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指导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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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指导意见

绿色金融指导意见范文1

绿色金融(Green Finance),又称可持续金融(Sustainable Finance)、环境金融(Environmental Finance),是指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与传统金融相比,绿色金融更加突出了人类的生存环境利益,追求金融活动与环境保护的平衡和共同发展,最终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当下的绿色发展理念相吻合,因此受到金融机构的关注。

绿色金融的实践最早起源于银行业。上世纪70年代德国银行业在信贷业务方面开始出现“绿色信贷”。1974年,联邦德国成立了生态银行,这是世界上第一家政策性的环保银行,专门负责为一般银行不愿接受的环境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在上世纪90年代,绿色金融开始在欧美国家兴起。2002年10月,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在伦敦召开的国际知名商业银行会议上,提出了一项企业贷款准则。这项准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产生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会后,由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和花旗银行在此基础上共同起草了一套针对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指南,这就是赤道原则。目前,全球已有72个金融机构宣布接受赤道原则。赤道原则已经成为绿色金融在银行业的应用中的基本原则。

目前,根据国内外的发展情况,绿色金融其实施模式主要包括四类:一是绿色信贷。这一模式应用最早、也最广泛。金融机构对建设高能效设施,研发节能技术,生产治污设施,研发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设备,开发新能源,从事生态农业和生态保护的机构提供低息优惠的贷款服务;相对地,对污染较为严重的企业实行限制贷款额度,提高贷款利率的惩罚性措施。二是绿色证券。例如,环保产业指数产品、碳金融产品等。这一模式目前规模较小,但未来发展潜力巨大,市场前景广阔。三是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它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制度。四是绿色风险投资。是将资金投向风险较高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企业和技术研发,以期获得较高风险回报的投资行为。

二、绿色金融发展现状

近几年,我国在绿色金融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及指导意见,特别是在十八届五中全会、G20峰会的推动下,全国各地均在积极推进绿色金融。绿色信贷方面,2007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现为环保部)、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紧接着浙江、江苏等20多个省市的金融机构与环保部门联合出台了绿色信贷的实施方案细则。绿色证券方面,2008年2月22日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重污染行业如钢铁、火电等企业必须通过环保部的核查,才能进行首次公开募股(IPO)和再融资,否则证监会将不予受理。这样,这些“两高一剩”(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将无法通过上市进行直接融资。2008年,我国首家综合碳排放权交易所――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成立。2011年11月起,全国有七个省市陆续开始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绿色保险方面,2007年12月4日环保总局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指导意见》,以防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问题。此后,多家保?U企业相继推出环境污染责任险,截至2013年全国已有2000余家企业投保,承保金额约200亿元。一些省份也出台了相应措施,探索建立环境责任保护制度。如山西、内蒙古等资源型省份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将本地区的重点污染企业纳入保险体系。

山西省是能源资源大省。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的数据显示,山西省的煤炭储量占到全国煤炭储量的37.75%,位居首位,铝土矿储量排名第三,铁矿储量排名第五,还有多种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的储量也很丰富。煤炭及煤化工产业和冶金产业成为山西经济的支柱产业。山西的焦炭年产量为8039.88万吨,位居全国首位,生铁和粗钢产量都位列全国第五,钢材产量全国第七。2014年,山西省煤炭消费量为37587.43万吨,仅次于山东省。相伴而来的是高能耗、高污染,雾霾天气频发、生态植被脆弱等问题。近年来,山西省把绿色发展理念摆在突出位置,加快去产能,调结构,促转型,采取了政府干预、金融助推、社会监督的办法,多管齐下,强力治污,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对纠正“唯GDP”式的粗放型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光靠政府干预事后处罚不是长久而有效的手段。绿色金融既能撬动社会资本,又能变事后处罚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既可推动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也可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目前,山西的绿色金融工作主要集中在绿色信贷业务方面。各家商业银行在山西的绿色信贷业务支持了包括太钢集团和潞安集团在内的一批企业的节能降耗项目,解决了项目融资问题,保证了资金供应。保险方面,自2011年山西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以来,截至2012年7月,共有来自煤炭、化工、钢铁、电力等多个行业的68家企业投保。2016年10月,山西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等七个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山西绿色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从信贷、担保、保险、债券等多领域提出九项重点任务,不仅为山西省绿色金融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山西省环境保护和治理能力提供了助力。

总体来说,我国的绿色金融在各方面已经开始起步,有了良好的开端,但发展仍较为缓慢。特别是山西发展绿色金融时间更短,以绿色金融推动经济转型,加快绿色发展,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和解决的问题。

三、绿色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规政策体系不健全。由于绿色金融在我国发展时间也较短,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都没有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相关政策。虽然国家各部委出台了多项指导意见,但这些意见仍未上升到法律层面,约束力较弱。山西省也仅有2016年出台的指导意见,并未出台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划。目前,推行绿色金融,主要缺少规定绿色金融各方参与者其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绿色金融如何实施和监管的政策规章。缺乏相关标准,绿色金融自然无法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政府的配套政策存在不足。许多政策的可操作性较差,无法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比如,企业在进行降低能耗转型发展的过程中,会因为经营模式的改变,经营成本大幅上升,影响企业利润。此时,政府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等政策不能跟进,影响了企业实践绿色金融的积极性。

第二,绿色金融规模小,形式单一。尽管国家在2012年就已经了《绿色信贷指引》,但大多数银行绿色信贷总额占总资产的比例仍低于2%,即便是最先实行赤道原则的兴业银行,这个数字也只达到3.46%。目前,山西的绿色金融主要集中在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方面,其他方面是空白。而且,现有的融资产品主要面向企业,面向家庭和个人的产品少之又少,这也限制了绿色金融对普通民众的影响力。不管是政府相关部门还是金融机构,往往将发展绿色金融等同于发展绿色信贷,或是减少“两高一剩”企业的贷款额度,很少关注绿色证券等方面的发展和创新。这也是造成绿色金融市场规模较小的原因之一。

第三,征信机制不完善,导致绿色信贷业务风险较高。即使是绿色金融体系中规模相对较大的绿色信贷,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比一般贷款更高的风险。央行《企业基本信用报告》中关于环保的信息较少,而金融机构自身又无法对不属于国家监管范围的企业进行环保方面的调查,很难获取相关的信息,再加上这类企业数量庞大,银行在扩大绿色信贷规模的过程中就要面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承担较大的风险。这就是银行不愿开展绿色信贷的客观原因。

第四,缺乏专业人员。开展绿色金融,需要同时具备环保和金融知识的专业人员。比如,对于企业提出的绿色信贷申请,需要有专门的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做出环境风险评估,还要有人员来负责各项审查工作。就目前情况来看,山西的金融机构缺少这样的专业人员,不利于绿色金融的发展。

四、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建议

《十报告》中指出,要“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了“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的观点。绿色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必由之路。绿色金融作为助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山西这样的煤炭能源大省,大力推进势在必行。

(一)加快完善法规政策体系

首先,从制度上保证绿色金融的良好发展。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制订有关绿色金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完善从绿色金融基本法律到绿色金融业务实施制度和监管制度等一系列法律组成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其次,从政策方面给予充分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出发点,制定一系列与绿色金融相配套的政策,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信用担保等。可以适当调整现有的节能减排补贴政策,将现金补贴改为绿色信贷贴息,或者可以与绿色证券相结合,将补贴改为减排额度,以此为标的开发衍生金融工具。这样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经济利益,提高企业实践绿色金融的积极性。

第三,加强绿色金融监管。在发展绿色金融的同时也应该注意保证其健康良好的发展。绿色金融在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是监管不足。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加大现有监管政策的执行力度,制定更加完善的环保信息征信制度和绿色金融监管制度,降低绿色金融的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的积极性。

(二)在原有基础上大力发展绿色信贷

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绿色信贷仍然缺乏足够的认识。银行业管理机构应该首先建立起完整、科学的绿色评价机制,通过评价机制来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业务。金融机构应该将绿色、可持续的理念融入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内部标准和业务流程中,针对绿色企业的特点创新信贷服务,如研发和推行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允许低碳企业提供碳排放权质押,允许节能技术开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等。此外,由于地方性商业银行对本地区企业了解程度更高,相对大型商业银行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因此可以在保证风险管控的条件下,发挥自身优势,开发具有本地区特色的绿色信贷产品。

(三)推进多领域绿色证券创新

2016年12月,山西省首只排污权金融产品成功落地,该产品已经为省内一家大型化工企业融资1000万元,这标志着山西省在排污权交易实践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下一步,政府应鼓励和引导金融模式创新和金融产品开发,比如,推广与节能环保相关的排污权、碳排放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环境容量资源有偿使用权等权益有关的创新金融模式,也可以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债券、基金、远期、期货、期权等多种金融工具开发金融产品,满足投资者的需要。政府可以支持节能环保企业和绿色发展项目通过债券市场发行绿色债券,进行直接融资,也可以适当放宽节能企业的上市条件,为其上市提供便利。同时,要加强对污染企业的上市核查,对环评不通过的企业,应该禁止其上市。投资者方面,可以鼓励机构投资者如保险资金、养老基金等进行投资。

(四)发展绿色保险

环保部门应该与保险监管部门合作,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制度。山西是能源大省,要将环境风险较高的地区的有关企业纳入投保范围。要鼓励保险公司针对山西省的情况,开发针对性强的绿色保险产品。

绿色金融指导意见范文2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九部委联合《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研究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有何意义?

答:党的十六大作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战略部署,文化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正在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2004年至2007年,全国文化产业增长速度在17%以上,比同期GDP增速高出6到8个百分点,北京、上海、广东、湖南等地文化产业增加值超过了GDP比重的5%。2009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需大幅度降低,不少传统产业增速放缓,而文化产业却逆势上扬,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实现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的有效对接,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文化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出台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出台有三方面的重大意义。一是有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文化产业以创意为源头,是一种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绿色产业。鼓励金融业为文化产业输血,扩大文化产业的比重,是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缓解资源能源瓶颈的重要举措。二是有助于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能缓解文化产品供需矛盾和结构性短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让人民群众在享受富裕物质生活的同时,享受到更加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三是有助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文化产业兼具经济和文化的双重属性,具有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力量。大力改善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环境,更好地运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推动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将有效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掌握主动。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指导意见》分七部分:

一是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指导意见》强调,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需要。

二是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要根据文化企业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融资租赁等贷款品种,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对于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以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对于处于文化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联保联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三是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指导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根据不同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充分考虑文化企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建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考评体系。要增强服务意识,设立专家团队和专门的服务部门,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要积极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为文化消费提供便利的支付结算服务。继续完善文化企业外汇管理,提高文化产业贸易投资便利程度。

四是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指导意见》提出,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票据等方式融资,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积极进入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文化业态。

五是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指导意见》要求各保险机构应根据文化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企业需要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针对文化出口企业的保险服务,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六是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指导意见》提出,要推进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建立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完善支持产权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各方权益。

七是加强政策协调和实施效果监测评估。《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制定并定期完善《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加强政策的落实督促评估,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问:对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对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主要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等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一是推动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创新;二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适合文化产业项目的多种贷款模式;三是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四是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业务考评体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五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银行监管部门将会进一步细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监管要求,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问:如何发挥保险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的积极作用,有哪些考虑?

答: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保险业可以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是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保险机构可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文化产业需要的保险产品,如在现有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各类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新型险种,以及各类责任保险业务,通过创新发展,培育和完善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提高保险在文化产业中的覆盖面和渗透度,有效分散文化产业的项目运作风险。

二是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便捷服务。《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服务”。对于宣传文化部门重点扶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保险机构将建立承保和理赔的便捷通道,对于信誉好、风险低的,可适当降低费率。对于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特别是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保险机构将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鼓励和促进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三是支持文化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保险公司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和保险资金融资功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文化企业的债券和股权,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还可以参与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保险还可与信贷、债券、信托、基金等多种金融工具相结合,为文化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弥补现行信用担保体制在支持融资方面的不足。

问:《指导意见》在鼓励文化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上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一是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文化企业发行上市不仅可以推动文化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且为文化企业搭建了融资平台,有利于文化企业做优做强。多年以来,对于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的首次发行上市及再融资申请,证监监管部门一直持积极态度,支持其在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及再融资。

二是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积极发挥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机构的作用,为中小文化企业通过发行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提供便利。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文化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

问:对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方面,《指导意见》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明确指出,“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将通过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项目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及跨区域整合,支持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支持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等。

二是支持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目前,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已着手启动,该基金由中央财政注资引导,吸收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认购,重点扶持我国演艺娱乐、动漫游戏、影视制作和发行放映、出版发行、文化会展、网络信息传媒等传统和现代文化领域的发展,部分地方也已开始尝试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推动本地文化产业发展。

问:《指导意见》在推动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方面有哪些考虑,有关部门打算如何推进?

绿色金融指导意见范文3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消费水平的不断上升,环保问题也层出不穷,中国已经是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年来随着雾霾天气在各大城市相继出现,环保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环境污染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只是环保部门的事情,而是需要全民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为此,可以将金融活动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相协调,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绿色金融定义

绿色金融,是一个比较新兴的概念,国内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目前关于绿色金融的内涵,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四种:一是《美国传统词典》(第四版,2000年)的解释,将绿色金融称之为“环境金融”或“可持续融资”,是环境经济的一部分,其基本内涵是,如何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二是指金融业在贷款政策、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种类和贷款方式上,将绿色产业作为一项重点扶持项目,从信贷投放、投量、期限及利率等方面给予第一优先和倾斜的政策。三是指金融相关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一种运营策略。四是将绿色金融作为环境经济政策中金融和资本市场的手段,如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

三、我国绿色金融主要产品

1.绿色信贷

绿色信贷,是金融杠杆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化,其本质在于正确处理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以期构建新的金融体系和新的金融工具。一般是银行利用利率等优惠条件,来支持有环保效益的贷款项目,其对象包括个人和企业,例如房屋贷款、汽车贷款、项目融资和设备租赁等。

2.绿色保险

绿色保险又叫生态保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一项基本手段。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般是指保险公司对水、土地或空气等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的保险。对某些行业采取强制性的购买绿色保险措施,一方面可以在企业发生意外污染时,为其提供及时的赔偿;另一方面可以加强企业对环境风险的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3.绿色债券

绿色债券主要是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和政府支持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绿色债券,以其绿色题材、期限短(平均期限约5-6年)、较低的利率等优势吸引了一定的投资者。国际上已发行绿色债券的机构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英国绿色投资银行以及韩国进出口银行等。

4.绿色风险投资

绿色风险投资是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市场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和环境友好型导向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目前较大规模的国际绿色投资,主导方基本是国际知名金融集团,其主要投资领域一般是再生能源、水和清洁技术设备。近年来,我国投资于清洁能源的项目有所下降,其主要原因包括:政策支持力度低,绿色产业项目回报率偏低;国内市场化程度低,基础配套不全;投资者和消费者没有良好的认知及社会责任感。

四、我国绿色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

绿色金融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产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和具体的指导目录,造成金融企业难以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等问题。面对存在的这些漏洞,需要国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政策,并培养绿色金融相关的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才能顺利有效地实施绿色金融政策。

2.信息沟通存在瓶颈

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是绿色金融能够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条件。目前,我国环保检查制度还不够健全,某些地方环保部门的信息针对性不强,加之相当一部分金融工作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了解不够等原因,造成了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存在严重的瓶颈。为此,需要加强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的及时沟通,加大相关从业工作人员环保知识的培训力度,做到信息沟通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此外,对于环保部和金融部门,要统筹协调管理,并做到职责分工明确,健全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

3.市场环境尚未成熟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难以实行强制性的绿色保险机制。2013年1月,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文,指导15个试点省份在涉重金属、石油和化工等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首次提出了“强制”概念,但现阶段仍处于“指导意见”,并无法律效力。目前在我国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只有少数城市的某些企业,因此,绿色金融市场仍需加大宣传和推广。

绿色金融指导意见范文4

关键词:低碳经济;政策;法律

碳排放源于人类各种类型的生产和消费活动。高排放、粗放型的发展模式导致了当今一系列的环境污染和资源匮乏问题,典型的如全球气候变暖、臭氧空洞、能源短缺等。发展低碳经济,是对高碳排放行为的有力回应。国际经验告诉我们,在低碳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强制性力量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政策法律环境相当重要。为了有效应对严峻的国际气候变化形势并争取而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掌握主动权,我国将发展低碳经济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并制定了未来一定时期的减排目标和促进低碳经济实施的政策和法规。

一、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导向

近年来,我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如《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三个大的纲领性文件。

2003年以来,国务院还先后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及《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政策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下一步将抓紧研究制订《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新兴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发展低碳经济指导意见》及《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等[1];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在编制完成《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并于2007年正式颁布实施;2008年6月,指出要大力落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坚持实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2008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阐明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和目标、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意识、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国际合作等重大问题的原则立场和诸种积极措施[2];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培育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建设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体系,开展低碳经济试点示范等[3],会议研究并通过了“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即汽车、钢铁、纺织、造船、装备制造、电子、轻工、石化、有色金属、物流等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各规划都把淘汰落后产能,提高技术水平,节能减排作为重点,从中也可以看出,中国在发展低碳经济上的巨大决心;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4]2010年,国家发改委了《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首先在“五省八市”(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五省和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八市)开展低碳省区和城市的试点工作。

2012年新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则进一步明确了未来五年的减排目标和低碳经济的具体推进措施。未来五年内减排目标: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分别减少8%,氨氮、氮氧化物排放分别减少10%。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1.66%,森林蓄积量增加6亿立方米。另外,十二五规划第六篇“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专章规定了大量有关推进低碳经济的手段措施。在气候变化的应对上,十二五规划提出“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应用,控制工业、建筑、交通和农业等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推进低碳试点示范”。在资源利用领域,“抑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奖惩制度。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制订完善并严格执行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和产品能效标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能效标识、节能产品认证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加强节能能力建设。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十二五规划继续加大了循环经济的推进措施,明确指出十二五期间要“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在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重点领域推进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健全资源循环利用回收体系”、“推广绿色消费模式”、“加强规划指导、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制订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名录,建立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等等。

一系列利好的国家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为我国全面推进低碳经济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和舆论导向。

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环境

当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在政策方面的推进已经上升到了“十二五”规划的国家战略,相关法律的配套也在逐步完善之中。

中国是最早制订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从环境保护立法看,我国早在1989年就已经颁布实施了《环境保护法》,为了应对气候变化,低碳减排,我国又先后制定了《电力法》(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节约能源法》(1998年1月1日施行)、《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施行)、《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施行)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碳减排提供了基本保障。其中《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与实施对于从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方面来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具有突出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于2009年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修正案加大了对风能、太阳能光伏等低碳产业的扶持政策,引起了各方人士的关注和重视。此外,一部能协调整个能源法体系,涵盖能源战略、能源安全、能源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以及气候变化应对等领域的基本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也进入到草案修改阶段,有望明年出台。

在碳汇领域,我国出台规定鼓励开展和推广清洁机制下的碳汇项目。碳汇实施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国家林业局公布的以下两个通知:一是2006年12月的《关于开展林业碳汇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有关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植树造林的规范性指导意见为地方政府碳汇工作的开展提供政策上的保障;二是2008年8月的《关于加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地方政府明确实施碳汇工作的责任,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责任意识”、“准确把握形势,加强项目管理”、“发挥行业优势,努力增加碳汇”。

在矿产资源领域,为了发展低碳经济,我国也及时跟进了相关立法的修改工作。1996年曾对矿法第一轮修改后,随着矿藏资源开采过程中出现的污染问题,我国又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矿法的配套法规中明确予以规定。2009年国土资源部还颁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明确了矿山开采整体环境规划、治理恢复保证金、治理恢复方案等相关制度,有效推动了矿产资源领域低碳减排的及时跟进。

在金融领域,为了配合节能减排,一系列推进环境保护的金融政策和法规先后出台。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同年国家环保总局还颁布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的通知》。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局联合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环境审计公告》,2003年颁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建议》以及《上市公司或股票再融资进一步环境审计公告》,将具有不良环境行为的公司排除在资本市场之外。200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之颁布了《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之后,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2007年11月,中国银监会又公布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以上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加强了金融领域对环境保护的调节作用。

除此之外,为了推进低碳经济,我国还将在下一步适时开展一些环境和资源领域法律的修改工作,比如《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煤炭法》、《电力法》等,抓紧制订和修订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节约石油管理办法、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并将进一步落实清洁能源、低碳能源开发和利用的鼓励政策。

三、结论

我国在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碳汇金融等领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法律环境正处在一个自我修正、日益完善的发展状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也反映了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决心和力度。

参考文献:

[1]发改委制定低碳经济激励政策[J].福建纸业信息.2010(7):1.

[2]牛桂敏.节能减排.关键在完善结构调整保障机制[J].环境保护,2008(8):8~11.

绿色金融指导意见范文5

关键词:绿色证券;环境信息披露;环境经济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9-0195-01

1 绿色证券概念

2008年2月25日,环保总局正式了绿色证券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绿色证券的概念(以下简称意见)。

所谓绿色证券是指上市公司在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过程中,要经由环保部门进行环保审核。它是继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之后的第三项环境经济政策。同时在对绿色证券市场进行研究与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针对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证券市场环保准入审核标准和环境绩效评估方法。从整体上构建了一个包括以绿色市场准入制度、绿色增发和配股制度以及环境绩效披露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绿色证券市场,从资金源头上遏制住这些企业的无序扩张。

2 绿色证券功能分析

2.1 控制污染的经济刺激作用

《意见》中规定:“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环保核查意见的,不受理申请。”可见,环保核查意见成为证监会受理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从事低污染低风险不仅为其再融资获取了门票,也为其扩大生产提供了前提,同时各方的共同监督也会促使企业抽取一定比例的融资来改进污染治理技术,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随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公众可以直观地知道企业经营中的环境风险,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股票价格、资信以及市场竞争力,间接刺激企业从事低污染、低风险的生产。

2.2 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功能

(1)环保部门和证监会。《意见》要求省级环保部门严格执行环保核查制度,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意见。对于核查时段内发生环境违法事件的上市公司,不得出具环保核查意见,督促企业按期整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而证监会不得通过未出具环保核查意见的企业的上市申请,同时督促上市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

(2)公众。环保总局鼓励社会各界举报上市公司的行为。绿色证券的重点是加大企业融资后环境监管,调控其融得的资金使其真正用于企业的绿色发展。对股民来说,上市企业的业绩和其经营行为是他们特别关注的。这种从股民自身利益出发的监督行为更有利于真实信息披露。

(3)其他企业。如何更多地获得资本,直接关系着企业是否能扩大生产、占据市场份额。因此,在自身利益驱动下,企业之间会相互监督,制约对方获得资本。

2.3 减少资本风险的转嫁

上市公司环保监管缺乏,导致“双高”企业利用资金继续扩大污染,或在融资后不兑现环保承诺,造成环境事故屡屡发生,因而潜伏着较大的资本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转嫁给投资者。这里的资本风险是指企业利用资本进行生产经营,但由于环境事故发生,致使企业需进行大量经济补偿,从而使得资本不仅不能获得收入,还存在收不回的可能性。绿色证券的推行可以有助于减少企业将资本风险转嫁给投资者的可能性,因为那些存在高风险的企业不再拥有直接融资的机会,扩大污染的几率大大减少。

2.4 与其他环境经济手段的互补作用

绿色证券推行之前,环保部门陆续与银监会、证监会联合推出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两项政策,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以及绿色金融体系的初步框架。“绿色信贷”重在源头把关,对重污染企业釜底抽薪,限制其扩大生产规模的资金间接来源;“绿色保险”通过强制高风险企业购买保险,旨在革除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获利、政府买单、群众受害”的积弊;绿色证券对企图上市融资的企业设置环境准入门槛,通过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来遏制企业过度扩张,并利用环境绩效评估及环境信息披露,加强对公司上市后经营行为监管。证券、信贷分别从直接融资渠道和间接融资渠道对企业进行了限制。除此之外,企业在“绿色信贷”或是“绿色保险”中,向有关单位提供的环境信息,也可作为企业向公众披露的信息,使得三项政策之间的企业环境信息互通,保证了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3 绿色证券实践中可能的问题和建议

绿色证券虽然刚刚启动,但在推行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诸多困难。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中出现的问题可以为绿色证券提供警示,同时绿色证券由于其市场特殊性也必然存

在独有的疑难。正确认识并解决这些困难才能更好的运用绿色经济杠杆。

3.1 法律空白需填补

我国环境经济政策还在探索阶段,其法律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不少空白。 而且目前相关规定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缺少具体实施的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加之证监会缺乏“绿色证券”的专门人员、机构和制度,降低了绿色证券的可操作性。除此之外,政策制定标准的不连贯性也给企业带来了融资障碍。

3.2 地方保护要遏止

从“绿色信贷”推行的经验来看,地方保护是阻碍其有效落实的一大阻力。相关数据显示,尽管国家环保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了三万多条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供商业银行据此采取停贷或限贷措施,但半年来仅仅有12家企业在申请贷款方面受到限制,而落实不力的原因就在于银行商业利益的驱使以及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受到地方保护。

3.3 环境信息披露待完善

绿色证券的指导意见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根据环保总部副部长潘岳的说法,2007年的情况说明上市环保审核制度已基本成型,下一步要重点推进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加大公司上市后的环境监督。我国开展环境信息披露起步较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属政府强制性披露。在披露的企业中,多数是强污染的企业,其他企业披露的较少。其次,对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目前仅有的一些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或重污染企业,而且鲜有提及经营者的环保理念,同时只是针对排放量进行披露而没有提出消减对策,这将不能激发企业研发新技术的动力,无法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再次,我国企业普遍采取的披露形式是董事会报告和附表附注,只有少数企业采取独立报告的形式,因而很难全面、直观的了解和评价企业的环境状况;而且很少有通过互联网对外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企业,公开程度不够。

3.4 环境友好型企业要引导

目前采取的绿色证券与绿色信贷等经济手段一样,只强调“堵”,即切断污染企业的融资渠道。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同行业环境友好型企业的融资竞争力,但由于没有提出利于制度推进的激励机制,对于在节能减排方面做出贡献的环境友好型企业缺少扶持政策,未能有效促进其发展。

4 结语

绿色证券推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遭遇包括法律不健全、地方保护阻碍等问题,需通过各方努力协调解决。但不可否认的是,绿色证券是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刺激上市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治理环境问题的重要尝试。

参考文献

[1]罗世荣,杨逍,张倩.建立我国环境保险制度研究[J].中国保险,2007,(2).

绿色金融指导意见范文6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部署指导农村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意见》指出,农村电子商务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精准扶贫的重要载体。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把实体店与电商有机结合,使实体经济与互联网产生叠加效应,对于促消费、扩内需,推动农业升级、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深化农村流通体制改革,创新农村商业模式,培育和壮大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策环境。到2020年,初步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绿色环保的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体系。

《意见》明确三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鼓励电商、物流、商贸、金融、供销、邮政、快递等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二是扩大电子商务在农业农村的应用。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推广。拓宽农产品、民俗产品、乡村旅游等市场,为农产品进城拓展更大空间。三是改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强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政策扶持和人才培养,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意见》提出七方面政策措施:一是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深入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制订出台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和工作指引。推动电商扶贫。二是鼓励和支持开拓创新。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大赛和农村电子商务强县创建活动。三是大力培养农村电商人才。实施农村电子商务百万英才计划,培养农村电商人才。四是加快完善农村物流体系。加强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的共享衔接,加快完善县乡村农村物流体系。加强农产品产地集配和冷链等设施建设。五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宽带普及。促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六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电子商务创业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的授信和贷款支持,简化农村网商小额短期贷款手续。符合条件的农村网商,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七是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推进农村电子商务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