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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章管辖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管辖合同为: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公司经济合同统一归口财务部管理,合同经办人为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财务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
1.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办法;
2.核查本公司范围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并对总经理负责;
3.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4.做好合同归档,合同章管理工作;
5.负责贴制合同印花税;
6.对经济合同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
1.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资产,经营状况。
2.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双方具有履约能力;
(4)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6)草案交上级主管。
3.凡须有关部门和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时上报批准或备案。
4.督促合同履行进展,切实执行。
5.向上级通报履约问题。
6.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第五章管理程序及权限
第六条凡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由合同经办人起草、经财务部经理复核,主管副总
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并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才有权签署合同,财务部经理凭法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上指定人的签字加盖合同章。必要时可请律师审核,工商部门鉴证。
第七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八条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
第九条合同经办人协同业务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对合同变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和函电作出处理,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条合同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免罚。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合同纠纷协助商不成,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合同经办人负责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并通知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六章合同章和合同文本保管
第十三条凡订立,变更,解除的经济合同,应当使用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五条合同正本由财务部和合同经办部门各留存一份。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均随合同正本保存,合同执行完毕后,由经办人协助部门经理完成《合同执行情况报告》,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核,出现非常情况须总经理。
第十六条财务部对生效的合同,建立档案,及进分类,整理,立卷,统一装订归档。如需调阅,根据权限调用。
第七章考核与奖罚
第十七条经济合同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岗位的目标计划指标和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管理情况,对合同管理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公司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决定处罚: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2.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尽责尽力的;
3.合同经办人,主管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
4.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5.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附则
合同管理办法范文2
一、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和,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
(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示范文本由中国人民银行制订;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由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制订;电、水、热、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由能源部、建设部制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审定、编号后,会同各制订部门联合。
(三)联营、企业承包经营、企业租赁经营等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并。
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需要修订的,由原制订机关修订,并将修订稿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修订后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原机关。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并负责监制。其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制订机关指定印刷企业印制,负责监制,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被指定的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提供的示范文本的格式、内容进行印刷,不得擅自改动。
四、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当事人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它们指定的发放单位领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发放单位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执行。
非发放单位和个人不得把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当作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从中牟利。
五、实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后,当事人在签约时应使用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对于某些有特殊要求,当事人确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制订和印刷。印制的合同文本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原有的经济合同文本,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在限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印制、分发、使用单位对经济合同示范广西的保管与使用,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指定印刷企业或虽经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被指定的印刷企业未按照国家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和内容印制合同文本的;
(三)非发放单位和个人在市场上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
(四)当事人擅自制订、印制合同文本的。
合同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单位或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机构。
第六条、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二)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委托书及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六)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七)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第七条、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
(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三)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四)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五)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第八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国专利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五)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七)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词芮宄ナ保饰锏乃腥ü橹嗜ㄈ怂械模狐br>
(九)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中国专利局在受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之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一)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二)是否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
(三)是否按要求补正;
(四)其它有必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中国专利局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经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
第十二条、中国专利局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质押期间专利权人就有关专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须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
第十四条、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专利权被无效、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质押期限届满,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
第二十条、经中国专利局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一条、提交虚假合同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或伪造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中国专利局将依法注销该合同登记,并由当事人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申请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合同管理办法范文4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留守儿童之家”建设为抓手,从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新一代人才健康成长的战略高度出发,切实强化政府行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课外场所建设,改善农村留守儿童课外活动条件,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配合,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基本建立起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关爱体系,为留守儿童营造一个健康向上、快乐成长的温馨家园和良好环境,进一步改善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
二、组织领导
各地要强化领导,健全机制,把留守儿童之家建设作为一项事关大局、利在长远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程,思想高度重视,工作上积极主动。
各市、县(区)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协调小组要加强对留守儿童之家建设的领导,组织动员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和支持项目实施。教育主管部门要成立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和管理,开展业务指导,强化日常监管,解决实际问题,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将民生工程做成民心工程。
三、阵地依托
农村校内留守儿童之家主要依托留守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中小学,特别是寄宿制中小学校建设,可单独设立,也可与校内图书阅览室、多媒体教室、各类活动室等合并设立。
四、标准要求
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硬件方面
1.活动用房面积不低于20平米,安全、实用,确保留守儿童方便使用留守儿童之家有关设施;
2.配备电视和一定数量的图书、期刊、报纸和文体器材,基本满足留守儿童的文化娱乐需求;
3.配备电话或电脑等设施设备,方便留守儿童与父母交流联系。
(二)软件方面
1.有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及相对稳定的关爱队伍;
2.有管理规章制度和活动安排计划;
3.有反映留守儿童基本状况、进步成长的记录簿册;
4.有工作总结和档案。
五、日常管理
留守儿童之家的日常管理要坚持责任明确、安全第一、严格有序、关爱到位的原则,加强力量配备,明确专门人员,切实加强管理,保证在课余和节假日开放,有计划开展活动。要通过家校联系、心理抚慰、生活关心、学习辅导、结对帮助、亲情电话等方式给予留守儿童关爱。积极争取农村基层组织、群众团体参与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动员组织志愿者队伍与留守儿童之家实行定点、定向、定期挂钩,协助教育管理,尽力提供服务,为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开展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丰富活动内容,扩展活动空间,使农村留守儿童得到更好的关爱。
六、活动开展
要充分发挥留守儿童之家作用,针对留守儿童的身心特点,根据实际需要,帮助留守儿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积极探索和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教育活动,提高留守儿童的综合素质,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道德品格培育。注意研究和把握留守儿童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和特点,充分利用各种德育资源,通过开展各种主题德育活动,培育留守儿童的感恩之心、进取之心、文明之心。
(二)抓好健康文化熏陶。注重适应和满足留守儿童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开展好快乐活泼、娱情益智的文化活动,通过收看电视、播放少儿影像、读书竞赛、排演节目、书法绘画、兴趣小组、网上学习等活动,对留守儿童寓教于乐、潜移默化,使留守儿童在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中情感得到熏陶、精神得到充实、境界得到升华。
(三)开展体质体能锻炼。注重关心和增强留守儿童的身体健康,开设防病健身卫生常识讲座。根据不同年龄段和个体特点,科学制定体育锻炼计划,坚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组织各类体育运动小组,开展有益身心的兴趣体育,使留守儿童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具备锻炼健身的能力、一定的运动技能和强健的体魄。
(四)组织社会实践活动。注重引导和拓展留守儿童与社会接触,开阔眼界、开阔视野、开阔心胸,增长见识、增长知识、增长才干。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开展夏令营、冬令营、调查走访、劳动体验、科技探秘、关爱老人、保护环境、公益活动等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让留守儿童尽可能地走进自然、走进城市、走进企业、走近名人、走近故事,使留守儿童广泛汲取社会生活的丰富营养,强基固本,茁壮成长。
(五)培养独立合作能力。注重培养和增强留守儿童自尊、自信、自立、自律的意识,提升他们善于沟通、和睦相处、团结协作的本领。通过开展“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困难面前我能行”等活动,培养孩子动手操作能力、独立自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团结合作能力。
(六)进行心理健康疏导。注重了解留守儿童产生的心理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抓好人文关怀,促进心理健康。组建一支心理教育与留守儿童面对面、心贴心地开展工作。对带有倾向性、易发性、规律性的心理问题,实施重点教育疏导,把解决心理问题与抓好生活关怀结合起来,做到及时发现、正确疏导、悉心矫正、有效化解。
七、工作要求
(一)因地制宜,注意实效。各地要立足于明实情、举实招、办实事、求实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如实了解和把握辖区内留守儿童的分布情况、基本现状、迫切需求和变动趋势,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计划,采取坚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在留守儿童之家建设过程中,可以首先选择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基础条件相对较好、社会需求相对迫切的地方进行,抓好试点以点带面。对已经创办一段时间且取得明显成效的留守儿童之家,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巩固提高,精心打造品牌,扩大社会影响。要把“让留守儿童满意,让外出父母放心,让社会舆论认可”作为衡量留守儿童之家建设效果的标准和工作目标。
合同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合同管理;工程造价;处理办法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08-(页码)-页数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的合同是指为了明确承建方以及发包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发包方欲通过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来控制项目工程的质量安全及造价等问题的发展,而承建方希望通过合同的签订以及管理来保证自己获得报酬的权益。所以说,合同的有效管理不管是对承建方还是发包方,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如何有效的进行合同的管理是当今工程建设的重大问题。合同管理出现问题所造成的巨大损失的例子比比皆是,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同时还导致不少的工程纠纷。在我国建筑业面向市场国际化时,合同管理是我国进行国际承包的薄弱环节之一。所以,若想提高我国建筑业在国际市场地位和取得较大竞争优势,对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是重要手段之一。
1.工程造价和合同管理的含义
工程造价从总的来说,是指建设单位从工程项目的筹备建设到完工的整个过程中的全部开销。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建设前的投标价格、建设中的材料和人力等费用以及建设后的所结算余额等。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承建方和发包方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全方位的管理。
2.加强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重要意义
合同的有效管理对工程的造价有着重要的意义,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确定以及控制、解决合同签订方之间的经济纠纷、对合同实施阶段所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承建方和发包方之间的结算方式有着明确的解决办法和依据。
2.1合同管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合同的签订不仅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制定相应的工程师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工程师对工程建设的造价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这项工作是以合同的有效签订为前提的。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既给予了工程师权利,也限定了工程师的义务。承建方、发包方和工程师工作都是围绕合同开展的。
2.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出现的经济纠纷可按照合同相关规定寻找依据
作为合同的签订方,二者其任意一方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都会影响另外一方的权益。所以说,当违约者违反合同相关规定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付出相应的违约代价。合同的效力不仅仅牵制着双方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同时也可以在其中一方出现相关违约情况时维护自身权益。合同是双方解决双方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
2.3整个工程造价的实施各个阶段中,合同管理无处不在
在工程的各个阶段,其中包括准备阶段、正式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整个过程中,合同管理见证着工程的施工图变为建筑实体的成长。在施工的准备阶段,有关工作的实施都是围绕着合同施展开来的,从施工图纸的发放、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到向施工单位支付相关款项,每项工作都是有据可依的,都需要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工作。在正式施工阶段,同样,从对施工质量和进度的监管、工程的签证到委托相关监理对工程进行监管等工作。在竣工阶段,从对工程完结的验收、工程保修工作及工程尾款的结算。每个阶段的工程所产生相应问题的解决办法都能依据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解决。所以,从准备工作的开始到竣工阶段,合同的管理都有着重要作用和意义。
3.关于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纠纷的相关问题和处理办法
由于在合同签订及生效之时,容易出现各种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以下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3.1由于签订双方由于法律知识不够全面,合同的签订容易造成不合法、无效等问题
而当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造价问题时和涉及双方的利益时,由于合同中缺少对相关问题的约束的条款,最终导致工程造价纠纷。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双方要选择法律意识比较高的人进行合同的签订或者是寻找法律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工作,只有在法律范围内有效的合同才能有效的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造价等问题。现实中由“黑白合同”产生的结算纠纷不在少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所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必须符合招投标文件,且必须履行备案手续,而合同双方经常另行签订与备案合同实质内容(包括价款、质量和工期)不一致的合同,经过备案的合同称之为“白合同”,另行订立的合同称之为“黑合同”。“白合同”弃之不用,实际履行 “黑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时由于“黑合同”的实质内容背离“白合同”且未进行备案,违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且法理上黑白合同都是无效的,由此就容易产生一系列问题。
3.2由于合同管理工作的不彻底、不到位,导致工程纠纷无处解决
只有在合同管理的监督和审查工作的权利支持下,合同纠纷和工程造价失控才能得到有效解决。所以,既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审查,也要企业的法律顾问重视合同管理的监管。工程造价是做好整个工程的基础。所以说,介于工程造价的重要性,需要法律顾问部门同工程师之间的紧密配合,既要求法律顾问对工程师的监督,同时也要求工程师配合好法律顾问的工作,这样才有利于整个工程的的建设和完成。
三是工程造价纠纷的及时处理需要合同管理严谨性和齐全的条款。由于工程的复杂和长期性,合同中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日后双方争论的焦点,客观上要求合同各项条款的严密和完整。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相关经验和考虑不周全的问题时时发生,因此,当出现工程造价纠纷问题时,就缺乏相应条款维护双方权益。所以,在制定合同时,要明确工程造价的有关条款,因此避免出现纠纷时无条款可依。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及时采取协商、仲裁或者诉讼方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现阶段,随着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工程索赔频繁发生。索赔同样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预防和处理索赔对于工程投资控制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而索赔是以合同为依据,索赔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合同签订中,需要对合同条款认真审查,合同措辞要严谨,含义一致,避免因合同条款模糊不清甚至错误引起的索赔。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乃至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签证等等实际上是合同内容的一种延伸和解释,同样需要进行进行主动、动态、科学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各种问题,跟踪审计单位应根据合同条款严格把关,拒绝不合理的现场签证。
4.结语
合同管理对工程的实施有着重要意义。当工程面临造价纠纷时,合同签订双方可按照合同相关规定及时地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合同管理对解决造价纠纷有着重要作用,我们必须重视合同管理对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的意义,以确保合同双方之间的正当利益得到完整的维护!
参考文献
[1]尹贻林,林中文,等.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M] ,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
[2]徐大图,林中文,等.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M] ,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
[3]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工程项目招标实务[M] ,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02.
合同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保障长垣黄河河务局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数字黄河”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黄河下游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长垣远程监控系统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垣黄河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的管理运行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系统管理职责
第三条系统管理分为运行管理和维护管理。运行管理是指系统的日常应用管理;维护管理是指系统故障诊断与排除,软件升级、各类传感器校准和设备更新等。
第四条系统运行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长垣黄河河务局水政水资源科、供水处共同负责本级涵闸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系统设施安全管理与维护、保养,由监控系统设施所在地的科室、涵闸负责。现地站系统有供水处管理,县站由水政水资源科管理。
第六条系统维护管理由黄委信息中心统一安排调度,长垣黄河河务局根据黄委信息中心的总体部署进行系统的升级、软件维护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按现行的管理体制管理维护。
第八条系统管理经费由财[文章来源于=文秘站 =站-帮您找文章,12小时内解决您的文章需求注:]务科统一管理使用。属于涵闸管理范围内的管理经费从水费成本中列支,其他部分由管理部门向局财务科申报专项,列入部门预算。
第九条系统管理人员应进行系统业务培训,积极参加黄委水调局组织,黄委信息中心承办的各种培训活动。
第三章系统管理规定
第十条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应持黄委信息中心统一发放的证书上岗。
第十一条水调部门必须在水量调度工作中应用远程监控系统,并做好运行记录。系统建成至验收后的前两年,引水涵闸现地站要逐日做好运行日志记录,运行日志记录每年不少于60天。涵闸远程监控系统现地站自初步验收通过之日起,由涵闸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如因管理原因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的,涵闸管理单位要负责购置和修复。
第十二条系统有关配置不得随意更改,监控计算机和服务器专机专用。严禁在监控计算机上玩游戏、上互联网等与监控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监控设备要保持开机状态,软件要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应保持对设备的正常供电,如遇停电应及时启用备用电源或按上级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加强系统的安全保护,避免危害系统安全情况的发生。
第十六条水政水资源科、供水处每半年应对系统进行一次巡检。每年3月份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维护。
第十七条在黄委水调局组织系统联调期间,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应认真填写“黄河下游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检测表”,并逐级上报至黄委水调局。
第十八条发生重大事项,应按规定详细登记。同时应在两个小时内及时将情况上报至黄委水调局。
第四章奖惩
第十九条系统管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涵闸现地站系统管理纳入涵闸工程管理考核内容。对系统管理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年终的评先资格:
(一)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中无运行维护日志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开机的;
(三)私拉乱接线路的;
(四)出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五)不配合系统联调的;
(六)有其他组织不力和保障不力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的个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远程监控专用计算机上下载游戏、电影等上互联网活动的;
(二)在远程监控专用计算机上玩游戏等与远程监控无关的行为的;
(三)因重大过失造成监控设备毁损、丢失的;
(四)非专业操作人员操作,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损害远程监控系统运行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