污口按照环保要求规范化设置。

5、经环保验收合格且未办理相关证照的企业单位(个体),补办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

6、镇政府将数据库中42户规模企业或污水排放量较大的石材加工企业,列入重点整治对象,并安排责任领导、镇干部、村干部负责整改,监管到位直至达标排放。其它加工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蹲村领导及所属村工作组、村干部负责整改监管到位。

(四)强化监控,检查验收(8月1日至9月31日)

1、对所有涉水排污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符合要求的逐个验收。

2、对排查中发现未完成或不符合要求的催促加快进度和依法整改,拒不整改的要予以曝光,直至关停。

(五)总结提高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

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找出问题、总结经验、制订加强管理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