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法律调查报告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法律调查报告范文1
我从一个交通事故案例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2016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16年1月的一天,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16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16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16年5月作出(2016)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16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16)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16)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16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6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抢救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
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
法律调查报告范文2
一、休闲旅游农业的发展现状
自上世纪90年代末,我市城镇郊区和旅游景点周边就出现了一些依托农村和农业自然资源为基础,以吃家菜、住农家房、观农家景、干农家活等为主要内容的“农家乐”和休闲农庄,并且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市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以旅强农的重要渠道,成为我市旅游业的一个新亮点。
据初步摸底调查,全市休闲旅游农业园区120余家,其中规模以上(500万元)园区或企业24家,从业人员1.7万人,其中农民工1.65万人以上,2011年全市各类休闲农庄接待总人数超过200万人次,营业收入过1亿元。
我市各地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与条件,基本形成富有特色的各功能类型的休闲农业格局。
观光观赏型:农业特色明显,浮梁的茶叶、乐平的蔬菜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有一定影响,还有瑶里的油菜花、三龙的绿化苗木、西湖和瑶里的山珍、德宇生态园的继树、根雕等,为开发观光观赏型休闲农业项目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是观光园艺、观光特种农业、观光林业等旅游资源最为集中的区域。建设中的德宇龙头山庄、生态路休闲农业观光长廊、乐平镇桥特种蔬菜基地、浮梁优质茶基地,都是观光观赏型休闲农业的典型。
参与体验型:我市参与体验型休闲农业的发展始于城郊周边,主要以吃农家菜、住农家房、观农家景、干农家活的“农家乐”为主体,“茶乡农家乐”、“菜乡农家乐”、“水乡农家乐”、“瓷文化农家乐”等一系列产品现已初具规模。据调查,参与型采摘项目普遍受到旅游休闲者的欢迎,如湘湖、三龙的草莓,王港、历居山的杨梅、早熟梨、葡萄,镇桥的大棚蔬菜,浮梁的有机茶叶,乐平的特色蔬菜等名优特果蔬生产基地,以及遍布各地的水上垂钓基地等均已经或准备开发这类旅游项目。
休闲度假型:我市森林资源和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如汪湖原始森林、高岭古矿遗址、金竹山寨、冷水尖风景区、洪源仙境、历居山等地环境幽静,气候宜人,是天然“氧吧”。不少地方已经或正在利用其优质的生态环境建立各式各样的度假村。市郊则发展高效特色农业,建立配套的休闲娱乐设施,给人提供以生态旅游为特色的田园风光、乡村休闲度假、农业公园等场所。
民俗节庆型:我市地域风俗、节庆活动特色浓、类型多,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重阳节等民间传统节庆活动呈现出浓郁的地方色彩,让人陶醉享受其中。一年一度的中国国际陶瓷节、浮梁茶文化节、浮梁农民艺术节、瑶里原始森林音乐节、乐平农民趣味体育运动会、元宵龙灯会、瑞午龙舟赛等节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让人流连忘返。
二、休闲旅游农业的发展成效
1、省、市各项政策的出台为发展休闲旅游农业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基础
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发展乡村旅游着力打造绿色家园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旅游业产业大省建设若干意见》、《关于落实全省旅游产业大省建设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省乡村旅游十万人创(就)业行动方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等,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市旅游业总体规划(十一五)》和市委、市政府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一系列规划、决策、意见的相继出台,2011年3月我省还启动了“省居民旅游休闲三年行动计划”,标志着省、市各级政府对发展旅游产业的高度认识及信心和决心,力求打造“生态瓷都、绿色家园”品牌,明确了全市休闲旅游农业产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
2、以农促旅,以旅强农,加快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全市涌现出以浮梁瑶里、金竹山寒、王港、湘湖,乐平的历居山、洪源仙境、文山,昌江区的荷塘等为代表的依托旅游景区和特色农业产业等条件而建设的休闲观光农庄、观光示范园、果蔬采摘园、科普教育基地和具有乡村特色的农(渔)家乐休闲旅(餐)馆。开发了以瓷文化游、浮梁茶文化游、乡村风光山水游、特色产品采摘游、古村落游、油菜花游等为主题的精品休闲农业旅游线路,带动了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了农民素质,促进了村风文明和先进文化的传播,越来越多的农民享受了休闲旅游带来的实惠。
3、休闲旅游农业的示范效应有效促进了全市现代农业和旅游食品加工业的快速发展。
休闲旅游农业作为我市农业经济发展的新型产业,带动了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拉动作用。休闲旅游农业不仅带动了餐饮、旅馆等服务业,也带动了当地农村的种养和加工业,进一步优化了农村产业结构,加速了传统农业向现代都市农业的转型。例如,浮梁瑶里的瑶园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与旅游景点紧密合作,充分利用当地的竹笋、香菇、苦槠果、农家土猪肉和粮食等农业自然资源,相继开发出了笋尖、花菇、苦槠豆腐、农家腊猪手、碱水粑等有机休闲观光食品供应游客。还有乐平高家庄食品有限公司、盘圣食品有限公司、浮梁景瑶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赣森食品有限公司、市西湖珍芝天然食品有限公司、老曹土特产、市桃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一大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无不是立足本地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出系列旅游食品供应游客和全国各地。
4、农业休闲观光已经成为主要节庆活动的主角,有效推动了我市农业经济的发展。
中国国际陶瓷博览会、瓷文化旅游节、浮梁茶文化节、浮梁农民艺术节、瑶里原始森林音乐节、历居山杨梅节等一系列旅游节庆活动,大力打造文化山水游、度假休闲游、绿色生态游、陶瓷艺术游、乡风民俗游、科普修学游、果蔬采摘游等各具特色的旅游产品,充分展现出我市旅游市场和休闲旅游农业的喜人局面,推动了我市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5、发展休闲旅游农业促进了农民工创(就)业,实现农民的就业增收。
省委、省政府去年7月下发了《关于印发省乡村旅游十万人创(就)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旨在大力推进乡村旅游发展,引导返乡农民工参与旅游开发,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业工作作为一项富民工程。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对于吸纳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返乡农业工纷纷当起了导游、厨师、农家乐老板或服务员、民俗演员等,有的到景区做起了小生意甚至做成了老板。例如浮梁瑶里镇的瑶园食品加工厂老板张顺标、西湖珍芝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的老总丁来保、乐平高家庄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焕春等就是返乡农民工回景区创业的典型代表。返乡农民工在家乡就业后,有了较稳定的收入,对促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
三、休闲旅游农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职能交叉,市场监管机制不完善。休闲旅游农业涉及农业、旅游业、服务业等多行业,管理部门多,职能交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至关重要。从休闲旅游农业企业的注册登记、农业生产、总体规划、旅游管理、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和治安管理等各个方面,都迫切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引导和培育规范的消费市场。
2、产业规划布局不合理,发展不规范。目前我市休闲旅游农业产业发展仍处于自由发展状态,缺乏统一规划,一些休闲旅游农业项目未经过规划和论证,存在建设随意、项目雷同、低水平重复开发、特色不突出、效益低下等问题。
3、企业资产产权不明晰,导致企业融资困难。由于休闲农业企业大多是租赁农村集体或从农民手中通过流转方式使用的土地,存在土地使用权证手续不够完备、地面建筑物产权证办理困难、种植的果林没有果(林)权证、养殖的水域办理不了养殖证等问题,企业资产产权不明晰,企业不敢扩大投资规模。当企业需要扩大发展规模需要融资时,其土地、房产、林产、养殖等资产不能进行资产抵押登记,给企业造成融资困难,制约了企业发展。
4、政府资金投入不足,政策相对滞后。目前我市休闲旅游农业企业投资主体相对单一,大都是由民间或工商私人资本投入,政府在财政上缺乏专项支持。当前我市各级政府尚未制定专项发展休闲旅游农业的政策措施,规划审批、登记管理、市场监管、标准体系、行业管理等重要的管理制度体系尚未建立,政府部门也没有落实专项管理经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待改善。
5、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意识不强。我市休闲旅游农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大多是原来从事农业生产、加工、营销的农民,存在知识层缺失、管理经验不足等问题,管理和服务难以满足消费者对规范化、标准化服务的需求,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6、休闲旅游农业普遍层次不高,品味较低。我市休闲旅游农业发展迅速,但大多数局限于吃农家饭、住农家屋、采摘体验、垂钓、打麻将等休闲观光项目,对功能性、高品味的休闲旅游农业项目开发不足,特别是休闲旅游食品加工、销售产业链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市场未得到有效开发,其附加值没有得到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
四、进一步推进休闲旅游农业发展的建议
休闲旅游农业无疑是一项朝阳产业,要推进休闲旅游农业走上健康良性的发展轨道,就必须要强化对休闲旅游农业的政策引导,积极推进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具有鲜明瓷都特色的休闲旅游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休闲旅游农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把休闲旅游农业纳入现代农业建设的重点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措施进行推进。市政府应成立休闲旅游农业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统一负责休闲观光农业发展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及时解决休闲旅游农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政策的实施和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各涉农涉旅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作,优化服务,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2、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扶持、业主为主、社会参与”的休闲旅游农业发展机制。把发展休闲旅游农业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市级(包括市级)以上的休闲旅游农业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建设,主要用于休闲旅游农业重点建设项目的补助、休闲旅游农业示范企业的认定与奖励、休闲旅游农业行业协会建设、休闲旅游农业整体宣传推介等。各县(市、区)政府都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休闲旅游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3、着力培育多元化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以协作、参股、合作、独资、土地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休闲旅游农业发展。鼓励各经营主体通过对废弃园地、林地、荒地、荒山等进行开发整理,盘活集体存量土地发展休闲旅游农业。妥善解决休闲农业发展的用地问题,对其涉及的非农建设用地,在其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要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精心包装、策划一批特色鲜明、市场前景好的休闲观光农业项目,积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工商企业、旅游企业投资开发休闲旅游农业,通过资本嫁接和引入先进的管理模式,发展一批主题突出、科技含量高、设施配套的品牌休闲旅游农业项目和产业,进而带动全市休闲旅游农业向集约型、规模化方向发展。
4、加强行业规范管理。结合本地实际,着手制定休闲旅游农业相关行业标准和运行规则,重点要在经营规模、从业资格、经营服务设施、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经营项目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标准和要求,适当放宽休闲旅游农业项目市场准入条件。加强休闲旅游农业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和服务组织建设,积极培育发展休闲旅游行业协会、休闲旅游农业专业合作社及中介服务组织,促进行业间合作与交流。积极组织开展市场拓展、人员培训、行业交流等活动,促进休闲旅游农业有序健康发展。
5、组织实施示范工程建设。认真组织实施休闲旅游农业示范工程建设,出台认定办法和验收标准,开展休闲旅游农业示范园和示范点的创建活动。每年评出若干个示范园区(或企业),对被确定为市级及市级以上的休闲旅游农业示范单位的园区和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扶持。近期工作重点:一是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将市生态路打造成为一条集市民休闲观光、现代农业展示、生态高效农业示范等功能为一体的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路;二是依托现有资源,利用政策引导,将“景瑶线”培育成一条集度假休闲、采摘体验、科普教育、餐饮娱乐为一体的“瓷源茶乡休闲游”精品旅游线路。
6、开发旅游食品新品种,开拓旅游食品新市场。建立休闲旅游农业及旅游食品销售产业链,以旅游市场人气带动旅游食品销售。以茶叶、蔬菜(山野菜)、食用菌、绿色水果、油茶等名牌农产品观光、采摘等形式,吸引旅客,促进休闲观光和乡村旅游。扩大旅游食品宣传,塑造休闲旅游农业及旅游食品的整体形象,推动分散的旅游食品走向集约化的旅游市场。开发一批市场潜力大、绿色健康的旅游食品新品种,打造名牌,培育精品,以满足国内外不同层次的休闲度假游客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市场销售和网络促销活动,如茶文化节、杨梅节、草莓节、菜博会,品果观花,不断促进休闲观光旅游,拓宽旅游食品销售渠道。
7、培养专业管理人才,全面提升人员素质。制订休闲旅游农业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计划,保障培训所需经费开支,培养一批守法纪、懂技术、会经营、讲诚信的高级管理人才,保证产业发展人才需求,促进一批经营水平高、经济实力强、市场信誉好、发展后劲足的休闲旅游农业及旅游食品龙头企业的良性发展。
8、建立农村农业金融支持和融资担保机制。我市休闲旅游农业正处在发展上升期,需要大批的建设资金,由于抵押贷款金额有限,需要通过各种渠道融资。建立融资和担保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休闲旅游农业发展提供信贷支持,简化审批手续,适当扩大担保物范围,满足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求。组织开展休闲观光农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信用等级,确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优惠。
法律调查报告范文3
一、 研究方法,问卷调查
调查时间为XX年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学的帮助下,对汕大未返乡过年的50名非法学本科专业的外地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方式是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人工进行调查结果分析,从而得出调查结论。
二、 调查结果
通过问卷调查,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了解,调查情况如下:
⑴、你生长在( )
a、农村 74% b、城市 26%
⑵、在你所有的经历中,曾经运用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吗?( )
a、有 18% b、没有 82%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的大学生并不拥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当其政党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存在“算了”、“算自己倒霉”等等之类的想法。而在生长在农村的大学生中这一现象较为明显。
⑶、你能区分违法和犯罪吗?( )
a、能 24% b、不一定能 14% c、大部分能 62%
⑷、你认为你目前法律学习中的主要问题是( )?
a、懂得法律知识但不会实际运用 32%
b、缺乏法律知识 40%
c、能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并解决现实问题 28%
⑸、你是否关注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 )
a、经常 12% b、偶尔 74% c、从不 14%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只有12%,即6个人(调查对象为50人)会经常关注国家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还有14%,即7个人表示自己从不去关注,这表明了大学生对法律的重视程度是非常不够的,其认为自己只要守法不违法,法律是离自己很遥远的。
⑹、你知道《劳动法》里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时限是( )?
a、三个月 22% b、六个月 48% c、一年 30%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在调查中发现,有52%的大学生不知道,这一问题与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相关,可见大学生对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并不多。
⑺、你认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是( )?
a、 很重要,是维护权益的有效手段 32%
b、 比较重要,有时试图用法律解决问题 42%
法律调查报告范文4
一、以发展的目光看待优势,认真谋划旅游产业。
境内自然、人文景观众多,有森林生态、地质地貌、人文古建、水上游乐等旅游资源。森林生态旅游资源以最具特色,境内原始森林茂密,古藤老树,鸟语花香;地质地貌旅游资源以北阳山系的喀斯特地貌、乾佑河流域的秦岭石窖为代表,境内山石林立、山地景观变化万千;人文古建旅游资源以白侍郞洞、黑龙庙、刘家大院、云镇古街、塔云山寺、朝阳观为主,古色古香,南北交融,巧夺天工;水上游乐旅游资源以旬河、乾佑河为主,水上漂流,有惊无险。这些景区景点风格不同、优势互补、各具特色,是生态旅游经济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丰富和完善西安以名胜古迹为主的旅游资源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又地处西康交通要道,北通西安,南接安康,西康铁路横贯县境,西康高速公路柞小段即将通车,已融入西安一小时经济圈。在周边还有柞水溶洞、牛背梁自然保护区,目前已形成了以西安为主要客源地的旅游市场和环形线路,为发展生态旅游产业提供了良好的区位和广阔的前景。近年来,坚持以木王国家森林公园开发为龙头,先后投资1亿多元修通并硬化了通向木王国家森林公园的三条入园公路,完成了园内双头马、茨沟和四海坪三大景区的景点建设任务,硬化改造了园内支线公路,开通了主门户区无线通讯和有线电视,公园住宿床位达到500个。投资2000多万元,拓宽改造通往塔云山寺的景区道路,全面修复了人文景观;投资5000多万元,建成了县城绣屏公园。围绕吃、住、行、游、购、娱,大酒店即将建成投入运营,绣屏山庄、天坤都市等服务设施正在抓紧建设;在通往木王国家森林公园的公路沿线,规划建设了一批高品位、有特色的农家乐,全县的旅游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为旅游产业的突破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以开放的理念选准定位,着力提升旅游产业。
按照全省革命红色游、人文古迹游、生态景观游的战略框架,旅游产业的发展应突出生态主题,依托木王国家森林公园,以县城为中心,以周边乡镇“三农游”为补充,精心打造北通西安、南接安康的秦岭生态旅游圈。通过5-10年的努力,把建设成为集旅游、健身、休闲、度假、探险、科考为一体的旅游胜地。同时,努力开拓省内和省外两大客源市场,近期以国内游客为消费主体,立足、、,西北地区,带动其他省区。以休闲度假和中短途旅游为主,联系周边大中城市旅行社,构建产业拉动网络,使来的游客在3-5年内达到10万人次以上,5年后达到30万人次以上,实现旅游收入1亿,带动相关产业收入5亿万元,真正使旅游业成为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充分发挥利用生物多样性的秦岭生态资源、鬼斧神工的山地景观资源、南北交融的秦楚文化资源,突出资源差异性,建设生态休闲旅游区。
法律调查报告范文5
一 XX县绿色食品发展情况
截止今年8月,XX县已建成绿色食品优质稻基地10万亩、优质绿茶基地4万亩、优质饲料基地12万亩;有三家龙头加工企业开发出了乳制品、大米、茶叶等3大类17个绿色食品产品,产量达13000吨。绿色食品开发取得了显著成效:
l、有效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带动农民增收。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农户+基地”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建立加工原料基地,通过订合同保价收购初级农产品,促进生产农户增收。据调查:大米、油菜籽、茶叶、奶、猪、鸡价格分别比加工收购前上扬28.5%、11.2%、21.5%、10.3%、16.2%、8.7%,广大农户因此而普遍受益。20XX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已达到了2450元,已实现连续16年增长。今年上半年农户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长54元。
2、结构调整日趋合理,县域特色基本形成。绿色食品开发带动各类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建设规模逐渐扩大,进而优化产业结构。优质大米、双低油菜、优质绿茶、奶牛、人工牧草规模分别比1999年增长8.0万亩、4.5万亩、2.8万亩、0.9万头、8.0万亩;不具开发优势的小麦面积调减了3.0万亩,畜牧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上升到20XX年的53.9%,种植业收入比重降到32.2%;依靠粮食、牧草转化增值而获得的收入逐步提高。以30万头DLY生猪、2万头奶牛、10万亩优质稻、10万亩优质绿茶为内容的“321111”工程已基本形成。
3、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农业投入持续增加。为满足**开发的需要,良种良法得到了大力引进、推广应用。仅两年多时间,引进储备的优质稻品种达15个,优质绿茶品种8个,优质笋用竹品种3个、优质牧草品种3个;双免耕、配方施肥、生物多样性治虫防病、秸秆覆盖等先进生产技术被广泛采用。新技术推广周期缩短为6—7年,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40%。今年全县奶牛、大米、茶叶等农业信贷投入达1亿元,成为农业投入最多最快的年份。
4、生态经济良性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全县“以林养水、以水发电、以电兴工、以工强农”的生态经济大循环基本形成,工农业经济互相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发展。全县798公里省、县、乡道全部硬化,农村已有5278户农户开通了光纤电视,2527户农户安装了程控电话,7187户农户新建了楼房,247个村修建了村社水泥路250公里,97.4%村修通了村道,衣、食、住、行条件得到全面改善,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二 XX县开发**的主要经验
l、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树立新理念。近年来,全县上下围绕县委、政府确定的“生态经济”战略目标,采取了形式灵活的宣传方式。特别是1999年被国家七部委局命名为“全国生态农业建设先进县”后,为使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县委、县政府制定了《关于发展**产业的意见》和《建设无公害示范县和**基地的决定》以及《扶持**产业的优惠政策》;县人大出台了《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决议》。为贯彻落实《意见》、《决定》、《决议》、《政策》等精神,县委、县政府聘请省农科院、省农业厅专家深入XX进行专题讲座和咨询5次;县有线电视台在每周2期的《绿色田野》节目中开设了《**专门窗口》;每周2期的《XX报》专门选登**专题文章;县**产业领导小组组织社会各界专题开展**有奖征文和宣传标语征集活动;搜集整理**基础知识,编印**开发指南10000册发到乡镇、村社;农业部门组织科技宣讲团,深入到村社办夜间培训52场次;各乡镇农技服务站刷写专项标语260幅,办专项宣传专栏104期;利用各种会议以会代训近8000人次,与此同时,还分别在人民日报、XX日报、XX青年报等报刊上编出专版各一期,分别在XX、XX举行新闻会各一次。今年,又在XX报、XX日报、XX日报发表连载文章近100篇;举办生态文化节。这些**宣传方式,使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对**有了较深刻的了解;同时表明了XX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2、治理环境、消除公害。为满足开发**环境要求,在2001年发表的《**宣言》和制定的《建设无公害示范县和**基地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三禁”、“两停”、“一推”、“一处”的环境治理措施。即:禁止使用不符合**生产要求的化学农药、化学肥料、塑料薄膜及其制品;禁止使用含有重金属、激素、抗生素等物质、存在毒副作用的各种工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禁止焚烧木材、农作物秸秆;停止引进和审批粉尘、废气、废水、烟雾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停止已建但“三废”排放不达标的企业的生产,待治理达标后再恢复生产;推广标准化卫生养殖,沼气池、节能灶;科学处理城乡垃圾、污泥、污水及废旧物品。一年多时间,关闭了小煤窑、小纸厂、铸钢厂、化工厂等近120家。禁用了不符合A级**生产要求的化学农药五大类70种;禁用了激素、抗生素及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工业饲料,开始了单一化肥的限制使用和城镇垃圾、污泥、污水无害化处理。与此同时,连续两年大力实施退耕还林、还竹、还茶、还草等工程,全县新发展速生丰产林5.0万亩,新增各类竹林7.0万亩,新增茶叶2.2万亩,人工种草8.0万亩,使全县境内绝大部分区域适宜发展**生产。
3、制定规程,规范生产。根据国家农业部制定的《**农药使用准则》、《**肥料使用准则》、《**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等准则和《国家种子质量标准》,XX县先后制定了水稻、油菜籽、茶叶等22种粮经作物**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并将部分规程简化浓缩制成**产品质量监督卡,把技术规程和农民自律为主的管理方式融在一张卡上,实行凭卡参加生产技术培训,凭卡享受种苗和生产资料优惠供应,凭卡享受有关生产资金支持和优惠,凭卡提供检测样品、凭卡交售合格产品。从而规范了**生产技术行为,确保了**产品质量。
4、培育龙头,创立品牌。龙头企业是连接基地农户与广阔市场的最好纽带和桥梁。为此,县委、县政府专门制定了《扶持**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先后引进了XX公司、XX集团等一批具有**开发能力的龙头企业投资优质大米、奶制品开发;同时积极扶持本地企业加大技改力度,提高加工产品质量,新开发出了粮、油、茶3类4个**产品,产量近6000吨。
5、严格执法,切实保障。**的生产过程实质上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贯彻落实的过程。为确保**生产正常进行,全县上下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文件,制定和了《**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和**农资管理一系列通告,组建了XX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按照上述规定,对全县从事“三药”、“两料”的经销单位进行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持证经营;常年不间断加强检查,查处违规经营者,将不符合**生产要求的生产资料严格控制在使用之前;生产过程中加强用量和次数监督;产后抽样送检,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予以严肃查处,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法律调查报告范文6
一、问题之提出
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样就使得原本活跃于各地少年司法实践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正式被立法机关采纳,也正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融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之中。从原本散落于各处的法律法规到如今法律层面上的正式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少年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适用经验,这对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虽然新刑诉法对社会调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仅仅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和社会调查的内容,但对于社会调查报告所应具有的法律属性却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不能明确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就会使各地司法机关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制定出不同的实施细则。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破坏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削弱此项制度所应该具有的实用性。例如,有的司法机关将其视为证据,可以在审理阶段进行质证;而有的司法机关只将其视为量刑参考意见,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同的属性自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如何在现有法律规制的条件下界定社会调查报告属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需要首先突破的难题。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不同界定及评析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源于实践,其在施行初期并无普遍性法律的规制,所以各地司法机关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并不相同。例如河南省兰考县法院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允许诉讼参与人提出质疑,然后由社会调查员进行解答。而江苏省的部分法院将社会调查员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随着社会调查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在少年司法中所扮演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理论界对其研究也越发深入,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经验,学界大体上将社会调查报告界定为三种不同属性:即品格证据说、鉴定意见说、量刑参考说。
(一)品格证据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较为普遍,其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也就是指未成年人的人格调查或是品格调查,而调查的主要内容便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或是其“品格”,所以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为品格证据。之所以认为社会调查就是品格调查,主要是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进行考量的。因为品格是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通过考察行为人的人格特点并加以科学分析,才能使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更加准确、可靠”。那么为何要考虑人身危险性这一要素呢?这主要是和社会调查的目的有关。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点在于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他们的心理状态往往不够稳定,而且自制能力差,加之受外界的不良影响,所以其大多是出于偶然原因走上犯罪道路,比如因心血来潮、一时冲动等,他们所实施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有预谋和有计划的,因此大多数未成年人罪犯并非“罪大恶极”者。少年司法方针主要是考虑如何教育并改造未成年罪犯,这里就要放弃刑罚传统上的报应和威慑功能,转而找到案件处理方式和教育改造的最佳“结合点”。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找出犯罪原因,了解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将对其未来的教育改造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人格调查制度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其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通过审判前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症。”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便具有品格证据的性质。
笔者认为,产生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其报告的法律属性并不能简单地纳入“品格证据”的范畴。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不能单纯地等同于人格调查或品格调查制度。一是因为“品格证据”属于“舶来”的法律词语,其并没有反映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中。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范来看,其法定证据种类中并不包含“品格证据”。如果将其纳入现有的证据种类中,就会破坏证据适用的法定性。二是从《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虽然“等”字属于列举未完,但从上述三个要素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方向不仅包括犯罪主体情况的调查,也包括犯罪原因的调查。所以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即人身危险性只是社会调查的一个调查选项,将其统称为“人格调查”不免会以偏概全。虽然社会调查以行为人为核心而展开,目的在于全方位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但是其最终目的是并不只是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分析和预测,它还包括行为人社会危险性方面的分析,而这其中显然又会考虑众多的社会因素。再者,因为个人生活经历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人格或品格的内涵具有复杂性,决定人格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因素和生理因素等都会对人格的形成产生影响,人格调查实际上就是追踪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轨迹,其并不能脱离社会属性。三是要对“品格证据”作出正确的理解。虽然对其概念的表面含义不难理解,但作为英美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则,它的适用却十分复杂。“英美法上使用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的目的有二:一是证明案件的某些争议事实或附随事实,二是攻击未成年被告人的可信性。”另外,它还会对被告人的定罪过程产生影响。因为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提出会给未成年人本身和案件的审理带来风险,所以它的提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它的调查内容并不是查明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而是犯罪原因的归纳,所以并不对定罪产生任何影响,主要作用是在刑罚个别化原则下对量刑和未来帮教上的考量。再者刑诉法268条对社会调查的启动并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条件。综上所述,英美法下的“品格证据”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不可相提并论。
(二)鉴定意见说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是近来不少学者的主张。“无论从形式、内容还是形成的过程来看,社会调查报告的类型视为鉴定意见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国外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日本少年法》第9条规定:进行前款规定的调查,务必调查少年、监护人或者相关人员的人格、经历、素质、环境,特别要有效运用少年鉴别所提供的关于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以及其他专门知识的鉴定结论。美国也是采用类似的做法,由鉴别中心或鉴别所负责社会调查工作。”在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将社会调查员的地位等同于鉴定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
笔者不赞同上述说法,社会调查报告不能等同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社会调查工作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来承担,其运用自身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素养,对调查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和判断形成一份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从某些方面看和传统的司法鉴定者的工作相同。但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下规定的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包含社会调查报告的可能性。第一,因为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的要求,我国对于鉴定机构的资格和条件有着原则性的要求。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业务的开展必须要经过相关机构的登记和公告,鉴定人的资格和要求也有法律规定。而且从现有规定看,我国鉴定工作根据鉴定对象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将社会调查强行纳入鉴定意见,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外国的规定在我国使用。第二,鉴定意见为“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所作出的判断”。可以看出,案件事实也包含了定罪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鉴定等同于事实调查,也就是对与定罪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但是社会调查不涉及对被告人定罪情况的考虑,并不调查与犯罪构成有关的行为和结果事实。第三,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考虑,如果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或不实鉴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第268条也没有规定虚假调查报告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贸然认为其属于鉴定意见,也不能将国外的制度不加辨别地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将社会调查报告等同于鉴定意见,其在形式上是想将社会调查报告纳入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实质上是将由专业性工作人员作出的调查报告等同于“专家意见书”,这样也是不妥的,同证据能力法定化和证据形式法定化原则相悖。虽然其中会包含专家事实意见,但对案件事实却不是亲身感受的,也并不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三)量刑参考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涉及案件事实本身的调查,因为“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该种观点立论的主要依据便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根据通说,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社会调查报告之所以不是证据,就是在于其并不具有关联性。因为证据的关联性是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因为证据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它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和客观的联系,对证明案情十分重要。而这里的案件事实正如上所述,主要是关于行为和结果的事实,是定罪事实。而社会调查所反映的内容却同案件事实没有必然和客观的联系,例如社会调查中关于犯罪原因的探查,其同案件事实的发生虽然有某种联系,但却不是必然联系,只是偶然或间接联系。而且社会调查中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对未成年人的评价,这些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案件事实并没有客观的联系。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同量刑参考的观点避免了前两种观点的“违法”嫌疑,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上来说,确实没有突破证据的法定种类的限制。但这并不表明将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是没有问题的。笔者认为,从社会调查报告本应具有的“应然法律效果”和“应然社会效果”来看,还是有很大问题存在的。如果将其视为一般的量刑参考意见,则难以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使社会调查的适用效果“大幅缩水”。因为量刑参考意见只是在量刑阶段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材料提交法官,其所反映的内容只能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予以采纳。但是依据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一项诉讼材料在取得证据能力之后才可以对它的证明力运用自由心证进行综合评判。而证据能力的获得要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那么量刑参考能否获得证据能力?另外,控辩双方如果对其真实性产生异议,能否适用质证程序?这都是深入研究后留存的疑问。因此笔者认为,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意见仍然不妥,因为不能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经过法定程序的检验。如果只是提交法官单纯的量刑建议,势必会使社会调查的内容形式化和单一化,使其无法真实反映未成年人的各项情况,以至于法官无法把握刑罚的裁量和后期的帮教矫治,削弱社会调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重新认识
上述几种观点都不能准确地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这就需要以另一种视角来解析其法律属性。可以说上述对社会调查报告属性的认识都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模式下进行的。能否以另一种视角重新审视社会调查报告的属性?笔者认为这是可行的。在这里首先要重新认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之重新认识――定罪与量刑的分离
之所以要重新认识社会调查制度,是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角度出发的。一般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是定罪和量刑程序相混合,量刑事实的认定并不需要经过独立的诉讼程序。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量刑前社会调查的发展和成熟已经使少年刑事诉讼体现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离。之所以得出上述结论,一是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便在于使量刑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进而推进量刑程序相对独立化。从社会调查的内容可以看出,其并不反映案件事实,而是围绕未成年人的个人家庭情况、社会环境和犯罪原因等因素来展开,这些因素都是量刑过程中法官所应考虑的酌定情节。考虑到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大或小的影响,加之对其未来人生发展的考量,法官必须在量刑时慎之又慎。继续延续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的模式,法官可能无法掌握大量的酌定情节等材料,所以有必要将量刑从定罪程序中分离。二是因为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诉讼模式有法可依。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院在审理活动中应当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影响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经过质证程序,说明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便是在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模式下生成的。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之重新认识
上述已经阐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生成的。社会调查报告适用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所以其法律属性便是量刑证据材料,即用来证明量刑事实的载体。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不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事实的调查,与案件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因而,显而易见,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不是证据的属性”。许多学者也认为社会调查并不反映案件事实,所以其缺少证据所应该具有的关联性。但笔者认为,上述结论都是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角度下得出的,即在不区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论断。诚然,证据的关联性必须要求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但是,在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下,在量刑过程中也存在相应的影响量刑的客观事实,即量刑事实。“案件事实”完全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可以分为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这两个因素合起来就影响了一个案件的定罪量刑。这里所作出的扩大解释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包括了“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又包括“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这也就是说,影响量刑的事实完全属于案件事实,而社会调查所记载的事实同定罪无关,但却影响量刑事实的认定。
既然社会调查报告同量刑息息相关,那么接下来又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就是量刑证据?笔者将其认定为量刑阶段的证据材料,而不是量刑证据。此处关于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一方面会涉及到二者属性的认定,另一方面也同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有关。
对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关键是要明晰证据的定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里的“材料”不是指证据材料,而是指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材料,并且经过各种证据规则查证属实。那些同案件事实无关联,或者未经证据规则查证的材料,则是证据材料,它只是案件证据的“来源”,并不是证据本身。证据材料只有经过各种证明规则查证属实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才能具有证明能力。因此,证据资料和证据之间应该有证明规则的链接。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接受质证,表明报告所记载的事项需要经过法定的证明规则来查证属实,进而也表明了其只是证据材料,并不是证据本身。因为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之后才能取得证明能力,接下来才能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才能纳入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并成为裁决的依据,而那些未查证属实的事项则被排除在证据之外。所以说,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只有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后,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法官才会根据自己的自由心证对调查内容进行采纳,那些被采纳的内容才会对量刑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分离,定罪程序在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下必须要对定罪事实坚持严格证明原则,对证据种类和取证方法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证据资料必须为法定证据种类,获取这些证据资料的手段符合法律规定。而量刑程序是一个独立的阶段,是在认定行为人有罪的前提下而启动的,所以其证据材料的认定不必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以自由证明即可,证据种类和取证方式不受法定证据方法的限制,但其若要认定为量刑证据也要遵循一定的证明规则。
另一方面,从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内容来看,其也只是证据材料。因为社会调查报告需要反映未成年人人身情况的多方面内容,包括成长经历、监护教育、犯罪原因等许多情况,而这些内容又多具有社会属性,其是通过调查员多方走访而来的,其中必然掺杂着主观的成分,加之调查报告一般都附有调查员的事实分析和法律建议,这其中也都包含众多主观因素。而证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则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客观性要求排除个人的主观判断,而且其来源必须保证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则要求其同案件事实必须要有某种联系;合法性则要求证据必须要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就现阶段来说,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其并没有规定详细的调查程序,且其调查内容并不都具有客观性,其中必然掺杂着被调查对象或调查员的主观判断。因此,现在就贸然承认其为“证据”则操之过急,其只是由众多材料堆砌而成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