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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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管理办法

账户管理办法范文1

一是《办法》与《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有冲突的地方。《办法》规定,"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即为纳税人开户时,应提供税务登记证。而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则规定,开立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先提供银行账号证明,再颁发税务登记证。这就造成银行在给纳税人新开立账户时不能获得税务登记证作为证明文件。

二是《办法》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不一致的地方。《办法》规定,单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特定用途的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经审批后可以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本着存款人自愿的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开立账户。这样就可能出现同一存款人可以在同城的不同银行支取现金的现象。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

三是个人结算账户确认时的不规范操作,有可能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法》规定,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既可以重新申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有的商业银行为了省事,将所有的活期储蓄账户一律转为个人结算账户。而《储蓄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商业银行在执行《办法》时,未征得客户许可,就自动将其储蓄账户转为结算账户,有侵犯储户合法权益之嫌。

账户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与指导工作,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经办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  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与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规定如实提供与建立个人账户相关的基本情况。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将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划入个人账户。自参保人员年满35周岁、45周岁、70周岁的次月起调整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之月起,按《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调整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

    第六条  职工因调转流动和其他原因在本区、县转移、续保的,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进行划转。

    职工因调转流动和其他原因跨区、县转移、续保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存储额转入职工重新参保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

    职工转往外埠的,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应转移的个人账户存储额通过银行转入接收地的基本基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账户。

    第七条  破产、关闭、解散、撤销的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其他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手续。

    第八条  职工在参保期间被征为义务兵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退伍回京安置后,其个人账户启封;退伍异地安置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接收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书面证明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九条  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及直接招收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入伍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入军队院校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军队后勤财务部门开具的书面证明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条  本市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安置从外埠应征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在原应征入伍地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原应征入伍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证明和有关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基本情况,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通过银行向其原应征入伍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应转入的个人账户存储额。

    第十一条  义务兵、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由用人单位接收安置,恢复或新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军队后勤财务部门通过银行汇至或划入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银行账户上的医疗保险金,与军队后勤财务部门开具的《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或《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核实后,为职工启封或建立个人账户,补记个人账户结转金额。

    第十二条  职工在参保期间考入中等以上院校并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毕业后在本市重新就业的,其个人账户启封;毕业后在外埠就业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接收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书面证明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予以注销。个人账户中有存储额的,应依法继承。

    (一)继承人为参保人员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将被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存储额转入继承人的个人账户;

    (二)继承人为非参保人员的,其应继承的个人账户存储额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继承人。

    (三)没有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  办理个人账户继承手续时,由用人单位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承(清算)申请表》,如继承人为多人的,还应提供继承人签订的被继承人个人账户存储额分配协议书,报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没有继承人的,用人单位也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承(清算)申请表》,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将其个人账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五条  职工在参保期间出国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加入外国籍的,注销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有存储额的,用人单位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承(清算)申请表》,经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准后,将个人账户存储额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或职工亲属。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被判刑、劳动教养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其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用人单位应到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参保人员为职工的,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按月划入;参保人员为退休人员的,从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之月起,个人账户按月划入。

    (二)职工在判刑、劳动教养期间达到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从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之月起,个人账户按月划入。

    (三)职工在判刑、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退休条件,未达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的年限,但符合补缴条件的,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本人应一次性补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从补缴之月起,个人账户按月划入。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下落不明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经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后,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注销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存储额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的参保人员,从继续领取工资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之月起,重新建立个人账户,并按月划入。参保人员请求返还个人账户存储额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或达到退休年龄时,其个人账户有存储额的,用人单位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承(清算)申请表》,经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准后,将个人账户存储额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本人。

    第十九条  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金定期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的支付按照《规定》及其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存储额的计息,按照每年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每月20日,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将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分配总汇总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到位分配汇总情况表》报送区、县财政部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每月27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分配情况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

账户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商业银行;账户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6 — 0160 — 02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配套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分别实施和上线运行以来,有效的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提高了账户管理水平,维护了经济金融秩序。但部分基层商业银行在贯彻和执行过程中,由于认知程度、人员素质、管理理念和追求利益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致使《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的效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基层商业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存在着不足。

一、存在问题

(一)账户年检工作流于形式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年进行年检,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以此发现“非法”账户和多头开户等现象,从而保障存款人资金收付活动的正常合法运行。但实际工作中,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检工作未能如期开展,如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资料超期服役,使该账户失去合法身份,给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逃废债务、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二)专用账户管理存在漏洞

一是专用账户泛滥。目前,为使存款人“享受”不同银行机构的金融服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除了基本账户唯一性控制外,对于其他账户没有数量限制性规定,系统也未对专户批文进行唯一性限制,一个专户批文可办理多个专用账户,非预算单位专户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只需要系统备案,无需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开户单位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出于利益、指标等多种因素考虑,往往会多头开立账户,系统只是被动接受,导致专户泛滥,管理流于形式。二是专户资金性质得不到真实的反映。开立专户时,系统“资金性质”栏下的具体项目选项固化,不能进行修改或增加,资金性质无法归类的只能列入到“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项目之中,导致不能真实地反映账户信息,影响基层人民银行监管职责的正常履行。

(三)临时账户期限有待增加

在实际操作中,临时存款账户基本为建筑、施工企业开立异地结算账户,此类账户往往工期较长,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临时户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远远不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此类账户到期后,按规定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展期,但在实际工作中却经常出现因未及时展期导致重新开户的情况。同时,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将临时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使用,存在到期账户存在不办理展期,而在业务系统中继续使用的现象,这不仅增加了基层人民银行的管理压力,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了较大的风险隐患。

(四)一般账户使用缺乏限制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然而现实操作中,部分基本账户被悬空,成为名义上的主办账户,实际不发生资金往来,而一般账户由于“其他结算”需要,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入业务比比皆是,且其结算需要的使用与其基本账户功能难以区分,并且《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存款人因结算需要,须出具有关证明的相关条款,也没有明确一般存款账户的数量限制,使得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的现象时有发生,因而造成单位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资金频繁划转,并且加剧了银行间的同业竞争,影响了金融业的稳定。

(五)个人账户管理有待完善

目前,个人账户开、销户制度不健全,账户使用率不高,银行间信息不对称,监管难度大。由于对个人账户开、销户没有严格的制度要求,个人可凭相关证件就可在不同银行网点开立多个账户。同时,银行为了开发潜在客户,也积极鼓励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从而出现商业银行业务系统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量过大,睡眠户过多、账户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另外,由于商业银行间没有建立统一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相互之间信息不对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不能互通共享,银行很难对个人结算账户实施有效的监管。

(六)久悬账户占用银行资源

在《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账户状态”有三种:“正常”、“销户”和“久悬”。 按照《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后,出现长期不使用以及不能提供年检资料等情况,开户行即可将其列入“久悬”账户管理。久悬账户占用大量银行资源,存在较大风险。久悬账户占用的银行账户系统资源是正常账户的数倍。然而久悬账户的销户处理手续繁琐,不利于账户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目前,商业银行现行做法是将一年以上不动账户直接销户或办理久悬,无需通知单位。如果执行新办法,对于人员不断减少、业务量不断增加、金融业务不断创新的基层金融机构而言,不仅核算手续繁杂,也给开户银行账户年检、账务核对、账户管理在人力、财力上带来诸多不便。

(七)单位结算账户频繁转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迁移率高,即非正常销户、开户、转户比例高的问题,这种非正常的账户迁移现象给基层央行账户管理工作带来困难,既浪费了账户管理系统资源,更给逃避债务和从事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影响了正常支付结算秩序,对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有的商业银行把加大存款任务或拓展新型业务作为考核项目,规定员工新建账户数量,致使员工们挖掘各种社会关系和渠道,将一些新开的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再重新开户,结算账户非正常“搬家”,助长了为争夺存款资源而开展的恶性竞争。

二、相关建议

(一)加强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一是建议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增加对商业银行未进行年检的处罚条款,督促商业银行遵守账户管理年检的规定。二是实现与工商部门协作,对于吊销、缴销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情况定期通报,规定未经年检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视为自行废止,予以取缔账户。三是开发辅助系统,对将各种开户要件的起止时间等要素列为审核重点,具有预警、告知功能,使账户管理工作严密、高效、规范。

(二)规范专用账户开立规定

一是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等规定相对简单,特别是在证明文件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在操作上容易出现争议。建议进一步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确相关规定,使其更便于操作,减少政策的模糊性。二是增设对专用存款账户相关批复文件唯一性的识别功能,从而维护专用存款账户专款专用的严肃性。三是增设专户有效期限选项,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账户性质,对一些需要加以限制的专户进行管理,以免账户沉淀,沦为不动户,占用系统资源。

(三)延长临时账户有效期限

修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为两年的规定,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关于有效期的规定,建议根据合同等开户要件约定的期限确定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期限,适当延长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的上限,避免由于临时存款账户频繁销户重开,给存款人造成不便和系统资源的浪费。同时,人民银行也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金融机构及时上报、更新系统中临时账户资料,确保其业务系统资料与系统账户资料的统一。

(四)限制一般账户开立数量

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一般账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开户条件,对于预算单位开立一般账户,应由财政部门出具开户核准书,对于非预算单位也可对开户数量及从事业务种类进行限制,降低开立该类银行结算账户的随意性。

(五)完善个人账户管理制度

针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量大、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规定,制定严格、合理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制度。如对同一申请人开立账户的数量进行适当限制?;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业务的睡眠账户实行强制销户制度;对小额账户进行收费;出台商业银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制度?;定期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梳理,鼓励客户主动对多余账户进行清理等。同时,建议在商业银行间建立统一的个人账户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减少银行间账户信息不对称现象,不断提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效率与监管水平。

(六)规范久悬账户销户管理

建立对久悬账户的清理机制,对达到清理标准的久悬账户进行销户处理。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对久悬账户的销户权,当久悬账户达到法定条件,可由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直接做销户处理,资金转入营业外收入,客户事后支取时,按转入营业外金额给付,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久悬户的出路,以减轻金融机构的管理负担,节省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及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七)控制频繁转移结算账户

进一步补充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一是在保证单位存款人有自由选择开户银行的权利的前提下, 规定相应的核准机制,避免受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尽可能保持企、事业结算账户的相对稳定性;二是规定在无特殊情况下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定要保持一个固定的期限(6个月或1年以上);三是对人为频繁开立、撤销、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采取限制措施,恪守在一定时间内(如:6个月内)不允许撤销、转移基本存款账户,否则将予以停止办理结算服务等措施;四是增加对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条款,严格账户准入管理,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为社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从而营造出一个更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八)扩大信息联网共享功能

账户管理办法范文4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期货公司应上报的可疑交易标准有八项。但在《管理办法》颁布后不久,期货业开始施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期货保证金按规定在封闭圈内运行和管理。客户现金的收付及划转均在商业银行,且严格按照“哪里进,哪里出”的原则。客户必须向期货公司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保证金的期货结算账户,期货公司和客户通过备案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登记的本人期货结算账户转账存取保证金。因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的 “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以及“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等规定,实际上已经不适用。

此外,2007年3月6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即期货公司不再参与期货交割。据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的标准――“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也已经失效,期货公司无法再以本条标准识别可疑交易。

同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可疑标准――“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对于期货交易的适用率实际上并不高。因为根据期货交易的特征,行情差的时期客户交易较少甚至不交易(有的1年以上不交易),行情好的时期客户短期内交易频繁,这种现象通常被认为属于正常。

关联账户之间的“对敲”交易没有被纳入可疑交易类型。目前,在证券公司存在着一种明显的违规交易极易涉嫌洗钱,即在关联账户之间进行“对敲”以实现资金转移。这些关联账户通常一类为盈利账户,一类为亏损账户,一类账户专门卖出,另一类账户专门买入,然后分别进行反向交易,轧平头寸,即以低价买入,高价卖出期货合约实现盈利。一般通过“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等模式运作,采用多个账户,可更加分散地转移资金,较为隐蔽。

账户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银行 个人结算账户 问题 建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实施以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其安全、快捷、便利的结算方式,越来越被社会所推广和接受,满足了不同经济成分结算的需要,特别是规定存款人可凭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该类账户的开立使得个人投资、消费和理财活动更加方便、快捷和便利。但是,由于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使得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管理上出现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金融的安全、稳定运行,甚至引发洗钱风险。

一、目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结算帐户的开户证件规范不明确

《管理办法》中规定,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出具的证明文件有多种,既可以是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也可以是军人身份证件或者武警身份证件,还可以是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可谓多种多样,虽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通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联网核查成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验证居民身份证信息真实性的主要方式,但是对于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军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护照等,由于临柜人员平时接触少,难以识别真假,存在风险隐患。

(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数量缺乏制约手段

由于现行账户管理制度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在数量上没有限制,个人只要按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便可开户,银行对账户数量不能加以限制,睡眠户日积月累会越来越多,银行机构要付出较大的系统建设和维护成本以及人力成本,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存款人过多的账户数量使得违法犯罪行为更易于隐藏,银行机构柜面人员更难发现。再加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简单、使用方便,一些人便在多家银行或是一家银行的多个机构开立多个账户,通过开立多个个人账户洗钱。

(三)对公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引发监管问题

当前,单位账户款项划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以提现的现象较为普遍,部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成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补充和延伸。该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传统的现金结算观念,社会公众偏好现金结算的现象目前也相当普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里的现金交易量比较大,现金存取比较自由,极易被企业法人利用进行违规资金交易活动。二是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办理结算业务上受营业时间限制较少,异地存取款便利且手续费较低。三是《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要求简化了单位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款手续的同时,便利了非真实经济背景的划款行为。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转款造成对公账户、对私账户的使用界限混淆,存在逃避债务、偷逃税款的可能。

二、完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首先,结合《管理办法》中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出具的有效证件,相关部门应加强这些证件的管理,建立各个证件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居民身份系统,各银行机构不仅可以在此系统上查询身份证,还可以查询驾驶执照、护照、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等,减少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上的难度;加强对开户证件的统一规范管理。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防止洗钱者利用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不正确名称的账户进行洗钱活动。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开户,要对人和被人的基本信息进行认真核实,防范利用他人证件多处开户现象。

(二)建议《管理办法》中对个人账户的开立数量作出限制、提高账户开立条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全国联网检测平台

建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交易数据的监测分析,汇总分析客户在各个银行金融机构的开户数量,并利用先进的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加强日常信息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各家银行机构也可以连接到这个平台的终端,通过客户来开户的身份信息可以看到客户在各家银行开户的数量,商业银行系统统一设置,严格限制新开个人结算帐户,人民银行负责监督和管理,对未实施系统设置的商业银行严惩不怠,从根本上杜绝多头开户。

(三)强化个人账户的现金管理

目前仍在执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管理对象是开户单位,没有制定个人的现金管理规定,且只强调现金支取管理而对现金缴存没作具体的规定。建议增加个人账户现金管理规定,完善其支付范围、内容、权利责任及违规处罚等方面内容,并且改变目前现金管理片面强调现金支取而忽略现金缴存的做法,完善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支付款项的管理措施,严格对公账户向对私账户划转资金的合规性审查。如只允许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划转款项;从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强调银行对款项支付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应进行审查等,有效防范公款私存、违规提现等行为发生。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R].2003

[2]姚有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金融会计,2010,(7)

账户管理办法范文6

银行结算账户在个人层面的作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银行活期账户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两种,分别具有不同的功能。《办法》第43条明确规定“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明确地区分了个人储蓄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不同功能。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通过存折办理现金存取款、银行卡、转账、扣款、投资、汇款等多种银行业务,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其他合法款项。同时还可办理以下服务:支付水、电、气、电话等基本日常费用;工资、养老金或社会救济金;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还款;汇款;银证转账、银券通业务;记账式国债、开放式基金等投资业务;使用借记卡购物刷卡消费,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ATM等自助设备存取款、查询余额、转账等;使用个人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现在各大银行为方便广大客户,不断推出了系列服务项目,如短信息服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都为客户管理个人结算账户提供了快捷、安全的服务。

银行结算账户在企业层面的作用

其一,银行结算账户是创立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应正确使用不同的银行结算账户。任何一个企业,在设立之初,都必须进行验资,而验资就得到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和有关部门的批文一并提交银行,银行按规定为企业开立账户,以便企业注入资金进行注册验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不得多头开户。企业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作为企业的主办账户,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的支取,都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企业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如为享受不同银行的特色服务或分散在一定银行开立账户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该类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因临时性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支付,此类账户可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由于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为体现临时机构和临时经营活动所独有的临时性特点,与基本存款账户加以有效区别,《办法》规定,对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发展需要,合理选择开立不同类型的银行结算账户。

其二,强化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企业实现资金安全的必要手段。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保证银行结算账户的安全。首先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印章是明确责任、表明业务执行及完成情况的标记。印章的保管要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严禁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印章要与空白票据分管,财务专用章要与企业法人章分管。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其次是加强银行结算账户银企对账工作。企业和银行要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按约定时间进行对账,对账工作要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企业要指定专门的非出纳人员对银行结算账户定期进行对账,对发生的资金收支业务逐笔核对,非对账人员进行复核。财务负责人签字,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再次是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报请其开户银行。主要包括:(1)企业名称更改,但开户银行及账号不改变的,应及时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是企业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是企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是企业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四是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企业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企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办法》规定: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企业应加强银行账户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企业资金安全。

银行结算账户在国家层面的作用

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经营行为日趋多样化,为了更好地管理具有不同来源和用途的资金存款人需要开立不同类别的银行结算账户。一是为了适应存款人规范财务管理的需要。二是为了适应企业单位经济活动的需要。由于一些企业单位经营方式的变化和管理制度的改革,需要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三是为了有效监督和控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由于政府对一些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了不同的管理要求,存款人必须按照规定开立和使用相应的账户种类,才能有效控制和监督种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因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存款人的需要、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本着既可以满足单位结算需要,又有利于加强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原则,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分类,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的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便于全面反映和控制存款人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情况,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由此,体现了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处于统驭地位,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其他三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则作为其功能和作用的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