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保护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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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保护条例

电力安全保护条例范文1

关键词:电力企业;企业经营;电力安全

作者简介:洪启武(1977-),男,福建闽侯人,福建省福清供电有限公司,技师。(福建?福清?350300)

中图分类号:F2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24-0068-02

近年来,电力系统单位都在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寻求与公安部门大力合作,利用政府职能部门的威慑力来规范电力市场的规范运作。各电力公司也都加大了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反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警企联合和政企联合机制在其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部分电力企业在打击涉电犯罪工作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当前涉电犯罪形成的原因

从涉电犯罪违法犯罪活动的出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窃电,二是盗取电力设施。从查阅的相关案例以及结合工作实践,认为涉电犯罪的形成原因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驱动下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由于电力作为一种消费品,容易导致不法用户产生窃电的念头。对于电力设施而言,由于部分设施设备在外监管力度较低,那么一些不法分子把盗窃电力设施视为致富的门路。有的甚至在利益驱动下,不惜铤而走险,牺牲生命。近年来关于盗取电力设施设备而触电死亡的报道屡见不鲜。

2.防范手段落后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输电线路设施容易遭到犯罪分子侵害的主要对象是塔材、拉线等,配网线路设施则主要是导线、变压器等。由于输配电线路设施分布广、范围大,宁夏全区35kV至330kV线路共8000km10kV及以下的配网线路约5万km。输电线路的铁塔和拉线主要是安装防盗螺帽和浇筑拉线棒配网线路设施主要安装变压器防盗锁或防盗螺帽,其他的防范工作都是靠人工巡护,客观上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3.查处难,打击力度不足

从电力设施架设的特点来看,一般是分布在野外,往往地处人烟稀少之处。因此,犯罪分子作案容易得手,痕迹物证少。这就为查出案件,打击犯罪带来了难度。同时,由于为了保障电力的稳定运行,不影响到社会的生产和人们生活。一旦发生电力设施被盗或破坏后,电力部门会积极主动采取应急措施。因而犯罪分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成本都由电力部门自己承担,更加助长了犯罪分子得逞的心理。

4.收购渠道畅通助长了犯罪活动

从破获的涉电犯罪案件来看,犯罪分子所盗取的电力设施设备一般是销往废旧金属收购站。而且电力导线交易价格现场交易价与收购站的收购价差异很大。这种回收可以短期内获取现金,利润巨大。另外自从取消公安机关对废品收购行业的审批权后,监督力度下降,部分地区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成为了涉电犯罪分子销赃的场所。

5.电力企业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困难大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企业由原来的行政执法主体变为行政执法相对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给电力管理部门(政府经济综合部门)赋予的职责在实践中很难履行,大量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际由电力企业承担,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仅在第4条第2款、第24条第2款赋予电力企业一些有限的权力。电力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4条、第24条以外所进行的一切保护工作都无法律依据。因而给遏制涉电犯罪活动在制度层面形成了一定的障碍。

二、盘活外力,提高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的对策

目前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工作仍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我们要认真落实全国“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具体部署,按照“巩固成果、落实责任、夯实基础、推进长效”的原则,加强领导、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紧密依靠各级政府和公安部门等外力作用,推进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和反窃电工作深入开展,具体办法如下。

1.违法信息三方通报,防控责任三方落实

供电部门要与政府职能部门、公安部门建立三方治安信息通报制度。电力公司相关部门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汇报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推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地方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规划。规范警企协作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扎实开展电力公安联合办公室创建活动,切实提高防范打击涉电犯罪的快速反应能力。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对外信息交流平台”发送涉电案件信息给政府、公安等部门。尤其是在反窃电管理工作方面,要求用电检查各部门、基层供电所要建立健全反窃电工作组织机构。重心下沉,由供电所所长为第一责任人,明晰职责、确定办事人员和工作协调机制,发现的不稳定情况和隐患苗头及时向当地派出所反馈。并在办案民警指导下进行取证和查处工作,将查处结果反馈给当地政府。形成了畅通高效、贴合实际的三方信息交流和工作联动机制。

2.管理服务主动出击,打开信息来源屏障

电力安全保护条例范文2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电力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困难,为社会和电力企业带来了诸多问题。其成因主要是:电力立法滞后于体制改革,造成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受制于上位法致使地方电力立法难以突破电力行政执法的基础——执法队伍构建及执行力。因此,电力行政执法需从立法层面予以突破,从中央层面明确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在立法一时难以突破的情况下,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有效的应对之策。

引 言

近年来全国各地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事件频频发生,窃电现象也呈频发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电力建设项目进程,危急供电安全,而且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使国家和供电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刑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电力设施和电能的法律保护远不能涵盖实践中所存在的相关行为,对现实中存在着的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及盗窃电能、侵犯社会公众和电力企业利益的涉电违法行为,其中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需要通过行政执法予以制裁和规范。但由于我国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政企分开后的电力体制不相适应,存在着电力行政执法体制始终没有理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无法形成一支有力的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等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电力行政执法体系及实践情况的分析,探讨形成这一难题的原因和解决之策。

1.当前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面临严峻形势

破坏电力设施和偷窃电能现象,不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严重侵害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侵害了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还扰乱了供用电秩序,造成许多危害电力运行安全、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直接威胁到电网的安全运行。

2007年,在全国“三电”(指加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专项斗争中,查处“三电”治安案件2.5万余起。涉电案件剧增,严重危害了电网安全运行,无法保证电网正常供电和电力用户正常用电,还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于电力执法力度的不足,涉电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和惩处,无法保证电力执法部门公信力和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2.电力行政执法内容分析

电力行政执法是指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是保证电力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为。

按照行政执法行为对相对****利义务所引起的直接效果,电力行政执法主要有以下方式:电力行政处理、电力行政处罚、电力行政检查、电力行政处置。

3.导致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原因

电力行政执法出现的严峻形势,固然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但执法保护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由于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改革,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中许多方面不适应我国当前电力工业发展与改革的现状。

3.1 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是电力行政执法难的根本原因

3.1.1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既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权限内从事电力行政执法活动,承担法律后果,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再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社会组织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组织并非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它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相应的行政执法后果即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于1998年1月7日修订后,诸如北京、天津、青海、山东、四川、新疆等地都纷纷出台了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及反窃电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但在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无一例外地沿袭了上位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即明确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如此看来,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似乎并不存在缺位情况,但事实上,现行法律的规定并未明确由哪一个政府组织具体来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有的电力行政事务有多个部门在具体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3.1.2 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变迁导致执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电力法》实施后,国务院国[1996]48号《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指出,为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电力公司。按照这一决定,新成立的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原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国家经贸委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行业的行政管理与监督。由此,改制后的电力行政执法职能完全由政府部门承担。

3.1.3 政府部门作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能力不足

通过考察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前后的变化差异,不难看出:在电力体制改革之前,电力局不仅具有行政执法权,而且具有与之相配套的丰富的人力、物力资源和经验。电力体制改革后的地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虽然取得行政执法权,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经验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时、有效地行使行政执法权,也因为同样的原因,使得无法形成一支与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安全保护相匹配的行政执法队伍。

由此看来,执法主体执法能力的欠缺是导致电力执法难的根本原因,或者说是因为执法主体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并直接导致了电力行政执法之难。

3.2电力立法难以突破导致难题持续

3.2.1电力相关法律规定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到位

我国《电力法》的修订与完善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面对电力行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发电与电网企业的技术配合问题、预购电、欠费停电期限、用电检查权等方面的新问题,《电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定与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没有衔接,与《刑法》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等罪名条款没有相衔接,法律的适用出现了许多真空。

3.2.2 相关电力法律法规缺少可操作性

涉电案件在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后,由于相关电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使得行政执法主体无法对许多案件进行行政执法处理。如在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中所涉及的电力设备范围的具体指向、盗窃和破坏电力及设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等等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与电力企业和公检法部门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3.2.3 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难以突破

基于法律效力等级理论,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都规定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全国大部分省市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也就无一例外地沿袭了这一规定,即明确了由各自省(市)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而无法形成新的突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很难解决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的问题。

4.现行体制下破解电力行政执法困难的对策

4.1 修改与完善电力法律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保护内容

《电力法》修改要与《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合同法》、《农业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协调。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应根据电力产品的特殊性和电力行业的特殊情况,在制定与《电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时,要对窃电等违法行为的违法金额的认定、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也应随之建立一套有机的电力法律、法规框架,其中应更多地体现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内容,并形成切实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执法保护制度。

4.2 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在立法层面尚难有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实践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电力行政执法模式,不失为在当前解决和破解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一种切实有效的办法。如《宁夏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处罚条例》的出台,就是一种良好而有益的探索。

电力体制的改革对电力行政执法资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能否将有关资源再行配置与组合,在符合经济性的同时也具备操作性,是探索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行政执法模式的原则。

4.3 深入宣传电力法律法规

相对于电力主管部门,就电力法律宣传工作来说,电力企业在人力、物力、经验方面具有相对优势,而在有关宣传内容上、时间上、形式上,也更容易把握实际、灵活机动、贴近生活,使宣传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当然,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电力主管部门,也应就电力行政执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切实提高群众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意识,才能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减少涉电案件的发生。

电力安全保护条例范文3

关键词:电力 设施保护 供电企业

引言

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发展动力,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公共事业,关系到各行各业的生产、工作和亿万人民的生活。由于发电、用电在同一瞬间完成,就必须要求电力系统的各个生产环节时刻处于完好的状态,一旦遭到破坏,就不能实现让电能造福人类、造福社会的目的。电力设施中的一个螺栓、一根塔材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维护整个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石。

正是基于社会赋予供电企业安全、可靠供电的使命,对于众多威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现象,一经发现,供电公司积极派专人到现场联系多方请求协助解决,但往往不能及时、合理得到解决,给我供电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极为严重的威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

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外力破坏

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大量建设工程相继破土动工,在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建筑的现象也大大增加。一些施工单位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先不与电力主管部门进行协商,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违章施工、违章修建建筑物、违章植树等,造成线路跳闸频发。城市建设施工挖断地下电缆造成停电的事故也在不断增加。施工机械车辆不断增加,车辆碰触电杆、碰挂导线的故障也时常发生。

(二)蓄意盗窃屡禁不止

为防止因盗窃造成电力实施故障,基层供电公司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安装防盗设施和聘请当地护线员的方法进行防范,仍经常发生设施被盗现象。主要是因为部分群众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盗窃惯犯常犯受利益的驱使,加上销赃容易,致使盗窃电力设施屡禁不止,造成供电企业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

(三)线树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各地绿化工作逐年增加,兴起大面积植树造林之势,致使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植树现象十分严重。许多电力设施保护区新增的树木品种以速生杨为主,这些生长速度快的树种将在今后2-3年内直接危及线路的安全运行,形成人身和电力设施的安全隐患。在发现这些树木种植初期,尽管供电公司已经派专人深入各乡镇、村庄进行宣传、讲解,说明《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条款和在线路保护区内植树的危险隐患,但不能得到支持。以文件形式请示当地市政府给予协调解决,虽然市政府批示到相关部门要求给予解决,但各乡镇不能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索要高额赔偿,致使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无法得到控制。

(四)电力保护区内违章施工、违章建筑、随意堆物等层出不穷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线路保护区内推土开田、修路、建房、开挖人工湖等威胁电力设施安全的活动大量增加,已经直接或间接威胁到人身、设备的安全。这些存在极大危险隐患是在线路巡视中被发现,往往是正在进行或已经完工造成安全隐患,任何施工单位或个人从未事先告知我局需要在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置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于不顾,仍强行野蛮施工。

(五)“三线”违规搭挂屡禁不止

部分电信、广电单位施工时,为了降低成本,将弱电线路架设在电力线路杆塔上或自电力线路下方穿越,但无法保证与电力线路的有效安全距离,易造成强、弱电线路相互碰触,直接后果就是造成人民群众人身与财产伤害。地埋线路也存在类似现象,随意穿越甚至封堵电力管道,给电力线路的运行维护带来极大不便,这无异于埋设了一颗“不定时炸弹”, 无法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供电企业正常供电。

二、采取的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宣传力度

供电企业应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宣传媒体、电视广播、宣传展板、电力宣传车等在人员密集及公共场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守法意识,共同维护供电企业和国家利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和社会责任感。

(二)强化执法力度

积极与当地政府以及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借助政府和公安部门大力支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并实施保证电力建设、电力施工不受阻的相关行政制度,以保证地方经济建设稳步发展,确保电力正常供应。对蓄意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并追究法律责任,减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事件的发生。

(三)完善管理制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针对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制定出保证电力建设、电力施工不受阻的相关行政制度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在政府大力支持下,执行并落实行政制度和管理办法,保证地方经济建设稳步发展,确保电力设施和电力建设工程和谐、健康发展,确保电力正常供应。

(四)加强组织协调

在以后需要跨越、穿越输配电线路的规划建设中,要求设计、规划单位要充分考虑输配电线路的安全运行,尊重电力设施保护区规划。如果需要,设计、规划、建设、施工单位应积极并提前与我供电企业取得联系,以书面形式说明施工建设情况,共同协商,做好预防措施。

(五)做好长远规划

供电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科技防盗手段,在偏远山区、易发生被盗地段输配电线路、配电变压器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同时,聘请义务护线员,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群防群治作用,共同保护电力设施。

三、特别重视充分依靠和发挥政府职能

(一)要坚持依靠当地政府,成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发改、建设、国土、林业、安监、公安等政府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办公室设在电力主管部门(发改委),强化电力主管部门执法力度,采取多部门联动执法,多管齐下,在规划、审批、开工、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厉打击违反《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违法行为。

(二)要注重收集和汇总当地、全省甚至全国近几年因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施工造成的各种事故,以及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数据。推进和提高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安全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促成地方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建立起以政府为主,供电企业为辅的政企长效机制,并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和行政执法机制,做到机构健全、措施得力、责任明确、流程规范、人员到位。

(三)对违章施工、作业、建房的行为,在送达《电力设施保护告知书》的同时,以书面的形式将违章施工的详细情况及时报送当地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办公室(发改委),将其尽快转入政府行政工作流程,由发改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规定进行发文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公示,以起到以儆效尤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电力安全保护条例范文4

为防止和消除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电力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供电安全,杜绝各类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群众的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20**〕9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国能局电力〔20**〕1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政〔20**〕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重点抓好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消除及违章建筑物拆除工作,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栽种树木和建筑房舍,并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建立防止和消除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行机制,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无树木、无建筑物,保障高低压电力线路的供电可靠性,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电力服务。

二、工作标准

严格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进行树障清理。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1—10KV线路两侧各5米,35—110KV两侧各10米。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国能局电力〔20**〕13号)要求:建设工程穿越输配电线路走廊、地下电缆通道或变电设施的,工程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预算应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虽经批准但违章施工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30日—5月5日)

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防止和消除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加强施工安全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各乡(镇、区)要分别召开专题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和部署。

(二)具体实施阶段(5月6日—5月25日)

由市供电部门牵头,各乡(镇、区)和市安监、林业、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配合,对高低压线路保护区内的树障清除和建筑物拆除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对高低压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和建筑物作出标记。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和建筑物一经划定标清,按照“产权属于谁、谁负责处理”的原则,产权人必须在15日内清除。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供电部门要加强输配电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正在施工且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市政府依法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检查验收阶段(5月26日—5月31日)

市政府组织对全市防止和消除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达标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对检查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单位,将实施问责。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防止和消除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工作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市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市供电公司党委书记)

成员:(市林业局副局长)

(市建设局副局长)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市规划局副局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市广电局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供电公司,**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及时督促检查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2.市供电公司:负责标清高低压线路保护区内树木及违章建筑物,并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输配电设施的安全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3.市林业局:负责对高低压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办理许可清理手续,禁止在高低压线路保护区内新栽树木。如需植树,可栽植低杆观赏性花木。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禁止在高低压线路保护区内审批、办理农村宅基地和企业用地手续。

5.市规划局:负责禁止在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规划楼房建筑等工程建设项目。新晨

6.市公安局:负责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并配合市供电部门,依法做好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清障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纠纷,依法制裁违章施工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7.市广电局: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对清障及处理违章施工中无理取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

8.各乡(镇、区):负责按要求移植、砍伐、拆迁本乡(镇、区)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违章树木、违章建筑,整改违章施工现象。

电力安全保护条例范文5

关键词:萍河采砂规划

Abstract: Sand mining from the river channel is mine on the riverbed surface. To keep the balance of the river bed, the sand mining quantity of the river channel must be controlled. Establishment of sand mining planning is the need of the reasonable sand resources mining, which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channel flood control and the river stability. Only the scientific planning of sand mining can make the integration of sand mining and channel management, and necessary shore reinforcement processing can ensure the safety of the channel flood and the stability of river.

Key words: Pinghe River; sand mining;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G32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萍河位于河北省保定市东北部,发源于定兴县西南的南幸村,流经定兴、徐水、容城、安新,在徐水北营村有鸡爪河汇入,经黑龙口东南注入安新县藻杂淀。萍河总流域面积443km2 ,干流总长30km。由于近年来建筑市场活跃,受经济利益驱使,萍河容城县境内开始出现盗采活动,形成的部分砂坑靠近桥梁和村庄,采坑深10m以上,无稳定边坡,行洪时对桥梁和村庄的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同时也是河势变化的不稳定因素。依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3号】等相关要求,对该河段进行采砂规划是必要的。在采砂报告的编制过程中,我认为有以下3个方面需要注意:

1.河道水利规划与河道采砂规划的关系

水利规划体系分为国家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三级,基本框架结构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按其规划内容可分为防洪规划、治涝规划、灌溉规划、航运规划和供水规划等。在小流域河流规划中经常遇到的为防洪规划,更有甚者部分河流没有任何规划,这就给我们采砂规划工作带来一些问题。如果采砂规划河段内已经完成防洪规划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认可,在进行采砂规划时应参照防洪规划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相应指标的选取如治导线位置、河道整治断面型式、河道两侧边坡坡比、设计洪水水面线等均应作为采砂规划中重要参考数据,采砂规划不得与防洪规划相冲突。采砂规划内任一可采区的采砂控制高程不应低于防洪规划给出的相应河段的设计河底高程。如果采砂规划河段内无防洪规划,应参照河道整治进行分析论证后确定规划指标。如河道的防洪标准可根据其下游主河道的防洪标准及河道两岸的经济发展状况适当确定,水文资料可参考相近水文站的径流(或暴雨)、泥沙资料分析确定。如果该规划区域内无水文站或雨量站,可参考附近下垫面因素相近区域的资料进行类比确定,可采区的采砂控制高程等数据可参考河道整治的要求确定,然后将确定好的不同河道断面与现状对应河道断面相比较即可确定采砂规划的各项指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距离堤防,护岸和涉水构筑物较远的可采区内,采砂控制高程可适当降低,但以不影响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安全为前提条件。

2.关于河道采砂对河道演变的影响分析

河道演变系指河道在自然情况下或受人工建筑物干扰时所产生的变化,这种变化是水流和河床相互作用的结果。天然河道按其外形和演变规律的不同可以分为顺直型、蜿蜒型、分汊型和游荡型四种类型。萍河容城段河道属于平原河道,根据其平面型式和演变过程,该段河道属于顺直型河道。在采砂规划过程中,应分析不同断面处洪水水面和流速的变化情况,也应注意排沥河道河势变化的特点。排沥河道采砂影响分析应更侧重于河道内刚开始行洪时水流对砂坑冲刷引起的河道纵断面的变化。当洪水进入砂坑时,由于砂坑与上游禁采区河底连接纵坡大于该段河道天然纵坡,水流对该段坡形成淘刷,进而形成拉沟。当拉沟继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沟岸发生坍塌,拉沟继续向上游发展,即形成溯源冲刷。溯源冲刷阶段完成后,砂坑对河道纵坡的影响减弱,但采砂坑的坡降仍然陡于河道的天然坡降,河道通过冲淤平衡调整使该河段上下游形成趋向于大体一致的纵坡,河道纵坡趋于稳定。针对排沥河道,在分析采砂对河道演变和河势稳定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以上因素的影响。

3、关于禁采区的规划问题

采砂规划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制定禁采区和可采区的范围,必要时可设置保留区。禁采区是为了保护采砂规划河段防洪工程和重要设施的安全,影响河势稳定的河段及珍稀动植物栖息地、饮用水水源地均为禁采区。就涉河工程而言,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等行业发展迅速,公路网、铁路网纵横交错,为了有效的保护涉河构筑物的安全,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对不同行业涉河构筑物的上、下游保护范围给出了规定,为我们进行规划工作提供了依据。在具体不同河道规划时,由于河道的重要性及行洪流量的差距,对于同一级别构筑物采用同一标准应值得商榷,尤其在一些砂石资源供需矛盾较突出的地区,经分析论证可以缩短保护范围(或采取相应补偿加固措施后可以缩短保护范围),以便优化砂石资源配置。本次规划河段内有某高速正交穿过,以公路桥型式与河道相交,桥柱位于河道内。由于萍河设计行洪流量较小(5年一遇排洪流量为174m3/s),平均流速为0.56 m/s,且桥体下部结构采用灌注桩基础,两端桥台采用灌注桩基础。规划设计将桥体下游保护范围缩短1公里,并在禁采区下游陡坡段采用铅丝笼防护,以降低溯源冲刷的可能性,但前提应征得涉河构筑物主管部门的同意。

以上为我对河道采砂规划工作的一些认识,河道采砂规划关系河道两岸群众及涉河构筑物安全,是河道砂石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只有针对不同河道自身的特点进行分析规划,才能在保证河道安全的前提下优化配置资源。

参考资料

电力安全保护条例范文6

【关键词】 电力施工 信息系统 安全

笔者就职于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从事企业信息化管理工作。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是一家典型的电力施工企业,拥有众多的施工项目,分散在国内外各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公司也紧跟时代的脚步,开发并使用了一系列信息系统,包括公司OA办公系统、数据报表系统、人事管理系统、财务资金管理系统、资产管理系统、邮件系统等。由于公司是一家大型电力施工企业,主营业务为电源建设,项目投资金额大、项目周期长、生产环节繁杂、参与人员较多,因此信息系统的数据流链条较长、信息采集点较多,且包含大量公司商业秘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是公司异常关注的重点工作。本人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信息系统保障工作经验,现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从宏观角度可以分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信息安全组织与管理、信息安全法规与标准化工作、信息安全技术工程几个方面。

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主要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的建立与运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是目前国际上使用较广泛的信息安全管理方法,其认证标准对企业进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公司作为一家大型电力施工企业,未雨绸缪,在本世纪初就开始了相关的体系建设工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的相关标准有ISO/IEC27001和GB/ T22080,主要有规划建立、实施运行、监视评审、保持改进四个过程。

1、在规划建立阶段,公司参照国际国内先进企业经验,确定了公司ISMS组织结构范围、业务范围、信息系统范围和物理范围,制订了ISMS方针,确定了风险评估方法。2、在实施运行阶段,公司制定了风险处理计划、实施风险处理计划、开发有效测量程序、实施培训和意识教育计划、管理ISMS运行。其中,工作重点是对具体风险的有效应对与控制。公司针对面临的各项风险制定了专门的风险管理计划,对每一项风险的处理优先顺序、处理措施、所需资源、责任人、验证方式进行了详细定义,确保风险管理的可执行性。3、在监视评审阶段,公司通过日常监视与检查、内部审核、风险评估、管理评审等活动确保整体监控水平。4、保持改进阶段,公司主要活动为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消除各个管理不符合项,确保在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能够从容应对、科学分析,并采取最优的处理措施。

信息安全组织与管理是对公司信息系统参与者的针对性管理,主要分为内部组织管理与外部管理两个方面。其中,内部组织管理是该项工作的核心。公司的信息系统由于信息采集点较为分散,信息传送路径较长,因此信息安全的潜在威胁也较大。如何保证信息系统中大量的商业秘密数据不被泄漏、不被窃取、不被篡改,是公司信息安全组织管理的核心目标。为此,公司进行了业务梳理,将各项数据的报送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将数据的处理权限同公司组织架构有效结合、综合考虑,做好了合理分配。比如,工程进度报表,就被限定了填报人员为各项目部工程部进度管理专责人员,审核者被限定为各项目部工程部经理,签发者为各项目部项目经理,汇总者为公司总部工程管理专责。这样,不管具体人员如何变动,信息处理参与者都只与限定的岗位有关联,确保了数据信息的保密性、可用性和有效性。信息安全法规与标准化工作对于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只有严格遵从国家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相关标准,才能确保企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我国制定的信息安全相关标准有GB 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T 25058-2010《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GB/ T 20269-2006《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 21052-2007《信息系统物理安全技术要求》等。这些标准从工作、管理、技术方面对企业信息安全保护活动进行了标准化约束,为公司进行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提供了文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