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前景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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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前景

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前景范文1

为督促资产评估机构改进和提升内部管理和执业水平,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的积极作用,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组建检查组,对省内部分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以下为对A评估机构出具的yh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检查情况。

一、yh公司基本情况

yh 公司于2003 年7 月28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20万元,其中:甲股东出资48万元,占股比例40%;乙股东出资72万元,占股比例60%。2003 年12 月19日,各股东同比例增资至200 万元。2005 年1 月6 日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甲股东出资140万元,占股比例70%;丙股东出资60万元,占股比例30%。2008 年4 月11 日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甲股东出资140 万元,占股比例70%;丁股东出资60 万元,占股比例30%。yh 公司委托评估的目的为核实2008 年4 月11 日股权转让时的市场价值,作为征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依据,为追溯评估。

二、评估报告情况

根据yh 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资产总额1,615.79 万元,负债总额1,413.55 万元,所有者权益202.24万元。

(一)评估目的:为yh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为评估基准日yh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股权转让之目的所涉及的yh 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三)价值类型及其定义:采用市场价值标准。

(四)评估基准日:2008 年3月31日。

(五)评估方法。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由于yh 公司股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案例匮乏,市场法的适用尚不具备条件,故未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同时由于贵公司经营不太正常,不适宜采用收益法。故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

(六)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简要情况。1.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均按经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值;2.对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选用重置成本法,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3.对非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选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价值=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综合修正系数。综合修正系数按经分析评估对象的地理位置、商业网点集聚程度、交通条件、配套设施、环境景观、城市规划、容积率、宗地形状、面积大小、开发程度等各因素确定。

(七)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2008年3月31日,yh公司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266.30万元。评估增值1,064.06万元,增值率526.14%,均为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八)特别事项说明。对法律权属、实物资产的实地勘察、控股权的溢价、评估基准日至报告日之间的政策调整和其他事项、评估假设条件、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果的瑕疵事项等6项进行了说明。

(九)评估报告日:2012 年1 月18 日。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底稿中无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的现场调查记录,无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对评估对象现状和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未进行关注。

(二)底稿中无被评估企业的现状、发展前景、被评估企业历史财务资料和财务预测信息资料、可能影响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前景、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信息和定价依据资料。

(三)底稿中无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询价记录、完全重置成本确定过程和成新率或各项贬值因素的确定过程和评定估算过程记录、无被评估企业所申报的资产和负债明细表。

(四)报告中无被评估企业财务状况。

(五)报告中未对价值类型进行定义和说明选择该价值类型的理由。

(六)报告中未披露对生产厂房、办公用房及传达室共22,506.2平方米建筑物未办理房产证的状况。

(七)报告中无被评估企业的财务分析和被评估企业与其所在行业平均经济效益状况比较。

(八)报告中未披露是否考虑了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四、问题成因分析

(一)在该案例检查中,评估师主要对被评估单位的建筑物、土地资产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因本次评估的目的为yh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且为追遡评估,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监管,也只要求对企业的房地产等资产价值变动大的资产进行评估,税务部门根据评估增值及账面反映情况,直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对评估报告的披露要求也相对简单。这样便于税务部门的监管且具有可操作性。

(二)评估师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理由中,是由于yh 公司股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案例匮乏,市场法的适用尚不具备条件,故未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同时由于贵公司经营不太正常,不适宜采用收益法。其实在实际操作中,有地方税务部门对评估方法也是有要求的,有的税务部门按市场法或收益法评估得出的企业企业价值评估结论还不予认可。

五、案例点评

(一)评估方法选择说明过于简单。根据《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评估师在选择评估方法时仅说明由于企业经营不太正常,不适宜采用收益法,同时由于股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案例匮乏,市场法的适用尚不具备条件,故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过于简单。评估师应对被评估企业的现状、发展前景、被评估企业历史财务资料和财务预测信息资料、可能影响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前景、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信息和定价依据资料进行分析,并了解被评估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等情况,如实说明与被评估单位相关行业、相当规模企业转让股权的公开交易案例无法取得,未来的收益无法预测,以致无法合理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的原因。

(二)评估程序不到位,缺乏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本案例评估目的为yh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评估对象为评估基准日yh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股权转让之目的所涉及的yh 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对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应理解为应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股东部分权益价值为评估对象,但根据评估报告使用者———税务部门的监管要求,评估师实际只对非流动资产———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未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等实施必要的评估程序并形成底稿,却出具了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缺乏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

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前景范文2

关键词:资产评估 执业质量 内部控制

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提高,不仅可以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还可以进一步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2010年广西资产评估协会开展以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为核心的调查,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抽查了10家广西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分别对于其内部管理制度、设立条件持续情况与合伙人及股东任职条件持续情况方面、对资产评估师股东或合伙人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和独立执业质量等方面进行了检查。本文以这次检查结果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广西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从而提出提高广西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对策。

一、广西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现状分析

(一)事务所执业缺乏内部控制 (1)缺乏必要的制度。在检查过程中,大多数的事务所都已经按照财政部和中评协要求,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对执业质量、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但仍存在少数事务所缺乏必要的制度建设,没有对执业质量等进行控制的制度。(2)对工作底稿的复核不够完整。在检查中发现,在部分的工作底稿中没有反映出复核的痕迹,没有体现出三级复核的要求;在个别复核人签名存在重复签名现象;在部分工作底稿中体现了复核的程序,可仅有签名而无复核意见,使得复核流于形式。(3)对于报告签发和报告签章方面缺乏管理。在检查中发现,有个别事务所缺乏对报告签发的管理,在底稿中没有报告签发过程的记录,无法表明报告签发是否经过相关人员的授权。在对于报告签章方面,个别事务所的部分工作底稿只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盖章而缺乏签名,甚至个别的报告没有主任及其他相关人员签章。(4)缺乏相应的收费制度。在检查中发现,每个事务所都将《资产行业收费管理办法》粘贴在办公地点。但只有广西正德评估有限公司专门建立内部收费管理办法,其他机构都是使用评估行业收费管理办法;并且极大多数事务所都没有针对评估费的债权催收制度和索赔制度。

(二)基础规范不完备 (1)工作底稿不规范和不完备。检查的报告中,评估报告的底稿基本符合规范,能够支撑评估结果,但是工作底稿中存在一些问题,不够完备。如评估业务约定书、评估计划没有按评估准则要求的内容书写完整,缺少法人或授权人签字,部分缺少委托方公章;企业整体评估中对被评估企业的历史沿革、现状和发展前景,可能影响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前景等资料收集不全,甚至没有以上资料;对评估方法没有进行适用性分析,对采用何评估方法,不采用何种评估方法没有说明原因;对企业整体评估不采用收益法评估,以及没有说明不采用收益法评估的理由及收集相关支持资料;缺少流动资产的往来询证函,存货盘点表,应收、应付票据复印件等资料;重要资产缺少现场勘察记录及现场清查明细表,除一个评估举例外没有其他重要资产的计算底稿及询价依据;重要资产的产权证明、购货发票、合同、工程预结算书收集不齐全,甚至没有以上资料;机器设备评估举例不具有代表性,或者价值量过小。重置成本构成要素有误,如未将需安装设备的安装费用等计入重置成本,对成新率形成过程披露不够充分,成新率的贬值因素(或修正系数)的形成过程披露不充分;出现计算错误、明细表评估值与案例不一致等低级错误;采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未收集被评估企业前三年的会计报表及相应的资料,无企业提供的财务预测信息资料,缺乏必要的计算底稿。采用现金流量法评估,对永续经营的资本性支出计算错误(对固定资产等的更新支出没有按评估值或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来计算)。折现率的取值与收益口径不一致,计算及取值过程过于简单。房屋建筑物重置价值取值过程过于简单,取价依据不充分。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底稿中未体现市场法所需的3个交易案例的信息,如价格来源,现场勘察照片等;土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上有交易案例,且评估目的为资产转让,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但却只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且成本逼近法中年期修正计算有误;没有披露划拨土地的评估价值是否包含土地出让金;长期投资评估工作底稿及资料过于简单,没有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没有按整体评估的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评估明细表没有按准则规范或国有资产评估指南的要求书写完整,评估申报明细表没有每页盖单位公章,甚至没有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申报明细表;底稿中国有企业改制的专项审计报告没有盖审计单位公章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评估明细表的账面价值与审计报告的账面价值不相符,没有在审计的基础上评估;对评估增减值没有进行原因分析和说明;企业改制评估或国有资产评估缺少经济行为文件;三级复核签字不齐全,部分缺少签字评估师在复核表上签字,三级复核的内容记录不齐全,部分复核流于形式。(2)评估报告内容不规范不完备。在检查中发现评估报告内容没有按准则规范或国有资产评估指南的要求书写完整,如缺少报告标题、缺少评估报告使用者,缺少委托方与产权持有方或被评估单位之间关系的说明,评估目的表述层次不完整、不清晰,评估依据不完整,缺少具体的经济行为文件;评估对象及范围没有列出账面值或者说明账面值的情况;评估假设及特别事项说明的内容与评估对象及评估目的、评估方法无关系,或者说明不够充分,往往流于形式;对影响评估结论的事项说明不充分;在国企改制评估报告中,正文没有企业的历史沿革、经营情况介绍;报告中对采用何评估方法,不采用何种评估方法没有进行分析及说明原因,评估计算公式与评估说明中的不一致;评估明细表与企业申报评估明细表不一致;评估明细表反映的信息不够完备,如缺汇总表、页码和企业填表人、评估人员等;缺少委托方及产权持有方或被评估单位共同撰写并盖章签字的资产评估有关事项说明;没有披露长期投资核实的内容(投资协议、持股比例等内容),对长期股权投资企业的状况说明过于简单或没有说明,对长期投资的评估方法及评估计算过程描述过于简单或没有说明;评估计算举例不具有代表性,举例价值量过小或资产类型不齐全;没有说明存货(房地产)为何要引用其他评估机构出具报告的结果,委托方是否同意引用,没有说明引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及进行合理性分析;整体企业成本法评估时未分析企业是否拥有可辨认的无形资产,若有,应对其单独评估;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应在最终确定的评估结论中列示,而不是在成本法的结论中列示;整体企业收益法评估计算过程过于简单,因素考虑不全,分析测算的逻辑性差,对各预测科目的分析不够完整详细,无法判断结果的正确性;存在少数机构在归档的报告书没有法人签字或加盖评估机构公章的现象。

(三)地方执业收费标准未建立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9年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中评协[2009]199号),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的广西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尚未出台,使得机构对参照收费标准存在困惑,实际收费情况出现混乱,有的评估机构按旧标准执行,有的按中评协的新标准执行,有的按未经物价局批准的广西评协新标准执行,并且还随意打折,造成社会上对评估收费的公信力、权威性大打折扣,已经严重影响到评估机构的发展。

(四)森林资源评估不规范 (1)工作底稿存在的问题:如林权证不齐全或无林权证,无专业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勘察调查报告、无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无现场照片;没有企业提供的森林存量资料及评估申报明细表,无企业的财务报表资料,在评估计算过程中,无收入、成本等取价依据来源说明,对经营成本的取价依据不充分。对企业经营的数量巨大的森林资源,没有考虑企业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费用,中龄林经营成本计算应该每年投入并折现。折现率的取值缺乏计算过程。评估举例范围过小,对被评估资产不具有代表性,除评估举例外无其他森林资源的计算过程。(2)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评估报告没有说明委托方与产权持有方的关系,并且报告具有多个不同的产权持有人;林权证不齐全或缺少林权证,部分林地承包合同的权利人与报告中所提到的产权持有方不一致,报告中也没有做出说明;委估森林资源面积巨大,缺少专业性的现场资产核实以及现场勘察说明;没有不同产权人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结论;缺少资产评估准则依据;评估范围与企业申报明细表内容不一致,报告没有说明原因;缺少评估协会认可的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签字,不符合出具报告的条件(大部分被检查机构存在以上问题,有的机构对需要两名森林资源评估专家签字持保留意见,认为有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已符合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条件);缺少森林资源核查报告出具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无签字森林资源评估专家资格证书;无委托方及产权持有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广西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影响因素分析

(一)评估人员执业能力不足 (1)资产评估专业的高等教育发展不足。目前在广西省唯有广西财经学院设置了资产评估本科和专科专业,是广西唯一一所拥有资产评估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从2012年起每年毕业本科专业人才只有50人左右,专科专业人才只有110人。由于广西财经学院在2012年调整了专业培养方案,已经取消了高职高专的资产评估专业,所以目前只有一个资产评估本科专业,规模为每年50人左右。人才培养的滞后非常不利于评估行业专业人才的培养,不利于建设合格评估专业队伍。(2)专业人才紧缺。根据《广西资产评估协会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资产评估师2011年度年检合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有504人,全区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52家, 平均每个评估机构合格资产评估师不到10名, 拥有超过10名及以上资产评估师的评估机构仅有21家。并且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签字资格的评估人员数量非常少,使得森利资源评估业务难以开展。据不完全调查,本科以上学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所占比重不到60%,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所占比重不到10%。专业人才的缺乏阻碍评估业务执业质量的提高。因此广西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存在着素质不高、数量不足和缺乏善于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等问题。(3)缺乏对后续教育的重视。随着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行业中不断出现新的评估业务,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不断进修,以便更好地履行评估工作。因此评估人员每年都需要进行必要的后续教育。但由于部分评估机构负责人对后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注册资产评估师消极应对、广西评协管理不到位、后续教育培训内容不合理和培训方式还不够灵活等原因,使得很多注册资产评估师没有能很好进行后续教育,后续教育培训的效果并不理想。

(二)评估机构管理不完善 (1)缺乏战略管理意识。评估市场竞争激烈,部分评估机构只注重追逐利润,不惜采用“打折政策”来吸引客户,对于事务所的长远发展不予重视。缺乏明确具体的战略规划等,都限制了评估机构的发展。(2)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目前很多评估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限制了评估机构的发展。有些评估机构通过合并的方式扩大规模,但由于缺乏战略、企业文化、业务上的整合,很容易出现“合并快、分家也快”的现象,不利于实现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目标。

(三)评估行业体制不顺 (1)广西资产评估师协会未能充分发挥管理者的职能。目前广西资产评估行业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注册资产评估师由评估协会管理,房地产估价师由房地产估价协会管理,土地估价师由土地估价协会管理。各个协会之间相对独立,受不同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协会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协作机制,各自为政,对于同一个评估业务也有不同的评估要求与操作指南,使得评估人员无所适从。多头管理的现状限制了广西资产评估行业的统一与壮大。在广西资产评估师协会管理过程中,也缺乏制定违反评估准则、原则等事项的处罚规定,不利于评估质量的提高。(2)自我发展的力度不足。广西资产评估行业出现的时间短,起步晚,是在广西人民政府的扶持下发展起来的,使得资产评估机构过于依赖政府部门规定的法定业务,缺乏对市场新业务的开拓能力,未能主动去满足市场业务需求。由于近年来评估事务所与从业人才的大量增加,对于法定业务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很多评估事务所迫于生存的压力,只能采用压价策略来争取业务

三、广西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提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资产评估行业规范 (1)制定《广西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办法》。办法要能体现中国广西特色,明确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界定法定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的范围,确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定执业范围,给予注册资产评估师一个公正良好的执业环境。(2)结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建立相关评价体系。广西资产评估协会应根据广西资产评估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广西省资产评估行业的职业道德细则。对于执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通过细则确定相应的监督和惩戒措施。另外应结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建立每个注册资产评估师的道德评价体系,以具体的评价指标来衡量,并以一定的方式将结果予以公开化。(3)改进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广西资产评估协会网站内容过于单一简单,很难通过该网站获取专业的技术服务,应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改进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提高行业信息数据查询功能,为各个评估人员提供数据参考,把评估机构管理、注册管理、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和人员个人信息、后续教育等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研究 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完善,离不开对这个学科理论知识的深入研究。广西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应制定《关于促进广西评估行业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促进资产评估的学术研究。广西资产评估师协会还应积极争取广西省政府所设立的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结合这个专项资金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便促进整个行业的理论发展。广西评估师协会和评估师事务所应对资产评估学术研究建立一系列的激励机制,鼓励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结合评估实践经验,进行专业课题的申报和资金扶持。广西资产评估研究中心还应充分发挥研究能力强的作用,把注册资产评估的经验与研究中心的师资力量结合起来,对于行业中出现的新业务与新问题进行理论研究,以达到“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完善理论”的目标。

(三)加大拓展资产评估新业务力度 由于传统评估业务的不可连续性,资产评估行业要发展壮大的话,必须要开拓新市场,寻求新业务,不断满足市场的需要,比如无形资产质押评估、财政资金绩效评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等业务。对于新业务,评估师事务所与评估人员要积极抓住机遇,结合本行业的优势,完善新业务的评估原则、评估方法的相关事项。如近年来兴起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估业务,尽管在很多地区已经被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占得先机,但是评估协会、评估师事务所与广大评估人员并未放弃这块业务,积极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的评估方法与评估指标。

(四)加强与相关行业监管协调 要加强与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尤其是要与房地产估价协会和土地估价协会增强沟通协作,完善评估事项规范,尽量减少评估规定的矛盾,以实现评估行业的统一。同时利用行业处罚以及取消执业资格等手段,加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违规成本,以提高执业质量,尤其是对于评估机构用低收费来进行恶性竞争进行打击。

(五)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控制制度 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应当从组织人事控制、财务控制、评估风险控制和评估质量控制等方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应结合具体情况随时调整。由于内部控制提供的只能是一个合理而非绝对的保证。因此还需要对内部控制无法控制的领域建立突发事件风险预警机制,制定相关预案,使评估机构的执业风险降到最低水平。

(六)大力发展资产评估高等教育 (1)完善资产评估课程体系建设。由于广西的资产评估本科专业建设的时间很短,在课程体系的建设仍存在不足,尤其在实践课程方面,不能全方面地反映实务中的评估业务。因此应着重建设相关实践课程,包括机电设备评估课程实习、无形资产评估课程实习、房地产评估课程实习等专项评估课程。(2)加强对师资队伍培养。应通过在事务所实践和外出学习等方式来提高教师的专业知识。还可以通过组建评估培训师资库,聘请具备丰富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的,充实评估教育的师资力量。(3)提高培养层次。目前广西已将资产评估专业纳入本科教育的范畴,但是单纯的本科教育,是无法满足培养资产评估高端人才的需求。因此,应在已经建立资产评估本科的高等院校,通过师资培养和引进人才等方式,逐步设立资产评估学硕士点和资产评估专业硕士点,条件成熟后还可以建立资产评估学博士点。(4)进行学校与评估机构结合办学。通过学校与评估机构结合办学,不仅可以结合评估机构的需求有针对性培养评估人才,还可以借助评估机构的优势,提高评估专业人才的就业率,吸引更多优秀的学子投身于评估行业,提高评估行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广西财经学院还在此基础上与广西多家大型评估师事务所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为这些事务所输入优秀的人才。

*本文系2011年广西软科学项目“广西资产评估业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信息化研究”(课题编号:桂科软11217005)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王翠琳、蔺全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体系的构建及应用》,《商业时代》2009年第18期。

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前景范文3

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 价值评估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4(c)-0219-02

在我国日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股份制公司逐步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受日常经济活动不断变化的影响,股份制公司自身价值也随着市场经济的波动不断变化,具体体现在股份制公司股权价值的变动,进而如何对股权价值进行有效衡量成为一个现实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该文正是对股权价值的有效衡量提出实践中的差异性解决方案,通过对股权评估方法及不同股权类型在实际价值评估过程不同运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适用不同股权类型,以便合理、准确展示股权价值。

1 股权价值评估存在的广泛性

在目前我国的经济体系中,经济体制形式以公司制企业为主,公司制企业最大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立,是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具活力大型经济体形式。目前,我国公司制企业分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自身特点产生大量股权价值评估。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资人或认股人在公司出资、认股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公司资产收益和参加股东大会参入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出资、认股后,股东的出资和认股款除公司破产清算外是不能抽回的,但股东可从公司分红,参加股东大会参入被投资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带来利益,因此股权是有价值的,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并且是随着公司的经营发展变化,股权价值是随之不断变化的。与购买时(或出资时)相比,价值既可能变小,也可能变成0;价值也可能变大,甚至大很多倍。股东虽然不能抽回出资和认股款,但其股权可以转让,也可以出资,也可能因经济纠纷被查封用股权抵债,因此就产生了大量的股权价值评估。

2 股权价值评估方法适用差异性

在我国较早的股权价值评估主要是存在与在国有企业改制的国有资产评估中。目前公司股权价值评估的形式多样,中国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在2011年12月30日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规定股权价值既可以采用成本法评估,也可以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各种方法的选取和采用,主要根据被评估股权对象及相关背景资料搜集情况。目前股权价值评估方法根据对象适用而有所不同,主要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2.1 非上市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权价值评估

应首先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和全部股东权益价值确定控股股权价值或有重大影响股权价值,进而对于非控股小股东股权一般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而对于股权投资发生时间不长,被投资企业资产账实基本相符,则可先根据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净资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应占的份额确定评估值。

2.2 上市股份公司的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

可根据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或评估基准日前N天收盘均价确定评估值,对其中控股股权或大股东股权可按一般流通股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求出评估值,对于限制流通股可根据限制期及股权数量、性质按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或前N天收盘价均价进行限制流通、大宗交易等因素调整得到评估值。

3 股权价值评估实务问题解析

中评协在2011年12月30日且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是股权价值评估操作的主要规范依据。根据应用《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体会,股权价值评估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 股权价值评估注意事宜

(1)股权价值评估中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时,应谨慎区分被投资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被投资企业整体价值-有息全部负债价值。

应注意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权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控股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要求,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了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一般地,控股股东股权价值=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控股股东权益比例+控股权溢价;少数股东股权价值=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少数股东权益比例-少数股东权益折价。

(2)对控股股权或有重大影响的股权(股权20%以上或不足20%但为最大股东)的评估,一般先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及全体股东权益价值来确定所要评估的控股股权或有重大影响的股权价值。特别是控股股权价值评估,必须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而不能只根据投资的原账面价值而不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确定出股权价值。股权评估常出现的错误是在对被投资企业整体评估中,不对长期投资中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分析,不对其中的控股股权的被投资企业再单独出具评估报告,甚至错误的将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100%股权时,把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合并报表进行评估。

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既可以采用成本法(基础加和法)、收益法,也可以采用市场法,对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作为唯一的评估方法,一般应再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评估,且必须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所选用的方法及选取理由。在对被投资企业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评估时,应注意对形成的各种价值结论进行分析,需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3.2 收益法评估的适用情况

(1)收益法适用前提

首先,用收益法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时,应区分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及溢余资产,收益法评估的价值只是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非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溢余资产价值。

其次,在用收益法评估时,溢余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界定和剥离相对较重要。溢余资产是指与企业经营收益无直接关系的资产,也就是为企业持续运营中不需要的资产,溢余资产一般包括冗余现金、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已解禁上市公司原始股等都可界定为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不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一般包括投资性房产、长期股权投资、预计负债、闲置的房屋、土地及设备、在建工程、押金、代垫款、应付工程款、保证金、未支付的借款利息等,但上述项目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些资产与经营相关的应该在收益预测中考虑,而不应该作为非经营性资产,这就要在具体的评估工作当中认真分析。

最后,这些溢余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评估等同于单项资产的评估,可以采用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法进行评估。应该注意的是资产已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其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在收益法评估经营性资产价值时收益预测中也应该剔除,否则容易出现重复计算的问题,或虚增或虚减了评估结果。

(2)具体评估方法

应用收益法评估股权价值时,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收益法评估中的预期收益、收益期间(未来收益折现法用到)、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确定和选出是评估结论准确可靠的关键。

收益法中的预期收益可以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利润、或现金红利等口径表示,评估过程中应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运用收益法进行被投资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被评估企业未来经营情况的预测,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且充分考虑并分析被评估企业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和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相关经济要素及发展前景,收集被评估企业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合法性和未来预测可靠性的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概率及其影响,不能采取不合理的假设。收益期间应当根据评估的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以及评估的被投资企业所在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并恰当考虑预测期后的收益情况及相关终值的计算。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合理确定应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被投资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确保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实践中,折现率一般采用无风险收益率+风险系数或贷款利率。这里应注意,当评估基准日利率水平较低时,往往折现率太低, 评估出的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价值虚高。

当被投资企业具有多种经营业务、涉及多种行业时,采用收益法评估股权被投资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时,应当针对各种业务类型分别进行分析,被投资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Aij/(1+Rj)n+Mj/(1+Rj)n;Aij为第j种经营的第i年的收益;Rj为第j种经营的年收益率;N为企业有N种经营业务。i=1、2、3……n;j=1、2、3……N;Mj为第j种经营n年后资产余值。

3.3 市场法评估的适用情况

股权评估中涉及的被投资企业价值评估中,市场法也是常用的评估方法,市场法中常用的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

参考企业比较法是指通过对资本市场上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选择同行业或类似行业规模基本相同,交易活跃的上市公司,通过交易股价计算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再选择对比公司的一个或几个收益性或资产类参数,如EBIT、EBITDA或总资产、净资产等作为分析参数。最后计算对比公司市场价值与所选择分析参数之间比例 关系,称之为比率乘数,将上述乘数应用到被评估企业的分析参数中,并根据对比公司与股权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及风险进行系数调整,从而得到委估股权涉及的被投资企业的市场价值,再由此确定委估股权的价值。

市场法中的并购案例比较法是指通过分析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公司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获取并分析这些交易案例的数据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市场法评估关键是恰当选择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的企业进行比较。对参考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被评估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

3.4 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的比较

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和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应选用不同的指标且指标口径应一致。即全部资本(股权+债权)、企业的销售收入、息税前利润(EBIT)、息税及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以及总资产都是全部资产口径的,选择的比率乘数、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也应口径一致,如折现率应是选择各指标对应的收益率指标。而评估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应选择净收益(利润)、净资产股权资本口径指标,一般的折现率也是选择口径一直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3.5 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

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可以根据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来确定评估值,但这里必须注意,近几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确定股权交易价格出现一些特殊情况,特别是股权为超过总股权1%的解禁股,按我国证券交易规则,必须在大宗交易平台交易解禁股。2008年6月30日前82宗大宗交易,在大宗交易平台交易价格比正常市场交易价格低0.14%~15.96%,平均低3.47%左右,因此对大宗股权评估值=评估基准日收盘价×(1-i),i为大宗交易折扣系数,根据市场情况一般掌握在0%~15%左右,i是根据公开股票市场不同时期是变化的,评估时可根据市场统计数据确定。目前许多大股东股权转让一般按基准日前20日或30日收盘均价×(1-i),i同样根据市场情况在0%~15%中选出。若为司法鉴定中执行阶段的股权价值评估,还应在特殊事项说明中说明评估值的确定方法,使用时应按使用日前一日的收盘价或前20~30日收盘均价及折扣系数进行调整。如某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16.24%的股权14032.41万股转让给其他公司就是按基准日前30日收盘价均价的90%转让的(需报证监会批准)。

3.6 限制流通股价值评估

对于限制流通股评估,我国证券市场上原股改限制流通股基本在2006年-2009年已股改完,目前只有极少原股改限制流通股,多数为定向发行限制流通股新发行原始限制流通股,一般限售锁定期为1-5年,对于限售股若有明确的限制期限,限制流通股股票股权评估值=同股份公司流通股评估基准日收盘价×(1-i1)×(1-i2), i1为限制流通折扣率,可根据市场比较或期权确定(参考中国资产评估2011第四期P19W股份公司限制流通股评估案例);i2为大宗交易平台交易价格折扣率,当股权量少于1%,i2取0。

3.7 非上市的非流通股价值评估

对于非上市的非流通股权除可采用成本法、收益法评估外,当然也可采用市场法,当委估股权的被投资公司有近期交易的股权,可以将被投资企业近期交易的股权进行适当调整得到委估股权价值。如某公司持有某银行的2000万股股权,2008年12月购买,购买成本1.30元/股,2011年4月要进行抵押贷款,通过查被投资单位―某银行有关财务资料及股本情况和分红情况,该股权不到全部股本的1%,且购买后只分红一次40万元,因被投资的某银行在扩张发展阶段,经营收益较好但分红较少,不适合采用收益法评估,又不是控股和重大影响股东股权,不必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但该银行2011年12月曾增发过股,估价为1.50元/股,故可采用市场法,经查被投资银行2011年12月和2011年3月会计报表账实基本相符,通过比较调整委估股权每股评估值=1.5+(1.5-1.3)÷2×〔(12-8)÷12〕=1.54(元)。

综上所述,股权价值评估需要按照股权性质进行分类,区分控股股权、有重大影响股权、小股东权益、是否上市公司股权、是否有限公司股权、是否流通股、是否限制流通股权等情况,充分调研被投资企业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以便合理、准确展示股权价值。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2012年7月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

[4]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8年11月28日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前景范文4

关键词:非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方法选择

一、非流通股价值评估的难点

由于国有企业改制的特殊历史背景,大量非流通股的存在是我国股市的一大特色。非流通股不能在二级市场上流通,即不存在公开市场交易,因此非流通股不存在显性价格。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交易主要以内部转让的方式进行,它的交易价格基本依据上市公司的账面价值,而没有考虑到非流通股的市场价值。因此,对非流通股进行交易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一)行业限制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尚未针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评估相关专业标准和相关的操作规范。而且非流通股的价值评估一般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具有中国本土特色,不能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同时非流通股价值的评估与一般普通资产的评估有着很大的不同,它不再适用于通用的评估规范。在这种现状下,如何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并在实际操作中解决评估面临的一些问题,一直是整个资产评估行业面临的一项巨大挑战。

(二)技术困难

由于非流通股的特殊性,它的价值评估存在一定的技术操作困难,主要表现在一下两个方面:第一,委托方往往是投资者或者是法院,上市公司通常不会积极地配合甚至阻碍评估人员的现场调查工作,这会对他们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第二,在实务中,评估非流通股价值所需要获取的信息是非常复杂广泛的,并必须带有一定的预测性,评估师要完全掌握这些信息是十分困难的,但是信息的完整性和对信息的准确判断往往影响到评估结果的准确性。综上两点可以看出,对非流通股的价值评估在实务中存在很大程度上的技术障碍。

二、非流通股价值评估体系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价值的评估体系与一般资产评估类似,主要包括评估主体、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

(一)评估主体

一般来讲,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评估的主体是指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专业机构和人员。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评估主体分类,可分为专业评估几个、单位自行评估部门和社会其他中介机构。

(二)评估对象

非流通股价值评估的对象是非流通股股权,它不是实物资本,而是被评估企业价值的一种载体。对非流通股的价值评估实际上真正评估的是上市公司未来的预期获利能力。准确地说,投资者购入非流通股不是为了获取一般有价证券买卖差价,而是为了获得上市公司未来的巨大发展能力给自己带来的利益。

(三)评估方法的选择与适用

现阶段资产评估的方法大致分为成本法、市场法以及收益法。非流通股价值评估存在自身的难点和特点,它的评估方法的选用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类讨论如下。

1.收益法

一般股份持有者投资非流通股权的用意不是为了获得转让股份所获取的收益,而是在于获得各个期间的分红派息,或者是通过投资在产业链上建立起与上下游供应商的紧密联系。 影响上市公司未来收益水平的因素大致包括:

①目前的财务状况与收益状况。虽然收益法关注的重点是对未来的收益预期,但是公司未来的发展与现存的状况是分不开。同时对历史资料的分析和研究,有助于对公司经营走势以及持续盈利能力的判断,因此公司目前状态通常会成为预测的基础。

②公司所在行业以及目前的竞争地位。发行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及基本走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未来发展的上升空间;公司目前在所处产业中的竞争地位决定了公司未来盈利可能性及市场份额。

2.重置成本法

当发行公司所处行业处于一个平无规律的波动期,公司的盈利水平剧烈起伏,就很难对该公司未来收益趋势进行合理预测,也很难建立典型的股权价值分析模型。例如当出现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改变导致企业长期巨额亏损,这时股权价值的评估不再适宜收益现值法。这时可以考虑采用重置成本法来确定股权价值。

三、实际评估操作中的几点建议

(一)统一评估规范及操作指南

目前,股权特别是非流通股权的评估规范尚处于空白的状态,尽管有关部门对非流通股的交易明确要求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但针对非流通股价值评估的行业标准又迟迟未出台,从而造成评估人员在实务操作中能够遵从的依据缺乏。

(二)识别风险及其控制风险

在上述评估业界统一评估规范及操作指南缺乏的现状下非流通股权价值评估存在较大的职业风险,主要来自于客户(委托人)、评估企业以及评估人员。委托人提供欠完整的信息并故意隐瞒影响评估结果的重要细节,会导致评估师的误判;同时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往往会造成估值误差过于悬殊,评估结论的公允性就会受到质疑。从控制风险角度上来讲,内部风险控制可以通过提高评估人员的执业水平、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得以实现;而外部风险的控制唯一有效的途径是在委托环节明确相互的责任,同时为防止不法分子滥用评估结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限制评估结果的使用。(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少豪.企业价值评估[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

[2] 严绍兵.上市公司国有股流通性折价的研究[J].中国资产评估, 2005 (1):17.

[3] 季珉,赵嵩正.法人股价值评估研究[J].中国资产评估, 2005(1):27.

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前景范文5

关键词:浙中;文化产业;金融支持

文化产业是知识经济、信息科技、文化工业、思想工厂四位一体时代所出现的一种新型产业经济类型,具有低资源依赖、高附加值、长价值链、大需求弹性等特征,是典型的绿色经济。当前,浙中文化产业呈现欣欣向荣的发展态势,已成为拉动浙中地区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建设文化强市,实现由文化资源大市向文化强市的跨越,对于建设和谐金华和实现浙中崛起,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个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高效益的行业,金融支持对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提高浙中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正当其时。

一、浙中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背景

(一)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振兴文化产业的政策措施。

2009年,又提出了《关于加快文化大市建设推动金华从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浙中文化产业的发展寄予了更高的期望。

(二)浙中文化产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金华是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城,素有小邹鲁之称,曾孕育了邵飘萍、严济慈、黄宾虹、李渔、吕祖谦、骆宾王等一大批文化大师,历史积淀十分深厚,文化类型极其丰富,积累了难以估价的文化资本。

在厚重历史文化的继承发扬中,浙中地区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文化产业。特别是近年来,在加快建设文化大市政策的推动下,金华各地文化产业取得了突破性发展。目前,全市有各类文化产业经营单位1.4万余家,从业人员30多万人,年产值超过450亿元,形成了印刷包装业等年产值达150多亿元的五大类文化产业,全市除了拥有5000余家文化经营单位之外,还有近9000家文化产品生产加工企业;

文化产品年出口销售额达50多亿元,出口国家和地区达到212个[1]。网络文化产业、影视产业、文化旅游产业、电子信息服务业等异军突起,文化产业已成为我市资源消耗较低、环境污染少、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朝阳产业,正成为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前景极其广阔。

(三)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体现金融发展内在要求

二、金融支持浙中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及制约因素分析

近年来,金华市金融机构着力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和方式,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有力地促进了浙中文化产业的发展,但总体而言,金融支持浙中文化产业发展的力度仍较为有限,金融服务滞后,不能适应浙中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截至2010年末,全市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贷款余额只有3.45亿元,仅占各项贷款的0.1%,与文化产业在全市GDP中超过6%的比重相比,文化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明显偏小,文化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文化企业的资金需求存在较大的缺口。究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浙中文化产业自身不足制约金融介入

近年来,尽管浙中地区的文化企业数量迅猛增长,文化产业发展较快,但是浙中地区的文化产业总体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产业主体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具有小、散、滥的三大特点,主要分布在文化旅游、娱乐、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等领域,产业层次低,企业规模偏小,效益不高,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缺乏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产业集团,金华也一度被称为卖廉价劳动力的文化沙漠。义乌、永康等地的小商品、小五金等特色产业虽然较为发达,知名度较高,但由于缺乏文化创意的支持,只能处于产业链的底层,产品档次不高,利润十分微薄。同时,浙中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尚在进行,市场化程度相对低,市场主体数量较少,尚未形成规模性的主体群。加上文化产业有形资产不多,还款来源无保证,市场价值确定性不强,文化企业的品牌、商誉和知名度等主要的无形资产难以进行有效评估等客观因素,使我市文化产业缺乏信贷准入的依据,影响了金融对浙中文化产业发展的应有支持力度。

(二)金融机构对文化产业的服务创新滞后

文化企业与工业企业有着显著的不同,文化的产业属性对大多数金融机构来说还很陌生,客观上制约了金融机构对浙中文化产业的介入力度。一是对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视程度不够。由于我市文化产业产值较小,金融机构往往对其不够重视,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忽视文化企业的惯性思维,导致服务于文化产业的金融产品创新动力和技术不足,很多银行业务人员对文化企业的业务不熟悉,存在畏难情绪,信贷介入积极性不高。二是现有金融服务品种难以满足文化企业需要。金融机构对文化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仍局限于传统的信贷服务,文化企业亟需的咨询、顾问、理财等金融服务严重滞后,普遍缺乏针对文化产业的金融产品,大都把文化产业贷款等同于一般性的贷款,没有在贷款利率、服务等方面区别对待。

三是基层银行对文化产业贷款审批权限不够。由于文化产业发展的不成熟和高风险,信贷审批权限往往集中在上级行,很多小型文化企业的贷款均通过第5期陈婧:浙中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探讨55个人贷款的方式获得,影响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力度。如前几年,磐安县某银行曾有向当地传媒中心放贷的打算,却没得到上级行的批准。

(三)浙中文化产业的金融生态环境亟待改善

与工业企业比较成熟的融资模式相比,文化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尚缺乏成熟的评估、交易和风险分担等平台,金融生态环境较差,这对以版权收益为核心资产的文化企业的融资带来明显的制约。一是融资中介服务和相关配套措施不够完善。浙中地区尚无权威的无形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也未建立著作权或版权等权利的登记、评估、交易流转和处置保护机制,对文化企业融资服务能力不足。二是缺乏贷款风险分担组织。浙中地区各级政府现有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规模普遍较小,可用于文化企业融资担保和贷款贴息的扶持资金有限,仅少部分文化企业能够受惠,同时现有的保险和担保机构对文化行业的介入积极性不高,专业性的文化创意融资担保机构非常匮乏。三是缺乏质押版权的交易平台。与有形资产交易相比,文化企业知识产权的交易更加复杂和专业化,由于缺乏完善的交易处置平台,银行作为贷款债权人通常很难处置企业贷款融资时所质押的文化版权,因而在更注重风险控制和责任追究的形势下,银行信贷员对文化企业的融资往往爱莫能助。

三、金融支持浙中文化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浙中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要素的保障和支持。在当前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背景下,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高度,加大对浙中文化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加大浙中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扶持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浙中文化产业的财政性投入,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增加担保资金的规模,研究出台文化产业的贷款贴息和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研究设立文化产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充分激励商业银行、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及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浙中文化产业发展的积极性。如可由政府成立财政独资或注资控股的担保公司,对需要金融机构信贷支持而暂时又达不到信贷准入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提供担保,降低信贷风险,从而提高金融机构支持浙中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信贷窗口指导的工作力度,通过出台金融支持区域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从文化行业金融的角度,注重研究浙中文化产业的发展前景和金融需求特征,深入挖掘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新增长点,重点支持浙中地区的网络文化、影视文化、文化旅游、电子信息服务、会展服务等文化产业发展。

(二)推动文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金融机构

要抓住当前国家深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的良好契机,对各重点文化产业领域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明确信贷投入的重点,不断加大对文化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培育新的信贷业务增长点,稳步提高文化产业信贷投放的比重。要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通过借鉴其他地区和其他业务领域的金融产品设计理念,结合实际开发出一些有助于文化产业市场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提高金融支持文化发展的能力。如针对文化企业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较多,可供抵押的房地产等有形资产有限的特点,大力发展股权、商标专用权、门票收益权、版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解决文化企业抵押担保难问题,推动文化产业融资取得实质性突破;进一步深化金融服务,推动贷款流程改造,简化授信审批程序,提高贷款发放效率,有效满足文化企业高时效性的资金需求,并结合网络文化、影视、文化旅游、电子信息服务业等文化产业的特点设计提供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范畴,建立健全内部的文化金融业务考核激励机制,积极推动文化金融业务快速发展。

(三)增加文化产业的多渠道资金供给能力

建立并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在发挥银行信贷间接融资作用和正规金融体系主导作用的同时,努力发挥直接融资和民间融资的补充作用,多渠道扩大文化产业的社会融资总量。首先,政府应深入推动文化企业体制改革,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提供培训、辅导和推介服务,推动更多优质文化通过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公司债券、地方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票据等方式融资,支持文化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融资发展[3]。其次,政府应推动建立金融机构与文化企业融资对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 0 1 1年56组织开展文化产业项目推介会和银企洽谈会,文化产业相关信息、动态数据以及文化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等,推动文化企业引进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吸引民间资金和外商投资浙中文化产业,积极探索信托投资计划、人民币跨境融资以及文化产业项目未来收益证券化等融资方式。再次,完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成立专门服务文化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互助基金等融资服务机构,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针对性和专业化的融资服务,进一步增加文化企业的融资来源渠道。

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前景范文6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生及现代科技的进步,以创业企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异军突起。这些小型科技企业除知识产权外没有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财产,而其产品的开发与研究等需要大量的长期资金投入,由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逐渐兴起,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也随之而诞生。1995年我国颁布的《担保法》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一种担保形式,这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但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并没有达到人们预期的程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存在困难。因此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的难点问题并探索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法对于完善我国评估理论体系、促成中小科技型企业融资等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的难点问题分析

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特殊性致使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务中面临着诸多难点问题,现就主要难点问题分析如下:

其一,知识产权在质押日的权属、状态及有效性难以确认。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及法定性决定了其在质押日的有效性难以确认。要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属及有效性,首先在于确定出质人是否持有证明其为合法权利人的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或者著作权登记证等。但众所周知专利证书只记载授予专利权时的状态,对于随后发生的权属变化、许可他人使用及有效性变化均没有反映:如该项权利是否已经办过质押登记,是否有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者是否已经被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等。且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可以被多个主体占有或使用,具有多种权利表现形式,不同的形式对应不同的价值,因此必须明确被质押知识产权的状态。另外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该知识产权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以及是否在法律规定的地域都很难确定,必须经过严格审查。

其二,评估价值类型确定时的难点问题。按《国际评估准则》和我国资产评估业普遍采用的分类方法可将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国际评估准则》中规定:市场价值是资源买方与自愿买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的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当各自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制压迫。我国资产评估理论界一般认为: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是指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上最佳使用状态下最有可能实现的交换价值的估计值。资产评估的市场价值通常适用于产权变动类资产业务的需要,如:资产出售、转让等。在资产交易的市场上通常由多个买方和买方,他们都希望资产交易价格是公平合理的且市场价值应该是能够反映市场价格趋势的资产的估计值,而不是具体的交易价格。

非市场价值是指资产在各种非公开交易市场条件下最有可能实现的价值。《国际评估准则》中将不符合市场价值定义条件的资产价值类型都定义为非市场价值。非市场价值不强调资产的最佳使用状态,而是强调资产在特定条件下所能发挥的效用或可能带来的效益。在特定条件下,被评估资产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并没有得到最佳使用而发生资产交易后该资产仍按原用途继续适用,资产处于一种非最佳状态但对特定的交易双方来说是公平合理的。非市场价值不以公开市场数据为基础,也无需得到公开市场的认可。

知识产权质押是由特定的买方贷款企业特定的买方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质押融资这一特定市场条件下进行的,针对同一产品市场上没有众多的买者和买者,且交易过程中企业处于不利地位,强调资产在质押融资条件下所能发挥的效用或可能带来的收益,而不是最佳状态,其更符合非市场价值的特征。当企业不能如期偿还债务,银行处置被质押知识产权时面对的又是一个公开的市场,市场上由众多的买者和买者,双方地位平等且都希望价格公平合理,其更符合市场价值的特征。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价值类型的确定也是一个难点问题。

其三,评估方法应用中的难点问题根据《国际评估准则》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应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类型、特点和市场条件合理选择评估方法。但就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实践来看主要使用收益法,因此本文主要就收益法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在运用的难点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收益法是指通过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估测,并将未来各期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为现值,以此来判断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其主要决定因素为:超额收益、折现率以及收益期限。现分别就以上三个要素确定是的难点问题分析如下:

(1)确定超额收益时的难点。知识产权所创造的收益是指不包括知识产权所依附任何有形资产的正常收益在内的超额收益,因为在实际中被评估知识产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与其他有形资产结合在一起使用,因此必须采用一定的方法将由于使用被评估知识产权而增加的收益分离出来。目前常用的方法有直接估算法、差额法、分成率法及要素贡献法。

直接估算法是通过未使用无形资产与使用无形资产的前后收益情况对比分析确定无形资产带来的收益额。而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有其特殊性,当债务到期前由贷款企业继续使用而贷款期届满时有可能产生企业无力偿债银行将其处置的情况。若采用直接估算法,则收入增加额或成本节约额很难确定。因为被质押知识产权对贷款企业的有用性并不一定意味着对其他企业的有用性,其使用该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入增加额或成本解决额并不一定适用于其他企业,且作为无形资产经济寿命很短,此种方法计算出的超额收益与该知识产权在未来期间真正产生的超额收益有较大出入。很有可能在短期内由于其完全替代品的出现致使被质押知识产权的超额收益额大幅度降低,甚至为零。况且对于某些企业而言,商标权很难区分其使用前和使用后,且其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差额法同样如此,且差额法计算出的超额收益往往是由无形资产共同带来的,要计算单项知识产权的价值还必须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分解。分成率法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贷款企业的分成率不一定适用于其他企业,且知识产权、商标权、著作权各自有其特点,其超额收益的确定方法也不尽相同。而我国目前尚未统一、规范的确定超额收益的方法,致使评估实务中超额收益的确定很难。

(2)确定折现率时的难点。无形资产评估折现率的本质是指该无形资产的投资报酬率,其一般包括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评估时应根据被评估知识产权的功能、市场条件等因素确定折现率。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折现率确定的影响因素很多。首先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经济寿命短,和被评估知识产权类似或更先进的替代品的出现会给被评估知识产权的使用在时间和空间上造成威胁,从而使其预期收益额和预期收益年限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另外,知识产权的应用过程中需要和一些专门的技术人员配合来完成且需要一定的财务支持,企业资本成本的高低及人员流动将会对被评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产生影响,因此还必须考虑财务风险和人员流动风险。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时还要考虑其他诸多因素:国家行业政策变动风险,汇率风险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折现率的确定较为复杂。

确定收益期限时的难点。被质押知识产权的收益期限,是指知识产权发挥作用并具有超额获利能力的时间。作为无形资产,其受科技进步、人们偏好及经济形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前所述当类似或更先进的知识产权出现时,被评估知识产权的经济寿命将会受到影响,国家法律法规会对其法律寿命产生影响。另外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也会对收益期限产生影响,如:在经营过程中,贷款企业不能提供足额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对其进行维护会严重影响其收益期限。尤其作为商标权当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恶化时期收益期限会大大缩短甚至贬值为零。在综合考虑以上那些因素时,各个因素所占的比重又有多大,这都很难确定。

三、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难点问题解决对策

针对以上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的难点问题,我们必须分别采取各自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为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具体业务的开展扫清障碍。

其一,完善法律,严格审查,明确评估标的。由于知识产权在质押日的权属、状态及有效性难以确定,因此评估人员必须进行严格审查、查询被评估知识产权的内容、国家有关规定、专业人员评价情况、法律文书,并核实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权威性。

其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体系,明确评估价值类型。评估目的决定评估价值类型。质押评估由于其特殊性评估价值类型难以确定,而评估价值类型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体系,明确评价价值类型。应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深入研究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特殊性,明确其价值类型,形成行业内统一规范,为具体评估业务的开展提供依据,从而进一步完善评估结果。

其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选用评估方法并选取参数评估人员在评估时应根据被质押知识产权的具体类型、特点及市场条件合理选择评估方法。当被评估知识产权存在活跃市场,能够找到类似参照物时,可选用市场法作为评估方法,否则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在采用收益法评估时,遵循一般方法的前提下应注意:(1)确定超额收益时,合理估计与被质押知识产权相关产品的未来超额收益。假定知识产权质押品转让个一般受让人,然后根据市场预测估计利用该知识产权开发产品的超额收益,同时考虑市场竞争因素和技术进步因素等。(2)确定折现率时,认真研究该技术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发展前景,充分考虑技术替代性风险;注意关注国家对于该技术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收益期限的影响风险;关注贷款企业的财务风险和人员流动风险,并合理确定其权重。(3)确定收益期限时,同样关注行业内技术进步因素对其技术寿命的影响,国家法律法规对其法律寿命的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对其经济寿命的影响等。

参考文献: