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检查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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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检查报告

法治检查报告范文1

一、基本评价自查表明,商务局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体表现为:

(一)组织宣传教育。商务局开展了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2015年3月,商务局邀请县法制办做了行政许可法辅导报告。在组织机关干职工学习的同时,结合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学习、宣传,提高了干职工的法律认知水平。

(二)开展许可清理。商务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省市规定,对行政许可的项目、实施主体、许可依据等进行了认真清理。共清理了行政许可项目5项,分别是:酒类商品零售许可、酒类商品批发许可、畜禽定点屠宰许可、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行政审批、调味品经营许可;取消4项,分别是:酒类商品零售许可、酒类商品批发许可、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调味品经营许可;保留1项,即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行政审批。国家、省、市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已停止实施,不存在变相设定审批事项问题,无行政许可收费项目。

(三)行政许可制度健全。县法制办指导和帮助商务局制订了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对其进行备案审查。商务局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积极建立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制定了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许可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过错责任追究制。这些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较好地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

(四)提高许可效率。商务局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特点,积极改进行政许可方式方法,推行多种便民措施,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

二、存在问题

法治检查报告范文2

监察执法是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监察执法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和工作方式。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监察执法的领域越来越宽,承担的任务越来越重,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一个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开展监察执法工作的能力、水平、成效如何,对该地方依法行政进程的快慢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我们就如何以科学发展观和__大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监察执法进行了探索。

(一)目标不对。近年来,我县开展的监察执法存在目标过多、过滥,缺乏针对性,没有实效。在年初筛选项目时,难以找到感觉,往往举棋不定,工作长期停留在浅表层次、被动应付、低环循状态,结果是规定项目应付了事,自选项目没有特色。有的即使开展起来的项目,由于缺乏深入调查研究,针对性不强,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最终监察执法的优势没能充分地发挥出来。

(二)创新不足。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单一化、程序化,普遍存在按照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或抽查、整改等几个阶段机械模式进行,对新形势下如何更有效地开展监察执法的路数研究不够。开展的具体项目多以事后监察为主,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招考录用等一些采取事前、事中的监察执法项目中,因缺乏经验而无法提前介入,在参与程度上难以把握,往往是参与而不干预,结果监察成为一种摆设。

(三)效力不高。监察执法工作不是一般的工作检查,而是监督检查、查办案件、法纪教育、建章立制的有机结合。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一是重察不重改。开展监察执法时,对已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不力,有针对性的整改建议提出较少,有的问题甚至整改不到位,也没有及时跟踪落实,结果失去了执法的严肃性。二是重纠不重建。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没有按照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注重治本的要求,针对某些部门和单位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体制机制制度和行政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等从制度化方面给予规范,没有真正使监察执法的成果得到全面巩固。三是重查不重处。监督检查中,办案的意识不强,对案件查办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的研究探索还不深入,没有发挥惩处形成的震慑力和威慑力。

(四)合力不强。存在着执法频繁、执法资源分散的现象。很多时候监察执法虽然采取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的方式,但没有真正实现多部门多项目一次执法的效果;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发挥沟通协调作用,造成过多地参与甚至包揽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工作,而忽略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的问题,同时对社会各界力量的调动也被忽视。缺乏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形成执法合力、充分发挥监察执法作用。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上的因素,也有客观上的因素,笔者认为主要有对监察的认识不到位,监察中的弱点、难点,部门配合的不协调四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存在“误区”。实际工作中,不少领导把监察执法等同于执法检查,或者与监督检查混为一谈;对执法监察的概念、地位、作用和意义,理解不透彻,把握不准确,片面地认为当前反腐倡廉的重头戏是案件查处,而监察执法则是软任务,工作好坏无关大局。由于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停留在一般要求,方法停留在了解情况介绍、查看会议记录、工作制度、询问执法情况等老一套,问题处理停留在提醒、打招呼、提建议,致使监察执法难以得到应用的效果,制约和局限工作的整体推进。

(二)工作开展存在“盲区”。近年来,由于监察执法项目过多,加上基层执法人员少,有的甚至同时承担着监察综合、纠风、查办案件、宣传报道等职能,除了平时要开展工程建筑领域、集体资产交易、安全生产、政府采购等常规性监督检查工作之外,还要承办上级统一安排的执法监察项目及单位领导安排的一些临时性工作任务。为此,基层监察执法工作精力受到限制,有时处于疲于应付、浅尝辄止的状态,导致工作深度不够,效果不佳。

(三)问题处理存在“”。我们虽然知道,监察执法工作如果不办案,法纪教育就没有说服力、法规制度就没有约束力、监督检查就没有威慑力,但监察执法的对象绝大部分针对的是单位部门,因而发现的很多违规问题都是集体行为,这些问题一般以基层党委政府或部门单位的名义集体研究,集体实施,而且其出发点也是为了地方或集体的利益,纠正起来易受行政干预或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查办案件的阻力也相对较大。为此,监察执法惩处作用难以发挥。

(四)部门配合存在“间区”。我们开展的监察执法大多需要部门配合,有的项目虽然整合部门资源统一立项,但配合部门单位怕检出问题,影响部门单位利益、影响自己,工作中抱有消极态度,往往出工不出力。而被检查单位部门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怕揭开盖子惹火上身,在配合上更是故意设置障碍捂住问题。另外,在开展监察执法时,由于宣传不到位,监督的平台搭建得不够及时、便捷,导致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社会力量没有充分调动起来,监督检查的合力不足。

做好监察执法,有利于维护政令畅通,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有利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源头治理工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监察执法的广度、深度将不断拓展,难度也将加大。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好监察执法,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加强组织,增强效力。加强组织领导,是做好监察执法工作,增强监察执法效力的重要保障。一是建立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监察执法具有依法行政的权威性,监察对象的范围又具有广泛性,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局面。二是建立规范有效的协调机制。监察执法的职能机关必须是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协调理顺体系建设中的各种关系,加强系统内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突出协调重点,规范协调程序,注重协调效果,加大协调力度。三是建立权责一致的责任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一把

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部门各司其职”的责任体系。四是建立奖惩机制。一方面要建立激励机制,在严格责任考核的基础上,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抓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建立惩处机制,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二)形成合力,突出重点。一是明确监察执法重点任务。现阶段监察执法工作重点包括三个方面,即党和政府在当前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二是明确监察执法重点部门(单位)。监察执法重点部门主要有两个方面,即行使依法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职责部门,行政职能与人民群众有直接接触、其言行直接影响政府形象和威信的部门。三是加强重点监察执法。行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能否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规,都会影响一个地方、一个领域或具体部门的全局与整体发展;因此,加强对行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察,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是监督监察的重点任务。四是增强有效监察力量。在行政机关外部,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在行政机关内部,要在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主动牵头组织协调各种监察机构互相配合;在行政机关之间,形成多个主管部门之间协作,优势互补,整合力量,形成监察合力。

法治检查报告范文3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首先是地方政府违法案件现象增多。随着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经济建设项目增多,特别是民营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城市(镇)建设和国家一些能源、交通、通讯等设施建设用地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大,且项目建设时间紧迫,导致地方政府为了抢时间上项目,造成违法案件增多,部分农民因缺房住而申请占用耕地建房得不到批准,便未批先用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报批案件。一些地方政府盲目实施文化广场、房地产开发,相继出现了新一轮圈占集体土地建设的行为,出现多征少用等破坏浪费土地资源现象。镇和村级组织对纠正清理违法建筑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消极应付。部分镇、村、组干部从企业得点甜头便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视而不见,放任不管、甚至包庇纵容、从中谋利。

二、土地执法难度较大。从一定意义上讲,执法难是国土资源执法法,却具有行政监察的一些职责,但又没有行政监察的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责任,只有制止非法建设、拆除房屋、没收违法设施等,违法主体没有受到行政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产生强烈的震慑一力。违法案件调查工作中,当事人往往采取游击方式逃避,调查,造成现场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想要惩处找不到违法主体,难以处理和发挥惩戒的效果。在行动中与群众抵抗产生的肢体碰撞和遭遇涉黑势力的威胁,致使执法工作经常受阻,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执法监察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或达到预期目标。

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不顺畅。法律法规规定,国土部门只有权对经查处制止后仍然继续抢建的违法建筑方可进行;对已经作出拆除处罚的案件必须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然而,多年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基本上都没有付诸执行。自2006年以来,本县国土部门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案件已达20多宗,因种种原因人民法院没有执行l起拆除案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土地管理法》贯彻执行的权威性,群众违章建设的投机心理增强,致使拆除违建行动经常引起群众强烈抵抗,或被的屡拆屡建、屡禁不止。

四、政策因素制约。首先,随着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城镇规划控制区面积不断扩大,以往的城乡结合部都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而对群众建房用地实行严格规划控制政策,特别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再审批建房用地,客观上致使一些农村无房户、危房户未经审批擅自建房。其次,不适当的拆迁补偿也诱发和驱使着部分村民在拆迁地块和重点工程周边进行违法建设以获取经济利益,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违法建设得到补偿的现象。其三,随着扶持工业和第三产业发展政策的执行,私营、民营企业生产用地需求旺盛,私人占地建厂现象也日益突出。

五、土地执法干部队伍素质不高,存在人情执法现象。有的地方土地执法队伍综合素质不高,尤其是基层国土所较为突出,存在土地执法人员年龄结构偏大、管理地域广、交通不便等因素,缺乏土地资源管理和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相关知识,查办土地违法案件的能力不强。同时,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还肩负着土地资源有关业务工作,需要配合地方政府完成其它事务性工作,且受到人员编制和经费的限制,专业执法人员偏少,执法装备缺乏,执法能力有待提高。同时,在一些地方甚至还存在土地执法人员人情执法、面子执法等现象,部分关系户、人情户的违法用地行为得以实施。

法治检查报告范文4

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监察、监测、污防、生态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检查主要任务:重点查看各饮用水源保护区是否设立保护标牌、是否有排污口、是否建有影响饮水安全项目、是否编制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建立保护区和风险污染源名录,并对自来水厂各类设施的运行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饮用水源的取水水质进行取样分析。

二、全面排查,务求实效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充分利用环统、饮用水水源地数据信息开展排查,摸清了我市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现状,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整改。

(一)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

我市涉及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3个,分别为区的桂花饮用水源地、龙滩村水源地、安居白安河红岩子水源地。目前,3个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服务人口约84.8万人,年取水总量约4748.5万吨,均已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了保护区标识标牌。

寸塘口水源地、赤城湖水源地属于水库型水源地,不在此次排查范围内。

(二)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执行环境法律法规情况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尚待规范的环境问题:县的龙滩村水源地取水口一、二级保护区内分别建有2处砂石码头,为县砂石码头、县螺湖砂石码头,建筑面积共计约4000平方米。其余2处饮用水水源地在保护区内未发现排污口、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项目以及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周边面源污染防治情况

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数据表明,我市3处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源标准,能够满足我市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但流入的各小流域水环境形势严峻,周边面源污染防治压力大,主要表现为富营养化指标超标。近年来,我市对小流域面源污染重,水体富营养化现象高度重视,开展了多项工作措施:一是成立市城区4条小河流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了相关责任单位整治任务;二是重新划定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设立标识标志牌,明确保护区范围内应遵守的规定;三是制定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严格禁止在保护区内新、改、扩建影响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四是加快乡镇生活污染源治理工作,在部分乡镇率先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镇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隐患排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整改,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加快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法治检查报告范文5

一、案件检查情况

接省法院通知后,我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认真开展检查工作。首先由各业务庭对案件进行自查,摸清具体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了书面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在业务庭自查的基础上,审监庭对被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存在质量或瑕疵问题进行了核查,做出书面核查报告,并由审判委员会最终确认。20**年至20**年6月,两级法院共有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4449件,其中中院313件、基层法院4126件。在这次质量检查中,两级法院共自查案件4044件,其中中院313件、基层法院3731件;核查案件3769件,其中中院313件、基层法院3456件;提请审委会确认1265件,其中中院17件、基层法院1248件。

在自查和核查过程中,各单位基本上都能认真、深入剖析通知规定时间内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每一个案件,但由于一些特殊的客观原因,少数单位只对部分案件进行了检查。如,由于20**年下半年越秀区法院与东山区法院的合并及法院办公地点的调整和搬迁,有些资料无法找到,所以只对20**年1-6月的案件进行了自查和核查。

二、受检案件质量情况

(一)总体情况

经过检查,两级法院审委会确认案件原审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的案件645件,占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15.9%。其中中院17件,占中院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5%,基层法院628件,占基层法院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15%。

(二)存在质量或瑕疵问题的案件

1、从问题类型看

从质量问题或瑕疵类型看,程序问题或瑕疵的1**件,占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16.4%,(其中中院2件,占中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11.8%;基层法院104件,占基层法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16.6%);实体问题或瑕疵的539件,占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83.6%,(其中中院15件,占中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88.2%;基层法院524件,占基层法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总数的83.4%)。

2、从案件类型看(以中院各业务庭为对象)

由于各基层法院是以本单位所有类型案件为对象进行集中检查和汇总报告,因而目前尚无法对各基层法院民商事、行政、刑事、立案、审监等各类被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质量状况进行对比分析。现仅以*中院为对象对这一问题进行报告说明。

20**年以来,*中院共收到省法院退回的上诉案件1309件,其中二审维持825件、改判248件、发回重审65件、撤回141件、调解27件。维持率、改判率、发回率分别为63%、19%和5%。民三庭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最低,合计仅为10%。见下表。

3、各基层法院之间的比较

从各基层法院上报的数据看,各基层法院之间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质量参差不齐。12个基层法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数占本单位已查案件总数的比例如图所示: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1、各基层法院有质量或有瑕疵问题案件的数量是由本院审委会自己确定,不同法院审委会之间在案件质量问题上的看法、要求难免有所不同,其中也可能存在一些其他主观方面的考虑,使案件质量评定标准本身就存在差异;2、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各基层法院收结案数和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数等基数不同,也会影响上述比例的形成。因此,此表并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各基层法院案件质量的差异。

三、反映出来的问题

(一)案件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还要

长期坚持和深入

从这次检查活动开展的情况看,我市两级法院对案件质量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普遍的提高,都能认真负责、有步骤地开展自查、核查和审委会评定工作。但是,检查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少数中院业务庭室和基层法院检查工作效率不高,上报检查数据和汇报材料不及时,影响了向省法院提交统计数据和情况报告的进度。

(二)审判质量总体较好,但仍有待提高

1、案件质量总体较好。其一,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维持在合理的水平。从中院的统计数据看,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分别为19%和5%;从省院了解到的数据反映,基层法院20**年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分别为17%和1.8%。这种比率应当说是合理的,相对于同期全部一审案件总数来说,比例更小。其二,在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中,存在质量或瑕疵问题案件的比例仅为15.9%。要特别指出的是,中院审委会认定有问题的17个案件,全部都属于审判过程中的细微瑕疵,均没有达到构成案件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许多基层法院也有这种情况。

2、事实和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实体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事实和证据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经办人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案件中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认识错误而导致实体处理出现偏差;未能准确把握证据的证明力,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注意要求当事人对涉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证据认定或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草率运用逻辑推理将“孤证”作为定罪证据;等等。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经办人因对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指导意见掌握不熟致案件处理不当;归责原则适用错误;等等。

3、案件程序方面的问题相对较少。主要有:宣判后一审判决书送达的对象不适格;审理过程中对不属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处理或判决事项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诉讼主体资格审查不当;对标的物未依法进行评估即进行实体处理;据以定案的证据未依法质证;委托送达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案件未收到受委托法院的送达回证即开庭审理并做出判决;将诉讼材料交当事人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办公室签收即视为送达;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之前即采用公告送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未在三个月内审结;未依法行使释明权;刑事案件未为未成年被告人依法指定辩护人;等等。

4、从中院刑事案件检查情况看,量刑不当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在刑一、刑二庭被改判的案件中,因量刑不当被改判案件占到整个改判、发回总数的67%,这个数字是惊人的。更深入的看,这里的量刑不当主要表现为量刑过重,极少数表现为量刑过轻。这可能是基于两级法院的角色和理念等方面的不同所导致的,当然我们也发现有些案件省法院二审进一步从轻、减轻是没有充分依据。

5、文书质量也应引起重视。虽然检查没有涉及裁判文书质量问题,但也发现有些文书错漏明显,中院还有个别案件被省法院在发回重审函别点名,许多基层法院也在检查报告中强调了文书制作上的疏漏对案件质量的影响。文书质量虽不属于严重的质量问题,但它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信任,也可以从侧面反映我们办案人员的责任心问题。

(三)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检查认为,上述问题的出现,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其一,当然归因于审判人员的审判水平。部分案件的经办人或在审判过程中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或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出现较为明显的错误,对于证据的采信和法律关系的定性分析有着较为严重的偏差,对于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策性文件的精神掌握不熟、理解不透,这是影响一审案件质量的主要原因。其二,审判作风也是影响案件质量的重要原因之一。纪检监察部门对各业务庭提交的案件从干警业务素质等方面进行认真的核查,未发现有违法、违纪等徇私枉法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情况,这说明我院干警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相对较高。但在核查中也发现,部分案件出现的错漏完全可以避免,但由于案件经办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完备,导致出现了一些低级错误:如,送达程序简单粗暴;核查证据不仔细,对于证据中微小但极其重要并直接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问题未发现;数据计算错误;裁判文书有错漏或判项的文字表述不规范;遗漏法定量刑情节或遗漏认定事实;在装订上诉案件卷宗时漏订涉案主要证据;等等。

(四)不属于质量或瑕疵问题的情况

检查发现,有相当部分一审案件虽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但并不属于质量或瑕疵问题。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其一,二审出现新证据或新情况。这里的新情况主要是指二审出现新的证据或查明了新的事实足以原判,以及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二审中退赃。其二,不同法官对法律理解和的差异导致两级法院对案件处理的看法不同。这次检查活动中,我们发现很多案子虽然一二审在对案件的处理上有较大差异,但这种分歧的主要原因不一定归咎于一审对案件事实的查实和认定不准确或对相关法律适用不当,而主要是因为不同法官在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上考虑的角度不同,以及对法律规定有着不同的理解。审判活动本身就是主观思维见之于客观证据和法律实施的能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主观意识活动的个体差异以及法律理论的分歧,不同的法官在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以及适用法律上考虑的角度不同,从而导致案件结果迥异,这是一种正常现象。

四、改进工作的方向

1、充分重视案件质量问题,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建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制度化和日常化是确保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虽然中院和各基层法院基本上都建立了自己的案件质量管理制度,也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进行分析总结,但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我市法院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还未走上正轨、还未建立制度化和日常化的管理和操作模式,省法院要求的立体、动态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还远未形成。我们应该以这次案件质量检查活动为契机,把我院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启动起来,完善起来,争取真正达到提高案件质量的目的。

2、摆正心态,实事求是地正确对待案件质量问题,提高审判质量。

这一点非常重要,从这次检查的情况来看,虽然部分案件二审改判、发回重审不太合适,但多数案件,二审改判、发回重审都其合理性,或者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的理解更加恰当、或者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合理。所以,一审法院应当在充分尊重上级法院裁判的基础上,抱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心态,客观、理智地对待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结果。中院各庭室和各基层法院应当对本单位上诉案件的二审审理结果予以充分的重视,对相关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统计和总结并告知相关的一审案件经办人。尤其对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更是应当仔细分析,找出原因,改进审判工作的质量。各经办人也应及时找出自身在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以及程序方面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尽量避免在以后的审判工作中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3、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审判人员办案水平。

各单位切实抓好证据规则的落实,在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方面既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也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应依据法官良知、逻辑推理及理性对证据进行独立自由的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审判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同时正确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的稳步向前,我国立法工作不断上新台阶。不断有新的法律颁布实施,旧的法律法规也适时修改,司法解释工作不断跟进。要做到正确适用法律,保证审判质量,审判人员就必须要讲学习,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努力培养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通过对立法原意、法的价值、司法原则、国情社情的综合把握准确地理解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条件、立法意图,正确适用法律解释方法,以诚信、公平等基本原则为指导作出裁量,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4、加强审判作风,狠抓审判纪律,树立公正、严谨的良好司法风尚。

在两级法院大力开展审判作风建设,强化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增强责任心,强调办案人员必须一丝不苟地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决不允许审判人员和书记人员再出现完全可以避免的低级错误。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奖惩及通报机制,深入持久地开展案件抽查和质量评查工作,引导两级法院干警逐步形成深入、细致、完备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两级法院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法治检查报告范文6

一、基本情况

我们共走访调研13家企业,涉及成品油流通、家政、汽车销售三类行业。积极邀请企业对我们工作的方式方法、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以及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有何意见建议等畅所欲言。

调研组采用现场座谈、问卷填写、邮箱投递等方式征求有效意见建议13条,经过归纳梳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2、加强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3、加强对企业监督指导,及时了解企业的需求。

4、出台扶持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

企业对我们的工作表示基本满意,希望我们继续再接再厉,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调研中我们也了解到企业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存在问题

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大部分企业希望对本行业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希望多组织一些行业法律法规的培训,帮助企业充分了解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我们还了解到个别企业在遇到问题时不知道向那个部门反应,特别是在机构改革后,因原管理部门被合并统一规划后,一时间找不到“娘家”。对此,我们现场向企业详细解释了我市机构改革后各部门各单位分工情况。

三、下步打算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在宣传国家、省、市有关行业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加强培训企业对本行业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帮助企业规避经营风险,营造企业自律守法的经营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