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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范文1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日,国务院印发《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在药品安全保障方面,《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提高医药产业准入门槛,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严重违规和失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同时推动制订执业药师法,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
《规划》提出,要完善保障药品安全的配套政策。完善医药产业政策,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开办企业数量,引导企业兼并重组,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支持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大力扶持中药、民族药发展,促进继承和创新。研究完善药品经济政策,对已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在药品定价、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形成有利于提高药品质量、保障药品安全的激励机制。完善加强药品安全的科技政策,强化科技对药品安全的支撑作用。实施重大新药创制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和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的创新能力。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推进药品安全研究工作。
《规划》要求全面落实药品安全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企业要切实履行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范,禁止不合格药品出厂、销售,及时召回问题药品和退市药品。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严重违规和失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质量规范生产、销售药品,监测药品不良反应,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用药安全。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安全工作,将药品安全列入政府考核测评体系,建立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各级药品监管机构和农村药品监督网络,确保药品监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规划》提出,要完善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推动制订执业药师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
《规划》指明,将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配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订实施执业药师业务规范,严格执业药师准入,推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程,提高执业药师整体素质,推动执业药师队伍发展。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
《规划》强调,需加强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创新药品安全执法体制机制,推进专职化的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充实国家和省两级药品审评评价、检查认证、监测预警力量,确保药品再评价、再注册等工作顺利开展。深化药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审批标准,规范审批程序。各级政府要将药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基层、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药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改善基层执法条件。加强与国际组织、国外监管机构和民间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范文2
随着国家医疗卫生、药品流通、医保制度及监管体系的改革,药品流通迅速发展,为人民群众用药提供了快捷的途径,但在方便群众的同时,对用药的安全、有效、合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药品使用终端的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由于受利益驱动和体制缺陷的影响,各类不合理用药现象普通存在,导致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急剧上升。因此,提供优质的药学服务、增强合理用药意识是当前药品使用环节亟待重视的问题,而这项工作的开展,决定性因素是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及其业务能力的提高。本文就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及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
1药学技术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药学技术人员是指受过药学专业教育,具有一定的操作和科研能力,从事药品及其相关技术工作的个人。其分类较为复杂,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驻店药师、临床药师、药师(含一系列的职称)、药物工程师等等。
执业药师是指经政府部门确认其专业技术水平和准入资格后,注册登记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其职责是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处方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指导用药。从业药师是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当前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的情况而采取的过渡性政策,允许其在一定的时期内替代执业药师的职能。临床药师是指医疗机构内深入临床、开展药学查房和进行治疗监测,为病人提供个体化用药方案,参与病人治疗方案过程,为保证药物治疗的安全、有效、合理、经济而进行合理服务的药学技术人员。驻店药师是具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资格或具备药师以上药学技术职称,在药品零售企业从事用药指导和处方审核的人员。药师是受过药学专业教育或在医疗预防机构药事机构和制药企业中长期从事药物调剂、制备、核定和生产等工作并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药学人员。
在每一类别中,尚有中药和西药之分,本文所指的药学技术人员仅指从事药学服务的人员。
2药学技术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药学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人员的认定工作,是人才市场准入的基础,是政府管理部门对个人的知识、技能和能力考核确认的过程。由于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政府管理部门在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方法上存在差异,导致各类药师的基础素质不一致,影响其职能的发挥。认定工作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2.1.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定
对执业药师和从业药师的认定工作主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经过多年来的探索和改进,其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标准多变,影响了药师的质量。
自执行资格考试以来,报名的资格经历了“严、松、严”的过程,几乎每年的报名总会有一系列的特殊政策,认定工作、免考条件、报名资格等等都处在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中,每年都有一些新的政策。例如在1999年下调报考人员工作年限,考试周期改为2年,2002年度又为满足数量,出台了符合条件的药学技术人员实行一次性单科考试的政策。调整了从事工作年限,本科毕业后4年改为3年,大专毕业后6年改为5年,中专毕业后10年改为7年等。
(2)考核标准的偏差。
在所有的考试科目中,存在重法规轻专业、重理论轻实践的情况,法规和管理的内容在整个系统中比例过大,导致很多不懂得生理、解剖常识,缺乏医学知识的化学专业、工程专业人员也能经过努力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从而具备从事药学服务、处方审核的资格。
(3)报名资格审查不严。
由于药监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报名资格除了药学专业外还有“相关”专业,而对“相关”的概念缺乏统一标准,使很多专业不对口的人员取得报名资格,更有甚者,由于审查部门把关不严(一般由相关的药学教育机构审核),加上我国文凭管理制度的缺陷,有一些持假文凭的人员也取得了报名资格。
(4)考试通过率的人为调整。
执业药师制度实施后,面临其数量不能适应区域和岗位的需求的矛盾,药监部门为增加药师的供应量,制定了规划,明确了到2005年执业药师的数量要达到15万,于是人为地调整考试通过率,增加通过的药学技术人员数量,但总体的质量却受到了影响。
2.1.2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定
卫生行政部门对药师的认定是经历了由评到考的转变过程。2001年以前的评定是根据个人的经历、所在单位的名额、个人的工作表现,由各级卫生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这种评定模式,不能完全反映个人的药学理论、药学知识和技能,有相当的人为和社会因素,后来过渡到考评结合,即先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达到一定的分数线后再进行评定。当前实行的以考代评,评聘分离,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其内容和执业药师相接近,但不是全国统考,考试合格即取得资格,而是否聘用则由医疗单位自行决定。
2.2药学技术人员的流动无序
药学技术人员作为一种资源,其流动和共享是现代社会的发展方向。随着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推进,到2005年12月31日前,我国在药品零售行业基本实现处方药凭医师处方购买,处方的审核需大量的药师。药品零售网点的发展,新开办药店的增多及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推进,也需要大量的药师,于是就出现了挂名等不规范现象,影响了药学服务的开展。同时,由于人才的竞争、个人的趋利、岗位的竞争等原因,个别药师频繁流动导致药品经营企业忙于招聘,人为造成药学技术人员的缺位。在跨地区流动中各种各样的药师证书,其真实性也很难查实。
在医疗机构中,药学资源较为丰富,加上人事体制较为稳定,药师的流动与计划经济模式时期比较,变化不大。但医疗机构中富余的药学技术人员,由于体制的差异,流向经营企业存在障碍,政府部门又规定不得兼职,一方面使医院大量懂专业、精服务的药师缺乏发挥其知识的机会,造成药学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在药店购买药品无法得到充分的用药指导,流动的机制缺乏灵活性。
2.3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不规范
在药师执业过程中,对其行为道德、执业能力、执业效率缺乏有效的评价管理,很多药师取得资格注册后不愿在柜台或在医院的窗口服务,从事指导用药工作,而去从事一些与药师职责不相关的工作。某些执业药师作为企业的投资者而不是作为管理者,其作为《药品管理法》所要求的新开药店的药学技术人员进行登记注册,而不到药店上班,其执业活动没有真正开展,存在“在其位不谋其职”的情况,顾客根本不能享受其提供的药学服务。
在医疗机构中,药学技术人员的业务工作评估也缺乏标准,主要以行政性考核为主,无法体现专业特色。
3对策
3.1加快药师立法,建立统一的评定及管理体系
各类药师的评定和日常管理,由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各自的制度、方法进行,两者之间相互独立。药师从其功能来看主要是向病人提供药品服务的相关内容,从事合理用药的指导和药品质量管理,其中向病人提供适宜的用药时间、方法是药师最基本的职能,无论是执业药师还是临床药师,都是直接面向病人服务,因此,国家应建立统一的评定及管理体系,同时建议将和病人接触的药师与其他在药品批发企业、医院制剂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学技术和质量管理的药学技术人员相区别,加快药师的立法工作,形成统一、高效、务实的药师管理体系。3.2应完善药师继续教育制度,提高业务素质
我国高等院校的药学教育,课程主要以化学为主,培训方向也是实验室药学,研究成果的稳定性、处方筛选、制剂工艺、药品检验方法、药品的体内外质量评价等,很少有与临床用药直接相关的内容。药师的继续教育经过几年的实践,两个系统都采取学分制的方法,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但从其内容来说,应偏重于临床指导用药,以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知识结构和执业能力不能满足药学服务需求的问题,以弥补由于准入渠道不同而导致的技术和知识的差异,因此,完善药学继续教育是提高药学服务水平的必要措施。
3.3规范药师的合理流动,弥补药学技术人员的短缺
药学服务是广大人民群众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应该享受的服务,无论是在药店买药还是在医院配药,人民群众在购买药品的同时,也购买了药学服务。但由于大多数药店仅有一名药师,按一周5个工作日、8小时工作时间计算,一周上班40个小时,而一般药店一周的营业时间是80个小时左右,况且,大多数药师还承担一定的行政质量管理工作,故近一半以上的时间是在没有药学技术人员的情况下营业的。而在医疗机构中有大量高职称、高素质的药学技术人员,其药学服务能力远大于一般的药师,故应制订相关政策,鼓励这些人员流动,到有需求的企业去执业,让大众享受到药学指导。同时要完备审核和备案制度,明确兼职仅限于药学服务和处方审核等技术工作,不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不承担药品质量管理工作,明确在指导用药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发生药疗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增强职业道德,在履行职责时,以消费者为中心,用药学知识和技能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药学服务。对执业药师的注册,应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注册的最大单位数量,若超过允许注册的最大单位数,则不再予以注册,以防止频繁地变动。对于挂名的药学技术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
3.4加强对执业行为的监管,建立药学技术人员诚信体系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执业药师的职责作了规定,对其执业情况在第29条也有明确阐述。但从目前的执行情况来看,对违法违规的执业药师在信息的反馈上、行为的处置上没有开展,对其他类型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行为管理更是无规可行,故应建立执业药师的诚信体系,要建立诚信档案,对违背规定挂名,没有履行职责的药师应在其诚信档案中有所记录,便于监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中掌握信息,以加强监管。
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范文3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发〔2009〕3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效率、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健康工程”建设相结合,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目标,以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重点,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能力为基础,以健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筹资机制为核心,以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动力,以加强医学科技和人才队伍建设为支撑,突出基本、基础和基层的改革重点,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二)总体目标
到**年,初步构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医药科技创新和卫生人才队伍水平明显提升,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初步建立,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差距逐步缩小,人民群众享有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全区主要健康指标达到渝东北前列。
(三)重点工作
重点抓好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等四大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高效规范的医药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机制,可持续发展的医药卫生科技创新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严格规范的卫生保障与监管机制等八项体制和系统。着力抓好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五项改革。
二、完善服务体系,健全体制机制,加快推进重点改革
(四)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在全区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化动态管理,到**年,城区建档率达到75%,农村地区建档率达到60%。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为居民提供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服务。加强0—6岁儿童预防保健,实施系统管理。开展孕产妇保健,规范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开展老年保健,每两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1次基本健康检查。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加强精神卫生服务,对全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和康复。
2.加快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加强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开展全区疾病监测。开展妇女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孕产妇住院分娩保险和新生儿保险,为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加大出生缺陷预防力度。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开展复明手术。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到**年完成3000座农村改厕任务。
3.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能力建设。逐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精神卫生、采供血、应急救治、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设备,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逐步完善乡镇、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在乡镇卫生院建立公共卫生管理中心(科),强化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能。加强城乡急救体系、卫生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建设,提高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4.完善公共卫生投入机制。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足额安排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经费;根据人员编制、补助标准、服务任务和服务绩效考核情况全额预算安排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日常开支按月下拨,突发事项按程序报批。逐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增加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算,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2009年全区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不低于15元,**年不低于20元。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支付方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足额核拨经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定额定项补助的方式核拨经费。
5.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合理划分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开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织下承担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部分工作任务。公立医院重点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和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服务数量、质量和效率,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医疗服务体系
1.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到**年年底,实现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每个街道有1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按“填平补齐”原则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改扩建14所乡镇卫生院,新建和改造7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武陵、余家、龙驹建立农村区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到**年年底每个行政村要有1所卫生室,所有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要按照国家标准独立设置村卫生室。完成区人民医院和区中医院重点建设项目,区妇幼保健院按照三级标准开展创建工作。严格执行区域卫生规划,鼓励和引导民营资金依法办医,补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2.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财政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给予足额补助,人员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逐步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采取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等方式,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渠道给予补偿。分类核定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按绩效考核兑现的方式,对取得乡村医生从业资格且被聘任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给予补助。2009年对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不低于人均每月200元,**年不低于人均每月300元,**年不低于人均每月400元。
3.理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管理,理顺政府举办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情况,按照人员配置标准,足额核定人员编制,实行定编、定岗、定责的全员聘用制。推行院长竞聘制和目标责任制,逐步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完善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和技术准入规范,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级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一体化管理,充分发挥基层两级卫生组织整体服务效能。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逐步在农村推行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乡镇医务人员联系村制度,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
(六)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1.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参合率均达90%以上。2009年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以学校为单位就地参加医疗保险。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集体企业、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积极推进农民工、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
2.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建立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筹资水平。**年,各级财政对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城乡居民个人筹资标准。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使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55%以上。逐步实行门诊统筹,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进一步扩大特殊疾病范围。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
3.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增强基金使用透明度。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参保、参合资助办法,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全面开展门诊医疗救助,在对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全额补助,对重残重病需院外维持治疗人员和80岁以上老人在实行年定额门诊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对其他救助对象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按规定的年门诊救助标准给予一定比例救助。逐步加大住院医疗救助力度,帮助救助对象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起付“门槛”,提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降低救助对象实际住院自付费用。逐步扩大临时医疗救助范围,对低保对象以外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的,给予适当救助。
5.理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分账运行、责权明确、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相互衔接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系。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经办机构,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经费,并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评估体系,从参保人员受益情况、基金安全、基金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评估,并纳入政府的目标考核内容。
6.提高医疗保险运行服务水平。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推行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总额预付制、按病种限额和定额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混合型医保基金支付制度,提高医保资金支付及时率。科学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改进医疗保障服务,推广参保、参合人员在统筹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简化报账程序,提高报账及时率。简化跨区县(自治县)就医的转诊手续,探索市内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解决农民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建立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监督评价机制。
(七)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和基本药物目录、**市基本药物目录,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2.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支持和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参与基本药物生产,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基础上,尽量降低生产成本。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定期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政府承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公开招标采购。落实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制度,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配送企业。
3.严格控制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在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结合统一配送费用,合理确定本区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进购价格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4.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卫生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满足群众需要。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由区卫生局规定。认真执行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定期公布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逐步在药店、药房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用药指导。完善处方管理制度,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10%。
(八)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完善区域卫生规划。根据**市制定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标准,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和规模,明确公立医院的资源配置标准和主要功能,合理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加快推进区人民医院国家重点县级医院建设项目和区中医院创建区域性中医医疗中心。
2.开展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和监管机制改革。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调研工作,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组建公立医院管理机构,履行医院国有资产出资人管理职责。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健全分配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医疗机构之间人才交流,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强化公立医院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优化服务流程,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财务运行监管和成本核算控制,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
3.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探索按病种收费等多种收费方式改革。建立医用设备仪器价格监测、检查治疗服务成本监审及其价格定期调整制度。制定公立医院特需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行为,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做好公立医院医药分开试点准备工作,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增加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
4.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按照全区卫生规划要求,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在公立医院转制中,要切实做好清产核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制定支持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优惠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医疗机构,或向医疗救助、医疗机构等慈善捐赠。依法加强非公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执业行为。公立医院改革在**年逐步推开。
(九)加快医药科技创新和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积极推进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将建设三峡库区医疗卫生中心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医药卫生科技创新作为全区科技发展的重点。加大医学科技投入,整合优势医学科技资源,大力支持医学重点学科、特色专科、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和扶持自主创新,促进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大力促进卫生技术进步,推广面向农村和社区的适宜卫生技术。
2.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实施全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对卫生事业单位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加大人才队伍建设投入,加强卫生人才培训、培养、选拔、引进的管理。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和学历教育,完善全科医师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采取网络教学、短期培训、集中学习、临床进修等方式,三年内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普遍进行一轮培训,对乡村医生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培训,鼓励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参加离职深造,提升学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鼓励医学院校的毕业生和社会散在的执业医师到边远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制定特殊政策,加快培养、选拔和引进高层次医药卫生人才,采取措施培养选拔区级学科学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加强护理队伍建设,逐步解决护理人员比例过低的问题。培育壮大中医药人才队伍。加强卫生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探索职业院长制度,规范医院管理者的任职条件,逐步形成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医疗机构管理队伍。建立和完善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专业人才引进、培养等制度,加强药品从业人员和执业药师培养,提高药品管理和用药指导能力。
3.落实医疗卫生人员编制和激励政策。执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严格核定人员编制,完善医疗卫生人员统一招考、直接选调、人才引进制度。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服务。**年7月1日及以后聘用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镇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6个月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2级。完善卫生人员职称评定制度。
4.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和社区制度。落实城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1年的政策。继续推进“师带徒”活动。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划片包干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力争改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学科欠缺、技术水平落后、服务能力低下的现状。采取到城市大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提高基层医务人员业务水平。
5.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重视医务人员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和条件,建立医疗执业保险,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医务人员改善服务和提高效率的积极性。加强医患沟通,开展医务社会工作,建立医疗纠纷防范和“第三方调解”调处机制,治理“医闹”行为,建设“平安医院”。
(十)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
1.加快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制定卫生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探索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加强资源整合,理顺卫生信息化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一体化的医疗卫生信息体系。完善以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网络为主体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提高预测预警和分析报告能力。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为重点,构建乡镇和社区卫生信息网络平台。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促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积极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镇乡的远程医学教育。
2.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加快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参保单位和个人管理服务等具有复合功能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医疗保障网络延伸到具备定点条件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加强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设,促进系统间的有效衔接,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方便参保(合)人员就医和管理。
3.加强药品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区、乡镇药品监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建立和完善区级药品检验检测信息网络。建立基本药物供应评估监测信息系统。
三、高度重视、大力协作,积极稳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作为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的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有效措施,落实政府的公共医疗卫生责任。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切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改革成果惠及人民群众。
(十二)加大投入,多方筹资
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责任,确定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保险支付。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减轻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新增卫生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直接补助需方等多种形式的政府卫生投入方式,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机制转变和效率提高。深化对口支援工作,争取技术、资金扶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各种违法使用资金的行为。
(十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坚持远近结合,从基础和基层起步,科学谋划、整体设计、重点突破、分步实施。区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操作性文件,进一步深化、细化和实化政策措施,明确实施步骤,做好配套衔接,协调推进各项改革,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