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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管理条例范文1
为了妥善处理养老保险争议,依法保障养老保险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争议,是指在依法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养老保险中,单位、职工以及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之间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第三条(争议处理原则)
处理养老保险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争议种类)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争议包括:
(一)单位与职工因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问题发生的争议;
(二)单位与职工因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发生的争议;
(三)单位与职工因代付养老金问题发生的争议;
(四)单位或者职工与管理中心因办理养老保险帐户问题发生的争议;
(五)单位或者职工与管理中心因缴纳养老保险费、计发养老金、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问题发生的争议;
(六)单位、职工、管理中心之间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的其他争议。
第五条(争议处理机关)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是本市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裁决申请)
单位、职工、管理中心之间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裁决。
第七条(申请期限)
养老保险争议的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裁决。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裁决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应当受理。
第八条(有关材料的提供)
当事人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裁决,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裁决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单位或者管理中心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单位或者管理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
第九条(受理)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书的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的提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必要时还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书面答复的,不影响争议的处理。
第十一条(证据的补充)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在处理养老保险争议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要求当事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以委托管理中心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争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回避)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处理养老保险争议的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与养老保险争议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二)与养老保险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裁决期限)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养老保险争议作出裁决。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裁决的,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裁决书的制作与送达)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在对养老保险争议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十五条(诉讼)
当事人对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六条(参照执行事项)
本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争议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部门)
医保管理条例范文2
【关键词】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现状;应对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稳步提升,但和参保患者的需求还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参保患者住院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比例统筹支付,这就需要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一方面向来院看病就医的参保患者准确宣传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另一方面督导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二级医院是以常见病和多发病为诊疗的主体,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比例高于三级医院,随着国家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的全面推进,二级医院的诊疗人次持续递增。当前,一些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由原来的“总额预付、定额控制、超支分担”逐步过渡到后来的“总额控制、超支不补”,这给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本文就二级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现状进行调查,进一步提出新常态下二级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完善措施。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于2015年8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医院从事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工作的人员进行调查,资料收集方法采用自填式问卷调查及访谈,此次调查共收集有效问卷350份,问卷有效率100%。
1.2研究方法
本次调查采用自制的调查问卷,遵循问卷保密和自愿的原则,在获得调查对象知情同意的基础上,采取匿名的方式开展自填式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被调查人员的基本信息、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普及、各类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各类医疗保险患者的次均住院费、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医疗保险工作人员业务知识以及在医疗保险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内容。
1.3统计学方法
根据调查问卷结果汇总,其有5种共性问题,运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对5种共性问题进行描述,分析当前二级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结果
本研究分析显示,有97.1%的人认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普及不够,在共性问题中,除了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差异大这个政策因素导致二级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遇到较多问题之外,还有住院费用过高、医院信息系统因素和医疗保险工作人员专业知识欠缺等这些医院自身存在的问题。
3讨论
3.1二级医院医疗保险管理行业现存的问题
根据本次自填式问卷调查及访谈,结合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过程中实际存在的问题,既有医疗保险政策层面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有医院医疗保险管理滞后存在的问题,还有医院医疗保险从业人员自身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严重缺陷造成的问题。
3.1.1部分医保医师对医疗保险规章制度执行错位
虽然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会按时以大、小讲课,院内通知,到相关科室实地发放纸质文件的形式进行医疗保险基金拒付常见案例分析、相关制度、新增政策进行培训,但仍有部分医保医师在遇到实际问题时执行错位,在医疗工作中遇到不清楚的医疗保险问题时不能及时与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联系解决。
3.1.2医保医师及患者对医疗保险政策了解不够
二级医院对于各类医疗保险的政策、标准和具体的实施内容了解不够,业务人员和经办人员为各类医疗保险患者提供更满意的服务普遍存在不到位现象。考虑到医疗保险工作的政策性很强,涉及医疗过程的多个环节,医务人员对国家医疗保险政策正确认识、理解和掌握,是向医保患者提供优质医疗保险服务的基础[1]。每年社保行政和经办机构举办的医疗保险培训及相关政策解读班,只对大部分的制度进行解读,在具体实施操作的过程中,二级医院仍有很多具体问题出现,当遇到问题咨询上级部门时,却不能及时得到回复或有效解决方法。
3.1.3医院信息系统不能给医疗保险提供智能审核
例如医保限制性药品种类繁多。临床医保医师在为医保患者开具医嘱时选择使用了限制性药品时,如果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维护到位,住院医生工作站中就会自动弹出一段红色字体描述相应医保限制性药品的限制内容并闪烁,提示医生考虑该患者是否符合用药适应症和限制条件,只有符合限定条件时才能开具处方。在信息系统维护上也可以在医生工作站中增加一些医保审批程序,通过方便快捷的信息化审批流程,防止医保医师违规使用限定性药品而受到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基金拒付和处罚。
3.1.4医疗费用中手术使用医用高值耗材比例过高
本研究在对住院医疗费用的合理使用方面进行医保质控时发现,手术科室的患者一次住院产生9万元的医疗费用,植入性耗材及特殊耗材的费用占到6万元,耗材比例在住院费用中的占比高达66.67%,体现出医务人员真正的诊疗技术含量产生的项目比例较低,未能充分体现出医务工作者因技术含量产生的业务价值。这就需要优化医务人员绩效薪酬分配机制,调整和控制住院费用结构比例,按照每个月的实际工作量和诊疗技术难度系数等方面改革医务工作者的收入分配体系。
3.1.5不同医疗保险类别患者的统筹支付存在差异
因新疆的人文地理原因和传统体制,呈现多种医疗保险类别共存现象。包含自治区医保、乌鲁木齐市医保(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兵团医保(兵团直属、兵团各师职工医保)、乌鲁木齐铁路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异地医保、乌鲁木齐石化职工医保等。各类医疗保险之间又有许多政策上的区别,导致同种疾病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上有高有低,使医院在医疗保险政策执行过程中无形中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3.1.6部分医疗保险类别患者的次均住院费用超标
2015年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了关于对医疗机构控制次均住院费用的指标,如果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连续超标,社保经办机构将会暂停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结算,这一控费新举措的出现给医疗机构医保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疗保险政策及支付措施与医疗机构对高新技术的发展应用、宽泛和高价的医保用药范围形成突出的供给侧矛盾,医疗机构为此要承担因客观因素造成的费用超支风险[2]。但各家医疗机构还得纷纷采取措施严控次均住院费用,按照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考核的“指挥棒”来收治患者。
3.1.7医疗保险从业人员和稽核人员专业素质不够
各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业务人员常规稽核医保病历,在质控各种医疗文书和日常医疗保险政策咨询过程中,由于缺乏专业的培训和指导,常存在稽核出的问题不符合社保经办机构的标准,质控不到病历存在的真正违规问题,对实际工作中撰写的各类医疗保险报告、总结和通知内容缺乏专业内涵。另外,医疗保险结算人员由于对医疗知识不了解,导致个别医院出现了错将应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却按照医疗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结算,或者应该由医疗保险基金统筹支付却按照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结算的错位情况。
3.2完善措施
3.2.1医院领导应重视对医保政策的解读和学习
医保医师完全决定着医疗保险基金是否合理使用,部分临床医师对医院医疗保险工作有少许抵触情绪或事不关已的态度,甚至不能认真学习并落实医疗保险的法规和制度。这就需要加强对院领导和医院中层干部的培训,提高领导层面对医疗保险工作的认知率和执行力度[3],利用院周会和临床科室晨间交班会的形式,多做医疗保险政策的讲解,在医院上下形成学习医保、热爱医保、运用医保和执行医保的氛围,最终让广大医生主动掌握和执行医保政策,遇到新的问题及时与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携手解决问题,为医疗保险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3.2.2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
制作医保应知应会宣传手册放在医疗机构门诊大厅及各住院部,在门诊大厅设立医保政策咨询室,为医院医务人员和来院看病就医的各类患者进行相关医疗保险知识、政策和制度讲解,制作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4],也可将医疗保险政策以多媒体形式在显示屏滚动播放。同时社会层面也应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参加国家社会保险的同时为自己选择增加一份商业保险,多一份保障。
3.2.3引入信息系统智能审核监控
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的今天,信息时代飞速发展,科学高效的医院信息系统给医务人员带来医疗工作中的便捷、高效,从而提高了工作质量、减少了工作差错。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一方面需要通过在医院HIS系统通知、政策告知、医保审批和医疗保险数据的统计公布;另一方面还要引入医保智能监控软件,时时监管医保医师的临时和长期医嘱,在事前和事中过程监管医院各科室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情况。
3.2.4做好高值耗材的准入与监管
医疗耗材品种繁多,价格不一,医疗机构的相关科室应精准做好高值耗材的出入库医疗保险对接,临床科室要做好使用各类植入性材料的条形码黏贴和审核工作。医院医保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值耗材的事前和事中监管,每月统计并公布各临床科室的住院费用结构比例,并对各临床科室的耗材比例进行排序。医疗卫生行业需要不断培养和树立医务人员良好的医德情操,要正确引导医疗保险患者选择合理、合适、价廉的高值耗材,而不是一味奉行“贵的就是好的”的意识
3.2.5控制各类医保次均住院费用
医疗保险患者的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这给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造成了巨大的压力[5]。社保经办机构为了管好医疗保险基金以防止基金崩盘,给各家医疗机构核定了次均住院费用这一指标,使医保基金的使用更加合理化,这也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专业水平的考验,对于合理检查、治疗、用药的情况提出更高要求[6],避免套餐式检查及直接开具大型检查的情况,引导医保医师多选用基础药物并因病检查、合理施治,杜绝“出院带药”等医保违规情况的发生。严格控制药品和材料比例,采取强有力的举措加强对医师因利益驱动而过多用药和使用高昂费用材料的监管,最终实现控制住院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目的[7]。
3.2.6提升医疗保险人员的胜任力
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工作人员应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临床实际为医务人员和医保患者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尤其是在医保科学管理、医保病历稽核方面需要接受正规的培训,也需要医保工作者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和优化工作流程,征求和接受院内医疗和管理专家对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逐步提高业务水平。同时,医院也有必要组织人员参加全国医院医疗保险从业人员胜任力培训班,不断提升本单位医疗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3.2.7用足用好医院各类医保定额医疗保险
改革以来,医疗机构要逐步改变方式,用足、用好各类医保定额。以降低医疗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为抓手,凡是一般检查能解决问题的不用高档大型检查,普通药物起效的不用高档和进口药物。医院应将每年的住院医保定额通过科学测算,二次分配到各临床科室,分内外系两个片区向科主任和医保医师解读定额拆分、定额左右区间控制等管理政策,指导各临床科室医保医师合理使用医院二次分配的医保份额,对不同类别医保患者的收治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对每月或是每季度超出定额或是核定次均住院费用的科室提出院内医保预警,由责任科室主任主持召开科内专题会议提出相应的控费措施和整改计划,对执行控费政策不力的科室通过建立医保预留金的方式经考核合格后在年底方予返还。
3.2.8优化绩效而提高医疗纯收入
在医院医疗保险工作中,及时通过每月的医保数据统计,可对医保定额完成较好的科室、次均住院费用未超标的临床科室予以奖励,对部分临床科室因出现了医保定额超区间和次均住院费用超标,应及时通过医保预留金的形式按季度予以考核并在绩效中体现。调整收入分配结构,优化绩效分配,对药品和耗材比例较低的临床科室及时奖励,通过统一的“绩效指挥棒”调控,不断提高医院的医疗纯收入,让医疗保险工作为医院的经济运行带来正效应。当前,我国医疗保险事业快速发展,各类医疗保险制度将不断完善和改进[8],医院作为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机构,要不断适应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变革与考验,及时更新内部管理制度,优化结构[9]。加强自身医疗保险精益化管理,持续提高管理效能,合理使用医保基金,为国家全面推进医疗、医保和医药“三医联动”作出应有的努力。
参考文献
[1]李中凯,廖原,于爱平,等.二级医院医疗保险精益管理与环节控制[J].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16,3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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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兰兰.医院医保管理的实践与探讨[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3,24(6):187-189.
[4]李中凯,姚晓叶,潘雯,等.医院医疗保险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15,32(2):93-95.
[5]徐凌中,邴媛媛,柳丽华.卫生筹资政策对公平性的影响[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1,17(5):268-271.
[6]李中凯,吴婧,郝靖.三级甲等医院医疗保险管理与环节控制[J].中国医药导报,2013,10(2):161-163.
[7]王庆宏,毛瑛,田玉兔,等.不同医保患者住院费用比较研究[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0,17(4):24-27.
[8]王丽华,王晓瑜.试论新医改环境下的医院医保管理[J].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5,6(2):14-15.
医保管理条例范文3
关键词:35kV;开关保护;越级跳闸
中图分类号: TN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越级跳闸[1]文章针对一起35kV开关保护越级跳闸故障,进行深入分析及研究。
事故现象
变电站一次接线如图1所示,35kVC站由A站35kV甲线供电,内桥300开关运行,乙线线路检修状态。
图1 一次接线图
某日14:52监控汇报:35kVC站2号主变后备保护Ⅳ段动作,主变102开关、内桥300开关跳闸,丙线118开关事故跳闸,重合后未跳开,同时A站:35kV甲线313开关跳闸,重合成功。A站值班员汇报:14:50 甲线313开关电流Ⅱ段保护动作,重合成功。C站值班员汇报:14:52 A站2号主变35kV后备保护动作,主变102开关、内桥300开关跳闸,10kVⅡ段母线失电;同时丙线118开关跳闸,重合后未跳开,发现118开关分闸线圈烧坏。
处理过程
令现场值班员对Ⅱ段母线范围内设备进行检查,并迅速隔离118开关。故障隔离后,令C站合上内桥300开关及2号主变102开关,恢复2号主变供电。
保护分析
10kV丙线故障,由于118开关分闸线圈烧坏,故障不能切除,2号主变后备保护动作,跳开主变各侧开关切除故障,符合保护整定原则。但仔细分析后发现,丙线118开关拒动后,应该由2号主变后备保护动作切除故障,根据保护逐级配合原则,上级电源开关甲线313开关属误动。而在该事故中,电源侧开关电流Ⅱ段保护动作了,按照正常的保护动作行为来看,313开关重合于故障后应该加速跳闸,但实际情况是313开关重合于故障后没有再跳开,该案例中的保护动作情况似乎很混乱。
先看保护配置情况:A站35kV甲线配三段式电流保护[2],电流Ⅰ段0秒动作,定值按最大运行方式下躲C站10kV侧故障整定(2200A);电流Ⅱ段0.5秒动作,定值按最小方式下保证A线全线有灵敏度(1800A);电流Ⅲ段2秒动作,定值按躲过最大负荷电流整定。C站2号主变后备保护只有一套高后备(复压闭锁过流),1秒动作跳开主变各侧开关。10kV丙线配置两段电流保护[2],电流Ⅰ段0.2秒动作,电流Ⅱ段0.7秒动作。
根据现场检查及后台SOE报告综合分析保护动作行为如下:14:52 10kV丙线发生2#杆断线故障(118开关近端故障),118开关电流保护I段(0.2秒)动作跳闸(如图2),1秒后重合于永久性故障,由于118开关分闸线圈烧坏,开关拒动,故障无法切除。118开关重合于故障时,流过A站313开关的故障电流为1934A,超过电流Ⅱ段定值,0.5秒后A站313开关跳闸,先于2号主变高后备保护(时限为1秒)动作,1秒后313开关重合,但313开关重合后流过的故障电流为1541A,达不到电流Ⅱ段保护定值,故障仍存在,C站2号主变后备保护于1秒后动作跳开主变各侧开关,故障被切除。
(0―开关分位;1―开关合位)
图2开关动作行为示意图
结论
通过事故后保护动作行为分析,发现A站313开关与下级保护配合上存在问题。由于313开关电流Ⅱ段定值按最小方式下保证全线有灵敏度整定,那么,在大方式运行时,电流Ⅱ段保护范围伸至10kV线路侧。当10kV线路近端故障时,若10kV线路开关拒动,电流Ⅱ段保护就会先于主变后备保护动作,造成电源侧开关越级跳闸。目前,本地区仍有一些变电所的保护存在该问题。改进措施:
(1)电流Ⅱ段定值可以按最大运行方式下躲低压侧故障整定,与电流Ⅰ段定值相同,动作时间比Ⅰ段高出一个时限(0.5秒)。优点:避免了低压侧故障电源侧开关的越级跳闸,特别是在一条线路带两台或多台主变运行时,提高了支接变的供电可靠性。缺点:低压侧线路故障,开关拒动时,一旦主变后备保护不能动作,需靠电源侧开关电流Ⅲ段保护动作切除故障,时间较长,威胁设备安全。
(2)主变后备保护增设一段复压闭锁过流保护,0.5秒动作跳开主变低压侧开关,时间与上一级线路电流Ⅱ段保护同一级,线路靠重合闸补救。
参考文献:
常州地区电网2012年度继电保护整定方案
作者简介:
医保管理条例范文4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不断拓展,政府投资(包括国有投资为主导)的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货物、服务类招投标越来越多,政府招投标管理制度也从初步建立到了不断完善的阶段。参与各方当事人,包括招标人(业主单位)、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中心和监督部门,在招投标活动各个环节中分别承担着重要角色。近年来,在监督部门的监管下,各方当事人各司其职,促进了招投标市场的较好发展。但是,目前市场存在着供求失衡,招投标法制、相关机制的不健全,结合工作实际遇到的各种新情况,就招投标监管过程中参与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和难题作简要分析,共同探讨。
一、当前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招标人行为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约束
当前招标人权利仍然过大,尽管原则上取消了业主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仍存在个方面问题。一是事前暗箱操作。有些招标人招标前就有意向,明招暗定。根据意向单位的资质、施工(技术)方案等,制订出评标原则和扣分办法,确保“意中人”中标。二是事中抬高门槛、限制投标。有些招标人担心中标人非本地企业后续服务缺少相应保障,设置障碍,提高准入资格,尤其是对外地企业、行业准入外投标人加以限制,搞地方保护、行业保护,排斥潜在投标人。三是事后履约提“条件”。有的招标人代表事后向中标人要“回扣”或者要求与机构分成,有的则要求投标人压低报价中标后以增量增项为由要好处费。招标人行为的不规范也导致了交易活动一定程度的监管难度。
(二)机构执业水平参差不齐,缺乏有力的管理
机构自身业务水平较低,相当一部分仅停留在为招标人跑腿、提供资料,打印文件等低层次服务上。另一部分则业务不熟,招标文件编制能力不强,不结合项目实际,生搬硬套,组织招标水平差,导致招标失败。由于招投标市场供大于求,有的机构简单认为收了招标人的服务费,就是招标人的代言人、“”,为招标人的倾向性意见出谋划策,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上做文章,组织围标、串标。更有甚者,有的机构以种种理由不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由于受到人为、制度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机构业内存在系列问题。
(三)投标人素质亟待提高,缺少有力的制约
从招投标当事人所处的位置而言,尤其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前提下,投标人略处于弱势。一些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生存,不惜铤而走险低于成本价报价方式中标,事后商业贿赂相关责任人,通过增量增项得到更多工程款。还有些投标人利用各种关系,事前做工程相关负责人的工作,运用各种方式谋取中标。为了得到工程,投标人不从自身建设上下功夫,提高自身竞争能力,而是心思花在违规上,缺乏行之有效的诚信评价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四)专家评审水平有待加强,缺乏政策培训
在现行的评标办法中存在很多人为的因素,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环节扮演着重要角色。评标专家专业知识水平高,但政策法律水平还需要进一步培训,尤其是在评标出现争议或者分歧时,需要秉成公正和强有力的政策法律支撑。而此时,专家组往往更多的强调专业技术方面的解释,却不愿配合对评定标准更多的政策说明。随着电子招投标、网上招投标的推广,专家的电脑运用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招投标的发展。
(五)交易中心地位不明,缺乏法定职能支持
交易中心作为一个交易有型市场,虽有明确的服务职能职责,但实质是一个管理和服务并存的综合体,既有服务又有监督。通过强化管理和提升服务设施,起到一种场内监督的实际效果。由于交易中心在招投标活动中所承担的特殊角色和所起到的特殊作用,使其提供的这种服务职责,不能简单的等同于中介市场、行业服务,更重要的是这是一种制度管理措施和有效的监督手段。如今仍没有法律法规对此作明确法律层面的职能支持。
(六)行政监管部门体制不顺,缺乏合力严肃监督
如今行政监管虽明确了发改部门为综合协调、指导部门,但更多的是不同领域依据专业程度,分别实施行业监督。这样形成了多头管理,部门都管,其实并没真正管理起来。
二、运用社会管理理念,促进交易活动成效提升
面对招投标全过程需要严格监管的环节,与其大力监控,不如换个角度,运用社会管理理念,从实际出发,依法协调各交易主体,寻求新的解决思路。以和谐为主导,适度放权,以疏导的方法,引导各主体从被动参与向主动参与转变,促进交易活动成效提升。
(一)强化行政监督,引入社会监督,延伸监督链条
一是进一步理顺监督体制,加强监督业务培训。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由综合协调指导部门发改委牵头组建联合监督小组,联动执法,避免形成部门单独执法。同时提高监管队伍的思想素质和依法监管的能力。二是建立健全有效投诉制度。在投标人之间形成制约监督机制,真实、有效的投诉必须是前提,加大恶意投诉、失信惩戒力度。三是重视标后监督。中标后合同备案不是招投标活动的终结,而是以此为新的开始,强调履约、验收、结算等后续环节的监督,把招投标活动监督延伸到项目全程。
(二)限制招标人权利过大,充分给招标人参与权、知情权
招标人作为项目业主单位要充分给予其参与招投标的权利,但同时限制其权利过大。引导招标人内部成立项目小组负责,严明纪律,建立内控制度,使其明确责任、权利,从而形成约束。
(三)客观公正对待投标人和机构,引导诚信投标。
一是加强对投标人和机构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投标人和机构整体素质和投标能力,规范从业行为。二是建立企业综合诚信体系,将企业的基本情况、履约行为、获奖业绩、社保情况等予以综合动态管理,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形成诚信交易的格局。
(四)培训评标专家专业支持,提升评标质量
医保管理条例范文5
根据今年立法计划,为做好对《浙江省价格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从7月份开始,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听取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立法情况汇报的基础上,先后赴部分市县开展调研,召开有10个省级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并将条例草案印发至11个设区的市人大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冯明副主任参加座谈和调研活动。在认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于9月13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实施起来,对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价格法制定时间比较早,随着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不断增加,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又出台了多个部委规章,而且当前价格行为不规范的现象仍较突出,群众合法利益受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反响比较强烈,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细化、补充有关规定。同时,价格部门职能定位相对过去有了新的转向,价格法对价格服务没有明确规定,我省价格工作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一些制度、做法和经验,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总结、规范和提升。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加快制定价格方面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较好地归纳、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一些重要内容上进行创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草案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根据调研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关于新型消费方式的价格监管。调研中,很多地方和部门提出,近年来我省网上购物、电视购物等发展迅速,其凭借低价格、高效率等优势,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但一些购物网站、电视购物节目存在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导他人进行交易、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等价格违法行为,手段不断翻新,价格纠纷日益增多。相对于现场购物方式,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更困难,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难度也更大。建议增加并细化对网上购物、电视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价格行为的监管内容。
二、关于禁止价格欺诈。条例草案第八条列举了价格欺诈的七类具体行为。调研中,人大代表、企业普遍反映,价格欺诈是当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突出价格违法问题,在商业领域特别是房产、移动通讯设备、数码产品等商品销售过程中较多存在。大家提出,为积极应对不断变化的价格违法新手段,建议对价格欺诈行为进一步细化,对标示最低价、特价、惊爆价,价外馈赠不如实标明品名,虚假打折等作出禁止性规定,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更好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调研中还了解到,随着汽车维修行业迅速发展,一些汽修店以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等方式乱要价、乱收费的问题日益增多,群众意见比较强烈。建议对汽车维修行业的价格行为予以明确和细化。
三、关于相对封闭区内的价格行为监管。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对相对封闭区域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很多地方提出,风景区以及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由于地理位置特殊、市场竞争不够充分、租金较高等原因,一些商品确实存在价格偏高现象,已成为社会关切的价格热点问题,对此加强价格行为监管很有必要。但由于相对封闭区域内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仍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畴,第一款所提的依法规范商品和服务价格、和报送价格信息等内容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建议予以修改调整,并在第五章“价格检查与服务”中,增加对此类区域加强价格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的内容。同时,该条第二款提出鼓励同城同价,实际中很难操作,建议修改调整。
四、关于中介服务收费。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对中介服务收费作了专门规定。很多地方对这一创新条款予以肯定。很多企业反映,目前中介服务价格仍然过高,企业负担偏重,建议条例草案明确,将市场竞争不充分、存在行业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根据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的复杂程度,科学合理定价。一些部门还反映,我省经过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当前省级部门以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作为行政审批条件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共计54项,其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收费的不到10%。鉴于中介机构比较复杂,有的是赢利性质的民营企业,有的是行政审批机构下属的直属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收费是否都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规定,如何兼顾各方利益事关重大,很多地方和部门意见不尽统一。建议对该条第二款 “所涉专业服务机构因提供服务向行政审批对象收费的,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
五、关于价格监测行为。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对做好价格监测工作、指定价格监测单位作了规定。一些地方提出,价格监测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对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第二十七条对价格部门采集、分析、价格信息的规定过于原则,建议予以细化。同时,对于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签订价格监测协议的规定,很多地方提出,价格监测是一种行政行为,物价部门目前也没有采取签订协议的方式开展价格监测。此外,签订价格监测协议属于价格部门的具体管理行为,在部门文件中予以规定更合适,建议对第二款进行修改调整。
六、其他具体修改建议。
1.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对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作了规定。一些部门提出,除了开展调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调查工作以外,还应征求行业协会意见,以进一步提高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建议予以修改。
2.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立价格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这项内容在省政府有关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建议条例草案不再重复。
医保管理条例范文6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一类项目。环资委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先后赴杭州、宁波等8个市开展立法调研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站实地考察,听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收到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于9月9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机动车排气是大气环境中氮氧化物、颗粒物的主要来源,是引起城市灰霾现象的主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我省各地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至2013年6月底已达1338万辆,全省单位路面机动车保有量居全国各省之首。机动车排气已成为污染大气环境、影响城市形象、危害居民身体健康的主要环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只作了原则规定,难以满足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有必要结合浙江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
环资委认为,条例草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等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可行,建议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时,环资委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职能部门的职责问题。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涉及政府多个部门,需要建立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建议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环保、公安、交通、质检、工商等部门的义务和责任。增加商务部门在组织合格油品、机动车强制报废行业管理中的职责。另外,我省不少市、县(市)成立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承担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的具体工作。为了明确这些机构的法律地位,建议条例草案第四条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管工作的规定。
二、关于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问题。环保分类标志管理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直接关系到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增加环保标志管理的核心内容或总体原则,提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明确环保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工,细化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要求。
三、关于执行排放标准问题。据预测到2015年,全省机动车保有量将达1800万辆,与此相关的空气污染和交通拥堵问题将对我省可持续发展构成严峻挑战,有必要实行更严格的措施,加快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在用机动车制定分阶段、逐步加严的排放标准和黄标车的认定标准等内容。
四、关于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问题。群众出行方式的选择和机动车使用者的驾驶习惯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有重大影响。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的内容。即通过多种形式的媒体宣传和绿色环保活动,对社会公众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倡导绿色出行,并鼓励对机动车违规排放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五、关于对外省牌照车辆的管理问题。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在本省使用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而目前实际情况是,有大量外省牌照的机动车在我省境内长期使用却缺少有效监管,特别是一些外地载货汽车、挂车、专业作业车,是排气污染的重点对象。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在我省营运的外地车辆实行排气污染监管的内容。
六、关于优化城市交通问题。城市的交通状况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有着密切联系,交通堵塞会增加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加剧城市的空气污染。公交车、轻轨等交通出行方式,运输效率高,总污染排放量小。建议条例草案增加优化城市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