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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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范文1

1.应用公允价值的企业数量少

由于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环境的原因,国内对于公允价值计量的经济后果相关研究起步较晚,根据何建国等(2014)关于公允价值计量运用于投资性房地产中的规模的研究,虽然上市公司中拥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越来越多,但使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企业非常少。许多拥有投资性房地产且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公允价值能够确定的企业也不釆用公允价值。有些同时在内地和香港上市的公司本是最有条件釆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但是它们依然釆用成本模式。这些说明不是没有条件采用公允价值,而是另有考虑。

2.公允价值确定方法不统一

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了釆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条件,但是对于公允价值的确方法并没有做统一的规定,所以在实际应用中,有的公司采用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有的公司釆用第三方公布的调查报告;有的公司参考类似市场价格自行确定。虽然每一种方法都参考了市场因素,但免不了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带有较强的主观性。所谓的公允价值是不是真正的公允价值值得商榷。

二、企业较少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原因

1.公允价值模式会加剧公司资产与利润的波动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企业在每个会计期末编制报表时都需要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随着市场状况的变化而变化,这就加大了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不稳定性,这种变化超出管理层的控制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会掩盖管理层的能力和作为。通常企业都希望向投资者传递一个企业平稳增长的信号,如果釆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一切都不在掌控之中,对于管理层来说压力甚大。

2.公允价值难以取得且获取成本高

釆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只需要在初始成本的基础上按期计提折旧或摊销,且资产的账面价格与计税基础一致,期末不需要为了纳税调整净利润。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需要在每一个会计期末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此外企业为了提高公允价值的可信度,需要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来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企业每年需要支付较高的评估费用,增加经营成本。

3.公允价值操作指南的缺乏

我国会计准则尽管对公允价值的应用条件、确定方法有一定的规定,但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实施和操作规定都过于简单,缺乏详细的操作指南。比如准则规定应用公允价值的条件之一是要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但怎样的市场才算活跃,准则并未做详细的说明。另一个条件中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但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太多,同一栋楼中的不同楼层价格都是有差别的。准则并未限定公允价值的计量依据,导致在实际中企业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各式各样,有的采用评估价格,有的釆用市场类比价格,还有的釆用第三方调查报告。计量依据的不统一会降低公允价值的可比性。这些问题准则都没有提到。

三、完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建议

1.改进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

准则应该完善公允价值应用条件的相关规定,对于什么条件下可以采用应用公允价值模式给予更清晰地界定。另外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也需进一步的完善,特别是在不活跃房地产交易市场下公允价值如何估计。对于公允价值的估值原则、具体模型、参数的确定等建立一定的标准,提高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的可信度。

2.完善房地产评估制度

目前多数企业釆用评估价格作为确定公允价值的基础,因此公允价值的完善离不开资产评估的发展。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的信息更加独立可靠,因此应引进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但对于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设立、运营等应进行严格的监管,制定严格的准入制度,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认证方可开展业务。对于机构评估人员的专业资格定期进行审查。

3.规范信患披露制度

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范文2

[关键词]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公允价值 新准则

一、公允价值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应用公允价值的分析

1. 公允价值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给企业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

①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可选择性。 为减少对公允价值的滥用情况,新准则对运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作了严格的条件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这一规定,会使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利用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这一可择性规定来达到人为调节利润、资产等目的。②关联方之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利润操纵一些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交易经常利用非货币易来操纵利润由于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使得它们更加具有可操控性。关联方为了能使子公司为其担保或转移资金,利用非货币易转移利润使子公司包装上市或实现再融资,以便达到无偿或低于正常利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目的;或直接利用非货币易侵占关联子公司的财产。

(2)表内确认损益易造成净利润和现金流相背离

执行新准则后,企业进行资产置换将可能产生利润,如以优质资产换取劣质资产等。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计入当期损益,将会影响企业的当期利润,企业可以通过资产重组提高当期利润,但是此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可能没有现金流作为支撑。在没有现金流入或流出的情况下报告利润或亏损的增减,无疑会加大上市公司分配利润的难度,同时影响投资者决策。

(3)公允价值信息披露较少,不利于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监管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①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②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③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一些上市公司利用新准则未对商业实质的判断和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的披露作出强制规定,仅披露资产的公允价值及交换中确认的损益,这样不仅难以判断交换的公允性,也会给审计造成困难。

(4)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判断能力。

公允价值计量的优势也正是在于其建立在未来经济利益基础上的决策相关性。但与此同时,要准确计算公允价值,就必须准确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其中涉及的因素至少包括预期未来的现金流量、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及折现率。无疑,对上述三项因素的确定都需要会计人员大量的主观估计和判断。然而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使公允价值的确定缺少明确的技术标准,缺乏可靠性、真实性。

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应用公允价值的优势

新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确保中国会计准则顺应会计国际趋势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中国经济进一步市场化和国际化等均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新准则中引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如果要求上市公司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考虑换出、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这些规定将使得上市公司的资产交易得到更为公允地反映。新准则将极大地提高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热情,推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优化资产结构。实现了公允价值局限性的突破,最重要的是符合我国现实的经济发展环境。

3. 对于我国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应用公允价值的改进建议

(1)对于无法从活跃市场取得报价而需引入估价技术的非货币性资产,对不同类型换入换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大小和折现率范围做出具体规范。

对非货币性资产,可采用折中的办法,即未来现金流量及折现率不是完全由主观判断决定,也不将折现率固定为某一值,而是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不同类型对未来现金流量及折现率规定一个范围,允许有一定浮动。由此既可以缩小主观判断的空间,又能因各非货币性资产具体交换业务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可提高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可靠性。

(2)将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商业实质的具体判断依据引入附注中披露,重点披露交易中的关联方关系。

准则的规定过于细致会造成可操作性较差,但过于宽泛则可能造成滥用。所以,笔者认为应对其中的“显著”、“重大”给出具体的数字参考,至少对其商业实质的判断依据引入附注中披露。若某项交换满足条件一,应要求企业在附注中分别对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和金额做简要罗列及对比;若满足条件二,则要求企业简要披露换入资产对换入企业的特定价值(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换出资产存在的明显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

(3)详细规范估值技术并披露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在没有活跃市场可以参考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估计公允价值是公允价值计量的难点,也是反对运用公允价值的学者认为其缺乏可靠性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估值技术还应做出详细规范,并且披露所需要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折现率以及二者的确定方法和依据,使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更加准确、公开、透明。

(4)对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确认的损益与其实际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对比披露

这是针对公允价值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确认的损益与实际现金流相关性差这一弊端而提出的,旨在提醒投资者对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产生的无现金流支撑的损益有所警惕,以免高估或低估企业的价值而作出错误决策。

三、结论

新会计准则中使用公允价值是我国会计发展的一大突破,虽然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仍然有许多不足,但全球化的经济发展使得公允价值的应用已经成为趋势,我国应尽快完善市场,从而使得公允价值的可靠性与准确性逐步提高,将历史成本向公允价值过渡,使其得到更好的应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02

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范文3

[关键词] 公允价值;房地产项目;计量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7- 0002 -02

在财务会计中,历史成本计量方式在会计发展环境的变迁过程中已经无法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无法为经济决策者提供有用的信息,不能对经济前景进行有效的预测,因此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开始被广泛应用。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做出了多次的修改,其最后一次修改发生在2006年9月,此次确定的公允价值的含义为:“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或转移一项负债时在计量日支付的价格”。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也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定义公允价值的概念,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交易的当事人在对交易的情况充分熟悉的情况下自愿以资产进行交换或对负债进行清偿的金额(前提是这一交易是公平的)”。2006年2月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公允价值的本质就在于其公允性——即对交易的情况充分熟悉的双方在自愿公平的前提下形成的,必须能反映交易和事项内含的公允的价格,同时还要兼具可靠性、相关性的信息质量特征。利用公允价值这种计量方式有利于确定企业资产的质量、管理潜在的企业的财务风险、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的状况,进而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参考价值更高的决策依据。

1 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公允价值计量存在的问题

对一些企业来说,投资性房地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能够使企业的资产价值更加真实地反映出来,使企业实际获得的现金流得到更加准确的披露,企业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以及承担的财务风险得到更加准确的反映,因而使会计信息质量得以有效的提高,有利于企业投资者及债权人等据此做出正确的决策。我国的会计准则也对该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例如,对已经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再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摊销或计提折旧,而是应该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做出合理的调整,原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所存在的差额则计入当期损益中。因此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方式能够极大地提高公司的净资产和当期净利润,是对公司有重大利好的计量方式。

但是,通过调查发现,国内只有相当小部分的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采用该计量方法,这说明公允价值这种新兴的计量方式在给公司带来巨大利好的同时,也对公司带来不利的影响,大多数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正是由于看到了这一点才未敢触及这种能够为公司带来绝对利好的计量方式。我们认为具体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相关利润波动幅度不可控

很多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历史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固定资产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折旧或摊销。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投资性房地产只是逐年计提折旧或摊销,它的价值不会随着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变化,也不会将其市场价值发生的变化计入当期损益,其账面价值无法反映出资产的构成情况及各类资产对公司业绩的贡献程度。如果企业对其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变更后续计量模式,由原先的历史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例如,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之后,将对投资性房地产不再计提折旧、摊销以及减值准备,而且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调整,将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最终再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本年利润。因此,公司的利润受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化的直接影响,而受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影响的这部分利润与市场价值变化的方向一致,即如果房地产市场价格上升,那么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就会因此而上升,从而公司利润也会因此而上升;反之,如果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跌,那么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就会因此而下降,从而公司利润也会因此而下降。因此公允价值的变化会加大净利润的变动幅度,这种利润的不稳定容易引起会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盈利能力与经营成果稳定性的质疑,误导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决策。

由此可见,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各项完善措施正在跟进,房地产市场价值升值固然会对公司产生利好影响,但是价值下跌的可能性并不是没有。因此,公司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会因市场价格的波动而加大利润波动幅度从而误导众多利益相关者。

1.2 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的特殊性

虽然目前在房地产市场价值持续走高的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也有可能因为受全球经济及其他诸多因素所影响出现市场价值下跌的情况,但是这种公允价值的下跌所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给公司利润带来的影响是非常小的,相对于因房地产价格的提升而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给公司带来的巨额利润来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且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又不需要计提折旧、摊销和减值准备,因此这将对以后年度公司的利润产生巨大的提升作用。如果企业对未出售出去的商品房或公建暂时出租后作为固定资产处理采用成本模式进行计量,这种计量方式需要在其初始成本的基础上逐年提取折旧或摊销,账面价值只能逐年降低,按照成本模式计量的账面价值将与我国房地产市场景气情况下的公允价值反应不一致。因为如果房地产价格上升的趋势持续,运用公允价值方式进行后续计量不但账面价值会有所提升,而且还不需要计提折旧或摊销,这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将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企业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只是解释本期新增加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用途,并且用途的披露也完全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但是对于其他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用途,投资者等无法从报表中得到确切的信息,在报表中所列示的其他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完全符合准则规定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标准,是否存在将未出售出去的商品房或公建暂时出租也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无法把握。

很多情况下,审计者无法针对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固定资产进行清晰的确认,在房地产企业中,该项目下的会计舞弊时有发生。

1.3 计量的客观性不足

很多企业年报中对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的披露在内容上有失公允,难以让人信服。例如,很多房地产企业制定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管理办法》,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公司决定采用可比项目成交价格类比法:实地综合调研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城市或所在城市的主要城区项目;自权威机构和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可类比房产项目;依据投资性房地产的类型、房产境况、房产附近的环境、交易的时间和形式等方面来调整并最终认定调整因素的区间,编写出调整因素的比照表格;然后再对能够进行类比的房产项目根据以上确定的调整因素比对表格对房产的成交价格进行修正,并对修正后的数值求出其算术平均值,进而取得标的物的预估价格,从中减掉预计的土地增值税以及营业税及附加,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从表面上看,这种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比较严谨与周密,但经过仔细分析后会发现其实是比较粗糙和模糊的,并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因为在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具体计量过程的披露中只有文字的说明,没有披露相配套的数据作为支撑,无法进行实际操作,很难让报表使用者信服,企业财务人员据此估价进行会计处理进而形成的数据信息就着实令报表使用者担忧,因为采用可比项目成交价格类比法的主观性与随意性是比较强的。

另外,很多企业缺失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价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企业市场部门人员仅凭上述过程评估出来的结果是否客观、公允,是否会存在公司高管因道德观的缺失而指使、强迫工作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因自身利益的原因故意通过调整公允价值从而操纵利润、粉饰报表等问题,企业没有相关的内部控制部门及人员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和防范。另外,由于公允价值确定的专业性较强,企业外部监管部门又不能直接参与其中进行干预,企业管理者可能会利用这种看似合理但是经过推敲后却是漏洞百出的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如何确定的信息披露达到某种其想要达到的目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必须严格遵循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原则,牢牢把握会计信息质量的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原则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 解决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2.1 加强企业利润管理

房地产项目公允价值波动所带来的利润企业自身不可控,企业不可能通过经营去管理,这种波动受市场环境中外在因素的影响,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与宏观调控因素等。为了不使这种利润波动误导投资者、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进而损坏公司的良好形象,企业应该强化自身的利润管理,充分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润波动所受到的外部影响,特别是波动幅度和对整体利润的影响。只有加强企业利润管理,强化自身披露,才会使众多报表使用者在阅读公司年报时真正了解公司的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是否具有稳定性,投资者才会有清晰的思路判断利润波动是由哪些原因所导致的,这种利润波动对自己的投资策略是否会构成较大的威胁以及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等。

2.2 严格披露投资性房地产

明示投资性房地产各项目的用途是企业会计准则对拥有投资性房地产上市公司的最起码的要求,而且也是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将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项目也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从而进行利润操纵而做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准则对这方面的规定,否则准则只会变成一纸空文,对上市公司的行为毫无约束力。因此,建议企业在年度报告披露中按照准则的规定及时、中立地明示投资性房地产各项目的用途,其中包括原有的各类投资性房地产的用途,新增加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各项用途。只有这样做,才可以在源头上防范并遏制住公司经营者利用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用途的模糊披露来进行利润操纵提高公司盈利水平的可能性。这样一来,投资性房地产自身的账面价值和对利润产生的影响才会令报表使用者信服。因此,明示投资性房地产各项目的用途是防止公司经营者虚增公司利润的最佳途径。

2.3 房地产项目公允价值确认、计量的可操作性

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范文4

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是这样定义的:“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结算的金额”,而我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二者的论述基本一致。

二、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

我国是在1998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出现了公允价值的应用。后来,在投资和非货币易准则里又出现了公允价值的应用。2001年1月,财政部重新修订了这几项准则,将公允价值计价方法取而代之为按账面价值入账的方法。在国内、外环境的共同作用下,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计量被再一次提及,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基础上,新准则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还是非常谨慎的。

三、公允价值在新会计准则中的运用

(一)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和披露中的应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一系列会计准则的对我国金融工具准则做了及时、准确的补充。在我国原有的会计准则中,金融资产的初始和终止的确认都没有标准。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金融工具确认中的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在新准则中得以体现,金融工具确认中体现公允价值的运用,使核算更加准确合理。

(二)在企业合并中的运用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核算,我国准则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相同,即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的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价值无法真正体现公允价值。尽管在合并过程中也经过中介机构评估确认,但其中存在很多人为的因素,使得公允价值不能真正“公允”。为规范企业的管理,增加企业利润的可信度,新准则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取“权益法”会计处理,不使用公允价值,而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取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购买法”。所谓的购买法,是指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视同一个企业购买另外一个企业的交易,按照购买法进行核算,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所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在购买日,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大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小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为负商誉,在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后,计入当期损益。在合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会计期末,对在合并过程中形成的商誉正或负测试时,按确认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减少或增加留存收益。

(三)在债务重组中的应用

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中分别对债务人和债权人作了不同的会计处理。债务人因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转让的资产价值或将来应付金额的差额全部计入“资本公积”,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获取高额利润;如果债务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则将其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明确指出:当以非现金资产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要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因而不会发生债务重组损失,而公允价值也只是作为一种辅助计量方法,只在债权人受让多项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时作为标准数使用。

(四)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应用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其会计处理有不涉及补价、涉及支付补价和涉及收到补价三种情况,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无法计量时,换入资产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不确定损益。准则中对于公允价值的应用,关键是要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做出正确、合理的判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①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②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四、在我国公允价值的运用需进一步规范

在公允价值的运用中,为了保证核算的准确与合理,公允价值的确定就一定要选择恰当的方法。对于交易尚未发生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有:市价法,折现率调整法,期望值确定法等,这些方法都是可行的,但是这些方法又无一例外的有它自身的缺点。如采用市价法,要求选取恰当的参照物,这个参照物既要有较高的可比较性,同时又要有一定的数量,否则结果就有可能不准确,然而理论和实际操作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因为这个过程一定会存在人为的因素,它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的各项指标和财务信息的正确性,因此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有待于更进一步规范。公允价值的使用本身是合理的,我们不能因为公允价值难以计量就放弃其在新准则中的运用,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为公允价值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优化其存在的基础。

公允价值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内容相对比较复杂。由于公允价值主要是市场价格,在没有市场价格的情况下,要由交易双方自己来确定,公允价值的使用需要依靠活跃的交易市场以及会计人员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稍有偏差,就有可能成为企业调节利润的手段,公允价值可能再次成为会计造假的工具。因此,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必须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范文5

【关键词】资产组;利润中心;可收回金额;现金流量

一、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计量的不足及改进

1.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净额难以确定

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与单个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采用相同的准则和方法,应当按照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1)公允价值难以确定。根据我国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实际上,准则所讲的“公允价值”并非真正的价值,而是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的价格或马克思所讲的交换价值,属于资产的价值估值,并不是企业的真正价值。正是基于公允价值的这一特性,也加大了公允价值的主观随意性,可靠性难以保证。再者,公允价值运用需要发达的市场经济背景,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市场秩序相对落后,经济环境和各种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公允价值的运用目前尚宜某些条件成熟的特定领域,对于公允价值在资产减值会计中更应该谨慎使用。

(2)处置费用的确定带有主观随意性。CAS No.8要求,资产的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金、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资产处置在未来发生,资产寿命长短不一。在未来期间,各项费用的收取标准如何,现在也很难预测,因此企业在处置费用的确定上免不了带有主观性和随意性。

2.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应以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优先选择,辅以资产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净额为参考

笔者认为,鉴于公允价值在资产组减值中存在的诸多局限,目前对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优先采用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更加合理可靠。因为预计资产现金流量主要综合考虑三方面因素: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折现率。其中,资产组使用寿命的预计于CAS No.4和CAS No.6等规定的使用寿命预计方法相同。关于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预计方法在相关专业书籍中都有详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虽然会计实务中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同样存在一些困难,比如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难以测算,折现率难以选择等等问题。但是,相比公允价值内在属性的局限性和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不完善等短期难以克服的客观事实,只要注意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规定折现率的选择标准并研究相应的制约手段,优先采用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必然更加科学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当然,完全采用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量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模式也是不可取的。资产组作为企业可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确实存在独立产生现金流量无法确定的情况,因此,应该要以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净额作为计量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模式的补充。而且,虽然目前由于公允价值理论本身缺陷以及我国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客观事实,公允价值的运用存在很大局限。但是正如葛家澍所言,“公允价值计量的产生是金融创新和主体之间经济业务创新的产物。它发展了财务会计的计量属性。”伴随会计计量属性理论的发展和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公允价值的合理有效运用是大势所趋,而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净额的估值方式也必将在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资产组减值中单项资产分摊处理的不足及改进

1.资产组减值准则没有涉及资产组内各单项资产未发生减值,而资产组却发生了减值根据的情况

CAS No.8规定,资产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摊:

首先,递减分摊至资产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

然后根据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抵减后的各资产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如可确定)、该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如可确定)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但是,资产组的减值不能简单等同于单项资产的减值。因为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有两方面:作为整体的资产组可收回金额和资产组内各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如可确定)总和。当整体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资产组账面价值时,可以认定该资产组发生减值。但是资产组内各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如何确定)总和大于该整体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导致资产组减值损失不够在各单项资产之间分摊。

例如,ABC公司有一条生产线,该生产线主要由X、Y、Z三部机器构成。,由于各机器均无法独立产生现金流量,但整条生产线构成完整的产销单位,属于一个资产组。2011年末该生产线账面价值100万元,其中X、Y、Z三部机器账面价值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和40万元。由于2011年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决定对该生产线进行减值测试,得到该生产线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60万元。同时获得X、Y、Z三部机器的可收回金额分别为15万元、25万元和45万元。

此时设备X、Y、Z三部机器的各可回收金额均大于其账面价值,说明其单项资产未发生减值,而资产组却发生了减值。

2.基于企业具体情况而差别对待的资产组减值损失分摊处理

对于资产组发生减值,而资产组内各单项资产未减值的情况,应该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分析该资产组减值是永久性减值还是差异性减值,再视情况进行差别处理。

(1)若该资产组减值是永久性的不可逆转的。按照市场理性人假设,企业作为理性投资者,追求效益最大化,当该资产组整体经济效益不如各单项资产带来的经济效益时,企业应该考虑该资产组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时企业管理层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资产组进行合理变更或处置,同时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

(2)若该资产组减值是暂时性的可恢复性的,企业没有必要变更或者处置该资产组,而该资产组产生的减值损失又不能全部分摊到资产组内各单项资产。笔者认为,企业应该首先对资产组减值损失金额进行正常会计处理,即根据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直至各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和零两者之间的较高者。剩余未能分摊的减值金额部分应参照CAS No.1,计入与资产组中相关的存货跌价准备。但是出于谨慎性考虑,资产组中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后,在以后期间其减值金额也应符合资产组减值规定不予转回。

参考文献:

[1]于晓镭,徐兴恩.新企业会计准则[S].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2]汪祥耀,邵毅平.美国会计准则研究[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

[3]张效莲.新企业会计准则讲[M].济南:济南出版社,2006.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范文6

本着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原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了新施工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本文结合新老准则的相关规定为例,对新会计准则在施工企业实践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资产减值计量方式

新准则提出了“资产组”的概念,扩大了资产减值准则的使用范围,在资产减值迹象判断上,要求更加明确,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也更具有操作性。会计理论的核心问题是会计计量,而会计计量的关键在于计量属性的选择。目前有关资产减值计量的属性主要有:现行成本或重置成本、现行市价、销售净价、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在用价值)、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与历史成本不同,现行市价、销售净价、可变现净值、在用价值、公允价值都属于“贴现值”的范畴。在我国《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中,可收回金额的实际含义为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从理论角度讲,“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最理想化的计量标准。但其计算相当困难,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因此,目前资产减值会计实务中会计计量主要采用上述中的其他计量标准,且分别按不同资产进行选择。

二、债务重组方法

新旧准则最大差异就是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债务重组收益将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一)入账价值在计量属性上

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从而保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施工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施工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

(二)债务重组中损益处理方法

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受的损失,旧准则认为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单独设置“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目加以核算。新准则要求“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小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三)披露要求

新旧准则都要求债务人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债务重组方式;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增加额;或有应付金额/或有支出。而新准则增加了两项披露要求: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同时,新准则关于债权人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也增加了一项披露要求: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三、施工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新准则进一步强调了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的基本理念。将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纳入合并范围,体现在对特殊行业子公司以及小规模公司的合并上,无论是小规模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都应纳入合并范围。

在新准则中取消了合并比例法的运用,而且规定对合营施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四、所得税的影响

在计税基础上,旧准则强调收入和费用与纳税收益和纳税扣除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从发生额的角度进行分析;而新准则强调施工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日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所存在的暂时性差异,从余额角度进行分析。在所得税确认上,旧准则要求施工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而新会汁准则要求施工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在减值确认计量上,旧准则没有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准备的规定,而新准则则规定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计提减值准备,并在日后符合规定时可以转回。

五、长期投资的核算

1.规范范围。原投资准则规范了所有权益性、债权性投资的核算。新准则仅规范对于公司、联营施工企业、合营施工企业的投资,以及投资施工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及调整。原投资准则未规范施工企业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同时对投资者投入长期股权投资的作价也没有公允性的要求。新准则规范了施工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准则要求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新准则要求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并且仅要求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份额的部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