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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的本质范文1
社会调查报告是调查报告的一种,目的是调查了解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或某一现象,以引起公众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尽快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解决。社会调查报告调查的主要对象是公众关心的社会经济与发展问题,它注重真实、具体、典型的事例与数据,注重分析事情产生的背景、成因,意义或危害性,也可适当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合理建议。
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本次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必须结合专业内容进行选题、调查,同时也为毕业论文的撰写作前期的调查与收集工作。
三、社会调查的方法
1、普遍调查 2、重点调查3、典型调查 4、抽样调查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结构
(一)标题:写明调查对象的名称及内容,如《关于下岗工人再就业问题调查》、《关于重庆市社治安问题的调查》。
(二)导语:此为社会调查的开头部分,也称前言、导言。此部分需写明社会调查的意图、性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调查的范围和采用的调查方法。
(三)主体:这是社会调查报告的核心部分,也称正文
1、情况部分:介绍调查所得到的基本情况,应注重具体事实、统计数据、文字应简明、准确,条理分明,也可兼用数字、表格、图示说明。
2、分析部分:重点分析所调查事情或现象的产生背景、原因、实质,条分析缕,有事这有依据,抓住问题的实质、规律,揭示出其重要意义或危害性,给人印象深刻,提醒世人或领导注意。
3、建议部分:在有力的分析下,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为有关部门恰当处理提供参考。
(四)结语:总结全文、深化主体、警策世人,也可在建议部分结束
五、社会调查报告的结构方式
(一)纵式结构:按照事情发生、发展的先后顺序安排材料,如果是针对某一件事情,通常可采用这种结构方式,如《某某贩卖的犯罪调查》、《某某公司不正当广告炒作的调查》。
(二)横式结构:根据材料的内容、特点、性质的不同,进行分类处理,如果是针对某类社会现象,通常采用此种结构方式,如《关于中、小学实行强行补课的调查》、《关于独生子女问题的调查》,社会调查报告一般立足于某类社会现象,故这是常见的一种结构方法。
(三)纵横式结构:将上述两种方法结合起来,但应确定以某一种结构方式为主,另一种为辅。
六、社会调查报告的写作要求
(一)写作前目的明确,认真选择调查对象,认真选择调查对象,认真制定调查计划,计划内容包括:
1、确定调查对象(范围、程度),选择公众关心、有调查价值、自己也有能力驾驭的社会现象。
2、确定调查目的、调查项目、调查方法。
3、准备调查需用的工具(如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经费,安排好调查日程。
(二)认真进行调查,搜集有关资料,注意材料的准确性、典型性。
(三)整理分析调查到手的材料,进行分类、鉴别、筛选,去粗存精,去伪存真。
(四)撰写社会调查报告
1、确立自己的观点、看法,但必须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理性判断。
2、实事求是,不夸张、不隐瞒实情,如实将调查到的情况写出来,注意突出重点,不必面面俱到。
社会调查的本质范文2
社会学学者对高中生社会调查的方法指导
唐文馨
(昆明市第一中学 云南省昆明市 650022)
摘要:你想通过自己探寻社会现象下的本质吗?你想满足自己对当下社会热点问题的好奇心吗?你想了解一份优秀的社会调查报告是怎样形成的吗?通过一位社会学学者与一名高中生的交流,或许能为你打开思路,获得启发。
关键词:社会学学者 高中生 社会调查 方法指导
我是一名高中一年级的学生,随着年龄的增长,我开始对我生活的社会有所了解,渐渐明白一个社会是怎样构架的,社会中的人是怎样生存的,人的行为又是怎样影响社会的运作的;但是,在我了解得更多的同时,也发现了一些令我疑惑、使我产生好奇的社会现象,比如为什么会出现“中国式过马路”的现象?为什么陌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怀会越来越少?为什么总有一部分人无视规则的存在?而现在的我并不能用我现有的知识去解释它们,并不能用我现有的能力去改变它们,所以我希望能做些社会调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寻找问题的答案,去解释这些现象,甚至去做一些微小的改变,这些都是我进行社会调查的动力。当我慢慢摸索着前进的时候,我有幸向一名社会学学者请教,她带给我的指导和帮助让我更加明确了我的目标,并希望一直用正确的方法坚持下去。
学生: 昆明市第一中学高一年级学生 唐文馨(以下简称学生)
指导老师:社会人类学学者、大学教授 夏冬华老师(以下简称夏老师);
学生:夏冬华老师,您好!我是昆明市第一中学高一年级的学生,我叫唐文馨。我了解到您是一位研究社会学的学者,有丰富的社会学研究经验,今天我想向您请教一个问题,高中生应该怎样做社会调查?在这之前我想请问夏老师,您愿意和我分享一下您的人生经历吗?
夏老师:我上大学的时候学的是公共关系,大学毕业以后,我先是在NGO(非政府机构)工作 ,主要做一些公益的事情,我有四年的时间在一些贫穷的农村做扶贫的工作,后来有两年到国外读书,回国后一直做社会学研究,通过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健康问题。
学生:什么叫社会学?
夏老师:简而言之就是研究社会的科学。社会学是一个总的范畴,它又分为几类,如人类学、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等。人类学主要是研究社会的文化对人的影响,心理学主要研究人的心理的变化对人的行为的影响,经济学就是研究人的经济状况对人的思维和行为的影响,社会学就是研究一个社会的架构。我研究的领域是社会人类学。
学生:社会人类学是指研究社会上的人的行为的学科?
夏老师:社会人类学就是观察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不同的文化对人的思维和行为的影响。我给你举个例子,在明朝的时候,一位舞者很受一位皇帝的青睐,而那个舞者又有一双特别小的脚,所以当时天下的女人都认为小脚是美的,为了获得小脚,人们就开始人为的裹脚,把大脚变小,裹脚就成为当时的一种时尚,三寸金莲才符合当时人的审美观,这是当时的一种文化,但这种文化却导致了很多疾病和健康问题,而这样的健康问题并不是来自于自然的生老病死,而是来自于当时文化的影响。这样的事情只是古时候才有吗?其实现代也有,现代的我们认为高鼻梁、胸部丰满才美,现代人为了这样的时尚,会通过整容来改变自己,但是整容会带来很多的健康问题,这些健康问题不是由于自然灾害、生老病死的影响,而是因为这种文化产生的。这些健康问题产生后,医疗工作者解决的是健康问题的标,不是这个问题的本,但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我们想到的是:需要改变这种文化,要让大家觉得平胸也是美的、矮鼻梁也是美的,无论长成什么样子,人体就是美的。所以人类学要从文化去改变大家,减少因此而带来的健康问题,这才是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学生:之前您提到您曾经工作了四年,然后又去读书,为什么会想到再去读书呢?
夏老师:我做扶贫工作好几年,常常到边远的农村工作,慢慢在工作中我觉得有很多问题是无法回答自己的,比如说我常常听到以人为本、赋权等等,但并不明白为什么要以人为本、为什么在工作中赋权。所以当我工作了四年后,我觉得是时候去充电,去解答我的疑惑,然后就去国外读研究生,学习的是健康与社会科学,两年后回国,全方位从事关于艾滋病的工作,现在从事关于结核病研究的工作,同时也在大学授课。
学生:谢谢夏老师愿意与我分享您的人生经历。那下面我想请教夏老师,高中生想了解社会,参与社会生活,做一些简单的社会调查 ,应该怎么做呢?
夏老师:社会调查,简单来说就是针对你在社会上发现的、或你好奇的、关心的某一个具体的社会问题或一个社会现象来做一个调查。首先要确定你对什么样的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感兴趣,同时也想加深对这个问题的了解,你就可以通过调查来对这个问题了解得更深或更广。现在对你来说,有没有一个或几个社会现象是你感兴趣的?
学生:可能一时半会儿想不出来吧。
夏老师:做社会调查,对这件事的好奇心才是最重要的,要有好奇心才做得下去,才会乐在其中,如果纯粹当作一个作业来做的话,就会感到无聊。比如说现在的学生学习压力特别大,对学习压力的抱怨,已经是一个社会问题,学生学习负担过重的问题就可以成为一个调查的题目。
学生:那么做社会调查有些什么方法呢?
夏老师:做社会学调查有很多方法,如文献检索、问卷调查、访谈等等。文献检索就是查看他人如何进行同样主题的社会调查的;问卷调查就是设计一个问卷,由被调查者填写,然后收回进行分析;访谈是列几个问题,访谈特定的对象,分析他们对问题的看法。
学生:嗯,方法知道了,怎样开始做呢?
夏老师:在做调查之前,首先要做的是文献检索,就是查看他人如何进行同样主题的社会调查。开始做的时候,你能先看懂别人的调研报告,你能够理解调研的过程,或是你能设计一个问卷调查,能去做一对一或是一对多的访谈,就已经很好了。
学生:那么,有没有什么问题是别人很少研究或者没有研究过的呢?
夏老师:你现在还在学习阶段,不一定要去求新求变,你只要能够开始做,即便你的社会调查的题目和别人的一模一样,你得出的结论也有可能是不同的。
学生:我明白了,文献检索的目的是让我更加明确我的主题,帮助我更好的了解要做的社会调查。
夏老师:对,当你确定了调查的题目以后,你还需要确定调查方法,你可以选择通过问卷调查、访谈、小组访谈、电话访谈等等方法来进行调查。
学生:嗯,我想,确定了调查的方法,然后就可以进行调查了,在做问卷调查或访谈时都有什么要注意的呢?
夏老师:每一种调查方法在使用中都有应该注意的事项,如果你选择的是问卷调查的方式,你要注意:1.首先明确调查的目的和内容2.问题设计要规范、准确、易懂3.问卷语言措辞选择得当4.卷首有背景介绍,结束时要有感谢语。如果使用的是访谈的方式,需要注意:1.访谈前拟好提纲 2.访谈时使用简洁易懂的语言,3.确保不同的受访者都访谈同样的问题等等。
学生:完成调查之后又应该怎么做呢?
夏老师: 完成调查之后就进行分析,分析就是找出共性,通过收集到的资料找出相同点,然后推出你的结论。比如“关于高中生学习压力的调查”这个具体的问题,你要通过调查去发现是那些具体的因素导致了高中生的学习压力。第一个受访者可能说有五个因素,第二个受访者的因素有八个,第三个受访者只有三个因素。你要在这不同的受访者的回答中找到相同的因素,这几个因素就成为你最后的结论。
学生:那之后就应该写调查报告了吧,调查报告又有什么特别需要注意的呢?
夏老师:对于高中生来说,调查报告不需要太长。调查报告首先要写背景,介绍一下你为什么要做这个调查,你想通过这个调查知道些什么。背景介绍完成后,就是你的调查目标,比如你的目标是想通过调查发现哪几个具体的因素使高中生的学习压力增加,然后再介绍调查方法,你是通过哪种方法来了解情况的,还要解释一共多少个人参与了调查,比如有20个人参加调查,这20个人是什么样的人,全部都是学生吗?男生多少?女生多少(因为他们的性别可能导致他们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学习好的、学习中等的、学习较差的各占多少?判断学习好、中、差的标准是什么?这些细节都会影响你报告的可信度。然后再写你的发现,也叫“主要发现”,就是通过调查主要发现了什么,也称为结论。核心的几个因素写完后,可能有某一个或两个因素提到的人比较少,但是提得很特别,或者你觉得他提到的某一个因素会成为一个趋势,你也应该单独在你的报告中写出来。
学生:这些写完之后还需要一个总结,对吗?
夏老师:是的,最后还应该有一个总结,你的这篇报告就差不多了。
学生:通过夏老师的讲解,我对社会调查的概念有了基本的了解,但是,我想还是要通过实践才知道应该怎么做。
夏老师:你现在对整个流程还不熟悉,做完一遍之后再回头看就觉得很清楚了,然后经过一次又一次的锻炼,这种思维才会越来越清晰。
学生:谢谢夏老师,今天我学会了做社会调查的基本方法,得到了很大的帮助!这些方法会指导我怎样开始做社会调查,并帮助我更加清楚的认识社会,认识自己!谢谢!
通过一位社会学学者的指导,对社会调查的基本方法、注意事项和流程总结如下:
1、做社会调查,调查的不仅仅是某一社会现象的表面,更有探究到它的本质和核心,这才是做社会调查的终极目标。
2、在做社会调查之前应做好对调查对象的了解和学习。
3、社会调查的基本步骤:确定主题查以往关于这一主题的文献资料选择调查方法问卷调查或访谈整理已获得资料分析调查结果(找共性)写调查报告:①背景②目标③列举方法④发现结果⑤总结修改完善调查报告完成。
希望这些内容能对正在实践社会调查活动的同学们有所帮助!
社会调查的本质范文3
【关键词】品格证据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品格背景证据
一、品格证据新解
英美证据法上品格证据规则是指,关于某人品格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该人在特定场合下的行为与该品格有一致性,也就是说品格证据不具有相关性。但英美法对品格证据的界定却存在较大的分歧。
(一)品格证据概念的重新界定
根据英国1898年《刑事证据法》第1条,品格(character)包括声誉和以某种特定方式行为或思考的倾向。墨菲(Murphy)认为,品格指一个人在其所居住的社区或熟悉他的人群中所享有的名声;或者指一个人以某种特定方式行事的性格倾向;或者指某人生活中的具体事件。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和普通法都没有给品格下定义。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品格证据是关于一个人个性特征的证据,是基于名声或者意见确立的,关于一个人在社区中的道德地位的证据。麦考密克(McCormick)认为,品格是对某人性情的一种概括性描述,或者是对性情的某种一般特征如诚实、性格温和或者爱好和平等的概括性描述。
上述诠释的区别主要有两方面:首先是品格的范围不一致。麦考密克和《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品格证据仅指性格特征的证据,只不过《布莱克法律词典》指明了性格特征的表现形式;英国《刑事证据法》里的品格证据指名声和倾向;墨菲的品格证据范围最广,包括名声、性格倾向和具体事件。其次是定义的方法不一样。麦考密克采用提炼品格证据实质的方式,《刑事证据法》和墨菲采用描述品格证据形式的方式,《布莱克法律词典》兼采实质和形式的方式。兼采实质和形式的方法既有助于把握品格证据的本质特征,又能够非常直观地把握品格证据的范围,有助于正确区分品格证据和非品格证据。
因此,本文认为对品格证据的界定兼采实质加形式的方式比较适合。对品格证据的实质的观点比较统一,一般认为品格证据是证明一个人性格特征的证据,关键是如何恰当地划定品格证据的外延。我们评论一个人的性格特征必然是通过观察其所实施的一个个具体的行为而得出的。具体事件的累积,会形成具体的证人对该人的性格特征的意见。一定范围的人,都对该人的性格特征有相同的评价或意见,就会形成关于该人的多数人评价或名声。本文之所以采用公众评价或名声的用语而不采用通常所用的社区名声,是因为社区名声这个概念固有的弊病,即社区的范围已经不再像早期那样容易确认。而多数人意见则可以采用多数人作为意见证人出庭或书写书面证言的方式方便地确认。而至于一个人依据其性格特征在特定情形下行事的倾向,只是其他人依据其品格进行的一种推论,并不属于品格本身。因此,本文认为品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一个人性格特征的特定事件、单一或多数证人的意见或评价。
(二)品格证据与其他行为证据、品格背景证据
首先要区分品格证据和其他行为证据。英美证据法区分品格证据和其他行为证据,其他行为证据主要是指本案中被指控的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错误或行为的证据。这类证据不能用来证明一个人的行为与其品行的一致性,但由于其行为中的一些细节部分本身就与被告人被指控的罪行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如在时间或情节上与被指控犯罪有紧密联系,或者与当前被指控犯罪具有惊人相似性,因此,可以用来证明动机、机会、意图、准备、计划、明知、身份,或用来证明没有过失或不属于意外事件等。
其次应该区分品格证据和品格背景证据。除了品格证据以及其他行为证据,还有很多能够证明一个人品格形成原因的证据,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现阶段的思想状态等。这类证据经常会在出示品格证据时出现,甚至以品格证据的形式出现,但实际上并不属于品格证据。对这类证据,可以单独归类、命名,以方便对其进行研究运用。本文采用品格背景证据这一用语,既可以区别现有概念,也可以直观地表明这类证据的证明对象。
由于品格证据证明力较低并转移对主要问题的注意力、容易引起不公正的偏见、根据一个人的品格而不是行为来定罪被认为是一种道德上的错误等方面的原因,品格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但被告人的品格证据有三项例外,一是被告人自己提出的证明自己品格特征的证据,二是控诉方提出的用于反驳被告人提出之品格证据的证据,三是在被告人提出被害人品格之证据时,控诉方提出的用于证明被告人具有相同品格的证据。其他类似行为不能用来证明被告人在当前案件中有实施类似行为的倾向,但可以证明动机、机会、意图、准备、计划、明知、身份等事项。品格背景证据一般只有量刑的意义,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影响到定罪。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品格证据”之形式及梳理
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品格证据这个概念,但实务部门却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广泛地运用着“品格证据”。为规范品格证据的使用,需要对各种“品格证据”进行梳理,分析其证据资格,探讨其与品格证据的关系。
一是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报告。根据200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检察院规定》)第12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实践中,衡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方式之一是进行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报告,这种报告被作为品格证据在使用。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只有7天,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查,往往是通过未成年人的前科劣迹材料,再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心理测试结论得出评估意见,评估具有明显的走过场嫌疑。这种走过场的评估报告完全可以由社会调查报告或心理测试结论所包含或替代。
二是未成年人心理测试结论。心理测试结论是由未成年人在心理测试问卷调查表上做书面问卷调查,再由特定部门分析犯罪动因及性格特征,预测再犯可能性,为选择强制措施、决定是否提供参考,也会被作为品格证据移送法院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种心理测试只是在上海市试行,还不具备代表性。而且,笔者认为,心理测试结论并不具备证据资格。(1)缺乏客观性。未成年人心理测试采用填写问卷调查表的方式,调查表采用的是上世纪80年代设计的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检查表,测试题不符合当代情况也不适合我国的被测试人,而且,测试程序也不规范。一项科学测试,必须有标准测试程序,具备可重复检验性,既保证测试的准确性,也为日后的复测提供条件,但未成年人心理测试却缺乏标准的测试方法。(2)不具备合法性。首先,进行心理测试缺乏法律依据。未成年人心理测试是依据办案单位和测试部门签订的协议来进行的,而进行心理测试有可能侵犯被测试人的意志自由和隐私权,是涉
及到诉讼参与人基本权利的事项。依据程序法定原则,需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能由司法机关自行决定实施。其次,心理测试的测试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心理测试结论要作为证据使用,只能是以鉴定结论或者专家意见的形式出现,则测试人必须满足法律对鉴定人或专家证人的要求,而目前的测试人员并没有统一的资质。
三是社会调查报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检察院规定》第16条第4款规定,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据此,社会调查报告在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决定是否、是否有罪、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刑罚的执行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而2009年实施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样式则明确规定了被告人情况调查报告在判决书中的表述,社会调查报告的重要性得到了进一步确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271条也规定,在法庭调查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改造条件进行了解。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个人概况、性格特征、家庭情况、道德品行、成长经历、在校表现、社区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犯罪后的表现、犯罪原因、就量刑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的建议等。
一般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被法律明确认可并得到实践部门广泛认同的品格证据形式。但也有观点从社会调查报告欠缺关联性的角度认为,社会调查不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案事实的调查,从法律意义上说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而是法院在定罪之后依法量刑时选择最有利于被告人改造的刑罚执行方式的参考。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关联性并不是一个事物自身内在的属性,而是一个事物和其他事物之间的一种联系。确定证据是否有关联性,首先要看证据所试图证明或指向的对象是什么。只要有这个证据和没有这个证据相比,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更大或更小的,就是有关联性。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全面反映量刑事实的证据,与量刑事实的关联性是不容置疑的。更何况,社会调查报告中也不乏与定罪有关的事实。如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如果是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或者是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此处,是否是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否全部退赃退赔等犯罪后的表现,是影响到罪与非罪的事实问题,而年龄和犯罪后的表现都是社会调查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是与犯罪事实有关联性的。在现代刑法强调惩罚是与犯罪人相适应而不是与犯罪相适应的背景下,容许品格证据尤其具有正当性。
综上,目前呈现多样化的“品格证据”其实是一种假象。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报告和未成年人心理测试结论都不具备证据属性,只有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但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非常广泛,并非全是品格证据的内容,也不限于量刑的事实,需要对其分解适用。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分解适用
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分解,首先要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并不全是品格证据,要从中分离出品格证据和非品格证据的内容;其次要分清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恰当进行举证和质证。
社会调查报告和品格证据既有相似性也有明显区别。第一,二者的适用对象具有包容关系。社会调查报告只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品格证据则适用于所有人,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第二,二者的具体内容呈现交叉关系。社会调查报告除了有品格证据的内容,还包括个人概况、家庭情况、身体特征、健康状况、兴趣爱好等其他行为证据和品格背景证据的内容。而品格证据里有关被害人、证人和成年被告人品格的内容却是社会调查报告所不能涵括的。第三,二者的适用都有保护被告人利益的意图,但品格证据被赋予了更多的诉讼价值期求。采用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利益,而排除品格证据主要是为了严格限制品格证据的可采性,防止不公正的偏见。排除品格证据在防止偏见的同时其实也就保护了被告人的利益,只是品格证据的排除还有更多的意图,如防止审判的主题发生偏离以及诉讼的拖延等。第四,在品格与被控罪行的相关性要求上,与未成年人各方面的品格有关的内容都可以包含在社会调查报告里面,但是只有与被控罪行相关的品格才可以构成品格证据的内容。如根据品格证据的构成要件,在伤害案件里不允许提出是否诚实的品格证据。
社会调查的本质范文4
关键词:区别保护;法定人出席;社会调查;审前羁押;缓刑适用
一、 权利缺失:区别保护
本文选择的翔安区法院因区划调整,成立于2003年,下辖四镇一街,户籍总人口32万人。翔安区成立9年以来,借助明显的区位优势和优越的地理环境,经济迅猛腾飞,逐步由经济落后的岛外农村地区成长为厦门市经济发展最快、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新城区。伴随着城区的发展,外来人口也在短时间内迅速增长,外来未成年人数量急剧上升。著名的社会学家杜尔凯姆认为,犯罪是社会变迁的代价。他认为在社会变迁明显时,很容易出现“社会失范”的现象,从而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多。特别是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尚未发展成熟阶段,面对这种变化,极易产生心理上的迷茫。经济、社会结构的巨大转型导致翔安区未成年人犯罪数也逐年上升,研究该区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平等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表为2011年—2012年该区法院在本地与外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适用司法保护措施的对比图:
户 籍 地刑事司法措施本地外来法定人出席率85%50%社会调查报告详尽基本无审前羁押率45%87%缓刑适用率70%32%分析上表,我们可以看出:
1、在法定人出席率方面,外来未成年人明显低于本地未成年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不少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及其他亲人均在外地打工,并且工作地点分散,给通知到场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其次,有些办案人员缺乏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识,使通知外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流于形式。针对此,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人必须出席,增加了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到场的例外情形,规定了法定人不能到场的替代“合适成年人到场”。
2、本地未成年被告人大多有社会调查报告,而外来未成年被告人却很少有。这是因为:第一,本地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的条件比较便利,社会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全面认清案情、公正审理案件具有一定的帮助,本地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积极、主动帮助法院获取社会调查报告;第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都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相对比较紧张。亲临其地去深入调查其成长背景、家庭状况时间长、成本大,不具有现实操作性。而法院依程序寄出的要求外来未成年被告人成长地相关部门填写的社会调查报告常常因为有关部门的相互推诿而得不到回复。第三,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调查机构种类繁多、调查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3、在审前阶段,外来未成年被告人被提请逮捕的人数是本地未成年被告人的2倍左右。对外来未成年被告人普遍使用审前羁押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从替代措施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只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羁押的替代措施。因“监视居住”成本高昂,所以鲜有使用,故本质上只留下取保候审一条。而外来未成年人流动性强,居无定所,若是用取保候审替代羁押可能会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二是从经济条件上看,涉嫌犯罪的外来未成年人大多家庭经济困难,且其本身又没有固定的收入,根本无力交纳几千元的保证金;三是从执法角度上看,由于执法环境不合理,各地公安机关有效配合难度大,再加上法律援助律师参差不齐等原因,对一些无逮捕必要的外来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强制逮捕措施常常成为无奈之举[1]。
4、本异地户籍身份的不同使本地和外来未成年罪犯在缓刑适用率上明显不平等。原因主要有:第一,缓刑执行机构职责不清,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对于被遣送回家乡的外来未成年罪犯,依然很难保证缓刑监督、帮教和考察的落实,对其是否会重新犯罪,是否会对社会再产生危害,法官都心存疑虑[2];第二,法律无明文规定,难以很好执行。对外来未成年缓刑犯如何遣送、如何进行监督、帮教和考察,法院与公安机关如何协调等问题均需要有立法的明确规定;第三,部分法官思想过于保守,难以贯彻挽救、教育为主的审判宗旨。由于自身对缓刑认识不到位,思想过于保守,担心外来未成年罪犯缓刑适用的效果不明显,因而在审判实践中有意减少缓刑的适用。
二、权利的救济:平等保护的意义
“无救济则无权利”又作“救济先于权利”(Remedy Precedes Rights)或“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A right without remedy is not right)。这一为英美法国家家喻户晓的法律格言所强调的是,救济对于权利实现的重要作用。如果人们关注权利的实现,就必须关注权利的救济。
(一)法理学角度
先贤亚里士多德将平等视为正义的尺度,提出了正义的平等观。他认为“正义是某些事物‘平等’(均等)观念”,即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之中,平等是公平正义的基本内容。平等,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样的基本权利不应当因为未成年人的前面加了“外来”二字就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正如J·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的经典表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在外来未成年被告人刑事保护措施的适用上,如何改变这种不平等的现状成为亟需解决的一道难题。
(二)经济学角度
传统观点认为,刑罚是犯罪“易感触”的力量,无论是自由刑还是罚金刑,都能够抗衡犯罪人头脑里的强烈私欲。犯罪经济学却认为,刑罚可作为调整犯罪成本和收益的有效手段加以利用。在经济学家们看来,犯罪与刑罚只是一个成本/收益或者说风险/收益的对比而已。任何一个犯罪人都是一个“理性”的计算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他会将犯罪的预期成本与预期犯罪收益进行比较,从而决定是否从事具有风险的犯罪行为[3]。著名的刑法经济学家波斯纳将犯罪成本归纳为“机会成本、查获几率、惩罚的严厉性和其他相关变量”。对于本地未成年罪犯而言,司法实践中,由于在审前羁押与缓刑适用等方面相较于外来未成年罪犯犯罪成本更低,这是否会变相鼓励本地未成年罪犯继续犯罪?如果对本地未成年罪犯更注重对其刑事司法措施的保护,本地未成年犯罪就会不在乎,滋生侥幸心理,认为犯罪有利可图,即使受到刑罚处罚,也还有赚头。相反地,外来未成年罪犯的相关合法权益被轻视了,他们可能就会产生横竖横的心理,服刑时百般抵触,释放后变本加厉地实施犯罪。
(三)社会学角度
刑事司法保护措施适用的区别对待,尤其是对外来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率高、缓刑适用率低,都严重影响外来未成年罪犯的再社会化。再社会化是指用补偿教育或强制方式对个人实行与其原有的社会化过程不同的再教化过程。未成年时期最大的特点是身体的成长和心理的成熟,而心理的成熟是在社会化、再社会化的过程中完成的。在某种情况下,未成年罪犯通过再社会化,可以帮助他们忘掉旧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重新塑造出新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是生命中具有转折意义的阶段。如果仅仅是因为户籍制度的差异就抹杀外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平等保护的权利,那么实际上就是对于他们行为的消极反应,这非常不利于他们的再社会化改造,更严重的是,他们可能因此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 制度的完善:如何平等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刑事司法保护措施的适用在外来未成年人与本地未成年人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然而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根本意义在于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故如何平等保护外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值得深入研究与探讨。
(一) 法定人——不可或缺之人
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人出席率低的原因众多,在当前的模式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恰好是医治此症结的良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英国1972年创设的,后经引申发展其基本含义为:在审理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时,由合适成年人参与开庭审理,协助未成年被告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沟通,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疑惧、不安、紧张等情绪,促进实施程序正当化,提升审理教育功能,以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增进社会安宁。我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立法。
关于合适成年人的选任,笔者建议:在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成年人选任上可以考虑律师到场制度。一方面,律师作为国家认可的法律从业人员,同时具备法律专业者和合适成年人身份,其在场可以避免未成年人陷入孤立境地,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其自身权利的行使也受到《律师法》的保障;另一方面,与一般的合适成年人不同,律师作为法律执业者不仅需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还受到律师法等法律、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构等规章的约束,这从反方向确保了律师能够忠实、勤勉履行其职能[4]。
(二)社会调查制度——必不可少之事
法国著名刑法学家安赛尔认为:为了正确处理案件,法官必须了解他负责审理的犯罪人,为此,必须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调查,调查应从“社会、医学和心理”等方面进行。社会调查制度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实施全面的社会调查制度,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情况,有利于贯彻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笔者仔细分析各国社会调查制度,发觉德国少年法院的社会调查工作已日臻成熟,是值得学习的模板[5]。在我国的外来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制作中,笔者认为可效仿德国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完善:立法上,首先要肯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必要性。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搪塞、拒绝为外来未成年被告人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这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其次要赋予调查报告证据效力,规范其证明程序。社会调查的价值目标就是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朝着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利益的角度理解。故笔者认为调查员应当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客观说明调查报告的制作过程以保证其证明力;司法上,一是建议在各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下属设立独立的调查机构来负责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二是建议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通过对未成年被告人个人的家庭、学习、工作情况做细致、充分的了解(必要的时候可以访问被告人的家长或是学校的老师等)并形成一个有固定格式内容的表格,再由调查员根据表格的资料撰写调查报告的主文;三是严格限定报告制作的期限。对于委托出具社会调查报告的时间要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在扣除报告在途时间外给予10天进行调查及报告撰写工作,规定超期或是违规出具社会调查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赋予法院一定的监督权。
(三)审前羁押适用率高——不可不改之病
审前羁押是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非常严厉的强制措施。现代法治社会奉行羁押是例外的原则,这是无罪推定和人权保障原则的内在要求。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更应当尽量适用能达到羁押的预期目的,又更为轻缓、对其侵犯更小的非羁押强制措施,即审前羁押的替代措施。美国特色的审前服务制度值得学习与借鉴。但是盲目抄袭发达国家的做法不见得有效果,必须摸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前服务制度:首先,确定执行主体。由从事社会调查的专门调查机构在侦查终结之前提供未成年被告人的相关背景信息与个人具结等非财产性保释条件的危险评估报告能有效地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该专门机构的调查员还要对那些附加不同释放条件而予以释放在外的被追诉人根据其释放条件情况制定相应的报告与执行计划,以便监督确保被追诉人履行由法院决定的释放条件;其次,明确决策主体。侦查机关将调查员制作的危险评估报告附在相关的卷宗材料中移送审查,由法官根据危险评估报告做出是否审前释放的决定。对于法官的决定不服时,外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可要求召开听证会或是向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抗议;再次,增加替代措施。如侦查机关加强监控、以社会调查官观护的方式代替羁押,让社会调查机构发挥枢纽性作用等,形成多渠道的监控网络与合力机制,从而尽量避免出现审前释放在外的犯罪嫌疑人失控的风险。
(四)缓刑适用难——不可不变之题
对于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具有特殊的意义:(1)有利于调动未成年罪犯自我改造的积极性;(2)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罪犯再犯罪;(3)有利于防止其身份“标签化”,便于社会各方接纳未成年罪犯,培养其社会性,创造条件使之重返社会[6]。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规范未成年人缓刑适用制度:一是规范相关法律规定,做到缓刑执行有法可依。针对现行制度的不足,法律应当对未成年缓刑犯的考察主体、考察内容、考察方式做出具体的规定,可以考虑建立外来未成年罪犯缓刑帮教办公室,专门负责缓刑考察机关在外地的缓刑犯交接问题;二是统一缓刑执行场所,避免外来未成年缓刑犯执行难。探索建立集中、统一的未成年缓刑犯监督、帮教和考察基地,选择具有一定规模、发展相对稳定的企业为依托,为未成年缓刑犯提供一些对技术和专业要求不高的普通工作岗位;三是增加缓刑听证程序,减少法官自主裁量权。法院在法庭审理查明未成年罪犯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另行安排一次听证会,组织相关人员作为听证参加人,对于外来未成年罪犯是否能适用缓刑进行广泛地交流、核实和论证并允许外来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律师对听证结果提出异议;四是扩充缓刑制度的类型,增强缓刑适用力度。 对于罪刑较轻的外来未成年被告人考虑暂缓,同时配合使用缓刑保证金制度,若他们仍留在法院地生活则可要求他们定期向社会调查机构的调查员汇报生活、工作情况,以保证执行的效果。
早在100多年前美国宪法制定中,先贤就提出“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虽然我国刑事法律表面上并没有直接歧视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的规定,但是必须看到,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得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难以真正得到落实。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能够让外来未成年被告人的平等权益得到重视,滴水穿石,当全社会都形成对外来未成年被告人权益平等保护的风气,平等也就指日可待了。
注释:
[1]张臻.重庆沙坪坝:外来未成年“非监禁化改革”[J].检察风云,2011年第11期:21.
[2]王金炳.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制度之完善——以福建省石狮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数据为例[D].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4:21.
[3]徐爱国.评析波斯纳的《刑法经济学理论》[J].政法论坛,2007-9(5):173.
[4]汪建成.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建立和完善[J].(法学)专题研究,2012-1.
[5]黄河.少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初论——以德国少年司法实践为视角[J].研究生法学,2011-2月(1):180.
社会调查的本质范文5
关键词:环保意识;开展;公益劳动
如何在综合实践活动中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我在开展综合实践活动中,采取了以下三个办法:
一、参加公益劳动
公益劳动是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服务公益事业,不计酬劳的劳动。例如:社区在节日期间经常会组织露天文艺演出,演出结束后,会场上总是会留下很多垃圾。于是,我事先联系好社区组织,让学生进入到会场做公益劳动。有的学生举着事先做好的“请不要随意丢弃垃圾”,“请把‘我’(画有易拉罐)丢进垃圾桶”等的标语牌在会场里做宣传,有的学生负责捧着自制的垃圾桶在会场“巡逻”,演出结束的时候,学生会把会场里的垃圾进行打扫、分类。
参与这样的公益活动,一方面提高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公德意识和环保自豪感;另一方面也借助学生的劳动实实在在地美化了我们的生活环境。
二、开展宣传活动
开展环保宣传活动,能够培养学生的社会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学生通过活动发现自我价值。我经常以“植树节”“森林日”“卫生日”“地球日”“环境日”“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等节日为契机,开展综合实践活动,组织学生走街道,进社区,或在各大商场、公园等人流量较大的地方做义务咨询、散发宣传材料、做宣传讲座等,这不仅教育和锻炼了学生,同时也提高了全民的环保意识。
三、开展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是学生走进社会、认识社会的重要一步。学生通过亲自去看和听,亲自收集真实的资料,促使他们主动思考事件的本质,体验生命的真谛,从内心深处激发了他们的环保意识。
社会调查的本质范文6
[关键词]社会工作;实践教学;本土特色
[作者简介]荣娥,湛江师范学院法政学院社会工作专业教师,硕士研究生,广东湛江524048
[中图分类号]C,659,2l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4-0193-03
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是实践性取向的教育,学生主要通过专业实践的过程内化自己的社工价值理念,获得专业态度,积累实务经验,掌握专业知识和方法,形成专业能力。实践教学是社会工作专业教学的重要一部分,是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核心。在借鉴国内外实践教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主要就湛江师范学院近几年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教学经验,探讨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教学的意义、实践教学模式的设计以及完善社会工作实践教学的几点建议。
一、社会工作实践教学的意义
社会工作是专业化的助人服务工作,其实务性、操作性较强。它不仅限于在理论上构建一个理想社会,而且注重把理想付诸行动,服务社会与人群,用自身的行动创造和谐社会。社会工作专业的实践性取向,要求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要特别注重实践教学,注重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使学生通过专业实践的过程内化自身的社工价值理念,树立专业态度,积累实务经验,掌握专业知识和方法,培养专业能力。实践教学是社会工作教育的必修之课,是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重要环节。
社会工作实践教学是有目标、有计划、强调多方面参与的一种学习模式,它既不是志愿者服务,也不是学徒式的训练,而是教育者根据学生的兴趣和能力选择合适的机构,让学生在真实的情境中,通过老师和实习督导的支持和帮助,把所学的价值观、态度、理论及工作技巧应用出来,并不断反思、整合和内化,进而锻炼成为实干的、自主的专业社工的过程。
从社会工作的历史来看,实践性始终贯穿于它的发展过程,社会工作不仅起源上是实践的,作为一种谋生的职业也是实践性取向的,实践性是社会工作的本质要求,反映在社会工作教学上,那就是必须重视社会工作实践教学,因为实践教学兼具实践、体验、运用和验证的功效。社会工作技巧,更要求社会工作者有一颗高尚而纯净的心灵,因为相对于知识与技巧而言,学生是否具有乐于助人的专业意识和乐于奉献的专业价值观是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成败的关键,而社会工作教育多年的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证明,这一专业意识和专业价值观绝不是仅靠课堂教学就能完成的工作,必须通过有效的实践环节才有可能达到。
二、社会工作实践教学模式的设计
湛江师范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在总结国内外社会工作实践教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湛江本土特色与学院资源,设计了以课程实践、社团实践、社会调查、社工实践和专业实习为基础的实践教学模式。
(一)课程实践
课程实践是指专业课程中的实践教学部分,教师在对学生讲授了基本理论框架和理论知识后,将安排课程学时中的20%课时,让学生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实践训练,使学生能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有机结合,达到逐步培养和提高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目的。比如在“团体工作”课程讲完团体工作的基本理论、主要模式和工作流程后,组织学生到学校、社区、机构中做实际考察,制定团体计划,开展团体工作,进行效果评估。这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使学生较好地掌握了该课程的核心理论和知识,同时较好地将理论知识转化为专业实践能力。
(二)社团实践
社团实践是指以学生社团为依托所开展的非计划、非预期的、非正式的课程,它与专业课程一起共同形成了学校课程的“实际课程”,是一个学校和专业不容忽视的重要课程。
笔者所在学院开发的社团实践包括三个部分:专业社团、义工实践和学生交流。第一,专业社团。笔者所在学院主要针对社工专业学生设立了社会工作协会,由热爱社工专业的学生组成,配备了专业指导教师,社团定期组织大量的专业培训、专业社会实践和分享。第二,义工实践。它要求社会工作专业每位学生,在每个学期利用课余时间到社区、学校、福利机构或社会工作机构进行20小时的义务工作,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义工实践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奉献精神、社会责任感、专业理念、专业实务能力。学生每次实践必须撰写义工日志,期末进行检查,并评出优秀义工进行表彰。第三,学生交流。主要与广东商学院、广东工业大学、湛江教育学院等兄弟院校进行专业交流,分享实践经验,增长学生的专业见识,提高其实践能力。
(三)社会调查
所谓社会调查,是指应用科学方法,对特定的社会现象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发生的各种原因和相关联系,从而提出解决社会问题对策的活动。随着社会变迁速度的加快,个人或家庭在社会生活中常常会遇到很多社会适应问题,需要寻求社会专业人士的帮助。社会工作专业具有高度的实践性,如何有效应用社会工作原理与技巧来帮助案主,关键是要首先调查了解潜在案主的情况与其真实需求。
在第四学期,学生通过对社会调查与研究方法课程的学习,了解与掌握了社会调查的原理、方法和步骤后,由指导老师组织学生深入湛江社会开展为期两周的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调查湛江市民对社会工作以及社会工作专业的认知状况,使我们的调查对象对社会工作专业有一定的了解;第二方面是调查了解湛江市社区发展状况,为未来从事与社会工作相关的研究和工作提供良好的基础;第三方面则调查湛江市社会工作机构及相关社会工作团体的情况。
(四)社工实践
社工实践是指根据社会工作专业的实务性和操作性而组织学生深入社会,到社区、学校、民政机构以及各种政府部门、NG0组织中参与机构、团体中的社工实训或在实习基地开展社会工作,锻炼学生的社会工作实务技巧。在第三、五、六学期分别安排两周的时间,由指导教师带领学生深入社会考察。指导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在取得各方支持之下,开展社会工作实践。
每学期的社工实践,根据该学期的专业课程设置设定社工实践的大致方向。第三学期的专业课程为团体社会工作与个案社会工作,它是在学生学习了解团体工作的理论。模式与方法后,要求学生分组深入社会,了解社会需求,分组运用团体工作这一专业方法设计团体计划书,指导教师从中择优选出可行性较高的计划书,然后联系实习基地,获得基地支持后,组织学生分组开展小组活动,要求学生在每次活动开展前开会做好分工安排,活动后讨论总结,做好详细工作记录,填写工作日志,并运
用问卷、量表、访谈等方式进行小组效果评估,撰写评估报告。第五学期开设的专业课程有社区工作与家庭社会工作。相应地,在学生学习了解社区工作的理论、模式与基本技巧后,要求学生深入湛江各社区了解实际情况,然后根据实际需求制定计划书,在社区根据社区人群需求开展社工实践。第六学期的专业课程是社会政策与福利机构管理,在该课程开设的同时,组织学生深入民政部门等政府机构或福利机构,了解我国社会政策的执行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考察湛江福利机构的管理现状,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社会实践。
(五)专业实习
专业实习,也即毕业实习,安排在第七学期,为期两周。这是一个整合前三年学习成果的过程。可让学生自由选择在自己感兴趣的专业领域进行实习,以进一步提升自己的专业实务能力,在真正走向衽会之前锻炼自己的专业特长,明确自己的专业发展方向。这个阶段要求学生每天写实习日志,一周进行一次实习分享,实习前期撰写实习机构导向报告和实习契约,实习结束后撰写实习评估、自我评估以及总结。
三、完善社会工作实践教学的几点建议
尽管湛江师范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开设时间较短,但仍然在院领导的大力支持与诸位同仁的努力下,已兴建起一套成体系的实践教学模式。不过,笔者所在学院的这一社会工作专业的实践教学模式虽已初见端倪,但在实践运用中仍存在一些不尽完善之处,这些不足之处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社会工作实践教学的效果。要真正发挥社会工作实践教学在社会工作教育中的作用,还需要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完善督导和实习管理制度
实习督导必须有坚实的理论知识和很强的实务工作能办。必须改进现行的教师评价体系,把参加社会工作实务纳入教师评价的指标体系,鼓励专业教师从事社会工作实务,提高教师指导实务的能力;不断完善实习管理制度,成立社工实践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实践的组织和管理协调工作,使学生实践真正落实到实处;建立一整套系统的实践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科学地评价督导和机构的工作成效,为实践基地的建设和实习督导的选择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拓宽实践经费来源
目前社会工作学生开展实践,经费难以为继是一个有碍学生实践开展的难题。校、院方应充分发挥主体性,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筹措经费,建立以校内实践专用经费、科研经费为基础,校外有偿合作为主导的多层次、多渠道的实践资金筹措机制,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以保证实践教学的开展。
(三)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