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相关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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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相关法规

电子合同相关法规范文1

文化经纪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就“委托方授权方权限”事项协商一致,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在北京签署本合同。

一、委托事项

委托方授权方其在____________地区_____________(演员、歌手、模特、出版、演出、艺术品,版权)业务,期限为______年。

二、具体要求

方以委托方及其网站“_______________网商”的名义展开业务活动,该地区______业务。

三、双方责权

委托方责任:

(一) 委托方承诺在己方网站“_______网”(http://______________)为方开通宣传主页,公布其联系方式,并设计相关程序保证方与客户的有效交流;

(二) 委托方承诺在授权期内不会重复授权,并保证在授权期内委托方所接收的该地区_____________业务由方办理(客户指定由第三方办理的除外);

(三) 委托方承诺通过各种宣传途径为加盟商作宣传。

委托方权利

(一)委托方有对业务及商进行监督的权利;对通过委托方的业务,委托方将公布在“_______________网”上,随时了解进展并对结果进行公布;

(二)委托方有权取得合同约定的收入;

(三)如因方违反约定,委托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保留诉诸法律和要求经济赔偿的权利;

(四)如因方责任而导致合同终止,所付加盟费用一概不退;对因方原因引起的纠纷,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方责任:

(一)方承诺所提供的己方公司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合乎委托方对该类加盟商的要求;

(二)方承诺以委托方及其网站名义开展该地区________________业务,不会超过区域或业务限制开展业务;

(三)方承诺遵守《经纪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遵守委托方管理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会以委托方名义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欺诈、诱骗等非法活动;

(四)方有责任在授权期内积极宣传委托方网站及业务,积极发展会员,方有提交市场发展计划并随时与委托方沟通的责任;

(五)方有责任对收入依法纳税。

方权利:

(一)方有依照合同取得收入的权利;

(二)方有权在遵守本合同各项约定的前提下,自主开展_____________业务的权利。

(三)方对委托方该地区_____类会员享有资料共享的权利;

(四)方有权依据具体情况,对委托方的合同、管理办法、分配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四、费用分配及结算

(一)加盟费用:

1.国外,方一次性缴纳加盟费用_____________美金;

2.港澳台,方一次性缴纳加盟费用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3.大陆地区(如华北地区、华东地区)级,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用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4.省级单项,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加盟费用;每增加一个类别另外支付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5.市级单项,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用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每增加一个类别另外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二)费用:凡一次性付清加盟费用者,在授权期内所接收的业务的所有收入均归方所有。

(三)会员注册费用:在授权期内该地区会员的注册费用的_____%也归方所有。

(四)结算:注册费用款项到帐当月月底(_____日--_____日),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结帐。

五、保密

双方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各自公司信息、合同、文件、资料均应保守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双方中任何一方不慎造成泄密,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要求经济赔偿或诉诸法律的权利。合同终止后,双方也应对合同内容予以保密。

六、违约责任:如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规定而给另一方带来损失的,后者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酌情要求前者赔偿经济损失

七、有关续约或终止:合同授权期满前一个月,委托方根据方业务开展情况及客户反馈进行评估,对合乎要求的商,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续约;对不合乎要求的商,在合同期满后,将终止合作。

八、争端解决: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方法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法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汇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合同相关法规范文2

1.对合同管理认识上的误区

企业领导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只顾在市场上承揽任务,却不注重合同的签订或签订草率,往往忽略对于对方的资质、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经营状况的审查,将订立合同流于形式。为了承揽业绩,签订不平等条约,使部分合同缺失公正。对合同条款不作仔细推敲,合同文字不严谨,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等不作具体明确的约定一旦遇上纠纷就没了协商与调解的有力依据。

2.对合同与合同管理的关系缺乏认识

一般企业合同管理的弊病都是在合同前期谈判、准备工作和即将签订这一阶段往往备受关注。但当合同一旦签订了,往往就被当做普通的事务文件收藏在文件夹中,失去了实现权利义务的意义,而仅仅把它看成是生产过程,使合同签订与合同执行脱节。因而,合同管理的问题大多数产生在中期和后期的履行阶段。

3.合同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缺乏

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很多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意识,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以致产生了合同管理上的诸多问题。还有的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尤其在生产过程中,忽略合同条款,合同形同虚设。合同管理人员不了解经营生产工作,经营人员不了解合同条款,一味答应对方超出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交付要求,无法对成本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及损失,为合同高效、有序的履行买下了很深的隐患。

二、如何有效进行企业合同管理

1.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合同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是依法执行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根本,这就要求合同管理相关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由此可见,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和管理方面的试纸是非常有必要的。企业可以从合同管理人才培养和引入开始,加强合同教育、合同意识,对法制观念,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和学习。

(1)选好人员。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

(2)在实践过程中,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律培训和在职学习;结合实际事例分析总结,安排学习讲座,并进行一系列的专业考核。

(3)建立岗位责任制。对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他们的责任,建立竞争机制,对有贡献的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2.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往往存在的问题都是由于一系列细节决定的,缺乏必要的流程说明、完整的权责明晰和工作内容规划。提高合同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果必须从细节做起,使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以制度为基本依据,确定工作规划,规范流程并明确权责。指定负责人员以确保合同的整个周期都有相关的专业人才进行管理和修订;对法律风险应有明确的风险意识和规避措施,从而对整个合同期间出现的违约问题,应采诉讼或其他补救措施等都有明确的处理方式。在合同的签订阶段要注意:对方主体资格的审查及对方履约能力的审查;在合同起草时使用公司拟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公司合同管理和审批的效率;签署正式的合同本文中应尽量避免用词不准确、条款不明确,避免过多空白,注意加盖骑缝章避免少数不诚信单位擅自更换合同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方面,应避免订立合同形同虚设,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交付要求等提醒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及时履行其义务,调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合同如存在附件的,应明确约定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当附件内容与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哪个约定为准,也应予以明确。

3.完善材料归档制度

除了对于合同本身的管理之外,与合同相关的材料也需要进行严格的保管和归档。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来往信函,文书,通知等文件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原件;应当注意电子数据的保管,例如电子数据交换记录、电子邮件、网银过账记录等方面,以备在产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之用。向对方单位交付成果,资料或发票时,应向对方索取签收函。

三、结论

电子合同相关法规范文3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屋交易事项需要法律服务,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处理相关房屋交易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

1.律师陪购服务:

(1)陪同看房、审阅售楼资料;

(2)审查房屋交易的合法性,查验、核实交易房屋的法定证明文件;

(3)查验、核实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规划、建设、销售许可文件及房屋开发商的开发资质;

(4)对拟购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5)审查房产的实际状况与宣传广告是否相符,谨防广告及宣传的诱惑和误导;

(6)审查、修改、补充房屋交易合同文本;

(7)协助进行交易谈判,并协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8)协助甲方进行交易谈判,并协助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合同、房屋认购书;

(9)协助甲方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10)协助甲方正当行使合同权利,督促交易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

(11)审查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定文件,协助房屋交付验收;

(12)协助甲方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13)协助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和交易过户手续;

(14)协助办理合同公证、委托公证、继承公证、赠与公证等;

(15)协商甲方向房屋交易相对人提出法律交涉,主张合同权利;

(16)为购房合同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17)提供签约后的法律咨询服务。

2.律师服务

(1)出售房屋,并代为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2)出租房屋,并代为收取、保管房屋租金;

(3)申请房屋面积测量鉴定;

(4)申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5)代办购房登记、产权登记手续;

(6)代办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手续;

(7)代办购房款资金监管;

(8)代办房屋验收交接手续;

(9)代办个人所得税抵扣手续;

(10)起草、审查、修改装饰装修合同;

(11)起草、审核装饰装修项目清单及购买相关材料清单;

(12)代办水、电、煤、有线、宽带、电话过户或开通、落户等手续;

(13)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遗嘱公证、委托公证、继承公证;

(14)对房屋权属、土地权属进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15)指定律师各类买卖、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16)其他房产事务及法律事务。

3.律师咨询、调查服务

(1)提供房屋交易所需的各项政策法规;

(2)提供房屋交易所需专业房地产法律咨询;

(3)对拟购物业进行综合分析;

(4)对房产商资信进行调查、查看证件是否齐全;

(5)对拟购物业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6)为房屋装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7)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8)为房屋租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9)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剩余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于乙方事项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帐户名:_________, 帐户号: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依据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_________。

四、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_________(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查询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以上费用采取一次包干的形式,不再向甲方另行收取;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有关费用。

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不附加任何条件地支持、配合、协助乙方律师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开展的各项工作,并按乙方律师提出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服务;

2.甲方如需乙方律师陪同处理房屋交易事宜,应提前_________天与乙方律师预约工作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3.甲方如需乙方律师参与房屋交易谈判,应提前_________日将草签的合同文本或复印件交给律师审查、修改;

4.甲方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应向乙方律师提供复印件,供乙方存档备案;

5.甲方如需乙方律师审查房屋交付验收法律文件的,应向乙方律师提供相关的复印件;

6.甲方有权对由于乙方律师在委托工作中没有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遗失重要文件等过错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向乙方提出投诉或赔偿,赔偿额在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的_________倍以内;

7.甲方应当明确对乙方及其承办律师的权限;

8.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9.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提供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10.甲方不得向乙方及承办律师提出不合理要求。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恪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全面履行律师职责,为甲方提供高效、安全、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及承办律师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客观地告知甲方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应对证明房屋交易合法性必需的法律证明文件进行审慎地查验和调查核实,并对可能存在的房屋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向甲方进行必要的提示,确保甲方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4.应及时告知委托工作进展情况,答复甲方的法律问题;

5.应保守在委托工作中知悉的甲方的信息秘密,保护甲方的隐私权利,不得以任何公开的形式对外传播;

6.应在甲方交付律师服务费用后,及时出具由乙方统一签发的收费凭证,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向甲方收取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费用;

7.乙方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委托事项的实现需要,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式和方法;

8.乙方律师向甲方作出的告知、通知、答复、咨询意见和情况介绍可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或口头、电话等任何一种形式进行,甲方应签收乙方送达的文件资料;

9.乙方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任何与法律法规及律师职业道德不符的要求、意见或观点;

10.乙方不承担由于房屋交易相对人不守诚信、违法经营或合同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1.经乙方律师提示的房屋交易风险,甲方表示认可和理解后,甲方在风险未能有效控制的情形下与房屋交易相对人从事房屋交易行为的,乙方律师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但乙方不承担因不规范交易行为而发生法律风险和财产损失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2.乙方及其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的活动,所形成的委托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13.乙方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房屋交易相对人的人;

14.因乙方律师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七、违约责任

1.委托事项未结束,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2.委托事项未结束,甲方提出终止合同的,不得要求退还服务费用,还应支付服务费用__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应付款额的日万分之____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天,乙方有权停止工作直至终止合同。

4.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为达到不法目的侵害国家、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有权解除合同,所收费用不退还。

6.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用。

八、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九、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一、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二、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四、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五、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合同相关法规范文4

关键词:民航旅客运输延误;责任;法律问题;策略

航班延误问题在全球都是非常普遍的问题,目前行业中对于航班延误具体的理解是:航空承运单位无法按照合同要求满足旅客或者行李在规定时间抵达目的地的需要。这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腾飞,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更为便利、高效的飞机作为出行方式,而这也很大程度带动了我国民航产业的高速发展,随着民航产业的发展,民航旅客运输延误问题也越来越普遍,甚至给旅客带来严重的利益纠纷,如何界定其中缘由、责任关系,就需要合理分析民航延误的具体原因,明确法律责任,并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同时针对民航常见延误问题给与正确的意见,规范民航产业的发展,并提供更为高效、舒适的民航飞行服务,这样才能推动我国民航产业的蓬勃发展。

一、民航旅客运输延误问题分析

(一)民航旅客运输延误相关概述分析民航延误问题在我国民航领域比较常见,其中航班延误中涉及了航班的晚点起飞和晚点到达。其中晚点起飞,这里主要是指航班飞机并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起飞,而实际起飞的时间要晚于合同起飞时间。并且依据我国《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一章第三条(二十八)就有关规定,要求民航起飞时间应该与购票标注时间相一致,而这一时间具体为“离站时间”,也就是“飞机关机舱门时间”。在飞机进行关闭舱门后,会经历诸如发动机启动、离坪、滑跑等过程,并且民航领域规定这些时间应该在十五分钟内完成,特殊大型飞机这段时间可能在二十到二十五分钟以内[1]。所以通常飞机关闭舱门并在十五分钟、二十分钟,甚至二十五分钟离开地面,这些都属于正常起飞。尽管这些年我国不断规范民航产业,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维护旅客权益,不过民航准点率较低一直是一个问题,导致航班延误具体原因如下分析。

(二)气象因素

气象因素对于航班延误占据绝大部分。气象因素需要考虑民航飞行的条件是否满足飞行要求,而其中的对于天气界定主要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大气状态。而且民航飞行需要考虑飞机的安全与稳定,需要考虑天气各个变化因素,包括气压、气温、湿度等最基本的气象要素。一般来说,飞机需要在很高的纬度进行飞行,在高空飞行天气会随时发生改变,甚至无法有效预测,通常大气温度越高,空气的氧分子活动越频繁,而一旦空气中氧分子量降低,飞机的发动机效率将下降[2]。同时,大气压低、氧气量少的情况也会影响飞机发动机效率。最后,飞机起落需要考虑大气湿度、各种气象状态是否满足要求,若无法满足,民航起飞需要被延误,只有保障航班安全的状态,才符合民航飞行要求。

(三)航空管制因素

民航飞机被延误还需要考虑航空管制问题,航空管制主要是国家对于空中飞行的航空器实施有效监控或者强制管理的统称。而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更好地维持航空运输秩序,避免航空飞行器无规则地飞行,避免航空器出现诸如碰撞、信号干扰、撞击地面等危险情况。总体而言,我国出于航空飞行的安全以及国防有关要求考虑,航空管制交由我国军方进行组织与管理,并对有关空域进行严格的限制。诸如我国军用空域占据80%,这部分属于控制飞行,或者限制飞行区域,民航飞行则只有20%[3]。不同国家航空管制要求不同,美国民航可用空域达到了85%。因此,航空管制也对民航延误有着重要的影响。

(四)飞机故障因素

一般说来,飞机出现故障导致航班延误占到了3%左右。虽然不高,却是每个民航企业非常重视的问题,很多民航事故都由民航飞机故障所引发,因此飞机起飞都需要进行严格的起飞检查,对机容易出现安全隐患、故障的因素都需要严格检查,只有保障飞机具备起飞的良好状态,不会突发安全隐患,飞机才能满足飞行条件。若飞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整修时间较长,通常航空公司会提醒旅客转机,或者另行安排航班。

(五)旅客因素

除了上述因素,旅客个人因素导致航班被延误也占据了3%,而导致航班被延误主要有两点:首先是民航公司提供登机服务,会在规定时间内指导旅客顺利登机,这个过程会因为旅客不熟悉登机流程、安全检查、旅客身体不适应等各种因素,导致航班起飞比规定时间偏晚,而这也会造成该航班的延误。其次是有的旅客未按照民航有关规定,提前离开航站现场,给航班起飞造成严重秩序影响,也容易导致航班被延误。

(六)民航技术、服务管理等因素

我国民航相关技术能力、管理能力、服务能力都将决定民航飞行的质量,而质量评定就包括了航班是否延迟。在西方先进国家,由于民航产业发达,技术更先进,不少欧美国家可以做到飞机起飞间隔维持在一分钟,不过我国受限于管理能力、技术因素、安全考虑等,将起飞间隔要求在三分钟以内。同时国家相关人才的管理能力、服务水平也对航班延误有所影响,民航除了需要保障航班的安全,也应该积极提升服务质量与管理能力,才能确保旅客享受安全、舒适、高效的飞行体验。

二、民航旅客运输延误导致的法律问题分析

航班延误的因素有很多,甚至出于安全考虑,一些延误是无法避免的。但航班延误势必会给旅客造成时间、经济等方面的损失,这方面所产生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如何去解决问题,就需要系统性分析问题,如下研究:

(一)给航空企业带来潜在危机

航班延误问题虽然在民航领域非常常见,但是航班延误影响旅客乘机质量,甚至带来经济损失,因此我国对于航班延误有相关的规定,若航班延误主要原因在于航空企业管理不到位、服务质量不佳等,很可能会引发法律问题。不仅对航空公司的整体形象带来影响,同时还可能被相关人员投诉,都会给航空公司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这个需要民航公司加以关注,既要提升自身的服务与管理能力,也需要尽可能避免航班延误问题发生,及时处理旅客的投诉、签转。若航班延误给旅客带来经济损失,航空公司也需要及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航空公司违约责任

我国在《民用航空法》相关法律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若航空延误问题主要责任方来自航空公司,那么航空公司有义务对给旅客带来的时间、经济损失予以补偿。不过很多行业人士看来,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机票属于一种契约合同,航空企业有责任、义务将旅客按时送到指定的目的地,若航空企业无法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下送达目的地,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对航空企业的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航班延误问题在民航企业发展中是不可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对企业的发展与经营而言,很多时候民航企业因为航班延误问题会受到旅客的,航空企业不仅需要承受延误带来的时间、财力、物力损失,更会影响企业的形象与口碑[4]。很多航班延误,企业需要额外支付一部分金额用于旅客转机或者责任赔偿,都会给企业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民航企业在发展中非常关注航班延误问题,需要解决非自然因素引起的航班延误问题,并提升服务质量与管理效果。

三、解决航班延误的相关法律建议

航空延误问题一直是困扰民航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这种问题无法消除,只能尽可能地去避免,并降低延误的概率。同时提升服务质量与管理效率,对其中存在的相关法律责任赔付问题,企业应该做出表率作用,尽可能优化企业服务质量,满足旅客相关需求,进而提升企业服务品质,以此来推进企业的有效发展。具体意见如下分析:

(一)航空公司应该做好航空延迟告知,并做好补救等责任义务

民航航班延误这种问题是在所难免,在处理相关问题上,民航企业应该及时告知乘客,其中给乘客带来的不便或者相关损失,民航企业应该积极去处理、补救,不应该撇清关系,应该积极与旅客进行商议。对于特殊情况造成的航班延误,一些乘客有紧急情况需要及时离开,民航企业需要迅速安排相关工作,安排旅客转机或者退票,并给与相应的经济补偿,尽可能避免与旅客发生矛盾,第一时间解决旅客需求是企业服务的核心。

(二)明确相关延误的归责原则

就目前来看,我国对于民航航班延误问题的处理是比较好的,很多企业会第一时间通知,并满足旅客转机需求,尽可能降低对旅客的影响。不过目前在航班延误中,仍需要明确航班延误谁应该负责、该怎么补救的问题。在我国民航发展中,很多航班延误是不可预料的,甚至是突发事件。特别是天气影响因素、军事管理等因素,都会给民航飞行带来影响。这些意外的延误问题若都由民航公司所承担,那么对于企业发展而言是不公平的。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旅客与民航公司将机票作为合同凭证,而合同具有有偿性与承诺性特征,只有旅客与航空企业就目的地与时间达成统一意见,才能形成机票。而这也说明,双方都需要承担其中的义务与责任。若其中某一方出现问题,应该对合同造成的影响负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同样,若因为不可抗因素所产生的问题,则需要双方共同承担或者免除相应责任,这样才符合合同相关准则要求。

(三)要明确航空企业的民事责任

航空企业对于航空延误问题的处理上,需要根据情况来明确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特别是航空延误会给旅客造成不便与经济损失,其中航空企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民事责任,并根据具体的航班延误进行相关民事理赔,航空公司既要履行合同义务,更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并积极弥补旅客的损失,做好相关安抚等义务。不过在我国民航发展中,一部分专家学者认为:航班的延误,每个旅客都有知情权,享受告知权、选择权与赔偿权,因此,这些权益应该作为民事责任管理的一部分[5]。不过目前航班延误的因素有很多,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经济性补偿是民航企业最直接有效的解决方案。

(四)要确定经济补偿的标准

对于民航航班延误的话题,既要合理分析航班延误的主要原因,也需要根据具体的延误情况及时做应对处理,将影响因素降到最低,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任义务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而不是采取惩罚性原则,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我国民航产业的服务质量,规范相关法律责任问题。其中,若航班延误主要原因在于民航企业,那么过错方属于民航企业,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就要求民航企业积极做出经济性补偿,并且经济赔偿往往最终会作为运营成本转嫁到旅客的机票费中,而这并不利于我国民航企业的发展。在笔者看来,企业可以给与旅客一定的经济补偿,用于旅客用餐、住宿,弥补对旅客带来的不良影响。若旅客不同意方案,有过激行为,企业可以进一步协商,最大限度满足乘客需求,以提升企业服务质量。

(五)应该有效强化对民航管理部门的监管

航班延误后民航企业需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理问题,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质量。这其中民航管理部门应该积极做好问题的监督与管理。同时,民航部门应该加强对民航企业的监管,针对企业各方面工作做好及时的考察与监督,特别是相关航班延误所产生的问题,企业应该予以专注,积极设置合理的解决方案,完善民航运输延误处理机制,既要保障旅客的各方面权益,更需要统筹我国民航产业的发展,积极去解决民航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行业准则,有效地提升企业服务质量与品质的同时,让我国民航产业可以更好地发展,并推动社会的稳定进步。

(六)加快民航基础设施的建设

民航企业在发展中,既要保障服务的质量,也需要提高管理的质量。航班延误的问题有诸多因素考虑,在民航产业发展中,需要从各个方面来提升我国民航的总体服务效果,特别是技术层面的管理,是保障旅客安全出行、享受高质量服务的关键。就目前而言,我国在积极改善民航产业的服务质量,如不少飞机场在积极扩建,对基础设施、航空系统进行升级,同时,对航班航线进行合理规划与调整,避免航线拥挤、超载等问题的发生[6]。同时,为了有效解决航班延迟等问题,民航产业也在积极进行技术革新,提高资源的配置,力求为旅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助推我国民航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邹桦.成都双流机场航班延误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21.

[2]闫娟,白瑜.从延误航班案例浅析民航地面服务人才培养[J].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22(4):87-88,96.

[3]李路路.我国民航航班延误公共治理难点问题与对策研究[D].乌鲁木齐:新疆大学,2020.

[4]张昊.考虑时空相关性的机场和航班延误预测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20.

[5]周凯.民航旅客延误评估与行程优化方法研究[D].南京: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20.

电子合同相关法规范文5

随着国家产业升级战略的实施,电力为代表的能源行业成为新常态下升级发展的重心。在国家宏观政策引导和市场竞争倒逼下,电力企业经营管理快速从粗放式运行转变为基于现代化管理思想和手段的集约式经营。电力企业工程项目投资大、周期长、专业程度高等特点,要求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科学的规划和设计执行。为确保电力企业工程项目投资收入的最大化,必须严格落实审计工作,推动电力企业健康发展,确保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损失。

从电力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看,审计工作主要包括施工前审计、施工中审计以及竣工后审计。施工前审计包含立项审计、招投标审计、合同审计三个部分。立项审计主要审查项目立项是否经过正规的可行性研究、合规的评审审批流程、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法规等。招投标审计主要审查项目招投标的实施过程是否遵从相关法规,标书是否合理合法等,以及相关费用是否负符合规划和预算。项目合同审计指审查合同评审和签订是否遵从响应的法规和流程,合同相关支撑文档和记录是否完整并保存完好;施工过程中的审计包括建设方资金拨付和落实情况、监理单位资质及工作执行情况、施工中行程的经济活动等,以确保资金使用到位不备浪费、挪用或侵占,确保监理单位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以及纠正经济活动中的不良现象;竣工后的审计主要是对各项成本费用记录、竣工报告及工程量、工程变更记录等进行审计,以考量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和预算执行,工程变更是否经过了合规的程序等。

可以看出电力工程项目审计工作量巨大且贯穿工程建设始终,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还需要具备综合性的专业知识。目前我国电力企业工程项目审计普遍存在的问题有:施工前??计不充分。在实际操作中,招投标阶段设计很多材料准备和变更,并且保密程度高,审计部门难以全程全面参与,从而导致立项和招投标过程中很多灰色地带不能被及时发现,对后面的施工建设买下隐患;对施工过程中的审计缺乏重视。项目施工过程中,资金运用和施工进程都在不断变化,包括施工变更等,审计工作开展起来十分困难,尤其是需要审计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决算后的审计缺乏及时性。理论上电力项目正式交付后便要立刻开展决算报告的编制,但实际情况是建设方通常会在项目竣工后几年才会逐步将不良情况暴露出来。正式由于这种不及时上报影响了竣工审计的及时执行。

当然,电力工程项目审计本身工作量巨大,大量的材料和信息需要收集、整理和分析,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沟通。随着电力企业ERP系统以及项目施工信息化的加快,审计工作也迎来了信息化的契机。

二、电力企业工程项目审计信息化及重要性

随着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会计的电子化,审计工作也从手工审计变为计算机系统审计。在全面实施企业经营和审计信息化下,审计工作以及远远超越了传统的查账,而是与业务紧密结合,成为企业经营管理全流程风险管理的核心手段。完善而强大的信息化审计系统需要由精良的硬件设备、智能化的软件系统以及高素质的审计团队组成。通过信息化办公记录经营管理活动,智能化的审计软件和互联互通的审计网络实现信息的动态传输、收集和分析,并通过智能化的预警系统对业务风险管理提供实时的监控。从近些年的审计信息化实践看,审计信息化发展程度与审计工作执行效果成线性相关,审计信息化发展的好,审计工作效果就明显,反之对审计信息化不重视的地方,审计工作的落实也迟迟得不到提高。为顺应客观世界的全面信息化趋势,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审计要求,电力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审计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推进电力企业工程项目审计信息化建设是使用信息科技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信息科技已经改变了人类工作和生活的很多领域,也将继续快速改变更多传统的非信息化领域,尤其是我国国有企业大量集聚的传统产业。信息化正逐步渗透到政府、企业和个人日常活动的点点滴滴中,任何活动都能够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电子货币、数字等电子信息记录下来,并一定程度上永久保存。而信息化对经济社会更大的垫付在于信息的获取、认知和传播直接对组织和个体的心理和行为产生影响,从而以空前的渗透力和影响力,改变经济结构、生产和生活方式。电力企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与各行各业及个人的衣食住行紧密联系,电力企业工程项目建设必然要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才能与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更好地连接和协作。未来能源的竞争就在于智能化的获取和利用能源,智能电网是未来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审计信息化必然是智能电网建设的组成部分之一。

其次,电力企业工程项目审计信息化是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以电力为代表的支柱型传统行业的转型升级重要途径就是信息化,包括办公信息化、经营管理信息化,同样也包括审计信息化。审计信息化能够打破企业信息孤岛,推动企业经营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有利于监督机构实行实时有效的监管。同时,审计信息化能够准确地映射业务实际运行情况,全面客观地洞察业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审计结果转化为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改革的催化剂。尤其是当审计信息化中融入智能分析后,可以通过建模对风险的影响路径、规模、时间和变化规律等模拟出来,并能够实现动态监控,从而建立起电力企业建设和经营的“预警”机制,实时为项目运行保驾护航。

最后,电力企业工程项目审计信息化是推动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电力行业是国家经济命脉,电力企业工程项目关乎国家稳定和社会福祉,其运行效益必须要对国家和人民负责,通过工程项目审计信息化,能够提高电力企业经营管理的社会监督深度和透明度。电力企业工程项目对自然生态、农业甚至是城镇地址、周边气候等方面的影响巨大,尤其是国家级的重大项目,更会影响到子孙后代。而对于普通群众来说,电力企业工程项目过于复杂,且很多信息不被公开,即是是政府部门或专家出现失误,也能难清晰地被梳理出来,很多问题最终都是模糊化处理,损失由广大百姓来承担。审计信息化后,工程项目的所有细节都能够准确地被记录,并通过计算机软件形象生动地展现在普通人面前。

三、电力企业工程项目审计信息化实施策略

电力企业工程项目审计信息化在内部必须以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化为前提,并开发符合电力企业特点的企业审计信息化系统。对外必须打破信息孤岛,开放和共享端口、数据库以及相关实时信息等。

第一,电力企业必须加快企业信息化经营管理。办公自动化和网络化已经让无数中小企业实现了无纸化办公,企业所有的信息以及基于信息交互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都能够被电子化和智能化,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化不仅能够提高办公效率,还能给内外部审计提供基础。具体到电力企业工程项目,在企业信息化下,可以下大量的线下资料和活动电子化,例如各种图纸、合同、计划书、招投标书、证明或报告等的评审决策通过电子化平台进行操作和存档;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开展评审会、沟通会、决策会,从而清晰记录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细节。这对于工程项目审计而言,电子化的信息不仅方便调取,而且完整和客观,具有非常强的说服力和权威性。因此,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化是电力工程项目审计信息化的前提,否则就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第二,必须基于企业经营信息平台定制开发内嵌式的审计信息化系统。工程项目审计信息化融合在企业信息平台中,开辟特定的版块,架构电子化的工程项目审计流程和工具。包括工程项目审计内容架构、审计系统操作交互、审计原材料输入端口、审计问题跟踪和反馈模块等等,并匹配项目审计各类角色,及其权限和职责。以华为公司为例,其在公司信息化平台上建立的审计系统以财经主导,联合商务、法务作为审计模块和流程的OWNER,并由商务团队流程管控专员作为内审工作执行的主导,通过定期或者专项审计的方式,将审计区域、审计内容、审计流程分解到指定的区域、业务流程、部门及责任人。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的项目需要相关业务团队如解决方案、交付、商务、订单能流程或模块负责人提供审计支撑材料,如邮件、合同、会议纪要等,梳理清晰后上载到内审系统中。被审计者对自己的评价、证明和打分,会被财经等部门作为其审计的参考,若发现较大偏离,那么被审计者将会被问责。

第三,通过信息化实现对外开放和共享,促进外部监督管理。电力企业工程项目审计信息化必须满足国家治理和人民监督的要求,因此信息化后不是闭门思过或者仅仅是自问自答,而是要通?^信息化把工程项目最真实的情况通告给外部监督管理机构和人民群众。电力企业信息平台的端口必须向国家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开放,特别是国有电力企业本身就是应当被国家和人民牢牢监控。审计信息化不仅仅是要将审计工作实现各层级和跨部门打通,更是要将电力企业的原始电子化信息进行透明化,实现外部可查询和考究。

第四,电力企业工程项目审计信息化离不开掌握现代化信息通信技术的专业人才。工程项目审计信息化不仅涉及到全面的线下业务的电子化或者电子化存底,更涉及到审计工作流程和工具的开发设计,以及审计安全的监督管理。因此,电力企业必须着力培养具备项目只是的计算机软硬件人才,能够将现金的信息化技术完美地融入到业务运行流程中和项目审计执行中。而更为重要是能够将审计信息化打造为推动企业经营管理改革创新的工具,这需要专心信息化人具备丰富的项目经验和对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方法的深度思考。

电子合同相关法规范文6

关键词 网络团购 法律关系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陈冠军、马攀,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一、网络团购的界定及发展现状

(一)网络团购的界定

源于美国的“团购”一词,首次出现在中国,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近几年来,团购行为在网络上更是日渐兴盛,并日益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消费形式,即网络团购。

关于其定义,目前在我们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论,对其研究也是在经济学领域比较多见,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认为网络团购就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以互联网为平台,形成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团体组织,通过增加商品购买数量的方式以优惠于个体购买的价格与商家就其消费合同进行交易,并因此得到价格优惠的一种新型消费模式。

(二)我国当前网络团购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的团购网站数量在不断增长,而且所涉及的内容、种类也越来越丰富,大有“万物皆可团”的趋势。但同时也有众多消费者对网络团购望而却步,因为它本身仍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机制缺位。首先,没有一部统摄全局的专门性法律。各相关管理部门虽然也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性法律,再加上团购网站的准入门槛太低,互联网平台的虚拟性与开放性,监管起来难度很大。其次,审查机制亟待完善。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团购网站都没有得到任何权威机构的资质认证,也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其实质就是“无证经营”。最后,维权机制尚缺。表现为维权途径少,只能作为普通的消费者依靠消协、工商等部门进行维权,针对性的维权途径缺乏。且处罚力度不够,相应的处罚措施不到位。

第二,团购网站与商户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我国的大多数团购网站都只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一个第三方平台,消费纠纷发生后,由于团购网站和商家权责划分不明确,双方互踢皮球,导致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另外缺乏正式的消费凭证,导致客户在后期遇到消费纠纷时投诉和维权的难度非常大。

第三,许多网购消费者的网购习惯不成熟。首先,安全意识不强。很多用户在对支付方式还不熟悉的情况下,便提供了个人信息和银行账号,容易被犯罪分子得逞。 其次,维权意识不强。中新网的一项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调查显示,有63.8% 的消费者选择“默默忍受”。 这种沉默显示出我国网购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淡薄。

二、我国进行网络团购立法的法理学分析

(一)我国进行网络团购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1.对网络团购进行立法保护是定纷止争的内在要求。法可以为网购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指明正确的方向,还对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它不仅为人们提供了一套辨明是非的标准,而且为人们提供了一套解决纠纷的合理秩序,起到定纷止争、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因而在对网络团购的保护问题上,立法规制相比其他手段具有更加明显的优越性和必要性。

2.对网络团购进行立法保护是规范各方参与者交易行为、解决网络交易矛盾的必然要求。网络团购立法可以通过规定网络团购交易的各项行为准则,并规定相关主体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来强化对相应权利的法律保护,不断协调和解决其中的矛盾和冲突,促进网络团购的良性运作和协调发展。

3.对网络团购进行立法保护是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根本要求。网络团购的各方参与者之间都是陌生人,不仅其交易平台是以虚拟的形式出现,而且交易双方的身份也是以虚拟的面目出现的,这就使执法者对交易主体身份的认定存在很大困难,进而导致网络团购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因此,其交易行为更应当受到特定规则的有效约束,由具有统一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和权威性的法律规则来加以规制,以保证网络团购交易活动的安全有序。

(二)我国网络团购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2.网络团购立法具有较好的立法基础。目前,我国电子立法领域已经有了一部《电子签名法》和一系列的行政法规与条例,正是这些现有的法规和条例为我国网络团购的立法规制提供了丰富的法律内容和实践基础。

三、我国进行网络团购立法的建议

(一)明确立法职能,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在网络团购的法律规制方面还很不完善,这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系统的网络团购法,对网络团购法律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和中介平台的资质审查、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各方主体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核心问题作出科学详尽的规定,对网络团购市场进行科学的规范和引导,保障网络团购行业有法可依。

(二)明确网络团购中三方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1.网络服务商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在我国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委托合同关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网络服务商与经营者是与被的关系,消费者是第三人。网络服务商只负责在团购网站相关商品的信息,召集一定数量的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交易,而并不以自己的名义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并且在此过程中消费者能够明确知道商品的提供者,网络服务商作为受托人为经营者处理交易事务,其法律后果由作为委托人的经营者承担。 第二,行纪合同关系。该说认为,在网络团购中,网络服务商一般是先以较低的价格与经营者订立合同,再以更高的价格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上出售给消费者,以此赚取差价。此时,网络服务商与经营者之间就形成了行纪合同关系,与消费者之间就形成买卖(服务)合同关系。

第三,居间合同关系。该说认为,网络服务商并不是经营者的人,也不是交易的当事人,它不具体参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活动,而是以中间人的身份为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活动提供居间联系,只负责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因此并不与第三人成立法律关系,最终签订买卖(服务)合同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居间人不对买卖关系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大多数情况下,网络服务商与经营者在网络团购交易中的法律关系应该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但目前国内网络服务商的运营模式比较多样、复杂,也不能排除可能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或者行纪合同关系的情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还需要根据两者之间的具体协议,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分析。

2.网络服务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同样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在网络服务商接受经营者的委托,以经营者的名义与消费者进行委托范围内的交易行为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双方就是经营者和消费者,而网络服务商和消费者之间就只是人和第三人的关系。

第二,居间合同关系。如果网络服务商只是作为居间人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提供信息和机会。那么,网络服务商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行为就只是一个居间合同的邀约,消费者在网站上确认购买,居间合同便成立。

第三,买卖合同关系。如果网络服务商和经营者之间是行纪合同关系,作为行纪人,网络服务商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1条的规定,行纪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买卖合同享有直接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3.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两者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如果网络服务商是作为经营者的人,以经营者的名义和消费者订立合同,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人承担,两者之间当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同样,在网络服务商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居间关系时,网络服务商只是作为居间人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与机会,此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仍然只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因此,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仍然是买卖合同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网络服务商在网络团购中充当着行纪人的角色,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消费者直接进行交易并承担法律责任。而且通常情况下,网络服务商与经营者订立合同时也会约定消费者确认团购后与网络服务商产生合同关系。因此,此时交易的双方其实是网络服务商和消费者,而经营者只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第三方,同消费者之间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三)明确网络团购中三方参与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承担

1.网络服务商的违约责任。在实践中,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要根据其在网络团购过程中的具体法律地位来确定。网络服务商与经营者之间如果签订了行纪合同性质的协议,网络服务商就对买卖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如果经营者在履行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符合约定等违约行为,该违约责任应由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网络服务商来承担。

如果网络服务商和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或居间合同关系,订立买卖合同的双方都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如在履行合同时卖方发生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就应当由经营者来承担,除非网络服务商明知或者与经营者恶意串通共同对消费者实施违约行为,才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否则,网络服务商作为第三人,当然对买卖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即便如此,根据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的规定,网络服务商仍必须承担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经营者真实信息等义务。

2.经营者的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11条明确规定,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买卖(服务)合同,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必须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在网络团购中有一个例外情况,如果网络服务商与经营者之间属于行纪法律关系,那么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就是网络服务商,根据《合同法》第64条规定及合同相对性的性质,即使在网络服务商与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也无需对买卖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