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资质管理办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房地产资质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房地产资质管理办法

房地产资质管理办法范文1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管理,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以规划为纲,以法为绳,标本兼治、重点治本,严肃查处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努力营造法制化、规范化、公平竞争的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管理,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律意识;有效遏制违反规划、违规开发、违规销售、无资质施工、哄抬房价等问题;根本扭转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彻底解决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明显提升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切实转变执法人员工作作风;显著提高社会各界对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满意程度。

二、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投资立项方面

3、应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以及没有办理年审的项目,依据省政府冀政[*]32号文件《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4、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依据省政府冀政[*]32号文件《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5、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据省政府冀政[*]32号文件《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招标方案未核准、招标公告未的,应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未按批准规模建设,擅自增加投资,扩大规模的,限期责令改正,并依照省政府冀政[*]32号文件要求和《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招标公告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二)用地审批方面

8、未经批准或不按程序取得建设用地的,包括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依据《土地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按非法占地处理,没收或拆除在非法占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收回土地,并处罚款。

9、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照《房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其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建设工程方面

10、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或未按规划批准擅自施工,未按规定交纳规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1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12、规避招投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13、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5、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依据第七十四条,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仗地勒索、仗地承包、强买强卖、强行承揽施工任务、干扰破坏正常施工,情节轻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和《建筑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建筑工程违反安全生产操作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至九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可降低单位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对生产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因临街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区道路两侧人行道及以上公共场地的,应办理审批手续,依据《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应缴纳占道费。未经批准,损害、侵占城区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临街工程施工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围挡,工程停工时不及时整理场地并做必要的覆盖,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埋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

20、未经批准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从事噪声污染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和其它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依据《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八款,责令停止作业,并处罚款。

21、建设领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建设法规进行处理。

(四)房产开发方面

22、房地产开发公司无资质开发或变相无资质开发房地产的,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

23、建筑房屋面积少报多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房屋面积结构严重超标的,按照“国八条”的要求,由建设部门进行住房结构控制,由房管部门认可盖章,否则不予审查。

24、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擅自销售商品房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收取预售款的1%以下罚款,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查处,直至吊销房产开发企业资质。

25、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搞集资建房的,按照建住房[*]196号文件规定,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6、商品房开发的建筑小区物业管理不达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达标,并由房管、建筑、消防、绿化等部门进行综合治理。

三、保障措施

27、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确保建筑、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房地产资质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实施管理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各行署、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实行资格认证注册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助理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员。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房地产助理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岗位考试、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助理估价师岗位证书》或《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否则,不得以房地产助理估价师或房地产估价员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助理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的岗位考试和注册登记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房地产咨询、经纪人员,必须是经行署、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注册,取得《房地产咨询人资格证》或《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否则,不得从事房地产咨询或经纪业务。

房地产咨询、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由行署、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核准后实施。

第九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助理估价师岗位证书》、《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房地产咨询人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上述证书遗失的,应在证书原发放机关同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人员资格、注册(岗位)证书样式由国家或省统一制定。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按国家和省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设施;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按《黑龙江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咨询、经纪服务机构资质标准中,应有固定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设施,注册资金不应少于10万元,并有取得《房地产咨询人资格证》或《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四名以上人员。其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行署、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按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活动。

房地产中介机构,实行资质审批和年检制度,未取得资质证书或未经年检合格的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按照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样式由国家或省统一制定。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  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等费用,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回避。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由承办的至少一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或两名房地产助理估价师或四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员签字盖章,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责任者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人员资格、注册(岗位)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注册(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按规定取得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独立的林场、农场、工矿区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房地产资质管理办法范文3

现将《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的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计划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和用地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其中,县(市)、区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和用地规划经审定后,还须报市领导小组同意。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根据批准下达的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和用地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开发项目建设用地的处置方式。

第五条  列入计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

(一)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

(二)金州区、旅顺口区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内的住宅、商服、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项目由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

(三)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内的住宅、商服、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与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其他项目由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前,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应会同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等相关部门就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等,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在与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签订《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建设用地履约保证书》(以下简称《履约保证书》)后,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发给《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通知书》。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之前,缴纳2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通知书》后,到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应自接到《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通知书》之日起,一般项目6个月内、大型公建项目8个月内办完用地手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不办的,《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通知书》即行失效,先期缴纳的有关费用和出让金不再退回。

第九条  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如果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扩大用地面积,增加建筑面积,必须经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调整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重新或补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  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在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取得《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后,方可申请《施工许可证》开工。

第十一条  涉及房屋拆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应按《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经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在办理专业配套使用手续前,须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准予配套通知单》。对无《准予配套通知单》的,各专业配套部门不予办理配套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履约保证书》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开发建设。未按期动工或虽动工但未按期竣工的,按《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停缓建项目处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开发项目进行验收。对其中竣工的住宅小区,还应由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经营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原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逐步改制为规范化的公司。

第十六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其注册资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连市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市内四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外省市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市内四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单位和个人在市内四区设立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四)单位和个人在县(市)和旅顺口区、金州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设立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美元。

第十七条  设立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到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申请登记、审批手续时,应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受让人必须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须报经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销售登记和领取《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必须使用市工商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房地产局共同认定的合同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按《大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办理商品房基准价格报批手续,并严格执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中介机构不得为无《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企业销售商品房。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的房屋预售款,应存入项目所在地银行,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在支付和清偿该预售房屋的全部建设费用之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保修期内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而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扩大用地建筑面积,但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土地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办理备案的,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销(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计划、建设、房地产、物价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房地产资质管理办法范文4

根据会议的安排,我就全市房产管理工作发个言。主要讲两点:

一、近年来房产管理工作情况

近年来,全市房产管理系统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加强行业管理,保持了房产行业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加大住房建设力度,提高居民居住水平。

撤地设市后,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做出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策,使信阳城镇化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期,信阳房地产业也由此步入了春天,迎来了新的机遇,全市房地产市场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住宅需求稳中有长,商品房交易渐趋活跃,销售量和销售额逐年提高,成为我市拉动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起到了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与投资的双重作用。全市房产管理部门紧紧围绕房产管理职能,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从城镇居民住房需求出发,以旧城改造为突破口,采取多种途径,大力发展住宅建设,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实现了我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的新跨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是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近年来,我们在增加住房供应量的同时,积极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取消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审批制度,降低房改房入市门槛,凡房改房产权过渡到100%的,一律直接上市交易,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现了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市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23.7平方米,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强化物业管理,全面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为加强物业管理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房管部门在调研的基础上提请市政府了《信阳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信阳市物业管理办法》,市局出台了《信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信阳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了《小区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住户手册》、《小区文明公约》、《物业管理企业岗位责任制》、《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守则》、《小区治安保卫管理规定》等示范文本,从而保证了物业管理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大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和监管力度,截止目前,全市(市区)累计归集维修基金达800余万元。

(四)规范拆迁管理行为,确保旧城改造顺利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管理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提请市政府了《信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局出台了《信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暂行规则》、《关于加强对拆除队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今年,我局成立了信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委员会,起草了

《信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已报政府待批。各级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补偿标准、统一建设”的要求,从拆迁申请受理到审查各种手续,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要求,对手续完备的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做到依法拆迁、文明拆迁。自市拆迁办成立以来,共发放拆迁许可证131份,批准拆迁面积106.3万,动迁1.1万多户。通过拆迁改造,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居民的居住条件、生活环境有了很大改善。

(五)完善服务硬件设施,规范产权产籍管理。

为了方便群众办证,在中心城区、平桥、明港建成了功能完备的一站式交易服务大厅,内设房地产转让、抵押、商品房预售、商品房合同登记、测绘、收费、发证等十几个服务窗口,同时还开发使用了房地产市场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软件,实现了办证一条龙服务。今年,我局紧密结合实际,采取得力措施,圆满完成了作为市政府“一抓一”竞赛活动的信阳市房产档案馆建设,累计投资110余万元,配备了现代化档案管理设备,进行了《信阳市房屋产籍档案管理系统》的开发研制工作,建立了规范的档案管理和查询系统,实行了办公网络自动化操作,完成全市房产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归集房产档案10万余卷。

总体上看,我市房地产业发展是健康有序的。但是还要看到,我市房地产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房地产开发管理力度不够、拆迁管理体制不健全、物业管理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

房产管理方面。房管机构不健全,管理职能弱化,全市八县中仅潢川县设立了房管局,其余七县的房管工作大都一揽子交给自收自支的房管所管理,无法承担起各县的房产行政管理、开发企业管理、住宅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等重要职能;存在开发项目多家管理的现象,房地产开发在有些地方处于无序状态;在房地产开发上,个别县无资质开发,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预销售商品房;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制度没有建立和有效实施。

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物业管理无资质企业管理、开发商不进行招投标委托管理;有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未按规定实行抄表到户,其水费电费仍由物业公司代收,水损、电损由物业承担,造成了业主与物管企业之间纠纷不断;公共部位设施维修基金大部分县尚未收取等。

拆迁管理方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体制不建全,目前市拆迁办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仅靠收3%的管理费,难以维持正常的工资和工作运转;大部分县没有设立专职的拆迁管理机构,绝大部分是成立领导小组,临时抽几个人进行拆迁,对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只审批其合法性,对其合理性审查不细,造成拆迁补偿不尽合理,拆迁安置补偿矛盾日趋渐多。

二、当前需要做好的几项工作

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于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城镇建设步伐,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改善居住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和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拉动投资增长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要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从总体上看,全市房产行业的发展态势是健康平稳的,房价上涨速度、幅度比较正常,住房供应结构相对合理,不存在炒买炒卖现象。目前,全市(含八县二区)商品住房平均售价每平方米1059元,中心城区楼市平均售价约在每平方米1435元左右,与周边南阳、驻马店价格水平相当。因此,面对信阳的房地产发展,我们还要宏观把握、理性认识;既要大力调整和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又要继续支持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有效遏制投机炒作。当前,全国各地都在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和部分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都把稳定房价提到了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我市房价涨幅虽然基本平稳,但也要及早采取措施。对此,我们要认真做好以下5个方面的具体工作。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要把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突出任务,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二是调控规划,改善供应结构。房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市场供求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好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规划,并制定出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要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开发项目提供服务。三是明确标准,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则上应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四是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手册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预售许可制度、合同备案制度、竣工综合验收制度。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一律不准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投标;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批准和办理开工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任何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必须实行实名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3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禁止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金融部门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二)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随着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公有住房大部分出售给了职工个人,新建住宅基本上是个人购买,房屋所有权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对物业管理的需求越来越大。尤其是2004年市政府出台《信阳市物业管理办法》之后,居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推动了物业管理的发展。如何使我市物业管理更加健康、快速、有序的发展,是今后我市物业管理的重点工作。

一是积极开拓物业管理市场。逐步推进各部门、各单位自管房屋的管理与其业主的分离,加快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房管部门改革步伐,逐步改制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进一步推进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方式,积极创造条件推进老城区非小区住宅的物业管理工作,将新建住宅小区、大厦纳入专业化、社会化的物业管理,努力扩大物业管理的覆盖面。二是广泛进行宣传,完善配套规章制度。通过宣传《物业管理条例》和《信阳市物业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意识,使物业管理企业及员工能认真执行法律制度,切实履行好服务职能,以优质服务、诚信服务取信于业主。全面推行业主大会制度,严格物业选聘招投标制度,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实行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 “建管分离”,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要积极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支持,积极设立“警务区”。三是加快住宅小区水电管网改造步伐。各物管住宅小区要按规定实行水电一户一表,直接抄表到户、收费到户。今后,新建住宅小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抄表到户的设施要求进行建设,否则,不予验收,不办理房产有关手续。未实行抄表到户的旧有住宅小区,要逐步进行改造,仍由物业公司代收水费电费问题要尽快纠正。四是加大住宅公用部位维修基金归集力度。严格按照《信阳市住宅公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加大收缴力度,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监管。五是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从业人员素质。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建立“质价相符”、“以质论价”的收费机制,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同时结合物管行业的自身特点,在小区内开展有偿服务、亲情服务,针对业主的需要,提供家政、代办、清洁、机电维修等专业化服务,走多种经营之路,增进企业与业主的感情,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为广大业主提供一个宽松、舒适、优美的居住环境。

(三)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我市大力推进城市化和房地产业发展的进程中,拆迁工作有其独特的地位和贡献,所发挥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市各县区的城市建设特别是旧城改造中,近年来因拆迁也出现了不少的矛盾,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一是要充分认识拆迁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各县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一定要全面认识做好拆迁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研究拆迁当事人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细致的具有说服力的思想工作,化解拆迁矛盾,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二是要坚持量力而行搞拆迁。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研究编制旧城改造和拆迁计划,合理确定拆迁规模。确定拆迁规模一定要和当地的财力以及老百姓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以科学的态度为指导,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做好拆迁工作。三是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拆迁。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拆迁法规规定,明确拆迁主体条件,规范拆迁行为。对拆迁补偿资金不到位、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落实和条件不成熟的项目,一律不能实施拆迁。各级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拆迁行政许可制度,加强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除自拆自建外,各种拆迁项目必须申请《拆迁许可证》后才能实施拆迁;已办有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和缩小拆迁面积。要加大对拆迁项目许可证发放、拆迁评估、拆迁补偿等环节的检查力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和裁决委员会的作用,有效减少拆迁纠纷,依法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落实住宅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全市住宅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商品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近期,我局结合房地产开发工作实际,出台了《信阳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严禁复制剽窃房的竣工验收,从验收程序、提供要件和违规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办法对保护消费者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希望各县区要认真参照执行。今后,对房地产开发的住宅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和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的,开发企业不得通知业主入住,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他项权抵押登记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

(五)扎实开展全市房产综合执法检查,积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房地产资质管理办法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工作和思想实际,认真按照“转作风、惠民生、促发展”总体要求,深入开展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纠建结合、系统治理”的方针,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房地产领域中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强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县房地产建设管理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围绕商品房开发、销(预)售及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全面落实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阶段性目标和主要措施。在认真开展房地产领导突出问题治理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调控。通过专项治理,使房地产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得以解决、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有序规范,保证“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等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治理内容

集中治理违规建设、违规销售及物业管理“楼霸”行为。

(一)清理经营主体,严格市场准入。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查,结合其开发业绩及运营情况,审核其开发资格,确保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与实际经营能力相符。

(二)突出重点环节,加大整治力度。对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对有举报、房价过高及有不良记录企业的项目进行核查。会同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领域出现的违规销售、一房多卖、重复抵押、虚假按揭、合同欺诈、违规广告或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三)抓好建章立制,强化制度建设。出台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将商品房预售款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确保购房人购房资金安全;严格落实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做到“一房一标价”;出台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将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确保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实现;建设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将房地产企业的失信行为录入信用信息系统,适时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合同监管,促进诚信经营。加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监管,统一按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实行网签,加强对合同内容的审核,杜绝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切实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一要坚持商品网上签约和即时合同备案制度。严格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预售登记备案和房产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一房一号一合同”,杜绝“一房多卖”。二要建立和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在县住建局统一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体系,预防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发生。三要强化住宅维修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严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建立银行专户;落实专人管理,使用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严禁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挪用他用。四要加强房产登记管理。严格按照规划许可、预售许可建立预(销)售信息和登记工作。严格“小产权房”登记关口管理,“两清”和“三违”房处罚及办证管理。

四、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2015年4--5月)

在“政务公开网”开辟“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突出问题”专栏,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公布治理工作进展。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治理内容进行自查自纠,2015年5月3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自查自纠报告。

(二)组织检查(2015年6--7月)

领导小组对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逐项检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的项目重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重点检查为:

1、有投诉举报的项目;

2、销售价格明显超过调控目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3、有不良记录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项目。

(三)问题处理及整改(2015年8--9月)

2014年8月起为问题集中处理阶段,9月底前要对所查问题依法处理完毕,要求有问题的企业完成整改,向局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

(四)总结通报(2015年10--11月)

召集领导小组对全县的治理工作进行总结、通报。

1、通报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结果,督促相关开发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2、选择违规违纪典型案例在媒体予以曝光,深刻剖析成因,总结教训,认真开展警示教育;

3、开展工作总结,向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报送整改工作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宣传发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房地产资质管理办法范文6

在拆迁项目中身陷囹圄的评估员,蔡海彬不是第一个。近年来,评估员涉案事件频发,使得处在拆迁矛盾漩涡中心的拆迁评估行业备受关注。整治行业乱象的呼声,也越来越响。

蔡海彬式“评估员”

拆迁评估行业的乱象,直接反映在像蔡海彬一样的评估员身上。

在案发前,蔡海彬供职于北京华源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不曾取得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质。

《方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当初为被拆迁人梁志强的房屋进行现场评估的只有蔡海彬一人。但蔡海彬在虚假评估报告上,以公司另外两名有估价资质的评估人员的名义签字了。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不过,这些法律规范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形同虚设。

据业内人士透露,“蔡海彬式”未取得注册房地产估价人员资质的评估人员“独当一面”的情况,在行业内比比皆是。实践中,被拆迁人称呼拆迁现场的所有评估人员为“评估员”,这个称呼其实包括了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资质评估人员。无资质评估人员大都充当着估价师的助理,本来只是协助估价师做一些辅助工作,但事实并非如此。

“在实际操作中,估价师大都不到拆迁现场的。”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房地产估价师说,“处在精英阶层的估价师,大都不愿意接这类项目,即使勉强接了,对于前往拆迁现场查勘记录、制作底表等工作,多交由估价助理人员完成。”

虽然没有注册房地产估价人员资质,但估价助理人员的权限却非常大,在被拆迁人那里也特别“吃香”。一名参与北京某地旧村改造拆迁评估项目的估价助理人员透露,在测量房屋面积时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全凭估价助理人员手中的量尺如何把握。“被拆迁人给评估员一点小意思,让其测量时将量尺‘松上半米’,就可能多获得几万元的补偿款。”

这样的小把式在拆迁评估环节极为常见。不过,当查勘、测量、制作底表甚至代替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上签字,都由估价助理人员大包大揽时,“评估腐败”的温床也因此滋生出来。

行业呈现“二低一挂靠”现象

估价助理人员在拆迁评估项目中大行其道,这与作为第一监管责任人的评估公司监管失利直接相关。

房地产评估公司设立的估价助理人员门槛极低。估价助理人员不需要取得任何资质,只有一个上岗前的培训。但《方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种培训也多流于形式,一些估价助理人员甚至不懂最基础的行业规则。

举例来说,按照目前的行业规则,在商业拆迁中,为了完成项目进度,评估人员可以根据“甲方”(一般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要求,或增加房屋面积或提高补偿价格,促使被拆迁人同意拆迁。政府出钱进行的项目拆迁不同于商业拆迁,评估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操作,否则将会使国家财产受损。但现实情况是,像蔡海彬这种专职多年的估价助理人员都分不清其中的利害关系。参与拆迁评估项目的评估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这是拆迁评估行业呈现出的一个显著特点。

“问题不仅仅出在评估人员身上,从整个行业来看,评估公司的良莠不齐带来了公司间的恶性竞争,扰乱了行业市场秩序。”蔡海彬案承办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金明霞说。

我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暂定。王世春介绍说,目前国内共有房地产评估机构5000多家,资质为二、三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占据机构总数的95%。记者查阅《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后发现,上述两种机构的注册门槛很低。

例如,申请三级资质机构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需要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个要求实在很低。同时,一个人挂靠几个评估公司的现象也非常普遍。

评估公司夹缝中生存

同时,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业内专家持有一种共同观点――评估公司沦为拆迁单位的使用工具,丧失了其公正性、独立性,导致“评估腐败”案件频发。

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朱虹解释说,评估公司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对其监管只有民间评估行业管理协会,其行为操作的规范主要依靠自律。

在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副会长高喜善看来,拆迁评估行业乱象的根源在于该行业在拆迁项目中的弱势地位以及市场强加给评估公司本来不应承担的诸多风险,然而这种弱势地位却很少被行业外人士所关注。

高喜善举例说,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在拆迁项目中,评估公司作房屋估价前,需要委托方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但现实情况是,由于房地产产权管理基础薄弱,漏洞较多,除城区外,近郊区很多房屋缺乏相应的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同时很多证明文件存在不一致。发生这种情况时,却没有任何部门对这些问题负责补救,都推在了评估公司身上。而评估公司要想在市场竞争中存活,就不得不被动承担额外的工作内容,以及随之带来的风险可能。

惩罚或是最好的教育

“值得庆幸的是,现在的大环境在变好,未来,评估公司受制拆迁人的情形有望改观,行业地位也会因此提高。”高喜善解释说,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中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补偿条例还明确了对评估机构和估价师造假的罚款处罚,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