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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煤炭企业;材料管理;生产成本;物流数据
当前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严峻复杂,世界经济持续低迷,国内经济发展困难增多的影响,煤炭经济运行下行的压力加大。2014年5月份以来,全国煤炭市场发生了急剧变化,煤炭产业步入调整期,煤炭需求、产销量、铁路和港口转运量的增速大幅下滑,净进口持续快速增长,由此导致的全社会库存和企业应收账款快速增加、煤炭价格指数和市场景气指数大幅下滑,企业经营出现了许多困难。河南中平鲁阳煤电有限公司处于这样的大环境中,企业的销售压力加大,生产单位成本持续增加,货款回收出现困难等。面对这些问题,如何降低单位生产成本,如何优化对材料物资管理?材料是构成煤炭成本的重要因素,因此对材料物资的有效控制是解决这两个问题的一个关键。
1.自2012年9月起,公司所需的汽油柴油、钢丝绳、皮带、电缆、轴承、支护钢架和工矿、采掘配件等主要矿用物资由集团物资供应部集中采购。物资的集中采购既发挥批量采购的优势,降低公司采购成本,又提高了对生产矿使用物资质量的保障。同时,河南中平鲁阳煤电有限公司为更充分发挥设备物资的最大潜能,专门成立了公司设备物资调配领导小组。
公司供应站在这种采购模式下,加强对采购计划的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使库存材料尽量为零。在物资供应价格管理上,按照“原价供应、价差返还”原则执行计划家结算,价差按月返还。供应站及时向公司上报《采购月计划》,在经过公司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核准后,依《采购月计划》进行采购作业。同时,库存材料按类别由专人保管、验收、入库、出库等工作,做到公司材料管理更加细化。
2.为了更好的控制材料成本,加强公司材料稽核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应用NC财务系统,使得供应站的物流数据能够实时传递到财务系统,做到整个采购、销售、材料出库过程中的业务数据传递的唯一性、及时性、准确性。同时,系统会依据供应站传递过来的数据通过系统的应付管理模块和存货核算模块的操作自动生成财务凭证,减少了数据传递过程中人为失误造成的数据错误,使财务核算更加准确、精细。这样,财务能更好更及时的掌握数据,并根据数据分析进行相应的材料成本管控。
生产过程与材料管理两同时,确保正常煤矿安全生产的同时优化材料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生产材料投入,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生产材料成本控制措施。生产材料成本的控制应从材料计划、领用、运输、现场、回收修旧利废、考核、支护技术优化上做起,确保每个环节的强抓细管都有助于降低材料成本。
1.对每一次的生产用支护、建工类材料进场,生产技术部都必须现场进行数量验收、质量检验(拉尺测量)等工作,并填写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台账。对进场材料的数量不符或质量不合格等现象,则一律不予接收。各施工队组每月报计划时必须严格按照生产技术部下达的材料定额,编制本队当月的材料计划。严禁出现与生产无关的材料,同时材料总额不得超过控制定额。生产材料的使用必须坚持需要多少,审批多少,投入多少。严禁随意投入,浪费材料和挪作它用。
2.对井下生产材料的领用应多加注意。领料队、组在装卸、运输材料时,不得野蛮装卸,特别是对易损坏的材料(锚杆、锚固剂、砖)必须轻拿轻放。按规定能一次性运到指定地点的材料,中途不准乱卸车。因特殊情况未能一次性运输到位的材料,在其他队责任区内堆放的材料必须堆放整齐,有人看管。材料运输到位后必须有下料人员沿井下材料运输线路进行查看,检查是否有材料掉落,遗漏等现象,严禁中途丢失、掉落。材料运放到位后,当班安全员对其进行验收,并登记井下材料管理台账,以防止运输过程中遗漏丢失、缺方亏吨现象。
物资管理办法范文2
考核内容:
1、上班迟到、早退每次扣10元。
2、不公开、不按时完成考勤登记、考勤弄虚作假,扣20元。
3、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无理取闹扣50元。
4、不服从考核人员考核,辱骂和叼难考核人员扣除50元。
5、上班时间,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扣50元。
6、仓库保管员对自己所管的物资,应经常清理查看,保持库容整洁。严格执行有关仓库管理制度,做好对外保密等工作,违者扣100元。
7、不认真交接班或交接班时收、发、料单出错,扣50元。
8、保管员要配合采购员将到库物资卸货入库,物资入库验收一律点数,检查质量、数量、型号规格等,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违者扣100元。
9、仓库保管员要根据发票核对实物开收料单(不得涂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仓库负责人或部长。违者扣100元。
10、仓库保管员按用料单位开据的领料单核发所需物资。违者扣100元。
11、领料单上的字迹必须清析,不准涂改,违者扣100元。
12、仓库保管员对自己保管的物资,在每天上班时应认真清查。发现丢弃时,应查明原因,并按有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损失的物资进行等价赔偿,扣当月效益工资,情况严重者,下岗一个月。
13、仓库保管员对自己保管的物资(包括回收的废旧物资),自监自盗被发现后,应及时追回这部分物资,调离岗位,罚款1000元。情况比较严重的汇报公司领导做出处理意见。
14、仓库保管员必须熟悉计算机仓库物资管理程序,并掌握仓库管理程序的基本操作(如收、发料及查询等)和帐务处理,否则扣当月效益工资,
再次考核不合格的,待岗处理。
15、禁止在仓库玩电脑游戏及上其它不健康的网站,如被发现,每次扣200元。
16、仓库负责人及仓库保管员要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及时反映库存余缺,做好补缺采购计划,发现库存物资有盈亏情况及时汇报部长,违者扣100元。
17、计划统计员要按需用计划对仓库进行平库,根据物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等详细编写采购计划,不得增加或减少物资的数量、单价,并按规定时间上报,违者扣50元。18、计划统计员要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各种统计报表,违者扣50元。
19、计划统计员要按时将各种计划及收、发料单录入计算机,否则,扣50元。
20、采购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坚持择优的原则,货比三家,保证物资价格合理及质量,违者扣100元。
21、采购员必须配合仓库主管及保管员做好到货验收工作,并及时结算货款(不超过一个月),违者扣50元。
22、工程材料的验收,必须有该工程材料的需用计划、采购计划及该项目负责人在货单位上签名后方可开收料单,违者扣50元。
23、工程结束后,材料回收保管员必须如实登记入库,工器具要严格检查是否完好才能入库,如有问题及时间仓库主管或部长汇报。违者扣50元。
二0__年六月三日
工器具租用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使公司的工器具在保证本公司施工任务使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它的作用,为公司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可对外实行租用。根据目前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工器具的使用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外单位需要租用公司的工器具时,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向物资部提出申请,经物资部长审核同意方可办理租用手续。物资部在确认工器具完好的情况下,租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将押金(工器具原价的30)和租金(1个月)交计财部后方可开始租用。
2、租金的收取:工器具租用后,每月按原价的10收取租金,
租用半年以上的按租金的80收取,1年以上的按租金的60收取。
3、如需连续租用,需到物资部办理续租手续,租金上交必须在租用日期的前三天交到计财部,否则物资部有权收回该工器具并没收押金。
4、在工器具归还时,必须保证工器具的完好,如有损坏按工器
具管理制度的赔偿条款按修理所发生的费用从押金中扣除,工器具损坏后无法修理应根据该工器具的使用年限按规定进行赔偿。
物资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为保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顺利实施,税务机关须相应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人工审核、机审、疑点调查、审批、退调库办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数据库服务器所在地区需设立专职系统管理员。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原则。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配置内容,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允许,各地不得擅自改动。对审核系统内由各地自定的退(免)税审核配置内容,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
第五条出口企业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相关电子数据。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出口企业反馈出口退(免)税电子数据审核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二章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第六条税务机关接受并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资料,根据审核无误的认定申请资料,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根据现行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内容补充完整。
第七条当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做相关认定内容的变更或注销,并出具相应变更或注销手续。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税务机关要先注销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受理
第八条出口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退税单证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申报数据和申报表的内容须与原始单证的有关内容一致。
第九条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保证正式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出口企业在正式申报之前,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当期(批次)预申报明细电子数据,将预申报明细电子数据报送税务机关或通过远程网络上传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预审核,取得预审核反馈数据,并依照反馈数据对申报系统中的申报数据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出口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直接报送税务机关或通过远程网络上传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按有关规定将装订成册的汇总申报表、明细申报表、纸质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岗位人员应按申报期接收企业申报资料,对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病毒检测,确认数据安全后读入审核系统;检查企业申报报表的种类、内容、联次、数量、印章等是否齐全;检查企业申报纸质凭证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汇总表所列一致;检查纸质凭证和报表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对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受理人员出具《接单登记回执》,确认受理正式申报。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退税部门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并要当即向申报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受理人员接受出口企业正式申报后,将所接收的申报资料移交初审岗位,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第四章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依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审核出口企业的正式申报出口退税纸质凭证的合法、有效、完整性,与电子申报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在人工审核环节发现的一般问题,经出口企业签章认可,可直接对数据进行更正。对审发现问题较多,应退还出口企业要求其重新申报。
人工审核通过的数据提交计算机审核环节。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的计算机审核人员在接到初审转来申报数据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逻辑关系审查和外部信息对审。审核通过的数据,生成退税待审批表,并提交审批环节。在审核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审核时应以企业为单位,退税数据范围应控制到申报年月及申报批次;
(二)每户企业每一次审核出口退税应由一人负责操作完成,中途不得更换。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在计算机审核中需要对数据进行调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于发生申报错误较少的企业,应及时告知企业,并退还初审环节依据纸质凭证对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调整,企业经办人员和税务机关初审人员需在企业申报表上更正处签字盖章确认;(二)对于发生申报错误较多的企业,应退还申报受理环节并及时通知企业改正后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对退税审核未通过的申报数据,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审核产生的疑点,根据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且属于政策规定可以退税的,予以人工挑过;
(二)对录入的错误数据,退还受理申报环节进行核实调整后,重新提交审核环节;
(三)属于应该进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转至检查环节进行函调。
第五章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退库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退税的领导对审批人员上报的拟审批结果及特殊审批项目,应进行综合审定,在不突破本地出口退税计划的前提下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负责填开出口退税收入退还书的人员对领导审批的情况,应进行逻辑关系检测,将检测无误的已审批数据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或综合征管系统生成出口退税收入退还书(或税收缴款书),办理退(入)库及已退库核销。
第六章退税证明管理
第十九条出口企业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货物证明》等有关退税证明时,应按照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要求将需要开具单证的内容进行录入,生成开具单证的申报数据,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纸质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报送的退税证明单证申请表和相关数据后,应核对申请表和录入数据是否相符,并对申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确认无误的数据,提交至单证审核环节;核对未通过的数据应退还企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计算机审核人员对申报环节转来的单证数据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审核通过的数据提交至单证出具环节;未通过的数据应退回申报环节进一步核实。审核环节不允许直接更改数据。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负责出具退税证明的人员只能对机审已通过的单证数据出具有关证明,并加盖公章。
第七章核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中,应定期完成审核系统中提供的异常发票核查、出口收汇核销情况核查、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核查等。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利用出口退税各类信息、数据,定期完成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的评估。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对退(免)税审核中需函调核实的货源情况进行函调。
第八章出口退税系统维护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和税务系统有关要求做好出口退税系统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强化权限管理,保障数据安全,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系统维护人员负责按时接收、安装、维护并且不得随意更改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及出口退税率文库等,定期(月、季、年)备份数据并将备份数据纳入数据档案管理。其他非指定人员未获授权不得维护。
第二十八条系统维护人员负责按时生成上报总局各类数据。
第二十九条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期对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一)基础性检查:按统一规范检查清理各地业务实际处理中的具体规定,检查系统的特殊约定,确定系统的版本、系统配置、系统参数、审核配置、单证的起始编号、宏观调控特殊审核条件等。
(二)标准数据检查:外部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等检查。
(三)用户数据检查:用户权限设置制约性检查。
第三十条系统维护人员不应从事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审批、退库环节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出口企业、税务机关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造成骗退(免)税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物资管理办法范文4
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一般应分阶段并遵循以下不同原则:
1、取得无形资产时,应当遵循实际成本原则。实际成本原则要求资产以其取得、发生或形成时的交易价格计量。其主要优点在于具有可验证性,代表买卖双方在市场上所同意的交换价格,具有合法的依据。因而,我国《会计准则》明确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帐”。实际成本可包括买价、必要的手续费和费用。自创无形资产部分,《企业会计准则》认为“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帐”,通常包括那些能直接辨认的费用支出,还包括为了保护权利而发生的保护费用。如对专利权、商标权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把握两点:第一,按照会计惯例,广告费不得增加商标权的成本,应作为期间费用在发生期计入销售费用。第二,尽管专利权、商标权等受法律保护,但仍会有侵权行为发生。享有权利的企业为保护其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有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是将其资本化,增加专利权价值;另一种是作为期间费用,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
在此,需要探讨的是自创无形资产成本与其价值披露的关系。自创无形资产尽管在研制、设计过程中存在着不确定性,但在其自创并依法取得后,具有“超额获利能力”特征,而且自创所费往往低于其所值,有时甚至所费极小,所值极大。例如商标权价值,“万宝路”被评估为399亿美元, “可口可乐”为334亿美元,“青岛啤酒”为2.09亿人民币。这些商标价值与为取得这一价值而发生的成本相距甚远。简单地以所费代替所值在帐上反映这一特殊资产,难以给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决策相关的有用信息。因而,我们认为,应在遵循实际成本原则确定自创无形资产成本的基础上,运用成本加成法来确定自创无形资产价值,其关键在于测定一个适当的成本利润率。这样得出的数额,宜在财务报告附加注明中反映。
2、使用无形资产期间,应当运用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要求费用必须与相关收入相联系,并在同一期间内予以确认。据此,无形资产每期摊销额,应力求与其所带来的超额收益相配比。
3、处理无形资产时,应按收益确认原则。 收益确认原则即处理某项无形资产所收到的补偿价格与它的帐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本期的收益或损失。
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会计确认时,应当根据实质而不拘泥于法律形式。例如非专利技术以及由企业自创的生产上的秘密决窍,虽然未经公开注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实质上,由于它能给企业带来超过正常利润的效益,因而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进行会计核算。又如租赁权,尽管从法律形式上看,融资租赁资产所有权属于出租方,但在一项不可取消的融资租赁关系中,有关租赁资产的大部分风险与报酬已转移给承租方,承租方获得由于使用该资产而产生的收益,因而应将其在承租方会计报表上进行资本化处理。
二、无形资产的确认
无形资产确认要解决的问题是,满足什么条件的无形资产项目,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入帐。
首先,无形资产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其确认除了应遵循前述一般的会计核算原则之外,还应当符合资产的一般确认标准,即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1989年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文件中所规定的两条标准:第一,与该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将会流入企业;第二,企业能够可靠地计量该资产项目的成本。
其次,应针对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充分考虑其取得收益的可能性和稳定性,补充确认标准。对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无形资产原则公告(草案)》中认为需要附加以下两个确认标准:第一,无形资产在促使未来经济利益预期流入企业方面所起的作用,以及无形资产有效地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证实;第二,存在充足的资源,或其有用性可以证实,使得企业能够获得预期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
我国无形资产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将无形资产的确认标准规定为:“无形非货币性项目满足以下条件时,应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①该项目在促成企业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②取得该项目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这两条标准,企业自创的非专利技术、自创的商誉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以商誉为例,这种处理,显然符合会计界对商誉问题的传统看法,即只有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外购商誉,也就是购买价格与被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才能在会计上加以确认。非购买商誉即企业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自创商誉,在任何状态下都不能确认。
然而80年代以来,经济的现实对这一看法产生了冲击。在日益增多的企业兼并活动中,不少企业往往不惜重金收购其他企业,所付的买价中,有 80%甚至90%是由于购买商誉的。在企业合并中出现如此巨大的商誉价值,显然并不是产生于企业被收购、改组或合并之时,只是收购、改组或合并时才实现而已。自创商誉是过去若干交易的综合结果,是企业经自身的努力创造出来,并加以维护发展,为企业所拥有和控制的超额经济利益,因而它同外购商誉一样,都符合资产的定义,符合资产确认的第一条标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都应当加以确认。同时,近年来会计的发展,对不确认自创商誉的理论基础也提出了挑战。不确认自创商誉的理由,主要在于自创商誉不具备可计量性,对其加以确认与稳健原则、成本与会计基础、会计目标相悖。具体说来,有如下三点:
1、会计目标由强调盈利能力,进而转为越来越注意满足信息使用者最关心的现金流量、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的信息需要,而商誉作为未来超额盈利的直接体现,是企业未来有利现金流量的重要资源,无疑应在“成本大于效益”的约束条件下,在财务报告中加以充分披露,如实适当地加以反映。
2、近年来会计界对传统的稳健原则进行了重新认识, 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到不能只考虑或有负债和或有损失,还必须对或有利得、或有收益加以反映,即所谓全面稳健。自创商誉是一种可以带来未来超额收益的或有资产,也应区别其不确定性程度,采取适当处理方法加以确认。
3、历史成本会计基础发生了动摇。从物价变动会计的兴起,到80年代创新工具的出现,历史成本会计基础不断受到冲击。例如,金融工具只产生合约的权利和义务,只要合约成立,在交易或事项尚未发生时,交易双方之间的报酬与风险已经开始转移,会计就必须提前确认,即以合约签订时间为标准,以公允价值计量。这种做法冲破了传统会计中实现原则与历史成本原则的限制。在多种计量属性并存的会计模式下,对那些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俱高,企业形象好,且连续若干年有比较稳定的超额盈利企业,对其自创商誉的确认不仅必要,而且正在成为可能。
三、无形资产计量
无形资产计量的基础有原始成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重置成本)、市价(议价或公允价格)、现值(即贴现值)等等。与固定资产的计量相类似,无形资产可以按其不同的取得方式,规定不同的计量方法。随着无形资产计量的不同目的,如转让、出卖、投资、要求补偿等,无形资产计量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重置成本法。用这种方法计价无形资产,须先测算无形资产的现行市价即市场上的公允价格,再扣除已使用期间的各项损耗和失效价值,其差额即为无形资产现行价值。公式为:无形资产现行价值=无形资产重置成本-各因素损耗价值。由于计算重置成本是按现行市场价格计算材料消耗,按实际工时及小时工资率、小时费用率计算工费,所以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价值补偿为目的的可确定的无形资产项目的计价。
2、收益现值法。这种方法有两种不同的作法:一种是按受这种无形资产直接作用而实现的年销售收入,以一定的比例逐年提取。从来看,我国从外国引进的无形资产,其提成比例约为销售收入的0.5 %~3%。出让或出租这类无形资产,如专利权、特许专营权、著作权等,可按收益率及约定期限计算年金现值,即收益现值。另一种是以未来若干年预计将持续获得的年收益及其投资报酬率计算年金现值。在计算过程中需根据报酬率及期限,查年金现值表,求得年金现值系数。收益现值法一般适用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时计价。
3、超额收益法。 是指按照资料预测无形资产未来期间可获得的全部收益的现值,减去按照同行业一般收益水平预计的企业无形资产未来期间可获得的全部收益现值,其差额即为企业无形资产的超额现值。其公式为:
n
n
V=∑[资产总额×预期收益率÷(1-贴现率)[n] ]-∑[资产
i=1
i=1
总额×同行业正常收益率÷(1-贴现率)[n]]
这种一般适用无形资产转出时计价。
四、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作为一项特殊长期资产,不论是出于财务报告目的,还是出于资产管理的需要,都必须以一种系统的方式在其预计有效年限内摊销,并合理地确定各期的企业收益。
无形资产是没有残余价值的,它们的预计寿命,也就是其有效年限,即为摊销的期限。不同的无形资产其有效年限是不相同的。我国有关法规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规定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为5年;商标权为10年;发明专利权为15年;商誉则没有法定年限。同时,同一项目的无形资产,在不同的国家其有效期限是不相同的。在无形资产摊销上,对以下两个问题争议较多。
一是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问题。①当今飞速,技术更新日新月异,以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无形资产,其无形损耗很大,因而许多企业要求对这类无形资产尽快摊销完毕,以保证投资的回收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他们主张一般以四年为宜。②无形资产项目有保护期或契约规定的权利年限,其摊销年限不得超过它们。③摊销期应由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规定一个最高年限。1970年美国AICPA所属APB规定不超过40年, 未免太长。大公司的业务经营计划一般也不超过20年,无形资产摊销的最高年限也不宜超过20年。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1993年修订)规定商誉的摊销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最长也不得超过20年。④如果无形资产提供的利益(现在的和未来的)因经济环境、消费者的偏好、技术进步、市场竞争等种种原因,以致明显下降,应立即减少无形资产的帐面金额,增加摊销额直至全额转销。关于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确定,我国关于无形资产的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中选择了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两个标志,同时体现了稳健原则。主要有以下规定:①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了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以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中较短者作为上限;②法律规定了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申请书中未规定有受益年限的,以法定有效期限作为上限;③法律未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以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作为上限;④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以10年作为上限。
二是关于无形资产摊销的帐务处理。主要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采用直接冲减法,它以现行会计制度为代表,要求在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无形资产”。另一种主张倾向于采用备抵法,认为在摊销无形资产时,应当贷记“累计摊销”。两种观点的焦点在于如何保证信息的充分揭示。我国无形资产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中沿用了现行会计制度的做法,认为“企业应将入帐的无形资产在一定年限内等额摊销,其摊销金额计入相关费用,同时冲减无形资产的帐面金额。”我们认为,在采用直接冲销法时,应当加以补充,要求在更换新帐时,把各项无形资产的购入日期、每期摊销额与原价加以抄录过帐,以备查找,并将这些资料以及无形资产的政策、方针、核算原则、计算方法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加以补充说明。
五、无形资产投资、转让和转销
无形资产作为企业所拥有的一项资产,能够同有形资产一样,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投资、转让和转销交易。无形资产在投资、转让和转销时,其计价应全面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通货膨胀因素,以及国内和国外市场因素等,合理计价,并据以订立有关合同和协议。
关于无形资产投资,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规定:中外合营双方可以用一定的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合资企业。在分配股利时,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处于平等地位。我国无形资产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当企业用专利权、商标权、外购非专利技术或国家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投资入帐价值应根据投资合同、协议约定或评估确认的金额确定;投资入帐价值与无形资产原帐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递延投资收益,并在投资持有期间或一定期限内分期摊销,计入各期损益。当企业以非专利技术等未入帐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投资入帐价值应根据投资合同、协议约定或评估确认的金额确定,同时确认为递延投资收益。递延投资收益应在投资持有期间或一定期限内分期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关于无形资产的转让和转销,征求意见稿规定,有偿转让专利权、商标权、外购非专利技术或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时,应冲销其帐面金额,取得的转让收入与其帐面金额和相关支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以交换的方式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时,应冲销该无形资产的帐面金额;换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原帐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换入资产应按换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减去)另外支付(收到)的金额入帐。企业开发、利用或经营土地时,应转销该土地使用权的帐面金额,同时将其转入有关资产帐户。
六、无形资产重估价
无形资产由于不确定性较大,价值易于波动,因而应按确定的重估价周期,在各报表日根据重估价政策对无形资产进行重估。这也是无形资产特性的表现。
物资管理办法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此产生的抵押、设典等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均须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领取国家统一印制的加盖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房屋权属证书。
第四条、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
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登记机关根据需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总登记;对已发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范围的,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
第七条、新建的房屋应当办理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应当在销售前办理注册登记,实行预售的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
第八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分割、划拨和判决、仲裁、企业合并、兼并、分立等原因致使房屋产权转移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第九条、房屋权利人法定名称或者姓名改变,房屋座落的地址名称改变,房屋现状、用途改变等,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应当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一条、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权利人除向登记机关提交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有效证明外,还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新建成的房屋,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图纸等;
(二)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须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图纸等;
(三)买卖、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或者交换合同和契证;
(四)赠与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公证书和契证;
(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公证书和契证;
(六)分家析产或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据或者分割单据和契证;
(七)划拨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批准划拨证件等;
(八)仲裁或者判决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裁决书或者判决书等;
(九)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证件等;
(十)抵押或者设典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或者典当合同等;
(十一)房屋权利人法定名称改变、房屋用途变更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及其名称、用途变更的文件、证明等;
(十二)企业合并、兼并、分立,其房屋权属的转移登记,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有关部门批准合并、兼并、分立的文件等。
第十三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登记,也可委托人申请登记。委托登记的,人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法定名称,并由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权利人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共同申请。
设定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代管的房屋及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四条、房屋权属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收件;
(二)勘丈绘图;
(三)产权审核;
(四)必要的公告;
(五)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五条、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范围;
(二)申请期限;
(三)权利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的机关、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总登记、验证及换证,在市、县人民政府公告的期限内完成。
初始登记,包括商品房注册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商品房注册登记,应当自新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登记。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在预售前申请办理登记。
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权利人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证件不全,按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提交证明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暂缓登记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一)属于违章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市以上登记机关的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章、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是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他项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三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直管房屋,企、事业单位的自管房屋,军队房屋以及其他法人、合法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房屋,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的房屋颁发《房屋共有权证》。
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四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资料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五)重复登记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应当由市、县登记机关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房屋权利人,同时予以登报公告。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处原费用3倍以下罚款;
(二)以虚报、瞒报等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没收证书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登记人员工作过失致使房屋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由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物资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促进固定资产的安全、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不断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证正确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和履行工作职责,现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县国税局及各分局所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保管、使用、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核算,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所有固定资产均必须实行编码登记。
第五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各级国税部门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让、出租和变卖固定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下管一级、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财务室是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县国税局办公室负责资产和实物管理与财务核算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国税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办公室(或机关服务中心)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是:
财务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系统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盘亏、盘盈等的审批。
(三)编制系统内主要项目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四)定期汇总上报固定资产报表。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对固定资产实行会计核算。
(三)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帐。
(四)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增加需求的审核及编制本级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五)办理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处置手续。
(六)保管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完好。
(七)年终前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损、报废、盘亏等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
(八)年终固定资产清理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与财务核算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帐。
(九)负责报送固定资产报表。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职责。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 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 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四) 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帐。
(五) 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需求。
第八条县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职责。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 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 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四) 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帐。
(五) 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需求。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一律实行会计核算管理与实物管理分开的方式进行,各级国税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要制定并严格执行验收、登记、保管、领发、检查和维修等制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下设子目和细目。
第十三条 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
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国税部门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
(一)土地,指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包括农场、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
(二)办公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职工宿舍,指职工宿舍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四)其他建筑物,指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等建筑物, 包括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和其他4个细目。
第十四条 一般设备资产
一般设备资产,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15个子目。
(一)小汽车,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各种封闭式车辆,包括小轿车、吉普车、车内座位在20人以下的旅行车和其他小汽车4个细目。
(二)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人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三)货车,指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车等,包括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车、其他货车等5个细目。
四)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五)其他机动车,指除小汽车、大轿车、货车、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
(六) 各种机动船,指稽查、征管业务用机动船。
(七) 计算机,指大型机、小型机、pc机、台式pc机及便携式pc机等各种计算机。
(八)复印机。
(九)传真机。
(十)移动电话。
(十一)寻呼机。
(十二)录像设备,指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设备。
(十三)照相机,指各种照相机及附属设备。
(十四)电视机。
(十五)其他一般设备,指以上各类项目中未包含的一般设备,包括以下5个细目:
1、空调机。
2、办公家具,包括保险柜、文件柜箱、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3、打印机。
4、音响设备。
5、其他
第十五条 专用设备类资产
专用设备类资产,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第十六条 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
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指各级国税部门接管、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历史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物、字画、纪念品和其他4个子目。
第十七条 图书类资产
第十八条 其他类资产
其他类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包括各类文体设备、医疗器械、厨房设备、洗衣机、电冰箱和其他6个子目。其中,各类文体设备包括大型乐器和大型体育器材2个细目。
子目录“其他”是指批量购置的被服、茶具、电水壶等办公和生活用具以及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调拨价加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计价。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值和扩建发生的净增加值计价;改扩建中有变价收入的,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价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格计价。
(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价入帐,等确定价格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部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计提折旧。但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二十一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对技术含量高及贵重的设备要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县局新建房屋必须报市局审批,县局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报市局审批。对政府采购的设备、工程和服务,实行招标采购制度。
第二十三条 增加固定资产按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填报审批、验收资料。
第二十四条增加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验收、入库等一系列手续,及时登记卡片、入实物和财务帐,同时定期进行清查,保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增加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有产权都要进行资产登记。无产权的固定资产在登记时注明无产权,在电算化管理中自动不归在核算范围内。如事后产权归属本系统,由资产管理人员及时更改产权性质,并按正常程序通知财务核算人员记入固定资产帐目进行核算。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分出售、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报损和其他5种方式。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一) 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经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七)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
(八)其他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各级国税部门处置固定资产均需按规定上报市局审批。
2、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办公房屋建筑物,由市局按程序上报省局审批。
3、无偿调出国税系统以外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或国税系统以内处置单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市局按程序上报省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出售固定资产前,应进行资产评估,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并按实际转让价格登记入帐。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资产管理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资料
处置固定资产时,首先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系统资产处置表》,并附下列有关文件及资料。
1、固定资产价值凭证,包括购货发票或其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审计报告等;
2、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固定资产评估文件等;
4、其他有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调拨已入库的固定资产要履行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和相应的报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具体手续如下:
(一)由财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开具《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并交付实物拨付部门。
(二)实物拨付部门凭财务管理部门开具的《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方可进行实物调拨,调拨时拨入单位领取人要进行签收,调拨后实物拨付部门将已签收的《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交付财务核算部门。
(三)拨出单位凭《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和《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为调整实物帐和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四)拨入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凭《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增加固定资产,同时《国家税务系统资产调拨单》是拨入单位财务核算部门调整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调拨新购置的未入库的固定资产,可由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直接填列《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交付实物部门进行调拨,同时拨入单位领取人进行签收,有关批准文件和《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为拨出单位的有关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三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固定资产时应当确保固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严防固定资产的流失;同时,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要坚持面向征管、突出重点、保证急需、勤俭节约的原则。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可予以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暂停拨付其经费。
第三十五条 无产权固定资产调回原产权单位,要填列《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手续齐备后方可退回。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变更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变更是指已入帐的固定资产原值发生变化或出现需要进行调帐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入帐固定资产分为结帐固定资产和未结帐固定资产。结帐是指在财务软件中完成结帐处理并且进入下一个会计期,而未结帐固定资产是指在财务软件中本会计期未结帐。对于未结帐固定资产,可将错误的资产撤销凭证,直接在固定资产增加中修改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对于结帐固定资产,需填列《固定资产变更通知书》后,方可进行相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变更形式包括:改建、扩建、修理、修配、增加原值、减少原值等。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省局苏国税发[]242号文件规定,由申请单位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表》,按审批权限分级报批,完工后交付使用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单》和《固定资产变更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变更,需由实物管理部门填列《固定资产部门变更通知书》,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固定资产实物在使用部门间的变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清理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本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与固定资产帐务核对,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资产。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理的程序
(一)对本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登记造册。
(二)将实物按品种、数量、型号等与固定资产帐进行核对。
(三)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情况,并根据批复进行帐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清理结果报上一级财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国税系统资产报告制度是指各级国税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对本单位的资产使用情况,通过资产报表形式,综合反映其存量、分布、结构和使用效益的变化情况,为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按照市局要求,在年度终了后,在对单位进行资产清理、会计决算以及整理汇总资产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报送报表,要求做到报送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报告形式采取逐级汇总上报的形式。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档案是指涉及固定资产形成及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有关资料,包括固定资产卡片、台帐、明细帐、入帐单、出库单、验收单以及各种申报表、评估文件、技术鉴定报告书、批复书、报表、数据磁盘、光盘等。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纸制档案要按年装订成册保管,数据磁盘、光盘也按年度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固定资产数据要进行数据备份处理,有业务发生的单位,每月至少备份一次,且要双备份,即软盘备份一份,硬盘备份一份。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档案应从记入固定资产当年起,保管到固定资产处置后2年(不含当年)。数据磁盘、光盘永久保管。
第十章 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国税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是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部门。固定资产的监督除了日常监督、审批外,还有对固定资产的审计工作。固定资产的审计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十条国税部门在进行财务审计时必须对被审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检查固定资产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实行统一的电算化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报表是否真实,是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并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检查情况。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部门的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都负有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三) 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未经批准办理合法手续,将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以各种目的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报批或手续不全的。
(六)未按市局要求实行统一电算化管理,资料保管不齐或未按要求保管资料档案,不按时按质报送报表资料的。
(七)不实行定期清理盘点和对帐制度,管理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