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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风险范文1
关键词:合同管理;普遍特性;建设施工合同;自有特性;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施工合同是合同大家族中的重要成员,它既具有合同的一般特点,又具备自身的独有特性。目前而言,由于我国建筑行业起步晚、发展历程段短的事实制约,建筑施工合同的管理水平还普遍较低。深入了解合同的本质属性,尤其清晰地把握建筑施工合同不同于其他经合同的自有特性,有助于提高我们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管理,从而强化对施工合同风险的控制。
一、合同的普遍特性
(一)真实意思表达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在法律允许的正当范围内,为完成某件事情或实现某个目标而达成合作意愿,并按照各方相应承诺付诸行动的一系列行为活动。合同存在(或成立)与否,首先就是真实意思表达问题,即合同双方有没有达成一致的一致的意愿。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而且双方意思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同要约方(即甲方),不掩盖隐瞒合同的真实目的、完成合同的执行内容、履行合同的必备条件、与合同相关的实际状况等信息;二是合同承诺方(即乙方),承认要约方的合同内容,并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使合同内容得到实现,达到要约方的预期效果。
通常而言,甲方的真实意思表达比较集中体现的,就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而乙方真实意思表达的集中表现则在于投标文件和合同文本的签署。当甲乙双方在合同文本上正式签字的时刻,就完成了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在法律上的确认,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权利责任对等
在社会生活当中,权利和责任原本就是一对孪生共同体,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永远不能分割的。合同条款中必然包含权利和责任的相关约定,这是“权利责任对等”的重要体现和基本保障。除了像赠与合同那样的合同一方免除对合同另一方的责任追究的以外,这个权利和责任既有甲方的部分,也有乙方的部分。
权利和责任的准确划分,是有效保证合同切实履行的过程中合同双方所必需享有和承担的。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的权利过当或责任规避,都会对合同的履行带来干扰,甚至导致合同的流产。所以,只有权利没有责任或只有责任没有权利的合同当事人是不存在的。
二、建筑施工合同的自有特性
建筑施工合同的自有特性,是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的特点而产生的。
(一)标的物的独特性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工程实物性、技术规范性、质量安全性、功能使用性等一系列指标要求,具体表现为:
有一定的工作范围、建设规模和工程要求;
受地区分布、地质水文特征、场地条件等环境因素制约;
需要借助特定的工程技术手段,符合一定的安全质量目标,并达到预期的使用功能;
耗费人力、材料、机械等各种资源,同时有资金、时间方面的要求;
按照特定工序、特定规范作业,并接受监督,甚至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保护和制约;
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和分工协作性。
建筑施工合同以施工项目作为标的物,必须以工程项目的特征属性作为自身的组成内容,具有其他类型合同的不可比拟性和无可替代性。
(二)系统性和组织性
建筑施工合同涉及到工程项目参与各方的内容。建筑施工项目各参与方构成了施工合同的主体。主体之间的关系,如项目施工内容的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物资材料的采购与检验检测、机械设备的租赁和购置、工程人员的招聘与管理、工程进度的计量与结算等等都构成施工合同的实体内容。
从项目整体而言,施工合同依据施工项目特点而展开,为向施工管理服务,其自身因为工程项目的系统性而形成独特的内在自我体系;就单个施工合同而言,项目参与各方由于合同内容约定而产生联系,成为项目整体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项目参与方之间依靠合同作为纽带,建立起组织关系,同时也以合同作为分配工作、划分责权利关系的依据,而且项目各参与方之间在项目运行管理过程中的协调页主要通过合同来实现。
(三)时限和周期性
任何工程项目都具有典型的一次性特点,即项目施工不可重复。主要表现为,建筑施工项目从策划、批准、设计和计划、施工、运行到结束的自有生命周期性;这种特性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和规律性,不能随意缩短或变更。同时,建筑施工项目还要求必须在某段特定的时间内施工完成。
由于建设施工项目的运行周期比较长,这段时间内的自然气象变化、市场价格浮动、劳动力供给水平、金融融资状况、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动向、社会政治发展态势等因素,都会对项目施工产生不可忽略的影响,是施工项目风险产生的重要方面。
建筑施工合同风险控制的几个方面
(一)言辞准确恰当
理由有三条:一、建筑施工合同文本是以字词句为载体的要式文件,言辞准确是对文本性文件的最基本要求;二、建筑施工项目是工程技术性生产活动,其中包含丰富的工程术语和专用技术符号,其施工作业的流程、工序、做法都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必须采用准确、恰当、规范的言辞予以表达;三、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合同文本的解读,因为文本自身词句的模棱两可、含糊笼统,而造成合同双方理解立场的分离、对立,是合同的重大风险之一。所以,施工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仔细识读合同全文,对合同中文辞表达失误、失真、界定不明的地方予以提出,重新确认。把握合同言辞的准确性,是有力保证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达的有效途径,更是从根本上遏制和同风险产生的源头。建设施工合同拟定时,在文字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尽量使用专业术语和法律术语,使合同文本更为专业化;
准确描述工程项目的内容特征,做好经济要求和技术要求的结合统一;
划分双方违约情节并制定违约措施。
(二)权利责任明晰
合同作为法律的延伸,是合同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小范围适用性法律文件,同样也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即合同文本中没有说明的权利责任,只要不触犯法律或损害第三人利益,一般都不会得到主张。针对这种“权利责任必须合同约定”的先天不足,也只有通过明确列举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才能弥补和完善。
实践表明,合同条款条理清晰、条目精细、责任分化明确的,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能起到很好的防范作用和制约效果。相反,条款内容空泛、权力责任含糊、文辞空洞的合同,往往会留下漏洞和盲区,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承诺方规避责任、要约方主张权利,致使双方争端分歧不止的僵持局面。
合同文件要做到权利责任明晰,需注意以下几点:
明确双方权利责任的范围和权利责任产生的依据性文件;
将法律法规中尚未规定而实际生产中已经约定俗成或工程惯例中发生且与本醒目工程相关联的做法、工序要求写入合同条款,使其文字化;
将双方约定的特定事项列入条款;
明确双方违约的责任内容以及处罚、补救措施。
(三)全程跟踪管理
所有的风险,从产生、调控、转移或消灭都是动态的过程。建筑施工合同的风险控制,贯穿于建筑施工项目的全过程阶段。项目目标的动态控制是项目管理最基本的方法论,同样也适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风险管理。其原理就是:在工程项目运行过程中,定期及时地搜集工程项目相关数据,并通过实际数据与计划目标的比较判断是否产生偏差,如果产生偏差就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偏,从而使工程项目进展态势持续保持。搜集数据——实际与计划比较——判断偏差——采取措施纠偏这一路径,是项目管理中的常态思维和控制主线。
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是确保施工项目按照既定目标有序进展的理想性和控制性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风险的产生,除去合同文本的自身缺陷以外,会伴随在项目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各个环节中纰漏的出现而相应出现。因此,其调控和转移也只能通过全程跟踪管理的方式、及时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才能实现。主要包括:
1、组织措施:确定任务分工和职能分工、调整工作流程和项目人员组成,尤其是针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2、管理措施:提升管理方法和手段(如加强信息化管理,及时掌控项目动态,提高决策、调控、预防能力)、转换管理意识观念(如重视合同管理、强化综合性人才管理等等);
3、经济措施:采取辅的经济奖励手段和约制手段;
4、技术措施:改进施工方法、提高技术交底的质量和信息执行力度;
5、法律措施:采取合理的法律途径有效杜绝违法行为、有效规避法律责任、预防和制止违约行为、挽救和争取违约损失。
结语
电子合同的风险范文2
研究表明,并非所有的风险因素都直接显著作用于电子政务外包绩效,有些风险因素是通过对其他风险因素的作用间接影响外包绩效的,并且影响作用也有显著与不显著的区别,这些直接、间接作用关系以及影响作用是否显著都是研究电子政务外包风险因素对其绩效的作用路径与效应所要重点考察的内容。
模型分析
信度指测量结果一致性或稳定性的程度。运用SPSS16.0对量表的信度进行检验,Cronbach’sα为0.844,而各分量表信度分析结果(表2的Cronbach’sAlpha系数)表明,5个潜在变量的α系数值均满足大于0.70的要求,因此,该量表具有较好的信度。结构效度是指量表测量结果同期望评估内容的同构程度,运用标准化因子负荷来检验结构效度,表2给出的结果表明,测量指标的标准化因子负荷(Estimate值)大部分大于0.7,并在99%的置信度下高度显著(C.R.值>2.58)。表明本研究构造的变量效度较好,适合做结构方程模型分析。前文建立的结构方程模型必须通过拟合度检验,才能认定假设模型与实际数据样本的一致性。若模型的拟合度高,则代表模型可用性越高,参数的估计越具有含义。对于拟合度的考核有较多指标,但不同的指标在不同的模型复杂度、样本数量下有着不同的表现特性,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同时参考各种拟合度指标[4]。本研究利用AMOS7.0进行结构方程模型的分析,主要使用CMIN、RMSEA、CFI、GFI等较为稳定的指标考核模型拟合度,拟合后的评价结果及其理想值汇总于表3。从表3中可知假设模型较好地与样本数据拟合,具有较高拟合度。经过对结构方程模型的分析,可以得到各个潜在变量之间的路径系数以及可测变量与潜在变量之间的因子负荷。路径系数及因子负荷量汇总于上表2(Estimate值)。从中可知,潜在变量之间的路径系数、可测变量在对应的潜在变量中的因子负荷所对应的C.R.值均大于1.95的拟合要求,表明各路径系数以及因子负荷在p=0.05的水平上具有统计显著性,能够作为进一步分析的依据。2.3假设检验结果从表4可以看出,本文提出的假设模型中有10个假设通过了调查数据的验证(t>1.96),2个假设(H1和H7)没有通过调查数据的验证。
电子政务外包风险对绩效的作用路径及效应分析
由于篇幅有限,此处仅给出了变量间的总效应,如表5所示,而直接效应可由表2的Estimate值给出,相应的间接效应=总效应-直接效应。图2显示了电子政务外包风险因素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以及风险对绩效的作用路径及效应。从表5看出,“外包决策风险”对“电子政务外包绩效”的总效应是最高的,但是其直接效应(0.152)却是不显著的,这是由于外包决策主要处于整个外包过程的前期,与其它环节的关系极为密切,其对外包绩效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后续环节的其它风险因素间接作用的,对“关系管理风险”、“团队运作风险”、“成本管理风险”影响的总效应都大于0.6,均较为显著。外包内容、范围的决策是否合理、服务商选择是否正确对团队运作阶段的需求分析、服务质量、项目管理影响都比较大,外包市场不成熟引致的知识产权保护乏力、涉及核心机密的政务外包决策失误、选择的服务商商誉不良引起的信息泄漏等方面都对电子政务的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外包决策风险”的扩散效应不可小觑,可能会由于外包决策的一些失误,导致连锁反应,最终对电子政务外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当前,电子政务外包市场较不成熟,政府部门在制定外包决策过程中,要明确外包应该包什么、怎么包,确定具体的任务和目标,对潜在的运营企业进行评估,选择商誉良好的运营企业。在政府部门建立CIO制度,为外包决策提供支持。研究表明,成熟的CIO制度能够为外包范围程度、运营企业评估选择提供有效的指导与协调支持,较好地解决政府部门在外包决策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防范机会主义风险[5],在外包执行过程中进行有效监督并给予有力的支持,提高政府部门在关系管理、知识管理、成本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与能力。
“关系管理风险”对“电子政务外包绩效”的总效应略低于“外包决策风险”,居第二位,其直接效应(0.236)也仅次于“团队运作风险”,间接效应(0.435)非常显著。“关系管理风险”包含的风险因素中,‘合同不完善’、‘外包主体关系不和谐’以及‘外包主体之间缺乏沟通’都是外包领域较为常见也较难克服的风险因素,对电子政务外包绩效的影响较为深重。此外,“关系管理风险”与其它类别的风险因素关系也较为密切,对“知识管理风险”、“团队运作风险”的总效应均在0.7以上,显著水平较高。“关系管理风险”中的‘合同不完善’风险影响比较大,属关键风险因素,特别要重视这一风险因素对“知识管理风险”中的‘绩效评量体系失效’、‘知识共享不足的影响’。而‘外包主体关系不和谐’对“团队运作风险”中的‘团队结构与行为不适应’风险的影响效应也特别大,影响双方团队人员之间的沟通协作及问题的解决。为了防范关系管理风险,应制定明确、完善而兼具柔性的合同,加强政府部门与运营企业之间的伙伴关系管理。研究发现,基于满意、沟通合作、长期互动的关系能够改善政府部门与运营企业之间的信任程度[6],防止运营企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侵害政府部门的利益,实现双方共赢、共担风险、目标资源优势互补。在外包关系的管理上,促进双方建立长期的合作与信任关系,并通过短期合同的方式[7],使运营企业一直处于竞争的环境之中,激励他们提供较高质量的服务。
“知识管理风险”对“电子政务外包绩效”的总效应为0.441,直接效应为0.213,均较为显著。值得一提的是,“知识管理风险”对其它类风险的直接效应较不显著,唯独对“团队运作风险”的效应较为显著,达到0.597,并通过“团队运作风险”间接影响“成本管理风险”,这也构成了对“电子政务外包绩效”的间接效应。这主要由于“知识管理风险”潜伏性较强,不易识别,但是对团队运作的知识流程作用深远,对电子政务外包过程中的知识共享、安全保密控制、绩效评量、学习与创新能力的培养等方面的影响都较为关键,“知识管理风险”对“电子政务外包绩效”中的战略绩效的影响极为显著。此外,“知识管理风险”对“团队运作风险”的总效应也达到0.597,运营企业的知识管理能力与经验不足,在知识共享、安全保密控制、绩效评量等方面的工作就会做得不到位,相关的风险就很可能产生,而政府部门一旦缺乏知识管理方面的能力与经验,对知识流程(主要是知识共享、安全控制、评价)的监督控制就会大大削弱。电子政务外包双方要加强风险管理与知识管理的融合,通过对外包过程中的知识管理来控制风险,同时,也要通过风险管理经验的不断积累,形成风险管理知识并加以共享创新,提高外包过程中的知识管理水平[8]。外包双方应注重相关风险管理知识的存储、共享、运用与再创造,以提高知识管理与风险管理的融合水平。政府部门应加强知识转移控制、制定安全防范机制、确定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同时,也要重视组织学习与创新能力的培养,适时开展相关的学习培训活动,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学习创新的积极性,注重知识与经验的积累,提高学习与创新能力,掌握外包过程中的主动权;运营企业应合理配置团队的知识资源,使得团队人员知识互补、互相协调,提高参与人员素质,防止信息泄露[9],及时向政府部门反馈绩效信息,完善相关文档,做好知识转移工作;监理方要严格规定外包主体责任,强化服务质量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其咨询、监督、评估的作用,制定严格的电子政务外包安全执行标准和完备的安全监管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加强外包合同约束机制,并协助政府部门选择信誉好、具有保密资质的运营企业。#p#分页标题#e#
在所有风险类别对“电子政务外包绩效”的直接效应中,最大的是“团队运作风险”,达到0.269,显著性水平较高。在电子政务外包的执行过程中,团队运作是关键,“团队运作风险”包含的潜在风险因素都会直接影响到绩效水平,而且影响作用都比较大,属于关键风险因素,特别是‘需求分析不准确’对后续工作的影响较为重大,不仅直接影响到团队运作的顺利进行,加大了团队运作阶段的风险,也不利于知识管理、成本管理的开展,应予以重视。“团队运作风险”对“成本管理风险”的总效应(0.585)较为显著,成本预算控制作为项目管理的关键,也需要双方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与经验,相应的风险对成本预算控制的不良影响也是需要予以重视的,而需求分析不准确与频繁变更对隐性成本累积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团队结构与行为不适应引起的人员变动、沟通协调问题也增加了协调成本。研究表明,发包方与承包方在需求分析以及变更控制方面的风险问题,主要由于外包双方缺乏沟通以及对外包过程的控制不力,这也是团队运作的其它风险因素产生的主要原因。为此,运营企业应就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需求进行系统地调查分析,与对方加强沟通合作,在团队运作中重视政府部门人员的参与;政府部门应提高自身的管理经验与能力,促进团队结构与行为的协调,主管领导应对外包项目予以重视,提供必要的支持。
“成本管理风险”对“电子政务外包绩效”的直接效应虽略低于其它类别的风险因素,却是政府部门比较重视的一类风险,因为成本的降低始终是电子政务外包的主要动力因素之一。特别是‘交易成本控制不力’、‘隐性成本的累积’、‘成本预算控制失效’等风险因素不仅直接影响着“电子政务外包绩效”中的经济效益,而且还能通过作用于“外包决策风险”、“团队运作风险”而对整个外包过程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甚至会由于成本控制不力、资金紧张等问题而导致外包项目的搁浅直至失败[10]。能否科学地估计电子政务外包成本,成为政府部门面临的一个难题,此外,由于对电子政务外包成本的约束力不足,成本预算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这就有可能产生一定程度的浪费,腐败问题也将会出现。较高的交易成本主要源自于电子政务外包市场的不成熟,针对这个问题,应规范电子政务外包市场,对运营企业的选择条件和选择过程做到公开、公正,逐步建立起规范化的资质管理和公平竞争的准入制度。此外,政府部门作为发包方,应该加强对合同成本、监控协调成本、转向成本的控制[11],应重视隐性成本的累积风险,监督控制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重视电子政务服务的可扩充性,以适应今后技术进步对电子政务提出的新要求;运营企业为了与政府部门发展长期的业务关系、建立良好的商誉,也应选用合适的技术手段及优质的软硬件设施,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减低隐性成本,此外,也要在外包执行过程中强化成本预算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既能提高自身的收益,也提高了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外包经济效益。
电子合同的风险范文3
1项目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首先,认识到项目合同管理中合同的订立方式及传输中的法律风险。在现代通讯技术的高速发展及广泛应用,传真、电子邮件、MSN等新兴通讯方式促进了商业贸易的发展。不但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商务洽谈、信息传递中,而且还应用在订立合约的过程中,对于我们项目合同的管理来讲,意识到传真形式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是非常重要的。虽然,使用传真订立合同使交易更加简便快捷,但是在享受传真等数据电文方式带来的快捷便利之时,其中存在着的商业和法律风险,是我们必须要重视和面对的重要问题之一。
其次,通过对我国项目合同管理的认识,加强法律认识。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形式是合同当事人用语言来体现合同内容的形式,包括面谈、电话接洽、录音表述等。虽然口头形式合同简便易行,但无文字为据,一旦发生争议难于举证,不易分清各方的责任,一般只适用于能够即时进行的交易。通常,重大交易一般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另外,根据《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书面形式的合同种类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的数据电文是指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其应当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所以说,针对合同金额较大或者履行期较长的单笔合同,应尽量避免采用传真件形式缔约,避免合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问题。如果需要采用传真方式缔约的,应当立即要求对方以信函补寄合同正本或者双方及时另行签订合同书。虽然,目前以传真方式缔结合同业已经成为各个企业、工程项目中订立合同较为常用的一种方式。但是,作为数据电文之一的合同传真件属于书面合同,作为传真文件使用的纸张存在着不能够长期保存的问题,并且经过一段时间容易褪色或者传真机老旧等问题,会造成字迹模糊不清,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我们要清晰的认识到这类问题。
另外,在进行项目合同管理时,避免出现“合同倒签”,引起的法律风险。“合同倒签”是在合同履行前没有通过书面形式对合同双方进行划分,导致在后期合同责任追究缺乏有力的证据。
综上,项目合同管理的过程是对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进行处理,以确保合同依法订立和全面履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传真订立合同及“合同倒签”的问题,使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各方面能相互协调,帮助合同双方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
2项目合同管理中的防范措施
第一,签订完善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应该依法签订合同。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合同的约定内容的法律作用也愈来愈被当事人所重视。第二,在订立合同时要积极掌握市场的价格动态,使报价准确合理,避免为了争取中标,不顾实际情况和客观条件一味压低标价,造成亏损。第三,规划好签订合同的可行性。项目合同管理的相关者在谈判和签订施工合同前,要对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对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分析探索,对于承担风险过多、有失公平的合同不能签订。对于合同是否具有可行性,进行考查,同时,我们在项目合同管理中要注意使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
与此同时,我们进行项目合同管理中要注意研究合同并预测风险。合同项目管理人员首先要对项目合同进行完整、全面、详细的研究分析,准确了解自己和对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同时预测合同的风险,分析合同变更及索赔的可能性,便于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其次,明确项目合同管理目标。在项目合同准备阶段,要根据合同要求编制计划,安排各项生产,制定工期目标、质量目标、成本目标,合理利用项目合同,建立配套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确保项目合同管理目标的有效实现。
总之,我们只有在合同签订和合同履约管理中,始终坚持“保障各方利益的原则”并且避免法律风险,力争依法签订并完善合同的订立,不断强化项目合同管理履行约定管理,在合同中规避风险和转移风险,做好各种防范措施,把每一项活动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才能让企业获得最大的利益。我们要通过对项目合同管理的前提、价值、基础、主体、焦点及未来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适应法治时代的要求,实行“合同之治,契约之理”,并且通过对项目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的有效性,坚持按合同办事,不断完善合同条款,充分发挥好项目合同管理的优势及主导作用。通过对项目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避免及防范措施,保障合同双方的合理权益,进一步推进项目合同的管理。我们应该把对于项目合同的管理看成是一项复杂、全面的系统工程,因为项目合同管理的成败直接关系着我们整个项目的运作及最终目标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 丁乐群.朱越.张镭.项目合同中的约束激励问题研究[J].东北电力大学学报,2006(4).
[2] 王世杰.违约风险博弈分析下的信用构筑[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4(6).
[3] 洪伟民.王卓甫.工程监理寻租行为的博弈分析与对策[J].人民黄河,2008(2).
电子合同的风险范文4
一、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
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这一不幸损害如何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是合同法风险负担制度的设计目的。针对买卖合同,长期以来主流民法理论一直认为,风险负担仅指价金风险的负担。[1]因为从出卖人或者买受人的不同视角观察,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可以说成是价金的风险。
风险负担是对价金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静态划分,而风险何时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即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则是对风险的动态考察。从大多数国家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立法规定看,有物主自担风险的所有人主义和交付主义两种模式。与前一模式相比,交付主义具有明确界定风险转移时间、较好地体现风险与利益的一致性等优点,因而成为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标准。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上采纳的即是交付主义模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 条的规定,在适用该项原则时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对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做出与交付主义规则相悖的特别约定,且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对风险负担规则的强制性规定时,该约定有效。无约定,则按交付主义来分担。此外,如果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的,则从其规定。网络购物合同就其本质而言依然属于买卖合同,因此在标的物风险负担上也应遵循交付主义的一般规则。
二、网络购物合同相较于传统买卖合同的特殊性
网络购物合同所交易的标的物种类复杂,且快递服务涉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因而风险负担问题自然有异于传统买卖合同。
第一,网络购物合同所涉及标的物的范围与传统买卖合同不同,致使其风险具有特殊性。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30 条的规定,买受人支付价款,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而成立买卖合同。因此买卖标的物即为标的物的所有权。据此,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民事立法上买卖合同标的物只能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2]。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以电子信息产品如电子书、视频影像资料、游戏娱乐软件等为交易对象的买卖合同的数量激增,而以有体物为原型的民法理论及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规范能否适用此类买卖合同,不无疑义。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英美法系国家立法通常也认为除有体物外,无形财产权益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物。[3]大陆法系中的《日本民法典》第555 条、《法国民法典》第1607 条对无形财产的买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 编第54 条批发买卖的规则适用于财产权的买卖等。可以说,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对买卖合同标的物范围的规定还是较为宽泛的,这也代表了一种立法潮流。而我国《合同法》将买卖标的物仅限定为有体物的所有权,对于其他权利的买卖则适用相关的特别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此立法现状越来越不适应近年来发展迅速的电子信息产品交易的实践,有必要将标的物范围予以扩展。法释[2012]7 号( 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范畴在制度规定上作出突破,其第5 条将电子信息产品纳入其中。
电子合同的风险范文5
(……指定目的港)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险合同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应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期限应按照B5和B4规定。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如果能投保的话。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即110%),并应采用合同货币。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无义务。
b)保险合同: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已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按照A3a)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及按照A3b)规定所发生的保险费用;及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B6 费用划分
除A3a)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此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且,除非另有约定,应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
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电子合同的风险范文6
【关键词】网银;法律风险;防范;监管
一、网上银行法律风险概述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在金融业中出现了电子银行交易,就是说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助于电子设施,从事货币支付、转移和票税承兑之类的业务。正是这种新型的交易方式使得网上银行的产生。网上银行突破了传统银行受分支机构的多少,客流量和地域的限制,实现了为广大客户不受时间、地点、方式的限制的服务方式。网上银行降低了经营成本,无限制地扩大了潜在客户范围,成为当今银行业务,尤其是零售业务创新的一个重点方向。当然,网上银行给我们带来众多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其中之一就是法律风险。
网上银行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开展各种电子业务时面临的许多法律法规上的空白和不确定,既可能存在的没有任何法律调整,或者适用现有法律不明确造成的风险。除此之外,巴塞尔银行管理委员会认为法律风险还包括因交易对象权利义务还不能确定产生的风险。由此可理解:第一,网上银行与传统银行存在的差异,解决传统银行的法律法规很难解决网上银行存在的问题。第二,由于参与主体的银行自身的违法操作行为直接导致或者其他主体的操作行为间接导致的分量风险。第三,网上银行的无纸化、机构虚拟化在无形当中加大了对其监管的难度,使得传统的银行监管无法顺利进行。
二、我国网上银行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监管不力带来的法律风险
我国在引导和规范网上银行健康发展的道路上,在监管方面做了很多相关的努力来使其进一步顺利的发展。但还是存在一些缺陷:1、监管立法缺位,没有系统、完善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现有的网上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比较滞后,没有专门的网上银行监管立法,而且现有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律法规还没有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好的衔接。2、现有的传统银行监管模式不适宜网上银行监管。依托自由开放的互联网,网上银行设立无需如何实体的机构,就可以在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理发生,如果仅限于传统的银行监管手段,是远远不够的。3、在网上银行法律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参与上很缺乏,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发展,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实践还没有很好的与国际接轨。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风险
我国目前的金融立法框架主要是针对传统金融的,对于网上银行缺少有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例如网络金融市场的准入、交易者身份认证、电子合同有效性确认等等,这些都还没有完整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的确,在法律层面上,有《电子签名法》、《合同法》确认了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一定程度上位网上银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规章上来说,有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实行)》,银监会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国家工信部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之类的为网上银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持。我国还没有完整的专门的可以调整网上银行的法律制度,在网上银行交易中已经出现一些纠纷,比如电子汇兑纠纷、资金被盗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责任归谁?法律依据是什么?
可见,总体上还是给法律工作人员带来现实难题,也为参与网上银行业务的人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因此,利用互联网提供的金融服务,都在面临着很多的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风险问题,加大网上银行运行的费用和对其健康快速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网上银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完善网上银行法律监管体系
网上银行法律监管工作没有传统银行的监管工作那么完整的体系,我们应该加强它的监管和强化其多方联动性。1、在加强监管方面,首先应实施持续性监管,监管部门要不定期的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通过现场对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管理流程和业务支付系统检查,和非现场网上银行风险管理状况的检测,进行科学的评估网上银行业务的安全性、合规性。其次,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动性,妥善管理好涉及跨部门之间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以监管部门为主,联合司法、银行等建立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及时传递风险信息,降低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发生率。2、在强化多方联动性方面,首先发挥银行业自律性组织作用。引导成员单位加强自律性意识向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反映成员的诉求,发挥在行业间的协调作用。此外,还可以引入第三方的独立评估机构,利用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开展对网上银行抗风险能力和网银法律风险管理效果评估。其次,理应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部门间分工,界定政府间各部门参与网上银行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和边界,缩小监管空白。再次,加大对广大群众的网上银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宣传。各大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媒体理应通过多方宣传渠道,来进行网上银行法律风险防范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风险防范意识,实现全社会一起来对网上银行法律风险进行管理。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为了更好的防范网上银行法律风险,除了完善监管制度的完善外,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笔者认为,首先,尽快建立完善有关网上银行法律风险防范的法律法规。根据网上银行业务的相关情况,及时研究、制定和修改适用网上银行法律风险防范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网上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好预防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第一道屏障。与此同时,完善网上银行运营和市场退出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实现对网上银行风险的防范。其次,规范网上银行业务合同管理制度。制度好专门的合同管理办法,加强对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和管理部门的责任等等。建立好网上银行格式合同文本数据库,直接与网点柜面的链接,确保网上银行业务开展使用最新的文本。此外,对于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与客户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好,尽可能做到详细与具体。对于银行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要明确规定好,比如因为网络系统出现故障引起的相关损失该如何处理。对于银行与网络开发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规定,等等之类的问题,通过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对网上银行法律风险进行规避。制定的法律法规在体现公平公正上还必须兼顾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各自利益。
【参考文献】
[1]梁晓真.经济法视野下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规则[J].法制与经济,2009(2).
[2]邢琳.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及法律监管探析[J].华章,2011(2).
[3]向鑫琳.浅谈网上银行的发展现状和趋势[J].金融经济,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