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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管理办法范文1
1.目的
为使公司办公物资管理合理化,满足工作需要,合理节约开支,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非生产经营用的公司办公物资管理。
3.办公物资分类
3.1低值易耗品类物品:单价在50元以下:笔、订书钉、胶水、本子等。
3.2固定资产类物品:单价在1000元以上(购置时需以旧换新),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电脑、空调、照相机等。
4.职责
4.1各部门文员为本部门办公物资兼职管理员,本部门员工为各自名下所属办公物资直接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办公物资的间接责任人;
4.2采购部负责资产的购置、入库登记、发放等工作;
4.3财务部负责列管资产帐目管理、计提折旧、盘点、报销等工作;
4.4办公室负责列管资产的台帐登记、配合盘点、调转等工作。
5.内容
5.1办公物资申请
5.1.1办公室根据各部门申请情况进行台帐建立;
5.1.2办公物资由各部门每季申请《办公物资采购申请单》(见附件1)报办公室,办公室评估汇总后报分管领导批示后交采购部购买;
5.1.3其他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的物资由部门自行提出,经采购部文员核对公司物资台帐,在没有库存情况下,需求部门提交分管领导批示的采购单至采购部方可购买。
5.2办公物资采购、入库、发放
5.2.1采购部根据采购流程购置、入库并发放。
5.3办公物资盘点
5.3.1财务部每季组织专人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工作,保证账实相符。对在盘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情况,必须查明原因,经财务部确认,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处理。
5.4、辞职清退情况处理
5.4.1对于调出或离职人员在办理交接或离职手续时,需归还所领用的办公用品(一次性消耗品除外)由办公室专人进行清算核对。如有有缺失的应按相关要求赔偿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5.4.2如部门人员离职(正常或非正常),各部门没有在三日这内通知办公室,出现物资损坏或遗失由部门负责人赔偿。
5.4.3办公室文员核对离职人员办公物资后,并带领辞职员工将其名下所有物资交回采购部,由采购部进行入库办理,且需在员工辞职表上进行确认。
5.4.4每月办公室文员必须与各部兼职办公物资管理员(文员)进行公司物资核对。
5.5办公物资的维修
5.5.1如工作内发生办公物资损坏,必须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进行维修处理。
5.5.2如发现各部门办公物资属于个人恶意破坏,应承担全额维修费用或按照物资价值进行赔偿,并根据情节进行通报批评。
5.6办公物资的报废
5.6.1各部办公物资符合下列条件一条或以上,方可申请报废,鉴定原则如下:
A对达到报废使用年限自然损坏无法使用的;
B虽没有达到报废使用年限,但因某种客观原因损坏而不能使用的;
C虽没有达到报废使用年限,但维修成本费用大于或等于采购费用的。
5.6.2报废流程
A责任部门填写《物资报废申请单》(见附件2),经本部负责人批准,提交办公室核实。
B办公室会同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核实,报分管审批,提交财务进行报废处理。
5.7办公物资的保管及赔偿
5.7.1原则为“谁使用,谁负责,谁赔偿”;
5.7.2本部门自查或办公室定期检查,发现物资损坏,填写协调书至办公室,由办公室每月统一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5.7.3赔偿责任分3等,含完全责任、一般责任、轻微责任,个别对应80%、50%、20%的损失赔偿比例。
5.7.4折旧计算方法:年折旧额=(原值-净残值)/使用年限
5.8办公物资的转移
5.8.1各部门内物资使用人变动必须填写《资产转移单》并立即通知办公室变更固定资产台帐;
5.8.2员工离职后交回的资产重新领出使用必须办理《资产转移单》;
5.8.3所有资产转移必须通知财务部,财务部及时修改公司固定资产卡片。
6.相关记录
6.1《办公物资采购申请单》
6.2《办公物资报废申请单》
7.其他
工资管理办法范文2
为了加强公司非现金资产管理,规范管理流程,明确固定资产计划、采购、使用、报废等各环节的责权利,严格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购买、验收、保管及领用程序,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划分
(一)固定资产。将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设备、器具、工具,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二)低值易耗品。将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且使用期限1年以内的设备、工具、办公用品、日用品,归到低值易耗品管理。
二、资产分类
(一)电器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显示器、主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话、装订机、空调、饮水机等。
(二)办公家具:包括文件柜、书柜、衣柜、办公桌椅、沙发、茶几等。
(三)办公用品:包括文件夹、档案盒(袋)、笔、替换笔芯、笔记本、订书机、曲别针、胶带、裁纸刀、剪刀、胶棒、计算器、打印纸、记号笔、纸张、各种凭证账簿、工作牌等。
(四)低值易耗品:计算机及打印机耗材、U盘、移动硬盘、电源排插、垃圾桶、烧水壶、照明灯具、风扇等。
三、资产管理
(一)管理部门及职责
1.总经办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组成,是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部门。负责各项资产及用品采购计划审批、控制领用流程、监督资产使用、核准资产处置。
2.会计是公司各项资产核算及监督负责人。要履行好在公司资产管理中的核算监督职责,保证资产采购计划、申请、采购、验收入库、资产清查、信息更新、领用、派发、处置等环节合法合规,做到账册登记详实,信息更新及时。协同总经办、资产管理员定期组织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清查,确保账实、账表、账账相符。
3.资产管理员主要负责审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采买计划;协同会计组织采购资产及用品验收入库,登记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台账;配合会计定期清查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并及时更新台账信息;向总经办提请资产处置建议;做好资产的日常保管、维护、派发管理工作。
(二)资产管理流程
1.资产购置:运营层根据运营需要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填写《资产购置申请单》报资产管理员审核、会计复核、副总经理核准、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资产验收:资产采购到位后,由总经办、会计、资产管理员共同验收入库,会计根据正式的发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计提折旧、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登记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品种、数量、金额,确认费用支出及低值易耗品摊销;资产管理员做资产入库,登记资产台账(包括固定资产台账、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保管台账)。
3.资产领用:因业务和工作需要配发给员工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因此作业需要带出办公室使用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人填写《资产领用单》,经运营总监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领用或外带,审批后的“资产领用单”交资产管理员保存,依此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外带资产使用完毕,资产使用人应及时将资产交还资产管理员检查完好后,办理资产入库手续,并做信息更新登记。
分配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资产使用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固定资产。本着“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因个人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等原因,发生固定资产遗失、损坏,应由资产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领用时,由资产管理员登记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保管台账,领用人签字后派发。
4.资产变更:因工作需要调整或变更固定资产使用人时,由运营总监填写《资产变更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审批后的《资产变更单》交资产管理员保存,并及时做信息变更登记。
5.资产处置: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在资产到达报废期限的当年年初,由会计填写《资产处置申请表》,资产管理员复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资产处置相关事宜。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统一交公司财务按固定资产处置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6.资产清查:建立资产定期清查制度,由总经办牵头,会同会计及资产管理员于每年末进行固定资产清查,每季度末进行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盘点;编制《资产/物品盘点明细表》,详细反映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库存及使用情况,做到账实、账表、账账相符。
本制度自之日起实行。
附件:《资产购置申请单》、《资产领用单》、《资产变更单》、《资产处置申请表》、《资产/物品盘点明细表》
资产购置申请单
申 购 人
申购用途说明:
联系电话
申购部门
申购时间
申 购 物 品 明 细 表
名称
规格
数 量
要求说明
到货日期
资产管理员:
会计审核:
副总经理:
总经理:
资产领用单
年月日
领用人
领用事由
资产信息
资产领用时间
年月日
资产返还时间
年月日
资产管理员意见
签名:年月日
运营总监意见
签名:年月日
公司领导
审批意见
签名:年月日
注:资产使用结束后,请及时到资产管理人员处办理归还手续。
资产变更单
年月日 转移单号:
原使用人
现使用人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资产类别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备注
合计
运营总监意见
公司领导意见
签字:
签字:
原使用人(签字):现使用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员(签字):
资产处置申请表
申请部门:填表时间:
资产编号
资 产
名 称
规 格
采购
时间
账 面 单 价
使用年限
处置
数量
备注
原价
已提折旧
净值
处置
方式及
原因
资产管理员意见:
会计意见:
副总经理意见:
总经理意见:
资产/物品盘点表
资产类别: 盘点日期:
序号
清点结果
资产
编号
物品
型号/
品牌
购买
时间
闲置或在用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存放地点
责任部门
备注
有帐无物
有物无帐
工资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对成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监管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超过××%)及相对控股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低于××%但对该子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
第三条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总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各子公司可遵循本办法规定,制定符合自身行业特点及管理要求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备案后实施。子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总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层层负责”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为中心,对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进行业务管理及指导,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在本单位总经理领导下依法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进行有序管理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由总公司派驻管理,对其实行双重考核,即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考核其综合业务工作能力,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定期向子公司有关领导了解其工作表现,二者相结合得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其具体考核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轮岗制,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轮岗意见。
第七条每月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需向总公司财务融资部经理述职,述职内容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规定。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定期召开公司财务工作会议,以指导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第三章会计制度
第八条公司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库存现金管理
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日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坐支和以白条抵库。现金支取必须依照合法票据并通过公司审批程序,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应通过银行划转。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子公司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开设和使用,且仅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二)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与撤消必须经总公司批准,本办法执行前已经开立的需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资金计划管理
(一)公司实行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总公司根据各子公司具体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下达各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子公司预算内资金的使用由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经理签批,预算外开支及超出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的资金使用,须经过总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子公司月度资金使用计划须结合当月财务预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按部门和项目编制,子公司财务部汇总平衡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应收款项管理
(一)各子公司需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财务特点及管理要求的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其报总公司备案。
(二)企业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坏账甚至造成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筹资管理
第十三条总公司对各子公司筹资实行总量控制,子公司筹资项目是年度资本项目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公司年末在充分考虑自身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基础上,确定下年度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并编制下年度筹资预算及筹资方案(包括筹资渠道、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等)上报总公司。总公司对各子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总体平衡后,确定各子公司的筹资规模和方式,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第六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各项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总公司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制度,子公司对外投资的相关事项,按照总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统一由总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必须事前进行可行性论证,投资申请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公司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七章对外担保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经总公司审查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贷款担保是企业的潜在负债,预期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一定风险,故各子公司不得擅自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建立对外担保登记、跟踪检查制度,定期对子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核查,并跟踪其发展变化。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建立本单位担保项目明细档案,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财务预算管理体系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具体内容见总公司相关文件),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子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协调预算的执行、调整、检查、考核工作,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负责预算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子公司财务部为本单位预算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子公司预算内容和编制要求
(一)子公司预算内容
子公司预算分年度、季度、月度,预算体系包括业务预算、筹资预算、资本预算及财务预算(利润预算、资产负债预算、现金流量预算)。
(二)子公司年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各子公司在每年××月底之前编报下一年度预算草案;
×、总公司在每年××月××日前,确定各子公司下一年度目标利润、资产负债率、资产回报率、坏账损失率和投资收益率等预算指标,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各子公司按照总公司批复的各项预算指标,对预算草案修订后,于××月××日前上报总公司。
(三)子公司月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各子公司在预算月份前一月××日前,向总公司编报月份预算草案;
×、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在每月××日召开预算审核会议,确定各子公司预算月份指标,并在每月××日下达。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与考核
(一)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子公司财务部对预算的执行情况按季度进行分析,对当期实际发生数与预算数之间存在的差异,不论是有利还是不利,都要认真分析其成因,而且要写明拟采取的改进措施。
(二)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预算完成情况、预算编制准确性与及时性等指标。具体考核办法总公司另行下发。
第九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每年应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总公司对子公司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的小额物资及办公用品在核定预算内自行购买,但必须双人经办。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必须办理出、入库手续,建立管理台账。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存货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等损失,应及时予以核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并报总公司备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及总公司审批的具备资产核销条件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章中介机构聘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提供咨询及法律服务等,统一按照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章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固定资产处置、工资总量及分配原则、财务预算、利润分配等),报总公司审核确认后,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由于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市场竞争性的自由交易条件,其交易可能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故各子公司在关联交易发生前须专项报告总公司,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章利润分配管理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三章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各下属子公司须定期向总公司进行财务汇报,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编表说明。会计报表应包括:主表、附表、附注。编表说明应对表列项目显示的重要和重大变动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权益结构比例的主要项目做出明确注释。对于资产抵押、担保、诉讼、票据贴现等或有事项作表外事项随同会计报表一同报送。
(二)子公司会计报表应包括如下几种:
×、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利润表(年、季、月)
×、现金流量表(年度)
×、主要销售利润明细表(年、季,商业企业填报)
×、主要业务收支明细表(年度、工业及服务型企业填报)
×、企业资金运用月报表(年、季、月)
×、贷款偿还情况表(年、季、月)
(三)会计报表月报必须在月度终了××日内上报,季度终了后××日内上报,半年报、年报在半年度、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
(四)各子公司财务部在季度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须编制相应的财务分析报总公司。季度财务分析应随同财务报表同时上报,半年度及年度财务分析在半年度或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
第十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对各子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具体罚则见总公司相关考评制度文件。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工资管理办法范文4
一、资金来源
资金由各项目单位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0.2%拨付至管委会资金专户。(根据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重点工程“争先创优”立功竞赛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各重点项目单位的立功竞赛活动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总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0.5%。)
二、资金用途
立功竞赛奖励资金专户的全部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施工优胜单位、监理优胜单位、组织管理(业主)优胜单位和先进个人(建设明星)等,被评为先进个人、优胜单位的集体或个人从账户中直接划拨资金,立功竞赛结束后,奖励预算资金结余部分将全部退还至各项目单位。
三、资金核算
立功竞赛奖励资金专户将由管委会统一进行核算和管理使用。管委会自文件发出之日生效,管委会成员将督促各单位将资金打入账户,监督账户奖励资金划入账户。
立功竞赛奖励资金专户资金将在管委会的监督下,自文件发出之后10个工作日之内由各单位会计打入账户之中,逾期将自动取消参赛资格。
管委会将对每一笔打入专户资金进行核算,对每一批转出资金进行记录、跟踪、备案、登记。管委会名单分别是:。
立功竞赛奖励资金专户的资金由各项目单位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0.2%拨付至管委会资金专户。以此推算:
工程应缴纳奖励资金元。
工程应缴纳奖励资金元。
工程应缴纳奖励资金元。
工程应缴纳奖励资金元。
工程应缴纳奖励资金元。
合计元。
各重点项目单位的立功竞赛活动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总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0.5%。以此推算:
工程预计可奖励资金元。
工程预计可奖励资金元。
工程预计可奖励资金元。
工程预计可奖励资金元。
立功受奖竞赛结束之后,奖励预算资金结余部分将全部退还至各项目单位。立功竞赛奖励资金专户的资金清零。
四、资金开户
立功竞赛奖励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主要是:银行。在保证账户资金到位、富余的情况下,有条理、有步骤地根据立功受奖的表现开展立功竞赛奖励。发生账户资金支付时,向该银行发出拨付信息。标明项目名称、序号、用款金额、收款单位、汇入银行、汇入账号、支付日等基本要素,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收、付款单位,金额,用途等内容严格办理此项资金。
1、资金使用支付内容:
立功竞赛奖励资金专户专门针对全市重点工程“争先创优”立功竞赛活动获奖单位和个人。
全市重点工程“争先创优”立功竞赛活动允许全市各重点工程,包括、、等重点工程参与竞赛奖励活动中来。
2、资金支付程序:
1、成立立功竞赛评委会;
2、评委会名单分别为:。
3、评委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全程各重点工程竞赛中宣传各优秀单位和个人。
4、公示全市各重点工程竞赛获奖单位,由评委会综合评定商议确定之后方可将资金从本账户中划出。
5、立功竞赛奖励资金专户将在评奖结束之后,根本评委会最终的结果以及奖励金额从账户中划出资金。
五、详细事宜
1、办法涉及的处理业务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领用资金的正常时间,为通知受奖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向前、向后逆推。正常截止时间外的突发性支付,需通知资金管理部门。
2、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破坏规定,或擅自动用资金账户的,应责令立即归还账户金额,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3、任何个人或集体无权私自使用、划拨、转移立功竞赛奖励资金专户的资金。此专项基金由转向负责,监督使用。
4、立功竞赛奖励资金专户的利息直接在银行记账日自动转入账户,本办法与其他条例和办法不相冲突,以前所发文件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工资管理办法范文5
第二条电子政务用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凡涉密内容严禁。
第三条机关各部门要将电子政务设为计算机网页的首页,并坚持每天上班后,以个人名义登录电子政务,以便随时查看有关通知、公告。
第四条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接收新乡河务局的通知、公告,并将所接收到的内容按正式文件运转方式运转。
第五条各部门要及时更新电子政务工作动态栏目。
第六条电子公文运转要严格按照收、发文流程运转,各环节操作人员要对所经手的公文进行严格把关,避免发生纰漏。
第七条电子公文发文流程
1、上行文流程
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办公室负责人把关主管局领导审阅局长签发文印室登记编号排版办公室秘书审核发送
2、下行文和平行文流程
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办公室负责人把关主管局领导签发文印室登记编号排版办公室秘书审核发送。
第八条电子公文中“部门负责人”指各部门正、副职,公文一般由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如果拟稿人是部门负责人,则提交给另外一名负责人审核;如果仅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且该负责人为拟稿人,则提交给本人,由其本人负责审核(这是公文流程中必须的一步)。
第九条拟稿人在送纸质文档交办公室审核、局领导签发时,要同时提交电子公文,否则,办公室、局领导不予受理。拟稿人有协助局领导完成电子公文处理的义务和职责。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办公室核稿人员和局领导在对电子公文审核后,需填写意见并保存,否则,电子政务系统将不记录审核过程。
第十一条关于公文附件
附件如果是拟稿人所写,为便于修改,要将附件直接附于正文之后,不必用“增加附件”的方式,以避免修改时的繁琐;如附件是上级或下级来文,可点击“增加附件”添加。
如拟稿人将其所拟附件作为附件添加,各环节经手人员如需对附件进行修改,在修改前,要首先将该附件另存到指定位置,修改后将该附件作为附件添加,不可直接在附件上修改,因为电子政务系统无法保存所修改内容。
不可将正文作为附件添加,也不可有附件而不予添加,否者,办公室要将该文退回拟稿人。
第十二条关于公文会签
文件如需多个领导会签,已签署意见的领导,要点击“转交相关领导”,向其他领导发送,最后签署意见的领导点击“送秘书”,转交给办公室负责人。
第十三条如果发送错误,在收文者尚未打开该文件之前,可将该文件收回。
第十四条电子公文收文流程
长垣秘书登记提交办公室主任拟办长垣秘书领导1领导2领导3(直至全部领导阅毕)长垣秘书发送至办理部门发送至长垣秘书结束。
第十五条局领导阅毕收文后,要将公文发送至“长垣秘书”,而不是发送给具体的办公室人员。
工资管理办法范文6
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建设施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建设施供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以自行建设的地下水取水设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或者附带向周边单位、城镇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本市自建设施供水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自建设施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自建设施供水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自建供水设施取水或者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增加取水量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取用基岩水的自建供水设施、申报年取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自建供水设施和位于中心城区的自建供水设施,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其他的自建供水设施,由其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取水许可的实施程序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建供水设施取水许可,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符合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三)不得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禁止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新建自建供水设施。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因群众生活饮用需要增加取水量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严格限制在地下水超采区、水厂核心区以外的水源保护区、水工程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特定区域新建自建供水设施或者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增加取水量。
严格限制开采基岩水,确需开采的,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并经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 自建设施供水开凿水源井,应当向受理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凿井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凿井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 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将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农业灌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活用井整体或者部分改为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取水许可和用水指标,经批准后分类计量并按照自建供水设施进行管理。
第十条 提供生活饮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规定,并依法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十一条 提供生活饮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供水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自建供水设施,及时排除供水设施故障,保证以正常水压不间断供水;
(二)有水质消毒设备,保证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三)有细菌总数、大肠杆菌群、嗅味、浑浊度的水质检测能力,建立对水源水、管网水、末梢水的水质检测制度,按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
(四)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计量和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自建设施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管网水、末梢水进行定期检测,并将有关检测结果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第十三条 提供生活饮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供水应急预案。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紧急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采取措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发出停水通告,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停止供水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十四条 供生活饮用的自建设施供水浅层水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和承压水水源井半径3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除取水构筑物以外的建筑项目;
(二)堆放垃圾等废弃物;
(三)挖砂,取土,挖设渗坑、渗井,铺设污水渠道、管道;
(四)其他污染地下水源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内的自建设施供水,按照全市供水规划逐步由公共供水替代。
由公共供水替代的原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合理利用。
第十六条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月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量,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费。
第十七条 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报废的,水源井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原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水源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十八条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发生变更的,自建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原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水的;
(二)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要求开凿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的;
(三)农业灌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活用井未经许可整体或者部分改为自建设施供水水源井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向周边单位、居民供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查、维护自建供水设施,未及时排除供水设施故障的。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同意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者毁坏向周边单位、居民供水的自建供水设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卫生、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3 月1 日起施行。
自建设施供水管理使供水设施达到优质、高效、低成本及安全供水的非工程措施。在全面满足用户水量、水质和水压要求下,做到节约水资源,经济合理地使用各项设施,及时维修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组织状态。
供水设施主要有:
①水泵机组及电气设备。
②输水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③取水、输水、净水、配水调节构筑物及各种机械设备。
④观测及检验仪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