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规划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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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规划方案

制定规划方案范文1

关键词:电网规划;方法;供电区域

中图分类号: U665.12 文献标识码: A

1 供电模式

目前应用较多的电网建设模式为典型设计模式和通用设计模式。典型设计方案主要包括初步设计阶段的变电站典型设计方案、配电站典型设计方案、线路典型设计方案等。通用设计方案则主要包括变电站、配电站、线路等组成模块的施工设计方案。

近年来提出并得到推广应用的供电模式是规划设计阶段的典型设计模式。本文供电模式为界定了电网结构、供电单元和电网装备等供电系统主要组成要素的电网规划设计方案,深度介于电网规划与初步设计之间,属于典型设计范畴供电模式以电网规划理论、规程规范为支撑,在电压等级匹配、供电半径优化、电网布局优化等基础上,对电网结构、供电单元和电网装备等供电系统主要组成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图 1 为供电模式制定方法,图 2 为供电模式要素。

供电模式将典型设计拓展到了电网规划设计领域。目前施工设计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的典型设计方案服务于供电单元的标准化建设,供电模式则从电网建设的源头入手,服务于全供电系统的标准化建设。

2 区域供电

区域供电中的“区域”是指需要规划或建设的供电区,供电分区及一个或多个用户占用的区块、子区域。在应用供电模式编制某地区电网规划方案时,需要以该地区用电需求为出发点。区域供电充分考虑各区域供电需求的差异化,以供电区域需求为核心制定区域电网规划方案,在各子区域规划的基础上形成全规划区的规划方案。

区域供电思想可概括为:按照区块功能、地理环境、行政区划等条件将供电区划分为不同层次、相互关联而又相互独立的供电区域;根据各供电区域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负荷、经济、资源、环境、技术等多方面因素,分情况采用合理的电压等级、电网结构、设备型式、生产管理及用电服务技术手段;考虑供电区域特别是相邻、相嵌套区域的供电系统的相互影响及制约因素,采用由下至上的规划设计顺序(即先规划较低电压等级电网再规划较高电压等级电网)制定各供电区域的电网规划方案,最后通过优化组合制定全供电区的电网规划方案。

电网规划设计具有以下特点:

1)电网之间相互影响又相互独立。

2)各供电区域/用户的供电系统之间相互影响又相互独立。

3)各级变电所/配电站的分布由用户/供电区域或下级电网决定。

4)电网接线/结构由上级电网及本级变电所的分布情况决定。以上特点表明在规划某电压等级或区域/用户电网时可相对独立地规划另一电压等级或区域/用户电网,同时也表明完全可以由下往上制定电网规划方案,而电网接线特别是高压电网接线需要考虑上、下级电网布局,即在规划中需要考虑上、下级电网的相互影响。

电网规划设计特点表明从用户/区域出发采取由下至上的顺序进行规划具有理论及技术的可行性,电网规划设计实践也证明了基于区域供电的电网规划设计方法符合电网发展规律,切实可行并且易于实施。

按照区域供电思想,全供电区电网规划方案的制定包含纵向组合和横向优化 2 个过程。纵向规划是从用户到供电区域,然后再到全供电区的过程,或者说从低压到中压,再到高压的过程,为组合过程;横向规划是对供电区域某电压等级规划方案的制定过程,如制定变电站分布、变电站规模及高压电网结构方案等,为优化过程。

图3 为基于区域供电思想进行电网规划设计的流程。区域供电思想可为模式化电网规划提供理论支持。

3 模式化的电网规划设计

3.1 可行性分析

模式化的电网规划设计方法基于区域供电思想,从区域供电需求出发,选择相适应的供电模式制定电网规划方案。该方法采用由下至上的规划设计顺序,制定各供电区域的电网规划方案,进而优化组合确定全供电区的电网规划方案。按照经济水平、负荷性质、区域功能等对供电区域(含供电分区、子区域)进行划分,并可提炼出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供电区域,实际供电区域可以分解为 1 个或多个典型供电区域。同类型供电区由于负荷特性、供电需求等各方面与某典型供电区域相同或相近,可直接采用该典型供电区域的供电模式。因而,采用区域供电思想进行电网规划时,各区域可采用相应的供电模式同时进行规划。

3.2 供电区域划分与分类

不同供电区域有不同的供电需求,不同的供电需求对供电模式有不同的要求。应用模式化规划方法编制规划方案时,需要对供电区域进行划分和分类,区域划分时应考虑与可采用的供电模式适用条件的一致性,以便进行供电模式选择。具体划分及分类方法如下。

供电区域划分。

供电区域可以按行政区划、区域功能或地理方位等标准进行划分:

①以行政区划为标准进行供电区域划分。

从全国范围看,供电区域可以省、市、县为标准进行划分,在同一个县以行政区划为标准可将供电区域划分为县、乡(镇)、村 3 个层次的供电区域。

②以区域功能为标准进行供电区域划分。

区域功能主要有居住、工业、公共设施(包括行政办公、商业、体育、医疗、教育科研、文化娱乐及其他公共设施)、农业生产、农副业加工、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以区块功能为划分标准,可将供电区域划分为居住区、工业区、行政办公区、商业区、商住混合区、医疗用地、教育科研区、文化娱乐区、农业生产区、农副业加工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

③以地理方位为标准进行供电区域划分。

依据地理位置的独立性、特殊性等条件,可将供电区域划分为县城、城郊、开发区、乡镇中心区、乡村、自然村等。

3.3 供电模式制定

选择若干个具有代表性的供电区域,制定出该类供电区域的规划设计方案,并作为同类型供电区域的供电模式。

供电模式的制定主要考虑 3 个方面:

1)适用条件和范围。该方面主要考虑供电模式适用的经济水平、负荷水平、负荷性质、地理环境等。

2)典型供电区域的电压等级。根据供电区域负荷水平,按需要的最高电压等级对区域进行分类,并制定该区域最高电压等级电网的规划方案,该规划方案即为此类区域的典型供电模式。

3)供电模式的深度。电网规划方案可包括电网布局/结构、接线方式、供电单元以及装备等各方面,也可只包括其中一个或几个方面,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较简单的供电模式可以只包括电网接线方式。为提高供电模式对具体规划方案的指导性,供电模式的深度宜适当向初步设计深度靠拢。

3.4 典型供电模式的选择

根据划分后的各供电区域的相关指标(如经济水平、负荷水平、负荷性质、需要的电压等级等)选择相适应的供电模式。供电模式选择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电压等级。根据区域负荷水平确定该区域需要的电压等级,并在相应电压等级的供电模式中选取该区域供电模式。如某工业园区需要的最高电压等级为 110kV,如果只需制定 110kV 电压等级电网规划方案,则直接在 110kV 供电模式中选取;如果需要制定 110、10 kV 电压等级的电网规划方案,则需要对供电区域进行划分,并选择合适的 110、10kV 电压等级供电模式。

2)对供电可靠性、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原则上供电模式选择时需要参考同类型区域的供电模式,但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可以根据供电可靠性、环境等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供电模式。

3)深度和适用性。

3.5 模式化电网规划设计步骤

模式化电网规划设计步骤具体内容如下。

1)按照常规电网规划设计方法收集、整理资料,然后将规划区按行政区划、区块功能、地理环境等条件将其划分为不同层次、相互关联而又具有独立性的供电区域,并进行负荷预测。

2)选择与各供电区域相对应的供电模式。

3)将选定的供电模式与各供电区域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各电压等级电网的具体规划方案。

4)将各供电区域规划方案进行组合优化,制定规划区的电网规划方案,并对各供电区域的规划方案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①先将某中压供电区域包括的各低压供电区域电网规划方案进行组合,并确定配电变压器的分布情况。若只需制定低压电网规划方案,则不需进行以下各步骤。

②根据配电变压器的分布情况,对该中压供电区的中压电网规划方案进行优化,并对各低压供电区域的电网规划方案进行调整。

③重复①、②,制定所有中压供电区域的中、低压电网规划方案。若只需制定中、低压电网规划方案,则不需进行以下各步骤。

④将某高压供电区域的各中压供电区的电网规划方案进行组合,并对上级变电站布点、供电范围及主变容量等进行优化。

⑤重复④,制定所有高压供电区域的变电站规划方案,并对各中压供电区域的中压电网规划方案进行调整。

⑥依据高压变电站规划方案,提出高压电网的上级电网规划建议,并制定高压电网接线方案。

⑦形成包括不同电压等级涉及电网布局、供电单元和电网装备各要素的电网规划方案。

图 4 为模式化电网规划设计流程。

3.6 模式化电网规划设计方法的特点

模式化电网规划设计方法与传统电网规划设计方法既一脉相承,又具有自身特点:

1)模式化电网规划设计方法根据区域、用户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供电模式形成电网规划方案,是一种由下至上或电压等级由低到高的电网规划设计方法。

2)模式化电网规划设计方法采用纵向组合、横向优化的方法实现全地区的电网规划方案编制,符合电网建设的规律。

3)对相同、相近的供电区域采用相同的供电模式,符合电网规划的精细化管理、集约化发展的要求,可以促进电网标准化建设。

4)可提高电网规划设计效率和规划质量,并可拓展现有电网规划边界。

4 结论

1)基于区域供电思想的电网规划设计方法,采用由下至上的规划顺序,从供电区域出发制定区域电网规划方案,依据供电区域的供电需求、特性选择同类典型供电区域的供电模式,在各供电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形成全规划区的规划方案。

2)区域供电思想及模式化电网规划方法具有理论及技术的可行性,符合电网规划规律,且易于实现。

3)作为典型供电区域电网规划方案的供电模式,具有可复制性、移植性,可以应用到相同类型、相似供电区域的电网规划设计中。

4)模式化电网规划方法有助于电网标准化建设,能够满足电网规划的精细化管理、集约管理和“大规划”的要求,同时也是一种集规划、设计于一体并拓展了现有电网规划边界的优化规划方法。

5)模式化电网规划设计方法主要适用于配电网规划设计。

参考文献

[1] 肖峻,罗凤章,王成山,等.电网规划综合评判决策系统的设计与应用[J].电网技术,2005,29(2):9-13.

制定规划方案范文2

关键词:行政规划;行政行为;程序控制;法律救济

常言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即凡事必须有个规划或计划。个人如此,行政主体亦是如此。在现代社会,国家活动范围的扩张、可供使用的资源和资金的短缺、以及多元社会中不同利益的发展,客观上要求行政主体采取措施以统一步调、有的放矢。行政规划正是这样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它不仅可以确定各行政主体的共同目标,使行政资源作最有效的利用,而且可以在其拟定过程中广纳各方意见,集思广益,从而有利于现存问题的解决。但目前我国法学界对行政规划的研究尚十分薄弱,亟待加以认真对待和深入研究。

一、行政规划的界定

对于何为行政规划,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了不同的界定,并形成了以下几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规划与行政计划相同,并在借鉴日本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对行政规划作了如下界定:“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出有关行政目标,事先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需的各种政策性大纲的活动”。[1](P208)

第二观点重点强调了行政规划的目的,认为行政规划“系指行政机关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达成特定之目的或实现一定之构想,事前就达成该目的或实现该构想有关之方法,步骤或措施等所为之设计与规划”。[2](P800)

第三种观点则在考察行政规划过程的基础上,认为“行政规划行为”是指“为了以最好的方式实现根据现有条件确定的目标而进行系统准备和理性设计的过程,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制度设计而协调各种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的过程。”[3](P180)

以上几种界说虽然都有其合理成分,有助于人们认识行政规划的一些特征,但由于它们并没有明确地揭示出行政规划的本质属性及其相关界限,因而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我们认为,在对界定行政规划时,需要遵循科学界定的一般规律,应该考虑这如下几个方面的客观因素:

1.规划作为日常用语的涵义。就日常用语而言,计划与规划是近义词,人们甚至常常在同等意义上使用它们。计划,是指“人们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对未来时期的活动所作的部署和安排,可分为各种类型,如经济计划、军事计划、各部门计划、地方计划和企业计划等。”[4](P1089)规划,“亦作‘规画'''',谋划;筹划。《宋史亚·张泊传》:”泊捷给善持论,多为準(寇準)规画,準心伏,乃兄事之,极口淡泊于上'''',后亦指较全面或长远的计划,如科研规划、十年发展规划。“[4](P4089)可见,规划与计划相比,更强调部署与安排的全面性和长期性。我们在法律术语中应用这两个概念,不能脱离这两个词的基本涵义。

2.专业术语与日常用语之间的区别。作为法律术语的“行政规划”与日常用语意义上的“计划”或“规划”也可以有所不同,没有必要将日常用语意义上的全部“计划”或“规划”都纳入“行政规划”的范畴,而可以只选择其中需要法律予以控制的那一部分作为“行政规划”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行政规划”的范围可以有其特指的部分,其范围可以小于日常用语中的“计划”的范围。因此,笔者认为“行政规划”不应包括那些没有必要通过法律予以规范的“计划”或“规划”。

3.行政规划作为一种规范的法律术语,还应该同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术语区分开来。如在实践中,有些指导性的计划,目的在于起指导作用,仅仅是规定人们努力的一种方向。虽然在日常用语上是“计划”或“规划”,但实质上是“行政指导”。因此,我们界定“行政规划”时,有必要将这类“指导性的规划”排除在行政规划的内涵之外,否则容易导致“行政规划”与“行政指导”这两个概念的部分重合。还有就是,许多抽象行政行为也是关于“对未来时期的活动所作的部署和安排”,如某城市为了保证城市的良性发展,规定新建的楼房不得高于18层等。我们在界定行政规划时,也没有必要将以抽象行政行为方式制定的规划纳入其中,以免概念的混淆。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行政规划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而作出的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予以实现的、关于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之事务的部署与安排。按照这个定义,行政规划具有如下几层涵义:第一,行政规划的主体是行政主体。立法机关以立法的形式所通过的关于某一领域事务的“计划”或“规划”不是行政规划。第二,行政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如加快城市的公共实施建设、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使城市的布局更加合理等。第三,行政规划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任何行政规划一经确定,就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非因法定理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违反和变更。第四,行政规划的对象具有执行性和总体性。行政规划作为一种部署与安排,不同于一般的计划和安排,它不仅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予以实现即具有执行力,而且还是关于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之事务的总体规划。

在日常生活中,行政主体可以作出很多种类的规划,但这些规划并非都有通过法律予以规制的必要。从性质上,行政规划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具有外部约束力的行政规划。此类行政规划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具有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的效力,且往往是行政主体采取其他行为的依据和前提条件,如根据城区改造规划而作出对某居民小区予以拆迁的决定等。对于此类行政规划,从性质上分析,一般并不直接针对行政相对人,而是针对规划对象作出一种部署与安排,因此,应属于“对物行政行为”的范畴。另一种是不具有外部约束力的行政规划。这种类型的行政规划主要是各种关于公共设施建设、公有投资方面的行政规划,如关于三峡工程的行政规划、某市投资开发旅游区的行政规划等。此类行政规划并不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对行政相对人也没有直接的约束力,但对行政主体还是具有拘束力,此类行政规划一经确定,就要求行政主体采取积极的措施予以实施。由于这类行政规划不具有外部约束力,而是通过行政主体自己实施该行政规划而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事实上的影响,因此应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无论是对外具有约束力的行政规划还是对外不具有约束力的行政规划,事实上都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如果运用不当,则势必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侵害。因此,行政规划作为现代行政一种重要手段,既可以成为造福人民的工具,同样也可以成为侵害人民权利的利器。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不合理的行政规划的侵害,有必要对其予以法律控制,使其再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同时,行政规划必然涉及到公共资源的利用,合理、科学的行政规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资源的效用,而不合理的行政规划只能造成公共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因此,通过对行政规划予以法律控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科学、不合理的行政规划的出现,从而达到合理利用公共资源的目的。而对于行政规划的法律控制,可以有实体控制和程序控制两种方式。但由于行政规划是根据具体情况架构和作为行政目标的发展蓝图,要想事前用法律条文对规划内容加以实体法上的制约,也只不过是提示抽象的方向性或判断要素等,对行政提示裁量准则而已,所以,对规划制定权加以实体法的制约有一定的限度。[5](P564)基于实体法控制的局限性,在现代各国,一般主要通过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划所必经的程序来对行政规划予以法律控制。如德国、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都在《行政程序法》中就行政规划应该遵守的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行政程序在控制权力的滥用、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方面有着实体控制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对行政规划予以程序控制更具有可行性。

二、行政规划的拟定

对行政规划的程序控制主要是通过制定一系列行政规划在实施前必经的程序规则来进行的,即要求行政规划必须严格遵守其拟定程序和确定程序。行政规划的拟定程序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行政规划目标的确定。行政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而作的一种部署和安排。无目标即无规划,因此,确定目标是行政规划的第一个步骤,也是比较关键的一步。在确定行政规划的具体目标时,必须根据实事求是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目标。行政规划的目标最终需要由行政主体来确定,但行政目标的提出却可以有多种途径。在我国,既可以人大代表提出,也可以由行政主体的内部人员提出,还可由社会公众提出。

2.行政规划方案的草拟。在明确了行政规划的目标以后,即进入行政规划方案的草拟阶段。草拟方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了行政规划最后是否成功。为了保证行政规划方案的质量,必须对行政规划方案草拟者的素质提出严格的要求。这除了可以通过提高行政主体内部规划拟定机构的人员素质来实现外,还有一个途径就是实现行政事务的社会化,通过“课题委托”的方式由非行政机构来拟定行政规划方案。虽然我国行政机构的人员素质在逐步提高,但很难在短时间内将行政机构的人员素质提高到相当的高度,很难保证行政规划方案的质量,更妄谈使其拟定的方案成为最好的方案。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行政规划方案的质量,笔者建议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而由具备条件的非行政机构来拟定行政规划方案。对于许多非官方的研究机构以及大专院校而言,与行政主体内部的规划拟定机构相比,它们人才储备充足、素质较高,并在不同程度上具备了拟定科学、合理的行政规划的能力。因此,行政主体通过招标、竞标的方式将行政规划拟定方案的任务交给它们,可以充分发挥这些机构在人力资源方面的优势,只要明确各自的权责利关系,完全可以制定出理想的行政规划方案。此外,与行政主体的内部机构拟定行政规划方案相比,由非行政机构拟定行政规划方案所需的成本更低。由非行政机构拟定行政规划方案,可以减少行政人员的编制、节约更多的财政资金。因此,这种作法是值得借鉴与提倡的。而且我国的上海与深圳等地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这种作法,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3.行政规划方案的论证。行政规划是一项重大、复杂的行政事务,因此,为了使行政规划更科学、更合理,有必要在保留我国现行的“个人负责制”的基础上,更多地引入集团决策的思想。而充分考虑、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是应用集团决策思想、增强行政规划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的重要手段。行政规划的论证可分为两种,一是行政规划方案的非正式论证。作为社会参与管理行政事务的一种方式,各种非正式论证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这些种类的论证在集思广益、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赢得公众的支持等方面都有着非同寻常的作用。因此,作为我国的一种优良传统,应该通过程序法的规定而将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保留下来,以充分的发挥其作用。其中,各派的民主协商和各方面专家的论证是非正式论证的两种最主要的方式。二是行政规划方案的正式论证,即由独立的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拟定行政规划方案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该方案,因此,可行性应是行政主体在选择行政规划方案时一个十分重要的标准。而保证行政规划方案可行性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对其进行可行性评估。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总结多年管理的经验,充分认识到可行性问题的重要性,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措施。[6](P174)。因此,为了保证行政规划方案的可行性,笔者认为,应在我国建立由独立的第三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的制度,而评估的内容应包括行政规划方案是否具备政治上的可行性、经济上的可行性、技术上的可行性、行政上的可行性、法律上的可行性等。

三、行政规划的确定

行政规划的确定程序是当代各国行政程序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籍程序之参与及进行,使计划能集思广益,考虑更为周详,而使最终确定之计划内容合理妥善,俾于具体实施计划内容时顺利进行,而达预定之目标。”[2](P805)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都规定了行政规划的确定程序。我国未来的行政程序法也应当将这一内容纳入其中,并在借鉴西方各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构建我国的行政规划确定程序。笔者认为,我国的行政规划确定程序应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行政规划确定的申请。行政规划的方案拟定后,需由方案的拟定主体交给其直接的上级机关,从而启动行政规划的确定程序。为了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所确定的行政规划的合理性,行政规划的确定不应由规划的拟定主体自己进行,而应由其上级机关来作出确定裁决。若行政规划的拟定涉及其他行政主体职权的,则拟定方案应交由他们的共同上级机关,由其进行确定裁决。

2.行政规划的公告。公布行政规划方案,是为了让公众在听证会举行前对行政规划方案有足够的了解,是保证行政相对人参与权的需要。因此,应该在听证会举行前的一定时间内将行政规划的初步方案登载于政府公报或其他的媒介上,并应当允许公众查询,从而保证公众能够通过正常的途径获悉行政规划方案的具体内容。如《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1997)第73条第2款规定:“听证机关可以决定将规划展示于预计受规划影响的乡镇1个月,以供人查阅。如当事人的范围明确,且在一适当期限内已将规划供其查阅的,可拒绝展示规划。”[7](P192)对规划方案的公布,还应同时公布以下内容:第一,需要展示行政规划方案的,告知展示行政规划方案的时间和地点。第二,告知利益受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给听证机关。此措施是为了便于行政听证机关掌握争议的焦点,从而使行政听证能够有的放矢,节约时间与金钱。第三,告知愿意参加行政规划听证的公众应在一定的时间内到听证部门进行登记。但行政听证机关也可依职权主动通知行政相对人参加听证会。

3.行政规划的听证。行政听证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通过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并将之体现在行政决定中,行政相对人能动参与了行政程序,进而参与了影响自己权利义务的决定的作出,体现了行政的公正和民主。行政规划确定前的听证对于保证行政规划的合理性、公正性、避免其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行政规划听证应由行政规划的确定主体主持,即其拟定规划主体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主持。从各国的规定来看,行政主持人的选任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另一种是由行政机关的首长或指定的人员担任,而采用后一种做法的国家和地区占绝大多数。[8](P217)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用由行政主体的首长或指定的人员担任的做法。但为了使行政相对人在听证会中的意见能被行政规划的确定主体真正的听取,应对听证主持人的资格作出一定的限制:第一,主持人必须能够参与行政规划方案的最终确定,最好是由行政规划确定机关的首长担任。这样可以使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能够直接传递给行政规划方案的最终确定者,使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被充分听取,也更能调动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规划听证的积极性。第二,行政规划听证的主持人没有参与行政规划方案的拟定。这项限制主要是为了避免听证主持人“先入为主”、不能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从而使行政听证流于形式。

此外,为了扩大公民对行政程序的参与,行政规划的听证应允许尽可能多的利害关系人参加,即凡在行政规划影响范围内的个人和组织均应有资格参加行政规划的听证。当然,由于行政规划涉及的范围较广,符合听证条件的参与人的人数一般而言也较多,所以,对听证参与人的数目也有必要予以合理的控制。笔者认为,在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对于利益受到行政规划直接影响的人,应尽可能地优先安排其参加听证。而在因条件所限,确实不能使利益直接受到规划影响的所有行政相对人参加听证、需要由他人代表时,听证主持人应合理安排代表各种不同利益、不同意见的代表,避免出现部分行政相对人利益受到直接影响、不能参加听证而意见又无人代为表达的情况。

4.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是行政规划的确定机关在进行听证后针对行政规划方案所进行的裁决。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是行政规划产生法律效果的前提条件,没有经过确定程序的行政规划不具有法律效果,不能被实施,否则就构成违法。为使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在听证的基础上作出,应规定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必须遵守“案卷排他性原则”。[9]行政规划方案合法、合理,且行政规划方案的拟定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合理的解释或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的,行政规划的确定机关应裁决该行政规划方案合法有效,否则应裁决不予通过该行政规划方案。

行政规划除必须按以上的程序进行外,其变更、废止等也必须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以最大限度的从程序上保证行政规划的合法、合理。

四、行政规划的救济

通过程序限制行政规划权的滥用无疑是有效的,但仅仅依靠程序控制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因为行政规划在法律性质上并不能单纯的归入某一类传统的行政领域,因此,必须根据行政规划的自身特点建立相应的法律救济机制。笔者认为,对行政规划的法律救济,应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针对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的诉讼救济。行政规划在确定裁决前尚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在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前不能对其进行法律救济。而在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作出后,可对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提讼。这是因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法律关系因该确定裁决而确定,且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一般被认为是由裁决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定计划裁决在法律性质上为行政机关就特定具体事件(即具体行政计划)所为之单方行政行为(即核准之决定),其行政相对人为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多数人,且对外直接发生法律之效果,因此,属于一种具有设定法律关系为内容的形成性质之行政处分。”[2](P809)而对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能够提讼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因此,我国也应该规定对行政规划的确定裁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针对行政规划的变更或中止而提起的信赖保护救济。行政规划是对未来的预期行为,虽然行政规划应当尽量避免变更或中止,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式的变化,在某些情况下变更甚至中止某些行政规划是不可避免的。这些变更或者中止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产生违法的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对于根据相应的行政规划所提出的内容而行动的私人来说,有时会由于变更、中止造成其到目前为止的投资都是徒劳的,导致对私人不利的现状。[10](P156)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主体中止、变更行政规划的行为导致了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因此,行政主体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如果行政主体没有给予相应的补偿,那么行政相对人可以针对该不予补偿的行为申请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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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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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规划方案范文3

[关键词]林业;长远规划;森林;经营方案

依据森林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林业长远规划是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最基本的指导性文件。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所涉及的内容依经营单位、经营目的及经营对象的不同而不同。

一、林业长远规划

编制林业长远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林业长远规划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编制林业长远规划要逐步构建稳定的林业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林业生态体系建设。必须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充分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生态体系建设的要求,特别是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要求;林业产业体系应该具有基本维持供需平衡、发挥稳定作用的木材及林产品供给能力,产业结构、经济规模、区域结构、贸易结构基本合理,且协调运行和共同发展。二是林业长远规划要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各地森林资源基础、环境状况、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现有林业结构、功能及其面临的问题和需求也千差万别。编制规划,要在科学全面分析现有森林资源的基础上,根据财力、物力、人力及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森林功能的多样化需求,确定均衡适度的林业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阶段、分目标设计建设不同层次、不同水平和不同规模最优的生态经济系统。三是林业长远规划要与土地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编制林业长远规划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林业与农业、牧业、水利等国民经济部门协调发展的关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从国土整治和国土生态安全的全局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充分利用分配给林业的土地,构建最优的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结合农业生产,建立农业生态屏障,确保粮食安全;发挥森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功能,减少水土流失,抵御洪涝等自然灾害;结合城市规划及村庄和集镇规划,构建人居环境,创建人与自然和谐社会。

编制林业长远规划应确定林业发展目标、林种比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林业发展目标是一定时期内林业规模和完成的建设任务,编制林业长远规划一般要确定总目标和阶段目标。

林业长远规划分全国林业长远规划和地方林业长远规划,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地方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下级的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的林业长远规划进行编制;调整、修改规划时。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森林经营方案

森林经营方案是以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牧场、自然保护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林业经营者等为单位。在林业长远规划指导下编制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森林的法定性文件。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单位应该是直接组织森林经营和管理活动的经营实体,有经营的具体对象、资金、人力、技术和管理,像国有林场、国有林业局等。以县为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一般把主要林业活动等规划设计指标按年度分解或落实到乡镇。也有以乡镇或村为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但多数力量不足,且范围小,难以做到永续利用。若集体林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应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一定的活动资金及组织管理和技术力量。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应根据森林法的规定,以政府制定的林业长远规划为依据。国有单位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议,然后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集体单位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审议和批准实施。经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具有法律效力,是指导经营单位进行作业的法定性文件。森林经营方案的内容必须符合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林业发展的政策、方针、法规和规章;森林经营方案应根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制定采伐限额和更新规划,使森林经营逐步纳入永续利用轨道;要根据生产单位森林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生态功能,分别林种及经营类型进行设计,因地制宜地制定经营管理措施。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要科学分析过去的经营活动,总结经营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及时吸收林业科学研究的新成就和生产管理的先进经验。

制定规划方案范文4

关键词:城市规划;可能性分析;经济论证;可靠性分析;造价分析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3-0090-02

科学合理地做好城市规划方案,不断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是一门范围较广的学科。这不仅可以从规划的编制程序体系等方面入手,也可从改善规划者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入手。在当前的形势下,尤其要注重规划的经济性和效益性问题。本人根据十多年来的规划实践提出“三可”即可能性、可靠性、可行性分析的思路框架。

一、城市规划的可能性分析研究

“三可”分析首先在于可能性分析,这是规划方案分析的初步阶段。在城市具体的规划对象(城市或地区)中,规划布局方案具有多种的可能性可以供规划者考虑和选择。这些规划布局方案构成了一个待决策空间,是城市或地区未来发展的所面临的多种方向与各种可能性的集合。规划方案的可能性分析就是指规划者对规划方案的各种可能性集合的排列和组合,以及初步筛选、判断的思维过程。通过可能性分析这一过程,并不要求能够准确地指出某一最佳方案,但是最佳方案往往被包括在规划者确定的可能性空间之中。

可能性分析具有广域性和目的性的特点:广域性;目的性;相对性。

二、城市规划的可靠性分析研究

1.在规划方案可能性分析的基础上紧接着就是进行可靠性分析。可靠性是指规划方案在规定条件和预定时期内,能成功地完成既定目标的可能性大小。规划方案的可靠性按其性质可分为固有可靠性和工作可靠性两种。固有可靠性是指规划方案在完成状态下(以图纸或文字等形式)所具备的达到规划者既定规划目标的能力大小。这与规划者的素质,规划者考虑问题的深度和广度、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步骤、城市各系统的发展规模、程序确定是否合理科学经济等有关。而工作可靠性则指在规划方案实施过程中,由于规划实施者、管理者对规划方案的理解上的差异而产生的规划实施与规划方案之间的偏离。对于规划者而言,在规划前期阶段无疑是规划方案的固有可靠性更加更应该引起重视。

2.规划方案的可靠性分析是在可能性分析的基础上,对可靠性分析结果(若干规划方案)进行再分析、评估的过程。目的是筛选出距离最优方案最近的一个“小集合”和“小区域”,使规划者对规划对象未来发展演变的趋势的认识更趋集中和清晰。从而,使规划者在规划初期阶段所处的模糊和离散状态至此已基本结束。可靠性分析与可能性分析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从可靠性的含义就得到证明(可靠性是指规划方案在规定条件和预定时期内完成既定目标的可能性大小);其二表现在它是在可能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它必须依赖和利用可能性分析的成果;其三可靠性分析的理论基础之一即是事物具有的可能性空间与人们的控制动机的结合。世界万物都存在着各自的发展变化的“可能性空间”,这种可能性空间是事物发展的随机性与不确定性所决定的。而人们根据自己的目的,创造条件,使事物沿着可能性空间中某种确定的方向发展,这就形成了控制。控制的前提是事物存在的可能性空间,如果只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无所谓控制了。可靠性的分析的另一主要目的即是对可能性分析的结果依照人们的控制意愿进行评价判断,从而使规划者对最佳方案的指向和认识更为接近和更加集中。

3.对规划方案的可靠性分析而言,本人认为有如下的特征值得指出:(1)造价是否经济等。通过经济论证,规划者就可以剔除在经济上的明显不合理的方案,使遗留下来的经济性。是指在城市规划方案的可靠性分析阶段,将更多地考虑经济问题。一般而言,规划方案的可能性分析阶段主要注重城市布局的各元素的多种方式的组合所带来的不同的城市布局形态。规划者对城市发展在形态上有较多的偏好,相对较少考虑规划方案的经济问题。而可靠性分析这一阶段,规划者就必须对可能性空间中的侯选方案进行经济分析。其中最重要的是规划方案的用地经济分析。包括各类用地的比例关系是否合理,土地的利用率是否恰当,城市建设备选方案在经济上而言没有太大纰漏。(2)规范性。规划作为一门学科有其自身的理论体系,同时国家对城市规划也有一套法令、条例和标准。因此,规划者在可靠性分析阶段应自觉地运用规划学科的理论和规范标准对可选择方案进行比较、对照和鉴别的工作,这样就可有效地提高对规划方案优劣程度的认识水平。(3)现实性。规划方案虽然是对城市或区域未来发展的预测行为,但是城市是在现实状态基础上向未来状态延续发展的,因此就有必要强调规划方案的现实性。由于城市的发展在一定阶段将呈跳跃与突变的情形,因此对规划方案的经济性、规范性与现实性的分析也是在一定范围内而言,而并非唯一和不变的准则。(4)安全性。它是指在规划方案的可靠性分析阶段应该重视城市的安全(消防)问题。现代城市的高度人工性与人口以及人工建筑物的高密度聚集决定了城市是一个脆弱的系统,其防灾能力的提高对城市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联系到不少城市甚至新建的标准较高的特区城市在防洪防灾上所出现的困境,尤其令人觉得在城市防灾与安全问题方面必须引起重视。

三、城市规划的可行性分析研究

从规划分析程序而言,可行性分析是在可能性和可靠性分析之后进行的,其利用了前二者的分析成果,是比前二者更进一步和更高层次的分析过程。可行性分析是对规划方案在技术上、经济上是否切实可行和有无成功把握的研究、判断和决策过程。

1.可行性分析可以分为4个阶段。(1)机会分析阶段。主要从实现规划方案的背景、基础和条件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实现规划方案投资的来源和数量,主要方法是依靠概率的经验估计;(2)初步可行性分析阶段。主要是针对规划方案进行更为详细的调查研究,重点在于对规划方案进行初步选择并确定其范围;(3)详细可行性分析阶段。主要工作是针对不同的规划方案进行深入的技术经济论证,以确定最佳方案;(4)评估报告。根据以上三阶段的分析研究,提出正式评估报告,对若干具体的规划方案作出可行或不可行的决策意见。

2.从可行性分析的机制而言,可行性分析的突出特征即是围绕规划方案的“需要”、“可能”和“效果”三个方面进行。需要是城市内外部环境、资源和信息系统共同提出的有待解决的问题;可能是对各规划方案的功能、费用等主要因素的考虑;效果是通过对各个规划方案的总体效果进行综合评价而后表示可行或不可行的结论。

3.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分析有如下几点值得指出:1、整体性特征是指规划方案可行性分析的目的是寻求整体上最佳的方案,而并非仅仅在某一方面的最佳。因为“系统的状态取决于最弱部分的制约”。对于城市这样由众多元素组成的大系统而言,单个或少数几个元素的最佳并不能导致整体最佳,却往往导致亢进和白白地虚耗;相反几个元素的低水平则往往会对城市整个状态起极大的消极的作用。这就是著名的“水桶效应”。它是指一只水桶想盛满水,必须每块木板都一样平齐且无破损,如果这只桶的木板中有一块不齐或者某块木板下面有破洞,这只桶就无法盛满水。意味着一只水桶能盛多少水,并不取决于最长的那块木板,而是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也可称为短板效应。(2)效益性。规划方案效益分析的关键是要能够区分待评价规划方案的效用值及投入值。效用值与投入值是两个抽象的概念,它们准确反映各自需要一组数据、指标来达到。可行性分析重视对规划方案效益性的研究,表明了人们对规划方案优劣的认识判断在思维层次上的深化。(3)综合性。是指规划方案可行性的研究不仅仅局限于城市规划者本身,而且有其他学科的参与。集思广益、百家争鸣,多学科的交叉融合,致力于寻求一个理想的城市布局方案应当是十分合理和自然的。

四、如何利用“三可”分析法更科学地对规划方案进行分析

1.尽管可能性、可靠性和可行性分析是规划者在规划阶段所进行的分析过程,然而其准确与有效程度却与规划者在规划前期对城市运行状态的认识与把握是否透彻密切相关。因为城市运行状态是城市在某一时期内各物质元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它反映了城市功能与结构的特征。规划者只有在把握现实城市运行状态的基础上,才可能作出符合实际的规划布局方案,进而使下一阶段进行的可能性、可靠性和可行性分析更加具有坚实的基础和实际意义。

2.认识城市的运行状态,可以通过认识城市活动能力、城市组织效应、城市容量和城市活动强度这几方面入手。城市活动能力是指提供给城市的使城市各项活动得以运行的各种元素在数量和质量上的特征总和;城市组织效应指城市在运行过程中因各系统各部分组合关系的不同而对城市运动产生不同的反映的结果;城市容量是指城市内外条件对城市人口和活动量的限制;城市活动强度是指单位时间和空间内城市各项活动在规模、范围以及密度等方面达到的程度和水平。城市活动强度必须与城市容量、城市活动能力相适应。规划者通过对这四个方面的研究,将能较好地认识和把握现代城市运行状态,更好地指导规划布局方案的分析和研究。

3.根据上述分析,得出可能性、可靠性和可行性分析三者之间的区域和范围关系。可能性分析的范围最广,它所接触和处理的规划方案在数量上是最多的;可靠性分析则次之;分析范围相对最集中的为可行性分析。可能性、可靠性和可行性分析三者依次是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过程。随着这一过程的推进,规划者对被规划对象的认识、对被划方案的优劣程度的认识也逐步得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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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在绝大多数乡镇、社区都制定了比较健全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对各类各级工作人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但是对于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的建设、责任划分、考核却很少过问。现阶段,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档案资料收集、整理效率低下,管理不集中,信息资源缺乏整体性。制度建设不完善,有价值的档案材料得不到充分的重视,资料收集效率低下,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严重脱节,档案工作逐渐失去了其自身的完整性,很多的档案信息资源缺乏有效的整合。

1.2 计划生育档案管理手段落后

现阶段,计划生育档案管理过程中手段和方法都比较落后,这和相关领导部门的不重视有很大的关系。在很多基层地区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依然采用人工方式进行处理,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在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中应用较少。传统的人工管理方式,不仅工作效率低下,而且还很容易出现错误,对计划生育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和科学性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外,计划生育档案管理法规政策落实不到位。尽管最近几年,国家制定出台了多种法规和政策,但是这些法规和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法规执行能力不足。

1.3 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人员工作素质参差不齐

人才专业素质是影响计划生育档案管理质量和效率的又一个重要因素。目前,从事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工作人员在专业素质、专业理论水平和文化程度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人员配置随意性大,人员流动性大,高素质专业人才普遍缺乏。工作队伍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不足,并且计划生育档案管理缺少专职人员,大多数是由从事行政、工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兼职的。现阶段,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人员少,专业技术跟不上时展进程,缺少正规培训的机会,存在专业知识老化,知识面狭窄,知识结构不合理的现象。此外,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由于缺少重视,薪资待遇较低,难以全面调动起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效率低,经常出现重大错误,不利于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2 计划生育档案科学管理措施分析

2.1 强化制度建设

在原有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完善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按照《档案法》规定,在档案局的具体指导下,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即:档案保管制度、档案查、调阅利用制度、档案收集制度、档案整理制度、档案工作安全管理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员岗位职责。将这八项制度切实落实到实际,促进其在档案管理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同时,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保证档案室条件完备,基本符合档案室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等要求,保证档案的安全存放。档案人员办公室还配备办公桌椅、电脑、复印机,为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

2.2 强化自身建设

强化计划生育档案工作安全第一的意识,建立必要的投入保障机制,改善库房保管条件,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落实档案安全管理责任,抓好汛期、黄梅天、极端高温天的档案库房巡查,确保档案安全万无一失。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档案安全保管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档案信息安全和实体安全。做好创建测评自查验收工作,按要求填报《先进(合格)综合档案室申报表》。通过共同努力,寻找工作中的短板,真抓实干,确保计划生育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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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实施规划的意义

示范区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涉及的专业面广,特别是建设实施期从2006年到2010年,时间跨度长达5年,每个具体的建设项目均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在总体设计范围内,工程项目之间既相互联系又保持独立,有些还涉及到配套工程。这些特征决定了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实施起来难度较大,所以,必须按环节步骤有序进行。其中编制科学的建设方案是决定示范区建设成败的首要环节。

建设方案的编制,明确了示范区建设的基本方针与思路,制定了示范区建设任务、步骤和目标,能够达到从整体上控制示范区建设的目的,是示范区建设工作安排、监督检查与验收的重要依据。然而,在建设方案的编制过程中以及在编制项目区规划设计的前期准备中发现,由于建设方案编制时间相对不长,内容涉及面广泛等原因,建设方案虽然目标明确,针对性却比较弱,操作性差,实施起来并不能完全甚至很难和具体项目的规划设计相协调。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方案与实施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做好两者的衔接工作,这个桥梁就是实施规划。

编制示范区建设实施规划,是按照建设方案的既定目标,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工作,做到在5年的建设期内,既能综合考虑示范区建设的整体效益、确保完成总体目标,又能保证建设项目实施的针对性、操作性,充分发挥建设方案安排、监督、检查、验收等应有的作用,不至于流于形式。示范区建设实施规划编制完成后,应该和建设方案一起作为示范区建设的总体控制,同时应该作为项目规划设计阶段的主要依据。

同时,示范区建设实施规划对于全国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整理工程能够从技术、制度、信息化等方面起到支撑作用,有利于土地整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实施规划的主要内容

实施规划主要依据建设方案,是对建设方案的深化和补充,主要任务可以分为:分析示范区现状及存在问题;制定示范区建设的总体方案;确定“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以下简称“四化” )建设的标准与任务;明确具体任务的实施步骤;分析预期投资和综合效益;确定管理制度方案;提出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分析阶段

示范区的建设实施规划是一个期限较长、内容具体的动态规划,对示范区的全面分析直接影响到建设能否切合实际,实施能否顺利进行。分析阶段可以包括示范区规模及各项目区范围的划定、基础条件的分析,以及水土资源的评价。

1.项目区范围的划定。项目区的划定影响项目是否能够顺利实施,在建设方案初步划分示范区范围后,实施规划阶段应加以细化并论证。主要可以考虑项目区是否符合各种规划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召开论证会,组织专家和村民代表对项目区范围进行讨论,分析有哪些重点、难点问题需要解决。

2.基础条件的分析。实施规划作为建设实施的指导以及规划设计阶段的主要依据,应该重视对基础条件的分析,充分收集和挖掘示范区的基础资料。具体内容包括:示范区所在地区的概况;示范区所在项目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农作物种植情况、项目区基础设施状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管理工作情况、土地整理工作情况等。

示范区集中连片,规模大,范围广,分析时可运用遥感影像资料,对项目区所在的地形地貌、水文、区位、土地利用方式、基础设施状况等进行总体分析。其次,土地利用状况的分析不仅是数量上的,还应注重对土地质量的分析,结合农用地分等资料,运用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利用等指数、综合等指数对项目区土地质量在空间分布上的差异进行描述。再者,深入分析当地的土地管理工作情况,找出其中的不足,促进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3.水土资源评价。为做好基本农田整理工作,必须明确土地的自然质量、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限制性。评价的内容可以包括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生产潜力评价、水资源评价以及限制性分析。其中,土地资源的评价可以尝试利用农用地分等的中间成果,将农用地自然质量与农作物需求比配,确定土地适宜性。土地潜力评价应该包括数量和质量两方面内容,数量上是根据适宜性评价结果,预测整理后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质量上测算生产能力提高潜力,测算方法可根据整理后耕地自然质量、农业生产条件,计算土地自然质量等指数、利用等指数、综合等指数以及对应生产能力的提高空间。限制性分析则分别按照土地自然质量、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这三个方面的影响评价因素,分级描述项目区内土地生产能力差异的形成原因,确定限制性因素及限制性程度,对如何提高潜力提出改善的手段及措施并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确定整理后的控制目标。

规划阶段

规划阶段的目的就是经过全面分析,对示范区的建设作合理的总体安排,为使建设总体方案合理可行,必须做好大量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总体方案的确定、“四化”建设任务与标准的确定。

1.总体方案的确定。对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构思可以参考以下一些原则:紧密联系政策要求,充分考虑地方需要。示范区实施内容与国家和地方部门的政策关系紧密,结合政策需要,确定规划编制原则和方针,才能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确定投资方案,加强指标管理。以建设方案为依据,细化投资方案,特别是“四化”建设内容广泛,须在实施规划阶段实行统一指挥。确立建设实施构思,合理安排实施内容。示范区建设是一个有机整体,“四化”建设应齐头并进,确保示范区建设的整体效益,需要有示范区建设的总体构思进行指导。特别是由于几个项目区的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规划中要通盘考虑示范区的整体建设,结合地方经济实力和自然条件的地域差异,按照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原则安排项目,做到建设一块、见效一块,同时保证全局利益。

2. “四化”建设任务与标准的确定。为对项目的建设质量进行控制,应细化“四化”建设的具体任务,更主要的是参考国家和当地的标准、规范及文件制定各具体任务相应的建设标准,为实施中项目设计、施工管理、项目验收提供依据。其中,信息化建设的标准与具体任务是难点,需要以已有信息化工作为基础,按照文件提出的信息化建设要求客观制定。建设的基本思路是以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为基础,通过土地更新调查,查清基本农田相关信息,结合农用地分等成果,运用信息化技术,整合基本农田数据,建设基本农田数据库;实现基本农田数据的日常管理、数据的维护与更新、基本农田信息的网上在线查询、日常土地管理自动化、基本农田的动态管理等功能。

实施阶段

包括对建设进度的控制、实施步骤的安排(实施的具体内容、施工管理、质量控制和验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同时要通过一些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来规范管理工作。

1.实施步骤和进度计划。按照总体统筹规划、分步滚动的指导思想,实施步骤的制定应根据建设目标和具体任务详细编写。编制需注重可操作性和实施性,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验收、统一管理、分步实施、有序推进,优先支持重点项目,以重点带动一般。还需按实施步骤编写“四化”工作进度安排,绘制进度计划图表,通过对进度计划的落实情况来控制施工进度。其中基本农田整理工程还应对第一年土地整理项目编写较详细的工作进度,作为其他项目区的参考样板。

2.资金分析与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分析、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管理方案。

投资估算按“四化”建设分别计算,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工程建设所需投资标准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的规定执行,同时参考地方已完成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设计标准、工程投资预算等,估算项目区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投资标准。基础建设工作和制度建设项目根据主要工作内容估算,包括档案资料、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工资,基本农田保护图和标志制作费,示范区土地变更登记费,建立保护责任制费用以及基本农田保护监督人员工资等费用,按照当地工资水平及消费标准计算。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硬件和软件设置购置、网站建设及人员培训工资等,主要参照建设标准和当地部门提出的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信息化建设投资预算标准。

资金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控制资金和预算的执行情况,严格按照论证后的预算方案进行投资控制,避免盲目和被动追加投资,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分配资金投入时间和数额,资金拨付、使用按计划执行,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和资金的高效利用。

3.制度管理。通过各种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使示范区建设规范化。包括公告制度实施方案,合同管理制度实施方案,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方案,招投标制度实施方案,工程监理制度实施方案,工作制度实施方案等。

效益评价和后评价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