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系统保护的意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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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系统保护的意义

生态系统保护的意义范文1

关键词:城市景观保护设计

0引言

城市景观环境,是城市设计中一种表象的物质形式,通过视觉审美而形成。城市景观规划,指的是在一定时期内,实现城市发展相关任务和目标,是整个城市建设的重点部署内容。旨在全方位考察城市内容及其周边的环境,进行可行性分析,然后通过设计以及施工建设来达到提供给居民以理想、安静、舒适等交通居住环境。作为城市的景观设计以及建设,对城市土地综合利用,改善土地相关特有功能,都十分有利。城市景观的保护意义重大,是当前研究的热点之一。

1城市景观保护现状概述

我国经济的腾飞,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了蓬勃生机,而在城市建设中,相应地面临的困难以及环境问题也日益严峻。比如由于历史、政治以及相关技术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随着历史的河流而相应改变。但是长期的封建思想,使得人们在追求美丽景观的过程,日趋漫长。特别是官僚主意以及暴发户特征意识,导致中国城市的景观缺少人性化考虑,在景观设计中,只是片面追求某种视觉效果,而对于景观给人们带来的其他环境因素,欠缺考虑。在景观改造过程中,没有遵循景观保护原则,严重破坏了自然环境。

所谓城市景观保护设计,必然遵循自然景观的保护,严格意义上来说,就是生态设计。生态型指具有较为完整的生态系统、能够开展适当游憩活动的城市自然遗留地,管理的目标是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维持生态的稳定性和多样性。生态型城市自然遗留地包含有代表性的生物群落和风景样本,其中的动植物物种、生境和地貌具有保护、教育、游憩和科普的意义。根据管理目的的不同,还可以再分为生态保护型、生态游赏型、生态科普型等。必须保护生态多样性,而生物多样性不是简单的生物个数,而是包含生物基因多样性在内的,具体分为物种以及群落和生态系统等不同。在城市景观设计和建设中,生物多样性,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它们是构成生态环境最为主要的因素之一。可以这么说,城市生态多样性,无论是基因、物种,还是群落及生态系统等,都和城市自然生态环境具有某种和谐的联系。作为人居的环境,它们是人们在生活以及生产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景观设计中,必须考虑景观设计给生物多样性以及生态环境带来的正面以及负面影响,必须明细景观的设计除了给人带来最大利之外,还不能影响生物多样性原则,不能破坏生态自然环境以及自然遗留地的物种特性。

2城市景观保护设计策略

2.1城市建筑景观保护策略对于建筑景观而言,通常由于历史以及文化等原因,我必须充分考虑其存在的价值。历史建筑作为城市景观保护设计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其意义非常重要。通常情况下,建筑具备几个方面的因素,一个是人居因素,一个是时间因素(即历史因素),另一个便是文化因素。无论是名人居住的名人效应,或是历史遗留的历史效应,还是其璀璨的文化效应,都构成了建筑景观的保护与否的影响因子。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确定其声望值,当声望值超过需要保护的临界值时,必须对建筑景观进行保护设计。

建筑景观的保护设计,必须充分考虑资源的优化利用,在城市整体设计中,资源的合理利用最为重要。作为一个世纪以来的科技和商业发展的结果,城市中心总是处于适应更多用途和人口的压力下,然而许多城市中心却有一种错综复杂的特性,很容易被增长的交通和重建破坏。取代所有旧的事物来满足新的要求会浪费资源,而且很昂贵,这会有效地毁灭一个地区甚至整个城市。不满足今天的需要、不预测明天的需要,可能会成为经济和文化的自毁。我们必须在某处打破平衡。如何做呢?答案可能介乎一座城市和一个社区之间;或者是它们的特性值得保护,或者一种古老的、很受喜爱的形式;又一次,是思想还是艺术品。建造什么,何时何地重建或彻底修改,保留什么以及如何去做,是一个判断力的问题,在实践这种判断时,应该简要地参考别的地方的经验。转2.2生态景观保护设计除了建筑景观的保护设计外,生态景观的保护设计也是城市景观保护设计的重点。因为,作为城市生态系统中的第一生产者——绿色植物,它是城市生态系统中最为主要的纽带,其为城市整个生态系统提供物质循环和能量交换。所以绿色植物的保护设计以及生物多样性设计,是城市生态景观保护设计中的主要内容。植物园以及树木园,作为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中心,必须全面收集相关植物,重点保护相关等级的生物,必须组建生物基因库以及城市种子库,便于对生物进行离体保存。植物园既是植物资源迁地保护、植物科学研究的基地,也是对公众进行植物科普宣传和教育的基地,在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中起着核心作用。笔者认为,植物园、动物园对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均存在一些限制:①保存超过一定限量的某一物种的遗传多样性标本,在经济上是行不通的;②保护中几乎没有直接的生境敏感反应(habitat.resonsive)发生,所以这种人为控制的种群往往无法适应环境条件的变化;③受到保护的种群其遗传基础似乎很窄小,但又不可能大量收集其个体以使之表现出广泛的基因型;④保护还依赖于政策和资金的持续稳定,但这远没有把握性;⑤在很大程度上将动植物物种与野生的群体和自然环境相隔离,其结果往往是削弱了物种的自然生态习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物种的遗传多样性,这样并未起到真正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在城市生态景观保护过程中,充分利用景观规划方法,实现最优化保护效果,这样可以减少植物园以及生态园的数量。

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途径,景观规划可以分两种方式来实现。①传统保护模式,即基于物种保护的方法来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②最优化保护模式,即基于生态系统保护的方法来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一般来讲,第一种方法在早前运用的比较广泛,它对于濒临物种,能起到很好的保护效果;而第二种方法是从源头来避免濒临物种的产生,强调的是和谐发展,即全面联合景观系统以及生态系统,让各物种以更好的状态来生活于生态系统中,或适应新的生态系统。从实际效果来说,从物种保护这种单一的保护来看,这种做法有待改进,因为,单一的物种保护只是没有办法之中的办法,充其量只能是事后保护而已,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来改善事后的环境,人为地构筑适合物种生产的环境。而生态景观学最优化景观保护是以最优化模型为基础,从事前控制出发,充分考虑生态和谐因素,建立适合物种生物链的生态保护模式,是城市景观保护中可持续设计的重要环节,所以,以第二种保护模式——最优化保护模式,是景观设计的重中之重。

3结语

城市景观保护意义重大,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只有全面认识当前景观保护形式,从建筑保护到生态保护出发,才能把我国城市景观保护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台阶。新晨:

参考文献:

[1]王启照.城市景观设计新思维——可持续发展范式刍议[J].上海商业.2009.(9).48-50.

生态系统保护的意义范文2

论文关键词 生.物多样性 环境立法 改革完善

随着近年来我国环境的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面对的环境状况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和挑战。因此,我们要认清楚自然生态环境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意义,推动环境立法的有序进行,做好生态多样性保护工作。

一、环境与生物多样性

(一)生物多样性内涵

生物多样性定义众多,内容广泛,包括了动植物资源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等多个方面。它是地球生物资源丰富性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生物之间和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复杂关系。生物多样性也是生物之间及其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综合构成。其中的物种多样性是指自然环境中存在的生物形式多样;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物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是指生命体内决定性状的遗传因子及其组合的多样性 。

(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生物多样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了众多的生产和生活原料,维持生物多样性能够保证食品物种的丰富和材料来源的丰富。同时,生物多样性还能保持土壤肥力,保证水质以及调节气候,从而保障和改善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的维持还有益于保持地球物种的丰富多样,保护地球生命物种的基因库。防止濒危物种带来的生物基因库匮乏。

二、环境恶化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一)生态环境退化,物种多样性锐减

由于长期的经济发展 ,不合理过度开发利用引起我国生态环境急剧恶化。森林面积减少,草场退化、沙化,湖泊湿地减少,河流干涸以及水体污染等多种原因造成生态环境的整体恶化。同时加上滥捕、滥猎,导致我国动植物数量急剧减少,濒危物种逐渐增多。

(二)遗传基因多样性受环境影响而降低

大量的动植物资源丧失,必然会导致遗传基因的减少,从而导致遗传基因多样性降低。长期的保护不利和过度开发,我国众多地区的动植物资源明显减少。以野生水稻为例:早期调查中的野生稻分布点已经由16个减少到现在的3个,分布面积也大幅缩小。

(三)环境恶化造成生态系统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丧失

环境恶化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尤为明显。大量的人类活动改变了生存环境,草场变耕地,山林成农田水泊,导致原来的生态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生态系统的剧烈变化也会导致系统内的生物构成和生存方式发生变化。此外,许多自然生态系统被改造成人工生态系统,造成了生态系统单一,同时在改造过程中也导致生物物种多样性大量丧失 。

总之,由于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索取,我国现存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生物多样性迅速丧失。生态系统的破坏和生物物种的减少,最终会威胁人类自身的健康和社会发展。由此,我们需要加强环境保护,为生态多样性的丰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环境立法的意义

(一)环境立法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需要

生态环境的迅速恶化使得生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而生物物种安全涉及的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保护工作与环境保护关系紧密。这就使得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成为实现其他目标的基础 。

(二)环境立法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持,是社会长远发展的必需要素。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生产需求,对环境的破坏增加,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加剧,导致濒危物种灭绝的速度加快。长期偏重于经济发展,忽视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使得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严重受损,无法满足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要求。只有通过相关的环境立法,保持良好的生存环境,从而为众多的生物存在创造条件,并以此为基础,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生物资源,保障人类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三)环境立法是健全我国法律保护体系的需要

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使得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建立一个健全合理的法律保护体系,能够从制度层面和法律层面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同时使具体的保护工作能够有明确的规范和指导。填补了法律空白,也提高了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四、加强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环境立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科学发展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思想。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和自然资源的消耗需要有长远的规划和发展预期,需要有符合发展规律的发展思想科学合理地进行指导。

(二)环境立法坚持物种平等原则

任何物种在自然生态环境中欧冠都有其独特地位和功能,是不可或缺的组成要素。无论物种的生命形式和功能大小,都应该得到尊重。人类与其他物种在生态环境中应该是互相平等相互联系依赖的关系,我们要尊重其他物种存在的合理性和平等性,不能自居高等,要通过科学细致的环境立法,保护物种共同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物种间的平等协调发展。

(三)环境立法要结合地区实际状况

自然生态环境是个复杂的系统,在不同的地理条件下呈现出多样的地域特点,衍生的生物链、生物物种也各不相同。例如我国高原地区存在其他地形下没有的独特动植物资源,沙漠环境中的生物物种和生态链也与平原地区差别很大 。因此,要针对各地区的独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研究本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四)环境立法要充分考虑公众的可参与性

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作用很大,从而显著改变了环境中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因此,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主要就是控制好人类活动的不良影响以避免产生生态破坏。在制定环境法规时,要综合考虑当地居民的生活生产特性,以明确地法规制度控制当前活动对生态环境不良影响。同时,从方便居民活动角度出发制定符合地区居民发展特点的环境保护法律,从而引导居民科学合理地开展日常活动达到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共存、共同发展。如果制定的法律与当地的实际状况不符,保护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公众的参与积极性都会降低,限制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实际效果。

(五)环境立法要注意吸收借鉴先进成果

相较于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我国的环境立法工作比较滞后,存在很多不足。对于国际上已经取得的环境立法工作成果,我们应该积极引进运用以完善自身的立法工作;对于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和教训也要相应地吸收借鉴,防止类似问题的产生。此外,引进相关人才,促进经验技术交流也是加强工作中切实可行的方法。但是在吸收借鉴当中,我们要充分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实条件,不能盲目照搬,要重视理解消化 。

五、环境立法中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环境立法存在的相关问题

1.环境立法目的不明确难以适应发展需要。现行的环境立法工作比较注重对于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忽视了生态环境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立法目的不明确造成了后续的环境法律制定工作重心偏离,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从而影响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效果,导致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开展不力。以往法律片面注重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而不是以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为主要目的。这样的认识需要改变,要从宏观上树立系统保护、全面保护的长远保护思想。

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漏洞。现行的法律条款制定的时间较长,已经落后于现实发展需要。陈旧的法律规定不符合当前的工作条件和实际状况;部分法律只有大略的规范,缺乏明确可依的具体条文规定,造成具体实施困难。此外,一些地区性的环境保护法规与国家性的法律不协调一致,甚至产生矛盾。这就造成环境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难以开展,取得的保护效果不明显。

3.环境立法在多领域存在法律缺位问题。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个别的环境问题进行法律规定,没有系统性地对整个生态环境改善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做出整体协调规划,造成一些重要领域的法律规范不健全、不完善。比如对进来突显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和基因库保护问题都缺少系统合理的法律规定,导致相关工作不到位。

4.法律执行机制不完善。体制不健全和执行不到位等原因使得我国的法律执行效率低下。部分地区和部门存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等问题,而且相关检查部门、执法部门和监督部门之间协调管理不善,权责划分不清晰且缺少必要的执法条件,这些问题共同作用导致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难以实现,对产生的有关问题找不到责任人或者处罚不当,妨碍了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二)改进环境立法工作的措施

1.纠正环境立法的目标偏离,完善法律规定 。从环境立法目标认识上,加强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重视,制定全面规范的法律条文切实指导相关工作的实行。对不符合生态系统保护目标的陈旧条文及时修订,使得制定的法律条款能顺应自然生态发展的现实需要。针对实际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关法律以指导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填补法律上的空白。

2.制定明确清晰的法律条款,提高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粗略笼统的法律规定严重影响相关工作的开展,使得环境保护法律执行困难,影响了法律规范纠正作用的实现。规定清晰、权责明确地法律法规,能够提高实际运用中的执行效率和实际效果,更好地促进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3.健全法律管理体制,加强法律执行落实。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需要健全的管理执行机制来落实施行。因此,环境立法工作还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组织管理机构,协调相关部门的配合执法,使得制定的法律能够有效执行、违法者得到追究惩罚,从而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保护生物多样性。

生态系统保护的意义范文3

一、关于生态补偿的一般理解

目前,国际上没有生态补偿的说法,对等的概念是“生态/环境服务付费”(PaymentforEcological/EnvironmentalServices,简称为PES)。PES是指通过生态服务的受益者对生态服务的提供者进行支付必要的费用,以激励生态服务提供者为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长期安全,改变土地利用方式和其他不利于或有损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发挥的活动[1]。国外的生态服务付费(PES)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充分的法律依据,是调节经济与生态之间矛盾的有效手段。这些国家利用健全的市场机制和多样的融资渠道,建立了生态服务付费(PES)政策和制度体系,形成了公共补偿、慈善补偿、生态产品认证等较为完善的生态补偿体系,有利地促进了本国的生态系统恢复和经济社会发展。但由于社会制度、经济体制、文化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国外的这种生态服务付费(PES)与我们提出的生态补偿还是有一定差异的,并不完全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只能吸取可借鉴的经验,来丰富完善我们的生态补偿理论。从理论学说发展来讲,生态补偿并不是主流经济学中的正式概念,只是随着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的深化引发了我国学术界尤其是生态学、生态经济学领域的高度关注,生态补偿这一新型的概念和相关的理论研究才成为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客观来说,目前学术界对生态补偿概念的表达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除了“生态补偿”外,还有“生态经济补偿”“生态效益补偿”“生态环境补偿”等不同的提法,但总归起来,有两种理解具有代表性。一种是从生态学的意义来理解。生态学研究生态系统内部的自然演替规律,促使人们的消费和生产活动等行为要合乎自然生态规律,这样生态系统才能够维持平衡。因此在生态学领域,生态补偿是以自然生态系统为研究对象的。在1991年出版的《环境科学大辞典》中给出了代表性的生态补偿定义: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这个概念强调的生态系统对外界(包括人类的经济系统)的适应调节能力,是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和还原[2]。另一种是从经济学的意义来理解。经济学研究人类社会的各种经济活动、经济关系及其运行发展的规律,关注社会物质的稀缺性和有限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它对生态补偿的研究侧重人们对自然生态开发与利用造成的后果,克服经济活动中对生态环境利用的外部不经济性,以此解决日益严重的生态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与自然生态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从生态补偿及相关问题研究的文献来看,20世纪90年代前期把生态补偿看作是对生态环境加害者进行收费赔偿的代名词,而在90年代的中后期则把生态补偿看作是对生态环境保护者、建设者的财政转移补偿机制[3]。由于经济持续发展的要求和生态保护建设实践的需要,经济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内涵也发生了变化,由单纯对生态环境破坏者的收费赔偿,扩展到对生态环境保护者进行经济补偿,同时更加重视地区间因生态建设受到发展影响的机会公平性[4]。从十几年的发展实践看来,经济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是有效治理生态环境恶化而采取的外部成本内部化的环境经济手段。纵观生态学意义上生态补偿和经济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在现实的经济运行中,应该以经济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为主,因为严重的生态问题如果没有人的经济活动积极参与,生态系统是很难自我补偿修复的。而经济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与人的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如果人类的经济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比较小,不会对自然生态造成损伤,也就谈不上补偿,而要补偿正说明生态环境因人类社会的发展有所损失。正是由于人类的经济活动破坏了生态规律,损失了自然生态价值,才需要生态补偿。而要进行生态补偿,就是补偿自然生态价值,恢复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使得生态系统能够支撑人的经济活动或是提高人的福利水平,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条件。

二、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生态补偿作为治理生态问题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对于协调自然生态和经济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维护环境正义和社会公平方面效果显著。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等是生态补偿的基础理论。这些理论能够阐明生态补偿的内在根据及合理的必然性,并为实施生态补偿的具体措施提供指导。

(一)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也称为外部效应或是外在性,首先由美国经济学家马歇尔提出,后经福利经济学创始人庇古的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外部性理论体系,并被广泛用于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从最初的含义来看,外部性是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或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的现象,简单地说,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的溢出效应(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而这一溢出效应因市场缺失是无市场交易的[5]40。由于外部性独立于市场机制之外,因此它的影响不通过市场来发挥作用,对它带来的问题只能通过非市场手段来解决。在大多情况下,外部性带来的经济活动溢出效应具有强制性,这种溢出效应的承受者没有选择只能是接受。而且外部性伴随着经济活动而产生,是不能够完全消除的。外部性效应包括外部经济性(正外部效应)和外部不经济性(负外部效应)两种形式。外部经济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其他人的经济活动产生有利的影响;反之,不利的影响就是外部不经济性。由于外部性是经济活动的必然结果,而且没有通过市场交易就表现出来,所以它的影响不会反映在市场价格上。这样出现的情况是:在外部经济性的情况下,经济主体并没有因为产生的正外部效应而得到任何经济报酬,而得到正外部效应的接受者也并没有支付任何成本;在外部不经济性的情况下,经济主体并没有因为产生的负外部效应而支付任何成本,而受到负外部性影响的受害者也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补偿。在生态保护及相关问题上,存在着大量外部性现象。生态保护建设一般会产生外部经济性,而利用开发资源一般会产生外部不经济性。解决的办法就是通过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制度和实施有效的措施,实现外部性内部化,对产生外部经济性的行为进行补偿,对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行为进行征税。这样就纠正了因市场缺失而导致的生态问题外部性不合理问题,有效地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公共产品理论

在现代经济学中把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两类不同的产品,而对公共产品理论的研究是从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开始的。他认为,公共产品是整个社会每一个成员都能够获益的物品,而且社会向任何一个成员提供公共产品所付出的成本与向全体成员提供公共产品所付出的成本是一样的[6]。公共产品的公共属性完全不同于私人产品的私人属性,具有显著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点。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使用和消费并不会妨碍其他人对公共产品的使用和消费,而且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并不会因此而减少和下降。非排他性是指不管是支付费用的人还是没有支付费用的人都能够享受公共产品带来的益处,在技术上是不可能阻止不付费者对公共产品消费的。公共产品的这两个特征就容易产出“公地的悲剧”和“搭便车”问题。“公地的悲剧”是美国环保主义者加勒特•哈丁讲的一则寓言故事:一片公共牧场的牧人们都希望增加自己的牲畜数量来获得更多的收益,而随着畜群的扩大,公共的牧场已达到能够承受的极限,再增加更多的牲畜都会损害公共的牧场。但每个牧人都这么想,增加的牲畜带来的收益归自己所有,而造成的损失由全体牧人来分担。这样每个牧人都各自繁育自己的牧群,最终整个牧场毁灭了[7]。“公地的悲剧”说明,如果一种资源的所有权没有排他功能成为公共性质时,那么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的利益而过度使用这些资源,但结果是导致全体成员的利益并没有因此而增加。长期以来人们总是认为自然的各种资源都是大自然无偿的馈赠,是每个人的公共产品,谁都可以利用,结果却造成了严重的生态问题。“搭便车”问题是由英国思想家大卫•休谟在1740年提出来的[5]54。他认为,一个社会如果有公共产品的存在,就会有免费搭车者的存在,可是如果社会的所有人都成为了免费搭车者之后,那么谁也就无法享受公共产品了。由于社会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人们即便减少对公共产品的出资份额,也不会影响他们从中获得的收益。这样人们在付出很少或是没有任何付出的情况下,也能够获得由他人付出而带来的公共产品的效益,于是“搭便车”现象就出现了。由于生态保护具有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使得一些非生态保护的经济主体也能够获得同生态保护的经济主体一样的生态效益,而生态保护的经济主体却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保护环境,如不对他们进行补偿,就会导致生态保护投入不足而带来生态问题。生态产品属于公共产品,它就具有了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而在生产实践过程中对生态产品的消费就必然会出现“公地的悲剧”和“搭便车”现象,由此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通过生态补偿措施的实施,使得生态产品的提供者得到合理的经济报酬,生态产品的受益者支出相应的费用,这样才能够维持生态保护的公平性,保证生态保护的资金投入,从而解决日益严重的生态问题,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马克思的社会再生产理论

社会要连续不断地发展,就必须进行周而复始的再生产,马克思是通过社会总资本运动来考察这一过程的。研究社会总资本运动,需了解社会总产品。社会总产品是指社会各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的全部物质资料的总和,也就是全社会商品资本的总和,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在价值上表现为社会的总产值。社会总资本再生产的核心问题就是社会总产品的实现问题。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价值补偿,即“耗费的价值部分在货币形式上的补偿”[8]506。这就是社会总产品从商品形式(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形式(货币资本),使得资本再生产过程中转移到新产品中的价值得到补偿。二是物质补偿,这是社会总资本从货币形式(货币资本)转化为生产形式(生产资本),使得资本再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能够得到物质上的补偿。这两个方面是社会总资本再生产得以进行的必须满足条件,价值补偿是前提,物质补偿是关键。马克思说:“除了用货币补偿损耗部分外,还用实物补偿寿命全部完结的固定资本。”[8]511当然每次生产过程流动资本也是要补偿的。这是马克思在理论上的经济分析,但在实际中能否实现还是个问题。充分考虑时代特点的变化,应该说马克思的社会再生产理论也是适用现当代的。可是,我们现在看到,工业化的生产已经污染了环境,资源日益匮乏,那么再生产过程需要的物质单纯靠自然界的提供,已经补偿不了消耗的物质能量。也就是说,自然再生产过程中自然物质能量的减少已无法满足社会再生产过程对生产物质能量的大量需求。这就需要适时地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生态系统进行价值补偿和物质补偿,恢复建设生态环境,提高自然的生产能力,使得生态系统再生产的总供给能够与经济系统再生产的总需求平衡,从而能够实现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三、生态补偿的主体与对象

(一)生态补偿的主体

生态补偿的主体应该是生态保护的受益者,但由于生态环境的公共产品特性,就决定了所有人都是生态保护的受益者,那么代表社会所有人利益的国家行政机关就应该是生态补偿的主体。这些行政机关包括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是最为重要的生态补偿主体,事关国家不同地区重大民生的环境问题由中央财政进行补偿,如我国的三江源生态保护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等。各级地方政府除配合中央政府进行相关补偿外,还应对当地的生态保护项目给予补偿。生态补偿主体除了政府部门外,还应包括各个生态受益的工矿企业。这些企业为获取可观的经济效益而占有自然资源并破坏了生态环境,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他们有责任和义务对所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补偿,以维护区域内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行。在生态补偿过程中,必须划清生态服务的归属,确定清晰的产权所属,这样才能明确补偿主体,使生态补偿发挥应有的生态调节作用。

(二)生态补偿的对象

生态补偿的对象也称为受偿主体,包括生态保护的贡献者和生态破坏的受害者。由于生态系统是公共性很强的物品,它给社会产生的积极效益是不通过市场来体现的,因此按照市场机制的运行模式公共性的生态系统是得不到有效保护的。这就需要社会的经济主体或个人付出劳动进行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以维护生态系统功能的正常运行。理所应当,对这些付出劳动的经济主体或个人就应予以补偿,这是对他们付出生态保护劳动的价值报酬,也是对生态保护行为的鼓励,在社会上能够形成保护环境的新风尚。对生态破坏的受害者进行生态补偿,是符合经济伦理原则和公平原则的。生态破坏者的行为,不仅使受害者的生存环境恶化,影响到他们的生活质量,甚至会危及他们的健康,而且还会使受害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有些损失是当前的,有些损失则是潜在的。因此,生态破坏的受害者理应得到生态破坏者的补偿。生态补偿的受偿主体还应包括对生态保护不作为的实施主体和减少对生态破坏的实施主体。生态保护不作为并不是说就会破坏生态,如不开发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采矿或放牧的行为、不杀害损害农田的野生动物的行为等等。对这些生态保护不作为的实施主体进行适当的生态补偿,也能够起到保护生态的积极作用。对减少生态破坏的实施主体的补偿是为了减少生态破坏的程度直至消除破坏。有些生态破坏是因“贫穷”所致,越是贫穷,对生态资源的依赖性越强。这些地区的人们本想通过对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摆脱贫穷的境况,但结果是反倒没有脱贫,生态环境也遭到了破坏,走上了越贫穷越破坏、越破坏越贫穷的恶性循环轨道。对减少生态破坏的实施主体进行生态补偿,不仅能够提高这些人的生活质量,而且能够改善这些地区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状况。总之,生态补偿主体和对象的明确,能够正确解决“谁补偿”和“补偿谁”的问题,使得生态补偿真正实现了对生态保护者带来的生态环境正外部性所给予的补偿和生态服务受益者对生态服务提供者所给予的补偿。

四、生态补偿的原则、方式及类型

(一)生态补偿的原则

生态补偿的原则是生态补偿政策制度制定的基本准则,是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的指导规范。毋庸置疑,生态补偿的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具体来说,生态补偿有三个基本原则。一是“谁污染、谁付费”原则(PolluterPaysPrincinple,简称PPP原则),这是对生态环境破坏者所采取的原则,是指环境污染者应该承担治理和消除环境污染的责任,并向环境污染的受害者赔偿损失的费用。这个原则是由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在1972年最先提出来的[9],旨在反对污染者把外部不经济性的不合理行为转嫁给社会,促使污染者将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后来,PPP原则就转换为“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要求向那些过度利用生态资源、损害他人或社会的企业征收费用,用以补偿那些因生态资源过度利用而遭到损失的个人或企业。二是“谁保护、谁受益”原则(ProtectorGetsPrincinple,简称PGP原则),这是对生态保护者所采取的原则。生态保护是具有生态系统服务的正外部性效应,能够维持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付出努力的生态环境保护者应当得到相应的资金补偿或是相应的优惠政策,将环保带来的正外部性内部化。对保护生态环境者给予补偿,是对他们付出生态保护劳动的认可,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他们进行生态保护劳动的积极性,并且消除了不付出任何代价就能享受生态公共产品的不合理现象,维护了生态保护问题上的公平与公正。三是“谁受益、谁付费”原则(BeneficiaryPaysPrincinple,简称BPP原则),这是对生态保护受益者所采用的原则。不同地区由于自然环境条件的差异,所属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服务也是不一样的,这就使得不同区域为其所需的生态服务而进行交易。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是有价值的,由生态服务的实际享受者向生态服务的提供者付费,生态服务的提供者得到了价值上的补偿,实现了生态服务正外部性的内部化,有益地促进了生态环境的保护。

(二)生态补偿的方式

生态补偿的方式主要有“输血型”补偿和“造血型”补偿两种[10]。“输血型”补偿是指补偿主体把筹集起来的资金直接交付给受偿主体(补偿对象),这种补偿方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受偿主体得到补偿之后,弥补因生态保护而损失的利益,依照自己的意愿灵活地支配这部分补偿资金去进行环境保护工作。但是,这种补偿方式的最大缺点是有可能使补偿资金转化为其他消费性支出,而不去投入到环境保护中,恶化的生态环境并未得到改善。这样的补偿没有任何的生态效果,已经失去生态补偿的真正意义了。“造血型”补偿是指补偿主体把补偿资金转化为技术项目交付给受偿主体,以“项目支持”的形式帮助受偿主体建立无污染的生态经济产业。这些支持项目主要包括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替代产业项目、循环经济建设项目和生态移民项目等。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使受偿主体及所在地区能够把外部补偿转化为自我的内生发展能力,形成了“造血功能”,从而提升了这些地区的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造血型”补偿方式通常是针对贫困地区和生态脆化地区来实施的,这种补偿方式不仅能够改善这些地区的生态面貌,而且还能够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实现了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共荣。

(三)生态补偿的类型

生态系统保护的意义范文4

所谓生物多样性指的是在地球上生存的生物的一个综合体,其中按照层次不同可以将其分为遗传、物种和生态多样性。而生态系统则是指生物与其生存的环境形成的综合体。具体来讲,每一种生物都需要与其生态系统保持一个动态的平衡,生物的生存和繁衍离不开生态系统。

城市园林绿化中生物多样性及其存在的问题

随着目前城市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生存的环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而面对这一严峻的生存挑战,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是解决城市生态失衡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目前的城市园林绿化中,已经将园林绿化上升到改善城市生态平衡、保证生态环境的新高度。所谓生态园林,指的是在园林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采用生态学的理论,使得园林能够实现动态的平衡,从而可以进一步充实生物的多样性,保证了园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从生物多样性的理论来说,生物物种的多样性是群落多样性的保证,它不仅可以提升生态系统的观赏价值,而且还能够提升群落的稳定性,有效抵御外来物种的入侵。在目前的现代化城市建设中,生态城市建设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表现,同时也是今后城市化的重要发展方向。从目前的生态城市建设来看,建设城市生态系统不仅能够满足城市绿化本身的需要,同时也能够进一步促进城市的生态稳定,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结合当前我国城市园林绿化中的实际情况,在生物多样性保护过程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第一,在城市园林绿化中生物多样性保护概念不太清晰。在城市园林绿化中,往往将生物多样性简单的理解为物种多,但是却忽略了不同物种之间的关联。以常见的丁香花为例,若将其种植在铃兰香附近,丁香花就会立即萎蔫,这就是由于二者存在着相克关系。这些生物之间的相生相克会显著的影响生态平衡。与此同时,生物之间搭配得当,则会使得二者互为利用,这也正是建设生态城市的重要目标。在园林绿化中,生物之间往往都是存在着某种关联的,而明确这些生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于构建生态城市、保护生物多样性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不尽合理。在城市景观设计中,大部分都是简单的按照固有的思维进行改造,忽略了在生态系统中已有的小型系统,使得一些既有的生物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在一些小的生态系统中,由于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使得原本多样性较高的群落遭到破坏,这些不符合人类“审美”的景观往往被一些单一的植被代替,甚至用一些简单的建筑物取而代之。

第三,城市园林生态系统相对脆弱。在目前的城市园林绿化中,由于大量采用人为分割的方式进行,导致生态系统的自我维持能力较差,以致于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进行辅助,其结果却是使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进一步恶化。而且,在清理绿化植物的叶子等时,工作人员倾向于采用焚烧的方式进行,这又会进一步导致生态系统内土壤肥力的衰减,因此只能依靠人为补充化肥的方式保证植被生长,但是这又会进一步造成土壤板结等一系列问题。

第四,物种引进存在着较大的盲目性。在城市园林绿化的物种引进过程中,由于存在着较大的盲目性,缺乏科学的论证,一方面由于外来物种的环境等因素原因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与此同时,外来物种的入侵还会对已有的生态的系统造成较大影响,这主要是由于外来物种缺乏天敌,往往会给本土的生物种群带来灭顶之灾。

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中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对策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中生物多样性保护,结合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理论,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第一,合理规划,因地制宜。在需要引进外来物种时,一定要进行科学的论证和合理的规划,不仅要充分考虑到外来物种的观赏价值,同时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到因地制宜。结合物种的生活环境和特性,进一步加强对外来物种的驯化和优选工作,同时为了满足生态多样性保护的要求,还需要采用不同层次的物种进行科学、合理的搭配。

第二,适当增加生物种群数量,延长食物链。根据当地生物的食性特点,在选择植被过程中适当选择一些多年生的物种,尽量保证常年都有果实,以此吸引更多的生物种群,使得生态系统内的种群数量不断增加,能够大大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第三,充分尊重自然规律。要根据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循环规律,充分利用生物相生相克理论进行病虫害的防治,并且尽量减少化肥以及农药的使用,积极推广生态和绿色文化建设,尽可能降低人类对于生态系统的干扰,努力建设动态平衡的生态系统。

结论

生态系统保护的意义范文5

关键词:生态旅游;环保技术;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59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3-0169-03

生态旅游(ecotourism)是由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特别顾问谢贝诺斯・拉斯喀瑞(Ceballas-Lascurain)于1983年首次提出。生态旅游的两个要点,一是生态旅游的对象是自然景物;二是生态旅游的对象不应受到损害。据世界旅游权威人士预测,以走向保护区、亲近大自然为主题的“生态旅游热”将在全球兴起。就在人们为我国旅游业面临难得的机遇而欣喜若狂时,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旅游业对环境造成的近期和远期的危害。特别是目前存在的打着生态旅游旗号,实际却做着破坏环境的旅游行为现象与真正意义的生态旅游背道而驰。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生态旅游的内涵加以深入研究,运用一系列创新型实用型生态环保技术,构建一个适用与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保技术体系,并使生态旅游成为对旅游者进行生态教育的一所大学校,以此来保护我们的自然景观与文化遗产,使旅游业成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绿色产业。

一、生态旅游区生态环境问题现状及类型

(一)生态保护区生态旅游发展现状

20世纪以来,随着人口的迅速增加,原来储存数量丰富的自然资源越来越被广泛地开发利用,从而导致了资源枯竭、环境恶化,自然生态系统受到了严重破坏,而人类也受到了大自然的无情惩罚。通过反省,人们开始意识到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在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指导下,世界各国建立了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并把它视为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方法和手段。目前,全世界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约8619处自然保护区,其中列为国家级的有124个。在这些保护区中有不少都开展了生态旅游业,并已投入生态旅游运营阶段,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如在哥斯达黎加,生态旅游的收入已占整个旅游业的95%。中国目前也有约82%的自然保护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生态旅游业。这一切都表明,中国和世界的自然保护区都在逐步成为发展生态旅游的主体区域。

(二)生态环境问题类型

从目前调查分析的资料显示,很大一部分自然保护区由于缺乏系统妥善的开发规划、管理机制和必要的环保措施,致使不少景区的自然生态系统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特别是不强调生态系统保护的传统旅游方式,对生态旅游区的破坏更是严重。类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期环境影响

(1)基础设施建设需进行填挖方,将破坏原有植被,造成植物总量减少。旅游区建筑物布局不合理,服务基础设施位置的不合理,会破坏周围植被和其他生物的生长环境。

(2)项目建设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尘埃吸附在周边林木的叶面上,减弱林木光和作用的进行,进而影响林木的生长。

(3)给排水管网、供电通讯设施的布设,会造成空间景观视觉上的影响。

2、运营期环境影响

(1)大量游客进入旅游区,造成游览空间上的拥挤,易引起生态环境的超载。游人在游览过程中丢弃的旅游垃圾和固体废物,由于降解程度不一或不当处理,易造成土壤污染和视觉污染。

(2)管理机构、接待设施、旅游厕所等生活污水的不合理排放,将导致水体污染。

(3)过往机动车辆排放的废气、餐饮业的油烟以及废气物的不当焚烧,易造成大气污染。

3、自然灾害影响

由于人的不断介入,对生态旅游区的干扰是在所难免的。因此,应运用生态环保技术来提高我们的生态恢复能力和保护能力,这些消极影响大多能通过有力得当的保护措施得到控制。如果人们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力减去恢复力小于零,则生态环境可以得到改善,因此,要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以尽可能消除消极影响。

二、生态环保技术体系理论支撑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改变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传统发展模式,由资源型经济过渡到技术型经济,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资源与环境效益,积极控制人口增长。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合理布局,应用高新技术,实行清洁生产和文明消费,协调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使社会经济的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至于对后代人的需求构成危害,最终达到社会、经济、生态和环境的持续稳定发展。可持续发展已是我国的既定发展战略,在进行旅游开发和规划的过程中,秉承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理念是旅游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生态理论

生态系统是生命系统和环境系统在特定空间的组合,其特征是系统内部以及系统和系统外部之间存在着能量的流动和由此推动的物质的循环。生态系统中的各部分不断的与外界进行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这种交换维持了系统与环境、系统内部各组分之间的关系。系统内任何一组分其状态只要发生变化,就会通过这种交换作用影响到其他组分,进而波及整个系统,这种变化如果超出了生态系统本身调节能力的范围,将造成生态系统平衡的失衡,甚至造成整个系统功能的丧失。

生态旅游要持续发展,应是一种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与自然环境相和谐的旅游,必须把握适度的开发速度,控制接待人数,增强环境意识,加强环保技术的开发,有效利用已有的环保技术,否则,超过生态保护区的承受能力,生态旅游也就不可能持续发展。与传统产业相比,旅游业应该是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冲突最小的产业之一,二者本质上是唇亡齿寒的关系,因而能够达成一个互惠互利的良性循环。然而,这些年来发生的不少事件,却说明了这种互利互惠只是一种理论,自然生态系统是我们进行生态旅游开发的物质载体,载体一旦遭到破坏,谈何生态旅游。

在自然保护区开发生态旅游时遵循生态理论和可持续理论的理念,这就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系统的全面的生态环保技术体系来协调环境与资源利用开发的关系,应用高新技术,实行清洁生产和文明消费,维护、合理使用并且提高自然资源基础,这种基础也将支撑着生态抗压力及经济的增长。

三、生态旅游区生态环保技术体系的应用

(一)生态环保技术概述

生态技术是符合生态性要求的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应用性技术,环保技术指专门的环保设备生产技术和其他专门从事环境保护的技术。二者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并不是所有的环保技术都可以不加考虑的应用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中

去。自然保护区由于本身的特殊性对环保技术的要求比较高,这就要求我们把生态技术和环保技术综合起来考虑才能达到生态环保技术的要求。

(二)目前生态旅游区环保技术特点

1、专用技术相对缺乏

生态旅游区环保技术基本等同环保技术,生态旅游区环保专用技术不高。

2、技术分布的分散性

由于自然保护区分布在各个地方,导致了生态旅游区环保技术各自为阵,使得国家对生态旅游区环保技术的发展投入缺乏统一的政策指导和监督协调,综合管理的力度不大。

3、生态旅游区环保技术性薄弱

中国的设备制造业与国外的差距由来已久,这种差距在环境污染治理设备方面也是很突出的。在转化、引进、吸收国外成熟环保技术和设备方面,无法满足中国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需要,也缺乏解决日益扩大的旅游环境问题的综合实力。而环保技术在生态旅游方面的应用更是显得不足,由于环保技术本身的不完善性导致即使有些技术被用于旅游环境的保护,其效果也甚微。

(三)生态旅游区环保技术体系

纵观生态旅游区环保技术的发展历程,总结国内外环保技术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其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技术服务阶段,该阶段的特点是针对某个旅游区环保治理项目,提供技术方案。二是项目承接阶段,该阶段的特点是为旅游区环保项目提供设计、施工、调试及运营等一揽子服务。三是以生态为核心的阶段,该阶段的特点是以产品生态保护技术为核心的可持续保护。

现代工业、农业,环境保护的生态技术的出现已展现未来生态技术体系的雏形,一个完整、成熟、广义的生态技术体系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可持续资源的生态技术。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能源、生物材料的开发技术。

2、生产过程生态化的技术:防止和消除内污染的技术。

3、还原生产技术:将生产废物做无害化和再资源化处理的技术。

以上三个方面构成狭义的生态技术系统。

4、生态化的产品。如目前兴起的对生态和人体无害的所谓具有“绿色标志”的产品。

(四)“源头削减”式新型环保理念

长时间以来,环保技术的发展侧重于末端处理。即在污染物质形成之后才进行处理,其缺点是投资大,经济效益低,有相当的风险性等。近年来,国际上兴起了一种以“源头削减”为主的“清洁生产”工业技术。其主要内容是清洁的能源如各种节能技术;清洁的生产过程如减少生产过程中高温、高压、噪声等危险因素;清洁的产品如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会产生危害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因素等。这些理念同样可以运用到我们在自然保护区生态环保技术开发中来,我们在注重末端处理的同时也要进行污染“源头削减”。这就要求我们加强环保意识等思想道德素质等软件建设,同时我们也要加强法律制度、硬件设施建设,用法律手段对那些破坏环境的人以严惩,积极为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努力。

四、生态旅游区环保技术体系的重要意义

生态系统保护的意义范文6

关键词:生态基础设施;概念;展望

Abstract: the Ecological Infrastructure (Ecological Infrastructure, EI) is in recent years in the Ecological economics, biological conservation, Ecological cities in the domain of a new concept. Ecological infrastructure including: maintenance of ecological system service, maintain complete ecological network, restore natural process and function.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domestic concept in the EI application in the future.

Keywords: ecological infrastructure; Concepts; looking

中图分类号: S891+.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生态基础设施的基本概念

生态基础设施(Ecological Infrastructure,EI)是近年来在生态经济学、生物保护、生态城市等领域出现的一个新的概念。这一概念集中体现了在现有景观破碎化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到损害的背景下,维护完整、连续的生态格局的重要意义。它强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在物质空间中的具体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可操作的景观战略。EI的概念在日益拓展,在生态系统管理与生态学、景观生态学、生态经济学、生物保护学、生态工程学等诸多学科都有涉及。基于跨学科领域的研究,生态基础设施思想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意义。生态基础设施是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所依赖的自然系统,是城市及其居民能持续地获得自然服务(natures services)的基础,这里所说的生态服务包括提供新鲜空气、食物、体育、游憩、安全庇护以及审美和教育等等。它包含一切能提供上述自然服务的城市绿地系统、林业及农业系统、自然保护地系统,并进一步可以扩展到以自然为背景的文化遗产网络[。生态基础设施属于基础设施,那么它必然具备一般基础设施的特征。此外,生态基础设施还有以下对人类生存意义重要的特征:(1)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多功能性;(2)全民共享的公共性与同一性;(3)建设和使用的超前性与长期性;(4)服务的连续性和多层次、网络化系统性。从不同学科角度来讲,EI既是生物的自然栖息地系统,还是针对人类的城市栖息地系统,它都强调关键性的生态格局及资源、产品、服务等对整体系统和系统栖居者的正常运行和持久生存的基础性支持作用。而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角度,EI是一类为人类提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基础设施,是为维护生态安全和健康的自然结构和基础框架。

二、生态基础设施概念内涵的诠释

由于生态基础设施(EI)的多学科交叉的特性,研究的出发点很多。本文仅从生态经济学、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战略、生态化工程基础设施以及它的演化和发展对这一概念的内涵进行理解。

(一)生态系统服务

生态经济学领域对EI的研究主要试图强调生态系统服务在当前经济平衡体系中的价值,以及能够提供这些服务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本的可量化的价值。EI的概念出现在生态经济学研究中体现了对生存危机与可持续目标的认识的加深。首先应该明确生态系统服务的含义。目前比较统一的认识是:生态系统服务(Ecosystem Services)是指生态系统与生态过程所形成及所维持的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与效用[4]。Constanza等把这些服务归纳为17类,Daily将其归纳为15类。综合起来,主要包括生态系统的产品生产、生物多样性的产生和维持、气候气象的调和稳定、旱涝灾害的减缓、土壤的保持及其肥力的更新、空气和水的净化、废弃物的解毒与分解、物质循环的保持、农作物和自然植被的授粉及其种子的传播、病虫害爆发的控制、人类文化的发育与演化、人类感官心理和精神的益处等方面。生态系统服务是生态经济学研究的核心。而EI的概念在这里不仅指能够提供这些服务的生态系统和结构,还强调了其在当前生态环境背景下的稀缺性[5]。

(二)维护完整的生态网络

从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战略的视角,生态基础设施的概念较早出现在Mander等人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研究中。他1988年在《作为地域生态基础设施的补偿性区域网络》(Network ofcompensative areas as an ecological infrastructure of

territories)一文中用此概念表示栖息地网络(habi-tat network)的设计,强调核心区、廊道等组分对生物保护的作用。而几乎同时,Selmand Van在《生态基础设施:设计栖息地网络的概念框架》(Eco-logical infrastructure: a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designing habitat networks)一文中也进行了类似的研究。随后,荷兰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部于1990年颁布的自然政策规划(Nature Policy Plan)中在全国尺度上较早提出了EI的概念。这些都是从生物和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利用角度提出的。关于EI或生态网络的构成,Jongman认为生态网络包括了核心区、廊道、缓冲区以及必要的自然恢复区,并且提出城市生态网络建设的三个特点:前瞻性、作为自然政策制定的基础、作为国土和区域规划的一部分。Hubert提出生态网络和EI建设即保护自然资源,包括水、空气、土壤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Bohemen以荷兰生态主干基础设施(Dutch Ecological Main Infrastructure)为例,提出EI由自然核心区、自然发展区、廊道和连接、缓

冲带等四部分组成。可以看出,从生物保护研究出发,EI主要指景观中有助于或能够引导生物在不同生境中运动的综合特征,如景观镶嵌体中的廊道等线性景观要素,核心栖息地的空间分布、连续性、内部结构的变化以及与周边生境的差异等,并强调形成连续的整体生态网络的重要性。因而在生物保护研究中,EI与生态网络、生境网络等概念是基本同义的[5]。

(三)恢复自然过程与功能

EI的另一种理解是“生态化的工程基础设施”。在人类的生存环境中,各种基础设施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都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一般狭义的基础设施只包括人工物质基础设施。而有研究把人类的各种基础设施划分为人工物质基础设施(Man-made physical)、自然基础设施(Natural)和社会基础设施(Social)三类。人类的各种基础设施是与不同时代的社会发展需求紧密联系的。进入到二十一世纪,城市蔓延、全球化、可持续发展成为了时代的主题或需求,因此绿色(生态)基础设施应当成为解决目前问题并且保障未来发展的关键。对于当前工程化基础设施日益交织成网,对自然系统和生态过程带来多方面影响的现实,许多研究者试图寻找能够平衡和补偿这些工程基础设施带来的生态破坏和退化的途径。基础设施生态学(Infrastructural Ecology)作为在基础设施工程规划、设计和实施阶段改善和协调多种生态功能的框架,基本内容包括尊重生态格局与过程的连续性,采取生态工程技术来降低工程建设所带来的栖息地破碎等影响。而强调改善和强化周边的生态基础设施,如加强景观连续性等被认为是重要的补偿措施。目前此方面主要集中在用生态化手段来改造或替代道路工程、不透水地面、废物处理系统以及洪涝灾害治理等问题。如建立用于水体净化和污水处理的试验性人工湿地,绿色屋面(GreenRoofs)不同层次的暴雨洪涝治理、邻里步行系统、等生态基础设施研究等等。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荷兰政府1997年强调实施可持续的水管理策略,其重要内容是“还河流以空间”。以默兹河为例,具体包括疏浚河道、挖低与扩大漫滩(结合自然)、退堤,以及拆除现有挡水堰等,其实质是一个大型自然恢复工程,称为生态基础设施,旨在建立全国性的广阔而相连的自然区网络。这些研究试图在硬质的人工化环境中恢复各种自然生态功能和过程,从而发挥对人类有益的各种服务职能,并尽可能减少人工基础设施对自然过程和服务的破坏。

以上的尝试都表明人们开始重视通过生态化改造和维护自然过程来恢复生态服务功能,因为主要针对各种工程化基础设施,如交通运输、给排水、防灾、环保等,所以将之也称为“生态”基础设施或者“绿色”基础设施(“绿色”即强调生态化)。

(四)土地利用、开放空间及绿地系统规划

土地利用和开放空间对策在国外的发展因地理、文化和体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在欧美等发展相对完善和活跃的地区,目前出现了用EI思想来指导土地利用和开放空间规划,甚至影响整个区域发展与保护的探索。自十九世纪以来,为解决城市环境问题,公园绿地一直作为一种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绿带(Greenbelt)、绿心(Green Heart)、公园道(Park-way)、公园系统(Park System),以及田园城市(Garden City)等概念都强调了“绿化环境对城市文化极为重要的意义”,尤其是Olmsted的波士顿“蓝宝石项链”(Emerald Necklace)”等实践更体现了可贵的前瞻性规划思想。随着概念的发展,有人采用绿地基础设施(Green Infrastructure,GI)表示连续的绿地空间网络与生命支持系统,实际上与生态基础设施的概念趋于一致国内也一直将园林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子系统,但目前从指导思想与实际操作手段和效果看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三、生态基础设施的实践意义

(一)生态基础设施的规划内容

人类的各种基础设施对实现可持续发展无疑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如果抛开基于人性扩张欲望的膨胀式发展模式,而从一种良性和稳定的发展角度来看,当前的各种基础设施对人类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有人认为社会、经济、基础设施和自然系统几部分是一种平行关系,它们相互交织、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相生相克。可持续金字塔表明了一个可持续的生态系统是如何通过向人类系统和人工环境提供生存的自然资源而成为我们社会的基础。这座金字塔中包括了建设资本(灰色基础设施)、人类与社会资本(可认为是社会基础设施)、自然资本和可持续的生态系统(可认为是生态基础设施,包括物质要素及各类生态过程和功能)。它们形成自上至下依次增大的支撑结构,这样才能构成一个稳固的人类生存环境的支持体系,也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生存环境。城市复合生态系统理论也强调,在城市复合生态系统中,自然子系统是基础,经济子系统是命脉,社会子系统是主导。图1可持续金字塔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人类提供了生存保障,它们的强弱取决于生态系统中的生态资本存量,而生态资本存量的多少反映了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大小。生态系统服务被认为是EI的核心特征,这一认识的目的不仅在于强调能够提供这些服务的生态系统和结构,更强调其在当前生态环境背景下的稀缺性。即自然资本已不再充足丰富,唾手可得,在许多地方,尤其是城市地区,自然组分成为残遗斑块和廊道甚至已经消失殆尽。而与此相反,大量人工基础设施和建筑日益成为大地景观的主体。就全球来讲,森林、淡水等资源无疑已经成为了整个人类可持续生存的战略性要素。

就我国而言言,还面临着如何利用外部资源以及如何维护自身生态资本存量的问题。生态资源现状对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影响,生态系统对维持我国社会经济体系的保障能力等问题亟待研究。这些不可再生的资源将是制约我们生存和发展的新的瓶颈。这种状况迫使我们必须要转变观念。

(二)生态基础设施强调的规划方法

EI概念对规划方法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美国学者Honachefsky认为城市的无序蔓延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因为将土地的潜在经济价值置于生态过程之前所致,强调应将EI的价值和服务功能与土地利用决策相结合,因此提出了EI优先的思想(Put the Ecological Infrastructure first):在城市总体规划当中,将生态基础设施置于先行考虑的地位,在此基础上制定土地利用和开发规划,对环境状况进行长期的科学监测,建立适合当地的“生态指标”(Ecological Indicator),从而对自然资源的健康予以评估和监控,并将各个方面的利益主体和人员纳入土地利用决策当中来,尤其对何种环境应该受到保护予以协商。而在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巧妙的增长保护”(aframework for smart conservation and smartgrowth)思想也强调了这一点。建立在保护土地和自然景观资源的基础上,近年来从单纯强调保护第一的方针开始走向利用生态基础设施来引导城市的开发,从而实现“生态基础设施为导向的巧妙的增长”的途径。这种途径积极意义体现在强调不是将土地保护与发展孤立或对立起来,而是充分考虑土地开发、城市增长以及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需求。还有学者认为,“巧妙的增长”的理念提供了构筑21世纪的城市规划法规的基础。新的认识是“土地是一种无法再生的自然资源,土地利用和环境质量有密切关系,因而必须保护土地”。这种新认识在新一轮的规划法规中有所体现。

俞孔坚等曾针对中国的快速城市化问题和中国国土生态安全,通过“反规划”途径建立城市生态基础设施。强调与城市规模和建设用地功能相比,生态基础设施永远为城市所必须,需要恒常不变,因此需要逆向思维的城市规划方法论,即应在

城市和区域规划中首先规划和完善非建设用地,设计城市生态基础设施,形成高效地维护城市居民生态服务质量、维护土地生态过程安全的景观格局。

(三)生态基础设施的实践意义

将生态系统放在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对于规划领域具有巨大的意义。如同其他基础设施一样,如果没有前瞻性的规划,城市将无法运转,人类将无法生存。且随着人类生存空间的膨胀,这种威胁将越来越大。如果只是被动的追随城市的扩张,只是后续的“添绿”,则无法起到积极的生态平衡作用。从规划方法来讲,从单纯被动性的绿带规划和只从休闲游憩出发的公园设计是不够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需要综合生物、水文、气候等学科知识,通过空间规划手段建立生态安全格局。而从空间形态来讲,根据区域与城市的内在生态过程需要来判别最为关键的生态格局,构建连续、完整的绿色网络是生态基础设施思想的核心。

因此,尽管EI概念理论方法的研究是一个新的领域,即便在欧洲和北美洲,这一概念仍然和其他思想发生着频繁的交叉,也不断出现与之关联的新思想、新理念。但可以看出,这种思想是经过了西方数百年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后,对于人地

关系的客观发展态势和规划的主观意识走向的深入思考。虽然我国的人情、地情以及文化背景与之不同,但却正在面临着更为严峻的人地关系危机的现实。该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解土地的生态过程和生态安全,基于生态伦理与价值观层面来重新认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平台。

四、中国生态基础设施应用展望

就我国而言,EI理念对于重新审视国土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提供了借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规划方法

与其它基础设施一样,前瞻性是EI规划的关键所在。

(2)规划内容与EI的格局

就国内规划方法体系来讲,由于比例、指标和分类等的局限,理应承担维护区域与城市生态安全的绿地系统的内容和功能远远未能达到应有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水平。因此,跳出这一桎梏来鉴别并保护城市化地区发挥生态系统服务

功能的EI系统十分重要。正如EI(GI)被认为是“所有具有渗水性地表及能够支持植物生长的土壤的场地”,城市中许多种土地利用都有着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对构成EI(GI)有积极的意义。如公园、水系、墓地、教堂和学校、开放空间、农田、社区花园、公共设施走廊、铁路线、采石场、闲置地以及有待于鉴别和修复的废弃地,另外城市中的小块绿地、行道树、私家庭院等也同样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