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产税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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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产税细则

新房产税细则范文1

2011年重庆1亿元房产税仅占其2900亿元地方财政收入的0.04%,与其820 亿元土地出让金收入相比数额很低。同样,2011年上海地方财政收入3429.8亿、土地出让收入为1510亿,新增房产税3亿。虽然从现状来看房产税占整体的财政收入的比重还比较低,但是考虑到房产税可以抑制投资性需求、完善税制结构、促进合理使用土地的功能,沪渝两地开征房产税的试点意义重大。

二、渝沪模式的同一性

2.1保有环节征税

沪渝两地房产税细则表明,房产税的征收主体都是最终持有房产的所有者。通过开征房产税增加持有房产所有者的持有成本,从而到达抑制市场过度的投资性需求的目的。为了解房产税开征后,房产所有者所增加的持有成本进行。现以上海市为例,上海细则的差异的背后还有需要可以解读的地方,以下就对细则做些简要的解读。

从试点范围来看,上海市的征税区域为上海市全行政区域相比于重庆市的九个区范围要更大。从上海和重庆不同的区域经济发展特点来看,两者都有明显的合理性。重庆市主城九区与周围郊县发展差距较大,若在全市范围内推开房产税,其开征的难度较大,且不利于公平,因此重庆先在主城九区进行试点后再推向全市,显然更合理。上海各区域发展较为平均,在全行政区内推行新的房产税的条件是比较成熟的。更大范围内的试征收房产税标准的划分是以2010年全年新建商品房均价22261元/平方米的两倍即约45000元/平方米为标准,作为税率划分的分界点。小于45000元/平方米,税率为0.4%;大于45000元/平方米,税率为0.6%。那么一个外地人在上海购入一套单价30000元面积100平方米的房子。每年应缴纳的税额=30000×100×0.4%=12000元,这12000就将作为房产的持有成本。

2.2针对个人收税

中国的税收体系中,主要以法人为主体,从来没有过对个人进行征税的传统,而沪渝的房产税的开征是首次针对个人进行缴税,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根据国外的实践表明经济发展水平越低的国家中间接税和所得税比例较高,财产税比例很低,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国家中间接税和所得税的比率下降,财产比例上升。未来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必然上点也有利于房产税的全国更大方位内推广。

房屋均价确定标准不同:上海是以上一年度官方统计机构公布的住宅均价为准,重庆以官方统计机构公布前两个年度主城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成交均价的算术平均为房屋均价标准。对比来看之下,上海的均价价格取自上一年的均价,更能体现这一年房地产的市场表现。重庆的以两年的的成交均价作为标准显得更为稳定,避免由于市场过渡的波动从而导致房产估值变化,也有利税收的稳定。

对于存量住房的态度不同,上海市对于升,税收构成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针对个人房产征收房产税可以缩小贫富差距,才能进行社会财富二次分配,从而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沪渝两地的房产税从本质来看主要是针对高收入阶层进行征收的税种。

2.3税率比较温和

从沪渝的两地的房产税条例中规定中都可以知道沪渝两地的税率都比较温和,重庆为0.5%,1.0%,1.2%三个档次,而上海为0.4%和0.6%两个档次,这样的税率相对来说都比较低。对于真正的居住者来说,是可以承受的一个比率。因此重庆和上海两地房产税为下一步逐步推广全国性的房产税积累经验。

三、渝沪模式的差异性

2011年1月27日,重庆和上海同时推出了各自区域内的房产管理细则。我们通过下表可以详细了解出沪渝两地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区别。

存量住宅采取一律不征的方式,而重庆市采用的对于独栋住宅进行征收。在细则中独栋住宅的定义是: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别墅。对于别墅住宅进行征税,对征收富人税收,有利公平原则。相比之下,上海不对独栋住宅进行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可能是考虑到开征时机的问题。将来对存量开征是房产税可以预见的前景。

对于新购普通房征收管理办法不同,上海的规定需征收房产税的新建房屋如下:本市家庭新购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包括新房和二手房);非本市家庭中新购住房(不论是否第一套)。重庆是规定的征收房屋范围如下:本市家庭独栋商品住宅(无论存量还是增量);新购的高档住房(指价格比主城新房成交价高2倍) 非本市家庭(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第二套住房。从对外地购房者的不同规定来看,上海针对所有的外地购房者征收房产税,重庆是外地购房者的第二套住宅需要缴纳房产税。虽然两地都重视打击投机性购房者的行为,显然上海市的打击力度更大,更坚决。

免征面积的不同,上海市按“人均面积”算,人均60平方米(含)为起征点。重庆市按“户面积”算,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分每户100平方米和180平方米两种起征点。这个细则的区别上海市的规定更加合理。若根据重庆市一户一个标准的话,那么可能出现用假离婚来规避房产税,逃避调控的情况出现。

适用税率不同,上海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从税率级差来看,重庆的税率更加有区分度,能够对不同档的房屋进行更加细化的征收管理。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不同,上海是的房产税应纳税额=新购住房应税面积×新购住房单价×相应税率×70%,重庆市的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对应税率。上海的房产税相当于减免征收30%。

这些具体条例的差异折射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重庆的房产的目的在于调控过热的房产投资市场,而上海市的房地产税政策更接近于未来在全国内开征房产税的一个试验方案。也就是说渝版房产税以调控为目的,沪版房产税是改革的过渡。

四、两种模式的适应性分析

由于,房地产市场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可谓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步了。沪渝两地推出的房产税还只是限定范围比较小的房产税,其影响肯定无法全部达到预期。

4.1保有环节进行,可以抑制需求,降低房价

目前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的主力主要有投资性需求和自有性需求。我们先来看看投资性需求情况。目前,房地产市场收益率高于一般行业,这直接导致了社会资本大量流入房地产市场,引发房地产投资过热的情况。通过开征房产税,增加住房的持有成本,降低人们对房产市场的收益预期,从而给过热的房地产市场进行降温。以下就具体条例来看:上海市对外地投资者调控尤为严厉,规定凡是非本地居民所购住房都必须缴纳房产税,而重庆对非本地居民的第二套住房征收房产税。这些条例加上其他的一些调控措施,的确能够对投机资本进入房地产市场起到抑制作用。自有性需求来看,上海是规定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重庆市规定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这样可以有效的对那些高收入人群购买高档住宅进行征收管理。当然两地的政策对于抑制需求也存在着一些不足的地方。重庆市以每户作为征收单位,居民可以通过假离婚、子女独立开户在法律上实现多户而对房产税进行规避,这可能导致政策的失灵。若一个本地居民具有几十套普通住宅,现有规定就无法对其有效的控制。总体来看,沪渝两地房产税政策可以对购房者的心理预期产生影响,从而能抑制部分过度需求;就目前市场表现而言,沪渝房产税还是适应的。

4.2改善税制,调节社会财富

目前,我国的税种构成中主要以流转税比例过高,过高的财产税对活跃市场,促进商品流通不利。沪渝两地开征房产税是进行调整税制结构的重要尝试,就长远而言也是二次分配社会财富的一个有效手段。目前,沪渝两地房产税都只是针对个人进行征税,那些法人的房产未纳入征收范围,一些富人可以以法人名义对税收进行规避。目前的房产税征收管理未能适应这样的目的。

五、渝沪模式的结果:构建全国的调控性房产税模式

目前的发展来看,中国并不具备全面征收的房产税的条件。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房产税既作为一种税种在全国逐步推开,同时也将作为一种调控的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渝沪两地房产税是未来成熟房产税的政策的两个试点,目的在于构建全国的调控性房产税模式。调控性房产税可以作为调控楼市的组合拳手段之一。

新房产税细则范文2

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商品房不仅是城市居民生活的必需品,更成为部分人投资的工具。针对我国越来越突出、越来越严重的房地产热现象,必须找出我国房地产税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对现行房地产税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以促进我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房产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了未来房产税改革方向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房产税;改革

分析近两年房产税在上海、重庆两地的改革试点效果,可以看出房产税的实施对抑制投资投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从中看到了目前我国房产税改革仍存在一些尚未完善的问题。

1.房产税改革存在的问题

1.1缺乏法律规章制度

目前征收房产税的政策意图、标准都不明确,2011年重庆和上海两地试点的直接依据只是当地政府的规章制度。房产纳税人如果不缴税,税务部门也无法对其实行强制措施。一是征税行为从法理上站不住脚,二是《征管法》并未赋予税务部门对自然人纳税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1.2计税依据不尽合理

目前重庆、上海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均为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实质上,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税款的方法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变化需要,特别是在税负负担水平上,一些成立时间较长的企业的房屋的历史原值已经远低于市场价值,采取目前的计征方法的合理性是值得商讨的。如果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能逐渐使用“评估价值”代替“交易价格”,效果会更加明显,但是目前房地产评估机构仍大片空白。

1.3没有涉及关于土地出让环节的条款

新房产税没有涉及任何关于土地出让环节的条款,没有改变土地出让的成本结构,也就不能对土地出让的成本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既没有能改变政府对土地出供给的决策,又没有实质性改变地产商对土地资源的需求。

1.4缺乏专业的信息管理系统

上海、重庆的房产税除实施标准、细则等尚存争议外,个人住房信息不透明、不联网也是房产税全面推开的一大障碍。支撑房产税改革的重要前提是“公开透明的社会信息”,然而目前全国联网的住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个人收入诚信系统等房产税的征收基础欠缺,缺乏全国或是地方省市一级的住房信息系统。

2.房产税改革趋势

针对目前我国房产税仍然存在的问题,在结合上海、重庆的房产税改革试行效果以及业内外学者提出的观点,就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发展前景和趋势给出如下几点建议:

2.1 建立房地产评估机构

完善房产税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把计税依据从交易价改为评估价,而如何对存量房进行统计与评估是一个难题。如今的城市房屋,品类繁多身份负责。有政府免费或者极其廉价划拨土地建的各类福利房,有拆迁安置房,有历史上民众“征了国家的地”在上面盖并且几代人慢慢更新换代的棚户房,有大量新时期以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盖的小房权房,还有一部分是土地招拍挂以后通过有偿出让七十年或四五十年土地使用权盖的商品房。所以,要加快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的建设,以此可以将一个征收区域划分为若干个片区,每年对其中一个或几个片区的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调整,为以房地产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打下基础。同时建议房地产的评估机构为政府机构或非盈利组织,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为房产税的征收提供技术上的可能。

2.2 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是征收房地产保有税的基础。协调各方利益,以城市住房信息为重点,以房屋登记数据为基础,建立部、省、市三级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数据库,并使之成为一个具有准确、完整、透明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全面掌握一个家庭和个人在全国范围内拥有的房地产情况,包括不动产坐落、面积、价值、性质等详细信息,通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最终达到通过该系统集合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自动产生房地产的评估、并自动打印税票。同时可以通过该系统公开透明房产税的用途,以确保房产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证税收所得用于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此外,这样的数据库的建立,可以达到约束房地产的投机行为和抑制异地炒房。同时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系统表面了国家征税房产税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削减了投机者逃避房产税的可能。同时为在全国内推开房产税改革打下基础。

2.3 建立房地产申报制度

拥有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取得房地产产权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该项房产的价值。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房地产登记部门取得相关资料,然后直接向房地产所有人邮寄“房地产申报表”,房地产所有人或其人必须于收到改申报表之日起10日内填写申报表并送还税务主管部门。

2.4 增加保有环节的税收征收范围

房产保有环节的税收将肯定会继续增加试点城市,探讨更多的模式和经验。制定房产保有环节税收政策,明确征税对象,从房屋价格、面积、户型等方面进行细分,制定详细征税方案,增加房屋持有成本,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

参考文献:

[1]王双彦.2012年注册会计师(CPA)全国统一考试应试指导: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116-129.

新房产税细则范文3

关键词:房产税;评估;综述

近年来,推进房产税制改革逐渐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其中以市场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税收管理和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房地产税基评估是房地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健全完善房地产转让交易环节和保有环节课税的相关配套制度与保障系统,建立以房地产评估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房地产税基评估研究情况

(一)税基评估主体与客体问题研究

税基评估主体是指对不动产进行税基评估行为的实施者,一般为负责展开税基评估的政府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

徐爱农(2011)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比较合适,理由是:其一,该部门拥有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法比拟的房地产信息;其二,由该部门负责房地产税税基评估可以保证税基确定和税金交纳相互独立,公正性可以得到保证。曹霄琪(2011)建议将评估机构设置于税务机关内部,并采取相对独立的方式,其机构职权应与征收部门平行,国家税务总局内应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地方评估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玄永生、王建忠、王余丁(2011)认为我国评估机构的设置可以考虑建立中央、地方政府两级评估机构并且分别赋予一定的权限。寇娅雯(2011)更倾向于在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丁增稳(2011)认为应建立一个专门的房地产税评估机构,该评估机构隶属于政府国土部门的一个事业单位,其经费由财政全额拨付。

税基评估客体是指房地产税税基评估的对象,即税基评估的不动产类型。

娅雯(2011)认为未来对土地和房产评估应该合一,并且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房地产评估体系。董昕等(2010)针对不同房地产税征收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得到的结论是仅合并房地产保有环节税种不足以使房地产税成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房地产税的征收才有可能使房地产税成为我国地方政府的主体税源。曹霄琪(2011)认为我国在确定税基评估客体时,不宜采用统一的计税依据。对东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 可以借鉴土地与地上建筑物价值为计税依据,各个城市的商业中心,可以借鉴租金收益为计税依据;中部地区可以考虑以土地价值为计税依据;而我国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宜采用以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二)税基评估方法问题研究

徐爱农(2011)认为在房地产市场比较活跃的地区,应该采用市场法来评估,因为市场法评估需要的数据比较容易收集,评估速度快,评估结果易于被纳税人接受。而在房地产市场不活跃的地区以及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房地产则应该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来进行评估。曲卫东(2012)认为在我国商业房地产普遍采用收益法评估,工业房地产普遍采用成本法评估,建议先行对商业房地产和工业房地产开征房地产税,待居住类房地产信息逐渐完善具备开征条件后,再从商业、工业房地产过渡到对全部类型房地产开征统一完善的房地产税。樊慧霞(2011)认为我国应综合利用各种评估方法的优点,建立以“市场比较法为主,成本法和收益法为补充”的评估方法体系。

建立房地产税税基的批量评估系统对房地产税的成功实施至关重要。樊慧霞(2012)认为我国应采用“批量评估为主、单宗评估为补充”的房地产税基评估技术,另一方面,如果对房地产税基评估产生了争议和纠纷,因单宗评估具有针对性和准确性等特点,必要时可采用单宗评估技术予以重新评估。另外,还应建立专业化、专门化的税基评估数据库。耿继进(2012)基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特点,前提假设在一定时段内评估分区各房屋价格存在着关联关系提出了整体估价的思想,建立了房地产整体估价模型,并对模型所需的标准单位选取和修正系数确立进行了详细分析。程汉明(2012)提供了一个税基评估技术路径的设想。我国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其税基确定的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按照交易价格课税,主要在试行阶段,没有评估经验,第二阶段,做好了部分税基评估准备工作,拥有相对完善的住房信息数据,可以开展税基评估,第三阶段,房产税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主,应采用 CAMA 和 GIS 系统辅助完成评估作业,以降低评估成本和提高评估质量。米旭明(2011)在证实了美国等房产税的累退税率特征以后,得出结论模型运用不当会对整个房产税征管系统带来损害,市场容量、交易频度等因素对评估命中率影响较大。我国必须得到适用于我国不同区域市场类型的房产税税基批量评估模型理论和方法。然后,制定出有效的模型操作方法和调整、更新细则,确保批量评估系统的准确性和公平性。不过刘洪玉(2011)设计了一种基于主体变量的房价批量评估模型,认为在数据收集方面,评估机构应当将工作重心放在采集价格信息和房屋的物理属性上,而不必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整理小区层次的信息,也没有必要过分依赖地理信息系统。通过简单地添加主体变量进入回归模型,就可以获得更好的评估效果。

(三)房地产税税基评估争议复议问题研究

房地产税是对居民财产的强制性税收。居民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有权监督它的使用。房地产税的征收和使用直接考验政府部门的智慧、透明度和管理能力,良好的评估申诉和争议处理十分必要。

曹霄琪(2011)认为应当加强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只有在纳税人不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才能够快速推进评估机构在税基评估业务中的主导地位,也才能够使税基评估快速、科学、公正的运用到税收工作中。进行税基评估争议处理的部门应当是一个独立的部门。玄永生、王建忠、王余丁(2011)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国外解决税基评估争议的复议制度和措施,分别设立评估事务所内部复议部门、评估机构上一级管理监督单位(或委员会)的复议部门以及专门为税基评估复议仲裁的法庭三级复议部门。

二、总结

综上所述,在房产税税基评估的研究方面,学术界已经取得了丰厚的成果,尤其在重庆、上海实行房产税试点以后,为我国房产税改革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参考和实践经验。同时我们也发现,国内相关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研究,实证分析较少,对于数据处理分析的精确度不够;另外,国内学者在房产税对地区差异的影响、减免税政策规定等方面的研究有待提升。这些不足有待后续研究发展拓深。(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徐爱农. 国外物业税税基评估实践与启示[J]. 经济问题探索, 2011, 8: 021.

[2]曹霄琪. 物业税税基评估的国际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J]. 金融经济 (理论版), 2011 (5).

新房产税细则范文4

今年以来,国际经济环境略有好转,我国“稳增长”政策支撑经济保持平稳增长态势,但经济自主增长动力仍显不足,一季度我国GDP增长7.7%,增幅低于预期。展望未来,“稳增长”政策以及换届效应继续发挥积极作用,企业将由“去库存”逐步转入“补库存”,宏观经济运行将延续温和复苏态势。经测算,预计二季度我国GDP将增长8%左右,CPI上涨2.3%左右。建议更加有针对性地实施“宽财政、稳货币”政策组合,加强金融监管,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增强经济自主增长动力。

一、当前宏观经济平稳运行增长动力仍显不足

(一)宏观经济保持平稳增长,增幅低于预期 一季度,我国经济保持了平稳增长态势,GDP增长7.7%,分别较上年同期和四季度放缓0.4和0.2个百分点,增幅略低于预期。如果剔除上年闰二月多1个工作日因素,今年一季度GDP实际增长8.9%,高于上年同期和四季度增速。在稳增长政策支持下,基建投资快速增长,房地产交易“量价齐升”,服务业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明显增强。一季度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8.3%,增幅同比加快0.8个百分点。相对而言,经济自主增长动力仍显不足,民间投资增速呈放缓态势,一季度民间投资增长24.1%,增幅同比放缓4.8个百分点;同时,实体经济增长比较乏力,规模以上工业增长9.5%,增幅同比放缓2.1个百分点。

(二)投资名义增速较快,实际增速更快 一季度,固定资产投资名义增长20.9%,增幅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保持较快增长态势。其中,基本建设投资大幅增长25.6%,增幅同比加快23.8个百分点;在商品房价格明显反弹、销售面积大幅增长37.1%的带动下,房地产投资增长20.2%,增幅较上年全年提高了4个百分点;但是,制造业投资呈减速态势,一季度仅增长18.7%,增幅同比放缓6.1个百分点。从实际增速来看,剔除价格因素后,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增长20.7%,增幅同比加快2.5个百分点。

(三)消费名义增速有所放缓,实际增速基本稳定 一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12.4%,增幅同比放缓2.4个百分点。中央提倡勤俭节约、严格公务消费有效抑制了公款吃喝,一季度餐饮收入增长8.5%,增幅同比放缓4.8个百分点,下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0.5个百分点。同时,实体经济增长动力不足,柴油等石油制品消费不旺,一季度限额以上石油及制品消费增长9.9%,增幅同比放缓11.7个百分点,下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0.9个百分点。此外,价格因素影响到消费名义增速,一季度商品零售价格仅上涨1.4%,同比放缓2.1个百分点。剔除上年闰二月因素后消费名义增长13.7%,增幅同比仅减缓1.1个百分点;特别是剔除价格因素后消费实际增长10.8%,增幅同比仅放缓0.1个百分点。

(四)出口增速好于预期,进口增长较慢 一季度,外部市场需求回暖,我国外贸出口同比增长18.4%,增幅同比提高10.8个百分点。对主要贸易伙伴出口增势较好,对香港、美国、东盟、俄罗斯和南非出口分别增长74.2%、6.8%、28%、19.6%和35.5%;对欧盟出口仅增长1.1%,而对日本出口则下降3.6%。我国经济复苏力度较弱,外贸进口仅增长8.4%,增幅较同期出口低10个百分点。我国部分能源和资源性产品进口量减少,也印证了国内需求不旺的特点。一季度,我国进口原油6897万吨,减少2.3%;成品油1043万吨,减少3.4%;大豆1149万吨,减少13.4%;铁矿砂1.9亿吨,零增长。

(五)物价温和上涨,房价大幅飙升 在国内货币流动性相对宽松、成本推动型通胀压力增大,以及春节等因素作用下,一季度居民消费价格保持温和上涨态势,CPI同比上涨2.4%,涨幅同比放缓1.4个百分点;受国内经济延续企稳回升、国际大宗商品价格走高等因素影响,工业生产者价格环比呈上涨趋势,一季度PPI降幅收窄至-1.7%。社会普遍关心的房地产价格涨幅较大,按全国商品房销售额和销售面积计算,一季度全国商品房平均价格同比上涨17.7%,而上年同期为下降1.1%。

二、经济运行要防范潜在风险

(一)金融领域潜在风险加大一是地方融资平台偿债压力加大。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负债快速增长,目前总额已超过10万亿元,这些负债中85%左右依靠土地收入支撑借贷和偿还。然而多轮房地产调控导致部分地方政府依靠卖地支持的财政收入不可持续,偿款能力受到限制,部分贷款面临违约风险。二是企业效益下滑导致还款能力下降。当前制造业领域产能严重过剩问题使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加之劳动力成本上升、资源环境要素价格提高和资金借贷成本偏高,部分企业无力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已经出现违约问题。三是影子银行继续扩张。在我国影子银行主要表现为银行理财产品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服务和民间借贷。近年来影子银行快速扩张,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信用违约风险不断提高。

(二)淘汰过剩产能任务艰巨一般而言,行业产能利用率不足75%为严重过剩。2012年,我国粗钢产能利用率为72%,水泥为72.7%,平板玻璃为68.3%,汽车为72%(自主品牌仅为58%),电解铝为72.2%;新兴产业中风电设备为69%,光伏电池为57%,多晶硅为35%。即使制造业增速恢复到历史平均水平,相关行业的过剩产能仍然难以消化。此外,工信部数据显示,我国工业落后产能占比达到15%-20%,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艰巨。一方面制造业产能过剩问题严重,另一方面目前这些行业的投资仍在增长,而且大部分为现有水平的重复投资,新的中低端产能继续积累,导致过剩程度进一步加剧。产能过剩仍是困扰未来一段时期经济增长的重要问题。

(三)内生增长动力仍显不足一季度,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4.1%,增幅同比放缓4.8个百分点。由于产能过剩问题突出,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待形成,2012年以来,民间投资呈持续减速态势,尤其是制造业表现得更为明显,这一现象反映出民间资本对未来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的预期下降,也反映我国经济的内生增长动力在减弱。

(四)房地产新“国五条”可能带来逆调节效应 从长期看,新“国五条”有助于打击投机、投资需求,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但从短期看,新“国五条”在实践中存在逆调节效应。首先,社会公众对房地产调控效果表现为逆向预期,在各地实施细则出台前,二手房成交量井喷,并带动房价大幅上涨。中原地产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3月全国主要54个城市新建住宅签约套数达到了30.7万套,环比上涨95%。其中,北京新房及二手房总网签量达到63178套,创造了北京楼市单月签约的最高历史纪录。其次,二手房个人所得税严格按照差价20%征收,将提高二手房交易成本,在目前处于卖方市场的情况下所得税将会转嫁给购房者,进一步打击刚性需求。第三,抑制二手房交易,使房地产市场供给减少,进一步推高新房价格。第四,部分刚性购房需求暂缓释放而不会消失,商品房供需矛盾延后而没有得到解决。这种逆调节效应最终可能导致推高房价,打击刚需,与政策初衷相悖。

(五)短期资本流入加快加大外汇占款投放压力

今年以来,我国结售汇顺差明显增加,在贸易顺差和利用外资净流入相对平稳的背景下,外汇占款主要来自短期资本流入。一季度,我国外贸出口增长18.4%,而工业出货值仅增长6.2%,二者出现明显背离,表明当前外贸外资领域存在部分企业价格转移、调入外汇的现象。在全球流动性宽裕特别是日本大幅度放松货币的情况下,短期资本流入将加剧国内外汇占款投放的流动性压力和人民币即期汇率升值压力,给我国货币政策带来一定冲击。

三、二季度GDP有望增长8%

(一)我国经济将延续温和复苏态势 较宽松的政策、换届效应、库存因素以及国际经济环境有所改善等因素,将支持2013年二季度我国经济稳步小幅回升。国家信息中心开发的经济景气指数系统显示,至2013年2月我国先行指数已连续15个月回升;一致指数已经连续7个月回升。我国先行指数领先一致指数约半年时间,先行指数持续平稳上升表明,我国经济有望保持回升的态势。经测算,预计二季度我国GDP将增长8%左右,基本接近现阶段潜在增长水平,规模以上工业生产增长10%左右。

(二)投资将保持较快增长

二季度,“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宽松政策等因素支持基建投资保持较快增长,调控政策短期内难改房地产投资增长势头,经济温和回暖有助于遏制制造业投资减速局面。今年3月份制造业投资回升至19.9%,出现了反弹迹象因而投资仍将保持较快增长态势。从行业来看,传统的采矿、制造、建筑业等领域投资增速回落,与城市化发展相关的行业,与社会物流相关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行业成为投资热点。初步预计,二季度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将增长21%左右,房地产投资增长18.2%左右。

(三)消费市场将基本平稳 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就业形势良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部分地区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有助于推动消费稳定增长。今年以来商品房销售大幅增长将会带动家装建材、家具、家电等领域消费需求,网络消费、社区消费等新型消费模式进一步显示出较大潜力。但是,居民对未来消费信心不足、高房价对消费的挤出效应等因素抑制消费增长,特别是一季度城镇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仅增长6.7%,较上年同期减缓3.1个百分点,直接影响到居民的实际消费能力。初步预计,二季度我国消费将平稳增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3.2%左右。

(四)外贸出口增速高位回落展望二季度,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经济出现回暖迹象,美国经济在逐步化解财政悬崖后将保持温和增长态势,日本经济在强力政策刺激下有望步入复苏轨道,新兴经济体复苏势头将好于发达国家。但是,近期欧债危机形势因意大利政局和塞浦路斯危机再次复杂化,欧洲经济仍将处于轻度衰退之中;国际贸易保护进一步加剧,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上升压力加大。因此,我国出口快速增长势头难以持续,同时国内需求较弱使得进口增速难以加快。初步预计,二季度出口将增长10%左右,进口增长8%左右,外贸顺差继续增加。

(五)物价保持温和上涨态势展望二季度,我国经济回升力度不大,需求温和复苏,有利于物价水平保持稳定;特别是近期禽流感明显影响到短期内肉禽产品需求,肉禽价格呈下跌态势。但是,我国货币存量偏大,货币流动性增长较快,一季度广义货币增长15.7%,明显快于9.6%的名义GDP增速,存在物价上涨的货币基础;劳动力成本中期上升,资源价格改革以及景区门票上涨等成本推动型通胀压力较大;短期资金净流入加快加大外汇占款投放流动性压力;此外,肉禽消费减少意味着对蔬菜、海鲜等产品消费增加,而且近期极端天气影响粮食作物生产,对粮价带来变数。初步预计,二季度我国居民消费价格保持温和上涨势头,CPI将上涨2.3%左右;工业生产者价格降幅继续收窄,PPI将下降0.8%左右。

四、有针对性地实施“宽财政、稳货币”政策组合

(一)以“宽财政”扶植经济内生动力 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具有差异化、灵活性的特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积极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和新增长点。一是将结构性减税真正落到实处。切实落实已出台中小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并利用财政支出引导资金更多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现代服务业,促进经济内生增长动力的形成。二是进一步完善“营改增”政策。继续细化相关税收制度与抵扣方案,对于短期内税负增加的企业,应给予适当税费补偿。三是稳步推进“市政债”投放。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发展的具体情况确定政府债务率上限,将“市政债”发债权下放给地方政府,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二)以“稳货币”保证稳定的

资金环境 货币政策应坚守“稳健”,总体保持“中性”,在保证社会资金平稳供应的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一是根据外汇占款变化、市场资金需求变动等方面的情况,灵活运用公开市场操作工具,保持银行间市场流动性合理适度。二是加强对银行信贷投放的窗口指导,保持贷款投放适度、平稳,贯彻“有保有压”的结构调整要求。三是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银行表外业务,防范影子银行风险累积与暴露。四是完善金融市场制度体系建设,加快利率、汇率和资本市场等金融体制改革步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通过要素价格改革淘汰落后产能 进一步推进劳动力、资源等要素价格改革。劳动力价格改革一方面应着眼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提高低收入群体工资水平,另一方面还应积极鼓励创新,对高素质人力资本在薪酬待遇上予以倾斜。进一步加快推进和完善资源要素价格改革步伐,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尽快在全国城市推广阶梯电价、水价、燃气价格改革。通过完善要素价格改革,使劳动生产率与全要素生产率较高的企业能够真正受益,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淘汰落后产能和结构调整的作用。

新房产税细则范文5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

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是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的根本途径。

房改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改四建”。三改即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四建”即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忘怀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建立,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配套改革、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近期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强资金管理和运用,发展住房金融,加快经济知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1.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在职职工(外资企业的外籍员工除外),均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起步阶段,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交纳;少数困难企业,经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可按不低于3%的比率交纳,1997年前必须达到5%;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交纳率各掌握在7-10%之内,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单位和个人交纳的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结存的公积金本息返还本人;工作调动时,公积金随工资关系结转。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结存的公积金可依法继承。

公积金存储实行分段计息,5年以内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5年后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公积金交纳率随经济发展、职工收入增加进行调整。

3.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可直接使用家庭积累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不足的可以抵押贷款形式使用住房公积金,但最高不超过购、建住房款的70%,贷款期不超过10年,逐月分期归还,到期还完本息。

单位购、建住房可以贷款形式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公积金,最多不超过本单位交纳余额的85%。对少数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单位,经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定的额度,货款期限2~3年。

职工利用公积金购买的住房出售后,要将动用的公积金如数存入公积金的户名内。

4.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部分,由职工个人支付;企业为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住房基金中解决,未建立住房基金的,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从单位住房基金中解决,未建立住房基金的,首先立足于单位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5.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1.加大租金改革力度。1996年、1998年,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5%、8%;2000年大于10%,争取达到15%。各地可据此制定和公布租金调整计划。租金水平已达到或超过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房产税5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计租。房屋实际租金按房屋结构、地段、层次、朝向、设备等因素,适当调节。有条件的市、县或单位,可以加快提租步伐。

2.在低租金向成本租金过渡阶段,执行省政府《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皖政[1982]10号)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有技师、高级技师职称的工人,比照同级技术职称的住房标准。超过标准的面积(多处有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按成本价计租。

3.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4.在租金未达到成本租金之前,1992年1月1日以后分配的住房,其租金标准可以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并实行有偿住房,认购住房建设债券或交纳租赁保证金。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住房建设债券或租赁保证金,按活期存款计息,不计复利,5年后一次还本付息。

各单位收取的住房建设债券或租凭保证金,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

5.租金调整后,住房符合规定标准的下列住房给予减免:老,净增加的租金全免;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净增加的租金50%免交。对其他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适当减免或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6.住房的规定标准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原有的全部住房补贴充抵,仍不足支付房租差额部分,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行政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未建立城市住房基金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1.城镇、独立工矿区的公有住房,除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出售。城镇有常住户口的职工或居民,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房。购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一套标准面积的住房;两地有住房,只能选择一地购一套住房。购房面积超过省政府《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皖政[1982]10号)规定的控制标准,按市场价计价。

2.出售公有住房分别实行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过渡。鼓励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住房。出售公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房改办会物价、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测算,一年一定,经市、县人民政论审核、报省人民政府(附测算成本价、标准价等有关资料证明)批准后公布执行。县(市)须经地、市房改领导小组复枋。

3.标准价按负担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砖混一等结构的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应为所在城市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随着职工收入逐年提高,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逐年提高,2000年以前达到3.5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4.旧房的负担价,按出售当年新住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5.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以后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售房单位对购房职工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6.公有住房的出售应遵循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等因素区别计价。

现行售房人格已高于规定标准价起步水平的,不应再降低价格。

7.职工购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1995年底前最多不得超过应付房款的20%,1996年底前最多不超过15%。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余款部分在规定的限期内按月偿还本息,单位不得贴息。购房职工可向所在单位设房改资金专户的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8.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居住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的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居住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有估先购买、租用权。其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9.做好与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扫照售房当年的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超过省原规定优惠政策的要严格进行纠正。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房产权归个人所有。1994年1月1日至《决定》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决定》及本通知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以上工作必须在1995年9月底前完成,并由省房改领导小组组织审计、物价、国有资产、监察等部门检查验收。

10.职工购买公有住房,须个人申请,售房单位向房改办申报(国有住房产权不明确的,需报同级国有资产部门界定),经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单位评估,房改办会物价、房地产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产权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共有产权的应在产权证书上注明各产权者的产权比例。租、售、赠与、继承及其它形式转让所购住房,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11.加强售后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住房维修和管理市场。住房出售时应确定维修服务的管理部门,未确定前,仍由原产权单位负责。可提取适当的售房款建立维修基金,用于支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不足部分由产权占有者按比例分摊。职工购买住房后,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者负担。改革现行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多层次的社会化牧业管理企业。

五、加强住房资金管理,发展住房金融

1.所有房改方案出台实施的地、市、县都要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同级房改办合署办公,代表政府管理公积金和房改归集的其它资金。城市住房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向集中管理过渡。

2.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在政府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设立独立的房改资金专户,各类住房资金均存入专户。坚持专户存储,集中使用的原则,保证住房资金的专款专用。

3.省政府负责制定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各级房改领导小组审定住房资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各级房改领导小组委托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各级房改办编制使用计划。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

各地、市、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年的资金预决算,要报省住房资金管理联合中心备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具体比例由省房改领导小组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其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5.严格住房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住房资金必须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及房改支出等,对房改先进单位要优先安排。暂时闲置的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使资金增值。要加强对住房资金的审计工作。严禁挪用。

6.各级政府要继续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逐步纳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把基建投资中的住房投资和住房修缮拨款划转出来,纳入城市住房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待房改深化后逐步理顺。企业住房基金和其它资金分列,实行单独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房改政策,做好划转和进入成本、费用部分的核定工作。

7.住房资金的存贷等金融业务,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政府下达委托书,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承办房改金融的单位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等。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单位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并本着“服务房改、利归地方”的原则,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房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凡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低息抵押贷款。用于住房建设的住房资金不受信贷规模控制。已建立住房储蓄银行的,住房资金管理与房改金融业务按本通知执行。

住房资金的存贷利率和利息结算等金融管理办法由省房改领导小组会同省人民银行等部门另行制定。

六、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1.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结合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建设便于社会管理的住宅小区。

2.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主要利用地方政府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以贷款形式使用房改归集的资金,政策性贷款,同时可以收预付款、集资、发行债券和积极争取外资等形式筹集资金。

3.经济适用住房售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核实,报市、县政府批准执行。所获利润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再建设,实行滚动发展。

4.经济适用住房,主要是为参加房改资金统一运转的单位提供房源,出售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目前,首先解决住房困难户、缺房户和无房户,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应予优先安排。

5.各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

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安居工程等,形成多种方式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

6.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统一政策,加强领导,全面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房改工作机构;要根据《决定》和本通知确定的房改目标、基本内容和任务,兼顾长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2.在房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支持和推动房改工作出发,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3.各地要根据《决定》和本通知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房改方案已出台实施的地、市、县,要进一步修改原有的房改方案,地、市报省政府批准;县(市)报地、市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房改方案尚未出台的地、市、县要制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出台实施。

建立审批备案制度。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推进房改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凡需突破国家和省政府统一政策的,要经当地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市、县制定房改的实施细则和涉及房改有关的规定,必须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备案。

原有关文件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

4.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房改的统一部署和规定。对在不同市、县及单位出现的交叉辐射问题,要坚持后改的支持先改的,改革步子小的支持改革步子大的,职工家庭成员在不同市、县工作的(含离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一律按照职工住房所在地的房改规定办理。

5.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逐步把企业所承担的住房建设、分配和维修管理职能推向社会,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6.建立房改统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调查研究,为制定房改政策和规定提供依据。

7.各新闻单位要加强房改舆论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宣传《决定》的基本内容、任务、主要政策和实施步骤。

8.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规定的统一政策。各级物价、财政、国有资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房改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和省统一政策,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严格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