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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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办法范文1

评选办法

二00四年是沈阳置业有限公司迈向成功的一年,在过去的一年里,公司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长足的进步,这与广大干部、员工的辛勤努力是分不开的。为此,公司决定,表彰一年来为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目的及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2、弘扬无私奉献、爱岗敬业的精神;

3、评选务求与部门、干部、员工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给公司带来的社会荣誉紧密联系;

4、通过表彰先进,激励广大的干部、员工加倍努力的工作。

二、评优委员会

公司成立评优委员会。

组长:

组员:

日常组织工作由总经办负责。

三、奖项设立

一集体奖项

1、最佳团队奖

2、最佳服务奖

二个人奖项

1、优秀干部

2、优秀员工

四、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集体奖

1、最佳团队奖

评选范围:公司业务部门

评选条件:

1出色地完成公司下达的二00四年各项工作任务;

2为树立企业形象、提升产品品牌做出突出贡献;

3工作效率高,工作质量好;

4部门具有较强的具有无私奉献精神,风气正,凝聚力强,有一个良好的沟通渠道;

5具有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员工之间有较高的配合意识和协作精神,能自觉主动与其他部门搞好协作,受到其他部门好评;

6能模范地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最佳服务奖

评选范围:公司职能部门

评选条件:

1出色地完成公司下达的二00四年各项工作任务;

2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服务意识;

3工作效率高,工作质量好;

4有良好的主动协作精神,经常受到客户或其他部门的表扬。

二个人奖项

1、优秀干部

评选范围:公司中层干部。

评选条件:

l较好地完成公司下达的二00四年工作计划;

2通过完善管理制度,或采取激励手段,提高整个部门的工作效率,保质保量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3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带动本部门员工遵章守纪,在员工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4部门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风气正,凝聚力强,有较好的协作精神;

5认真做好对下属员工的培训工作,具有较强的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能创造性地完成本职工作。

2、优秀员工

评选范围:主管及所有员工。

评选条件:

l为完成本部门二00四年工作计划做出突出贡献;

2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强,对待工作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3工作效率高,及时完成领导布置的各项任务;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勤恳恳、无私奉献;

5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具有较强协作精神,群众威信较高。

五、评比方法

一推荐方式

1、先进集体、优秀干部由公司主管高层领导推荐;

2、优秀员工人选由各部门推荐;

3、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最终由评优委员会确定。

二评比要求

1、各部门在推荐人选时需依据评比原则,推荐的人选不得超过本部门总人数的10%,不足10人的部门可推荐1人;

2、推荐人选时,要严格把关,结合年终的考核结果,被推荐人应具有先进性和说服力;

3、事迹材料的内容要实事求是,能以数据反映的需以数据反映。

三上报时间

各部门需于12月6日前将所推荐的候选人事迹材料含电子版上报公司总经办。

六、奖励方法

一对被授予先进集体的部门,公司颁发奖牌,并给予该部门员工适当的奖励;

二对被授予优秀干部、优秀员工称号的先进个人,公司将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2000元。

现金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扶贫互助资金协会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贫困群众产业发展积极性,根据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项目建设的意见》(陕扶办发〔2016〕9号)和宝鸡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扶贫互助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宝扶办发〔2018〕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贴息是指由各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发放给贫困户会员的借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所产生的占用费。

第三条  本办法贴息资金来源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申请享受贴息资金,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全部加入扶贫互助资金协会。

第四条  县扶贫办负责全县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业务培训,规范扶贫互助资金管理使用,每年开展扶贫互助资金管理使用考评;各镇成立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管理工作站,负责各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动态监测、财务监管,并对县扶贫办报告工作。

第二章  扶贫互助资金扶持范围

第五条  扶贫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具有一定发展能力的协会会员发展生产经营性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培训和组织实施费用以及管理、监督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不得使用扶贫互助资金。

第六条  扶贫互助资金按照“农户申请、小组联保,协会审批、公示、签订合同、放款”的程序运行,采取小额、短期、多数人监督少数人的借款方式。借款额每户首次借款不超过5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三章  贴息标准及范围

第七条  扶贫互助资金借款贴息是指协会贫困户会员用于发展产业的小额贷款,在脱贫攻坚期内,扶贫部门可使用财政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以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予以全额贴息。

第八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予以贴息:

(一)对入会贫困户,在村级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未超过1年期1万元的;

(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按时还款的;

(三)所有会员借款必须通过协会委托的金融机构以转账形式发放借款,实行银收银支,杜绝现金放款。

第九条  对有以下情形的借款不予贴息:

(一)在村级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超过1年或1万元;

(二)有逾期借款、有不良借款记录的;

(三)现金借款的。

第十条 对于贴息资金申请有特殊情况的,由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汇总后上报各镇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管理工作站,集体研究后,认为应当贴息的,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县扶贫办研究决定是否贴息。

第四章  贴息流程和使用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采取按每半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当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到期还款的入会贫困户进行贴息。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申请,先由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行初审、公示后,上报各镇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管理工作站审核。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各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提交扶贫互助资金贴息到户申报表及公示资料,镇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管理工作站进行审核公示后统一上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依据镇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管理工作站提交资料审核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县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拨入贴息贫困户一卡通账号。各协会收取占用费可按季度收取,也可在还款时一次性收取。

第十三条  会员借款占用费作为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收益。互助资金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直接转入本金,不参与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按照1:1:2:6分账,即公积金10%、公益金10%、风险金20%、运行成本60%(日常办公支出20%,管理人员报酬不超过80%)。

第五章  附则

现金管理办法范文3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金融扶贫服务,防范扶贫信贷风险,增强扶贫贷款资金使用绩效,提高金融扶贫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和《***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贫小额贷款使用管理办法和金融支持农业新型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参与脱贫攻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季度贴息审查办法的通知》(镇政〔2016〕83号)文件

一、贷款主体要求

(一)准入条件

1.贫困户准入条件

(1)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无重大不良记录。

2.带贫经营主体准入条件

(1)重点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带贫效果明显、带动能力强、有一定产业基础的企业。

(2)有切实可行的带贫方案,能充分利用我县资源,贷款用于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与政府签订带贫协议并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3)在工商注册管理部门依法注册并实际运营2年以上,有相关生产经营的必备证件。

(4)有基本的会计核算,能提供较为清晰、可识别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相关财务资料。

(5)从事种养业的主体借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购买农业保险(无对应保险产品的除外)。

(6)拥有“三品一标”认证的合作社优先准入。

(7)符合合作银行的企业贷款或农民合作社贷款条件。

3.经营项目要求

(1)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稳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

(2)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对全县农村经济和农民致富有较强带动作用。农业资源优势明显,项目市场前景广阔,销售渠道畅通。

(3)贫困户贷款主要用于培育发展特色农业、家庭简单加工业、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等符合产业导向、绿色高效的创收项目。

(二)贷前审查

1.贫困户贷款。三级金融服务组织对贫困户的信用评级、贷款用途等申贷信息逐级进行审核、公示、推荐,并对申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一贫困户不得重复申报(包括同一贫困户不得在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复申报、贫困户家庭成员不得重复申报)。

2.带贫企业贷款。乡镇金融服务站对带贫企业的申贷资料进行审核、推荐、公示;县金融服务中心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带贫企业标准;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贷前审查,重点审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经营风险控制等,加大对跨行业、混业经营带贫企业的风险识别力度,合理控制贷款规模。带贫企业不得将已直接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作为带贫指标申请贷款。

二、贷款金额及期限

1.为符合贷款条件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

2.参与脱贫攻坚的农业新型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必须保证贫困户每年收益不低于3000元。额度单户掌握在300万元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对农业企业(含龙头企业)的借款额度单户掌握在500万元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对示范带贫作用突出的龙头骨干企业,额度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可续贷,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利率及贴息

1.执行利率。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带贫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最高上浮不超过10%。

2.贴息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内小额扶贫贷款由县财政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全额贴息;带贫经营主体符合贴息条件的,财政按年贴息率4%给予补贴(统筹整合资金2%,县财政资金2%)。

四、贷款流程

1.建档立卡贫困户

(1)贷款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申请,村、乡(镇)两级金融扶贫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确认推荐。农户填写贷款申请书、承诺书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初审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审核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申报。

(2)贷款审核。省农信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对推荐贫困户提出贷款意见。

(3)贷款发放。合作银行与借款主体签署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2.带贫经营主体

(1)贷款申请。带贫经营主体向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或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组织受理、审核、推荐。

(2)授信、担保审批。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省农信担保)按照各自相关制度要求,提出终审意见。

(3)签订借款合同。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审核一致通过的项目,借款主体与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与县扶贫办签订带贫协议。

(4)贷款核保、出具提请放款通知书。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逐笔签订保证合同。担保机构向合作银行出具《提请放款通知书》。

(5)贷款发放。合作银行依据《提请放款通知书》为借款主体发放贷款。

3.贷款备案

合作银行每月4日前,将上月放款情况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备案,农户小额扶贫贷款数据报扶贫办,并录入扶贫贷款数据库。

4.贷款结清

合作银行每月4日前就上月贷款到期足额清偿的借款主体向有关担保机构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

五、贷后管理

成立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牵头的扶贫信贷资金监管组。负责扶贫信贷政策指导和监督;负责各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用途监管;负责扶贫信贷资金带动贫困户增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包括:

(一)贫困户的贷后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金融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对所推荐贫困户的真实性负责;负责督促辖区内贫困户将贷款资金真正用于发展产业脱贫增收,发现风险要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农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是放贷责任主体,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要求,负责调查核实贫困户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负责对贫困户所提供资料的审查,负责贷后资金用途的跟踪检查。县金融办负责对金融机构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贷款用途跟踪监督情况等进行抽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贴息资料,及时做好对贫困户贷款的贴息工作。贫困户贷款到期后,各乡镇要协助金融机构督促贫困户做好还款工作。

乡镇金融服务站至少每两个月对贫困户贷款进行现场抽查,贫困户核查比例不低于50%(最低5户);县金融服务中心每三个月按比例进行一次现场抽查,贫困户核查比例不低于30%(最低5户)。

(二)带贫经营主体的贷后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金融机构推荐经营效益良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实施主体,对所推荐的实施主体经营情况、带动贫困户情况负责;负责对贫困户参与实施主体产业发展和企业带动贫困户增收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辖区内实施主体将扶贫资金真正用于发展产业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发现风险要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金融机构共同负责对实施主体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农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是放贷责任主体,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要求,负责调查核实实施主体的经营效益、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负责对带贫企业所提供资料的审查,负责实施主体使用资金情况的跟踪检查。县金融办负责对金融机构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贷款用途跟踪监督情况、企业落实贫困户分红受益情况等进行抽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贴息资料,及时做好对实施主体的贴息工作。

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和主办银行、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每季度保证实地察看项目实施进度不低于1次,了解履约与持续经营等情况。对带贫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查看情况形成季度贷后检查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县政府。

六、风险补偿机制

(一)建立风险化解机制

借款主体逾期,相关银行设置70天缓冲期。缓冲期内,合作各方积极督促借款主体还款;相关银行创新风险化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利用风险缓释手段化解风险。

(二)建立贷款熔断机制

对乡(镇)扶贫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和行政村扶贫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金融机构停止扶贫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扶贫贷款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扶贫贷款发放。

(三)追偿及追偿收益分配

代偿、补偿后,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各方委托合作银行统一负责追偿,带贫经营主体由各方委托相关担保机构统一负责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费用的余额部分,按风险分担比例退还到各方指定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各自负担。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及金融机构。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工作,及时研究金融扶贫贷款工作的有关事宜、重要政策,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加大对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

现金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充足,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四条 经营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方法和谨慎性原则,评估各项准备金,并根据评估结果,准确提取和结转。

第二章 准备金种类

第五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责任准备金。

第六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第七条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八条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第九条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条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其中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而提取的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为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三章 准备金提取方法

第十一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

(三)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第十三条 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方法谨慎提取。

第十四条 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提取:

(一)链梯法;

(二)案均赔款法;

(三)准备金进展法;

(四)B-F法等其它合适的方法。

第十五条 对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当采取逐案预估法提取;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采用比较合理的比率分摊法提取。

第十六条 对含投资或储蓄成分的保险产品,其风险保障部分按照上述方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准备金不得贴现。

第四章 准备金的报告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精算制度,指定精算责任人负责准备金的提取工作。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由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准备金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的目的;

(二)声明报告所采用的方法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对准备金提取的精算评估意见;

(四)对准备金评估的详细说明;

(五)对报告定术语及容易引起歧义概念的明确解释。

第二十条 对准备金评估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险种或类别的明确划分标准和名称;

(二)险种或类别数据的完备性、准确性,并说明数据中存在的问题;

(三)评估的精算方法和模型,如精算方法和模型与过去采用的方法和模型不一致,要说明改变的原因和对准备金结果的影响;

(四)精算方法和模型所采用的重要假设及原因;

(五)上一次准备金提取的精算结果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差异;

(六)准备金提取的充足性情况;

(七)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说明险种的周期性、保险费基准费率、风险调整系数、赔付率、费用率和退保率等因素的变化情况;

(八)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应当说明赔款案件数发生规律、结案规律、案均赔款变化规律、承保实务、理赔实务、分保安排和额外成本增加等因素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业务险种或类别提取准备金,并分别按再保前、再保后报告准备金提取结果。

现金管理办法范文5

    第一条  根据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及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三日财政部的《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并结合各地试点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作为专项收支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表外单设“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类”一类预算科目,专项列收列支。具体科目设置,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政策和计划,地区(个别按系统)自收自支,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地区负责管理待业保险基金的专职机构和管理退休养老基金的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均按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所需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分别从“两项基金”中提取列支。

    第五条  各级主管机构,要按政策制度积极组织收入,按预算计划合理节约地办理支出,坚持专款专用,遵守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和银行的监督。

    第六条  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的预算、决算,实行“收付实现制”,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预算年度。

    第二章  预算的编审

    第七条  各县(市)基层主管机构应于每年预算年度开始前,按照上级规定的财务制度、费用开支标准和预算表式,编制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和主管机构管理费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财政部门核定,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财政部门应将批准的预算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一份备案(是否需要通过地〈市、州、盟〉汇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定)。

    第八条  各地(市、州、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机构的管理费年度预算,应于每年预算年度开始前比照上述规定编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将核准备案的各县(市)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预算以及县(市)以上各级主管机构的管理费预算汇总后,于每年年度开始后2个月内,上报财政部2份,同时抄报中央主管部门1份。财政部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审批程序汇总上报。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条  地方各级主管机构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按季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季终了后20天内向财政部报告汇总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决算的编审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主管机构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及时、正确、完整地逐级编审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年度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其中,县(市)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核销;县(市)以上主管机构的管理费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核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汇总的年度决算,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上报财政部两份,同时抄报中央主管部门1份。财政部按照国家规定的决算审批程序,汇总上报。

    第十二条  各级主管机构的“两项基金”年度决算收支结余,应当如数及时存入“两项基金”财政计息专户。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专款专用。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经国家批准个别实行按系统统筹的中央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办法,除不开支管理费外,均比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直接报财政部审批办理,并抄报劳动人事部。

    第十四条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按地市)为单位进行“两项基金”统筹管理的,比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计划单列市的预算管理办法,按一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有关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报告的表格要求,另行规定布置。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现金管理办法范文6

首先是金融机构定期存款的方式,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对招投标信息进行公开,从而选择那些资质较高、业务相对全面的商业银行作为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的参与主体,银行提供国债当作抵押标的,同时根据国库资金余额以及预算收支的预测状况对存款的期限、类型、金额大小进行确定,地方资金参与到定期存款中以后,根据库存资金的变化对储存额度进行科学的调整,商业银行根据协议内容支付利息。

其次是买回国债的方式。对部分财政库存余额较高的地区来说,可以在不影响货币政策与债权市场的基础上,进入国债市场运行机制进行国债到期买回。买回国债的办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债务成本,对国债期限结构进行一定的改善,增强国债市场的流动性。

最后是金融衍生品。购买金融衍生品通常来说主要采取下面两种办法:首先是通过已有的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其中选择一些风险较小、资质稳定的理财品种;其次是购买一些按照全国或者地方特点所开发出的国库现金管理专项金融产品。上述两种方法都是通过购买金融衍生品来对国库现金管理进行优化的有效途径,能够确保投资收益分配的平衡性与合理性。

二、人民银行国库现金管理的目标与任务

人民银行国库现金管理属于现代财政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我国财政部门增强国库资金使用效益的最佳方式。国库现金管理通常是指国家财政系统在代表政府部门进行公共财政管理的过程中,对国库资金进行控制、预测和管理。

随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服务的持续深化,国库现金管理也必须要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与创新。人民银行国库现金管理必须要健全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完善国库服务系统以及相关的组织监管机构,从而建立监管到位、科学高效的国库。现阶段我国国库的管理方式主要是以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主的财政资金管理方式,其中政府采购制度、集中收付制度以及国库现金管理模式是其构成的主要因素。因此人民银行国库现金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建设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模式的国库组织系统,探寻科学的国库管理模式,不断强化国库监管工作,推动国债市场的构建,同时不断进行改革创新,努力维持经理国库的稳定性。

三、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国库现金管理法律规程

要逐渐健全人民银行国库现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现金管理工作的各个参与主体都能够有法可依。首先是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管理机制,逐渐把地方上的财政预算外资金的账户融入到国库统一体系账户之中,从而让地方预算资金的使用风险降到最低;其次是要建立全面统一、实用性较高的国库现金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参与国库现金管理的相关职能,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和操作模式;再次是要健全各级财政预算信息上报机制,人民银行国库现金管理的基本单位下限为市级,市级以下的财政单位预算收支计划必须要第一时间上报给市级财政部门;最后是要建立健全国库现金管理的监督制度,尽快的颁布和国库现金管理相关的监督管理办法,设置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力求让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二)完善财政收支统计预测机制

现阶段,国内财政收支预测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要做好库存现金的管理工作,努力增强自身对国库资金流量、余额等各种因素的分析能力,对于财政资金的收支流量和库存余额展开全方位的分析并进行准确预测,充分认识到地方国库现金变量可能对资金配置所产生的影响。根据地方上的实际情况,探寻实用性较强、功能全面的多端口资金收付统计分析系统,对于国库的收支情况以及发展趋势展开科学的分析,从而更加准确的把握库款余额变化的规律,为实现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准确的依据。

(三)优化预算资金计划编制

进一步推进地方性统一预算计划编制,健全计划审批机制,注重对同一系统和部门存在的预算编制不协调问题的处理。其一是要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行一定的创新与改革,从而增强预算单位所编制用资计划的准确性,采取对支付方式进行优化的手段来增强预算计划的可靠性,同时按照用款事实情况和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出具预算计划;其二是因为国内一些政府部门在预算的编制时对于所辖本系统的预算情况进行统一编制,导致基层部门预算编制自主权的缺失,这样一来就在很大程度上对预算编制的准确性产生了影响,笔者建议可由预算单位自行编制计划并进行上报审批,从而避免上级部门代编时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不准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