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运营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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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运营方案

村集体经济运营方案范文1

贵德县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村转居社区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农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夯实产业产权改革基础。制定了农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方案及意见,为农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探索理顺村社经济专业合作社与村社关系,解决村社不分,村集体“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一本账”的管理模式,指导经济专业合作社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资产运营机制,提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带动力和市场竞争力。妥善处理好分配与积累,分配与发展的关系,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由福利分配,逐步向按股分红转变。积极协调将集体资产年度清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村级财务委托第三方。

以培训宣传为抓手,提升业务服务水平。通过继续实施实施“昆仑英才”行动返乡创业5632计划、大学生创业试点、农业农村双创工作,指导经济实体建设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吸引社会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创业兴业。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省、州产权制度改革培训。截至目前,全县共抽调业务骨干分赴各乡镇,就改革工作流程、政策解答、报名表填写等方面举办培训班32期,召开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4次。

以激发活力为目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把产权制度改革作为破解农业农村改革发展深层次矛盾、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根本性举措,采取扎实措施强力推进,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截至目前,完成全县7个乡镇122个村411个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共确认成员身份24754户89607人。完成全县122个村的资清产核资清查核实工作,共清查核实村社集体资产33917.49万元。农村集体土地总面积510.63万亩,相关数据与已全部录入全国清产核资管理系统上报农业农村部审核,完成率为100%。完成全县122个村2017年、2018年及2019年财务建账工作和股份量化工作,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121家,共量化经营性资产23108万元,扎实开展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共发放登记证书120本,发放股权证书8956,涉及群众37038人。

村集体经济运营方案范文2

为了巩固和扩大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成果,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根据省、市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决定2013年全区开展创建省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农委《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集体“三资三化”示范县创建的通知》精神,以健全制度为基础,加强监督为手段,创新机制为抓手,着力解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信息化。形成一批制度健全、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手段先进的农村集体“三资四化”的典型,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巩固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委托制

各镇(街道、园区)要进一步贯彻省纪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机构健全、运转正常、操作规范、服务高效”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委托制度。

1、加强检查指导,促进工作开展。推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委托服务,镇(街道、园区)是关键。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指导监督、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明确职责,理顺体制。各级农经部门要依据职能,切实做好对委托服务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镇(街道、园区)农经站(服务中心),受村集体委托,进行会计核算,在坚持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统计、台账建立和日常监管工作。

2、加强基础建设,强化保障措施。镇(街道、园区)农经站(服务中心)应选配3-5名具备省农经部门《上岗证》和会计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按照便民、实用的原则,在镇(街道、园区)政府所在地设置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配置微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复印机、信息查询和网络监控等设备。同时,服务中心应设立符合规范化管理要求的档案室或专柜。积极争取工作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

3、加强会计核算,规范账务处理。农经站(服务中心)人员要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分村(居)设置银行账户,分村(居)建立会计账簿,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加强财务收入管理,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村级各项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其他收入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或“小金库”。规范财务开支审批程序,集体资金支出实行联签会审,加强票据管理,严格审核把关,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加强对村级大额资金的监管,严格执行备用金制度,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收支公布表。实行村级举债问责制,对年底前形成的村级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全面建立债务台账,加强对村级债务的管理。

4、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服务实施细则,明确范围,规范服务流程。要加强对委托工作的管理,制定服务工作规范,建立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绩效考评制、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健全和完善委托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信息平台建设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计算机网络监管系统,是推进农村集体“三资四化”的有效载体。区农委、镇(街道、园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进村(居)农村集体“三资四化”管理,以区为单位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四化”监管覆盖率达到100%,有条件的村(居)实行组账村,以市农村三资管理监控网络系统为平台,实现组级农村集体“三资四化”监管。

1、明确建设目标。按照“整体设计、分步实施、资源共享、分级管理”原则。以市农村三资管理监控网络系统为基础,统一建立数据库,统一软件标准,统一模块设计、信息采集。实现实时传递、数据分析、业务处理、查询汇总、监控指导、网络预警一体化。形成市区镇村四级联网的农村集体“三资”网络化监管平台。

2、加强权限管理。在网络化监管系统中,针对不同层级,实行统一的权限管理。市、区、镇主管部门主要对所辖范围的农村集体“三资”情况进行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实时监管和预警;镇(街道、园区)农经站(服务中心)主要对受委托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和“三资”公开等业务通过市农村三资管理平台进行监理;村(居)主要对本集体“三资”情况实行实时查询,并采用触摸屏等方式进行公开,有条件的村(居)实行组账村并对受委托的组级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和“三资”公开等主要通过市农村三资管理平台进行监理。

3、加快实施进程。各镇(街道、园区)、村(居)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化建设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分步组织实施。在推行委托制的基础上,完善软硬件设施,加强培训指导,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健全和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督机制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不断创新监督方法,完善监督措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

1、推行民主决策,加强民主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及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等,都要按照“四议两公开”(即村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和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的要求,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有关集体财务活动和村集体“三资”运营情况,要按月或按季进行公示,并做到公示形式多样化,公示内容明细化。要充分发挥村民理财小组或村监督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健全制度、明确职能、完善规则,对集体资金收支和资产资源处置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要构建新型民主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村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以区为单位,村级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率达到100%。

2、加强业务监管,深化会计监督。镇(街道、园区)委托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电算化和网络化手段,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业务监管。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严把凭证审核关,村集体收入和内部往来必须统一使用省规定的内部结算凭证,并办理领用登记和实行定期收缴核销制度。对不符合制度规定、记载不准确不完整和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收支凭证要予以退回,并督促限期整改落实。对不真实、不合法和违反政策的村级财务收支凭证不予受理入账。要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加强收入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和侵占挪用集体资金。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实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年检制度,掌握增减变动,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3、把握重点环节,加强审计监督。区农委、镇(街道、园区)等部门要组织对集体资金使用和财务预决算进行定期审计,对集体资产资源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进行重点审计。认真做好村干部任期责任和离任审计工作,对村干部任期内集体财务收支、资产资源的管理和使用、项目工程建设、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公布,对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三资”问题的,要进行责任追究,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建立督查制度,加强检查督促。区农委、区纪检监察等部门、各镇(街道、园区)要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督查制度,坚持抽查与巡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重点检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委托工作的落实情况,网络监管平台的建设情况,资产资源的运营情况以及群众反映问题的查处情况等。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四)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运营管理

各镇(街道、园区)、村(居)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民主程序,确定经营方式,盘活现有资产资源,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运营管理,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1、认真清理和规范资产资源承包合同。对过去签订的有关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各地要组织力量进行集中清理。对于内容不规范、事项不具体的合同,可与当事人协商,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加以完善。对于价格有失公允、标的明显过低,且承包租赁期过长,农民群众有意见的,可采取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纠正。对于违反政策法规的合同,要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在清理完善已签合同的基础上,把合同管理和监督纳入委托范围,加强合同签订指导,统一合同格式文本,建立合同管理档案,清收拖欠的承包租赁金,做好合同履行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2、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经营方式创新。全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以及集体投入的工程项目建设,都要制定相关方案,在履行民主程序后,采取公开竞价和招投标方式进行。鼓励和支持村集体利用“三资”,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与专业大户、技术能人、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联合与合作,共兴共建农业农村发展项目,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有条件的镇(街道、园区),应积极引导集体资产资源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公平交易,以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提高资产资源的收益率。对于经营性资产较多、收益比较稳定的村,可根据农民意愿,推行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让更多的农民直接享受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3、严格规范资产评估和招投标程序。村集体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或以资产参股、联营、合作以及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等,应对资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应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招投标经营的,应事先制定招投标文件,提出招投标方案,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镇(街道、园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机构和村两委共同组织实施,并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部分村民代表参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结果应及时公开,中标方和招标方要依法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报镇(街道、园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机构备案。以区为单位,年内必须全面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到2014年,村级集体净资产总量年增长6%以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年增长12%以上。

三、具体措施

为推进全区创建省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区活动的开展,区农委、区纪检监察等部门、镇(街道、园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开展业务培训,强化督查指导,注意总结经验,确保全区创建省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区活动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把规范年建设活动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村级“四有一责”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等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紧密结合省农委《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集体“三资三化”示范区创建的通知》(农经〔〕2号)要求,联系本部门、本地实际,针对当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确定创建省级农村集体示范区活动的重点和内容,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把创建省级农村集体示范区活动的各项任务和要求逐级进行分解落实,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有关单位要通过会议、广播、电视、标语、横幅、宣传栏、印发简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创建省级农村集体示范区的重要意义以及活动的内容与要求,让广大干部群众家喻户晓,为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三)开展业务培训。各有关单位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业务培训,培育一批具有较高业务素质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做到统一管理、材、统一培训。今年,对镇“村账”人员要进行集中培训,为创建省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区活动奠定良好基础。

村集体经济运营方案范文3

村级能力是指村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服务农民增收,增强村民社区归属感,建设和谐新农村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发展集体经济能力、组织农民合作能力、服务农民致富能力、实施民主管理能力、提高政策执行能力等“五个能力”上。

全市村级能力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全面发展与重点突破相结合,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相结合,村级集体发展与农民自身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当前,着重在增强村级“造血”功能上下工夫,夯实自身发展和服务农民的坚强物质基础;着重在服务农民上下工夫,增添服务手段和推动农民增收;着重在基层组织建设上下工夫,增强基层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村级能力建设目标。

通过2—3年的努力,实现集体增实力、农民增收入、服务增手段、干部增活力、管理更民主、村内更和谐、群众归属感明显增强的工作目标。

(二)村级能力建设主要任务。

年,消除21个无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村;206个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面积不达标的村,基本达到每村600平方米;可支配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村增加15个、50万元以下的村减少100个;实现村务财务公开,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信息化平台全覆盖。

年,村级可支配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村占全市总数的10%,消除可支配收入50万元以下的村,提前一年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任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面积全面达标。

年,全市村级可支配收入总额翻一番;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13000元;参加“四大合作”的农户占全市农户总数比例达到60%;村民对村集体的满意率达到60%以上。

二、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确保村级能力建设取得实效

“多予”就是各级政府抓住重点,排出具体政策和项目,把能够给村的利益都让渡给村,为增强村级能力提供有利条件。“少取”就是逐步规范村级事务,减少村级对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资金配套。“放活”就是“非禁即可、非限即许”,加快改革创新步伐,激发村级发展的内生动力。

(一)项目带动,创新内生发展机制。全市重点扶持189个村级可支配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经济薄弱村,每个村建设5000平方米以上工业标准厂房,培育村级经济的“造血”功能。一是以镇街为单位,在区县开发区或镇街工业集中(配套)区内建立村级标准厂房专属区。二是在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后,允许每个村使用整理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10—15亩,置换至区县开发区或镇街工业集中区内,用于建设标准厂房。三是建立以多元投入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筹融资机制。除市、区县和镇街财政共同扶持外,村集体可以探索以新形成的集体资产打包抵押来获取贷款的途径,以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也可以通过村企联建、村村联建,多渠道吸引外来资金的投入。四是新建工业标准厂房统一发放集体资产产权证,实行“村级所有,区县开发区或镇街工业集中区经营,收益保底,按股分配”的运营新机制。

同时,鼓励其他村通过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有关集体建设用地置换、到区县开发区或镇街工业集中区建设标准厂房等政策,可以参照执行。

(二)因地制宜,拓宽集体增收渠道。加强调查研究,逐村分析制定村级发展规划,理清发展定位和思路。充分挖掘现有资源潜力,积极鼓励村集体发展物业和租赁型经济,支持各村结合村庄整治和中心村建设,利用宅基地整理复垦节余的建设用地建设村集体物业项目。鼓励村级利用集体资源,参与或组织领办各类合作社,增加集体收益。鼓励村企结对,合作开发,企业所得收入中定向用于结对村社会事业的资金,可按规定在税前列支。

(三)强化管理,推动资产保值增值。建立集体土地和房产租金递增机制,有条件的镇街可以探索建立以镇街为平台,统一经营、按股分配的集体资产管理机制,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市场,有效配置农村集体资产。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招租、发包等市场运作方式,规范村级集体经营性、资源性、非经营性资产的购置、处置和交易等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强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严格控减村级不良债务。

(四)明确事权,不断规范村级负担。强化村级负担监督,实行村级事务准入制度。规范村级事权,在推进农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时,按规定应由政府承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村级组织承担。对委托村级组织开展工作,但需要出钱出物的,有关部门要安排相应工作经费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进一步健全村民福利保障制度,逐步将村民福利纳入集体股改红利分配。对村级兴办小型公共服务项目,要按村所能,因地制宜。要严格执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落实好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政策。

(五)加强培训,教育培育新型农民。关注农民就业状态,切实组织好农民就业和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就业和创业比重,让部分农民不当农民,让部分农民当好农民。通过教育和引导,增强农民的团结、合作、奉献精神和凝聚力。传承农村“熟人文化”精髓,弘扬乡村文明,提升农民互助合作理念,使农民更诚信、更团结,齐心合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大村干部的培训力度,通过定期的思想政治素质培训、政策法规知识培训和经营管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村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带领农民致富的能力,充分发挥村干部“领头雁”的作用。那一世

(六)创新机制,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依法建制、以制治村,不断提高村级治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加强村级民主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级集体经济民主决策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对于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特别是村集体投资项目的建设方案、资产经营或处置方案、年终收益分配方案等,必须实行民主决策,让群众知情、放心,使群众满意。认真做好村级组织干部选用、选派、选训工作,坚持把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和新形势下处理农村各种矛盾的能力,作为选拔村级干部的重要标准,培养一批“双带型、双强型”农村干部。继续拓宽村干部的选拔渠道,逐步把大学生村官放到重要岗位,充分发挥其才能。大力实施“引智”工程,鼓励把致富能人或外出务工经商成功人士聘任为村级经济发展顾问。切实提高村干部的待遇和保障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水平的标准,妥善解决村干部的基本报酬和社会保障问题,切实做到工作有动力、干好有前途、退岗有保障。

(七)政策扶持,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一是税收奖补。对村招商引资到区县、镇街工业园区和三产聚集区的项目,企业新增税收的区县和镇街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直补到村。对市里确定的重点扶持村,两年内实行全额奖补。二是规费减免。凡市级村级能力建设项目安排的标准厂房,其建设环节中,市级及以下所有规费予以全额减免(详见附件)。土地出让收益部分,作为村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建设资金,全额用于村级能力建设;省集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部分,以及其他土地涉农项目资金,优先用于村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三是财政扶持。市、区县(镇街)共同出资,设立村级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集中财力扶持两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扶持兴建标准厂房,区县(镇街)财政按照1∶1的要求配套投入。同时,继续安排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四是金融支持。各级金融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项目要优先提供金融服务,简化审批手续,实行利率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集体资产打包抵押贷款途径,并严控此类款项用途,不允许直接参与经营投入。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和镇村银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村级能力建设工作责任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市里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农工委,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税务和金融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市村级能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村级能力建设工作。其中,市委农工委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跟踪督查等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村干部班子的配备和能力培养;市国土局负责指导各地实施土地整理和置换;市民政局负责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和村务公开;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相关工作,落实扶持政策。

村集体经济运营方案范文4

[提要]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本文通过分析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过程存在的问题,指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途径。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

一、筹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的问题:

(一)保费筹集原则与参加自愿原则相矛盾,农民参保缺乏积极性目前在乡镇企业发展比较好的地方,也就是说,农村工业能够使农村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支撑农村养老保险的地方,或者农民家庭收入由于经营特色农业而比较高并且集体的经济实力也因之而较强的地方,社会保障的开展就不会遇到太多的障碍,而对于经济水平不太高,集体的经济实力又不强的中西部农村,就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当集体经济不强大时,农村社保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农民个人,有时是由个人全部缴纳。这就使这种农村“社会”保障失去了意义。这种机制很难使农民自愿把钱交由政府机构管理,为此还要支付一大笔管理费用,要使这种没有任何补贴的社会保险延续下去,惟一可行的就是采取强制性的缴费办法。然而,农村社会保险的建立强调的是自愿原则,没有国家和集体对保费的相应补贴,即在对缴费没有任何经济刺激的情况下,保费收缴自然成为农村社会保险最难解决的问题。

(二)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导致养老基金互济性差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经济予以适当补助,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

助。这种以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并不具有互济性。它没有城镇养老保险中社会统筹部分,即如果个人交纳保险费越多,集体补助也越多,个人账户积累资金也越多,未来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因此,要在一个县的范围内把养老负担在不同年龄层次的人口中分摊开来就颇有难度,这就使保险系统内的互补和互济性很差。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养老保险并不完全具有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实施社会保障的功能。

(三)保费筹资来源不稳定,社会养老缺乏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

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规定,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

以税前列支体现。上述特点决定了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民收入和集体经济有着密切而直接的联系。然而,在新形势下,这两个资金却难以真正到位,由于农产品需求弹性小,农业收益水平逐步降低,再加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的政策没有全面落实,出现了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现象。因此,许多农民再生产资金不足,根本没有钱参加养老保险。为缓解生产和生活不足,相当一部分参加保险的人也被迫退出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个人继续投保,就成为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农村经济积累不足,也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从实践中看,政策规定的集体补助农民养老保险费的构想在许多地方很难到账。当今农村集体积累基金主要来源于乡(镇)、村办企业的创收,而近年来,多数农村集体经济几乎停滞,难以拨出专款来补充农民养老保险,这就导致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出现“空账”。集体经济的不景气,也使国家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这一优惠政策成为一句空话。

(四)保费投资形式单一,缺乏增值的有效途径

按现行政策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账专管,专款专用。保费只能用于购买国

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随着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资金积累越来越多,当前以县为单位的分散管理形式不仅增加了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而且由于投资形式单一,缺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特别是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的侵蚀,难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不“缩水”,削弱了未来保障能力。

二、筹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途径:

(一)各级财政给予补贴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以平均每年8%左右的速度发展,近两年的发展速度在9%以上,到2020年,我国将进入小康社会,2050年,将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所以,可以预期政府的财政收入在今后几十年内,仍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届时政府应有能力提供较多的财政支持。若省

级地方政府对参保的农民实行如3%———5%的补贴,10亿元的保费收入政府也不过支出补贴3000万———5000万元,省财政应能承担。若其他各级财政都能够补一些,则补贴可以大幅提高,还可以带动村集体对农民参保给予补贴,从而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1、对保险基金给予补贴。智利就采取了这一形式,但其只对基金未达到规定收益标准的差额实

行补贴。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虽然也可以采取这一方式,但在我国利率水平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以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数额可能更为适宜。如对基金运营收益实行2%左右的补贴,10亿元规模的基金,补贴金也只有2000多万元,政府应有能力支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参保人个人账户上的基金收益明显高于储蓄收益,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2、对经办机构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农村养老保险在实行之初,为减少地方财政的负担,把提取理费作为经办机构的经费,这一办法一直实行到现在。如果说实行之初是受国家财力限制不得已而为之,现在则应当改变这一做法把农民的权益返还给农民。

3、集体补贴的制度化。农村集体财产是农村居民的共有产,在政府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承

担了有限经济责任的条件下,政府有权力要求农村集体支出集体财产的一部分或一定的比例,用于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补贴,并将这一办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4、在特殊情况下对个人养老金给予财政补贴。如在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时期,为避免物价的贬值对养老金预期值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政府应对参保人个人账户上的资金给予保值补贴。

(二)土地资本化

1、以转让承包土地收益充作社区补助养老保险基金。按现行规定,农村人口只有在60岁以前参保,60岁以后才可领取养老金,并且养老金数额又取决于个人账户的积累余额。这样,在这一方案实施之日起,已达60岁的老年人就没有纳入这一体系,开始投保时已超过40岁的农村人口,极有可能因其投保年限短而使养老金积累不足。因此,为了弥补现行民政部组织实施的农村养老保障的不足,年满60岁的农村老年人口应当退出其责任田和口粮田,修养余生。这部分人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为村公益金、老年人口原服务的未实行退休金制度的乡镇企业提留以及老年人口让出土地承包地由转包者上交集体的“承包费”。补助金的发放标准由地方自定,原则上应超过老年人口耕种承包土地的收入。此项保险可先以农村为单位实行,条件具备后,逐步过渡到乡镇统筹或县统筹。

2、被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充作新型小城镇人口的养老保险基金。将现行《土地管理法》中的安置补偿费的用途之一明确为建立被征地人口的养老保险;以县为单位,算出被征地人口补缴养老基金的总额;将基金总额从征地补偿费中一次性划出,为被征地人口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对于因非征地原因进镇落户的农村劳动人口,可由其本人补缴积累建立个人账户,也可由原行政村出钱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买断其在行政村的包括土地和劳动积累在内的所有权益。

(三)税收

1、通过减免土地税费支持。目前地方财政可控制的来自土地税费的有:土地转化为城镇工商业和其他建设用地后的土地转让费、土地补偿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等,地方财政可以从中返还5%注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对基金收益实行免税。对基金运营实行免税是国际惯例,但迄今为止,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仍没有出台有关免税的规定,政策比较模糊,以至于基层机构经常遇到免税上的麻烦,因此,国家有必要出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免税的专门规定。

3、通过减免农业税支持。地方财政可控制的农业税主要有:经营种植业的农业税及其附加、牧业税及其附加、农林特产税,地方财政可从农业税中返还5%注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4、对企业、集体补助给予税前列支。对参加农村养老的乡镇企业、乡村集体企业,地方财政可根据不同的经营效益、企业负担养老保障的任务确定一定金额的税前列支数额。

(四)基金保值增值

1、设置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专营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养老保险基金。首先,明确投资主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涉及的范围和层次非常多,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可设立四级法人制,初期(5年以下)资金积累规模较小,应以县为单位平衡并运营和管理;中期(5-10年)资金在一个县内已经难以寻找到最有效的增值途径,投资主体应以地市级法人运作为主;稳定期(10年以后)资金积累规模已经非常大,应以省级法人为主要投资主体。在这三级法人以上,成立中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监督各级投资基金的运作情况。其次,要正确选择投资工具。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和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农村养老基金的投资工具应具备这样一些基本特点:(1)是公开提供的金融资产;(2)这些工具的发行者具有良好而稳定的信誉;(3)这些工具没有风险或风险经过保险机构或银行机构分担了;(4)这些工具发行者受到强有力的监控。按照这些标准,适合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资的工具应该包括:国家发行的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发行的工具、法人债券、可转让债券、公开法人股票、公开房地产法人股票、投资基金股份、公司发行的可协商工具以及外国政府的金融工具等。

2、在养老保险增值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地方,允许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适当放宽

投资领域。这些地方养老保险的增值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除去管理成本,仍会有一定的积累结余。为盘活资本,可让他们适当进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领域。

参考文献:

[1]立荣,李海华1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分析与对策构想[J]1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0,(6)1

村集体经济运营方案范文5

一、基本概况

西山后村位于文登区米山镇西部,全村263户、630人,党员35名。近年来,村党支部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村党支部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立足自身优势,找准发展路径,促进资源利用效率、资金使用效益和资产滚动收益最大化,不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广大群众收入,努力在乡村振兴中走在前列,走出了一条以党建促脱贫攻坚的新路子。先后荣获“山东省旅游特色村”“山东省旅游扶贫村”“山东省文明村”“山东省传统村落”“山东省森林村居”“威海市农村党建工作示范点”“威海市乡村振兴‘十百千’示范村”“威海市乡村振兴示范培训基地”等荣誉称号。

二、党建引领

2014年,西山后村被确定为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村集体经济薄弱、班子软弱涣散,村集体负债30多万元。米山镇党委深刻认识到,做好扶贫开发工作,首先要打造一个坚强有力的好班子,否则村里的各项工作都难以开展,脱贫攻坚更无从谈起。镇党委坚持党建引领、党员聚力,不断夯实脱贫攻坚的战斗堡垒,从选优配强村党支部书记入手,加强村级班子建设。通过深入走访村民,了解到在外经营塑料厂的村民于建福同志能力强、素质好,是村干部的合适人选。在镇党委的动员下,于建福同志回村担任了村党支部书记,在镇党委的指导帮助和全村的共同努力下,村里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三、具体做法

(一)发展特色产业,实现精准“造血”

2016年上级给予米山镇西山后、南郑格、南崮头、新发庄4个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每村30万元的产业扶贫资金,西山后村党支部通过到南方考察,结合母猪河畔沙质土壤的优势,决定上红心火龙果项目。虽然有30万元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但想要成规模、见效益,这些资金远远不够。为此,镇党委牵头整合4个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120万元的扶贫资金集中建设,经逐户征求贫困户意见、村级民主评议、公开公示、镇党委审核等程序形成项目方案。在建设过程中,西山后村党支部书记于建福同志拿出290万元积蓄给村集体使用。最终,成功建起了20个冬暖大棚,并由村集体牵头成立了威海市特秀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运营。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估,每个大棚包括火龙果苗、地面附着物等设施在内总价值30多万元,为每个贫困村确权一个红心火龙果大棚,然后出租给威海市特秀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每年分别给予每个贫困村3万元的收益。

西山后村在20个冬暖大棚的基础上,规划设计了一个总投资6000万元、占地1050亩的综合性园区。2016年,新建特秀山拓展训练基地,高空断桥、空中单杆、合力桥、毕业墙等多种设备齐全,聘请专业的教练进行日常管理,可同时为100余名学员提供吃、管、训、教一条龙服务。2017年,西山后村又充分利用4个村的扶贫资金,采取与2016年同样的模式,按照生态园的统一规划,4个贫困村通过公开采购的方式购买建设用沙,每村确权1.1万方,建成滑沙滑草项目。

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2018年西山后村党支部吸引客商黄来裕教授和本地行业协会入驻园区,建设占地1000平方米的“两岸一家亲凤梨馆”,设立凤梨酥加工制作等体验式工厂,并探索黑小麦、红薯等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准备打造农业种植、畜牧养殖、产品加工三位一体的产业架构,实现精准扶贫与农业休闲旅游的结合。市派第一书记孙鹏超到村任职后,积极帮助引进拓展训练项目、吸引社会参观团队,并争取派出单位帮扶资金支持生态园建设。大学生村官孙海琳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和从事城市规划的经验,编制了“一中心一中轴三片区”的村庄整体规划,节省了数十万元的规划咨询费。

搞建设快,选项目难。每年西山后村都用大量的时间制定发展策略、研究产业项目。短短五年的时间,已经建成十几个项目,年收入200万元——虽然这些收入不多,却是曾经贫穷的村庄不敢想的事情,真正实现了产业“造血”。

(二)抓住监管运营,用改革“活血”

扶贫项目往往建起来快,长期管起来难,西山后村党支部通过“基地领办、集体、股份经营”的方式,壮大扶贫基地规模,同时开展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力促扶贫基地规模扩大化、运营规范化、收益长效化。

一是扩大基地规模,集体发展、合作经营。按照“基地领办”的思路,推行股份制改革,通过村民购股、集体参股等方式实现了集体购股、合作社入股、生态园集资,在扩大规模的同时确保“集体发展、合作经营”。2017年在上级指导下,西山后村党支部配合镇党委开展了生态园的公司股份制改革,经过第三方机构评估后,镇、村集体投资以及外来资金全部量化确股,根据各个投资方的投资金额比重设置股份,按照股份进行分红。其中,四个省定贫困村投资额共计248万元;西山后村村民合作社投资额263万元,米山镇19个经济薄弱村补助资金入股190万元,保障扶贫资金股份占比的同时增加了村集体和群众的占股比例,进一步扩大了产业项目的受益面。

二是科学规范运营,注册公司、专业管理。为了实现扶贫项目管理科学化、收益长效化,注册成立公司、聘用专门的财务和管理人员,建立起市场化的运营机制。村党支部、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园区的整体监管和运营工作,在项目建设、人员招聘、账目管理中发挥作用。

三是确保扶贫收益,扶贫优先、长效分红。为了更好地保证扶贫项目具有稳定的收益,通过公司章程确定了扶贫村、村集体、其他入股资金的收益分配顺序,以正规化的方式优先保障了扶贫项目利润分配,确保项目收益首先用于贫困户脱贫、贫困村摘帽,实现扶贫工作稳定推进。

四、取得成效

一是就地务工、拉动就业。要想让“贫困户”真正脱贫,就必须提升贫困人口的自主发展能力。在生态园的建设和运营中,西山后村党支部给有劳动力的贫困户,提供建筑工程、农业管理、治安管理等就业岗位,优先录用贫困户到基地务工,提供长期雇佣岗位20多个,其中贫困户2人,每人每年增收2万多元;季节性用工岗位近100个,其中贫困人口20多人,每人年增收5000元。通过雇佣村民循环务工就业这种方式,有效缓解了贫困人口务工问题,真正实现家门口就业脱贫。

二是扶贫分红,精准增收。村党支部坚持把带动群众增收、实现共同富裕作为发展方向,积极带动村民和周边村集体双增收,共享发展成果。将周边4个省定贫困村和19个经济薄弱村专项资金和补交党费补助资金入股生态园,按照出资占比进行收益分配,建立“资金整合、投资入股、分红返利”的集体经济兜底保障机制,走出了一条“基地领办、辐射发展”的新路子。基地仅2018年就为四个省定贫困村分红24.85万元,为威海科农种植专业合作社股份分红共计26.8万元,为19个经济薄弱村分红19万元,形成了强有力的带动效应。

三是借力金融、信贷帮扶。借助文登区扶贫办推广“富民农户贷”这一政策,特秀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富民生产贷800万元,在助推企业发展的同时,还带动了全区160户贫困户、全镇50户贫困户户均增收1000元,有效借助金融手段,运用信贷帮扶的方式,拓宽了贫困户增收的渠道。

四是改善民生,普惠兜底。为了实现贫困村“五通十有”,西山后村党支部整合政策性扶贫资金、省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硬化村路2.5万平方米、通水改电260户、整治连村河道,以往村庄南北互不来往的局面得到转变,更是解决了汛期的防洪压力,实现基础设施全面改善,村容村貌大幅提升。在2019年,西山后村党支部新建门球场和日间照料中心,目前为49名老人免费提供一日三餐,缓解村内老年人餐饮、洗浴等难题,村民群众的幸福感不断提高。

村集体经济运营方案范文6

内容提要: 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性不能以私人所有权的明确性为判断标准。我国已经明确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本集体成员,因此,只要明确了特定的农民集体的集体成员资格,明确了成员集体的团体性及其形式,明确了集体所有权行使中的集体组织与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就可明确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二、集体成员的集体团体构成

  集体所有权主体,作为民事主体应当有其权利能力,有其独立的意志和利益,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的独立性首先是本集体与他集体的区别性,其次是集体与集体成员的区别性。本集体与他集体的区别性体现着本集体的完全独立性,其独立性是依靠行政区划确定的,不同的乡集体之间、村集体之间、村民小组集体之间都是各自独立的;在一个乡的范围内乡集体与各个村集体、村民小组集体,村范围内的村集体与各个独立拥有财产的村民小组集体都是各自独立的,行政区划分的各个乡集体、各个村集体、村民委员会划分的各个村民小组集体的区分都是明确的,其对各自的集体财产都有独立的所有权。而在一个集体的内部,集体成员与其所属的集体的关系,在集体所有权所要完成的财产和利益的最终归属的目的意义上,则不可能是完全独立的,也就是集体不能脱离成员而存在,在集体所有权的意义上集体以成员为本,成员集体就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但集体又不同于成员个人,集体是成员个人的集合,因而集体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成员在构成集体的过程中,首先是将其私人所有的土地和财产合作共有化,将每个成员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变成与其他成员合作共有的财产,个人在共有关系中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由,个人享有股份和分红的权利,在理论上有退社的自由。在此基础上逐渐取消个人的股份和分红的权利,也就是取消了个人私有的份额,实现了与其他成员不分份额大小的、一律平等所有的公有化,由集体范围的成员集体共有。在集体共有中,共有的利益不再以个人的股份大小归属于个人,而是以各个集体成员的平等身份公平地分配于集体成员,因此集体所有的归属功能仍指向集体成员,因此集体成员仍然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承担者,只不过成员不再以个人的自私的独立和自由人格,行使集体所有权,而是以集体的形式,也即团体的形式享有所有权。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以其份额为基础协商行使所有权。在共同共有中按照其共同关系规则各共有人平等地管理共有财产。而在集体所有,成员人数众多,采用一般的共有人的协商,则无法达成集体共有权行使的意志统一,因此集体成员对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则在成员基础上抽象出团体。团体是成员的团体,但它不仅有成员,而且有团体的章程或者管理规约、机构,而章程或者规约就是规定成员与团体关系,界定成员在团体中的权利义务,规定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从而在成员民主议定的基础上,经过一定的程序形成集体所有权的意志,实现集体所有权的目的,也就是将集体所有权的利益归属于集体成员个人。因此,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成员,但他已经是集体化的成员,在我国物权法中就称之为“本集体的成员集体”。在这里我们看到,由私有的个人所有,到成员的集体所有,是通过对人私有土地等财产的公有化进行的,集体的公有制是以实现每个集体成员的利益为目的的,由此决定了要通过集体所有权,将集体所有制的利益归属于集体成员,因此集体所有制决定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就是集体成员。集体成员的集体所有是多数人的共同所有,应当称为集体共有。

  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所有权,是通过成员的集体化组成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的,也即“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是成员与集体的结合,在这里集体所有权的集体人格并没有脱离成员人格获得独立,成员在集体之中也并不失去其个人人格,而是与其他成员平等地,依照法律和集体管理规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集体是非法人的团体,不是脱离开成员的独立体。集体不是脱离成员的国家组织,也不是凌驾于成员之上的压迫成员的组织,而是以成员为主人的组织,成员的意志经过民主的程序形成为集体的意志,以集体意志为主体意志的集体所有权,就能解决集体土地和财产归属于集体成员。因此,集体所有权的利益归属是明确的。集体所有权通过非法人团体这一形式将集体成员组织为集体,成为所有权的主体。因此,只要明确了集体成员在集体中的权利,并能保证其权利的行使和实现,集体所有权的利益归属就明确了,其归属功能也就实现了。实际上没有必要争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成员还是集体(组织),二者实质是一致的,我们只能说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本集体的成员集体。

  我们将本集体的成员集体,定位于未脱离成员人格的非法人团体,为什么不定位于完全独立于成员的法人团体呢?实际上农民集体成员组成集体无非两种情况:一种是设立独立于成员的法人团体,由法人享有集体所有权;一种就是由成员组成的尚未与其人格独立的非法人团体。这是由法律选择的问题。虽然有不少学者主张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应当是法人,但是对于法人能否享有所有权在学术上有不同的意见。对此,笔者认为,所有权的功能首要的是明确财产归属,对于私人所有权而言,归属从最终意义上是应当归属于个人的。法人制度作为财产的运营制度,在股东即成员出资形成的集合性财产上以法律技术的处理赋予其法人人格,将股东的出资财产与股东的其他财产分开,使其具有独立性,归属于法人支配,在法人经营破产时,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发挥规避风险的机能。在这里,不仅存在法人对属于其支配的财产有没有所有权的问题,也有一个法人的财产属于股东的问题。在这里法人财产有独立于股东的其他财产的独立性,并不是为了否定股东的所有权,而是为了让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规避风险。法律只要规定了个人的所有权,就明确了财产的归属;所有人之间通过法人方式运营其财产的,在法人运营期间,由法人享有所有权仅仅是将法人财产与股东的其他财产分开的技术处理。当法人终止时其剩余财产仍然归属于股东所有。因此法人财产权的问题是所有权与经营机制及其经营权的关系问题,不是最终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问题。对集体所有制而言集体财产归属于集体成员还是归属于集体团体涉及到对集体所有制本质的理解和民法所有权制度的技术处理。集体所有制是在集体成员共同占有基础上实现的个人所有制,是集体成员联合占有实现其个人所有的一种形式。集体与成员个人并不是决然对立的,集体由成员构成,成员个人是参加于集体之中的个人,不是脱离集体的孤立个人。不能认为集体所有的财产只能归于集体团体,而不能归于集体成员,不能认为集体财产归属于集体成员就会导致私有制。“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正好恰当地表述了成员与集体的统一。因此,归属于集体与归属于集体成员都是一致的,那种将集体成员与集体对立看待、认为集体公有只能公于集体组织的思维是不符合集体所有制的本质的。

  我国集体土地公有制承担的是对农民集体成员生存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功能就是,将属于本集体的土地归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在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民事法律技术处理上,无论采取成员集体非法人团体,还是成员集体的法人团体,在界定清集体成员的权利和行为规则的情况下,都是可以的。从所有权立法来讲,只要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就足以明确集体所有权。具体的集体所有权是采取非法人团体的集体成员的集体共有,还是采取法人团体的所有权,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当前我国农村,大多数农民将集体的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的成员承包经营,集体不再有其他的经济活动和财产,这样的集体将其宣布为法人没有意义,因为他本来就不是法人。如果不顾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从立法上规定农民集体所有权是法人所有权,就脱离了农村的实际。法人是有其生成规律的,不是用法律条文宣布出来的,就像当年改革初期法律上规定国有企业具有法人地位一样,在未完成企业的产权改革和机制转换以前,国有企业也并不是法人。有些人主张将农民集体改造成为法人,这谈何容易?谁来改造?有无必要?弄不好就是对农民的又一次折腾或者私有化的改制,改制的结果就是消灭集体所有权。

  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已经公有化的土地,是对农民的基本保障,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除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可以征收外是不允许买卖的。从法律技术上非法人团体集体成员的人格与集体并不独立,集体作为团体并不脱离集体成员。集体成员以集体共有的方式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得买卖集体土地,对外也不得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责任财产。因此,集体所有权主体,采取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非法人团体的形式,符合农村的现实,只要规定了集体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所有,就明确了集体财产归属。至于集体成员集体在运营集体财产的过程中,随着经济发展,需要发挥法人制度的机能,例如,利用法人的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建立灵活的经营机制和经营风险回避机制,从而将集体团体法人化;也可以采取集体法人所有的形式。再如,有的村将集体的土地和集体的全部财产给集体成员配股,由集体成员全员持股建立有限责任公司。但是,集体法人的建立是集体成员集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建立的,一般是在集体经济发达、集体财产积累高的情况下才建立;如果集体只有土地,而且土地分散承包经营就没有必要建立集体财产所有主体的法人所有。如果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定为法人所有权,法人在经济运营中,就要以其所有的土地承担责任,这与集体土地公有制及其担负的社会保障功能是相违背的,也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如果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土地以外的集体积累财产符合法人设立的财产条件,集体就可以设立法人对集体的全部财产,采取法人所有的形式,但必须明确,其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作为责任财产,法人运营中的责任以土地以外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土地所有权是保障集体成员生存的条件。这与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原理就有矛盾。即使采取法人所有的情况下,法人也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成员是法人的成员、是法人的所有者。因此,集体所有权归属主体的选择,在立法技术处理上宜规定集体的不动产和动产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同时对于集体成员在集体所有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作出规定。对于集体财产的法人所有权形式,在所有权法上不做一般规定,但也不禁止,只须指明集体依法设立法人所有其财产的,适用法人制度和有关企业形式的法律规定。

  从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的角度,规定本集体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从集体所有权运营的角度,作为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成员集体,可以以集体财产投资设立法人。集体投资设立的法人,对集体投资的财产具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独立支配,并以其独立支配的财产承担责任。集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投资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集体未投资的其他财产不受影响。这样法人制度的机能在集体财产的运营中得以发挥,这与将集体所有权直接规定为法人所有权是不同的两回事。依据物权法第67条规定,集体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集体作为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这时集体投到企业的财产,由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集体享有出资人的权利,这时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并非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转化为集体的企业出资人权利,仍然是集体成员集体的权利。企业法人对集体出资给企业的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成员平等享有出资人权益。

  物权法第60条规定,集体所有权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设立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经济组织符合法人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该法人经济组织也只不过是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组织,所有权的主体仍然是集体,也就是本集体的成员集体。如果集体经济发达的集体,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依据法人制度设立了集体法人,由法人享有集体财产权的,依据有关法人制度的规定处理就行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村集体设立的某某村经济联合社、某某村集团公司作为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并宣布其具有法人资格,但实际上与村委会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仅仅是一个经济管理组织,负责对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进行管理,并没有法人的实质。所以,不要一看到这样的招牌,就认为村集体所有权是法人所有权。立法对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构造最为关键的,是规定集体成员在集体所有权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行为规则。

  三、集体所有权主体的集体组织及其权利与集体成员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本集体成员的集体,是成员与集体的统一,在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构造中要明确集体组织权利和成员的权利。

  (一)集体所有权行使的集体组织

  这里的集体组织就是由集体成员民主选举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对代表集体成员行使集体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集体财产的集体组织。我国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我国物权法第60条规定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可见,无论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都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就是农民集体,即本集体的成员集体。集体所有权的行使需要集体组织,但民法通则将集体组织规定为集体所有权的经营、管理体;物权法则将集体组织规定为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作为集体所有权团体的代表体。这只是称谓上不同,在实质意义上都是一样的。集体组织作为集体所有权的代表组织,他所行使的集体所有权,是集体成员集体的所有权。不是他自己的独立的所有权,集体组织就是集体团体性的体现,是构成集体的要素。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设立的专门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例如集体合作组织、农工商公司、集体集团等。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但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在性质上并不是对立的,因为村民自治的内容包括经济自治,自治组织的职能当然包括经济职能。因而,作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管理体或者代表,与集体经济组织是同样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多数农民集体都是由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等自治组织,代表本集体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而没有再设立集体经济组织;即使有的集体设立了所谓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基本上是与村民委员会一套人马两个牌子,或者就是村委员经济管理职能的执行机构。只有在一些集体经济十分发达,集体经济事务繁多的集体,才可能设立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在关于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构造中,没有必要非得强调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一定要是集体经济组织,有的学者动辄以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否认其经济组织的性质,认为村民委员会不宜作为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的观点是不妥的。我国物权法选择性的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乡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是适当的,这样规定具有极大的灵活性,能够适应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

  (二)集体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权行使的代表,是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但对其代表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并未做具体规定,只有第62条规定了集体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的义务。民法通则曾经规定集体组织对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物权法规定集体组织代表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关于集体组织的权利应当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规定集体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经营、管理集体财产。代表权一般是对外而言,集体组织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对外代表,在与国家、他集体和私人的关系上,集体组织代表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活动;对内而言,在集体内部集体组织是集体的管理者、经营者。通过集体组织的管理实现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所有权目的,例如,集体所有权行使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集体成员民主决定,集体组织则有召集和主持集体成员大会的权利,集体成员做出决议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组织负责落实和执行。经营是通过经济要素的投入产出经济效益的活动,所有人有权经营自己的财产实现收益。集体组织行使集体所有权当然有权经营集体财产。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财产,在有的集体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有的集体实行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的集体则由集体统一经营。因此,集体组织对集体的经营权是必要的。物权法第67条规定了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集体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集体作为出资人则享有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因此,对集体组织的权利应当从代表权、管理权、经营权三个大的方面予以规范。集体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义务,物权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可以推导出其义务主要包括:(1)尊重集体成员对集体所有权事项决定权利的义务(物权法第59条);(2)执行集体成员决议事项的义务(物权法第59条);(3)公布集体财产状况的义务(物权法第62条);(4)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不受侵犯的义务(物权法第63条);(5)不得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义务(物权法第63条);(6)对集体投人企业经营财产代表集体履行出资人的义务(物权法第67条);(7)为实现集体所有权目的所需的其他义务,例如不得分割集体所有权为私有权的义务。明确了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是集体所有权主体明确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集体成员的权利

  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集体中的成员在集体所有权上,有哪些权利义务是集体所有权主体明确的最主要方面。集体成员权益指的是,集体所有权主体内部成员个体与整体的关系问题,是集体内部的成员个体在集体所有权上的权利和利益。对于集体成员的权利,物权法第59条只规定了对集体所有权事项的决定权,对其他权利没有做具体规定。依据集体所有权的性质,集体成员在集体所有权上的权利主要有两方面:集体成员的共益权和集体成员的自益权。集体成员的共益权是集体成员为本集体的利益而参与集体所有权行使之决定和监督的权利。

  决定权主要体现在集体所有权行使中的重大问题应当由集体成员决定。集体成员的决定权首先表现在对集体组织的选举权和被选绝权,例如,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其次是决定集体所有权行使的有关事项的权利,例如依据物权法第59条规定,集体所有权行使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的事项包括:(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3)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成员的监督权,是集体成员对集体所有权行使的管理者民主监督的权力。我国物权法第62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本条实际上是对集体成员的监督权的规定。集体成员对于侵害集体所有权的行为,应当有提起诉讼、维护集体所有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集体成员的自益权就是集体成员为实现自己在集体所有权上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享用权,一是在集体财产上取得个人权利或者财产的权利。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享用权,是指集体成员对集体的公共设施个人享用的权利,例如,从集体的公共水利设施取水的权利、对集体的文化体育设施利用的权利、对公共道路通行的权利。集体成员在集体财产上取得个人权利的权利或者分配取得个人财产的权利,前者如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后者如公平参加集体收益和集体福利分配的权利。明确了集体成员在集体所有权上的利益,集体所有权就能做到归属明确,实现集体所有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