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意识形态工作指导意见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意识形态工作指导意见范文1
关键词 制度变迁;建筑节能制度;现状;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20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03-0053-02
建筑节能制度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制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对建筑节能制度的研究,涉及许多理论领域,包括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学、政治学等,已成为不同学科理论关注的焦点,现主要探讨了基于制度变迁理论的中国建筑节能制度,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供参考。
1 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理论之一是制度变迁理论。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替代另一种效率更低的制度的过程称为制度变迁,其含义包含制度创新和新旧制度转换。节约社会资源,减少交易费用,合理分配社会资源是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诺斯将制度定义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1]。
制度变迁的主体只要能从变迁预期中获益或避免损失,就会去尝试变革制度。通过制度的再安排,实现在现有制度结构中无法实现的潜在的利润。制度变迁的模式主要有2种:一种是自下而上、受利益驱使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变迁只是在现存制度不变的情况下作出制度创新,它是现有制度安排的变更和替代,具有渐进性、自发性、自主性的特征。另一种是由法律和政府命令引入和实行,由国家强制推行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具有突发性、强制性、被动性,诺斯认为多数情况下,制度变迁应采取渐进的组织演进方式[2]。
国家理论、产权理论、意识形态理论是制度变迁理论的三大基石。在信息成本、现存技术和未来不确定因素的约束下,将制度变迁与产权理论相结合,解决问题的成本最小的产权形式将是有效率的。新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思指出:取得潜在利润是国家给社会提供制度并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动机,即获取一种在已有的制度结构安排中可以观察到,但只有通过制度再安排或制度创新才可以得到的好处。其结论在著作《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中提出。诺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在新制度经济学家中是独特的,诺思认为,意识形态的本质是指一个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在诺思看来,意识形态是降低交易成本的一种制度安排。
2 基于制度变迁理论的我国建筑节能制度分析
将制度变迁理论、科斯定理引入到安徽省建筑节能政策导向研究中。“科斯定理”认为:要使外部效应的问题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自愿交易达到内部化,必须要把外部效应的影响作为一种产权明确下来,且交易费用为零。在保障资源的产权为前提的情况下,只要产权是明晰的,无论谁拥有产权,其自然趋势都是向社会最优点移动。诺思认为,在影响经济绩效、资源配置、人的行为决定等诸多因素中,市场机制本身也存在难以克服“外在性”等问题,必须把制度因素列入考察市场行为者的利润最大化行为。
2.1 我国建筑节能制度现状
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兴起。1987年9月25日,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印发“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同年,《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文件出台。1988年1月,对污水处理、城市热能供应、给水工程、热力、城市道路照明等领域规定节能政策,颁布了《城市建设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1992年,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北方节能住宅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并颁布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条例》。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于1993年3月印发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等3个税目注释》的通知。
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规定:“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住房建设部于2001年7月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2002住房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2005年下发了《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住房建设部于2005年陆续下发了《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关于组织建筑节能相关调研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
2006年财政部了《可再生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务院通过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2007年国家住房建设部《住房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财政部《关于的通知》,住房和城乡住房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国家发改委《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发改委、财政部、央行、国税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与此同时,各个省市也制定了相应的建筑节能制度,北京、安徽、上海、天津、重庆、深圳、陕西、湖北、湖南、河北、青岛等地相继出台了建筑节能条例,出台了相关政府令和资源节约及墙体材料革新等相关法规的省(区、市)数目分别为22个和15个,各地方初步建立了与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我国建筑节能制度经过20年的发展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初步发展到逐步完善的过程[3-4]。
2.2 基于制度变迁理论分析我国建筑节能制度
新制度主义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变迁,是一个对旧制度的改良、变革或创新的过程。技术和社会条件约束着制度变迁过程。行为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是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而由于制度变迁还涉及到成本问题,仅存在潜在利润也不一定能够促使制度变迁,除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外,制度变迁主体实施制度变迁成本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制度均衡能否被打破。
建筑节能行为主体对建筑节能这一行动的成本收益之比的判断决定了我国建筑节能制度变迁,行为主体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的变迁的前提是,其认为通过制度变迁可能获取的潜在利润大于为这种利润而支付的成本。促成或推迟我国建筑节能制度变迁的主要因素是成本与收益的比较。而建筑节能成本又取决于利益变迁主体能否形成有效的组织,这与建筑节能技术、知识和学习能力,即所谓制度创新能力密切相关。
我国建筑业发展的生产力状况和技术水平或性质决定了我国建筑节能制度的产生与否,我国建筑业制度必须随着我国建筑业生产力和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进步做出相应的变化和调整,否则制度的效率必然会降低。当制度效率降低到一定程度时,我国建筑业制度变迁就成为必然,我国《节能法》对节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和鼓励节能技术进步做了规定,它的实施为中国的节能行动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一经典理论带给人们的启示在于,建筑节能制度再发展属于制度变迁的范畴,是节能制度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外部环境变革所作出回应。制度变迁是一个缓慢、反复“试错”的过程,我国建筑业制度创新要经过长期“博弈”,才能确认最适合的制度,建筑业制度的“试错”和“博弈”会产生较高的成本和很大的风险,国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渐进式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最大程度地节约成本和降低风险,同时还可以把国家的强制性和当地建筑企业的能动性充分结合起来,共同为我国建筑业制度变迁而努力。
3 我国建筑节能制度工作的改进措施
3.1 制定新的节能经济激励政策
我国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已经出现,但还需在范围和广度上有所加强。目前国家对新型建筑材料与新能源都出台了经济扶持政策,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财政补贴政策,但经济政策的覆盖面还比较窄,还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加大国家和地方专项节能基金、建筑节能补贴、建筑节能税收优惠、建筑节能贷款优惠等多项经济政策的力度。可以对建筑产品达到一定节能标准的房地产开发商给予一定的优惠贷款,对开展建筑节能服务的机构应给予贷款贴息,以鼓励和培育节能服务市场的形成[5-6]。
3.2 发挥政府的带头作用,不断完善基于建筑市场的节能新机制
建筑节能领域需要市场与政府各司其职,在推动节能工作中,发挥政府的带头作用。政府应对建筑节能中存在的部分市场作用失效的情况进行适当干预和调节,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制定规则和监督协调2个方面。建筑节能的主体是投资商和建筑业主,国家还应该加大建筑节能宣传力度,鼓励主体主动进行节能,增加全民节能意识,引进和采用国外节能新机制,加强政府的积极引导和监督。同时,完善我国建筑市场激励机制,遵循有效性原则设计建筑市场激励机制,保证开发商按政策规章执行能获得较好的效益。政府通过以规范制度,激励建筑节能市场的发育和成长。
4 参考文献
[1] 孙萍,宋琳琳.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研究述评[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4(3):8-12.
[2] 伍进,章林伟.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探讨[J].建设科技,2005(13):62-63.
[3] 陈甲斌.我国现行节能政策述评[J].中国能源,2003(3):28-30.
[4] 郁聪,康艳兵.国内外节能政策的回顾及强化我国节能政策的建议[J].中国能源,2003,25(10):4-14.
意识形态工作指导意见范文2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特别法;公司法
前言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引进外资项目,但随着我国民营企业的逐步崛起,高新技术和创新产业迅速发展,以及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关于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呼声越来越高。特别是08年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为各国经济带来了一系列影响,这更坚定了我国进行经济结构转型的决心,同时也为企业间的“优胜劣汰”提供了一个契机。由此近年来涌现的外国投资者大规模撤资甚至撤离的现象应不足为奇。
遗憾的是政府部门并未对这次转型带来的撤资效应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特别是外资撤离法律机制的不完备,因而造成许多外国投资者选择了“非正常撤离”的方式。[1]在各地政府“慌忙”应对这些令他们措手不及的突发状况之时,商务部于2008年5月了《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各地政府及相关企业做好外商撤资工作予以引导。虽然该《指导意见》只是商务部的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较低,只具有参考价值,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是在外商撤资相关法未完备之前,其仍旧作为“特别法”起着主要的指导作用。
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最主要特征即外商未经清算就撤离资本。[2]在外资撤离之时,其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企业的清算环节,从组建清算组到执行并完成清算,往往耗时耗力整个过程复杂而艰巨。本文将围绕《指导意见》中的清算部分进行浅要分析,并提出些微简要的见解。
一、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法律适用
(一)立法模式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相关立法主要存在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中。纵观世界各国的外商投资立法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为“统一制模式”,即对外商投资不作特别规定,外国投资直接适用本国的有关法律。西方各国主要采取这类立法模式。外商投资企业在东道国享有国民待遇,东道国采用国内立法来调整外商投资法律关系,适用于内国投资者的法律规范同样也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二为“法典制模式”,即设立单独的外商投资法典作为基本法,用以调整外商投资关系。这类法典主要存在于实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家,其之所以创设外商投资单行法,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缓冲外商投资浪潮对内国企业的冲击,也为本国民族工业的崛起建立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三为“双轨制模式”,即不设置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典,取而代之制定有关外商投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在此基础上形成该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主要采用此种立法模式。采用双轨制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家意识形态的不同,国家依据企业所有制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3]
(二)我国立法模式的转变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立法和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相同,原先实行的是绝对的“双轨制模式”,即对内国投资和外国投资分别立法,在相继颁布的三资法及相关立法解释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部分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其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96年又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对外资清算进行了引导。实行双轨制模式主要是考虑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背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换需要一个过渡期,而这些法律规范自颁布以来,对于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的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备与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双轨制”的立法模式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
改革开放以来,吸引外资一直是我国的长期国策,我国的“双轨制”实际上给予了外商投资企业超国民的待遇,这不利于我国内资企业的发展,妨碍了我国从根本上实现国民待遇、完善国内统一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因而,我国于2006年迈出了向“统一制模式”靠拢的第一步——颁布了《公司法》,在调整内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关系时皆可适用,包括第十章的企业清算部分。随后于07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也是采用了“统一制模式”立法,即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时皆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第十章“破产清算”规定。
(三)《指导意见》中法律适用的缺漏
但是08年商务部颁布的《指导意见》作出了如下的规定:“今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应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该部门规章遗漏了《企业破产法》对外资清算的适用。从企业清算的角度讲,清算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破产清算,另一种是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应按《破产法》的规定进行,而非破产清算则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4]08年经济危机以来大多从中国撤离的外资企业多处于资不抵债的破产状况,应进入《企业破产法》的相关程序。
同样地,《合伙企业法》也被《指导意见》遗漏了。在2007年以前,外商来华投资只有三种选择,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而在07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并颁布以后,外商来华投资可以选择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虽然目前外资合伙企业从中国撤资的情况较前三者罕见,但是不能否认,该法的第四章“合伙企业清算”的相关规定也是外资合伙企业清算时的主要法律依据。《指导意见》于08年,而《企业破产法》与《合伙企业法》都是在07年颁布施行的,皆早于前者,因此未将后两者纳入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法律体系应为《指导意见》的一大疏忽。
(四)“统一”中的“区分”
《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以及《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或修订虽然加速了“统一制模式”的立法进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已经完全过渡到西方国家的“统一制”,在《指导意见》中这一点也得以体现:“外商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而公司法未做详细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这里的“外商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应主要是指三资企业法及其相关立法解释、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相关管理办法等等。这些法律文件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特别规定优先于《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以及《合伙企业法》的一般规定而适用,也就是说在某些领域外商投资者仍需和内国投资者区分对待。
二、清算组的成立
(一)特殊的解散批准环节
《指导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组的组成之间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公司法》的一般规定相比较后,我们会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在解散时清算组的组成更为复杂。从《指导意见》中我们得出以下结论:无论是法定解散还是单方提出的解散,都需要经过一个解散批准环节,即外商投资企业只有在收到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并且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之后,才能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内资企业只要在“出现法定解散事由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而非“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其解散无需有关机构进行审批,因而清算组的成立也就更为便捷。
同时我们还发现《指导意见》对清算组成立的指导仍有遗漏之处。《指导意见》对于三资企业的解散指向了三者各自的立法解释,将这些特别规定同《公司法》的一般规定相比较,我们会发现:《公司法》规定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的解散事由包括了“合作期限届满”的情形,也就是说在章程规定的企业存续期限届满并且股东(大)会不修改章程使企业得以存续的情况下,企业将依照法律的规定选任清算人,自行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程序。三资企业法在列举企业解散情形时也都包含了“经营期限届满”这个选项,可是在《指导意见》中却没有规定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时该做何处理。从上一轮比较中我们得出:外商投资企业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时,需要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才能成立清算组,而内资企业是不需要审批的,那么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定解散事由之外、“经营期限届满“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审批机关的批准呢?《指导意见》并未给予我们答案。
(二)清算人的产生
清算人的产生方式大体有三:(1)法定清算人。亦称当然清算人,是法律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发生而直接具有清算人身份者。(2)选任清算人。公司自愿解散时由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命其他人员担任的清算人。(3)指定清算人。由法院经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的清算人。[5]关于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公司法》对于法定清算人与指定清算人的产生进行了区分,而《企业破产法》与《公司法》规定则不尽相同。[6]三资企业法对于清算组的产生也大相径庭,还未对破产与非破产、法定清算人与指定清算人进行区分。
依据《公司法》184条中关于出现法定解散事由而成立清算组的规定,清算组的成员应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或“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股份有限公司)组成。该种产生方式应属于法定或者选任清算人的范畴。[7]同时该条还进一步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成立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就是上述第三种情形——指定清算人。并且在0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我们还可以找到法院指定清算人的范围:(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以及前项社会中介机构中的专业人员。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并未对破产企业清算组的组成作专门性的规定,只是在对管理人的选任中提到“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但通过查阅2002年的最高院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得出我国对于破产企业清算组的组成选择了由法院指定的方式,《企业破产法》中的“有关部门、机构”即(1)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2)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织。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的组成,在2008年以前应适用1996年的《清算办法》,其中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企业权力机关选任,有以下两种产生方式:(1)企业权力机构成员。(2)聘任有关专业人员。但是该《清算办法》废止之后,清算组的组成则未有明确定论。回顾三资企业法,其对清算组的组成也有规定,然而三类企业是需要做区分的。
中外合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成员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产生:(1)一般应当在企业的董事中选任;(2)董事不能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可以聘任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此处清算人即是通过法定或者选任的方式产生的。《中外合作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未明确划定清算人产生的范围,只是规定“清算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该类企业清算组可通过参阅合同、章程的方式选任清算人,但是对于第48条第5款中的“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这样的法定解散事由,此时法定清算人的产生方式则出现了空缺。《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则有别于以上各法,增加了“债权人代表”的参与,即外资企业法的清算委员会“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而对于逾期不进行清算企业的处理,三资企业法未作法院指定清算人范围的规定。
虽然《清算办法》已经被废除,但是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的组成进行指导,那么企业应该依据《公司法》、《破产法》体系还是三资企业法体系来组织清算组呢?我认为,非破产企业的清算仍应参考三资企业法的特别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需要区别对待,因为我国多年来总是抱着“引资心切”的态度,重量不重质,导致当前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良莠不齐,而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更是证明了这一事实,因而对于外资企业清算组中“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的加入,我认为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外商独资企业不同于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没有中方以分摊责任为目的的牵制,因而倘若企业经营严重恶化时,外商在未开始清算或清算到一半时就从中国“逃离”。而加入债权人和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至少可以在清算组成立以后防止外商“任意妄为”,不至于在开始清算以后发现资产所剩无几或资不抵债时携款潜逃回国。至于破产清算组的组成,我认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这样可以更好地掌控进入破产程序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将其股东携款潜逃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三、清算的执行
《指导意见》并没有对清算的整个过程进行引导,只是对清算报告的制定与企业登记的注销进行了特别规定。对于这之前的流程以及清算组的职权,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规定相差无几。只是鉴于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特殊性,要求其不得在清算结束之前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企业在清算执行完成之后,需要制作清算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报告除了和内资企业一样,需要经过企业权力机构确认以外,还需要经过一个特殊环节。《指导意见》要求清算组将清算报告报送审批机关,并缴销批准证书。而审批机关的任务则是在收到清算报告后,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完成企业终止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操作。企业只有凭借该系统生成的回执才能办理一系列注销手续。
结语
《指导意见》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工作进行了粗略的指导,对于《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同三资企业法的规定该如何衔接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跨境破产与清算等问题,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具体的操作流程,仍需要相关人员在清算过程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后得以完善。同时,我们也期待新的司法解释或者部门规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工作进行指导。
参考文献:
[1]沈四宝,欧阳振远.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法律特征及其对策[J].河北法学,2009(10):42.
[2]焦志勇.外资非正常撤离责任主题认定的法律问题[J].法律适用,2009(8):33.
[3]焦志勇.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新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84.
[4]韩长印,楼孝海.建立公司法定清算人制度[J].法学,2005(8):84.
[5]李建伟.公司清算义务人基本问题研究[J].北方法学,2010(2):68.
[6]梁咏.外资退出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由《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引发的思考[J].行政与法,2009(6):47.
[7]刘文.论我国公司清算人产生方式之完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12):123.
作者简介:
意识形态工作指导意见范文3
[关键词]社会文化语境;英美文学;经典重译;出版
改革开放之初,一批英美文学经典引入国内,构建起了这些作品在当代中国的最初译本形态,此后的30余年间,又经不断重译,很多作品都派生出了多个不同译本。近年来,乘国家“一带一路”政策之东风,东西方文化交往愈见频繁,国内出版业迎来了读者群体对于英美文学作品需求量的第二次高速增长,然而与这种日益旺盛的需求量不相符的是,当前英美文学经典的重译质量良莠不齐,图书市场上存在着相当一部分的低水平译本,严重影响了读者对英美文学经典的审美接受,也与国家新近提出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的文艺工作指导意见不相贴切。因此,提高英美文学经典的重译质量已是当务之急。出版行业作为英美文学经典重译最有效的传播平台,应当结合新的社会文化语境下重译过程中译者与语境相互关系的不断变化,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力争将更多更优秀的重译作品呈现于世,实现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共荣共生。
一、英美文学经典重译与出版持续升温
文学经典在异国的重新译介是各国出版界的一个重要现象,“名著每过三十年到四十年总有新译本出现,这是西方翻译、出版界通行做法”。我国每年所译域外文学经典颇多,而其中英美文学始终占有着极大的体量,例如近年来《雪莱诗集》《傲慢与偏见》《老人与海》……许多经典名著的中译读本不胜枚举,处于一种持续升温态势。据不完全统计,仅简•奥斯丁的《爱玛》就有王勋、孙致礼等10余个不同译本,笛福的《鲁滨逊漂流记》有王富民、石伟、赵宇等20多个不同译本,马克•吐温的《哈克贝利•芬恩历险记》有贾文浩、牟扬等近20个译本,菲兹•杰拉德的《了不起的盖茨比》有范岳、王晋华、吴然等24个版本的译作,而且平均每两年就有一个新的译本出现,英美文学经典重译与出版热潮可见一斑。当前学界关于经典重译原因虽是众说纷纭,但普遍来讲,原作的经典特质及跨地域、跨时空的生命力构成对于不同时代不同读者强大的吸引力,被认为是第一因素。
除此之外,语言本身的演进,经济模式的转型,文学观念的更迭,意识形态的变迁,译本质量与读者期待视野的提升,译者理解历时与共时的更新等等,也都是形成当代英美文学经典重译现象的重要原因。具体来说,一方面,随着社会文化发展,语言演变进程加速,旧有的译本无法适应新时期审美理解,语言老化、翻译不准确、理解偏差等问题使重译成为客观必须。另一方面,原文文本与译文文本在版权时限上超出法定时限,进入公共版权领域,使得重译与出版具有了现实可能。此外,出版社市场行为推动重译并出版进入公共知识产权领域的英美文学作品,也是出版社占领市场实现逐利重要路向。
二、英美文学经典重译出版引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文学领域的出版引导是指通过出版行业的影响来指引文学生产走在合理的发展路向之上,英美文学经典重译尽管是一种文学现象,但如果完全任由其自由发展,难免会产生失于偏颇之处,这就需要一定的干预措施,而由于传播媒介在文学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出版业是英美经典译作最主要的传播媒介,因此,通过出版业引导当前的英美文学经典重译十分必要且现实可行。
1.出版引导的必要性
当代的图书供给往往是既有精品力作出现,也会有大量残次作品生成,英美文学翻译出版同样遵循此种规律,倘若缺乏合理而有效的引导,势必会出现作品数量与质量失衡发展的局面,基于此种考量,加强英美文学经典重译作品出版引导,是外来文艺作品再生产的重要理论贡献,也是确保艺术生产意识形态指引,保证作品思想性、艺术性与科学性的重要实践举措,更是符合当前文学出版实践的必然选择。经典出版属于文艺再创作的基本范畴,社会历史语境的变化势必影响文艺再创作的供给、消费与批评逻辑。同时,英美文学经典翻译也是一种主体,存在着主观能动作用,翻译者在经典重译过程中难免出现思想观念、情感要求、语言特色全新差异。
例如,英国简•奥斯汀的长篇小说《傲慢与偏见》,关于其旧译本的认识主要表现为人性与婚姻在金钱面前的异化,而对近年来的新译本,则又有了来自于女性主义价值体系的解读声音。然而,多元解读不能等于随意解读,重新译介不流于无序译介,当前文艺创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导向的大众化取向,这就要求英美经典文学作品在价值观念方面有必要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时代生活创新与艺术个性创新。因此,出版业界建立起相应的引导机制,是符合经典重译艺术规律与出版事业发展规律的必要之策。除了大众化引导的必要性以外,引导英美文学经典重译与民族文学规范相契合,同样是当前出版业发展的应有之义。对于英美文学的出版再生产而言,其旨归在译者所处民族语言文化语境中,借由此种语境也就产生了民族文学规范要求。我国近现代翻译出版史上的成功作品几乎皆是如此。如莎士比亚作品在中国的译本早已有之,最早可溯至林纾和魏易合译的《吟边燕语》,到卞之琳时已属重译,但是他将英文句式用“顿”的方式移植到汉语体系中,符合了民族文学的审美习惯,从而带来了较好的接受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旧译本,这就是经典重译的成功事例,由此可见,引导以民族文学规范英美文学经典重译是必要的。
2.出版引导的可行性
经典重译不仅是一种文本再翻译的文学活动,它是综合了媒介传播、读者接受等众多因素在内的复杂存在,其中出版商与读者、译者的关系呈现出互动化、功利化等特征,而且囿于旧译本与原文本、旧语境与新语境、旧译者与新译者制衡抗衡、冲突对话,重译参与因素、翻译过程与出版之间而具有了耦合性,这些都使得出版业来引导英美文学经典重译具有了现实可行性。首先,出版业可以通过影响整体的社会文化语境来作用于译者,进而引导英美经典重译。作品的译介毕竟是要由行为主体,即译者来完成,在经典重译的过程中,社会文化语境无时无刻不影响着译者的具体判断、选择与决策。一般来说,社会文化语境的形成有赖于知识话语的传播,而出版业对于知识话语的传播过程又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良好的出版业发展态势可以形成积极的社会文化语境,英美经典的译者会自觉地将经引导优化的文化语境与文学观念的影响落实到自身重译过程中,从而译制出更优秀的重译作品。
其次,出版业还可以通过影响文化语境来影响读者群体文学观念的形成,由此来引导英美经典重译。特定文化语境的形成有赖于与此种文化相关的话语或者信息的传播,这就涉及了媒体传播属性的影响力问题,而出版业作为当代最具影响力的媒体形态之一,对于特定文化语境的形成有着重要的作用,出版业所传达的思维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所处时代文化语境的精神实质。在出版引导机制视域下,经典重译不仅要考虑原作者的基本身份与现实意图,切实理解原作品的基本意义,做出相对合理的阐释,也要考量原作与译作在语境、译者对于读者理解层面的归化与异化尝试,以便实现最大层面上的契合。以傅雷重译《珍妮姑娘》出版为例。原译作与重译作相隔达24年,跨越了我国几个重要的历史时期,时代变化带来的读者审美口味的变化深刻影响了译者自身抉择。与原译作相比,傅雷后期译作更多地是表现为以读者为导向的主张,二者在读者的阅读期待与自身抉择中寻得译作理解上的均衡。因此,受出版业影响的读者群体的文学消费观念直接影响着译者的重译工作,这也成为出版引导英美文学经典重译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完善经典重译的出版引导机制
出版重译作品是一项系统工程,既体现了译者翻译作品水平,更体现了我国文化出版与传播能力,此项工作必须整合各方力量,坚持顶层设计、通盘考量、长远规划。具体来说,就是从价值把关机制、评价示范机制、创新推进机制等层面入手,引导并加强英美文学作品再创作的生产引导。
1.制定经典重译规划,增强出版系统性和科学性
制定经典重译规划是建立和完善英美文学经典重译出版引导机制的重要举措,具体来说就是出版业应当主动对英美文学经典重译工作制定一个宏观的布局,根据整体发展状况作出正确的分析与调控,实现有的放矢,面对适合于新译本补充市场的领域要勇于投入资源,避免非理性的重复出版。例如有一部分英美文学经典已存在极高水准译本,而且现有的译者又暂时难以超越于此,此类文学作品若是再投入图书市场,一方面在书籍质量上难有突破,另一方面市场反应很可能低迷,因此出版业对这样的经典作品在整体上应有一个审慎的态度,须在充分权衡市场、考察评估译作质量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出版的决定,规避资源无效集中。外研社于2015年7月开始陆续出版的《莎士比亚全集•英汉双语本》就是近年来经细致规划而成的重译佳作,此前莎士比亚文学作品译本虽然书目庞杂,但系统性较差,且水准参差不齐,读者深感选择之困惑,外研社察觉到了这一市场机遇,主动调配多方力量专攻于此,该作一经面世即获好评,在文化界影响极大,读者反应也十分热烈,成为了莎翁系列译作的当代经典。实现了“叫好”与“叫座”的双赢。
2.加强资金与媒体扶持,引导出版正向连锁效应
完善英美文学经典重译出版引导机制还需要有资金及整个媒体行业的支持,首先,要不断发挥国有大型出版集团以及基金项目支撑的资金辐射与引领作用,加大国家新闻出版有关部门的资金扶持力度,有重点的选择重大选题,动员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有序进入、合理参与到相关项目的推进中。其次,在做到资金到位的同时,出版项目推进过程中还必须要进行相关的跟踪服务与质量监管,以保证经典重译的思想性、艺术性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项目推进单位要定期召开相应地调度会议,督促相关的创作进度,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激发译者与项目单位的动力、潜能与责任心,提高重译作品的成功率。再次,完善英美文学经典重译的出版引导机制还应当充分利用其他传媒手段,整合除了出版业之外的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传播功能,强化网络与移动互联终端的激励与交流机制,充分利用微信、微博与移动客户端和自媒体平台等新生媒体形态,确保出版业对英美文学经典重译的引导效果。
3.强化出版翻译交流,完善经典重译人才培养模式
要夯实英美文学经典重译的人才基础,首先须加强本土译者与外国文学界、文化界的交流。通过设立翻译与出版专项基金,引导、资助、鼓励、帮扶英美作家到中国来游学,鼓励国内译者与出版机构人员进入英美文学经典作品所处的文化语境中寻找作品翻译与出版的灵感,解决经典重译过程中的难题与问题。通过设立翻译基地,解决英美文学经典翻译中遇到的问题,实现异域文化在文学、文化等层面互通有无。立足当下数字化时代,英美经典作品的重译研究要充分利用新媒介作用,加强国内学术研究机构与海外传媒的交流,充分发挥海外华侨、华人群体文化传播力量,借助现代网络与科技出版进行英美文学经典重译的有益尝试。其次,要完善英美文学经典重译工作培养模式,教育与出版机构要努力培养高层次英美文学经典翻译团队,强化经典重译的双语性和双向性,从体制机制上保障双语型、复合型语言人才多元培养模式,使其不仅具有扎实的欧美文化理论,同时掌握完备翻译技巧与策略,能够站在全局、思想与观念的层面审视翻译工作,创造经典重译与出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
4.充分对接市场机制,妥善解决版权和收益问题
市场经济体制下,要引导好英美文学经典重译工作,首先,出版业应当平衡经济与社会利益,杜绝以次充好,防止劣质译本投放市场,坚持出版底线,对于重译作品安排具有相应知识结构的编辑审稿,确保重译作品的思想性与文学性。其次,要充分重视版权与译者收益问题,实施相对优厚的稿酬,用经济手段调动起译者的积极性,以便向市场投放更多的重译精品力作。再次,要建立健全译者的版权意识,译者要遵循学术道德底线,在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内对于他人的劳动成果进行借鉴。对于英美文学经典作品的翻译要在充分理解原作、吃透内涵基础上,自己通译一遍。可以借鉴对比其他译作的翻译,取长补短,切不可直接挪用他人翻译,胡乱拼凑。
四、结语
英美文学经典重译是我国文化出版事业不断深化发展的重要路径,尤其是,对于公共版权领域作品如何通过重译活动让作品思想性与艺术性变得更有价值,是一个颇值得思考的命题。站在出版引导机制角度,既要规范译者的行为避免粗制滥造,又要强化出版实践的市场机制与社会效益,促进经典重译出版实践活动不断改进发展。需要指出的是,基于英美经典重译出版的实践活动,究竟如何将理论有效转变为机制、实践,又在实践中确保译作的信度与效度,是今后研究应当探索的路向。
参考文献:
[1]孟昭毅,李载道主编.中国翻译文学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26
[2]徐永凡.全球竞争场域中我国出版产业规模经济构建与实现[J].中国出版,2014(10)
[3]朱建平.翻译:跨文化解释——哲学诠释学与接受美学模式[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140
[4]李冰梅.论居于民族文学与外国文学之间的翻译文学[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1(5)
意识形态工作指导意见范文4
新闻出版业的体制改革成就巨大
首先,新闻出版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思路已经确定,即分为时政类、公益类和非时政类三类。其中,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涵盖中央级、省级、副省级和省会城市党委机关报刊,如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求是》、人民出版社等。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在转企改制时,要严格按照“采编经营两分开”的原则,采编业务部分作为事业法人,经营业务部分转企改制为企业法人,同时,由国家和相关政府部门给时政类报刊较多的拨款来保证其生存和发展所需。公益性报刊出版单位包括单纯依靠自身经营很难生存但又确需发展的,则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由国家给予相应的补贴或拨款,如一些纯学术性杂志。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包括省级、副省级和省会城市党委机关报刊所属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文化、艺术、生活、科普等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业性报刊出版单位。对于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的转企改制可以实行采编经营合一,改制成相对标准的国有文化企业。此外,由于晚报、都市报和财经类报刊不同于一般非时政类报刊,承担着重要舆论引导职责,按照有利于做大做强主流媒体的要求,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所属的都市类和财经类报刊、省级和副省级及省会城市党报党刊所属的晚报、都市类和财经类报刊等出版单位,经批准可进行转制。??
其次,转企改制取得了实效。当前,在传媒业改制实践方面,主要有以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为代表的“广东模式”,以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杭州日报报业集团等为代表的“浙江模式”,以辽宁出版传媒集团为代表的“辽宁模式”和以解放日报报业集团为代表的“上海模式”等4种模式。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268家地方出版社和103家高校出版社转制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已组建完毕29家出版企业集团公司;148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工作也已全面展开,其中有6家已率先完成转企任务,另有18家已完成了清产核资、核销编制、职工参保、工商注册等转企所必需的工作,其他大多数出版社改制工作也已进入收尾阶段,共计核销事业编制1.8万多名??。在出版社转企改制的同时,报刊出版、影视制作、新闻网站等单位的分类改革也稳步推进。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1251家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和注册为企业法人,10多万家国有印刷复制单位、3000多家国有新华书店转制为企业??;截至2010年上半年,需转企改制的35家电影制片厂、204家省市电影公司、293家影院以及58家电视剧制作机构也已完成转企改制任务??。
改制已经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形成了一批跨行业、跨区域经营的大型传媒集团公司,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已经有31家出版集团、47家报刊集团、29家发行集团和13家印刷集团。此外,新闻出版类的上市企业已经是上市的文化企业中数目最多的,2010年达到45家,年底总市值达到5740亿。??
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的体制改革是一次巨大进步
首先,目前,已经确定了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的时间表和对象,要求按照“中央和地方同步推进,分批次进行”的原则,在2012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转企改制任务,此次全国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共涉及5000多家出版单位??。按照这种改制思路,将在更大范围内把更大规模的新闻出版单位推向市场,更加积极参与市场化竞争,这种改制思路在保持了党报党刊稳定发展的基础上放开了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既有利于国家整体舆论的稳定,又能够放开搞活非时政类媒体,是新闻出版单位改制的巨大进步。
其次,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的改革原则从以前所有的报刊出版单位都必须实施“采编经营两分开”的原则,即采编部门是事业法人,经营性部门是企业法人的原则转变为“采编经营合一”的原则,即分期分批按照规范的程序改制,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进行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这种“采编合一”的改制思路能够更有效地实现采编和经营的良性互动,真正按照企业的自身发展规律来发展,极大地释放体制的生产力。
第三,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的转企改制将能够提高报刊出版单位的质量,吸引更多的读者,进一步强化舆论引导力。由于改革必须坚持“党管媒体、党管干部和党管导向”的原则,因此,改革能够在保证舆论导向的前提下,通过市场竞争,深刻把握读者阅读趋势和市场发展趋势,提升报刊出版单位的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仍存在诸多问题以待解决
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的改革能有效地解决报刊出版单位数量过多、实力过弱、规模过小的突出问题,并进一步提高市场集中度、改善产业结构和强化核心竞争力,进而促进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的大发展大繁荣。当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改革进入攻坚期,虽然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还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以待解决。
一是出资人问题。《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出资人能否科学合理地行使其权利将决定着一个公司的成败。对于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来说,一方面,由于其所经营业务具有不同程度的意识形态属性,另一方面多为国有独资,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其出资人的职责需要多部门行使,其出资人职责更难履行也更为明确确定。当前,在改革中,对传媒业的出资人安排主要有以下4种方案:一是由当地政府担当出资人,授权给传媒集团的相关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如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就是由广东省政府当出资人,并授权给南方报业集团管委会经营其所拥有的国有资产并履行出资人职责,但是集团资产仍在省财政厅名下;二是由当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杭州日报报业集团和宁波日报报业集团等传媒单位的资产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三是由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目前,中央级报刊转企改制之后其资产由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四是由宣传部履行出资人职责。上海市的传媒单位多采取这种方式,如新华传媒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显示的实际控制人是上海市委宣传部。从上述出资人的几种方案来看,虽然方案林林总总,但尚没有形成统一的明确的出资人制度。
科学明确的出资人制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传媒单位转企改制的成效,因此,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形成统一、明确的出资人制度,笔者建议可以成立独立的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直接由现有的国资委进行管理或者由财政部成立专门的部门来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是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的范围问题。目前已经确定省级、副省级和省会城市党委机关报刊所属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文化、艺术、生活、科普等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业性报刊出版单位,隶属于企业法人的报刊出版单位,要先行转制??。可以明确看出,省级、副省级和省会城市党委机关报刊毫无疑问是属于时政类报刊,而其旗下所属的其他单位可以认定为非时政类报刊。但是为数不少的地市级党委机关报刊是属于时政类报刊还是属于非时政类报刊尚未明确,这也使得地市级报刊的转企改制缺少指导性原则,会导致其无所适从。
三是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的认定标准问题。目前已经确定晚报、都市报和财经类报刊不同于一般非时政类报刊,承担着重要舆论引导职责,按照有利于做大做强主流媒体的要求,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所属的都市类和财经类报刊、省级和副省级及省会城市党报党刊所属的晚报、都市类和财经类报刊等出版单位,经批准可进行转制。??一方面,晚报、都市类和财经类报刊等有着一定的意识形态属性,其转企改制应该更加慎重,另一方面,如果能把这些报刊单位转企改制并全面推向市场,将能极大地促进中国报刊业的改革与发展。有关精神指出“经批准可进行转制”,但是目前尚不清楚由谁进行批准?如果是由当地的主管部门进行批准,则不同的地方认定标准肯定会存在较大差异,也会对晚报、都市类和财经类报刊的转企改制造成一定影响。
四是科学地实现党管媒体的问题。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管媒体、党管干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的原则。??由于非时政类报刊也具备一定的意识形态属性,无疑要实现党管媒体和党管干部,但是如何更科学地实现党管媒体呢?任何媒体和企业的关键在于人才尤其是高管人才,因此,只要管好了干部就能有效地管好媒体,会对媒体的具体管理要充分体现专业化、精细化和科学化造成一定影响。
五是人员分流安置等问题。报刊出版单位转制中涉及的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须严格按照有关精神,制订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方案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和保障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转企改制中,人员分流安置等问题是核心问题,一方面牵涉到经济补偿问题,另一方面牵涉到接续社会保险关系问题,而这两个问题的关键又在于标准和资金来源。
六是主管主办资格问题。规定:实行严格的报刊出版市场准入机制,从主管主办资质、内容导向、资本来源、资产规模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市场准入条件,同时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关停并转一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不具备报刊出版资质和违规出版以及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报刊出版单位,切实提高报刊出版业集中度;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资质和职责的要求,报刊出版单位与主管主办单位应是隶属关系而不是挂靠关系,主管主办单位须切实担负起管导向、管干部、管资产的职责???。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资质。不具备资产重组条件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后原主管主办关系暂时不变。探索建立主管主办管理体制与出资人管理体制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
首先,要实现报刊出版业的集中度,就必须大幅度减少主管主办单位,否则报刊出版单位的资源分散现状就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善,因此,必须要从各方面条件严格限制主管主办单位资质。其次,由于报刊出版单位与主管主办单位应是隶属关系而不是挂靠关系,主管主办单位须切实担负起管导向、管干部、管资产的职责。这就要求主管主办单位要成为报刊出版单位的出资人,因此,这就要求主管主办单位必须具备出资人管理能力,建议报刊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由大型传媒集团担任,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七是刊号资源是否进入企业问题。报刊出版单位的刊号资源作为市场准入的牌照资源,对于转企改制之后的企业极其重要,目前,相关规定尚未明确刊号资源能否进入转企改制之后的企业。目前,一些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进行整体转企改制,这些企业本身成为主管主办单位,其刊号资源也只能放入企业,而如果不允许刊号资源放入企业,那这些企业的刊号资源如何处理就成为一个难题。
八是税收问题。按照目前的改革方案,转制后的报刊企业其税收因为营业税和增值税的重复缴纳反而显著提高,这也导致很多报刊企业迟迟不愿转企改制。
九是具体改革规程问题。近日,《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基本规程》正式公布,规程包括成立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订转制工作方案,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管理,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与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八个部分。该规程仅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且供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参考。
由于该规程针对的主要是中央各单位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而对于更大范围的地方性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的改制尚缺乏可操作的改革指导原则,因此,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出台较为具体的改革指导意见。
注释:
?????????吴娜:柳斌杰谈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光明日报2011年8月10日。
????刘丽靓:中国股市新主角:双百亿传媒集团呼之欲出,证券日报,2011年5月25日。
??新华社记者:构建科学发展体制机制,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发展纪实,新华网,2010年8月12日。
??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产业发展司:2010年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
??杜丁:全国5000多家非时政报刊年内将全面转企改制,新京报,2011年5月9日。
意识形态工作指导意见范文5
一、转制院团:一类特殊的文化企业
导致国有文艺院团逐渐脱离市场、脱离群众的主要因素,来源于建国后的文艺管理体制,但是自我发展能力是一个文化企业内生动力问题,远非仅凭体制改革就能解决。经过上世纪50~70年代的“国有化”、“戏改”和意识形态的控制与指令性计划生产机制,国有文艺院团已经完全成为“去市场化”、完全依赖财政、完全受各级政府支配的文化事业单位,其干部已长期习惯于与政府机关对应的级别和职务,其演员长期习惯于专业技术级别、荣誉或获奖多少等评价方式,其工作方式长期习惯于主管部门调演、展演、派演等指令性演出等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在这样的体制机制中,国有文艺院团自我发展能力已经萎缩到最低限度。因此,如想重新启动这一群体的自我发展能力,促使其离开财政的怀抱,依靠市场来生存发展,那么,这就绝非是“转企改制”所能一劳永逸解决的问题。“转企改制”可以强力转变国有文艺院团的运行体制,但转制院团企业能否实现自我发展,关键在于其能否自己找到内生发展动力。没有内生发展动力的企业是无法生存的,没有内生发展动力的转制院团,要么行之不远而倒闭,要么重回依赖财政生存的状态,再无他路。
我认为,这是目前转制院团企业改革发展的根本问题或瓶颈。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转制院团是一类特殊的文化企业。舞台表演艺术行业是一个“生产”与“消费”同时进行、不可分离的行业,从而具有人力资源成本高、不可复制、规模化生产难度大等特殊性。在国家统包统管的事业体制下,舞台表演艺术产品的商品属性不被重视,不问投入产出效益,不关心成本回收及是否赢利,因而这一特殊性被遮蔽在“半饥半饱”的财政投入与“半事半企”的经营创收之中。而在新体制下,转制院团遵从市场经济规律作为市场主体来独立运营时,舞台表演艺术产品的商品属性被突出出来,创作、排练、演出、营销等环节的费用都要折合成企业成本来独立核算。这时候,由舞台表演艺术特殊性所决定的单位生产成本高于整体经济生产成本的特征开始凸显出来。因此,转制院团不再是原来国有文艺院团的“升级版”,而是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诞生的新生事物。这一新生事物的特征在于,偏偏在国有文艺院团转制为演艺企业的时候,鲍莫尔定律所言的表演艺术行业的“财政困境”才会凸显,从而使积极的“转企改制”策略衍生出院团企业发展的新问题,即无论如何按照市场主体规范运营,这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绕不过因生产成本过高带来“亏损”这一基本规律。
二、转制院团发展:缺的是内生动力
鲍莫尔所说的表演艺术行业的“生产力滞后”原理,并未在美国表演艺术行业发展中完全应验,原因是在提高生活水平、扩大规模经济影响、借助大众传媒收益以及政府和社会赞助等种种经济社会条件改善和外力扶持下,间接地缓解了“生产力滞后”带来的压力。其中,针对我国院团改革的实际,转制院团发展的内因应在内生动力方面。
文化体制改革之所以将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视为重点和关键关节,正是着眼于通过“转企改制”来解决经营性文化单位的“内生动力”问题。反过来,能否解决“内生动力”也成为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是否成功的一个标尺。因此,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国有文艺院团的内生动力问题,就会成为院团企业自身和政策措施重点关注的问题。这里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院团企业发展内生动力与改革动力紧密相关,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之所以步履维艰,关键在于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改革者强力推进转企改制,依据是文艺院团大部分是可经营性单位,坚持现代企业制度能拯救这一事业单位性质的群体发展,但是并没有对这一类特殊的企业做好新问题出现后的整体设计。而一些国有文艺院团之所以抵制转企改制,主要观点是企业化影响艺术操守和艺术品位,认为企业化是对表演艺术及其人格的贬低,但是对于如何富于效率地“出人才”、“出精品”、“出效益”,由于历史条件、演艺消费状况等多方面原因,在事业体制下弊端问题与新的改革要求之间,并没有产生“自下而上”的主流观点,无法发挥改革的示范、典型乃至“纠偏”作用。二是对于改制之后的发展动力问题,在改革者和院团企业之间仍然存在巨大的裂隙,事实上在磨蚀着转制院团的发展动力。一方面,转制院团企业把很大的精力投入到把握政策、利用政策,进而多为企业争取财政支持的方面,这没有错,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内生动力这一关键问题。另一方面,改革者或者从院团企业发展困难的担忧出发,或者从舞台表演艺术行业发展的规律出发,把改制后政策方向定位在间接财政投入方面,也同样忽视了院团企业内生动力问题。众所周知,任何一家企业如果不能形成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则将行而不远。转制院团内生发展动力的生成,并非是政策扶持的结果,而应是政策扶持的原因,政策扶持无法成为其原动力。三是对转制院团企业内生动力问题的误解。从院团企业来讲,一谈内生动力、自我发展,就会被认为是财政“甩包袱”、完全市场化或任由自生自灭;而从改革者来讲,对“内生动力”的理解尚停留在现代企业制度的一般操作程序上。比如,2013年九部门制定的支持转制院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增强转制院团发展内生动力”成为政策扶持的核心,而核心内容是在政府“扶上马、送一程”的前提下,努力提升转制院团的创新能力、演艺产品营销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知识产权经营能力,努力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众所周知,企业创新、产品营销、资本运作等在文化领域之外的企业那里,只不过是必备的ABc常识,对于转制院团这一类特殊的文化企业而言,这些所谓的“能力”建设本身就已经滞后于现代企业发展实际。因此,无论是作为政策推手,还是作为院团企业自我发展的核心理念,都不能仅仅把这些“能力”建设作为内生动力的内容,更不能以此确定改革发展战略。
三、转制院团内生动力:本质是企业文化问题
在三十多年的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过程中,每一个改革阶段都充满时代色彩,拟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改革的方向和路径,看起来斩钉截铁,但是骨子里却充满着改革的焦虑。焦虑所在,一言以蔽之,就是新时期国有文艺院团内生发展动力问题。以前是意识形态属性、事业单位体制、文艺工作者身份构成的责权关系形成院团的任务性动力,现在是舞台表演艺术的双重属性、企业体制、职业经理人与艺术总监领导的演艺企业构成的市场主体,其内生动力是否必然要产生于企业利润和经济效益呢?这个看似简单到不用思考的问题,实际上在转制院团这里却是一个关键性问题,而且某种程度上被这一类文化企业的浓厚的艺术色彩所遮蔽了。我认为,转制院团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来源于对舞台表演艺术的追求与保障这一追求的经济效益的结合。如果转企改制损害了文艺院团对舞台表演艺术的追求则得不偿失,而如果文艺院团不能依靠舞台演出吸引观众接触与欣赏,则丧失其存在的基本职能,二者之间就是一个文化企业的艺术追求与经济效益的关系问题。如果要达到某一演艺企业的舞台演出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其内生动力必须来自企业文化建设。而与一般企业文化建设不同的是,院团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任务是建立实现艺术追求与经济效益有机结合的自信、自觉和自强。这是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
从问题的角度来评价,处于转型期的院团企业在企业文化建设方面存在不少缺失,大部分院团的企业文化建设意识比较薄弱,或者把企业文化建设与意识形态要求、社会责任等相混淆。比如,有的院团认为本身就是从事艺术的组织和机构,不缺文化;有的院团认为对艺术的追求远远高于对企业利益的追求,故而坚持不沾“铜臭气”;有的院团认为企业文化就是指社会责任,如不搞“三俗”等;有的院团则以为企业文化建设无非是公司架构、生产目标计划及严格管理之类等等。这都是企业文化建设意识薄弱的表现。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说,一个非营利组织首先必须思考和确定自己具体可行的“使命”,这一“使命”是根据这一个组织在同类组织中的优势、前瞻性、机会、竞争力等判断而确立的,并根据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当然,这也是世界五百强公司的普遍发展理念,其中的每个公司都有这样的“使命”。组织机构及其员工的内在动力就来自对这一“使命”及其一系列具体目标的努力、奉献和坚持。实际上,这就是企业或组织的成员所共享的价值、信念和行为规范,这就是企业文化。作为一类特殊的文化企业,从“单位”转制为“企业”是一回事,从“文化企业”到“企业文化”是另一回事。从事舞台表演艺术的国有文艺院团是一个个思想特别活跃的“单位”,却又是一个价值观最为涣散、缺失的“驿站”。组织或企业所需要的维护共识、协调合作、敬业奉献等企业精神,在院团转制企业这里,往往被演员或者主演的所谓“个性”所取代。事实上,很多“台柱子”难以融入一个院团的由独特的文化定位、战略目标、工作环境、员工信念乃至行为形象等组成的价值观系统,主创、主演的“追求”往往难以与整个院团企业的追求目标达成一致,获得共同提升。
四、深化改革:需要调适的政策方向
意识形态工作指导意见范文6
话语层面:进行中国式的话语转换。在话语体系,软实力有许多新内涵。首先,软实力的核心概念是价值观。其次,软实力概念既对国际交往适用,也对国内发展适用。第三,软实力往往会间接或直接转变为硬实力。我们要把软实力转化为国内的经济力、政治力与文化力,要更注重软实力与硬实力的转化关系。价值观层面:更注重民生、人本、公平、正义、发展与和谐。价值观层面最重要的问题是核心价值观问题,而核心价值观问题不仅是文化问题,更是意识形态问题。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问题上,应该注重以下方面:首先,价值观要有一定的广博性与渗透力。其次,价值观要反映并体现全球规则。第三,价值观要符合国际交往正和博弈原则。只有在互相尊重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国际文化,最终才能在国际交往中产生正和博弈的效果。操作层面:需要以一定物质力量与制度形式作支撑。国际文化软实力的建构光靠价值观建设是不够的,还需要以一定物质力量(硬实力)与制度形式作支撑。就此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首先,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充分尊重人民的意愿。其次,加强政治建设和公共外交。第三,繁荣文化事业,发展大众文化。文化是软实力的根本,任何软实力的建构都要有文化的言说与支撑。只有文化事业繁荣,我们的核心价值观建设才能有足够的文化底蕴与理论支持。(据杨生平于《中国教育报》2012/02/21)
将“三网融合”融入文化产业
在我国,“三网融合”已成待发之势,应尽快将“三网融合”融入文化产业,使我国文化产业更加灿烂。一、将“三网融合”科技属性融入文化产业。要通过“三网融合”的科技属性融入文化产业,带来新文化形态,满足当代人对文化的信息量大、信息渠道广、时效性强、方便快捷的标准要求。二、将“三网融合”前沿内容融入文化产业。“三网融合”不单指信息技术产业,而是信息技术产业与文化内容产业的融合形态。在“三网融合”中手机应用将拓展目前的手机文化,高速网络应用呈现新的网络文化,全新的网络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将促进文明办网、文明上网等大众意识、社会风尚、制度规范,形成新的网络文化形态。三、将“三网融合”核心竞争力融入文化产业。“三网融合”是文化发展方式转变,提升产业竞争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信息化与文化融合的一个重大实践。如果将“三网融合”的核心竞争力融入我国的文化资源和文化市场中,将形成巨大的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四、将“三网融合”体制创新融入文化产业。“三网融合”是信息化建设的系统工程,必须有适合这一系统工程的全新体制来推进和运营。这一体制将充分体现信息化时代的要求,打破行政分割、部门利益的束缚,也必将对文化体制带来重大影响。五、将“三网融合”的人才为本融入文化产业。通过“三网融合”等信息化人才参与文化产业发展,适应世界文化产业发展的趋势,增强文化产业竞争意识、市场意识、产业意识,为文化产业的繁荣昌盛做好人才队伍的准备。(据胡 昱于《学习时报》2012/02/27)
电视全媒体发展五大核心转变
1.由播出机构向“中央厨房”式内容集成服务商转变。电视媒体应打造视频内容集成服务的开放式“中央厨房”,根据家庭电视、互联网电视、手机、户外大屏、车载电视等各种渠道终端提供特色化内容,甚至可以根据用户终端的需求提供定制内容、互动内容服务,成为视频内容生产、交易、对内外播出的综合集成服务商。2.由单一收入结构向整合营销转变。在全媒体时代,价值链网络化将使电视价值链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能独立成一个价值模块,整个价值创造过程由众多的价值单元组成。全媒体发展战略最终必须落实到运营模式的探索上,而运营模式的探索则重点在于收入模式的探索。3.由台网松散联动向台网一体化发展转变。全媒体时代,传统电视应打造台网一体化战略,改变当前台网之间松散联动的发展格局。把新媒体发展规划纳入电视台总体发展规划之中,统一布局,共同推进。4.由自我积累发展向资本运作转变。通过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与资本市场的对接,用市场融资的手段解决境外站点建设、播控平台建设的资金短缺问题,突破自我输血式发展瓶颈;加快尝试以成立集团总公司为母体,以合资子公司、分公司等分属企业形式为子公司的运营模式。5.由单一收视调查向全媒体传播效果监测转变。加强电视节目网络影响力研究,通过研究各种网站对于电视节目的关注情况、网民对于电视节目的评论、网民在网上下载或点播电视节目的频次等,客观分析节目观众满意度的真实情况,为改进节目,更好服务视频用户提供决策参考。同时针对IPTV、手机电视等不同终端的用户,开展用户满意度、节目欣赏指数、社会预期等方面的研究,获取用户与社会的多元反馈,研究新媒体用户心理。(据闫 林于《中国记者》2012年第2期)
技术创新决定传媒产业未来
思考中国传媒产业发展的走向,不可忽视的就是技术创新,传媒产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新技术的成功运用。而目前最大的技术创新就是互联网引发的革命性变化,传统媒体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积极主动地关注其他类型媒体的存在,并努力寻求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之路。面对技术的创新,传统媒体要充分认识到不同传播形态的差异,进而思考未来的发展战略。一、适应数字化环境,整合互联网资源,提升媒体影响力。传统媒体要摆脱原来以自我为中心的发展观念,积极地吸收和消化互联网的内容资源和文化特性,提升其传播影响力。二、发挥内容制作优势,为互联网等新媒体提供优质内容。传统媒体要针对多样化的终端形式,提供符合其传播规律的内容,只有这样的内容产品才有生存价值和市场空间,才可能促成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双赢格局。三、把握新技术、新变化,通过资本方式抢占引领性资源。传媒产业要想在未来获得引领性位置,必须要抢滩网络数字新技术,通过资本运作直接进入新技术领域,充分利用数字技术革命的新成果,为传媒产业的持续发展增加动力。(据陈刚于《新闻战线》2012年第2期)
境外影视剧将告别黄金时段
2月13日,国家广电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文中提到,境外影视剧的引进控制在50集之内,且不得在黄金时段播出。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境外影视剧播出国别比例的管理,避免个别电视频道在一段时期内集中播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影视剧。(消息来源:《新京报》)
播违法广告严重频道将被撤销
2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广电总局等12部门启动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违法医疗广告受到2次警告仍拒不改正的医疗机构将被停业整顿,而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还可能面临撤销频道的处罚。(消息来源:《新京报》)
广电总局:影视评奖宣传将向编剧倾斜
2月18日,记者从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后国家广电总局在影视评奖宣传等方面将向编剧倾斜,加大对剧本创作的投入和对编剧的奖励。据介绍,广电总局一方面将在评奖宣传等方面向编剧倾斜,不仅要宣传导演、演员,还要宣传编剧和其他主创人员;既要有导演、演员大奖,也要有编剧大奖。另一方面,将加大对剧本创作的投入和对编剧的奖励。从今年起,广电总局设立优秀剧本奖励基金,每年拿出3000万元向全社会征集奖励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优秀剧本。此外,广电总局今年起将实施“百人计划”,计划用5年左右时间,每年选拔100名以上的编剧、导演、演员及摄录美和后期制作中青年影视专业人才进行系统培训,加强影视产业专业人才培养。(消息来源:《人民日报》)
电影局将严打偷瞒票房现象
自2009年《阿童木》虚报票房被广电总局电影局通报批评后,影市中存在的偷瞒票房现象多次引发热议;而2011年《金陵十三钗》提出的提高最低票价及分账比例一事,也让与普通观众联系紧密的结构票价存在的“猫腻”浮出水面。2月26日,有关人士证实日前电影局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市场票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强调将严厉打击偷漏瞒报票房现象,并对最低票价进行规范。(消息来源:人民网)
中国广告年营业额突破3000亿元
2月28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在2012年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部际联席电视电话会议上公布,2011年,中国广告市场总体形势平稳向好,初步统计,广告营业额已突破3000亿元人民币,跻身世界前列。但总体看,中国广告业仍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突出表现在:广告营业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区域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区广告营业额相对较低;产业创新意识和能力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缺乏具有国际运作经验的高端人才以及具有国际竞争实力的大型广告企业;市场经营秩序不够规范。(消息来源:《北京日报》)
电视动画片“战绩”
国家广电总局下发的《关于2011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制作发行情况的通告》中指出,2011年,全国共制作完成国产电视动画片435部,261224分钟,比2010年增长18%。国产动画片在生产数量、艺术质量、制作技术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一些优秀国产动画片受到欢迎。(消息来源:《人民日报》)
中国中央电视台开拓纽约移动用户新市场
2月21日,中国中央电视台与中播控股美国公司在美国纽约签订广播电视频道合作协议,利用中播美国向纽约地区移动用户转播中央电视台的有关频道。中播控股首席执行官黄秋智介绍说,中播公司为媒体提供一个通过数字化系统面向移动用户的新平台。中央电视台与中播美国签约之后,纽约地区的所有手机、PAD、MP3、MP4、笔记本电脑等移动终端的用户都可以收到中央电视台的新闻频道、纪录频道和西班牙语频道。(消息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