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废弃物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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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废弃物管理

建筑废弃物管理范文1

关键词:建筑废弃物;废弃物处理

中图分类号:X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9-0066-01

目前,我国建筑废弃物的数量已占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许多地区建筑废弃物未经任何处理,便被施工单位运往郊外或乡村,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不但侵占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耗用了大量调征用土地费、废弃物清运费等建设经费,而且清运和堆放过程中的遗散和粉尘、灰砂飞扬等问题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另一方面,建筑废弃物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如废钢筋、废铁丝、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成各种规格的钢材;砖、砂石、混凝土等经破碎后,可以代替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路基垫层、制作砌块和铺路砖等建材产品。

1 建筑废弃物的定义与组成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修订稿)》,建筑废弃物(即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他废弃物。按照来源分类,建筑废弃物可分为土地开挖、道路开挖、旧建筑物拆除、建筑施工和建材生产五类,主要由渣土、碎石块、废砂浆、砖瓦碎块、混凝土块、沥青块、废塑料、废金属料、废竹木等组成。不同结构类型建筑物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废弃物成分有所不同,其基本组成一致,主要由土、渣土、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打桩截下的钢筋混凝土桩头、废金属料、竹木材、装饰装修产生的废料、各种包装材料和其他废弃物等组成。

2 建筑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及再生利用管理

建筑废弃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相似,具有鲜明的时间性、空间性和持久危害性。

(1)时间性。

任何建筑都有一定的使用年限,随着时间的推移,所有建筑物最终都会变成建筑废弃物即建筑垃圾。另一方面,所谓“垃圾”仅仅相对于当时的科学水平和经济条件而言,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除少量有毒有害成分外,所有的建筑废弃物都可能转化为有用资源。

(2)空间性。

从空间角度看,某一种建筑废弃物不能作为建筑材料直接利用,但可以作为生产其他建筑材料的原料而被利用。

(3)持久危害性。

建筑废弃物主要为渣土、碎石块、废砂浆、砖瓦碎块、混凝土块、沥青块、废塑料、废金属料、废竹木等的混合物,如不做任何处理直接运往建筑废弃物堆放场堆放,堆放场的建筑废弃物一般需要经过数十年才可趋于稳定。在此期间,废砂浆和混凝土块中含有的大量水合硅酸钙和氢氧化钙使渗滤水呈强碱性;废石膏中含有的大量硫酸根离子在厌氧条件下会转化为硫化氢;废纸板和废木材在厌氧条件下可溶出木质素和单宁酸并分解生成挥发性有机酸;废金属料可使渗滤水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离子,从而污染周边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气,受污染的地域还可扩大至存放地之外的其他地方。而且,即使建筑废弃物已达到稳定化程度,堆放场所不再有有害气体释放,渗滤水不再污染环境,大量的无机物仍然会停留在堆放处,占用大量土地,并继续导致持久的环境问题。

建筑废弃物具有数量大、组成成分种类多、性质复杂、污染环境的途径多、污染形势复杂等特点。建筑废弃物可直接或间接地污染环境,一旦建筑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或潜在的污染变为现实,消除这些污染往往需要比较复杂的技术和大量的资金投入,耗费较大的代价进行治理,并且很难使污染破坏的环境完全复原。

建筑废弃物对环境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侵占土地,污染水体、大气和土壤,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

我国对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有一定历史,早在解放初期,对于拆除建筑废弃物中的尚完整的砖、门窗、钢材等都加以了回收利用,只是利用方式简单:把它们再次作为低档次建筑(例如农村民房)或临时建筑的建筑材料。但对于其余的以混凝土块、碎砖块、砂浆块为主的绝大部分建筑厂废弃物却采取了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处理,并且这种现象持续至今。另外出于我国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的落后,以及建筑队伍自身环保意识较差,加上政府缺乏对企业产生大量废弃物的有力约束机制,致使我国建筑工地的施工废弃物量很大,并且大都未加以再生利用。目前我国大建筑废弃物的现状是:(1)建筑废弃物量增长迅速。近10年来,建筑废弃物产量的增长已远远高于城市人口的增长速度,仅城市拆除旧房新建住宅每年产生的建筑废弃物高达3亿m3;(2)城区土地资源贫乏;(3)再生资源浪费较大;(4)未开展系统性研究,缺乏量化信息。

1991年7月,上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市中心的“华亭”和“霍兰”两项工程的7幢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13万m',均为剪力墙和框剪结构)的施工过程中,将结构施工阶段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经分拣、剔除并把有用的废渣碎块粉碎后,与标准砂按1:1比例拌和作为细骨料,用于抹灰砂浆和砌筑砂浆,砂浆强度可达5MPa以上,共计回收利用建筑废弃物废渣480t,节约砂子材料费1.44万元和垃圾清运费3.360万元,扣除粉碎设备等购置费,净收益1.24余万元。

1998年江苏省研究开发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多排孔轻质砌块,取得了成功。

2003年太原百意环保科技公司开发了利用建筑废弃物制造各种砖和建筑砌块的技术,且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通过了山西省质监局房建材料质量检验站的检验。

建筑废弃物管理范文2

关键词:固体废弃物 处置与处理技术

一、查阅相关资料,得出对危险废物的焚烧管理的认识。

(一)、危险废物污染治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对工业固体废渣引起足够重视和严格管理,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防治起步较晚。目前,无论是管理法规、管理机构,还是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处理处置方案都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危险废物处理技术水平较低。大多数危险废物只是简单堆放或没有防渗措施的简单填埋,或没有尾气处理的焚烧。甚至有部分危险废物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2.用于危险废物处理设施与需处理危险废物量不配套。随着化工装置的大批迅速引进和兴建,危险废物产生量越来越大。数字显示:1995年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2690万t,而我国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基本是空白,80年代开始有企业建设危险废物焚烧炉,进入90年代末期,对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才提到议事日程上。

3.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涉及范围广,处理技术需要相当的专业知识。

4.缺乏资金支持。危险废物处理是一个高投入、低回报的公益事业,仅靠政府投资远远不够,还应引入市场机制,改变运作方式,多方投资,为危险废物的处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二)、对危险废物管理的几点建议

1.提高对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企业应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与对废水废气管理同样重视,改变管理不严、轻视危险废物的状况,使这一薄弱环节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加强。

2.加快对企业危险废物污染源调查,建立排放档案。通过科学全面的调查监测,对企业排放危险物的性质、成分、危害性做到心中有数,并对历年危险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分布、污染性质建立排放档案,以更加有效地控制对环境的污染。

3.大力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在自然资源日益紧张的今天,对废物的重新认识和再利用显得更加重要,应给予必要的投入,组织科研人员进行研究,对国外成功利用技术和先进的处理处置技术的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变废为宝。

二、固体废弃物的处置与处理当前的研究热点,并对某一热点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固体废弃物处理通常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物化及生化方法把固体废物转化为适于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的过程。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目标是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目前采用的主要方法包括压实、破碎、分选、固化、焚烧、生物处理等。当前,固体废弃物的处置与处理的热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生活废弃物资源化;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农村废弃物资源化。

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的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中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出数量也在快速增长。人们在享受城市文明同时,也在遭受城市垃圾所带来的烦恼,其中建筑垃圾就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约占垃圾总量的30%~40%,因此如何处理和利用越来越多的建筑垃圾,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和建筑垃圾处理单位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建筑垃圾处理再利用的方式主要有:

(1)利用废弃建筑混凝土和废弃砖石生产粗细骨料,可用于生产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砂浆或制备诸如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粗细骨料添加固化类材料后,也可用于公路路面基层。

(2)利用废砖瓦生产骨料,可用于生产再生砖、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

(3)渣土可用于筑路施工、桩基填料、地基基础等。

(4)对于废弃木材类建筑垃圾,尚未明显破坏的木材可以直接再用于重建建筑,破损严重的

木质构件可作为木质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造纸等。

(5)废弃路面沥青混合料可按适当比例直接用于再生沥青混凝土。

(6)废弃道路混凝土可加工成再生骨料用于配制再生混凝土。

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与处理在本领域的应用前景。

固体废物由于处置不当会造成环境污染,但它又是一种被废弃的宝贵资源。

目前,我国在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备生产及产业化方面还比较薄弱,全年生产产值仅占环保产品产值的213%,产品品种少、配套性差,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的要求。因此,今后产业的发展不能单纯进行固体废弃物污染的治理,而要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与三废综合利用结合在一起,变废为宝,使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设备向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方向发展,以提高产品的系列化、标准化水平。当然,目前我们对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式未必是最合适,最好的,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门科学的不断融合,同时通过我们人类的不断努力,一定能找到最合适的处理方法。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加以处理,便可实现降低其危害,并从中回收有用资源,创造经济价值,使资源得到了最有效的利用。可以说,解决固体废弃物资源化问题,是我们通过发展新经济、新的经营模式来提高资源再利用,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问题。

四、总结

固体废物其实是“在错误的时间放在错误的地点的原料”,加强对城市固体废物的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应以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从源头控制管理,加强政府职能、完善法律、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全方位提高城市固体废物的管理水平,解决城市固废处理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新思路[J].环境卫生工程,2004,12(4):193-195.

[2]张国平,周恭明. 危险废物管理及其焚烧处理综述[J]. 能源研究与信息. 2003(03)

[3]陈敬军. 危险废物回转窑焚烧炉的工艺设计[J]. 有色冶金设计与研究. 2007(Z1)

建筑废弃物管理范文3

【关键词】土木建筑工程施工;绿色建造;设计;再生利用

1 前言

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使得太阳能、地热、风能等各种建筑节能技术应运而生,节能建筑由此开始成为建筑发展的先导。1980年,世界自然保护组织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的口号,同时节能建筑体系逐渐完善,并在德、英、法、 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广泛应用。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进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首次明确提出了“绿色建筑”的概念,绿色建筑由此渐成一个兼顾环境关注与舒适健康的研究体系,并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实践推广,成为当今世界建筑发展的重要方向。而建筑制造作为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重要环节,随着绿色建筑的兴起,其节能环保化也逐渐被行业所重视。本文将根据建筑制造所涉及到的建筑设计、施工和建筑废弃物处理三个环节进行介绍。

2 绿色建筑设计

2.1 设计思路

2.1.1 环境因素

绿色建筑是一种气候适宜性建筑,即遵循气候特点设计出低耗能建筑,而气候因素也是各地域、各民族拥有不同的城市风貌、建筑形态与文化的最重要的成因[1]。因此,在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时,必须根据建设基地的区域气候特征,遵循建筑环境控制技术基本原理,综合建筑功能要求和形态设计等需要,合理组织和处理各建筑元素,使建筑物不需依赖空调设备而自身就具有较强的气候适应和调节能力。

2.1.2 材料选用

绿色建筑作为一个能积极地与环境相互作用的、智能的、可调节系统,其建筑外层的材料和结构,一方面能够作为能源转换的界面,收集、转换自然能源,并且防止能源流失;另一方面,必须具备调节气候的能力,以消除、减缓、甚至改变气候的波动,使室内气候趋于稳定。因此,应注重对节能保温隔热材料的使用。

2.1.3 新技术应用

建筑设计应较为全面地考虑到现有节能环保技术在绿色建筑中的应用,实现建筑绿色最大化。目前,已有技术利用太阳能和地热能所产生的热水作为日常生活用热水;利用建筑物表面的太阳能电池提供采暖和照明所需要的能源;利用建筑物表面材料多功能的组织进行室内空气净化,降低温度等。

3 绿色施工

3.1 施工理念

绿色施工是在传统施工的基础上继承发展,应以保持生态环境和节约资源为目标,对工程项目施工采用的技术和管理方案进行优化,在保证施工过程安全文明高效优质的条件下,做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3.2 施工路线

3.2.1 管理措施

就绿色施工管理而言,主要措施是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领导小组,明确绿色施工管理控制目标,通过编制绿色施工专项方案或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独立成章,分别设定“四节一环保”控制指标,定期进行计量、核算、对比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预防与纠正措施。同时,采取有效形式对绿色施工作宣传,营造绿色施工氛围,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绿色施工知识培训,增强绿色施工意识[2]。

3.2.2 技术措施

除合理的管理措施外,施工新技术的引进也对实现施工绿色化起着关键性作用,如已被应用于工程中的自密实技术、预制装配技术等。

(1) 自密实技术 自密实混凝土技术被称为“近几十年中混凝土建筑技术最具革命性的发展”,应用这项技术可在保证混凝土良好地密实,不需要后期修补的同时,实现在施工过程中无需振捣,这一方面大幅度缩短了施工浇筑时间,具有提高施工速度、降低了噪音对环境影响、减少人工等诸多优势;另一方面可以浇筑成型形状复杂、薄壁和密集配筋的结构。

(2) 预制装配技术 预制装配工艺减少了现场混凝土浇捣、施工噪音和“垃圾源”的产生,大量废水、废浆等污染源也得到有效控制,同时减少了搅拌车、固定泵等操作工具的洗清,使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此外,预制成型模具和生产设备均可重复使用。这都实现了绿色施工中所要求的耗材少,节约资源和费用等目标。

除以上技术,还有在上海轨道交通工程中得到成功应用的大深度气压沉箱施工技术[3]、机电管道预制装配工艺、地下工程盖挖法、工厂化装饰装修工艺等技术也都在工程中得到较好了应用。

4 建筑废弃物处理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建筑废弃物管理主要采用“谁生产废弃物,谁负责谁付费”的观念。可以有效的使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减少建筑废弃物的危害。制定的法规及其政策主要指导思想为:从源头上限制建筑废弃物的产生量;建筑废弃物要尽可能的重新利用;对于重新利用有困难的则应适当予以处理[4]。如美国住宅营造商协会推广的一种“资源保护屋”,这种住宅积极利用了废弃的金属、木料、纸板[5];作为世界上最早推行环境标志的德国至 2002 年已建立2290座再生骨料加工厂[6]。

而在我国,受资源、观念、政策法规影响,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其建筑废弃物的处理仅为将建筑废弃物进行轻度分拣,回收废金属、废混凝土等,其比例仅占2%;而近98%的建筑废弃物未经任何处理,露天堆放或填埋。这不仅耗用了大量征用土地费、废弃物清运费等建设经费,而且清运和堆放过程中的遗撒和粉尘、灰砂飞扬等问题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5 结语

尽管国内已经开始对建筑制造中所涉及到的建筑设计、施工和废弃物利用分别提出了指导意见和实施措施,但要实现建筑建造绿色化,更重要的是将三者的绿色化有机结合,相互考虑,相互补给。因此,绿色建造的定义应为根据当地气候地质环境、资源和建筑设计特点选出更为合理的建筑材料,提出更优化的资源、能源有效利用施工方案和废弃物再生利用的处理方案,来建造或改造适合于当地环境、人文和舒适的建筑。而要实现建筑设计、施工和废弃物利用之间的更合理结合,只有对先进的建筑绿色制造设计、施工、建筑废弃物处理及先进施工装备研发等进行系统课题研究,建立一系列的相关数据库,统筹分析[7]。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指引国家建筑制造业向人性化、节能环保化、经济化长远发展转型,并为我国建筑制造绿色化中长期发展,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提供技术支撑,推动我国绿色建造技术的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1]郑文晖. 建筑节能气候设计方法研究[D]. 浙江:浙江大学, 2003.

[2] 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ZJQ08-SGJB005-2008.

[3]叶可明. 依靠科技创新不断提高绿色施工水平[J]. 施工技术, 2011,1: 8-15.

[4]陆凯安. 利用建筑废弃物减少环境污染. 北京节能, 1999,3:45-46.

[5]王武祥. 建筑废弃物的循环利用[J]. 建材发展导向,2005(1):72-76.

建筑废弃物管理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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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概述

    我国粘土标准砖年产量约6000亿块,粘土实心砖的生产消耗大量的土地资源和能源,对环境造成染污,也不利于建筑节能与环保。这对我国改变能源不足,而且耕地逐年减少的现状造成很大的威协。因此,在我国大力发展节能、节土、利废、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取代能耗高、占地毁田和建筑节能差的实心粘土砖,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千秋大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提高住宅质量和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大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淘汰实心粘土砖的力度,实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十一五”目标,促进墙体材料行业结构调整,节约土地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目前,全国已有170个大中城市限时在2003年6月30日前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2006年底,西宁市及周边地区强制关闭了44家粘土砖生产厂。根据本地的资源和建筑结构、建筑节能的要求,积极发展和推广替代实心粘土砖的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确保淘汰实心粘土砖,推动“禁实”、“禁烧”工作顺利开展,彻底实现禁止使用粘土砖的目标。

    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河沙、石粉、石硝、尾砂、炉渣、建筑垃圾等工业废渣在制作墙体材料中的综合利用,变废为宝,节能、节土、保护环境,是一项国民经济待续发展中的战略问题。据我国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每年排出的各种工矿废渣3亿多吨,其中粉煤灰1.6吨、煤矸石1.2吨、高炉矿渣2500万吨,并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速猛发展,排放的废渣以惊人的速度增加,不仅耗费巨额资金,占用大量土地,而且污染环境,危害严重。因此对工业废渣的综合利用,逐渐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利用率逐年加大。国家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国家财税字[1995]44号文《关于对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掺兑30%以上(占产品重量)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6]20号文《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给定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确定对财税字[1995]44号文中有关规定继续执行,这一规定给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带来了动力。

    2固体废弃物免烧砖的特点

    固体废弃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及法律、行政法规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体废弃物免烧砖,是应用固化处理技术开发的一种新型块状墙体材料。可以广泛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承重墙体,与非烧结普通黏土砖、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使用方法相近。它的特点有:

    2.1可以就地取材,对土壤没有特殊要求,但是,土壤的掺入量小于10%,节省土地资源;

    2.2成型是免烧、压力成型,自然养护,故节省制作能源;

    2.3可以掺入高达60%以上的工业废弃物(如:粉煤灰、页岩、尾矿、石渣、炉渣、矿渣、电石泥、煤矸石与建筑垃圾等),制作过程无任何污染,是一项环境保护项目;

    2.4技术参数设计采用Q/HXJK01-2010企业标准,于国家标准基本一致,在开拓市场方面很少有设计、应用方面的困扰;

    2.5生产工艺简单,成套机械设备自动化程度高,生产成本低,有一定的竞争力;

    2.6固体废弃物免烧砖的出现,为国家保护环境,保护土地资源,节省能源,推行禁止生产烧结粘土砖的政策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措施,用固体废弃物免烧砖在经济技术上的优势来开拓建材市场,达到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目的。

    3固体废弃物免烧砖的检测

    本人主持参与了《固体废弃物免烧砖》(Q/HXJK01-2010)企业标准的编写工作,并对该砖进行了长达3年的跟踪鉴定检测工作,现对该砖鉴定检测情况作如下描述。

    3.1任务与目的

    受某公司委托,对该公司生产的固体废弃物免烧砖进行鉴定。

    鉴定目的是,为将固体废弃物免烧砖推广应用于建筑工程砌体结构提供材料方面的技术依据。

    3.2样品情况

    按照《固体废弃物免烧砖》(Q/HXJK01-2010)规定的样品检验数量要求,于2010年09月26日在该公司批量生产中抽取了200块固体废弃物免烧砖待检,样品的规格为240×115×53(mm)。

    3.3检验项目

    根据用于建筑工程砌体结构材料方面的要求,对固体废弃物免烧砖进行了下列项目的检验:⑴外观质量;⑵尺寸允许偏差;⑶抗压强度;⑷抗折强度;⑸抗冻性;⑹耐水性;⑺吸水率;⑻软化系数;⑼体积密度。

    上述检验项目中,前7项参数依据《固体废弃物免烧砖》(Q/HXJK01-2010)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第8项参数超出《固体废弃物免烧砖》(Q/HXJK01-2010)规定的检验项目,但我公司认为对于固体废弃物免烧砖的实际工程应用是十分重要,因此第8项参数参照《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15229-2002)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9项参数参照《砌墙砖试验方法》(GB/T2542-2003)检验。

    3.4技术依据

    3.4.1《固体废弃物免烧砖》(Q/HXJK01-2010);

    3.4.2《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15229-2002);

    3.4.3《砌墙砖试验方法》(GB/T2542-2003)。

    3.5检验结果及分析

    3.5.1外观质量

    抽取了50块固体废弃物免烧砖。经试验测定如表5.1:

    3.5.2尺寸允许偏差

    从外观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其中20块。经试验测定如表5.2:

    以上结果均符合《固体废弃物免烧砖》(Q/HXJK01-2010)中尺寸允许偏差相关要求。

    3.5.3抗压强度

    从尺寸允许偏差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其中10块。经试验测定如表5.3:

    分析表5.3的意见为,抗压强度平均值不小于20MPa,变异系数不大于0.21,抗压强度标准值不小于14.0MPa,单块最小值抗压强度不小于16.0MPa,均符合《固体废弃物免烧砖》(Q/HXJK01-2010)中关于强度等级MU20的要求。

    3.5.4抗折强度

    从尺寸允许偏差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其中5块。经试验测定如表5.4:

    分析表5.4的意见为,抗折强度平均值不小于3.3MPa,抗折强度单块最小值不小于2.6MPa,均符合《固体废弃物免烧砖》(Q/HXJK01-2010)中关于强度等级MU15的要求。

    3.5.5抗冻性

    从外观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其中10块(其中5块作为比对试件,5块作为试验用)。经试验测定如表5.5:

    15次冻融循环试验结果(平均值)

    对比试件抗压强度

    分析表5.5的意见为,15次冻融循环情况下强度损失率不超过25%,质量损失率不超过5%,均符合《固体废弃物免烧砖》(Q/HXJK01-2010)中抗冻性的要求。抗冻性试验不仅检验产品的抗冻性,也间接反映了该产品的耐久性和质量水平,表明耐久性良好。

    3.5.6耐水性

    从外观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其中5块。经试验测定如表5.6:

    分析表5.6的意见为,饱水强度平均值和最小值均大于15.0MPa,耐水性符合《固体废弃物免烧砖》(Q/HXJK01-2010)中强度等级MU20的要求。

    3.5.7吸水率

    从外观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其中5块。经试验测定,吸水率为10%,不大于15%。符合《固体废弃物免烧砖》(Q/HXJK01-2010)中的要求。

    3.5.8软化系数

    从外观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其中10块(其中5块作为比对试件,5块作为试验用)。经试验测定如表5.8:

    分析表5.8的意见为,试件样品的软化系数不小于0.75,符合《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15229-2002)关于软化系数的要求,表明耐水性良好。

    3.5.9体积密度

    依据《砌墙砖试验方法》(GB/T2542-2003)试验测定,试件样品的体积密度平均值为1759Kg/m3,供设计人员参考。

建筑废弃物管理范文5

关键词 农村废弃物;废弃物处理;现状;模式;建议

中图分类号 TU99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21-0211-03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生活垃圾问题日益突出,我国许多城市积极加强了关于生活垃圾的管理,然而农村生活垃圾情况仍不容乐观。我国农村地区废弃物产量大、种类多,增长迅速,不仅对河流、地下水等水资源造成严重污染,而且破坏农村空气环境,甚至威胁到村民的身体健康。在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应实施有效措施坚决做好农村废弃物的处理工作,采取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废弃物处理模式,促进农村垃圾处理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1 我国农村废弃物处理的现状

1.1 农村废弃物量大且污染严重

据调查,目前我国仅农村垃圾产量就高达人均0.2 kg/d,为城市生活废弃物产量的7%~8%[1]。这些巨大数量的农村废弃物严重破坏了农村的生活环境。不仅导致河流、地下水等水资源污染,而且燃烧产生的二英等物质造成空气的再次污染,乱丢弃的生活废弃物更会招致蚊虫、鼠疫等,成为诸多疾病传染源头,影响村民的身体健康。

1.2 处理手段单一

目前运用比较广泛的生活废弃物处理方式主要有焚烧、填埋和堆肥,这3种方式各有优劣[2](表1)。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很少使用燃烧和堆肥处理方式,大多都是进行简易的填埋处理,不仅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而且会造成地下水污染。由于农村的公共服务能力薄弱,基础环保设施落后等,因而无法提供专业的垃圾收集处理服务。生活垃圾直接丢弃或倒入沟渠,缺乏专门的定点收集站,垃圾处理基本处于无序化管理状态。

1.3 城市废弃物转移到农村处理

城市化步伐的加快也为农村废弃物的处理带来困扰。近年来,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环境保护力度逐步加大,相关配套设施不断完善,市容市貌得到一定改善,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问题也有所缓解。但城市垃圾处理中,大量的垃圾被转入郊区或者一些农村地区填埋、堆放或者燃烧。据统计2012年我国每年城市生活垃圾产量约为1.7亿t,无害化处理率占84.8%,其中垃圾填埋处理量为1.1亿t,而这些都被转移到农村生活地区,占用了大量土地资源,加剧了农村环境污染问题[3]。

2 我国农村废弃物处理存在的问题

2.1 农民废弃物处理意识薄弱

农村废弃物管理属于公共服务性质,村民无需付费即可享受环境资源,甚至破坏环境也无需承担后果,这种搭便车现象导致了人们过度地使用公共资源和随意丢弃垃圾污染环境,造成了垃圾无人管、环境治理难的局面。城乡二元制的经济发展思路使得政府更加重视城市发展,在农村废弃物管理方面重视程度不够,农村公共服务缺位,忽视农村环境的改善[4]。

2.2 政府对废弃物处理的资金投入不足

我国政府关于环保资金的投入近几年来已有所增长,然而在农村环境治理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大部分资金仍偏向城市,对农村地区的环保投入数量仍处于低水平状态。此外,农村废物环境保护属于公益事业,回报率很低,对于社会资金的吸引力较弱。乡镇地方财政资金缺位,无法提供垃圾处理资金,直接导致农村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落后,环卫体系建立存在障碍[5]。

2.3 废弃物处理的技术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农村处理废弃物的物流手段相对比较滞后,缺乏明确的分类要求与规定,人们对于垃圾源头分类意识不强;收集环节也未进行专业的分工,没有专业的收集工具与人员,缺乏专门的垃圾收购站点等;处理环节一方面由于村民居住较分散,集中处理难度大;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居民收入和地方财政投资限制而无法购买专业的垃圾收集处理设备,也难以建立垃圾处理厂。

3 我国农村废弃物处理模式

由于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的限制,我国农村不同地区的差异很大,因而对于不同地区应根据当地的人口、自然、经济等因素,采取相应的废弃物处理模式。

3.1 经济发达地区

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居民居住集中,城镇化水平较高,生活垃圾产量大,可回收利用成分相对比较多,因而在进行废弃物处理时可借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法,采用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图1)[6]。居民将平时的生活垃圾放置于指定的垃圾站点,再由专门的收集人员进行收集,分拣出有用的垃圾进行回收再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则运往村集中站点,然后定期转运至附近的垃圾处理场,进行再次分拣回收,或者堆肥、卫生填埋等处理。在此过程中,若能加强村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在源头对垃圾进行有效分类,则可避免收集时的分拣工作,可以直接将分类收集到的垃圾进行回收利用,或者运往转运站点进行最终处理。在垃圾收集环节各村需要发放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修建垃圾储存站点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门的垃圾收集人员和收集工具。垃圾转运点则应尽可能辐射到周围村,设置于乡镇附近便于垃圾的运输和转运。最终处理则应由几个县政府统一设置垃圾填埋场或堆肥场,这样一方面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可以保证垃圾得到集中处理,并以此获得规模经济。

3.2 经济落后地区

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大都比较偏远,道路不通交通不便,造成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比较困难。如果不及时处理这些垃圾,任其随意堆放会导致农村环境的不断恶化,因而需根据偏远地区农村特点采取相应的废弃物处理模式(图2)[7]。落后地区居民大多都有主动回收垃圾的习惯,会主动将有用的垃圾进行废物再利用或直接卖到废品收购站,因此每户产生的生活垃圾就相对更少了。由于地区偏远,垃圾产量较少,因而可以不需要设置专门的垃圾站点和配备专门的保洁人员,只需安排专门的垃圾收集车定期在村里进行垃圾收集,每户村民只需将自家无用的垃圾送至垃圾车即可,这样既能达到垃圾收集的目的,也能减少一部分垃圾收集成本。收集后的垃圾进行简单分拣,将其中无用的废物(如煤渣等无机物)进行填埋或堆肥处理,有用的废物可以由垃圾收集车转运至县里的集中处理点进行再次分拣、回收利用或者堆肥处理。

4 我国农村废弃物处理的建议

4.1 增强村民环保意识

虽然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教育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我国农村地区村民的环保意识仍不高,农村污染甚是严重,因此要加强农村废弃物管理的宣传教育。除了经常性的环保教育外,应每年设立“环保宣传月”进行环保教育,在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应设立警示牌等,禁止村民乱丢弃垃圾。此外,也可考虑采用强制性措施限制村民乱倒垃圾,转变村民传统的价值观念,使其充分认识到废弃物处理的经济效益、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8]。

4.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在农村废弃物的管理当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该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带动民间资本参与共同解决我国农村废弃物问题。一方面国家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废弃物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相关政策,提高从事农村废弃物处理企业的收益,从法律上支持和保护从事农村物流的机构;另一方面加强农村废弃物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交通状况,构建信息平台等,为农村废弃物处理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9]。

4.3 引入第三方物流企业

发展第三方物流参与到农村废弃物物流中,既能实现废弃物处理的减量化和无害化,也能有效地解决危险废物分类及回收、运输、存储、交换、加工利用等。

4.4 确立农村废弃物处理模式

根据不同农村地区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的不同,有必要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的废弃物处理模式。对于发达地区的基本策略可采取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使废弃物的处理达到规模化、产业化,使得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于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则可采取村民自觉收集,最后集中处理的模式,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10]。

5 结语

人们应关注废弃物的产生所带来的危害。相比城市生活废弃物,农村废弃物污染更为严重。其产生量大,处理方式简单,不仅造成资源浪费,污染环境,而且危害人们身体健康,是一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因此,迫切需要从农民、政府和企业等主体出发,构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废弃物处理模式,采取相关的对策方法。以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来提高农村废弃物的处理效率,提高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6 参考文献

[1] 杨莉,谢刚.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方案的选择[J].现代农业科技,2008(18):336-337.

[2] 吴浩.四川省中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方案评估和优选[J].四川建筑,2004,24(3):13-14.

[3] 付素霞,田磊.农村垃圾处理的路径选择[J].能源与环境科学,2013(11):163.

[4] 李远.新农村应有新环境 改变四个“严重不足”[N].人民日报,2006-04-06.

[5] 刘红梅.刍议农村垃圾管理的探讨[J].经济管理,2011(6):275-276.

[6] 陕永杰,孙勤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和模式应用进展[J].山西师范大学学报,2013(4):81-84.

[7] 乔茂先.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调查与思考[J].现代农业,2010(9):80-81.

[8] 张秀金,张燕妮.农村固体废弃物处理现状和优化对策[J].科技向导,2013(29):341.

建筑废弃物管理范文6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公共服务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关)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以下简称监察队伍)根据本条例的授权,负责处理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实施相关的监督检查。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权利和义务)

任何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六条(科学技术)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开展市容环境卫生领域的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技术水平。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责任,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八条(发展计划和事业经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并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第九条(专业规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宣传教育)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的制作、者,应当在其媒体或者设施上公益性市容环境卫生宣传内容。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人为居民委员会;

(二)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包括水域,下同)的责任人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使用者、管理者或者所有者;

(三)其他公共场所的责任人为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的责任人应当保持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对其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者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处理。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以及责任内容,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三条(投诉受理)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现象,有权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投诉。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7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容貌要求)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本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

第十五条(景观灯光管理)

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照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牌管理)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设置技术标准,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在防汛、防台或者暴雨期间,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对上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到期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透景围墙)

本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第十八条(门面装修)

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筑物开设门窗、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九条(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条(乱贴、乱画、乱涂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禁止在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者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除前款规定外,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或者张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实施,并及时清除。

第二十一条(占路经营和堆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二条(吊挂晾晒和堆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树木、电线杆等设施吊挂、晾晒物品。

在重大节庆、文化、体育、外事等活动期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在本市景观道路、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等处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前款规定作出禁止或者限制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决定的,应当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的时间,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车船容貌管理)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物品时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生活垃圾、粪便的车辆和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清扫)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按照作业规范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进行,垃圾应当立即清除。

国家或者本市规定采用机械化方式清扫、保洁的区域,应当采用机械化方式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水域保洁)

各类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

水面漂浮物、船舶垃圾和粪便应当及时清除,防止污染水域。

第二十六条(居住区保洁)

居住区的清扫、保洁,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落实,所需费用由居民承担。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内的整洁。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保洁)

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集贸市场内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集贸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二十八条(公共绿地保洁)

公共绿地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产生枝叶、泥土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九条(施工场地保洁)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三十条(清洗、受纳场所管理)

机动车辆清洗站(场)、废品收购场所和废弃物受纳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保洁)

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因举办活动而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饲养家禽家畜和信鸽)

居民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环境卫生,并应当征得相邻方同意和体育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占用道路、广场清洗机动车辆;

(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四条(废弃物治理原则)

本市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处置,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三十五条(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承担收集、运输的费用。

废弃物的处置,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废弃物申报)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或者自行收集、运输下列废弃物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一)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

(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取得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地区,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并予以公告;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八条(特殊废弃物管理)

居民产生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在居住区定时、定点投放,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定时收集。

下列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或者责任:

(一)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

(二)废电池;

(三)塑料废弃物;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九条(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

本市征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生活垃圾处置)

生活垃圾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四十一条(粪便处理)

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十二条(居民装饰装修垃圾管理)

居民产生装饰装修垃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安排的地点暂时堆放,并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场所处置。

第四十三条(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运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并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应当在规定的受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处置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受纳场所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

第四十四条(工业及医疗卫生垃圾处理)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条(回收利用)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组织、指导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便民要求)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规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时,应当以方便居民为原则。

粪便满溢时,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先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第六章作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服务市场化)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逐步实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

第四十八条(作业服务的发包)

下列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

(三)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项目。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不得转包。

第四十九条(作业服务规范)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作业服务质量)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自行约定高于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作业服务标准。

第五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二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设施配套建设)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核。

第五十四条(设施设置)

本市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业、文化、体育设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五十五条(审核管理)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有关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

第五十六条(竣工验收)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验收。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条(使用管理)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第五十八条(设施及设施用地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应当提出补建方案。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法律责任)

未保持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维修或者粉刷的;

(二)未保持景观灯光设施正常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开启景观灯光设施,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设置或者违反设置技术标准设置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的;

(四)未保持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标志牌等设施安全、整洁、完好的;

(五)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

(六)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的;

(七)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吊挂、晾晒和堆放物品的;

(九)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未保持车容整洁的;

(十)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运输物品时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十一)运输生活垃圾、粪便,未按规定对车辆和船舶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可以并处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可以暂扣当事人其他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

(二)擅自设置、超期设置或者违反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可以责令设置者限期拆除设施;拒不拆除的,可以。

第六十一条(违反选用透景围墙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本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未按规定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作为分界,擅自新建实体围墙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监察队伍会同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组织。

第六十二条(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处以警告或者每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中公布通讯工具号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其通讯工具通知其于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各类码头、船舶未按规定设置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其正常使用的;

(二)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造成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的;

(三)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

(四)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产生枝叶、泥土,未及时清除的;

(五)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建设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的;

(六)施工单位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污染公共环境的;

(七)机动车辆清洗站(场)、废品收购场所和废弃物受纳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

(八)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或者未及时清除因举办活动而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

(九)居民饲养家禽、家畜或者违反规定饲养信鸽的;

(十)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者擅自在建设工地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的;

(二)施工单位在竣工后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废弃物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对单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本条例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的;

(二)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对厨余垃圾、废电池、塑料废弃物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废弃物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的;

(四)居民产生装饰装修垃圾,未按规定堆放、处置的;

(五)运输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

(六)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

(八)将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居民装饰装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数量较大的,按每吨200元处以罚款。

运输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或者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居民装饰装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可以暂扣其运输工具,并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六十五条(违反作业服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或者质量标准从事作业服务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转包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本市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业、文化、体育设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

(二)未按规定将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的;

(三)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未经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公共厕所无明显标志或者不对外开放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设施设置规定和设施设置标准建设公共厕所或者其他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的;

(二)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和代为改正)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监察队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九条(妨碍职务处理)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