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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在县境内从事工程建设
(包括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办理时间
凡在县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在与业主方签订施工合同前,必须到县劳动保障局办理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否则,项目相关责任单位不得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令。
第四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办理方式
可采取缴纳现金或提供担保函两种方式办理。缴纳现金方式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以缴纳现金办理;担保函方式由在县注册登记,并具有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出具民工工资担保函办理。缴纳的保障金或提供的担保只对该项目有效。
第五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计算方法
(一)工程合同价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工程,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额度为:工程合同价×18%÷工期月数×3个月。
(二)工程合同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额度为:工程合同价×18%÷工期月数×2个月。
第六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2.工程中标通知。
3.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补交。
4.担保公司资质材料。
(二)审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建筑业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应认真审核,根据工程合同价计算出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额度,并出具《县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审查意见书》。
(三)缴款。建筑业施工企业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县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审查意见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到担保公司办理民工工资担保函。
第七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
(一)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专户储存管理,专款专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建立民工工资保障金缴费情况登记台账。
(二)经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牵头,会同项目所在乡镇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实存在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且经处理后建筑业施工企业仍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县民工工资保障金划拨意见书》,并从建筑业施工企业缴纳的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三)担保公司民工工资担保函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拖欠民工工资承担保证责任,并对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生的拖欠民工工资承担保证责任。期间,经核查,存在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且经处理后建筑业施工企业仍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由担保公司先行代为支付。担保公司不及时支付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民工工资保障金先行用于支付(或部分支付)拖欠民工工资,保障金不足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建筑业施工企业在30日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等额资金;建筑业施工企业就其民工工资担保支付了部分担保金额之日起30日内,应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提供同等担保金额的民工工资担保。逾期不按要求和规定补足保障金(以银行缴款凭证为准)或重新提供担保的,由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依法责令该工程项目暂停施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要求其补缴。
第八条建筑业施工企业
在收到80%及以上的工程合同价款或在工程竣工验收15日前应将全部民工工资付清,并将民工工资支付名册和说明于5日内送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在工地张贴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满未发生举报、投诉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县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说明》,业主单位凭支付情况说明方能与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退还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三个月后,经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该项目工程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无故克扣民工工资情况后,建筑业施工企业方可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申请退还民工工资保障金或解除担保。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建筑业施工企业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填报《县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审查意见书》,通知银行将所缴纳的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建筑业施工企业或通知担保公司解除担保。
(二)凡经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或项目所在乡镇和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存在拖欠、无故克扣民工工资行为的,暂时不予退还民工工资保障金或解除担保。
第十条奖惩
(一)对连续两年内在县承建3个500万元及以上工程且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下调应缴工资保障金总额2%的保障额度。
(二)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对新中标我县境内的建筑工程、在过去两年内曾有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在办理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时,只能以现金缴纳方式办理。
(三)对不按要求和规定补足保障金或重新提供担保的建筑业施工企业(以银行缴费凭证为准),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对产生拖欠、克扣民工工资行为且经处理仍不及时支付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其列为不诚信企业,并通报给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县规划建设部门,作为以后建设领域招投标工作中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县规划建设部门要将其不诚信信息在建设网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此后3年内不得在我县境内进行投标活动。另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依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县发展改革局在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工作中
要求工程投标建筑企业必须提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诚信评价意见,并将招投标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其它县属相关项目责任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各自职能职责和辖区范围内非政府性投资的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以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掌握建设工程信息动态,并追踪督促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落实。
公章管理办法范文2
采用数据、量化来定期考核评估各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成效,为绩效奖金的发放提供依据,使个人薪资保持合理水平。
2.适应范围:
适用于各生产部门及品检课的管理工作考核。
3.职责
3.1办公室生管负责统计各部门月生产总产量、生产计划达成率、制造不良率。
3.2生产部负责呈报部门月生产总工时。
3.3物料组(&财务部)负责各部门物料损耗数据的呈报。
3.4品保部(&生产专员)负责各项考核数据的统计汇总。.
3.5经理负责按本办法对各部门进行考核评估。
4.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4.1生产效率30分
4.1.1生产效率计算公式如下:
生产效率=当月部门总产量×考核指标×100%
当月部门总生产工时
4.1.2考核指标各部门分别设定。
4.1.3当月生产效率高于设定值则得满分。每降低1%扣1分。
4.2生产计划达成率20分
4.2.1该项考核内容为各部门派工单、《客户订单一览表》完成情况。
4.2.2生产计划达成以产品最终交付下一工程日期为准。
4.2.3无材料及突发性因素而影响生产计划延期二天内,由经理核定后可视为按期完成。
4.2.4生产计划达成率未满50%,考核为零分。
4.2.550%以上每增加5%得二分。
4.3生产品质状况30分
4.3.1该项考核分三个方面:交验(制造)不良率10分、报费重工费用10分、品质投诉退货频次10分。
4.3.2交验(制造)不合格率以品检课检验报表记录为准。允许标准为不良率为2%,凡超过2%每批次扣一分,如属重大损失之不良或不良率超过5%以上则追究责任。扣扣完为止。
4.3.3报废重工费用以《报废申请表》、《重工记录表》为指标,每增加50元则扣一分。
4.3.4品质投诉之相关之责任部门,及被后工程投诉每次扣一分。
4.4物料损耗率20分
4.4.1该项考核以每个自然月发生之刀具、凸轮、圆棒、刀片、手套、洗衣粉等消耗品费用为指标。
4.4.2计算公式:
物料损耗率=当月部门耗用金额×考核指标×100%当月部门总产量
4.5安全生产与纪律10分
4.5.1以工伤事故记录和厂规厂纪为依据
4.5.2凡无相应违规记录则可评满分。
4.65S评比10分
4.6.1以5S每月稽核结果为依据。
4.6.2每月5S稽核80分以下则每低一分扣5分。扣完为止。
4.6.35S稽核80分
1.1部门评分100分为及格,员工发基本奖金100元,班长、技术员每分发放200元,课长300元。
2100分以下者,以上每高2分加1分。
5.5.奖金发放办法员工每1分加发放绩效奖3元、班长、技术员发放6元,课长发9元
公章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 扩张型心肌病 瑞舒伐他汀 疗效 安全性
扩张型心肌病(DCM)是一种常见心肌疾病,临床特征主要以心脏扩大和左心室或全心收缩功能下降常见,病因尚不明;主要临床表现为心律失常、进展性充血性心力衰竭及猝死等。虽然利尿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洋地黄类和β受体阻滞剂可降低DCM引起的死亡,但是出现心力衰竭症状后,5年生存率仅有40%[1]。而他汀类药物具有抗炎、抗心律失常、抗心室重塑、改善血管内皮功能、改善神经体液调节等作用,但应用于DCM国内外研究不多。本研究探讨在常规治疗基础上加用瑞舒伐他汀对扩张型心肌病(DCM)伴急性心力衰竭(CHF)患者心功能的影响,就近3年78例患者的治疗结果,现报告如下。资料与方法
2008年1月~2010年9月收治DCM伴CHF患者78例,NYHA心功能Ⅲ~Ⅳ级,均排除其他疾病。将78例患者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每组39例。两组年龄、性别、病程、心功能等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方法:78例患者均给予利尿剂、洋地黄、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及硝酸酯类等常规抗心衰治疗,治疗组在常规治疗基础上给予瑞舒伐他汀10mg/次,1次/日。两组疗程均12周。
观察指标:两组患者在治疗前及治疗后分别详细记录临床表现,用NYHA标准进行心功能分级,检查多普勒超声心动图,观察心排血量(SV)、心脏指数(CI)、射血分数(LVEF)及心输出量(CO)等指标。疗效评定以心功能分级为标准,心功能改善2级以上为显效,改善1级为有效,无改善或恶化者为无效。
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1.0统计软件包,计量资料以(X±S)表示,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计量资料比较采用配对t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结 果
临床表现改善情况:治疗后,治疗组心衰症状和体征改善25例,对照组改善10例,P<0.05;治疗组心功能分级改善27例(79.4%),对照组改善15例(44.1%),P<0.05。
心功能指标改善情况治疗后患者心排血量(SV)、心输出量(CO)、心脏指数(CI)及射血分数(LVEF)等指标与对照组及治疗前比较,差异有显著性(P<0.05)。
讨 论
Wojnicz等研究结果发现[2],应用阿托伐他汀治疗6个月后,DCM患者LVEF较治疗前提高5%以上(P<0.001),心功能级别较治疗前降低(P=0.002)。Node等应用辛伐他汀治疗DCM患者14周得到相似结果[3]。本研究结果与上述文献报道一致,提示瑞舒伐他汀在改善DCM伴CH患者心功能方面有较好作用,能明显改善临床症状,治疗后心功能普遍改善1~2级,LVEF提高,没有不良反应。对DCM患者常规抗心衰治疗基础上加用瑞舒伐他汀治疗,能保护和改善DCM患者的心功能,并且对心功能的改善优于一般常规治疗,无明显不良反应,是一种安全有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王玉亭,王庭槐.扩张型心肌病发病机理及治疗进展[J].中国心血管杂志,2005,10(3):230-231.
公章管理办法范文4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的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1年4月)
全文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和理顺企业劳动关系,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与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含临时用工和农民工)必须在录用、接收后即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实际录用了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即办理劳动关系变更手续。
(二)原用人单位分立或合并、重组后,由分立和合并、重组的用人单位与职工重新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派到合资、合作、联营、参股单位工作的职工,可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与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由原用人单位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务(输入或输出)合同。
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租赁人和承包人为该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由该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入股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或者以入股取代劳动合同关系。不得以职工不入股为由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安排下岗或者对劳动权利作限制。
(四)用人单位应确定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部门,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与职工协商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或终止手续。
(五)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鉴证劳动合同,对所鉴证的劳动合同应进行登记、整理、保存、归档。对到期的劳动合同及时督促用人单位办理续订或者解除手续。
二、关于理顺和规范劳动关系
(六)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时未及时续订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在本意见下发后30日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包括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时间。
(七)用人单位今后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已办理的停薪留职协议期限超过2001年底的,应于2001年底终止。用人单位应立即通知其限期返回,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岗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岗位安排的,或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解除劳动关系。
(八)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长期病休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报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5-10级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岗位,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可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在医疗期内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到医疗期满。
三、附则
(九)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将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和理顺劳动关系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此类劳动争议。
(十)本意见中通知劳动者的形式,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十一)本意见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类用人单位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公章管理办法范文5
乙方(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
丙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银行):
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和《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甲方同意乙方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授权同意,发生以下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之一,且物业服务企业、甲方未按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乙方可以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宅的,应当从售后公有住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代修。
三、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和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及时从所涉及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划转至维修单位。
四、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包括:
1、《支取汇总表》(维修资金系统生成并打印);
2、《支取清册》(维修资金系统生成并打印);
3、《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组织代修项目资金支付通知》(见附件)。
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需加盖乙方公章并与本协议公章一致。如乙方公章发生变更,需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到丙方办理公章变更手续。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甲方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划转时将加盖公章的本协议书复印件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留存。本协议书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代表:(说明身份) (签字)
乙方: (盖章)
代表: (签字)
丙方: (盖章)
代表: (签字)
注:如果非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应有授权委托书。
附件: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组织代修项目资金支付通知(适用于资金划转至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后政府组织代修)
编号: 区【 】年 第 号 XX-1版
小区坐落及名称 区(县) 街道(乡镇) 大街(路) 号 小区物业类别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独立式住宅 其他 建筑物竣工时间 年 月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全称 备案单编号维修单位全称 资质证书编号资金使用用途 区(县) 小区 号楼 维修工程项目工程款总额(万元) 工程对应建筑物总面积(平方米) 工程费用分摊标准(元/平方米)
公章管理办法范文6
诉讼协议书范文1(甲方)因纠纷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出庭,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 与 的纠纷案的第 审人。
二、 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 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费不退回。
五、 甲方委托乙方权限:
六、 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费 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缴纳费用 元)。缴纳方式和期限如下:
七、 本协议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回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诉讼协议书范文2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皮革进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皮革进料加工,皮革制品出口至_________业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二、合同标的: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
合同金额:_________
拟出运日期:_________
出运港:_________
到货港:_________
外方付款结算方式:_________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一)甲方职责:
1.负责与外商签订所有出口合同,并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负责;
2.负责安排生产、出运、交货;
3.负责向乙方提供工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税缴款书及运费等正式发票;
4.承担业务的全部费用及风险,保证按合同条款(合同标的)的全部内容执行,并向乙方支付出口手续费(乙方收汇)。
(二)乙方职责:
1.负责按甲方提供的合同内容对外签订出口合同;
2.提供出口货物商检、报关、出运和结汇等工作所需的单据;
3.负责出口结汇;
4.结汇后一周内,将货款转付甲方帐户。
四、违约责任:
如因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五、甲方出具的担保函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诉讼协议书范文3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_____行政诉讼一案,委托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_________行政诉讼案的第_________审诉讼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权限:_________。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支付费_________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_________元。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_________。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结止(判决、裁定或撤销诉讼)。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需另行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