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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范文1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20.272
处方调剂是药剂师根据医师处方按照药品调配程序、用药原则,及时正确地调配和准确无误地发售药品,是医院医疗服务直接面对患者完成医疗服务的重要窗口,是沟通患者和医护人员之间的桥梁。是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完成医疗过程服务于患者的重要环节。
2004年8月颁布试行《处方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经过2年多的试行,针对其中的某些不妥之处,进一步修订完善,于2007年2月14日以第53号卫生部令下发,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施行,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合理用药,减少药源性疾病的发生,提高药物治疗的有效性,降低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进一步促进药物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当使用。
药师在患者的眼中也许被认为仅仅只是照单发药这样简单的机械性工作。对于药师的职责、作用不清楚、不知晓,而《处方管理办法》的施行,充分明确了药师在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具处方后,在对患者的用药安全、用药指导、用药教育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在某些发达国家中,药师是有严格等级之分的。在我国也是只有具备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才可以从事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工作,而药士只可以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按照《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同时要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防止调配错误和遗漏把好关。
然而,现在很多医院都采用计算机传输医嘱。住院医师医嘱由护士录入计算机,再发送到药房,打印出来后进行摆药、发药。整个过程中药师都无法审核处方,亦无法核对护士是否录入有误,除非数量特殊才会提出不同意见,更别说审核合理用药情况,为此,《办法》中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同时对药品中同名异物,同物异名的现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通用名是由“世卫组织”编定的在全球范围通用和在药品标准中列入的名称。在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都应该标识通用名,并且要醒目。
落实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法及时予以干预,这也是《办法》授予药剂师的神圣权力。
《办法》同时规定了处方开具的时效性,和开具处方时药物的常用量,避免滥用药;同时对处方的修改,以往只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新《办法》中规定:“处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办法》的医师和药师以及其他医疗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总之《处方管理办法》的施行,对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具有重要的意义,要真正把《办法》贯彻落实好,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医院应不间断地集中组织学习,使全院医务、药剂人员熟悉并牢固掌握《办法》的内容,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正确落实、应用,真正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处方管理办法范文2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xx〕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xx〕4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处方标准
一、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我省拟立法斩断用药黑手 乱开处方可罚万元
草案提出,用药单位购进药品,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否则将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药单位如果从不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或购进、擅自调制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违法使用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违法所得均将被没收,还将被处以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草案规定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其他用药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由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用药单位应当尊重受药人对药品的知情权;开具处方或下达医嘱也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或经批准的治疗机构制剂名称;而受药人可以在疗效相同或相近的药品中进行选择。
处方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及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管理商品目录》)。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根据商务部的建议,授权上述部门负责有关纺织品临时出口的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
第三条《管理商品目录》的制定及调整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内容包括涉及的产品类别及其税则号、涉及的国家或者地区、实施时间范围和许可总量等。
第四条本办法出口国指最终目的国(地区),加工贸易出口指实际报关出口国(地区)。有关转口贸易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适用于以下海关监管方式:
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对口合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保税工厂和其他贸易。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的属于《管理商品目录》的纺织品,海关不验核许可证,待上述货物实际离境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口至需实行纺织品临时出口管理的国家或地区的,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商务部授权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发证工作。发证机构名单、许可证样式和专用章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另行公布。
第七条列入《管理商品目录》的商品,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的审批手续,并申领许可证,凭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将列入《管理商品目录》。
(一)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我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
(二)双边协议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产品。
第九条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以相关商品出口实绩为依据,按照如下计算公式确定经营者海关出口实绩项下的临时出口许可可申请数量(以下简称可申请数量)。
S=T×
其中:
(一)S为可申请数量;
(二)T为确定的全国临时出口许可总量;
(三)Q1为一体化后经营者对设限国家或地区出口实绩,Q2为一体化后经营者(Q1≠0)除设限国家或地区之外的对全球的出口实绩,Q3为统计时间所涵盖的一体化前经营者对全球的出口实绩;
(四)M1为一体化后全国经营者对设限国家或地区出口实绩,M2为一体化后所有Q1≠0的经营者除设限国家或地区之外的对全球的出口实绩,M3为统计时间所涵盖的一体化前全国经营者对全球的出口实绩;
(五)a1为一体化后的出口权重,a2为一体化前的出口权重,暂定a1=0.7,a2=0.3;若统计时间范围不涵盖一体化前的时间,则a1=1,a2=0。
第十条商务部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经营者相关商品出口实绩:
1、按照中国海关十位税则号项下的出口统计数据。
2、统计时间范围为临时出口许可实施之前的12个月。
3、出口实绩金额原则上按出口产品的增值率相应计算。一般贸易按出口额的100%计算;加工贸易暂按出口额的100%计算。
4、对于存在多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的集团型企业,按照实际经营者(按海关企业代码)进行统计,临时出口许可计入到各经营者名下。
5、对于同一经营者在某类商品出口报关时采用多个中国海关企业代码(企业名称必须相同)的情况,该经营者经向商务部申请并备案后,可合并计算;未申请合并的则按各海关企业代码下的实绩计算。
第十一条商务部根据分配原则确定各经营者可申请的商品类别和数量,在《管理商品目录》后30天内一次或分批次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下达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获得可申请数量的经营者应在商务部下达的可申领类别和数量范围内向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自可申请数量下达之日起的15天内,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书面汇总上报本地区经营者的申请报告以及电子数据。
在收到各地商务部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以及电子数据后的十五天内,商务部在可申请数量范围内统一办理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批准手续,并以部函形式下达全国各经营者临时出口许可的分配数量。
第十四条对管理期限超过一年的商品,商务部将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安排全国临时出口许可总量的5%用于支持未获得申请量的新加入经营者。按照第七条的计算原则,分配并下达给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配,并将分配结果在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作废。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持有者,在有效期内未出口的,可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最长延期不超过3个月,需延期、更改的,重新换发新证。
第十六条获得临时出口许可的经营者在临时出口许可数量有效期内如无法全部使用的,应不迟于许可年度结束前60天将剩余数量上交商务部。在京中央企业向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递交,其他经营者通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递交。
第十七条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持有者,如在有效期内未使用量超过申请量20%且未按期上交的,商务部将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比例相应扣减其数量。
第十八条经营者上交的和未申请的数量计入当年度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剩余数量。剩余总量由商务部按照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继续分配,并在不迟于许可年度结束前45天下达分配结果。
第十九条获得临时出口许可的经营者在申领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填写《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单
位印章。通过网上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相关电子表格并传送至相应的发证机构。
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网上申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将相关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呈送或寄送至发证机构。
第二十条在收到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许可有效申请后,各发证机构应当按照商务部授权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临时出口许可批准文件和相关电子数据,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实行临时出口许可管理的商品,经营者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证后,应向质检总局授权的临时发证机构申领纺织品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凭许可证签发纺织品原产地证书,并要求两证的数量、金额等相关内容一致。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凭加盖纺织品许可证专用章的许可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在有关进口国凭商务部电子数据和书面许可证及主管发证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验放通关。
第二十三条海关在办理相关纺织品出口手续时,需验核加盖纺织品许可证专用章的许可证。对属法检出口的纺织品,海关还应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对许可证实施电子联网核查。有关电子核查机制及相关验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伪造和变造。凡转让、买卖或伪造、变造出口许可批准文件或出口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商务部可以同时取消其已获得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
第二十五条出口样品的,对于每批商品数量不超过50件(含50件、套、双、公斤或其它商品单位,不包括打、打双、打套、吨数量单位)的,可免领出口许可证;但属于进口国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经营者应在本企业可申请数量范围内向发证机构申领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赴国(境)外参展或者举办展览会的展品、展卖品的出口,参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属于进口国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临时出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如在实施前已实行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的,自临时出口许可实施之日起,经营者已经领取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不再作为海关通关验放凭证。
第二十八条对于将原产于中国的商品避开本办法的规定,经第三国或者地区转口至《管理商品目录》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经营者,一经查实,商务部将予以公告,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禁止从事所有与临时出口许可管理产品相关的出口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除另有规定外,对许可证的签发、执法部门的调查、发证机构的核查,以及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发证机构和转让、买卖或伪造、变造许可证的经营者的处罚,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通过外发加工方式(OPA)在内地加工且原产地非中国内地的纺织品不适用本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范文4
一、全面了解学生
班主任刚刚接手一个班时,对学生情况不了解,工作起来会很被动。班主任要尽快熟悉学生,包括学生的学习情况、家庭状况、行为习惯、人际关系、脾气、性格等。当然,这并非一日之功,需要班主任有足够的爱心和耐心,要和学生交朋友、多谈心,要放下老师的威严,走到学生中去;也可以通过原来的班主任了解学生。医生讲究对症下药,作战需要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班主任的工作和医生、指挥官类似,了解学生才能对症下药。
二、根据学生情况制定班级目标
了解了学生的基本情况,班主任就可以根据学生情况,初步制定班级的奋斗目标。此目标要和学校的工作目标一致,要符合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目标不能过高,否则只能落空;目标太低没有挑战性,也不行。目标可以分为三种:长期目标、中期目标和短期目标。
长期目标: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创造,做一个有爱心的人。中期目标:1.培养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伟大祖国的思想感情;2.遵纪守法,良好的行为习惯、较好的生活自理能力;3.具有正确的学习态度、科学的学习方法、良好的学习习惯。短期目标:在纪律、卫生方面力争取得优秀;在学习方面要做到:上课认真听讲,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减少说闲话的次数,按时完成作业。
三、让每个学生都明白班级目标制定的原因,自觉遵守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班主任要让学生参与班级目标的制定,这样学生就会自觉遵守班级规章制度,而不再是被动地按规定规范自己的言行。当大多数学生都自觉向班级目标努力时,良好的班风就形成了。学生会自觉热爱班集体,愿意为班集体增光添彩。榜样的力量是很大的,当某个学生表现优秀时,班主任要及时表扬,这样做得好的学生就能体验到成功的喜悦,今后会做的更好,而周围的同学也可学有目标,超有榜样。好的榜样就是班级的正能量,它会在班级内逐渐扩散,并且可以抑制负面影响的生长,从而使班风更正,人心更齐。
四、培养一支非常得力的班干部队伍
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班主任既要管理班级,又要上课、家访、参加教研活动等,因此,好的班主任要选好自己的助手——班干部。班干部是班主任和学生联系的桥梁,是学生的精英,是教师的助手。建立班委会最好的办法是让学生竞争上岗,可以通过在班会上演讲、民主投票等方式产生班委会。教师要让学生干部都明白班干部的职责:严格遵守班级规章制度,帮助班主任管理班级事务,督促落后的学生遵守纪律,完成自己的各项任务等。班主任可以通过班干部更好地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从而制定适当的教育措施,做到有的放矢。也可以让班干部把老师的意图传达给学生,帮助化解师生间的误解,使师生间的沟通更容易。
五、营造良好的班级气氛
班集体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沃土。我经常对学生说:“我们这个班,就是一个大家庭,无论老师还是同学,都是这个家庭中的一员,要想家庭兴旺,就必须大家一起努力。”在班级理念上,我积极主张这样一个理念: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哪里哪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这个理念一直贯穿于我治理班级的整个过程中。为了配合这个理念,我自己为班级设计了两套独特的掌声,一套是用来鼓励自己的,一套是用来鼓励他人的,通过这些理念和掌声,激发学生的斗志。
处方管理办法范文5
学校是由若干班级组成的,而班主任就是班级的组织者和核心。班主任管理方法的好坏决定班集体的发展方向。只有进行科学的管理,才能创造一个活泼乐观、积极向上、民主和谐的集体。
一、建立得力班委会,打造优秀班级
要建立一个优秀、和谐的班集体,只依靠班主任是不可取的。班主任可以通过竞选、委任等方式将表现优异、愿为班级服务、有组织能力和爱心的学生选为班级干部。团支部、班委会成立以后,班主任要对其进行工作艺术、工作方法、工作内容的指导,帮助他们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处理好,对他们给予较为严格的要求,让他们能够真正成为班级的领头人。
二、关爱学生,取得学生的信任和爱戴
关爱学生是班主任教育学生的基础和起点。教育如果缺乏爱,就会像一潭死水,失去生机和活力。班主任关心学生、爱护班级不能只在语言上体现,还应该付诸实际行动。从点滴做起,从小事做起,让学生时刻感受到老师的爱护和关心。关爱学生,不仅是一种教育理念,还是一种教育艺术。学生和班主任之间充满关爱和真情,会使班集体更有凝聚力和感染力。
三、对于学生要严格要求
大部分的初中生自控能力较差,班主任不能对学生只有关爱而没有严格的要求。爱和严要融合在一起,要做到两者的和谐统一。对于班级管理而言,首先要做的就是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常规管理。通过集体讨论,制定《班级公约》,详细规定量化考评的细则,对扣分和加分都给予明确规定。班主任对学生要做到真正的严而不厉,让学生在感受到爱的同时,也感受到老师的严格。
班主任要讲究工作方法,对学生进行科学的管理,善于发现学生的优点,利用他们的特长、兴趣、爱好,表扬为主,对学生进行正面疏导。学会和学生交朋友,给予学生温暖。只有这样才能够激发学生积极进取的动力,打造一个乐观、积极、和谐的班集体。
处方管理办法范文6
一、继续推行“外松内紧,严而不死”的管理办法
所谓“外松”:就是营造宽松的班级环境,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和友善的同学关系;学习上不打时间仗,反对题海战术,提倡轻松学习,快乐学习,创新学习;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在课堂中让学生畅所欲言,尽享其作为主人的课堂成果,在班级管理上更是尽可能地让学生当家作主。等等。
所谓“内紧”,就是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观、荣誉观、成绩意识和竞争意识,告诉学生“别人在学,你也在学,这是竞争;别人不学,你也在学,这是机会”的道理,促成班级形成学习的紧迫感和你追我赶的良性竞争。特别是要让同学们懂得在紧张的单位学习时间里,如何去追求学习高效的办法。
所谓“严而不死”,是指在班级管理上,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纪律,遵守时间规定;严格要求学生遵守作业的书写规范和答题规范;严格要求学生切实完成各科的学习任务和复习任务。对违犯纪律和有不良行为习惯的同学进行严厉的批评和耐心的教育。同时又不死扣条文,注重工作的灵活性和人文性。我认为:严格管理不等于管死学生,严是爱,死是害;严是恪守职责,死是违反教育规律。
二、实行“一周一班会,一会一主题”的思想教育与心理疏导办法
班会课是班主任老师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品质培养的战斗阵地。过去,在班会课上,无非是和学生谈一些班级杂务,处理一些临时工作。班会课既没有计划性,课堂本身也是杂乱无序,有什么说什么,想到哪里说到哪里。本学期以来,我尝试着把班会当课堂,每一节班会课都有明确的教学目标,每一节班会课都设立了一个教育的主题,而不随意旁涉其他。例如:开学第一周,针对有些学生因为分进了高二(1)班,心里有些骄傲、自大,我就设置了一堂班会课,主题是:“超拔”,教导学生要从高一的辉煌或失败中超拔而出。第二周,我和学生谈“梦想”,因为,作为高二(1)班的学生,应该志存高远,而一个没有激情、没有梦想的人是毫无希望的。第三周,我和学生谈“信念”,因为单有梦想是不行的,还得有行动。所谓信念,就是梦想加行动。
三、建立纠错机制,强化学生“备战大于实战,备考大于高考”的观念
我个人认为,纠错是一种高效的备考措施,每一届高考,我都很重视纠错,成效也很好。平日练习、周测、月考等,我允许学生失分,甚至允许学生丢失较大的分数,但是,在作业或试卷讲评之后,我要求学生每一个人都要得满分,或者得最高分。为了实践我的这个要求,学生必须要纠错。纠错后的作业、试卷或由组长、科代表检查,或按老师要求上交老师检查过关。纠错的第二个意思是:每一次训练后,特别是每一次考试后,各科任老师都要针对学生的错题出一期纠错训练,切实防止学生在下一次考试中犯同样的错误。
一个指挥员不细心备战,只会指挥战士往前冲,其结果是大量年轻鲜活的生命就此终结;班主任不应该是“维持会长”,更不能是这样的指挥员。所以,无论对于我自己而言,还是对学生而言,我一直在强化着一种“备战大于实战,备考大于高考”的观念,纠错就是对这个思想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