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调研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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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工作调研报告

立法工作调研报告范文1

一、××县物业管理的难点表现

(一)观念落后,意识淡薄,物业管理运作的大环境尚未形成实行物业管理是住房制度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任何新生事物起步都需要广泛宣传引导,人们正确地去认识。目前,对物业管理宣传的力度不够,人们对物业管理的基本概念、内涵、性质、原则、作用知之甚少,甚至产生种种误解和错误认识。人们的观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福利型的管理模式,不能接受物业管理提供的有偿服务。

(二)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健康有序的物业管理局面尚未形成目前我县物业管理的类型有三类:专门成立的物业公司(xx县物业中心)、开发企业派生的物业公司(如:兴隆物业公司、常顺物业公司、昌盛物业公司、华瑞物业公司、华能物业公司龟龙林物业公司等)、各单位自行管理的队伍(如县水利局、国税局、发改委、兴隆山管理局家属楼的管理等),显然,还没有形成开放式的物业管理竞争机制,直接影响了物业管理的质量和健康有序物业市场的发展。

(三)地方性政策不配套,使物业管理难以步入正轨随着《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县只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意见,从实际情况而言,政府、职能部门、物业公司、业主之间的责、权、利不清,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常常出现矛盾和纠纷。同时政府缺乏对物业管理发展的扶持政策,使我县物业管理一开始就陷入困境,影响了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四)建管分离,物业管理启动资金难以落实由于建管脱节,给新建住宅小区开发物业管理埋下了许多隐患。开发商只考虑建设,很少考虑日后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启动资金以及维护,管理资金无法落实。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开发小区应提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资金,但在我县缺乏相应配套政策和力度而无法落实。旧住宅小区包括安居工程住宅小区,配套及设施不全,房屋设备超期服役,维修任务相当繁重,恰好这类住宅小区在计划经济时期建设单位和开发单位无这项费用预留,在这种情况下开展物业管理更是难上加难。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户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其缴纳比例为:住宅为售房款的3%,非住宅为售房款的6%,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基金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的比例提取。目前全县共有住宅楼面积约100万平方米,其中县物业中心托管面积约17万平方米,各开发公司下属物业公司托管面积约30万平方米,其余约50多万平方米的房产属于自管或没人管理状态,都没有按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提取相应的维修基金,致使建成后十年以上的房屋屋面出现渗漏、下水管道阻塞、破裂等现象无资金维修,也没有物业公司接收托管。

(五)收费低,收费难使物业管理举步维艰

《××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批准的收费标准,仅达到小区公共卫生、绿化,保安等项目基本管理服务所需的费用标准,维护维修资金无着落,作为企业化的物业企业要自负盈亏,势必影响其服务质量和水平,对业主提出的一些服务需求特别是诸如屋面修复、下水疏通、化粪池清理等问题想满足也力不从心,无非将增加两者之间的矛盾。受住户观念、经济发展特别是居民收入低下等因素的影响,收取物业管理费十分困难,成为困扰物业管理企业实现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最大障碍。从我县实际情况来看,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率仅在6o%左右。

二、要着重处理好几个关系

物业管理说起来很简单,就是“受委托、按合同、有偿服务’’。但这十个字,做起来就不那么简单。因为它涉及到许多复杂的社会关系。只有理顺这些关系,才能使物业管理有序推行。

(一)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都是物业管理关系中的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物业有终身管理权,物业公司具有终身服务权,双方互为依存,缺一不可。在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中,共同管理着同一物业,这就决定了他们之间是有一定的法律和经济关系。两者之间是平等的,其权利和义务由法律、合同约定。相互之间是一种提供服务与购买服务的关系,而且还是一种相互选择、自愿成交的关系。物业公司要履行业主委员会赋予的管理责任,提供统一专业化的周到服务;业主委员会要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管理,监督管理,决策管理。把两者结合起来,就是物业管理的新体制、新关系,这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的一大特点。

在物业管理实际运作中,物业公司应当如何摆正自己的位置,正确处理好服务与管理的关系?一是对业主的各类服务需求,应当尽职尽责,热情周到地为业主排忧解难,真正树立起“业主需要,我要做好”服务观念;二是对个别业主违规违章行为,则应依据法规、合同、公约等的约定,大胆地认真地管理,以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和公共设备设施的完好无损;使业主的物业得到保值增值。

(二)业主与业主的关系

“远亲不如近邻”这一古训,突出了在邻里关系户中统一大于对立的一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毗连物业引发的邻里纠纷,又表现出矛盾大于统一的一面。

成百上千个家庭同住一个小区,共同使用许多公用设施设备,如道路、外墙、屋顶、绿化、环境等,但相互间由于许多主客观原因又疏于直接交往,这就需要物业公司去组织协调,要帮助所有业主形成一个共同遵守的业主公约,还要组织业主参加多种联谊活动,促进睦邻关系的形成,生活小事相互照应,管理大事共同决策。这样,“远亲不如近邻”的古训就会大放祥光,和睦融洽、相互关心、欢快舒畅的邻里关系就会形成。这种“详和”的邻里关系,必须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来为其创造。

(三)有关部门与物业公司的关系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住宅小区是各相关部门综合服务的对象,应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如房屋建筑质量方面的业务,应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职能;房屋产权方面的业务,属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服务项目收费和收费标准方面的业务,属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业务,属辖区派出所的管理职能;水电暖方面的业务,属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这些部门都是服务性的,都应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按规定入户抄表,计量收费,不应将滴、冒、跑、漏等的损耗,都分摊到业主的身上,这种分摊是违背国家政策的,业主应该抵制,不应把怨言和责任转嫁到物业公司,而应与物业公司配合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扼制垄断行业的违法行为。水电暖等相关部门,如要让物业公司为其代收费用,须出具国家规定的委托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否则物业公司无权为其服务。

(四)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与物业公司的关系

随着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政府对物业管理的职能就是依法行政,就是立法、监督、协调、检查、指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只能做裁判员,对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要按其双方签订的合同吹哨子,谁犯规罚谁。这样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才可以提高,业主的观念才可能转变,物业管理市场才可能形成,进而发展产业,增加效益,政府和企业也都将同时受益。××县物业管理所作为房地产管理的一个职能部门,应依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全县物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全面负责本县区域内各物业公司的审查、备案并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依法归集并合理使用房屋维修基金;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住宅主管部门的标准和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负责业主对物业公司创造质量投诉的调解处理;政企分离,脱开与县物业中心上下级关系,对物业中心的体制进行改制,使其自主经营,自主发展。

三、××县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的对策

鉴于我县物业管理的现状和诸多问题,如何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目前已成为从政府到居民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那么,究竟如何引导物业管理工作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关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尽快完善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用法制规范人们的行为。从深圳、xx、大连等城市的经验来看,自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出台后,这些城市结合实际先后出台物业管理的一系列地方性配套法规,极大地推动了当地物业管理的发展。

××市在2002年出台了《××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但作为县区地域,借鉴实施毕竟不太切合我县实际,因此,应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前提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尽快出台××县物业管理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同时,从体制上给予理顺,从政策上给予支持,特别是对未提留维修基金和未纳入物业管理的已售公有住房,政府应以宏观调控手段加以调控,对新建商品房维修基金的归集,应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按比例缴纳,对不按规定缴纳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施工许可证》,使我县物业管理工作逐步纳入轨道。

(二)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观念转变

物业管理在我县做为新兴行业,目前人们对其了解甚少,能够正确地理解、认识和支持的更少。这同舆论宣传不到位有直接的关系。人民群众对物业管理的接受和支持,是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社会基础。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和居民广泛地宣传物业管理,介绍国内外物业管理的先进经验,报道物业管理的进展,使更多的人了解、支持、关心物业管理,参与和推进物业管理。房管部门和物业公司要深入小区,面向住户,利用挂横幅、发传单、树宣传牌、设立咨询点等方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使广大居民认识到物业管理是为广大居民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使居住区的环境和各种配套设施保持完好,使房屋保值、增值。引导住户转变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无偿服务的旧观念,树立起花钱买服务的新观念,养成自觉交费的习惯,共建管理有序、和睦文明、环境幽雅的住宅小区。

(三)理顺管理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政府应出台办法和措施,理顺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与公安、交通、市政、环卫等职能部门和产权单位、居委会的关系,使物业管理真正实现对住宅小区的综合性、专业化统一管理,克服服务多头管理,互相扯皮的弊端,加快物业管理企业化、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进程。完善物业管理监督约束机制。业主和物业企业应双向选择,平等协商,双方应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这样,才能使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得到有效的监督,才能发挥业主委员会对小区住户的宣传、解释、协调作用,才能要求业主遵守规章,履行义务,才能切实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提高服务管理质量,既是党和政府一再强调和要求的,也是广大群众的实际需求。物业管理是一种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型的管理,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才能使管理上档次、上水平。首先,物业管理人员要树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物业工作事无巨细,服务时间不分昼夜,服务空间不受限制,物业员工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住户服务的思想,恪守“住户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以优良的服务,满足住户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需求,让住户体会到花钱买服务所带来的方便和实惠。其次,健全小区的管理制度。包括报修制度、承诺服务制度、物业人员的考核奖罚制度、文明优质服务制度等,用制度规范物业人员的行为,用服务调查来监督物业人员的表现,用奖惩实施调动物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再次,加强业务技能学习和培养。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建立良好的专业队伍,以此赢得住户和社会的认可。

(五)拓宽经费渠道,培育造血机能

立法工作调研报告范文2

【导语】以下是为大家精心整理的《2017年环保局个人工作总结》,供您查阅。

XX年,在局党组的领导,全处同志的共同努力下,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目标。现将我处XX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及实施

制定了XX年局系统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细则,并指导局系统各部门、单位制定责任制目标分解方案,目标任务落实到每个执法人员,保证了执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并于半年对局属单位、各区、县(市)环保局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了集中检查,进行了通报。

二、立法协调工作

协助市人大开展了《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并提报了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条例》已经于5月16日公布并实施。起草并提报了《哈尔滨市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草拟稿,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开展了立法调研。该《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哈尔滨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的立法工作也已基本完成,年内可公布。

加强了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转来的25件立法项目提出了15条修改意见。

针对基层提出的法律问题,分别向省局、市人大和市政府法制办提报请示,并及时向区局和基层单位转发,对基层单位在环境管理和执法工作中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给予指导。

三、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1、年初制发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对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使其在指导和规范全市环保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2、为了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强化了责任机制,与监察室等部门联合起草并实施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预防和查处环境执法人员违法执法、作为不当等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3、结合“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制定了《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转办规定》,

四、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

1、加大联合、专项执法检查力度

配合省、市人大组织开展了以水资源污染防治为重点的执法检查。对全市建设项目和呼兰、双城等重点区、县(市)所属开发区进区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组织了两次专项执法检查。

2、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重点检查了我局驻市行政审批大厅工作窗口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管理中心在实施许可的过程中,执行许可公示、监督检查、许可听证等相关制度以及使用行政许可文书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许可文书填写不规范、检查监督文书归档不及时等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3、严格行政处罚案件审查

审核局系统各执法单位提报的一般程序处罚案件83件,对其中12存在证据不充分、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的案件,退回办案部门重新办理。对部分案件存在处罚畸轻畸重、量裁不当等问题,经与办案部门沟通后,按局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另外,对立案后,要求销案、变更处罚额度等问题严格把关,计划明年完善相关处罚变更审查程序。

4、积极协调市、区法院,推进强制执行工作进展

为了给一线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我们积极与市法院、道理区及新成立的松北区法院沟通协调,取得支持。今年向法院共申请强制执行立案22件,其中已执行到位7件,执行金额7.5万元;以往立案的案件执行到位5件,执行金额4.2万元。

五、行政复议和执法投诉的应诉工作

依法办理了3件行政复议、1件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和一件行政投诉案件。依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3起复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对相关区环保局行政审批中乱作为或不作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分别做出了不予受理、终止复议和复议维持的复议决定。对于哈尔滨市阳光数码影像中心因不服我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出的行政复议,已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环保局提交了答辩书,省局已做出复议维持的决定。

六、环境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组织开展了对新修订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宣贯工作。邀请市人大法工室对《条例》进行了讲解和现场答疑。

认真做好环境法律咨询工作,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全年共受理来自社会各界和基层环保部门的各类环境法律咨询300余件次,每一件都给予耐心细致的解释和回复,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帮助基层单位解决环境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问题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

七、做好政研和调研综合工作,为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服务

1、完成了XX年市委、市政府、局重点调研课题的申报及分解落实工作。

2、完成了XX年度全市环保系统优秀调研报告的筛选整理并开展了调研报告评选工作,共评出优秀调研报告37篇。

3、完成进行了全市环保系统优秀调研报告推荐工作,共向省局推荐14篇,并对5篇调研报告修改后向国家环保总局推荐。

4、参与了扰民噪声污染防治成效机制法制调研工作,完成了王世华市长布置的扰民噪声污染防治成效机制6项重点调研课题的协调工作。

5、完成了我市市区内农垦系统企业环境管理问题的调查研究,起草了《关于在我市市区内农垦系统企业环境管理情况的调查与建议》调研报告,并与农垦总局环保局就环境管理问题进行了协调和对话。

八、创新性工作

1、针对集中式培训的内容针对性不强的实际,今年采取了按需施训方式,上门开展培训。培训采取典型案例讲解、执法人员疑难问题问答的互动方式,增强了培训的效果,对提高执法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大帮助,受到基层环保部门的欢迎和好评。

2、针对执法薄弱区域重点督察

立法工作调研报告范文3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重大工程建设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三峡工程是一个十分成功的范例。几年来,经过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三峡库区移民资金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逐年下降,为实现工程优秀、干部优秀作出了努力。”

据介绍,2003年,高检院突出了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专项预防、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系统预防以及发案单位的个案预防三个预防重点。据上海、安徽、四川等地检察院统计的资料显示,去年,重点建设项目职务犯罪发案率平均下降40%。

同时,检察机关还重点组织了对交通、教育、计划生育、司法领域职务犯罪情况的调研。四川省检察院重点对教育系统和计划生育系统开展调研,派出100余名预防工作人员深入到150个县、900多个乡(镇)村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其中,《当前农村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建议》引起了四川省委和四川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已经开始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加强管理,以预防犯罪。

据高检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形式多样的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预防咨询在去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预防理论和专题研究工作的加强也推动了预防方法的创新。

相关链接

专项预防:到目前为止,哈尔滨市二环快速干道、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等黑龙江省39个总投资328亿元的重大工程,没有发现职务犯罪和工程质量问题。这与黑龙江省自2001年实施为期三年的预防职务犯罪工程密不可分。1月6日,由黑龙江省委组织的预防职务犯罪三年工程总结大会在哈尔滨召开,107个先进单位和181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

立法工作调研报告范文4

余远牧在会上作了2016年度协会工作报告:2016年重庆企联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宗旨,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切实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扎扎实实为会员单位做好服务工作;在当前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形势下,引导会员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创造性地开展服务活动,品牌活动和服务质量又有新提高;组织建设和党建工作取得新进展,服务能力和水平迈上新台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绩:

扎实做好企业调查研究工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重庆企联发挥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深入开展各类调研活动,取得了一批有价值的成果,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通过积极建言献策,发挥了协会的专家智库作用和“政企”桥梁纽带作用。

一是积极参与部分重点行业专项规划调研与论证;二是联合开展2016年重庆企业发展环境指数调查与工作;三是是开展重庆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发展战略研究工作;四是聚焦热点、难点问题,承接《〈劳动合同法〉主要问题及修法建议》的课题调研,开展了“劳动合同法在企业实施中主要问题及修改意见研究”课题调研工作,形成了《〈劳动合同法〉》主要问题和修法建议》书面调研报告,为立法机构提供了决策参考;五是参加了市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座谈会;六是深入开展大企业发展研究,完成《2016重庆百强企业发展综合研究报告》《重庆企业百强发展的情况和建议》,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参考,印发了《重庆百强企业发展报告》蓝皮书。

践行服务企业宗旨,精心实施各项品牌活动。评选出许仁安等40位同志为2015年重庆市优秀企业家。重庆市农投集团王义昭、重c银行甘为民、重庆海装风电集团杨本新三位同志获得“2015-2016年度全国优秀企业家”称号,并于6月18日在全国企业家活动日上受到表彰。成功举办重庆大企业峰会;重庆百强企业榜单和《2016重庆企业百强发展综合研究报告》;推荐渝企进入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500强、服务业500强。2016年渝企上榜中国企业500强12家、中国制造业500强13家、中国服务业500强26家。

通过深入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活动,在2016年企业文化工作会上,表彰了12家文化建设先进企业、16位企业文化建设突出贡献人物、16个企业文化优秀案例、35篇企业文化优秀论文。经现场考核,3家企业被命名为重庆企业文化建设示范基地,61家知名品牌企业受到表彰。

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和谐劳动关系有关工作。推进2016年重庆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成立了重庆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参与《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的修法研究,引导雇主履行社会责任。

大力推进企业高级人才队伍建设。举办公益培训,提高会员企业管理水平;主动承接政府委托的高级研修班和国际劳工组织培训项目等。

参与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合作举办了“中国西部企业信息化峰会”“重庆第五届人力资本高峰论坛”等活动。组织企业家参加“2016年经贸形势报告会”“全国企业家活动日”“中国大企业高峰会”等重大活动,推动国际商务交流。

立法工作调研报告范文5

先说明一点,人大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并不完全等同,二者在适用范围及写法方面都是有差异的,本文不欲就此详述,笔者下面谨以“决议”作为展开论述的视角。其一,决议性质属于人大四项职权中的“决定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是宪法赋予权力机关的法定职权,从法理渊源而论,人大决议的法律地位直接来源于宪法,其权威性、严肃性不言而喻。其二,一般而言,决议都具有可执行性。各级权力机关作出决议,其追求的法律效果在于执行。决议如果没有可执行性,则作出决议的意义、目的就无法实现。其三,决议具有法律强制性,这是由决议的可执行性派生而来的,也是由作出决议的主体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而决定的。从理论上讲,如果决议对象行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违反了决议的内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四,就法理而言,相关的审议活动应作为启动决议的前置程序。换句话说,决议的产生一定要在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会议(人代会、常委会会议)上对相关议题、报告进行审议并正式表决通过后方可作出,这也是决议的程序合法性要求。

依笔者看来,要做好决议的起草工作,需把握以下三点:其一,熟悉、了解拟作出的决议内容,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譬如在起草上述关于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和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决议之前,起草者一定要学习、掌握吉林省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情况,这是高质量完成起草工作的前提。其二,要牢牢把握住国家权力机关的站位,选择合适的材料视角。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要着重谋划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立足于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不应过多拘泥于具体工作事项和细节安排,更不应干预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其三,决议草案篇幅不要过长,决议提出的执行事项和要求应力求简洁、清楚、明白,避免过多口号式、虚化式语言。

联系到决议的篇章、体例、结构,就具体起草方法和技术而言,笔者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导语部分。这是决议的开篇,这一部分要交代作出决议的背景(如在人代会或常委会会议上通过审议某项议题、报告而决定作出决议)、缘起以及目的,语言宜精炼,过渡要自然,大约以二三百字的篇幅作为铺垫,然后就进入到决议的主体部分。第二,对决议内容和主题的意义性阐述。如上例中对吉林省进行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和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重要意义、重大作用的概述,以此说明作出相关决议的

立法工作调研报告范文6

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和“减压器”作用,根据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成效1、各级领导普遍高度重视,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敬业。各级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到位,领导有力,普遍纳入了党政目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建立了相关制度,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如:马安镇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实行调解案卷奖励机制,每调解成功一起合格案卷可获得奖励200元,推行“政法单位服务,党委政府买单”的量化标准。店子、涧池等乡镇推行“调解员给误工补贴”等办法有效提高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工作规范性和工作效率。2、调解组织网络较为健全,制度化建设逐步推进。全县建1个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18个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04个,人民调解员1353人。目前,人民调解网络在全县已全部形成。乡镇、社区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建立了与开展调解工作业务相配套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3、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城关镇“百人百日进万家,矛盾纠纷大排查”模式。就是以乡镇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村组治调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单位干警以及聘请专职调解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进村入户,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大排查、大调处,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店子镇开展“巡村入户,矛盾纠纷调处双签”模式,要求乡镇干部(包括乡直单位干部)每月必须进村入户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所有的常驻人口、临时户口和流动人口都要一户不漏地访查。做到“三访”、“四送”,即访查治安隐患、访查群众生产生活、访查生育状况;送法律、送技术、送温暖、送政策。巡村入户干部每访查完一户,户主要在干部访查表上签名或盖章,干部要在农户保管的“干部巡村日历本”上签名。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实行定时定人承包解决。为防止走过场,乡镇还要建立抽检制和责任追究等机制;羊尾镇开展“警治联调”模式。就是村、组治调干部与乡镇政法干警通力协作,对矛盾纠纷予以调处。村、组调解组织无力调处的及时上报乡镇,并由综治办牵头组织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单位进行“会诊”予以调处;六郎乡开展“疑难纠纷听证”模式。对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难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邀请当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参加进行公开调处,达到调处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涧池乡开展矛盾纠纷“三卡”模式。矛盾纠纷排查上报卡、交办卡和回报卡;观音、湖北口等乡镇开展“联防联调”模式。县、乡、村每年都要与周边地区签订联访联调协议,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仅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同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主动参与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业管理等容易引发上访的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4、调解工作方法多种多样,维护社会稳定成效显著。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坚持和谐调处矛盾纠纷,重视百姓的思想教育工作,总结出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例如,积极探索试行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办案机制,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独特作用,此做法得到上级的肯定。,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236件,调解成功率达97.4%,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41件41人。防止群体性上访35件,防止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58件,防止群体性事件21件,充分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1、少数基层领导对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以致多年没有召开过地域性调解工作会议;有的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可有可无,以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地方长期听不到宣传人民调解的声音或宣传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还有不少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调解人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2、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村级调解员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层调解员还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较低,有些甚至连制作调解记录和调解文书都有困难,工作力不从心,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者不乏其数。3、调解经费严重不足,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重打轻防”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1、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和有效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考核奖惩。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2、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镇社区建设,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村(社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建设的新路子,加强跨区域性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重点项目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在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等建立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3、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4、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准自己的位置。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员配置、工作机制、经费保障、法律效力等问题,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