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的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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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的管理制度

医保的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医院内部管理;居民医疗服务

[中图分类号] R197.3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6)28-0149-04

今年1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从“六统一”整合基本制度政策,并理顺管理体制、提升服务效能[1]。要求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2]。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综合医改试点省要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作为重点改革内容,加强与医改其他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快推进。早在2014年底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出台《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并轨工作的意见》在“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t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城乡统筹、互助共济,参保居民公平享有权利义务;坚持制度并轨、资源整合,提高居民医疗保险统筹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效率;坚持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分级负责、属地统筹,逐步缩小区域之间的差距[3]”的基本原则基础上,2014年底前,通州区完成资源整合的相关工作,做好管理职能调整和经办机构编制、人员以及基金、资产的合并交接。其他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改革,逐步实现行政管理、资金管理、经办服务的统一[4]。2015年3月底前,市级层面完成制度并轨的政策设计,制定出台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同步开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2015年4月1日起,各统筹地区按照新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序过渡,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并轨运行。2015年9月1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江苏南通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并轨工作的正式启动,我市也于今年5月出台了《海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上半年已经完成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移交、经办机构整合、政策制度并轨工作[5]。为建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迈出了一大步,奠定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坚实基础。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理解和认知的不断深化,探索职工和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整合并轨,可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的整合并轨业务上的综合性分析,依照相应的分割处理,解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元独立”体系的保障制度,在其碎片化的管理方式和基本的参保标准基础上,实现提升医院内部管理效率的目标,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6]。

1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三种典型模式分析

随着城乡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社会发展也要做出适应性调整。目前,从医疗保险的典型模式、制度特点角度分析,根据不同区域发展阶段探索呈现的城镇结构,其医疗保险制度的调整也能较好地适应和满足对保险基金筹集、补偿运行制度的调整[7]。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三种典型模式主要如下。

1.1 “三保合二”的分档模式

在相应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践中,为满足对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和公立医院管理制度改进,可结合改革方针,并通过对医保形式和待遇的挂钩情况,选择合理的管理模式,以此来改进对城乡在医疗保险制度上的模式执行调整,并以此来实现对城乡综合配合形式上的合理化调整。在管理制度建设过程中,建设好“一体化”医联体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向上的协调,从而确保实现一系列制度的改革创新,并为最终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制度的统一,综合实施多个可执行模式。对于医保制度的全覆盖调整,促进对制度在改革方向上的统筹计划改善,并依照城镇居民保险制度调整,以此实施多种模式的共同执行[8]。

在进行此类模式的建设上,需要结合医保和城乡居民的医保关系进行转移调整,在全面数据化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完成对综合体系的全面建设。对于城医疗保证体系的失业结构建设,并完善对医保制度上的执行调节,通过合理的缴费制度调整,完善对转移渠道上的综合性建设。对于不同的医保制度,以及调节的分析模式,可结合现有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对城乡结构的转移调节。对于经办部门管理模式,在整合经办机构上,通过顺利的管理体制整改,从而实现对医保管理资源在保障基金安全运营的基础上,探索商业化[9]。

1.2 “三保合二”的再保险模式

从现有的保险模式来看,“三保合二”的再保险执行模式,是现在医院医保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其中整合了两项制度,并通过城乡居民医保的统筹管理,实现不同保障水平上保险额度调剂,以此完善对发达地区在不同结构下的地区结构。从最基本的制度上,实现信息整合,并从三元的分割状态来进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内的医疗保障制度执行,通过医院管理手段调控医院行为,进行反馈调节,从根本上完善对不同待遇水平上的城乡居民、城镇职工保障制度的衔接,保证统筹层次形式上实现卫生资源有效管理。通过对市区与乡镇之间卫生管理机构、医疗机构、药品保障供应机构间的互动来实现对整体的经典模式特性,为政府的筹资标准提供有效依据。对于二次再保险,该整合的模式以典型的特征管理,结合个人筹资信息进行适当的医疗保险再投保,为居民医疗保障增加一个保护罩[10]。

1.3 “三保合一”统一模式

在我国国内某些地区,执行了“三保合一”统一模式,并通过安全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为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提供了较好的执行基础。并通过统一资源整合,实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其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有机整合,并为医疗保障提供了基金保证。同时,对基本的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和医疗保险结报系统进行了有效对接,多个阶段逐步整合到位。存在的问题是,一是破除部门信息屏障,尤其是医院、职业、户籍等人口信息管理上的不统一,难以保证在不同对象、不同医疗管理制度上,享受同样的基本保险保障待遇;二是拉开医院等级待遇标准,针对城镇农村户口居民的界限进行适当调控,并依照乡镇居民的医保执行,从而实现对制度归并体系上的表达,促进对医保合作管理的合理执行。通过调整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保障待遇可报销比例,合理引导分级诊疗,促进小病在基层首诊;三是破除乡镇界限,在突破居民身份限制上综合性调节,并依照其城职结构的保障并轨调节,从而实现对不同模式的制度改良。

针对这一模式下的居民医疗保障制度,需要做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和相应保险保障待遇的理想,并建立其统一的制度标准以及基金调节模式,为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合理同意的管理制度保障做支撑。其实际的意义需要从“三保合一”制度进行调节,并以此来实现对发达地区在代表性执行机构上的调节,并以此来实现对整体探究经验和经济发展结构上的综合性调节。

2 城乡医保模式的三种典型结构影响分析

从实际的操作执行情况来看,对于不同的影响模式,以及调节的医疗保障待遇形式来看不同的影响水平问题,对医保制度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参数。下面对其模式的影响,尤其是对医院内部管理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2.1 “三保合二”分档模式的影响

在“三保合二”分档模式执行管理过程中,很大程度上缩小了对参保居民的待遇差距,一定程度上为城镇职工提供了安全保障,通过居民在相应缴费保障体系上建设,为政府的基金筹资管理,提供相应的基金支付限额保证,其报销的比例以及保障内容变化,可结合年度决策进行整体调节。其使用的保险在调整前后的数据参数如表1所示。

2.2 “三保合二”再保险模式的影响

从当下的制度变化情况来看,其影响结构如表2所示。

2.3 “三保合一”统一模式

在统一模式中,其最终结果保证了居民、职工在工作生活中的医疗保障,并为其后续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安全保障。其中,以2013年的调整来看,最大额度上调20万,而门诊报销也调整为60%,其中包括所有的医疗保险项目。

2.4 三种典型模式对医院内部管理的影响

三种典型模式对医院内部管理的影响总体上是一致的。整合后仍然归卫生计生部门管理,在调控基金盘子安全和医院规范运行可以实现良性互动,卫生资源总筹集与卫生资源总支出可以有效平衡,也有利于提高医院能动管理和绩效考核的积极性[11]。

整合后医保管理职能归属其他部门管理,手持基金的管理部门作为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辖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卫生服务的提供方,而参加医保的患者作为实际消费方,在各自的动机、目的、诉求和管理制度方面存在巨大差距,部门协调工作比较难,如果加上药品、耗材供应商一方,问题就更加复杂。所以需要有效的谈判机制作为支撑,形成共识作为基础[12,13]。作为医院内部管理,医院精力主要集中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医院管理者在开展内部管理时,更加注重于对高技术、多服务的激励,对于控制医保经费滥用没有足够的动力[14]。

如果没有有效的“三医”联动做基础,“三种典型模式”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整合并轨,乃至发展更进一步的建立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对医院内部绩效管理制度改革不会产生深刻影响,难以达到通过影响医院内部管理实现控制卫生费用不合理增长趋势[15,16]。

3 总结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进行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需要依据当地的医疗需求来进行合理的制度调整,作为对居民医保筹资水平和患者报销待遇高低要求上的合理化调节,保证人均筹资标准在相应资本投入上的合理性、保障水平上的安全性。在近年来综合医改在不断深入,“三医联动”在不断完整和调整中,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是整合医改成败的关键环节,通^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逐步为建立统一、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满足我国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提供了安全保障制度提夯实基础,并最终深刻影响我国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变革和国民就医行为模式,合理引导分级诊疗,整体提高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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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的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单位;报账制度;管理;优势;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单位报账制度的实行益处颇多,能够使单位财务制度更加合理,管理更具成效。但现今很多单位在进行报账时存在部分问题,如数据失真、报账滞后、财务人员报账水平低下等等。对于单位报账制度中存在的弊病,需要单位领导及财务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来加强报账制度的管理,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一、单位采取报账制度的优势

(一)规范了会计业务程序

报账制度落实之后,能够使单位的会计业务更加规范,所有资金的使用及流向都可通过报账制度反映出来,避免了滥用经费的情况出现。同时,单位内部的会计管理职能也能得以强化,将监督落实到资金使用的整个过程当中,有效控制违纪违法的会计行为。

(二)实现了资金集中管理

推行报账制度后,单位各基层部门的银行账户需要被取消,单位内产生的资金收支交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资金都要被存入到同一账户当中,进行统一结算。这样一来,资金的集中管理就能得以实现,单位可以对资金进行更高层次的宏观调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单位的财务管理。

(三)确保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

报账制度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及时性有很大作用,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单位必须要迅速掌握信息才能取得竞争优势。单位内部运用报账制度并推行信息化能够使财务信息被快速处理,为单位出具正确决策提供条件。单位内部的会计人员集中起来共同报账、查账、处理单据,提升工作效率,使各类会计信息能够及时得到汇总,为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加强单位报账制度管理的方法

(一)规范经费报销程序

单位报账制度管理的第一步就是对经费报销程序进行规范,确保经费只有严格按照步骤才能完成报销。首先单位的财务人员需要对报销的原始单据进行核实,确保单据是真实合法的,内容填写也必须准确完整,且票据上必须盖有公章。其次,要将报销单据进行规范化的整理,将单据进行分类,然后按照大小从左至右粘贴平整,根据票据显示的金额来填写报销总额。最后,在具体进行报销手续的办理时,要分类别进行报销管理。对于支出的费用要把握为单位节约资金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对于规定要通过转账来支付的项目就不可用现金来进行支付。对于收入项目,财务人员需要及时将其上缴到财务总部,依靠凭条做好出纳受理,通过核审之后录入单位总账。

(二)加强单位核算管理

在对单位资金进行核算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是加强对备用金的管理,对单位内的钱款及时报销,确保备用金充足。通过银行机构办理专门存放备用金的储蓄卡,保证该卡不参与其他业务。其次要及时清算单位内的工作费用,及时收回预支费用及相关借款。第三就是要加强对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对购入物品分门别类入库,记录在案,并进行定期盘点,有报废或是报损情况要及时进行相关账务的调整。第四点就是当单位内出现人员调动时,单位财务人员要对这部分员工的养老金、公积金等做出及时调整,办理好相关手续。

(三)配合做好工资统发

报账制度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与单位内的人事部门做好配合,进行工资的统一发放。财务人员需要将人员调动、工资调整、工资代扣等各项信息整理完备,提供给人事部门,使人事部门以此为依据来出具准确的工资表,再由财务部门进行发放。在这一过程中要力保数据的准确,降低工资核算的返工率。对于单位内的离退休员工,如果需要用现金支付工资就要出具暂借款凭证,在核审通过后进行现金发放,最后再将借款注销;如果用转账的形式进行工资支付则可以通过核算单位直接发放工资。

(四)做好远程账务查询

进行远程账务查询是单位报账制度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是在信息技术条件下衍生出来的一项新服务。可以很大程度上方便财务人员或单位领导进行财务状况查询。要做好远程账务查询,就需要在财务使用的电脑上安装相关的财务软件,并做到网络互连。要求财务人员提升软件操作水平,确保财务数据准确,同时要对财务信息做好保密处理,在进行单位财务数据查询时谢绝外人观看。单位要注意加强对财务所用计算机的维护和管理,减少故障发生率,确保财务系统能够正常运行,避免给财务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五)处理单位内部各类基金

财务部门要负责处理单位内部的公积金、养老金等,需要提前将所有员工的各类基金信息收集上来,进行分类,统一处理。报账制度的运用可以大大提升工作效率,由员工将基本信息上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年限、级别来迅速推导出资金数量,配合人事部门进行发放。

三、结束语

在单位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加强对单位报账制度的管理意义重大,能够使财务工作更加精准,提升财务管理效率。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需要通过规范报销程序、加强核算管理、配合工资发放以及做好远程查询等方式来将报账制度管理落到实处,降低单位财务工作的难度。

参考文献:

[1]田伟,王爱荣.要强化农村财务管理机制的启动力——会计[J].会计之友(上),2010(01).

医保的管理制度范文3

在德国法学界和法官看来,由于劳动关系本身的复杂性,调整劳动关系涉及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大部分规定即为劳动法,属于私法的范围;调整社会保障的规定为社会法(即社会保障法),属于公法的范围。在德国,劳动法制虽然历史悠久,但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式的劳动法,在这一点上,德国学者盛赞制定了一部统一的比较完整的《劳动法》。在劳动立法上,德国采取的是编篡,即多年来一直不遗余力地力图汇编一部包容全部劳动法律规范的《劳动法典》。由于工程浩繁等原因,至今没有完成编篡工作。对此,有的学者持保留态度,认为“这一努力是否能够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如愿以偿,是颇令怀疑的”。〔2〕德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主要有《集体协议法》(1969年8月修订)、《委员会法》(1988年12月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1976年4月)、《母亲保护法》(1968年4月)、《解雇保护法》(1969年8月)、《劳动法院法》(1979年7月重新公布),等等。至于社会法立法,德国拟创制一部完整的《社会法典》,至今只公布了总编(1975年12*本文作者于1997年6月参加中国赴德国劳动司法考察团时,对德国的劳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司法进行了系统的考察。此文是根据考察了解的情况和所得资料,并参阅有关论著写成。——编者月)、第三编社会保障通则(1976年12月)、第五编法定健康保险(1988年12月)、第六编法定养老保险(1989年12月)、第十编管理程序(1980年8月)等编。此外,已颁行的还有《联邦社会福利法》(1961年6月)、《儿童与青少年福利法》(1990年6月)、《社会法院法》(1953年9月)、《少年法院法》(1953年8月),等等。

德国的法院除设外,另设五个不同体系的法院,即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和财税法院。每一个法院体系都根据本体系的法院法即法院组织法所构成,各自都有自己的案件管辖范围,实际上都有各自的最高法院。德国设立了专事审理有关劳资纠纷、社会保障纠纷案件的劳动法院和社会法院两个独立的司法体系,并制定了各自独有的《劳动法院法》和《社会法院法》。这不仅表明德国非常重视劳动法和社会法的司法,把有效的司法看作是实施法律和实现法治的有力保障,而且据德国联邦社会法院法官武尔芬的看法,由于劳动法属于私法性质,社会法属于公法性质,各自调整的对象、范围、程序等均有重大差别,因此建立各自独立的法院体系,分别由劳动法院专事审理劳资纠纷案件,由社会法院专事审理社会保障纠纷案件非常必要,这种从立法到司法的分类法,对保障雇佣劳动者的权益是非常有利的。

二、劳动法院的设置及对劳资争议案件的审理

(一)劳动法院的沿革、设置和案件受理范围

在德国,劳动关系原来是由民法调整的,世界著名的《德国民法典》就有调整劳动关系的规定(第611条至第630条)。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的逐步完善,劳动法就逐渐从民法中分离了出来,以至今日已形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因为在德国,在劳动关系方面贯彻的是“劳动自由”的原则,劳动关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场化的形式,即劳动契约的形式,由雇员与雇主自由决定是否发生雇佣劳动关系,并决定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休假、劳动保护等有关事宜。在这种关系中,作为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显然总是处于劣势的地位,他们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护,劳资冲突和劳资纠纷的产生是必然的。为了缓和冲突、排除纷争、稳定社会关系,德国法律在保护雇员即劳动者权益上采取了重大的举措,即制订了独立于民法之外的劳动法,作为劳动司法的劳动法院随之也从普通法院体系中分离了出来。

在德国,普通法院的历史源远流长,通过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最早可追溯到十九世纪初,至于专事审理劳资纠纷案件的劳动法院,只是本世纪中期(1952年)才从普通法院体系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体系。为此,联邦德国于1952年专门制订和颁布了《劳动法院法》。该法既是一个劳动法院组织法,又是一个审理劳资纠纷诉讼的程序法。它不仅对劳动法院的设置和组织机构作了规定,而且还就劳动法院审理劳资纠纷案件的一些特殊的程序等也作了详细的规定。〔3〕在德国,劳动法院至今已有40多年的发展历史,实践证明,这在缓和劳资矛盾、稳定社会关系等方面发挥着其他司法机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根据德国《劳动法院法》,劳动法院分为三级,即:1、基层劳动法院。它负责劳资纠纷案件的初审,即第一审案件的审理,因此也称初审劳动法院。全德国现共设有基层劳动法院123个,职业法官840名。2、州劳动法院。它负责劳资纠纷案件的上诉案件的审理,因此也称上诉审劳动法院。全德现设有州劳动法院19个,即除全德16个州各设1个州劳动法院外,另在北威斯特法伦州增设2个州劳动法院,巴伐利亚州增设1个州劳动法院,现共有职业法官200名。3、联邦劳动法院。主要负责不服上诉法院裁判的全德劳资纠纷案件的复审。为使劳动司法得以统一,全德只设一个联邦法院,地点在德国中部的黑森州的卡塞尔,它实际上是德国劳动法院的最高法院。

与普通法院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劳动法院审理劳资纠纷案件的法庭采取职业法官与名誉法官相结合的形式组成。这样做的好处,据德国的法官介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名誉法官来之于企业,对企业的情况比较了解,对劳动关系的状况也比较熟悉,可以帮助法庭对劳资纠纷作出比较符合实际的裁判;第二、名誉法官来之于当事人,即雇主和雇员两方,代表雇主和雇员两方,各自为他们说话,这样就可以使劳动争议双方在心理上增加对法庭的信任,使他们更容易地去接受法庭的裁判;第三、名誉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有与职业法官一样的权力,如有相同的询问权、查阅案卷权等权力,以及相同的表决权,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防止职业法官的独断,提高法庭裁判的公正性。基层、州劳动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庭由本法院自己的1名职业法官和2名外请的名誉法官所组成。联邦劳动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庭一般由3名职业法官(其中1名为首席法官)和2名名誉法官组成。名誉法官来自雇主和雇员各方,各占一半,由雇主协会和工会提名,然后由有关部门任命,基层、州劳动法院的名誉法官由地方和州的有关部门任命,联邦法院的名誉法官则由联邦劳工部任命。名誉法官任期4年。担任名誉法官的年龄限制是,基层法院必须在25周岁以上,州法院必须在30周岁以上,联邦法院必须在35周岁以上。

对劳动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围,德国《劳动法院法》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规定,劳动法院主管下列劳资纠纷案件的审理:1、单个的雇员与雇主因工资、解雇等私权性的争执,包括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执、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争执、劳动关系的终止及其法律后果的争执、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非法行为引起的争执,等等。2、集体合同方面的争执,包括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就集体合同的和集体合同存在与否而发生的争执,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与第三人之间关于集体合同内容和集体合同存在与否的争执、集体合同双方之间或该双方与第三人之间因不允许行为,如劳资斗争采取的手段等而发生的争执。3、企业委员会与雇主之间发生的争执。

(二)处理劳资纠纷的原则和程序

医保的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船载危险货物 申报管理 法律体系

对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是国家赋予海事部门的法定职责。多年以来,海事部门已逐步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其中,实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审批是一个重要抓手。为了保障申报制度的顺利运行,海事部门对配套的法律体系不断进行完善,但在航运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仍然显得相对滞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监管效用的充分发挥。

有关申报管理的法律体系概述

目前,我国针对船载危险货物申报管理的要求主要是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来实现的,按照经修订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7号)和《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该项行政许可名为“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包括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两种情况。遵循这样的划分原则,设立该许可的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危险货物作为调整对象的,包括了《海安法》、《港口法》和《内河条例》;另一类以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为调整对象,主要是《海环法》和《防污条例》;《危化条例》则相对特殊,只针对危险化学品。

为了使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交通运输部先后制定、修订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条例》(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7号)、《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9号)等配套规章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了一个相对成熟的法律体系。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法规调整对象交叉重叠

《危化条例》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了定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危险货物的范畴,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含义则通过《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条例》和《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对内河和沿海两个适用范围做出不同的表述。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危险化学品三者的范围存在相当一部分的重合,对于这部分货物而言,法规的适用成为了一个难题。另外,《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也有危险货物的定义,但是范围相对较小,存在着适用海事申报要求的危险货物或污染危害性货物不属于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范围的情况,造成海事申报的许可条件无法满足。

2、许可事项表述不严谨

按照《港口法》,海事部门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的审批,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所负责的危险货物港口装卸作业审批是相互衔接的两个许可事项。但《海环法》却将两种行为结果混为一谈,比如其第六十七条“……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此种表述容易引发相对人对部门职责划分的误读。此外,《海安法》中也有类似规定,考虑到在当时的体制下,其表述是符合主管机关的职能定位的,但水监体制改革已完成多年,原规定已经不符合形势发展的要求。

3、进港申报执行不便

部海事局在《关于印发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法规〔2010〕118号)中明确了办理船舶进港货申报的主体是接收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人,办理船舶出港货申报的主体是托运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人。在实际工作中,因为进出港的货申报主体不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了一定的负担。特别是对于进港的大型集装箱船舶来说,办理货申报的主体是数量众多的收货人或人,由于承运人对收货人缺乏约束手段,如果收货人不及时主动申报或者委托申报,那么船舶适载申报也将无法办理,对船舶的进出港造成直接影响。

4、瞒报谎报缺乏定义

现行法律规范未对拒报、瞒报、匿报、谎报、漏报、夹带等名词进行解释,造成了海事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对法规适用出现不同意见。比如,《危化条例》第六十三条“托运人未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与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为普通货物”意思相近,但法规将两者分别表述,并且对应的处罚额度相差较大,可能会出现选择性处罚的情况,因此如何区分两种情形亟需明确。此外,对于《危化条例》第六十四条中的“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和“将危险化学品匿报为普通货物”两种情形,许多执法人员也存在一定的认知困惑。

5、瞒报谎报覆盖面不全

目前针对瞒报谎报等行为提出管理规定或罚则的法律文件包括《海环法》第七十四条、《危化条例》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以及《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通过对这些法律条款进行梳理,可以发现瞒报谎报的适用范围并不全面,对于沿海运输的危险货物来说,除非已经纳入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或危险化学品名录,否则没有依据对其瞒报谎报行为实施处罚,只能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批准的条款进行处罚。

6、瞒报谎报处罚有争议

按照通常理解,瞒报、谎报、夹带等都是基于船载危险货物或污染危害性货物需要办理申报手续而言的,但海事部门内部对于如何界定这几种行为与未按要求办理申报行为之间的关系一直存在着争议,并直接影响行政处罚的实施。有观点认为这几种行为均属于未按要求办理申报的情形,是对其中原因作进一步的定性,因而应视为同一违法行为,并适用《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既可以依据未按要求办理申报的条款进行处罚,也可以根据具体原因和责任主体对照瞒报或者谎报的条款进行处罚。同时,也有人认为两者属于独立的违法行为,并且责任主体不同,应该分别予以处罚。

7、行政处罚力度不够

瞒报谎报主要发生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中,多数案件的责任都在于托运人(货主或货代)未向承运人说明货物的危险性质,主要原因是为了非法获利。正常情况下,危险货物集装箱在港的各种费用以及海运费比普通货物集装箱高出许多,而且还需要办理繁琐的行政手续,花费更多的时间成本。尽管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普通货物运输合同时一般都要求托运人出具非危保函,保留发生事故后追索的权利,但瞒报谎报并不一定会发生事故,而且大部分托运人承担损失的能力不强,一旦发生事故,承运人往往难以追回损失。同时,海事部门的监管能力有限,开箱查验率低,加上对该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与其危害程度完全不相称。因此对于托运人而言,瞒报谎报的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获利,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一部分托运人选择了铤而走险。

8、开箱查验受申报时限制约

对存在嫌疑的集装箱实施开箱查验是查处瞒报谎报行为的有效手段。对于进港的集装箱货物来说,开箱查验必然要在船舶卸载之后进行,此时船舶进港的事实已完成,申报的时限也已超过,具备了查处瞒报谎报的条件。但是对于出港的集装箱而言情况就相对复杂,因为在船舶出港后实施登轮开箱查验的可行性不强,所以应选择在申报时限后、船舶出港前进行检查,即必须抓住船舶出港前24小时这个节点,否则就可能会造成违法构成要件的缺失和监管越位,因此对海事部门的执法能力构成了一定的挑战。

9、实施两员资质管理依据不足

自2014年以来,国务院已经分四批取消了200多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并规定了对于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一直以来,海事部门都是采取对两员进行培训发证的方式实施管理,未经培训发证的人员不具有办理申报手续的资格。然而截至目前,只有《危化条例》第四十四条对“危险化学品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做出了从业资格的要求。同时,《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注册认可”的条件涉嫌将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概念混淆。因此,按照国务院的精神,可以说海事部门继续实施两员资质管理的法律依据不足。

工作建议

1、建立协同机制,增强法规协调性

长期以来,我们的立法工作都将重点放在规则制定上,而忽视了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配套法律文件的修改和废止工作滞后,法律指导严重不足,造成了出台的一些规定交叉重合、互相冲突、衔接不畅,影响了管理效果。因此,建立一套协同推进的立改废释机制十分必要。首先,建议结合三个清单制定工作,对现行法律文件进行后评估,清理与法律法规要求不符的规范性文件。其次,应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当上位法开展修订时,必须同时着手准备下位法及相关配套规定的修改,以避免发生冲突。同时,对于法律要求不甚明确或存在争议的,应及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权威解读,统一执法标准。

2、实行开门立法,提高法规实效性

立法既要解决理论问题,也要解决实际问题,否则提出的一些管理规定脱离实际情况、难以落实,就会造成监管措施与立法目的的错位。要想避免这一现象就必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主管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具体来说就是立法工作要广泛听取基层执法部门以及航运企业等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在安全管理方面,海事部门与航运企业有着共同的目标。基层执法部门负责直接实施监管,对管理措施的可操作性最有发言权;航运企业是市场的直接参与者,更加熟悉市场运作的规则和模式,洞悉市场的变化,能够从执行层面感受到政策法规的实际效果。因此,立法工作必须重视基层和社会意见,科学评估监管设想的投入与产出比,在立意与民意中寻求平衡点。

3、归并调整对象,重构监管思路

目前,《海安法》修订已进入关键阶段,建议部海事局抓住机遇,重新审视危险货物与污染危害性货物并行的监管思路,评估将两者合并管理的可行性。从现有定义来看,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范围主要侧重于防污染的角度,覆盖范围更广,而危险货物的定义兼具安全与防污染的考量,更为社会所熟知。因此,建议在《海安法》中增加危险货物的定义,明确将污染危害性货物和危险化学品均纳入危险货物的范畴,并在表述上注意与《港口法》、《海环法》以及《危化条例》的对接,以便于管理和实际操作。同时,为了使海事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能够有效衔接,建议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的危险货物定义进行同步调整。

4、加快法规修订,满足形势发展需要

一是对《防污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进行修订,弱化甚至取消货申报环节,避免取代承运人对货物适运的审查义务,防止货申报发展成为一个实质性的审批事项。二是启动《内河条例》的修订,将内河与沿海的危险货物管理思路统一,并且由于其部分条款直接适用旧《危化条例》的规定,而《危化条例》修订后在法规调整对象及内容方面有了较大幅度的变化,此类条款理应修改。三是加快《水路危规》修订进度,交通运输部已组织起草了新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并征求意见,该《规定》包括了船舶运输的章节,出台后将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层级相同,而且内容存在重合,两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厘清。

5、明确管理依据,推进两员资质管理

危险货物申报和装箱检查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实施两员资质管理不仅有利于督促两员强化责任意识,也有利于统一行业管理,而且这一做法已经多年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是按照依法治国的理念,政府部门的一切行为都应于法有据,因此,建议推动《港口法》进行修订,在法律层面明确赋予海事部门对两员实施资质管理的权力。同时,努力争取政策支持,将两员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制度管理,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保障,这将有助于提高职业认同感和吸引力,从而缓解由于两员流动性过大带来的管理压力。

6、加大处罚力度,提升法律威慑力

首先,积极争取在《海安法》和《内河条例》中增加对于瞒报谎报行为的定义、禁止性规定和罚则,在完成修订前,可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瞒报谎报行为的性质认定、处罚执行以及开箱查验节点等做出明确要求。其次,与多部门合作建立违法追溯机制,发现瞒报谎报违法行为之后由各职能部门对危险货物生产流通各个环节进行倒查,对违法链条进行深度打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第三是提高对瞒报谎报违法行为的处罚上限,根据所涉及的危险货物数量和危险性质建立一套量化指标,对情节严重的实施重罚,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考虑增加处罚方式,如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公开处罚结果等。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于危险货物生产和应用的需求愈发旺盛,通过船舶运输的危险货物品种和数量将保持增长势头,船载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压力越来越大。因此,作为加强船载危险货物监管的一个关键环节和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前提,海事部门只有结合实际情况,持续不断地完善配套法律体系建设,才能保障申报制度的有效运行,使船舶危险品运输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安全发展。

参考文献:

[1] 邸锦疆.对我国水运危险货物管理现状的思考[A].2010年中国航海学会危险货物运输专业委员会论文集[C].2010年:22-28.

[2] 施滨峰.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瞒报相关法律问题研究[A].2007年中国航海学会危险货物运输专业委员会论文集[C].2007年:138-152.

医保的管理制度范文5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未来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资源将长期处于稀缺状态,获得了土地这个稀缺资源就获得了赚取高额利润的手段。2000~2007年的7年间,我国耕地面积减少了9800万亩,平均每年占用耕地1400万亩。在耕地面积以惊人的速度减少的同时,被占用的耕地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有的被圈占以后闲置,有的虽然建成了商品房,却因为卖不出去积压下来。到2008年8月,我国空置的商品房面积已经达到1.3亿平方米。尽管如此,城市工商业者和房地产开发商圈占土地的欲望却没有丝毫减弱,突破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一直是他们最强烈的利益诉求。一旦我们放松了土地管理,城市房地产的发展模式极有可能被广泛地移植到农村,大量耕地被侵占就会破坏我们生存的红线。关于这个问题,2008年爆发的美国金融危机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我们宝贵的耕地在银行贷款的支持下被用于创造投机需求、制造房地产泡沫,中国的经济就要出大问题。中央一再强调18亿亩耕地的红线绝不能被突破,表明中央在土地问题上一直保持着清醒的认识。

有一种观点认为,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将限制农民对土地的深度开发和利用,会伤害农民的利益。持这种观点的人数量不少,近几年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是,我们只要冷静地考察一下现实情况,就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农民受资本积累能力和经营条件的限制,自身不能成为土地开发的主体。土地开发商对土地进行增值性开发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求农民让出自己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在放弃了对土地的这些权益以后,农民并不能分享土地增值产生的巨大收益。我们看到的情况往往是,土地在农民手里并不值钱,当土地值钱的时候,它已不再是农民的土地。农民在土地深度开发的过程中不仅没有获利,反而被别人剥夺了土地权益。农民对土地的权利最终体现为对土地收益的分配权,这个权利与土地的用途管制并无直接的关系,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限制的是违法违规开发土地的行为,与这个制度发生冲突的往往是不顾国家经济安全大局的地方政府官员和开发商,要说土地管理制度影响到了谁的利益,也主要是限制了这些人的非正当利益,并没有伤害到农民的利益。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强调要大力推进农村改革创新,土地经营制度创新的目的是要改变土地资源配置的僵滞状态,吸引新的生产要素如资金、技术等流入土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具体的做法就是推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流转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开始零星地出现,并一直得到了政府的鼓励和法律的保护。然而,长期以来土地出让方――农民缺乏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土地流转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出让土地经营权所获得的收益并不多。因而,土地经营制度创新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应当推进土地流转,而在于如何建立起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制度。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是土地制度改革创新的第一步,它能够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是因为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收益分配权。土地制度创新的第二步应当是实现土地经营权与收益分配权的分离,它是否能够得到农民的拥护,也在于是否能够继续保护农民的土地收益分配权(这里说的土地收益分配权并不是指农民全部占有土地经营收益的权利,而是指在土地增值收益中要保证农民应该得到的份额)。做到了这一点,这个创新就是成功的,土地流转必然会大规模推广开来。做不到这一点,喊再多的口号也无济于事。

医保的管理制度范文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粤府〔1998〕21号)精神,深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要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适合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适用于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干部和工勤人员以及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三、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原则。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

四、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26号、省政府粤府〔1998〕21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控制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从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23%、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后,单位缴费比例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职工缴费比例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单位的缴费比例降至20%、职工缴费比例提到8%。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低于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

五、1998年7月1日起,我市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为其建立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的全部缴费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单位和个人均欠缴的,该段时间个人帐户暂停记入,待足额补缴后再作补记;职工所在单位欠缴期间,本人继续缴费的,个人的全部缴费记入个人帐户,计算为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并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照省每年公布的“养老保险基金记帐利率”计息。

六、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建立个人帐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仍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规定转移。

七、职工退休前出境定居,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职工退休后出境定居,由社会保险机构继续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八、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本通知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其中: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三)过渡性养老金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建帐前平均缴费指数

1(或0.65)×1984年12月底前缴费年限+实际缴

                         费平均指数×1985年1月至1998年6月缴费年限

建帐前平均缴费指数=——————————————————————————-

                                   建立个人帐户前缴费年限

(注:缴费指数等于职工每年缴费工资总额与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1984年12月底前,全民、市属集体企业职工的指数为1,区街集体企业职

工的指数为0.65;1985年1月至1998年6月的指数以职工1992年度至1996年度的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值计算。)

九、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按本通知第八条(一)、(二)项的规定计发。

十、1998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本通知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一次性发给老年津贴,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老年津贴的发放标准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一次性发给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十一、进一步抓紧落实国家提出的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计划。乡镇企业、非本市城镇户口的劳动者按本通知从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按市政府〔1998〕4号令的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十二、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基金结余额除预留两个月周转金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并接受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十三、创造有利条件,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费率、统一调剂的原则,在1998年底前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广州保税区纳入市、区的一体化社会统筹;到本世纪末把我市代管的县级市纳入本市的统筹范围。

十四、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减轻单位的社会事务负担。按照国家和省的规范化管理目标,在我市建立社会保险计算机管理网络,尽快实现通过银行发放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