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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集中整治与规范引导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监管,严肃查处在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在饲料生产、牲畜饲养过程中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坚决杜绝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流入市场,努力营造让广大人民群众放心的食品安全环境。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包括畜禽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畜禽饲养、贩运、收购、屠宰及畜禽产品加工、流的全部环节,重点为育肥牛羊(户)、养猪场(户)、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营店、兽药经营店、畜禽贩运经纪人、畜禽收购企业、屠宰场、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店)、畜产品经营店(摊点)、餐饮企业、有关医药企业。
三、各部门职责分工及任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号)以及市人民政府《研究进一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事宜》(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60号)等文件规定,在“瘦肉精”整治行动中,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要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整治力度。一是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环节的监管和整治;二是突出对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畜禽和含“瘦肉精”产品的排查;三是突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告知服务。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危害、国家对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瘦肉精”违法行为举报电话等进行明确告知,力争实现打防结合的整治效果。
(一)旗农牧业局:负责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环节和畜禽饲养、屠宰前环节的监管和整治。
1、养殖场(大户)尿(血液)样抽检:在全旗范围内对10个育肥牛(羊、猪)养殖场(大户),每个养殖场(大户)抽取10个以上牲畜尿(血液)样品,对“瘦肉精”进行初查,逐户填写“瘦肉精”抽检结果登记表,记录检测结果。如发现可疑阳性样品,立即向整治行动办公室汇报,送自治区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进行确认。
2、养殖场(大户)拉网式检查:清查饲料兽药库房,对自配料、食槽料、促生长类添加剂及兽药进行检查,对“三无”产品和瘦肉精可能进入的环节进行详细的调查;逐户发放《严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告知书》。
3、屠宰场牲畜尿样抽检:加大对进入屠宰场的牲畜、尤其是外埠进入牲畜“瘦肉精”的检测密度,做到批批检测,批批有检测记录,抽检率要达到10—20%。
4、对屠宰场、畜禽收购企业、畜禽贩运经纪人的检查:严禁屠宰、运输、经营、贩运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发放《严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告知书》。
5、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排查:查阅进、销货台账及相关手续;开展饲料“瘦肉精”抽检;发放《严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告知书》。
(二)旗质监局:负责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
1、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店)检查:查阅进、销货台账及相关手续,加强对进货、生产、销售各环节的质量监控。
2、发放《严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告知书》。
3、肉制品监督抽查:组织生产企业肉制品抽查,对涉嫌含有瘦肉精的产品全部封存,坚决依法查处。
(三)旗工商局:负责产品流环节的监管,对无证经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进行监管。
1、对各商场、超市、专卖店和生鲜肉市场展开拉网式排查,检查经营主体的合法性,对其索证索票。
2、加强肉食及其制品检测:适时组织开展和全面完成上级对流环节“瘦肉精”进行检测工作。
3、向经营者发放《严禁销售含“瘦肉精”产品告知书》。
(四)旗商务和粮食局:负责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
1、开展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专项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坚决杜绝饲喂“瘦肉精”牲畜入场。
2、监督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产品流向,建立畜禽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台账,登记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建立健全畜产品可追溯制度。
3、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五)旗卫生局:负责对餐饮业、学校食堂等消费环节采购和使用畜产品质量的监管。
1、检查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落实情况。
2、发放《严禁使用含“瘦肉精”产品告知书》。
3、对因使用含“瘦肉精”产品中毒事件进行处置。
(六)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药市场药品的监管和食安委各部门协调工作。对医药市场进行检查,建立含“盐酸克伦特罗”类药物进货、销售台账,严防人药畜用现象的发生。
(七)旗公安局:负责对涉嫌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维护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序开展。
(八)旗财政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经费保障。
(九)旗宣传部门: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曝光一批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典型案例。及时报道“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整治行动的进展和取得的成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3月15日—4月2日)。在全旗范围内部署“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苏木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逐级签订责任状,制定实施方案,准备抽检用仪器、耗材,制作宣传单、承诺书、告知书、调查登记表等。
(二)集中整治(4月2日—4月10日)。开展养殖户和屠宰场“瘦肉精”抽样初检,同时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分工组织拉网式检查。
(三)初筛样品确认及专项行动督查(4月10日—4月20日)。开展初筛样品定量检测、复议和案件处理工作,同时,旗政府派出督查组对各部门前段工作进行抽查。
(四)总结上报(4月21日—4月25日)。各有关部门对“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于4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报旗政府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规定,在“瘦肉精”整治行动中,进一步完善“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有序开展,旗政府成立了由分管旗长任组长,旗委宣传部、旗农牧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商务和粮食局、药监局、财政局、公安局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农牧业局。各部门要加强沟、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努力做到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各苏木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全力以赴抓好专项整治方案的落实工作,苏木镇政府要与嘎查村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努力形成自上而下,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1、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期间(4月2日—4月10日)实行日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每日以日报表的形式将当日检查情况上报旗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对应市局,由旗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报表统一格式(附件2)。
2、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对于跨地区的案件,要及时上报旗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组织案件协查。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多区域、多部门联手打击违法行为的合力,共同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3、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整治“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长效机制,对牲畜购销经纪人实行备案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对牲畜进入定点屠宰场实行准入制度,对饲喂“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牲畜实行追溯制度。
4、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对“瘦肉精”的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确保及时、高效、有序地应对突发事件,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依法检查,严肃处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测卡”检出的“瘦肉精”阳性样品立即送自治区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进行确认;对涉嫌使用“瘦肉精”畜禽进行控制饲养,严禁出栏;对含“瘦肉精”的料和畜禽产品立即封存,做无害化处理;对发现的违禁添加剂立即销毁;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添加“瘦肉精”案件,要一查到底,不放过一个问题产品和问题企业。对于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对查出的案件要予以曝光,加大震慑力度。在案件查出过程中,要加强沟与合作,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现象的发生。要认真追查“瘦肉精”等有害化学物质的源头,查清来源和流向,对违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范文2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实施农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资质量安全可靠。农资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率达到100% ,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和反馈率达到 100% ,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上级督办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农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全年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为全年粮食丰收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源头治理,公开许可信息
1.严把准入关。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把农资生产经营许可关,严禁降低标准审批。严格许可后续监管,对生产经营条件达不到许可标准的,要依法撤销。认真梳理近年来群众举报投诉多、违法次数多、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企业和产品,进行重点监管,严重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吊销、取缔。
2.清查主体资格。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全面清查,进一步建立健全主体档案,全面掌握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重点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档案,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
3.共享“信息库”。各地要加快建设集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动态监管、快速反应于一体的农业执法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公告审批、撤销、注销、吊销等信息,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更新并依法公开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基本信息,实现农资产品的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控制,不断提升农资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二)开展市场监管,强化监督抽查
1.注重日常监管。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各地实际,突出薄弱环节,对农资经营门店加大日常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掌握并化解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重点整顿规范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加大禁用农业投入品清缴力度,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对以物流方式、互联网、农资交易会和展销会等形式经营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办。继续抓好毒鼠强清查清缴工作,防止危害反弹。
2.强化监督抽查。各地要科学制定并有效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规划,强化地、县两级作用,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重点检测种子质量和品种真实性,农药、兽药和饲料的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违禁成分,肥料的养分含量是否与标识相符,突出监督抽点,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工作力度,认真查处农机质量投诉,积极开展质量调查。加强渔船船用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3.落实“检打联动”。要实现检测与查处的“无缝衔接”,强化检打联动,建立健全监督抽查检验检测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检测机构要及时向农资打假牵头部门通报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结果;执法机构对抽检不合格的农资产品,要及时组织查处并追溯制假售假源头,坚决一查到底。
(三)开展案件查处,曝光案例信息
1.拓展案源渠道。要积极从举报投诉、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农业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案件线索,认真研究违法行为的新特征、新形式,准确把握违法分子制售假劣农资特点,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完善农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农资打假全民参与的良好局面。
2.严查大案要案。要认真落实最严格监管的要求,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和非法添加等行为,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资的“黑窝点”和集散地。农业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深挖案件源头,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要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按照最严厉处罚的要求,限期查办,彻底查办。
3.公开违法信息。各地要健全完善农资打假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办文件精神,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劣农资案件相关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主动及时公开,并及时更新信息内容,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可制作警示教育片,在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播放,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提高农业行政执法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
(四)开展诚信建设,推动行业自律
1.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完整信用评价规则,实行分类监管。建立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对信用缺失的市场经营主体采取重点检查、媒体曝光、社会公示等措施,增加其失信成本。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守信激励机制,对诚信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加强扶持和宣传力度,增强其影响力和示范作用。构建部门间诚信信息共享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2.强化企业责任意识。要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成立行业协会,健全组织体系和治理结构,开展行业自律。
(五)开展宣传服务,维护合法权益
1.深入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农业部将继续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建设,各地要继续加大扶持力度,引导支持发展农资经营服务体系。继续推广农资连锁、农资行业协会等模式,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名优农资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组织等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覆盖面。扎实推进“放心农资店”建设,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2.加强服务指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做好农资信息的收集和工作,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充分发挥“12316”三农服务热线作用,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农业龙头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农资经营门店等多种平台,采用现场指导、发放资料等形式普及法律法规,推介诚信产品,在生产基地设置禁限用农药和禁止添加的药物公示牌,在养殖场(小区)张贴规范使用兽药告知书,帮助农民科学选购和使用农资。
3.维护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健全农资突发事件和假劣农资引发的农业生产事故快速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控制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依法开展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积极探索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机制,及时解决农资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资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合力抓的工作格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农业部已将农资打假工作纳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各地要逐级明确考核任务,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基层的监督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问题整改。
2.落实监管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树立依法履职,严格监管的理念,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细化责任分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建立有效的打假工作激励机制,对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奖励;对渎职侵权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有案不报、以罚代刑”。
3.提升执法能力。要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农资打假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强化能力建设,提升执法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保障农资打假工作顺利开展。要继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办案能力,提高执法水平。
4.强化配合协作。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牵头职责,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案件协办、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打假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农资打假省际联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的作用,加强区域间案件线索的通报和协查协办。统筹安排农业部门内部力量,完善执法机构和技术部门的分工合作。
四、重点工作安排
(一)2月,组织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14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
(二)2-4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
(三)3月,组织开展第十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
(四)7月,召开农资打假工作座谈会。
(五)8月,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全国农业系统农资打假典型案件。
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范文3
为认真贯彻落实《20*年*市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长环联发[20*]2号)精神,整治我市违法排污企业,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污染减排为中心,以水源地和一江五河、重点流域污染防治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突出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为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提供有效的环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集中整治饮用水源地、重点流域环境违法违规等突出问题。
1.深化环保专项行动。一是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造纸、酿造、食品加工、屠宰、塑料颗粒加工、水泥、制药、化工、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重污染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加强对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的管理。通过采取挂牌督办、停产治理、行政处罚等手段,严厉查处偷排和超标排放等行为,集中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二是对石头口门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检查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的取缔情况和二级保护区内2000年以来新(改、扩)建项目的关停情况,防止死灰复燃。确保石头口门水库一级保护区内无排污口,无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三是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执法检查。着力查处20*年以来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是否存在违法审批、越权审批和错误审批等问题。
2.集中开展一江五河重点流域超标排污企业专项整治。
加强对松花江、饮马河、干雾海河、小南河、沐石河、雾开河等重要支流水质状况调查及排污企业的监管,对排污企业逐一登记,建立台帐,把造成流域污染的原因查明,情况分析清楚。对私设暗管偷排偷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超标排放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及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要采取停产整治、挂牌督办、行政处罚等措施严厉打击并跟踪整治全过程。对治理无望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对已经完成整治任务的,仍要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3.对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项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积极推进松花江《规划》中确定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等项目建设,加快《规划》项目的实施,及时掌握建设项目的进度,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建设中的具体问题。
4.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要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关闭。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二是认真贯彻国家《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
5.加强对重点放射源安全监管,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对重点放射源应用单位以及移动通信、电力等重点行业电磁辐射技术应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III类以上放射源应用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III类以上放射源应用单位;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以及工作现场不符合要求的流动源使用单位;未履行环保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电磁辐射技术应用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要求,限期整改。
(二)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
1.全面落实政府污染减排责任书有关任务要求,明确20*年污染减排的目标任务及措施,对全市污染减排项目全过程跟踪。积极推进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
2.对当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项目执行减排政策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和纠正违规审批,特别要防止借机上高能耗、高污染项目。
3.按市政府要求对减排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强化目标责任,督促整改落实。
4.要加大环保案件的查处力度,健全举报投诉处理和环保案件移送制度,严肃查处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
(三)强化对环境行政审批权、评审权、执法权的监督
1.加强对环评评审权的监督。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费,专家咨询费由评估单位承担,降低企业评审成本。重大敏感项目要经局党组讨论,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
2.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在建设项目管理上,实行审批和验收分开,解决权力过于集中问题,对违规审批项目要实行责任追究。
3.加强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案件移交、立案和调查、处罚分开。切实解决因自由裁量权过大引发的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4.加强对排污收费权的监督。加强排污费稽查,规范收费行为,实行阳光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杜绝坐收坐支。纠正和解决协调收费、人情收费,以监测费代排污费、以物代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从4月28日至4月30日),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明确措施,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至5月15日),结合方案要求,完成辖区内自查自纠工作,5月15日前上报*市环保局自查自纠工作总结。
(三)检查督察阶段(5月16日至7月20日),市环境保护局与市监察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方案》明确的工作落实情况及市政府、环保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总结阶段(从7月20日至8月20日),分析查找出来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通报情况,8月20日前把总结材料上报给*市环保局。
四、工作要求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工作重点,有步骤、分阶段认真落实。
(二)要强化督查督办。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明确解决时限,接受群众监督。
(三)要强化行政问责。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违反环保法规、违法审批项目、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追究环境违法企业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范文4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中小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提高我县河道行洪、渡汛能力,使水利工程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彻底清查、制止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的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违法违规现象,并形成中小河道管护的长效机制,达到堤防完好、河道畅通的目标,确保中小河道行洪安全。
三、清理整治的范围及内容
(一)各乡镇(开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清查、制止我县南小陵河、西马莲河、东马莲河、利民河、李家河、蚂螂河、公河、八家子河以及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一切违法违规现象。
(二)清理、解除涉及上述河道的各类违法违规合同。县级中小河道的所有权归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各乡镇(开发区)及其所属单位和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凡涉及河道行洪区的合同,均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许可,全部为违法违规合同。
四、方法步骤
此次集中清理整治行动自2008年3月10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10日至3月20日)。各乡镇(开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就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垦、乱种、乱栽的作物面积、作物种类、涉及农户、承包合同等相关情况以及乱挖、乱采等破坏河道等违法违规现象进行详细调查,对相关情况进行分类归档,做好记录,做到摸清底数,掌握实情。
(二)宣传教育阶段(3月21日至3月31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中国水周”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加强河道管理的重要意义。各乡镇(开发区)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专门印制清理整治行动的宣传单,印发到各管辖区,深入开展宣传活动,使群众详细了解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重点、步骤等,确保宣传教育工作到位。
(三)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至10月31日)。在做好调查摸底、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对在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现象,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集中整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任何农作物、栽植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和擅自取土。各乡镇(开发区)要做好各类违法违规合同的清理和解除工作。在行洪区内,曾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滩地,责令违垦农户限期恢复其原貌;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栽植的树木,确有影响河道行洪及对河势稳定造成影响的,要责令栽植者限期清除;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恢复滩地原貌或拒不清除树木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乡镇(开发区)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强行恢复原貌或清除,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检查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县政府组成检查组,深入各乡镇(开发区)对各中小河道的清理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问题尚未解决、违法行为尚未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措施,建立定期巡查长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李鸿志担任,副组长由县水利局局长李振英担任,成员由县政法委、公安局、法院主管领导和县局、林业局、农村经济管理局、农村经济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及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李振英兼任。各乡镇(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县清理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开发区)要在县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共同负责中小河道的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现象的清理整治及违法违规合同的清理解除工作。清理整治期间,各乡镇(开发区)要确定专人做好信息报告工作。相关部门、各乡镇(开发区)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范文5
一、深入开展企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本月我乡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按照乡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对全乡企业,矿山,规模养殖合作社开展了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在深入企业检查过程中,重点加强企业消防安全设施和从业人员消防意识和技能检查,排查中发现,个别企业消防设备投入不足,仍然有职工对消防安全知识掌握不到位。针对上述问题,要求各企业按要求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并加强开展职工消防知识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巡查台帐。
二、加大宣传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我乡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会议,督查检查、专题培训等形式会议等形式企业职工行宣传教育,认真贯彻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党委、政府召开的各种消防安全会议精神,开展广泛的宣传,促使各企业自防自救能力增强。
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范文6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起到11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终止妊娠药品专项检查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此次专项检查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标本兼治,严厉打击违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和制售假劣终止妊娠药品行为,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正常,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活动,达到以下目标:
1、大力宣传有关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提高法规社会知晓度。
2、坚决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达到查处一例,震动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
3、健全和完善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各项制度,规范终止妊娠药品经营、使用行为。
三、检查对象及检查内容
(一)检查的重点单位。包括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含民营医院)、厂校及农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等。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终止妊娠药品购销渠道情况,是否存在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等违法经营情况;终止妊娠药品的质量;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及执行情况。
四、时间与步骤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
1、利用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让广大公民和涉药单位了解依法开展终止妊娠药品监督检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强大的专项检查声势。
2、在电视和网站上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违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建立社会监督和专业监督协作机制。
3、对全县终止妊娠药品购用品种、购销渠道和各涉药单位经营、使用情况进行初步摸底,明确重点检查品种、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内容。
(二)执法检查阶段(7月11日至8月30日)。
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稽查人员全面开展检查。
(三)立案处理阶段(9月1日至10月30日)
对群众举报和执法检查发现的案情线索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取证违法事实属实的,按有关程序进行立案处理;对不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依法向有关部门移交。
(四)总结上报阶段(11月)
将此次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书面报县专项整治“两非”办公室。
五、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强化领导。
各涉药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终止妊娠药品专项检查活动,积极做好本单位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主动向我局报告,并组织单位职工学习终止妊娠药品相关管理法规,建立健全终止妊娠药品各项管理制度 ,提高管理水平。药品稽查人员要把此次专项检查行动看成是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充分认识到开展终止妊娠药品专项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局稽查科要认真制定整治方案,制定和落实各项责任制度,确保此次专项检查行动顺利开展。在行动过程中,执法检查及案件查处工作由稽查科负责,综监科、药检所通力配合。要注意内部机构间的协调,检查中发现属于日常监管的内容,综监科要做好服务,落实企业整改;属于违法违规的,稽查科要依法查处,属于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的,办公室要做好宣传培训。
(二)、重点突出,主次分明。
1、加强对农村基层的监督检查,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及重点内容的重点检查。凡违法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发现一户就取缔一户,发现多少就取缔多少。检查中要发挥现有药品监管网络的作用,确保检查面不得少于全县被监督单位的二分之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案件,件件落实,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2、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抽验力度。对国家、省、市药监部门通报不合格的终止妊娠药品要加强跟踪抽验,利用抽验这一方式来发现假劣药品,提高群众用药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