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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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范文1

摘要: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相较于旧法有很大进步,但仍然有许多不足之处,如立法目标、相关管理部门职权划分、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排污许可制度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相关处罚罚则等方面存在不足,笔者就相关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立法目标 职权划分 处罚罚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1996年的《水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适应现在水污染防治的需求。在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又欠新帐的局面下,我国于2008年全面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与1996年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法新意颇多,在水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很大突破。然而,与现今严峻的水污染状况相比,仍然存在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立法目标低,概念模糊

新《水污染防治法》将饮用水安全作为立法目标,这是否有立法目的过低的嫌疑,值得推敲。实际上,1996年规定的立法目的是“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相比较而言,2008年的规定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但删除了保障人体健康及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的内容,笔者以为此次修订删除保障人体健康这一目的,不甚明智,有使立法目的降低了之嫌,不能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因此应当保留保障人体健康这一立法目的。

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部门职权划分不明确

根据新法第8条的规定,我国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环境保护部门统一主管,交通部门、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分工负责和协同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该体制,这有利于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但存在一定的问题,即我国对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权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水环境管理权之间的关系未作明确详细可操作的规定,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各部门之间“争夺权力、推诿责任”的现象,不利于水污染的全面系统防治。

集权管理和分权管理两者权衡,相关学者建议在水污染防治方面,首要一点应该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集权管理,其他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当数个部门的处理意见出现分歧时,应当首先考虑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

三、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新法第28条规定:“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按字面意思理解,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两个,即有关地方政府或共同上级政府协调解决。这种选择容易滋生扯皮现象,造成问题久拖不决,另外按什么标准、什么尺度来解决纠纷,这些都是立法空白。

针对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国家应尽快出台有关配套措施。一方面要明确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前提是当事有关地方政府协调过,另外,要建立上下游长效工作机制。这主要包括定期联席会商、信息互通共享 、联合采样检测、联合执法监督、敏感时期预警、协同应急处置、协调处理纠纷等机制。

四、有关排污许可证制度与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此次修订虽然在强化治污效果中发挥重要作用仍存在不足,总量控制制度缺乏法规依据,虽然新法同以往一样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于没有确定的期限,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并不排除制定滞后的可能。

此外确定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依据是江河,然而《水污染法》与《水法》在这个问题规定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定上存在巨大分歧。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门确定排污总量、组织水环境功能区划;根据《水法》,水利部门或者流域机构负责核定水体纳污能力,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这样很容易造成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水体纳污总量和向水体排污总量,水域限制排污总量和向水域的实际排污总量之间的脱节以及机构磨擦现象。 总而言之,以上诸多不足均会制约两制度创新的效果发挥。

针对以上不足,至少应当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首先,国务院应尽快出台关于总量控制制度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使得主管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合法参照。其次,整合环保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功能区划,消除不必要的机构磨擦。最后,由于现行设立的排污许可制度要求,实质上是对企业污水治理的硬性要求。要提高企业排放达标企业污水治理的积极性,还必须在激励性措施(即弹性要求)上多做工作,可鼓励企业对污水进行处理,达标部分免收排污费等措施。

五、有关处罚罚责

此次修订虽然加大了对违法主体的处罚力度,但相较于违法获得的利益而言,其违法成本仍然较低,不能起到良好的威慑作用。首先,对于常见的违法排污行为,最高处罚额仅限于 50万,处罚上的上不封顶也仅限于重大水污染事故,实际抑制大企业的违法排污的作用有限,处罚的力度远不尽人意。其次,虽然新法基本实现了处罚方式的多元化,但考虑到流域的污染特点,不利的污染成本会随着水资源的流动性转嫁给他人,监督上的现实困难又极易导致责任不明。因而地方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都乐于以较温和的方式来实施最严厉的处罚,也就造成了处罚效果大打折扣。最后,新法没有直接规定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只在第9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我国刑法及其修正案所规定的环境资源犯罪 14个罪名,并无一个与水污染直接相关。因此,该条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实质意义。

由于相关处罚罚则规定的处罚力度不足,在实践中必然不能取到很好的效果,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首先,针对当前处罚力度有限,大的企业无法得到有效规制等问题,在水污染治理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引入“按日计罚”机制,从而使企业违法排污数量多少、程度轻重都能直接与所受处罚对接。其次,加强水资源保护机构对企业违法行为所受处罚的监督职能。处罚的监督职能。一旦发现处罚失当,应当责令该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重新予以责任认定,变更不当处罚。最后,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修改刑法的相应内容,规定与其相宜的罪名,减少严重破坏环境行为责任的逃避。

参考文献:

[1]鲍燕娇.淮河水污染防治的制度执行分析[J]. 科技信息,2009(8).

水污染防治法范文2

山西省以能源型经济为主要发展模式,使得本省的经济迅猛发展,但多年来的煤炭开采与加工,致使山西农村地区的饮用水安全正在遭受严重的威胁。完善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能够通过立法和制度的完善加强山西农村地区的饮用水安全,在理论上也有实际的意义。在长期的农业生产、生活中有序规划农村饮用水资源的开发和使用,实现饮用水长期有效安全的供应,为今后山西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发展提供物质基础;也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的基础。水是生命之源,《关于水和可持续发展的都柏林声明》的第一条原则就明确说明:淡水是一种有限而脆弱的资源,它是维持生命、发展和环境的必需品。1因此,在进行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的同时,就必需考虑到农村饮用水资源如何能更好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不能为了当代人的用水方便或是采矿顺利就不顾后代的吃水问题,而大肆破坏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饮用水是人们基本的生活资料,确保每个人的饮用水安全,能够实现人民生活水平的有效提高。做好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工作,是对山西农村地区居民基本生活资料有效供应的保障,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极大的意义,完善这一法律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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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现状及原因分析

2.1 饮用水界定

饮用水是生命之源,是民生之本。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饮用水安全,下大力气防止领域内的饮用水受到污染,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所以,各国都以法律形式规范饮用水相关制度和水质标准。常见于法律条文中的饮用水安全规定通常是以集中式供水为基础做出的规范,而所涉及的地区也多为城市地区或以集中式供水为供水模式的乡镇一级用水主体,对于与集中式供水相对的分散式供水则在诸多法律中很少被规制,以分散式供水为主的农村地区在饮用水安全及污染防治上的法律制度也就较少了,往往只偶见于城市饮用水相关法律中,且规定并不详细。

2.2 农村饮用水概况

同时,饮用水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每个人对它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它消费的减少”。1公共物品往往并不是归属于某一特定明确主体,破坏公共物品直接危害的是国家和公众的利益。2保护好农村饮用水就是保护这种可为大众受益的公共物品,使每个村民都能够受益。而村民却从来不用为使用这种公共物品付出代价,也就很少会考虑污染农村饮用水造成的不利后果,而别人却又无法排除或阻止另一个体接受公共物品。所以,保护这种公共物品就成为保护大众利益的直接表现,而政府正是行使这一义务的恰当主体,同时,政府的介入可以以维护大众利益为目的来约束部分个体的污染行为,充分实现公共物品的价值。在市场转型的经济背景下,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所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渐突出。3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即是问题之一,而其法律保障体系的缺位更深层次的问题是环境正义问题。环境正义是不论群体差异,能够在环境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制定、适用和执行上享有平等的权利,而国家在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方面的不完善,也增加了农村地区居民的饮水风险。

第 3 章 国内外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制现状与启示................15

3.1 国内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制现状.......................15

第 4 章 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26

4.1 加强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建设...................26

4.2 改善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管理机制..........................27

第 5 章 结论与展望................................32

5.1 结论................................32

5.2 展望.............33

第 4 章 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

4.1 完善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建设

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发展原因,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在全国范围内一直是被忽略的法治短板,山西省同样不例外。即使近年来随着法治脚步的深入,农村水污染被提上立法日程,也只是出现在众多水污染防治法律条文中的一隅,所占比例很小,其详细程序的缺乏显而易见。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是影响农民饮用水基本生活资料安全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无疑会对农民的基本切身利益造成侵害。农民的利益需要一种有效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起到维护和预防作用,博登海默曾说:“如果没有法律作为衡量尺度,那么这种利益的调整就会取决于或然性或偶然性,而这恰恰会给社会团结与和谐带来破坏性的后果”。1因此,完善山西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是以法制建设来规制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的有效手段,是衡量农民利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的制度保障。

4.2 改善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管理机制

由于地处偏远,饮用水以分散式供水为主,水质检测设备短缺、人员不足、能力有限等原因致使农村饮用水污染检测和管理力度较弱,大多数农村几乎未进行过水质监测和系统管理。随着全国范围内的经济快速发展,以及近年来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力度的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的建设也应当给予重视,而且这也为农村饮用水基础设施建设和法制建设提供了经济基础和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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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结论与展望

水污染防治法范文3

我国的水污染问题已经危如累卵,更新水环境策略、重新修订现行的水污染法律体系迫在眉睫,现提出以下建设性意见。

一、更新水环境策略方面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加强对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还应包括对重要建设政策的评价,防患于未然,坚决不采取危害环境与资源的建设政策,不进行危害环境与资源的项目,把规定评价的范围将从开发、建设项目扩大到对环境有显著影响的政策和规划等方面,即除了进行项目评价外,还要进行战略评价,必将对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促进可持续发展发挥重大的作用。

2.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对工业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强调对资源的有效利用,而不是只着眼于废水浓度的达标排放。我国的工业经济还处于比较落后的水平,但我们不能按照工业先进国家在一个世纪前发展经济的方式来发展,而是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进行一场新的工业革命,走出一条以保护资源与环境为目标的全新的发展道路来。工业发展与产生污染曾经是一对孪生子,新的战略、新的目标一定会引发新的科技和新的工业的发展,法律最好明确规定颁布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的时限要求。

3.加快建设城市废水处理厂。提高城市废水无害化处理率,在缺水地区更应大力实现废水的资源化,利用处理后的废水于工业、农业和市政等各种用途,缓解水资源的矛盾。水是人类须臾不可缺的重要资源,它既是生命之源,又是发展之本。没有了水,或者说没有了清洁的水,人类和一切生命都将毁灭,到那时再奢谈工业水平或金银财宝,都将毫无意义。反过来说,只要有人类的生存,废水处理也就注定是一件必须认真从事的事业。应该大力鼓励和采用适用于我国国情的、高效、低耗的废水处理技术,不要满足于照搬外国的方案和技术。

4.着手开展面污染源防治的研究和实践。这既是为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特别是湖泊、水库、海湾的富营养污染,也是提倡生态农业和生态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合理使用氮、磷化肥和化学农药,不仅可大大减少水体富营养化的污染源,而且是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和作物的重要措施

二、修订水污染法律体系方面

1.修订高度:必须把水污染防治法律提升到治国执政大法高度。在水污染已经逼得我们没有退路的境况下,我们只有学会放弃眼前的利益,才能获得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所以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修订,立意要高,理念要先进。

2.修订原则:一是真正形成节能减排的高压态势。在继续加大节能减排高压的前提下,不妨适当降低经济发展速度,用经济“减速”换取排污“减量”。我们必须拿出壮士断腕的气概,釜底抽薪,才能抑制水污染的汹涌蔓延。二是真正建立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这并不意味着环保部门无须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而是因为当下的现实,一个环保职能部门有时实在无力查处一些背景复杂的污染事件。把环境污染特别是水污染指标纳入地方政府首长政绩考核之中,要像前些年考核他们GDP那样去考核他们环保。这其实也是在敦促地方政府职能的合理回归。因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稳定就业,维护社会公平,管理好公共事务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三是真正提高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加大财政防污治污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这就意味着企业成本肯定有所提高,政府财力用于其他公共事务必然有所减少。所有这一切归结成一句话,就是自我加压,尽快把污染尤其是水污染减到最低限度,就是宁可牺牲眼前的利益来换取长远的福利。

水污染防治法范文4

关键词:综合治理 水体污染富营养化

中图分类号:TV697.2+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我国水库目前在水体污染方面主要出现的问题就是水体的富营养化,在我国在很多湖泊以及水库的水体上都出现了这一现象,水体上的富营养化一方面会对水库供水带来巨大的不利影响,给社会稳定和生命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同时在影响当地开放开发程度的同时,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实现对水库富营养化的解决,是实现水库水质改善、防止水体污染以及保护水环境的有效途径。目前关于富营养化水体综合治理主要包括物理技术、生物技术、化学技术、以及这些技术上的综合治理,这些技术上各有特点,在具体的采用过程中需要做到因地制宜,充分了解当地水体污染的程度和现状,做到对症下药。

一、物理技术

利用物理技术来治理水体的富营养化,主要就是利用物理途径来实现对藻类繁殖条件进行破坏,或者是将藻类沉淀水底。目前主要采用的方法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分层作用,就是人为的将水体中的水层进行混合,从而破坏由于热分层所造成的藻类过渡繁殖。但是很显然,这种人为分层的方式只适用于小面积的水库,如果面积过大,同时地形较为复杂,这种方式耗时耗材,同时不易操作。

第二是将水中投放粘土和泥,主要是蒙脱土和高陵土,这是目前利用物理技术治理水体污染的常见手段。粘土和泥会在水中形成大量的悬浮物,而这些悬浮物主要是颗粒状固体,可以跟藻细胞之间由于水流切应力、布朗运动以及中立差异性沉降等作用而发生聚集和碰撞,最后同时降于水底。利用这种物理技术不仅可以富营养化实现有效解决,同时也会对水华的消除、无机和有机化合物分布、食物链机构、生产力机构以及生态系统的营养结构造成很大程度上的影响,因此目前我国很多水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用的都是这种技术。但是如果水库的面积过大,会出现实施时间、设备调度以及土料来源等方面的问题。

此外,随着物理技术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较为先进的物理技术,例如利用外力感应在藻细胞中深入作用力,对细胞中的内部结构进行破坏,从而导致藻类死亡;利用电磁波振动的方式来造成藻类细胞中的内部结构上混乱。同时利用高压放电、光调节、超声波等方法也可以对藻类的生存条件进行破坏,但是由于技术含量较高,还没有实现较为广泛的应用。

二、化学技术

化学技术中主要是依靠对化学药剂的使用,通常就是合成的化学试剂来对水体中的藻类繁殖进行控制,在具体操作中,一方面实现藻类细胞与化学药品之间的直接接触,利用氧化反应实现对藻类正常代谢上抑制,从而抑制藻类的繁殖;两一方面是利用金属离子的絮凝作用来实现除藻。目前经常使用的化学合成试剂主要包括铜盐(氯化铜、硫酸铜、络合铜的混合物)、机溴杀藻剂、基丙烯酰胺、高锰酸钾以及聚合氯化铝等等。

但是由于化学技术中一般都是采用化学试剂,这些试剂在造价较高,同时也只是单纯的利用营养盐的作用,缺少系统性的措施,不能建立其有效的长期的营养盐去除机制,此外还极有可能造成当地生态环境上的第二次污染。

三、生物技术

所谓生物技术主要就是利用生态学方法,利用生态系统上的功能以及结构上的调整来实现对营养化的治理,我国最早开始利用生物技术来实现对富营养化进行治理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主要进行的是生物操纵,并且在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积累了很多的试验实例和观察实例来证明生物技术的生命力和巨大潜力。在生物技术中,首先突出的是整个生态系统上的管理,利用缓解营养来实现对富营养化的控制,将营养物的衍生物变成人类所需的产品,这种方法收益较大,并且投资较少,可以有效的实现利用机制以及营养盐去除机制的建立,发展前景十分良好。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首先一方面可以利用对水声高等植物的种植。由于藻类植物和水生高等植物在营养物质和光能上是竞争关系,适当的在水库中种植水生高等植物可以有效的实现对浮游物繁殖和生长上的抑制,而收获高等植物又可以获取一定的经济价值,去除水体中的营养盐,防止植物死亡和腐烂后对水库的填埋和污染,同时种植在水库上游的大型水生植物还可以实现对营养盐的吸附和拦截,这就可以降低下游水体中的营养盐含量,从而抑制藻类职务的富营养化。但是要注重这种大型水生植物不能种植在水库的下游。第二个方面是实现大水面无饵养鱼。鱼类直接吞食浮游植物和浮游动物,可直接控制藻类的生长,防止“水华”的发生。如武汉东湖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水华”消失,经试验证实是与东湖大面积养殖花白鲢有关。鱼的捕捞可最终去除营养盐,并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四、加强水体综合治理

水体综合治理的可行性研究主要应考虑:技术的有效性、水环境恢复的程度、投资和成本,以及可能的替代方案的有效性与成本比较等。水体综合治理包括:1.控制藻类和水生植物。包括机械清除技术、生态控制技术,即利用食物链,增加噬藻微型动物或者滤食藻类的鱼类,控制藻类的繁殖;消除一些水生植物;及时收割水生植物;2.强化水体自净。采用虹吸、泵抽、底层泄水等措施,增加底层水的溶解氧,减少底泥营养的释放;对底层水进行曝气,将底层水与表层水进行交换而不破坏水体分层,以增加底层水溶解氧浓度,降低铁锰离子浓度,以及去除水中的异味颜色等;3.消除内源污染源。底泥疏浚是消除内源性污染的常用方法,尤其对于浅水湖泊或水库,但是成本和底泥的处置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底泥氧化,氧化底泥中的有机物,避免其消耗氧气;氧化底泥中的亚铁离子,避免磷的释放;覆盖底泥层,防止根生植物生长和营养物质释放;设置蓄水池、净化湖含氮磷水体进入水库湖泊之前在此进一步降低氮磷含量,以减少其对水体的污染程度。

参考文献:

[1]宋运学,王波.湖泊水库水体污染控制措施分析[J].太原科技,2008, (04)

水污染防治法范文5

关键词:突发性、水环境污染 、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X131.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突发性水环境污染的危害影响分析

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灾害引起,使污染物介入河流湖泊水体,导致水质恶化,影响水资源的有效利用,造成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水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危害的事故。[1]。比如说,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100吨苯类污染物经排污口进入松花江,造成的污染带长约80公里,导致哈尔滨市区停水4天,沿江数10个市(县)及下游俄罗斯遭受影响。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加上下游城市停水、河流生态遭受的破坏,整个事故造成的损失更是无法估量。

二、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产生原因和主要特征

从以往发生的水环境污染案例来看,造成突发性水环境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了各类化学物品的泄露、工业企业的事故性排污以及各类重污染物品的运输这三方面。突发性水环境污染的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

2.1突发性。这是指在水污染往往是突然发生的,来不及防护。比如说突然的石油泄漏给水质造成的污染等等。

2.2扩散性。由于污染水质的大多数是危险化学物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且水本身是在不断流动的,会导致危险污染物在水中迅速扩散。

2.3危害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可能严重破坏整个受污染区域的水生态系统有的还会造成人身伤亡以及公共、私有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

三、水环境污染防治常规措施和应急措施

3.1常规措施

3.1.1加强危险源管理防患于未然。危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的全过程必须要进行严密的监控,将事故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3.1.1.1存储。各危险品仓库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堆放、搬运过程避免碰撞,定期检查保证存储容器的完好,以防止危险品泄漏。杜绝火灾隐患,防止因火灾、爆炸事故引起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

3.1.1.2生产和使用。全面调查全市涉及到危险品生产和使用的单位,制定危险品生产和使用情况登记表,分别列出危险源单位、其所在地址、所使用和生产的危险物质种类。对登记在册的各个单位,应针对各自使用的危险品进行引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监测及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检查。

3.1.1.3运输。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过程中的管理,首先对危险品的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在运输前,业主向有关部门提出运输许可申请,明确运输的线路、地点,驾驶员凭运输危险品上岗证书上岗,经批准后再实施运输。对运输数量大、剧毒危险品设立全程跟踪式管理,可以大大降低发生运输事故造成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几率。其次应明确划分危险品禁止运输的道路区间。部分道路应禁止运输危险品的车辆通行,制定相应的危险品运输路线方案,在禁行路段建立危险品禁行标志。

3.1.2构建水质监测网络。针对全市的主要河流、水库、输水管线、水厂建立水质监测网络,实时监控水质的变化情况,可尽早发现水污染事故,同时也可以及时了解污染的扩散和分布,有利于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为减轻事故的影响争取时间。

3.1.3城市规划制定合理的城市空间布局。在城市规划中应对城市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区内严格执行相应的保护措施;危险品仓库布局应避开上述保护区,并与城市建设用地保持一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生产和使用危险品的工业企业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地区,并划出相应的防护绿地与周边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隔开。

3.1.4构建安全供水系统。通过管网改造建设城市分质供水系统[2],主体供水系统只提供经过深度处理的优质饮用水,另外建立局部性的非饮用水管网供应系统,如居民区中水回用、城市污水再生回用和工业水回用系统。分质供水系统在实现对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同时,也可提高城市的供水安全性。城市饮用水处理工艺必须进行微污染原水深度处理改造,平时可以提供优质饮用水,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时,也能有效适应饮用水水源水质的降低。应开发并建立城市备用水源,提高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保障。

3.2应急措施。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的核心为控制污染源和保障饮水安全。

3.2.1现场紧急处理。现场紧急处理是控制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关键。应根据全市水资源分布,结合突发性水污染的三个主要因素,假设可能发生的事故地点,预设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类型,选取典型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现场紧急处理预案,一旦事故发生,能大大缩短事故应急反应时间,可有效控制污染源的影响范围。

3.2.2制定安全供水应急方案。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类型,分析其可能对城市供水产生的影响,根据其影响程度提前制定出不同级别的安全供水方案,有效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饮用水安全。

3.2.3事故期间适当降低供水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对各项水质指标均规定了单一的浓度限值,以保证居民终身饮用安全,均是以慢性长期接触为基础的慢性标准值。而参考《美国饮用水标准和卫生建议报告(EPA822-B-00-001)》,美国现行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制定了两个浓度值,即污染物最大浓度目标值(MCLG,在该浓度下不会对人体产生任何已知的或可能的伤害);污染物最大浓度值(MCL,强制性指标,在考虑水处理工艺、技术等方面的因素后要求尽可能接近MCLG),另外还依据对人体健康影响的信息,将饮用水中某种化学物质的可接受的浓度预测值作为卫生建议,共分为三种:1日卫生建议、10日卫生建议和终生卫生建议,即经预测,暴露1日、暴露10日或者终生暴露不会造成任何有害的非致癌性影响的某种化学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所以,在现有的水质标准的基础上,可在保证人体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增加类似1日卫生建议、10日卫生建议之类的短期标准,在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期间可以暂时适当降低饮用水水质标准,采用短期水质标准来保证事故期间的供水需求,等事故影响消失后再恢复为长期水质标准。

四、总结

水是孕育生物的摇篮,是一切生命体存活的关键。总的来说,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是非常大的,必须想办法将其危害降到最低。如何对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进行防治,还需要学者们不断的思考与总结。

参考文献:

水污染防治法范文6

关键词:水污染;重金属污染 ;防治

1.重金属污染已成为我国的重大环境问题

1.1污染的分类和现状,流域水环境重金属污染成了重点

在环境污染中,按照不同的方式分类,大体可以分类为以下几种:首先按照环境要素分类 :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体污染;然后按属性分:显性污染、隐性污染。再次按人类活动范围分为:工业环境、城市环境、农业环境的污染。最后按造环境污染的性质来源分类为:化学、生物、物理污染(噪声、放射性、电磁波污染等)固体废物、液体废物、能源等污染。

很多区域影响水质的重金属较多,区域性水质根据文化和地质条件的不同,从而导致了水质酸碱、水体氧化特点和特征的不同。然而不同区域的经济不同,工业废水排放量也就不同等等,因此,重金属污染也就不相同。由于区域性水环境直接关系到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等问题,所以流域水环境重金属污染成了我国重大的环境问题。

1.2流域水环境重金属污染造成的影响

根据相关报告显示,流域性水环境重金属污染使得饮用水安全问题堪比担忧,更是直接导致流域水环境质量严重下降。就拿湘江流域的重金偎污染为例,到2010年底,湘江污染已对流域4000万人口的饮用水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以长沙市为中心, 2007年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仅6.09% ,并且上游的人口密集,很多地段饮水安全问题并不乐观,污染也十分严重,重金属污染直接导致了水生态流域和其他系统环境的生态平衡;不仅如此,很多名贵的鱼类品种也已经不再常见;包括土壤、农田及其作物也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后果。众所周知,很多重金属危害物质都是不可分解的,日积月累通过各种途径的化学性反应,最终危害的都是自身的安全和健康。近几年,癌症的病发率大幅度上升,我们也已经不在是“绿色食品”。

由上可见 ,当前流域性水环境重金属污染问题成了现代凸显的环境问题。对于我们而言这些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是一个长期需要大家共同维护的问题。针对每一个流域进行点线面的源头控制,用正确的路线和程序进行技术性指导并严格的监管,这样在长期的日积月累中,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2 流域水环境金属污染来源与原因分析

以上也提到由于区域、土壤、水质酸碱、水体氧化、工业废水排放不同,流域水环境污染的重金属的成分也会不同。污染的后果已经一目了然,针对不同的流域水环境污染来源,给出相应的防治方法和对策。

比如:处于中国中部的最大的淡水湖西都阳湖,受到西德兴铜矿开采的影响,比正常的土壤明显的增高了很多Pb、Zn、Hg、er等,这些水域的重金属可伴随着水体的活跃而稀释出来,最终变成了重金属含量较高的湖水。以Z n 、 P b 、 C u 、 C r 这些有害物质最为严重。[1]

还有很多区域笔者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总结以上,现行的地血水环境质量标准是以总Zn、总Cd、总Pb的浓度(:ng /)L来进行分类的,然而造成水体污染的重金属形态多种多样,还有重金属的总量转化和重金属的迁移转化,一些捡了“芝麻”丢“西瓜”的规划做出了总结。可见 ,纠正观念、端正技术路线是何等迫切![2]

3.流域水环境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分析

3.1改善生态环境。

很多地方可以相对的进行生态恢复,对已经破坏的土地进行重建等。从而减少了地质对流域的影响,也减少了水土流失。大力推广和支持多种树、植被,并对沉淀固体漂浮物进去处理。

3.2对“重点”重金属流域实施加强源头预防,推进末端治理

首先我们已经对生态重建进行有效的分析,因此我们现在要从源头寻找原因,不仅需要治标还需要治本。运用物质之间的相互转化作用,把有害物质转化成无公害可用物质,从源头上减少污染。长期以来,流域内很多工业技术相对落后,资源的利用率也比较的低下,大量的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了无法处置的现象。对于这些堆积如山的垃圾,我们要解决生产时造成的有害物质,就需要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对其污染成分有效的分解并提高清洁水平。

再次就是提高污泥的PH值,达到无公害为目的,实现污泥的资源性的转化。地下水的的整治处理是进一步处理重金属污染的进一步延伸。原位处理法是地下水污染治理技术研究的热点,它既可以降低费用,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重金属对环境的骚扰,并不断的升级改造,最后达到成熟的技术,对水进行再生利用。

3.3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萌芽隐患。

落实环境保护问题是大家共同的责任,对那些为了个人利益,改革不到到位的企业,要严惩不贷;对于行为恶劣的企业甚至要进行关闭。不能为了短期的利益,放弃对区域水环境的保护。尤其是对水源产业工厂,要及时发现隐患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产业工厂的环保评定,并验收企业,争取在萌芽时期就发现问题;尤其是要对重金属污染进行一次大检查,对那些集中的重点区域和重点的行业要给明确的条文规定。

3.4有次序推进重金属在线检测,建立一个完整的网络预警体系。

很多时候随着则地壳的运动,河流位置也会变动,进而河流水质也会醉着时间的推移和地点的不同不停的发生变化;目前我国建立了许多水质自行检测站,自此经检测水污染,可是效果并不是很显著。所以这更需要对重金属自动检测系统进行改革和升级,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对河流域的质量进行进一步了解和研究;对安全警报过了警戒线的情况,能够更直观的看到超标有害物质,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告和,及时请求相关的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和预防。

3.5建立和完善开发环境管理体系

要坚持轻开发、重保护、少开发、多治理的原则。比如矿业需要有关六个系统体系才能联系起来,(首先是矿业开发环境管理目标规划系统,然后是环境计划子系统,再次是矿业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子系统,接着是矿业开发环境审核评议系统,在接着是矿业开发环境监测和环境模拟仿真预测系统、矿业开发环境治理恢复系统,最后一个是矿业开发环境信息系统;这一系列系统是密不可分的,相互监督的[3]。所以我国也有必要借鉴和完善这一系列完善监管体系。

总结:流域性水环境重金属污染在我国是一个需要策划和探讨的重点;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艰巨而长远的任务,要想让流域性水环境污染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解决;就必须加大对相关产业和工厂的控制和管理;用源头抓起的理念防患于未然;区分属性污染,成立严格的政府体系系统,合理开采;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早预防。

参考文献:

[1]李彩霞, 李彩亭, 翟云波, 等. 湘江衡阳段水质污染现状及对策分析1J2. 环境保护科学, 2007, 33(6) : 31-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